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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炭得来的钱,勉强够维持目前的生活。虽然,此时我身上的衣衫十分单薄,可我还是盼着天气快些冷起来,甚至越冷越好,因为如果天气暖和的话,我辛辛苦苦烧出来的炭就卖不出去了。
也许是老天可怜我吧,就在今天,天上忽然飘起了雪花,而且一夜之间,就有一尺厚了。太好了,我终于有赚钱的希望了!
第二天,我早早起来,连饭都没顾得上吃,装了满满的一车炭,然后赶紧驾着炭车来到集市上。很快就到了正午,我已经饥肠辘辘,牛也困乏了。阳光照耀着,积雪渐渐地化了,车子便陷在了泥中。我就这样耐心地等着,希望有人来买我的炭。在我的期盼中来了一个买家,可问问价就走开了。这时又来了一个人,我心里高兴极了,以为这次炭一定可以卖出去了,没成想那人却是问路的,真是令人失望啊!
正当我叹气的时候,从远处来了两个骑着高头大马的人,走近了,我看见一个人穿着黄衣,一个人穿着白衣。当他们走到我的炭车旁时,便停了下来,说要买我的炭,还自称是皇宫里的人,并读了手中拿着的敕文。这下可把我高兴坏了,既然是皇宫里的人买我的炭,那炭的价格一定会很高的,我也就能赚到好多钱了。刚想到这,那两个人又重新上马,并命令我把牛车赶向北,即奔向皇宫。
“我们瞄准的是2020年这个目标!”湖北省委党校副校长陶良虎教授告诉《鄂商》记者:到2020年,中国将被列入强制减排国家,虽然目前国家还没有打算要成立碳交易所,但湖北的区域性碳交易却开始列入议事日程。“可能到时候碳交易所成立的不止湖北一家,但是我们希望能够赶上头班车,成为第一个。”陶良虎是湖北最早提出“设立武汉碳交易所,打造全国碳金融中心”专家之一,也是在武汉推广碳交易的有力支持者。
尴尬“卖炭翁”
“中国是全世界核证减排量(核证的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R)一级市场上最大的供应国,是碳交易最大的卖方市场之一,但由于中国一直处于国际碳市场及价值链的低端,又缺乏碳排放量的定价权和交易的主动权,不得不很尴尬地充当着低价‘卖碳翁’的角色。”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马哲军教授对此深表忧虑。
统计显示,中国在联合国已注册的项目达671个,占总数的35.1%,已获得核发CER1.69亿吨,占总核发量的47.51%。截至2009年7月,中国在联合国已注册的项目年平均减排量总和达1.80亿吨,已获签发减排量1.43亿吨。中国已注册项目数量及签发的减排量均为全球首位。
中国能提供大量的二氧化碳,但同时碳交易市场却主要在西方国家。当前,全球四大碳交易所分别为:欧盟排放权交易制(EUETS)、英国排放权交易制(ETG)、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澳大利亚国家信托(NSW)。其中欧盟排放体系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仅2008年其交易份额就占到全球碳交易总量的60%。但这四大交易所目前还只是从事区域性碳交易业务。
二氧化碳等温室型气体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不是自然可交易商品。在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性气候变暖的日趋严峻的形势之下,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公布,则为碳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后来在西方发达国家对碳排放行为进行总量控制,导致碳排放权产生稀缺性,因而二氧化碳等温室型气体开始明码标价地进行买卖交易。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标志着全球碳交易的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正式形成。碳交易市场的形成,碳交易额明显出现爆炸性增长:2004年碳交易额为3.77亿欧元,到2008年则一跃至910亿欧元。“但目前碳交易额只占市场需求的10%左右。”陶良虎介绍,以现行价格计算,发展中国家有120亿美元的机会,中国可至少获利20亿美元,到2012年,中国碳交易潜力将达数十亿欧元,约占世界市场份额的一半,预测到2020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额将达到3.5万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据世界银行测算,发达国家通过CDM(清洁发展机制)等购买碳排放额每年2亿吨~4亿吨,每吨价格在15~25欧元,每吨二氧化碳减排量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差价达20欧元。“比如一家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开发了一个年减排20万吨的项目,拿到欧洲去,就能净赚400万欧元。”
碳交易巨大的差价存在,也使得众多炒家竞相到发展中国家来“炒碳”,据了解,仅2007年至2008年,国外有一百多家企业扎堆在北京炒碳,以较低价格将碳指标买去,然后到欧盟市场倒卖,以从中获取暴利。最早进入中国的英国气候变化资本集团通过CDM融资投资中国的低碳产业,其运作主要是参与CDM项目、购买CER,以及对一些CDM项目的前期融资。截至2010年5月,该集团在中国运作的CDM项目总数超过50个,签约金额达到60亿元人民币。资料显示,目前聚集在中国投资运作碳交易的外资资金量已经超过百亿元人民币,而中国已有200多家企业通过“卖碳”获得了来自外资企业的资金补助,总计金额达3亿多元人民币。
“由于全球碳交易标准、定价权、主导权都掌握在西方国家手中,而这恰恰也是我们的软肋所在,中国目前低价’卖碳翁‘的地位暂时不会改变。”陶良虎表示。
中国低碳路
国内外碳金融竞争的白热化,预示着碳金融时代正加速到来,而被誉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低碳经济也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
从1995年签署到十年后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是共同而有区别对待的原则。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要减排,但是又有区别:发达国家强制减排,对其减排量的最早规定是2008年到2012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15.5%左右,发达国家必须兑现,如果没兑现就将在下一个五年追加减排量百分之二十五;发展中国家采取自愿减排,因而发展中国家从一开始就不得不面临着一个发展权的问题。
尽管如此,中国还是作出了自己的选择。
早在2005年之前,中国就提出了构建绿色经济、生态经济等目标。在节能减排上,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考核方面设立了两个硬指标,明确要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十一五”期间能耗要下降20%(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15亿吨),污染物的排放要下降10%。这表明中国政府开始对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重视。
在全球经济转型中,中国政府在碳交易方面一直比较积极。2008年8月5日,北京环境资源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资源交易所在同一天成立;9月25日,天交所在天津滨海新区成立;随后武汉、长沙、深圳、昆明等地纷纷成立了环境资源交易所;此外,大连、贵州、河北、山西等地也都在积极筹备之中。各地环境资源交易所的相继成立,标志着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的政策在全国的落实实施,而由政府主导发展低碳经济目标在国内媒体的大肆宣扬之下已深入人心。2008北京奥运会期间倡导绿色出行活动,产生了8000多吨二氧化碳减排指标,在北京资源环境交易所完成交易。2009年5月27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宣布建立国内第一个自愿碳减排的交易品牌,其主要作为网上交易平台,运行一个月即完成交易项目526例。截至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已经批准了2400多个项目,约700多个中国项目在EB(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EB注册的项目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
尽管如此,有关专家表示,中国作为碳资产大国,国家政策虽然逐步向低碳经济倾斜,但更应该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机制平台,为我国碳资源在世界范围赢得更大的话语权。我国的环境交易所亟需面对的并非交易规模的扩大,而是应该探索我国碳交易的减排量核定体系和定价体系。
武汉尚欠东风
在碳交易所蕴含的巨大商机中,中国自主碳交易所的设立已刻不容缓。尽管国内专家学者对碳交易的研讨早已有之,但是真正提出构建我国自主碳交易平台却是在2009年年底由湖北省最早提出。
早在2006年,武钢集团即申请了5个CDM项目,每年共减排316万吨二氧化碳。截至2009年底,湖北共有27个CDM试点项目在联合国注册,核总的碳减排量36.4万吨,按照目前在欧盟市场交易价格大约是十五到二十欧元每吨,总额约5760万元人民币。
湖北在碳交易领域的较早涉足,让湖北对碳交易饱含信心。2009年,湖北省提前一年完成了“十一五”减排目标,该年年底,开始有专家学者提出在武汉搭建中国首家碳交易所。2010年1月18日,湖北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马哲军、副校长陶良虎联合撰写了《关于设立武汉碳交易所、打造全国碳金融中心的战略构想与政策建议》(下称建议)的报告,指出:目前全国尚未成立碳交所,武汉城市圈作为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有权先行先试,产权争先,设立全国首家碳交所,打造全国碳金融中心,在国际上树立独具特色的中国碳交易标准。
此建议引起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罗清泉批示:“报告提出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两性社会改革试验的重要任务与举措,应该高度重视并组织发改委、金融、环保、林业部门共同研究工作方案。”省长李鸿忠、常务副省长李宪生等领导也分别作出了批示。该建议作为今年湖北省两会的议案引起代表们的热议,省委书记罗清泉,省长李鸿忠在两会期间专门就此作了报告,并吁请国家发改委支持湖北设立碳交易所。
据了解,武汉碳交易所将以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平台,联合省清洁发展机制(CDM)中心组建,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建设中。但是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则表示:“作为我们交易所来说,各种条件是具备的,比如从碳交易的检测,交易,认定,规则,包括能源,我们都具备条件。”
当人们还在议论这一新鲜事物的时候,作为能够真正实现低碳经济的“碳交易”市场却悄然来到了我们身边。山东首家碳经营交易所的成立也使得省内诸多新能源企业喜得近水楼台之利。
2009年12月22日,山东首家碳经营交易所落户单县。与国内其他碳经营交易所的高调开张不同,这家由广州长河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希光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联合投资3亿元的碳经营交易所悄然在单县开发区挂牌营业。新成立的碳经营交易所主要从事国内企业结余碳排放量指标交易。
碳交易到底是怎样一种交易?能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也许下面的数据可以成为我们理解“碳交易”的切入点,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年-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而中国有望在其中占据3成以上的份额。
哥本哈根会议之后,“低碳”和“减排”成为年度流行之语,“碳交易”却依然是一个并不为人所熟悉的概念。1997年12月《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使原本没有经济价值的“碳资产”成为有价商品。根据《京都议定书》约定,发达国家必须每年承担定量温室气体减排任务,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和国际信用丧失。目前发展中国家1吨碳的减排成本应在5美元以下,而欧美国家的成本均在50美元以上。为完成任务和节约成本,发达国家开始到国外购买减排任务,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一位环保界人士通俗的解释可以让我们对“碳交易”的理解更为明确:“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发达国家必须每年完成一定的减排任务,因为全球一体,发达国家可以到别的发展中国家去完成指标,通过投资和投技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然后按照每吨多少美元的价格把少排的二氧化碳买过来,相当于完成了自己的减排指标。这样既完成了任务,又少花了钱。”
为规范和更好地发展碳交易市场,《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交易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H)、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其中CDH是惟一涉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减排的一个全新贸易品种。有关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将占联合国发放的全部排放指标的41%。中国无可避免地将CDM列入碳交易市场的重点项目。
“中国碳交易2010第三届年会”认为,中国的CDH发展是最成功的。截至2010年2月,中国政府已批准2411个项目,在EB注册的项目779个,占全球的36.81%,年减排量约为2.09亿吨,占全球的59.39%;已获得CER签发的减排量1.895亿吨,占全球的约47.96%。
山东省环保界人士对清洁发展机制的态度还是相对理性的。他们认为CDH项目的基本内容在于实现三个效益:一是环境效益,就是必须带来真实的温室气体减排;二是资金效益,就是必须带来额外的援助资金;三是技术效益,就是必须带来先进的技术转让。因此,培育开发CDH项目是一项买卖双方共赢的富有挑战性的工作。
山东作为能源消耗大省,在实施CDH项目方面潜力巨大。近几年,山东省围绕总量减排和推进绿色经济,不断加大CDH项目的培育开发力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截至2009年底,山东省共有104个CDM项目通过了国家发改委批准,占发改委批准总数的4.41%,年减排二氧化碳3040万吨,占全国总量的7.26%。有29个项目在EB成功注册,占中国注册项目数的3.87%;有13个项目获得CERs签发,占中国获得CERs签发项目的6.40%。
就在首家碳经营机构落地之时,山东又有5个CDM项目找到了买家。这5个项目分别是济南澳海炭素有限公司炭素煅烧炉余热电站工程、青州博奥炭黑有限公司尾气发电项目、山东昌农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能源开发项目、山东亚特尔集团地源热泵供热及制冷工程、聊城安杰新能源公司太阳能风能综合发电站工程,共可实现年减排二氧化碳62.3万吨,并能给企业带来每年498.4万欧元的收入。
对于山东企业而言,碳交易的收入又可以再投入到节能环保技术的开发当中,产生更大的低碳经济效益。而且,经多次谈判和努力,目前申请企业的先期费用基本上由作为买方的发达国家投入。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已注意到CDM带来的收益和机遇,正积极申请人市。
为更好“引导外资参与绿色经济发展,转让低碳技术,探索在碳减排、碳交易方面利用外资”,山东省清洁发展机制培育中心从2006年至今,多次组织举办CDH专题研讨暨项目推介会、培训会及高层论坛;探索建立了“政府引导,部门推动,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国际合作”的培育开发CDH项目的长效机制;确定了钢铁、焦化、水泥、电力、煤矿、油田及石油炼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废物处理等行业作为山东省培育开发CDH项目的重点领域;形成了县发掘、市筛选、省推动的三级环保部门联台开发、共同培育CDH项目的大格局,推动CDM在山东的实施。
展望碳交易的未来,在众多外部不利因素的冲击作用下,中国碳交易前景何去何从还是未知数。现实的情况是,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卖碳翁”,却尚未建立自己的交易规则,这使中国的碳交易在国际上缺乏定价权和话语权。
正如专家分析,现在的CDH市场步入了十字路口。《京都议定书》在2012年结束后,将会形成一个怎样的碳交易规则,现在谁都无法确定,而且新的交易规则也需要进行长时间的磋商。
关键词 碳交易市场;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温室气体排放权;减排基金
中图分类号 F20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8-0124-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8.020
环境可以直接改变公司和市场行为,也可以通过改变公众的关注及其在非市场领域的替代品,来间接的改变公司和市场[1]。从气候变化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到现在,人们对气候变化问题认识和研究不断深入。据调查,在十大关乎企业发展的国际环境问题中,气候变化问题位居第一位[2]。因此,作为主要温室气体排放源的企业就自然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通关注。基于此,本文拟通过企业自身机制的设计,即企业内部碳交易机制来加强企业自身减排的主动性,推动企业走低碳发展之路,从而有效的应对外部的压力,变挑战为机遇。
1 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建设理论与实践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建立的基础是企业内部市场化理论。科斯认为,企业的本质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也就是说,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方式[3]。迪屈奇论证了企业内部市场机制存在的必然性以及企业内部市场的存在,他认为企业内部组织活动是生产和销售活动与签订和执行契约活动之间的缓冲器,是任何公司的基本特征;签订和执行契约的活动是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前提,而价格机制调节是签订和执行契约的核心内容[4]。冯俭指出企业内部市场化的本质在于科层要素向市场要素的转换,科层要素与市场要素的平衡以及各组织行为要素之间的互补过程[5]。苏慧文通过对海尔流程市场链再造的案例进行研究,认为进行企业内部市场化改造,首先必须进行观念的创新,要充分发挥员工个人的创新积极性,提高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同时进行组织结构的改造,实行分权管理,建立内部市场价格体系[6]。陈高生认为企业内部有模拟的市场交易,这种交易应该既包括企业内各部门或个人之间的水平方向的交易,也包括上下级之间的交易。此外,内部市场交易的本质是部门之间的劳动交换[7]。
在实践层面,英国石油公司(简称BP)是最早实施企业内部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企业。BP借助于企业内部排放交易体系,提前7年完成了到2010年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到1990年的10%以下的目标。有学者通过对BP的研究认为,排放权交易比环境税和政府规制更有效[8]。此外壳牌石油公司、韩国的SK 能源公司也开始着手实施企业内部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工作。
目前已有的文献大多是对企业内部市场化的研究,对于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的企业内部碳交易理论的研究较少,而相应的实践层面发展较快。因此,本文拟在已有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碳交易市场的基本架构。
王珉: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探析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1年 第8期2 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的机理与组成
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是指参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买卖的各个经济主体相互作用并得以决定其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构建内部碳交易市场来实现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市场化,可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效率优势,在企业内部建立碳交易机制,优化温室气体排放权的配置,最终实现企业温室气体的有效减排。
部门市场化实际上就是把部门做成公司[9],使各部门成为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这样就使得每个部门都具有双重性质:就企业整体而言,每个部门是企业的组成部分,即整体中的一个基本要素;从碳交易市场来看,每个部门又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参与到碳交易市场。而要把部门做成公司,就必须建立起企业内部完整的允许各部门参与的碳市场。
企业内部碳交易机制是建立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cap and trade system)”理念上开展的。在各部门正式进入碳交易市场前,先由减排基金确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总量。减排基金是企业实施内部碳交易机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为了实施企业内部碳交易机制而设立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直接对总裁负责。减排基金设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权总量可用公式表示为:某减排期内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权总量=观测期排放总量-减排期计划减排量。其中减排期是指为方便减排基金对各部门的碳排放量进行统计而设定的时间段。温室气体排放权总量的确定是实现部门市场化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构建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的前提。在确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权总量后,各部门就要正式进入到碳交易市场。
2.1 碳信用市场
碳信用市场也叫碳分配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进行的是排放权的分配活动,这种分配实际上是一种碳信用的买卖活动。碳信用是一种泛指,包含了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各类产品形式,信用是指在以商业信用的方式买卖商品时,买方不立即支付现金,而是承诺在一定时期后再支付[10]。如图1所示,首先由减排基金根据核算出来的企业碳资源总量和计划减排量,发行相应数量的碳信用。每一单位的碳信用相当于同等数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可以在现碳交易市场上进行买卖。碳信用除了具有流通和交易职能外,还可以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产品生产中去。
在减排期初,生产部门通过赊购的方式从减排基金获取碳信用,将其投入到生产中去。由于碳信用是根据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权总量发行的,碳信用的赊购存在一个上限,是根据观测期内各部门排放总量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例确定的。这样在生产期间因资源利用效率低、在碳项目市场上合作失败或产量增加等原因,就可能出现碳信用不足的问题。因此,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说明该部门超额排放且需要透支碳信用,就要进入现碳交易市场去购买碳信用来弥补透支的部分。
在一个减排期结束后,各部门就可以以减排基金确定的单位产品的标准含碳量换取碳信用,用换取的碳信用偿还期初从减排基金赊购的碳信用。为维护现碳交易市场的稳定,加强减排基金对现碳市场的干预,单位产品标准含碳量由减排基金制定,减排基金可根据现碳市场碳信用供需状况适时调整含碳量,但调整的上限要小于实施企业内部碳交易机制前的水平。单位产品标准含碳量T1的确定主要受两个因素影响:实施该机制前单位产品含碳量T0、实施后拟达到的单位产品含碳量降低的比率n(0
减排期结束后,各部门就要确定出本部门本期单位产品的含碳量,即:单位产品含碳量=本期消费的碳信用总量/产品数量。由于各部门的碳信用利用效率各不相同,因此各部门的单位产品含碳量就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由减排基金确定的标准含碳量T1。如图1所示,排除通过碳项目市场获得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简称CER),假设部门A、B、C在一个减排期内将期初赊购的所有碳信用全部用于生产,且各部门产品产量均为Q。那么对于部门A而言,由于单位产品的含碳量T2>T1,部门A先以T1的固定含碳量换取数量为Q×T1的碳信用,在支付完期初赊购的碳信用之后,部门A的剩余碳信用LA=(T1-T2)× Q0,说明该部门不仅完成了减排任务,还节余了一部分碳信用,因此可以选择进入现碳交易市场出售这部分碳信用给那些超额使用碳信用的部门以获取利润,也可以不进入市场而是把碳信用留下来供本部门在下一个减排期使用,从而减轻下一减排期的减排任务。
通过引入单位产品含碳量这个概念,可实现碳信用分配的市场化,从而提高碳信用分配的灵活性。当企业在某个减排期因内外部原因而需要增加或减少产量时,减排基金就可以灵活作出调整,适当增加或减少碳信用的发行数量。由于对单位产品的含碳量加以限制,同实施企业内部碳交易机制前相比,增加相同数量的产品产量并不影响企业减排目标的实现,这也就解决了企业发展与碳资源总量不足的问题。此外,由于各部门获取的碳信用的数量与产品产量成正比,这就激励各部门积极提高产量,降低单位产品含碳量。
2.2 碳项目市场
碳项目市场是以国际上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的基本理念为指导而构建的。国际上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主要是《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本文所论述的碳项目是指部门间开展项目合作,实现CER后,在相关部门间按协议进行分配,然后各部门在现碳交易市场上出售以获取利润,或者留作自用。碳项目市场包含两个子市场:技术换资源市场和联合减排市场。
2.2.1 技术换资源市场
各部门在努力提高本部门碳资源利用效率的同时,还可以为其他部门提供技术指导,以降低其单位产品的含碳量,为其节约温室气体排放权。但是在市场机制下,这种指导是对被指导部门的一种有偿的技术投资。
各部门在充分挖掘本部门的减排潜力的同时,会形成一些较为成熟的减排技术或经验方法。在市场机制的激励下,拥有先进技术和经验的部门会主动寻求需要技术的部门,并成为后者的投资方。如图2所示,在征得对方的同意后,合作双方就该项投资达成协议,并将项目结束后如何对项目成果即由该技术实现的CER进行分配写入协议中,然后开展技术投资。经过一个减排期,被投资部门根据期末资源剩余量进行排放权分配。在排除其它影响因素后,与上一个减排期期末资源剩余量相比,如果本期资源剩余量大于上期资源剩余量,差额部分就相当于在清洁发展机制下实现的CER,被投资部门就要将差额部分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分给投资部门,其余的归本部门,各部门在分配到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后,就可将其在现碳交易市场上出售,或留作自用;而如果本期资源剩余量小于上期资源剩余量,就表明该项技术给被投资部门带来了损失,这时投资部门就要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进行赔偿,这时温室气体排放权就由投资部门流入到被投资部门,从而充分体现了投资的风险性,约束投资部门在进行投资前要做好充分的调研。
投资部门能否通过技术投资获取收益,以及收益的多少直接取决于该项技术能否在被投资部门中发挥最大效用,使得被投资部门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期末剩余量最大。因此,在该子市场中,各经济主体之间是契约关系、合作关系,在其约束下,投资部门与被投资部门的利益就被捆绑在一起,这就要求投资部门对被投资部门高度负责。
2.2.2 联合减排市场
由于某些减排项目无法由一个部门独立完成,而是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相互合作才能完成,这就为联合减排市场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的空间。例如,产品的体积大、重量大,造成了在产品运输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量大。但物流部门只能通过调整产品的装载结构来实现单次运输的产品数量最大化,提高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利用效率。这种调整是有限的,因而在达到一个极限后,物流部门就无法再通过调整装载结构来提高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利用效率了。这就需要从产品的设计研发着手解决,同时还需要生产部门的极力配合才能完成(如图3中虚线箭头表示的关系)。物流部门要主动与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进行协商,在征得后者同意的情况下,三方可就物流部门提出的要求,在经过可行性调查研究后,就新的产品规格达成协议,同时将由于此项创新而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的分配比例写入协议中,然后三方按照协议的规定展开合作。
同技术换资源市场一样,在经过一个减排期后,在排除其它影响提高温室气体排放权利用效率的因素后,如果物流部门本期的期末资源剩余量大于上期,那么就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将实现的CER在三方中进行分配(图3a中实线箭头所示)。与技术换资源市场不同的是,三方并不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因此在期末,如果物流部门的资源剩余量小于上期,所有的损失由物流部门自行承担(图3b,即没有多余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在部门间产生流动)。参与项目的各部门也存在契约关系、合作关系。项目结束后,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根据项目实施结果和协议规定从中获取收益。此外,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还可以将在该项目中积累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带到技术换资源市场中进行投资,以获取更多的收益。这样就极大的提升了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的积极性。
技术换资源市场和联合减排市场同属于碳项目市场,因此两者具有以下几点共同之处:一是都需要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利用效率;二是各部门之间是契约关系和合作关系;三是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构建市场、鼓励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创新能力。
当然,这两个市场也有差异。首先,在技术换资源市场中,是拥有技术的部门主动寻求需要技术的部门,而在联合减排市场中,是需要技术的部门主动寻求其他部门共同进行创新;其次在技术换资源市场中由于技术的实用性问题,使得在该市场中对于提供技术的部门具有风险性,而在联合减排市场中,这种风险是不存在的。
与碳信用市场不同,低碳部门作为辅助部门也可参与到碳项目市场中来,前提是高碳部门需要其配合减排。如果达到预期目标,低碳部门也可从中获取一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并出售给超额排放的部门。
在碳项目市场中,各部门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权总量既定的前提下,通过技术创新提高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利用效率,相对的扩大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基础存量;而如果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甚至造成损失,就会相对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基础存量。因此,碳项目市场也为现碳交易市场提供了必要的供给和需求。
2.3 现碳交易市场
现碳交易是现货交易的一种。其实质上就是各个经济主体在现碳交易市场上即时或是在较短时间内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该市场又可称为1+N间的碳交易市场,1代表减排基金,N代表企业内其它部门,即参与该市场的经济主体是代表企业的减排基金和企业内的各部门。由于该市场中的各经济主体直接以货币为交换媒介进行交收的,因此称其为现碳交易市场。
在一个减排期期末,当各部门在结束以上两个市场的活动,且各项分配和赔偿均结束后,各部门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剩余量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大于零、等于零、小于零,于是就自然产生了买方和卖方。这时,在现碳交易市场就会出现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供给大于、等于、或小于需求三种情况。当供给与需求相当时,就会形成一个买卖双方都认可的市场均衡价格(用p0表示),买卖双方在这一价格下就交易的数量达成协议,并完成交易(图4a)。当供给大于需求时,就会形成买方市场,这时,卖方之间展开竞争,最后在价格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形成一个新的市场均衡价格(用p1表示,且p1p0),卖方就会从中获取更多收益(图4c)。这样一来,市场机制就被完全移植到企业内部的现碳交易市场中,实现了企业与市场的融合,充分利用市场的效率优势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优势,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优化配置和市场化运作。
在现碳交易市场上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供给与需求无论相等与否,由于卖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出售本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权,部分买家可能因此无法购买到足够的排放权,这会减弱现碳交易市场的效力,为此,减排基金业需要参与到现碳交易市场中去。但为了避免造成卖方的利益损失,只有当市场均衡价格已经形成之后,减排基金才
能正式参与到该市场中。因此在现碳交易市场上,减排基金实际上是在进行低价买入(p1)、高价卖出(p2)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活动。为使现碳交易市场能够有序进行,在碳交易市场机制实施的初期,减排基金可以在没有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情况下出售资源,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价格购入资源来弥补。
此外,当现碳交易市场上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供需出现严重失衡时,减排基金就要采取相应的短期或长期工具来解决该问题,维护温室气体排放权价格稳定,保护买卖双方利益。当市场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供给严重大于需求,且超额供给来自多数部门时,就说明各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利用率普遍提高,市场出现“通碳膨胀”,卖方利益受损。这时,减排基金除了要以已经形成的市场均衡价格回购温室气体排放权,解决短期碳信用供给过剩外,还要降低单位产品标准含碳量,减少市场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流通数量。同理,当现碳交易市场出现需求过旺,而供给严重不足时,减排基金就要提高单位产品的标准含碳量,当然碳含量的提高要设定一个上限,即必须小于实施碳交易机制前的水平,增加市场上的碳流量,同时以形成的市场均衡价格出售手中的碳信用,弥补市场短期内的供给不足问题。如果市场上超额供给或超额需求是由于个别部门引起且不具有普遍意义时,减排基金只需要采取短期措施弥补市场供给或需求不足,而无需采取长期工具。
3 总 结
企业内部碳交易的三个子市场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既存在差别,又互为联系。碳信用市场是基于配额的碳交易产生的,是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的基础市场,如果没有该市场,各部门就无法获取用于生产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碳项目市场是基于项目的碳交易而产生的,该市场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提供了一个平台,使得内部合作更加规范,避免了部门之间因利益纠纷而引起的摩擦,并能激励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整体创新能力。现碳交易市场是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的核心市场,其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引入价格竞争机制让超额排放的部门受到惩罚,积极减排的部门受到奖励。如果没有现碳交易市场,那么不仅碳信用市场和碳项目市场失去意义,而且各部门就无法及时得到应有的奖惩,从而影响减排积极性。
总之,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是通过市场化运作转变企业经营理念,加强企业温室气体减排主动性和积极性的重要方式,也是推动企业将应对气候变化从成本看作利润,从风险看作机遇的有效举措。但其良好运作离不开企业内部保障机制的建设,包括减排基金的合理设置、产权的明晰以及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等。而且,在企业内部碳交易市场的理论架构建设后,尚有许多具体内容需要深入探究。例如,各部门温室气体排放权空间总量的合理配置,减排基金运作的可行性,现碳交易市场上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定价问题,以及实施企业内部碳交易机制的成本效益分析等。另外,与BP等国外大型企业不同的是,我国大多数企业都没有温室气体排放的完整的数据记录,这为设置减排基数带来了困难,也就是说在我国企业内部实施碳交易机制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必然性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探讨。而这个机制框架的提出恰恰为研究以上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随着全球变暖的加剧和企业对该问题的关注,如何通过市场化运营方式加强企业减排的主动性、提高减排效率必然将成为未来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
致谢:感谢聂利彬、岳杰、魏东等为此文的完成提供的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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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Company’s Internal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Market
WANG Jingmin1,2
(1.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Jinan Shandong 250014,China;
2.School of Economics,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Shandong 250100,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