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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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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工作范文第1篇

2、评估数据库内容匮乏。纳税评估的主要数据来源包括:一户式信息、管理员日常管理所掌握信息、上级信息、地区经济指标等。目前管理员所掌握的以上信息还远远不够,能够真正用于纳税评估的也不多,往往是一边评估一边采集信息,科学性、可信度低,就有可能造成评估判断失准,制约工作质量。

3、评估结论定性不准、处理不规范。评估工作进行到一定程度,会使一些问题“浮出水面”,对发现问题的定性又成为工作的难点。现行《征管法》自2001年5月颁布实施,第63条对偷税定性做了明确,从法理上说主观故意是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而对非主观故意造成少缴税款如何定性处理却缺少必要的明确,只是在第52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缴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与对偷、逃、骗、抗税的无限期追征的不同似乎看到一点两者的区别但又不明确,无助于对定性的界定。因此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往往对少缴税款问题几乎一律定性为偷税,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要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于是有些人就形成了这样的认识:一方面,稽查检查发现的少缴税款问题全部是偷税,而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理解偏差错误允许纳税人自查纠正”,在不做严格要求情况下即统统可以自查纠正,从而随意处理。从评估工作开展初期各地评估案例情况看,这一现象存在不少;另一方面是投鼠忌器,为规避责任对发现少缴税款问题一律倾向移交稽查,而其中真正属于应该移交的却不多,牵扯了稽查部门工作精力。

4、监督制约不够到位。如案件是否移交稽查、自查补税是否到位、同类问题是否重复出现、典型问题是否引起全面重视等等,后续的监督管理手段还没有跟上,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评估工作质量,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关问题的出现,不利于纳税评估对税源管理质量提高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

以上内容仅是本人目力所及范围内对评估工作的浅显看法。对解决以上问题,总结了以下几条建议:

1、健全工作制度,规范管理员工作行为。要将纳税评估工作程序上的规定做进一步完善,严格限定评估人员行为尺度,到位不越位地做好本职工作,准确发挥好在协调联动机制中的“环节”作用,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完善的纳税评估数据库。已经正在开展的建立评估模型工作就是很好的做法,但还需要延伸,应该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初期就开始建立起动态的信息搜集机制,将其列为管理员日常的一项基本工作,不断充实数据库内容,经过筛选、实践、甄别,最终存储有价值信息,以利长期指导工作实际。

纳税评估工作范文第2篇

关键词:纳税评估 问题 建议

纳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事中监控的一种手段,可以弥补征管改革过程中管理弱化的不足,强化管理监控功能,也更能体现“服务型税收”改革理念。它作为税收监控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帮助纳税人发现和纠正纳税上的错漏、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

一、当前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评估工作定位不够准确。在纳税人看来,纳税评估工作是通过资料分析、评估约谈等方式查找税收问题,近似一种间接的纳税检查。而对评估人员来说,评估工作的目标和方法也向个案查处多少问题的方向发展。为了与稽查严格区分,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时不调帐、不进行全面检查。因此不能全面看到可查阅的账簿凭证和企业经营过程的原始记录,只能发现一些表面问题或嫌疑问题。目前纳税评估实地核查的工作方式类似税务稽查,但手段和实际效果又不如稽查;定位是税务管理,又没有真正放到管理工作中去,据笔者掌握情况,目前河南省地税系统税务部门大多都没成立专门的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部门,目前的纳税评估工作还是仅处于税收管理员个人操作和层次较浅的状况,因此成效不明显。

2.信息资料来源不够广泛。纳税评估工作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据笔者掌握的情况,目前,河南省地税系统税务部门由于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信息数据不能统一共享,信息有时分块割据,传递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信息不对称,造成评估资源浪费。另外,与国税、银行、工商、房管等部门之间,没有联网,信息渠道不畅,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不能及时收集,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库”。再者,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数据和财务数据,不包括生产经营类信息、经营核算类信息以及其他诸如登记注册类、价格类等相关信息,因此是不完整的涉税信息。由于评估人员掌握信息的不完整,也就无法把涉税问题完整、准确的分析出来。

3.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做好纳税评估工作,需要一批精通财务会计、计算机操作技能以及和纳税人约谈具有一定专业技巧的高素质人员。但是据笔者掌握的情况,目前,河南省地税系统从事评估的人员基本都是税收管理员,在负责征管的同时进行纳税评估,没有专门从事评估的专业人员,并且由于目前的干部结构不合理的因素,多数税收管理员不具备做好纳税评估工作的能力,往往出现上级税务机关布置纳税评估任务,税收管理员闭门造车出报表应付等使纳税评估工作流于形式的现象。

二、对深化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1.建立全面的评估体系,设置专职评估机构。纳税评估的专业性及基础性的特点,决定了纳税评估工作必须在独立和稳定的环境下开展。我们可以借鉴外省市的税收征管模式推行纳税评估工作,在县区局抽调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组成纳税评估机构,在基层征收单位取消“包户到人、各事统管”的管理模式,设置“税源管理岗位”负责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工作,日常管理中,由县区局的纳税评估部门负责案头分析、疑点甄别、任务派发和评定处理;税收管理员负责疑点的约谈举证和调查核实。

2.提高信息采集量,整合信息。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是地税机关内部各岗位在日管工作中整理形成的各种资料、数据以及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因此,建议河南省地税部门一是要通过法规、规章等法律形式,制定纳税人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以确保评估信息的准确全面;二是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三是加快与国税、工商、银行、房管等部门的数据网络交换系统和内部数据网络交换平台的建设,进一步畅通纳税评估的信息渠道。

3.强化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综合素质。纳税评估实施的关键是需要一批精通财务知识和税收政策、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并且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掌握一定的约谈技巧的复合型高素质的纳税评估队伍。因此建议河南省地税系统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一是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操作技能、各项评估应用指标的分析、与纳税人的约谈技巧等进行系统轮训;二是适时开展评估工作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通过评估人员对评估方法、约谈技巧、报表分析方法等进行交流总结,使干部的评估水平在相互探讨中得以共同提高;三是建议激励竞争机制,实施能级管理,根部干部专业等级和工作实绩,择优上岗,并实行业务能级与待遇、职务挂钩,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培养评估人员爱岗敬业精神,鼓励评估人员在评估业务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开拓。

总之,纳税评估工作是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税收经济观的良好体现,是经济决定税收这一经济学原理的具体运用。我们只有设置专门机构,提高信息采集量,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才能更好的做好纳税评估工作。

参考文献:

纳税评估工作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务 纳税评估 实践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纳税监控体系的日益完善,纳税评估作为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发展并成为税收中期监控的有效手段,在现代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提高征管质量,优化征管模式方面展现出其独特的优势。但随着经济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和税收征管要求的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为税收征管服务,是当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对纳税评估工作运行初期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明确纳税评估法律地位,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到目前为止,对纳税评估作出最高法律解释的文件是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法的渊源来看,属于部门规章。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内部衔接和工作要求所做的规定,不涉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于一线操作人员而言,最关心的是纳税评估的法律效力。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其适用《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法律依据,只能是一种推测而已。纳税评估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撑,工作开展缺乏法律保障,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却规定,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评估人员很难把握其尺度,从而造成纳税评估人员对纳税评估工作产生一种困惑。虽然《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但是如果纳税人真正提出复议和诉讼,我们又拿什么应对呢?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由于取得的是评估数据,而没有确凿的证据,纳税人不承认则税务机关很难予以确认,使纳税评估人员左右为难,移交证据不足,自查补税又怕日后通过其他检查方式确认为偷税行为,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可预见风险,产生对纳税评估工作性质的怀疑,很容易损伤纳税评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想使纳税评估工作真正发挥其效能,就必须在《征管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使纳税评估人员真正知道纳税评估工作应该做到什么程度,哪些方面是评估人员不该做的,做到责权利的有效统一,从而使纳税评估人员有的放矢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二、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队伍,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税收管理员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主体,科学配置税收管理员成为纳税评估最关键的保障基础。税收管理员日常忙于事务性工作,把主要精力用于税款征收上。基层征收单位日常式、临时性工作大多数都落在税收管理员身上,哪项工作都不能不办。为了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税收管理员整日忙于应付,身心疲惫。而要完成好一项纳税评估工作大约需要7天时间,这需要税收管理员在没有其他事务性工作打扰的情况下完成,否则,对纳税评估工作只能是应付了事。这就需要给出各行业的一些评估方法,使税管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纳税评估任务。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队伍,即专业评估人员以行业纳税评估为主,总结出一些带有本地区行业特点的评估方法和指标参数,指导税管员有条不紊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形成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评估格局。对税管员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对复核时发现的有问题的评估报告,认真开展复评,避免出现税管员和纳税人对评估工作怀有应付了事的侥幸心理,并将其作为考核税管员业绩的主要指标。同时进行税管员之间的评估经验交流,从而提升全体税管员的税收征管水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不要急于求成,只有做到“评估一户、规范一个行业、监控一个行业”,才能达到纳税评估工作的目的,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评估与征管查的有效互动,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作用 

 

专业化评估机构建立起来以后,纳税评估工作并不是评估部门一个科室的事情,而是各个税务部门相互配合的事情。只有各个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从数据信息的采集上看,除了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数据分析平台上采集数据外,税管员日常掌握的纳税人信息更是不能忽视的;从税务部门的角度上看,最了解企业的是税管员,税管员为评估人员提供的信息更可靠、更真实、更有价值。笔者认为,如果能和税管员共同评估,捕捉的评估点更准确、质量更高,同时又能使税管员放下思想包袱,只有这样才会取得更好的纳税评估效果。要使我们的评估结果发挥事后监控的目的,就需要税管员了解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跟踪问效,否则评估过的企业有可能又回到老路上去。做好纳税评估工作需要有税收政策作保障,这就需要业务部门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及时解决评估工作中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使评估工作中税收政策运用得更准确、更规范,使纳税人心服口服。而稽查部门可以为纳税评估工作保驾护航,如果纳税人对经科学分析、符合实际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就需要稽查部门予以配合,而不以纳税评估证据确凿为前提条件,因为评估人员在目前情况下并没有收集各种证据的权力,只要纳税评估结果符合逻辑关系,纳税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并不认可评估结果的情况下,稽查部门就可以介入收集证据,确认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使纳税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否则,纳税评估工作的存在就无意义可言,纳税评估只能是一种形式主义,难以发挥其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 

 

四、合理测算评估指标预警值,使评估参照标准更具科学性 

纳税评估工作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纳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一种较为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也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针对目前我国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法律上、方法上采取有效措施以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和手段。我国纳税评估概念是从国外的“assessment”和“au—dit转译而来,最早译为“审核评税”和“稽核评税”,总局正式启用纳税评估概念是在2001年l2月印发的《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评估工作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开始全面推行。如何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已成为各级税务部门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致力于征管体制和方式的改革,它们虽然在税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以“评税”、“计算机核查”等不同形式实施着这一相同性质的管理方式一一纳税评估,并且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由于实行纳税评估与税务审计密切配合这一管理制度,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得到令人信服的很大提高,同时也给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和启示。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税收征管改革,赋予征管工作新的内容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和服务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纳税评估不仅是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衔接点,而且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核心。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将引发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发生重大变革,并对税收征管产生深远影响。

(二)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漏征漏管,增加税收收入

建立在纳税申报基础上的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实施税收管理的“雷达检测站”,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将纳税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偷逃税款的错误及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从而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又能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

(三)纳税评估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由于目前稽查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管信息掌握了解得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减少了稽查部门对打击偷逃骗抗税款行为的盲目性,也有利于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

(四)纳税评估有利改善税收环境,促进诚信纳税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和依据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经营等相关信息。因而,采集的信息必须具有全面性、时效性,并能形成可利用的数据库。这些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基础信息和充分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都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二 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指导下,我国的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了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税收征管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目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准确,内部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纳税评估对内是强化管理的手段,对外是优化服务的措施。因为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所以纳税评估不是法定程序,也就不带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当纳税人拒绝约谈或提供有关资料时,有的评估人员采取了罚款或停供发票等措施,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规范的做法。同时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这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约税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基础信息资料不够完整、真实、有效。

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收集的评估资料存在不全面和不充分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相关部门信息等收集不全,同时还缺乏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具有佐证作用的相关资料,从而使我国的纳税评估结果与客观实际有较大差异。同时税务机关取得的评估资料几乎都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而目前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质量不容乐观,有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难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可靠性和可用性不高。由于资料的不真实,评估结果误差大。

(三)纳税评估缺乏细致准确的指标体系。

科学的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系统评估筛选疑点纳税人的依据。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很不系统,有的指标实际操作性不强。行业税负和预警值设置不合理,因此现阶段评估人员主要凭借管户经验对企业进行历史时期纵向比较和同行业横向比较,局限性很大。

(四)多税种评估分别进行,增大成本,加重纳税人负担。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因此,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对同一纳税人进行不同税种的重复评估,避免评估人员多头多次下户,以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掌握各行业经营情况和特点。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三 深化纳税评估的思考

在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中,纳税评估作为深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成为征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内容,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不断实践,其实效性已凸现无疑,但现阶段纳税评估开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解决好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问题。

当前,我国开展的纳税评估实质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这使得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不理解、不重视。因此应努力寻求纳税评估的立法支持,给纳税评估一个法律上的身份。

(二)建立起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

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就是要将税源管理的分析、评估和实施三个不同环节统筹考虑,优化管理流程,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其核心就是要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三)要注意大力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

纳税评估效果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信息的占有程度。目前来看,缺乏全面、准确、有效的评估信息已经成为评估工作的瓶颈,必须花大力气解决。办法是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广泛搜集各类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如工商、银行、公安等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煤炭、燃油、水、电、汽、房屋、土地、车辆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等,为纳税评估提供充分准确信息。这在地方各税的评估工作中尤显必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实行综合治税的做法,是一个很好的拓宽信息来源、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办法。

(四)创新纳税评估方法。

目前普遍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指标分析方法,即用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确定指标预警值,将被评估企业各指标值逐一比对,就某方面问题提出警示,同时利用一定数量的税收和财务分析指标,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指标集,从多方面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合理性做出评析。其优点是能够指明纳税人某个财务指标处于非正常状态,能够指出纳税人财务指标的不均衡性和处于非正常状态的项目。这对于科学分析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和负税能力,明确加强管理和稽查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它们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无法准确定位纳税人财务指标不正常的原因;二是无法有效测量疑点纳税人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因此各地要在完善指标分析评估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数量经济模型深化纳税评估。这种方法是在总结指标分析定性评估优点的同时,针对其量化不足的弱点,基于经济学原理,利用数学模型技术来模拟企业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估算企业税基和企业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和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筛选疑点对象。今后的评估工作应逐步实现指标分析与模型分析的有机结合,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进一步促进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工作范文第5篇

第二条日常纳税评估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直接管理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改善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开展。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局日常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各县(市、分局)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领导,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所(分局、科)长对所辖重点税源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所辖所有管户的纳税评估工作负领导责任,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纳税评估负直接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流程及要求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对象为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有计划的开展;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典型调查,不定期进行日常评估,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按照《核定征收办法》执行。

第六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是:确定评估对象——案头分析审核——疑点核实处理——立项专业评估。

确定评估对象

(一)日常纳税评估的评估对象由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收管理员确定,具体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各县(市、分局)地税机关应加强指导,制定日常评估计划。

(二)税源管理部门在选定日常评估对象时,要结合相关信息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进行综合审核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将下列纳税人作为日常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

1、税负异常变化的纳税人;

2、长时间零申报和长期亏损的纳税人;

3、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4、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违章违规较多的纳税人;

5、综合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分析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

6、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评估的纳税人。

(三)税源管理部门对已确定的日常评估对象,指导并督促税收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评估任务,指定专人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对象清册、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台账,实施跟踪管理。

第八条案头分析审核

(一)案头分析审核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逻辑分析,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是否存在疑点问题的工作过程。案头分析审核是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

(二)税收管理员对确定的日常评估对象开展案头分析审核时,应在《税收管理员手册》上登记相关内容,并将分析审核情况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上做相应的记录。

(三)案头分析审核的方法及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般审核、分析审核、指标配比审核等。

一般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

2、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3、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务登记表鉴定的税种进行全面申报;

4、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购领、开具发票;

6、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全面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7、审核纳税人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8、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9、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分析审核主要包括:

1、分析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各地方税税种金额同相关的计税依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2、分析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3、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4、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考虑相关指标的影响因素,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5、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况、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采购销售渠道、产品(商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往来账项变动情况等;

6、利用外部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包括:利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审核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等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相关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是否真实等。

7、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查分析的其他内容。

指标配比审核: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可以参照专业纳税评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指标配比审核。各县(市、分局)地税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指导督促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确定具体的评估内容,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及预警值。

(四)案头分析审核应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

(五)税收管理员在案头分析审核的同时,应逐步健全“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积累相关数据,为实施专业化评估奠定基础。

(六)案头分析审核处理意见分为:未发现问题、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请行政处罚、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六种。

(七)案头分析审核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综合归纳评估结果,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填写初步的意见,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八)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税收管理员处理意见,认真审核界定,提出意见。对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请行政处罚等明显的问题,由税收管理员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处理;并结合日常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拿出建议,进一步规范辖区税收管理工作。对相应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文书资料,由专人登记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台帐后集中归档。

第九条疑点核实处理

(一)疑点核实处理是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二)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核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经税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税收管理员方可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作进一步核实,并按规定程序实施。

(四)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涉税疑点或问题之一且情节较轻的,税收管理员提出税务函告意见,填入《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税务函告,同时填制《税务函告通知书》。

1、未按规定购领、开具发票;

2、税控装置中读取数额与申报数额存在较大差异;

3、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

4、未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

5、申报的计税依据与生产经营规模不相匹配且明显偏低;

6、申报的财产税、印花税等与计税依据或应税收入逻辑关系明显不符;

7、减免税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8、减免税到期,进入征税期的当年利润额陡降或突变亏损;

9、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10、比同行业盈利水平明显偏低,且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嫌疑;

11、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2、其他应当实施税务函告的情形。

(五)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涉税疑点或问题之一的,税收管理员提出税务约谈意见,填入《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税务约谈,同时填制《税务约谈记录》。

1、未按规定购领、开具发票;

2、税控装置中读取数额与申报数额存在较大差异;

3、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和记帐凭证;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

5、未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

6、申报的计税依据与生产经营规模不相匹配且明显偏低;

7、申报的财产税、印花税等与计税依据或应税收入逻辑关系明显不符;

8、减免税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9、减免税到期,进入征税期的当年利润额陡降或突变亏损;

10、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11、比同行业盈利水平明显偏低,且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嫌疑;

12、存在将应税收入计入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嫌疑;

13、关联企业之间可能存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14、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5、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16、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不符合规定;

17、“三项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处理不符合规定;

18、经税务函告涉税问题无法解决;

19、其他应当实施税务约谈的情形。

(六)凡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等问题,税收管理员提出实地核查意见,填入《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实地核查,实地核实应下发《税务核查通知书》、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填制《日常纳税评估调查核实记录》。

(七)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核实情况拿出日常评估处理意见,具体分为:未发现问题、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专业评估、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五种。

(八)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评估发现的问题,对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由专人登记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台帐,并将《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核实记录及相关资料集中归档。

(九)对发现的疑点问题情况复杂,税收管理员无法进行进一步核实的,由税源管理部门申请县(市、分局)纳税评估委员会立项进行专业评估。

(十)对经评估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日常评估案件,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1、存在偷税嫌疑的。

2、存在逃避追缴欠税嫌疑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税务函告、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的。

4、对经纳税评估应补缴的涉税款项,拒绝及时足额入库的。

5、涉嫌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对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日常评估案件,税收管理员应依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相关核实记录,起草《纳税评估报告》,经县(市、分局)局日常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审核后移交稽查部门,并填制《纳税评估案件移送书》。

第十条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对日常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注意做好日常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

第十二条市局将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月统计制度,各县(市、分局)局也应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月统计制度,于此月10日前向市局征管科上报上月《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

第十三条税源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加强日常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各类纳税评估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相关核实记录上记录的纳税评估信息和《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各县(市、分局)局要建立健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各县(市、分局)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