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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助学贷款助学贷款体系启示与对策
我国从1999年6月出台助学贷款制度并在8个城市试行以来,助学贷款的实践之路并不平坦。因此,我们不妨借鉴国外几个成功实施助学贷款国家的经验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助学贷款体系。
一、美日韩三国的助学贷款体系
(一)美国的助学贷款体系
美国资助理念的多元化直接导致了其资助体系的复杂化。因而,美国的资助体系被誉为混和资助体系或“无体系”的资助体系。它的资助方案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帕金斯贷款”(PerkinsLoan)。该贷学金最初是根据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确定的,原名为“国防贷学金”,联邦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启用现名。该计划的内容如下:
(1)资助群体定位于“家庭经济最低下的学生”;
(2)学生年度最高借贷金额为3000美元,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借贷1.5万美元,研究生3万美元;
(3)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政府负担,学生自毕业后的第10个月开始还款,还款期间的利息由学生自负,贷款利率为5%;
(4)偿还期最长为10年,偿还方式为分期付款,每月最低还款额为50美元;
(5)该项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政府,由政府交由学校操作;
(6)学生毕业后,如参军服役、参加国防建设、或者到特定公立中小学任教、参加公立伤残人保育和特殊教育工作等10项国家急需的社会公益事业,就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贷学金。
2.“斯坦福助学贷款”(StaffordLoan)。该贷款方案是根据《1965年高等教育法》设立的,原名为“国家担保助学贷款”,20世纪80年代后期启用现名。该贷款是目前美国最主要的助学贷款计划。而斯坦福助学贷款又分为两种方案:一种为“贴息助学贷款”,政府负责为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借贷利息;另一种为“无贴息助学贷款”,即政府不为学生支付他们在校期间的借贷利息。该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1)该计划定位的资助群体比“特别困难”、“家庭经济状况低下”的目标还要宽泛;
(2)从1993-1994年度开始,本科生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3000美元;研究生贷款
包括本科期间的贷款在内额度最高可达65500美元;
(3)年贷款利率一般不超过8.25%;
(4)获得贴息的贷款学生需缴纳贷款本金5%的“开办费”和3%的“保险费”,而获得贴息的学生则需缴纳贷款本金的6%作为开办费和保险费;
(5)该项贷款是由商业银行放贷,而由美国的各州政府负责提供担保,美国的联邦政府提供再担保的一项资助计划。
3.“学生家长贷款计划”(PLUS)。这项助学贷款是根据《高等教育法(1980年修正案)》设立的。该贷款项目的贷款对象为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大学生家长,学生可以向参加该计划的商业银行申请此贷款(政府出具担保)。贷款的最高限额为学生的教育成本与其家庭能够获得的其他全部资助金额的差额。
4.“联邦直接贷学金”(FederalDirectStudentLoan)。该项贷款是根据《助学贷款改革法》于1994年7月开始实施的。该项贷款的资金来源为联邦教育部,由联邦教育部每年将贷款资金直接拨至各大学。学生直接从学校获得助学贷款资金,毕业后直接还给联邦教育部。采用该办法的初衷是,设法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管理成本。
5.学生补充贷款计划(简称为SLS)。该项助学贷款是根据《高等教育法(1986年修正案)》设立的。该项贷款主要面对的是经济独立于父母的学生群体。贷款的最高限额为该生的教育成本与他/她获得的其他经济来源之差。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但一般不超过11%。本科生可贷金额为23000美元,研究生可贷金额为73000美元(包括本科期间所借金额)。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缴纳本金的3%和5%分别做为保险费和开办费。
(二)日本的助学贷款体系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在全国范围内向大学生提供财政资助的国家之一,也是亚洲国家里成功实施助学贷款的国家,其实施的是“奖贷相结合”的资助体系。
日本助学贷款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1)日本的助学贷款是由具备法人团体地位的“日本育英会”来发放和管理的;
(2)日本育英会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政府拨款。但是,目前为止,日本育英会发放贷款的资金来源实际上由三部分构成:首先是政府的拨款,在三部分资金来源里所占比重最大,其次是向大藏省的借款,再次是从受贷者那里回收的贷款;
(3)日本育英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学生居住地和求学地的消费水平、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特殊情况四方面主要因素)、学生品行以及学习成绩三方面的标准作为发放贷款的标准;
(4)日本助学贷款主要可以分为如下两种:一种为“无息助学贷款”,即政府(纳税人)承担了贷款的全部利息费用。另一种为“有息助学贷款计划”,其贷款利率也远远低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根据相关法律,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政府承担,毕业后由学生自负。有关贷款的额度和偿还有如下规定:
每位学生的受助水平根据《日本育英会法实施令》的基本规定,再根据每年的不变价值和学费上涨幅度进行必要的调整。例如1984年国立公立大学寄宿生每月可获得3.8万元日元贷款,私立大学寄宿生每月可得5.1万日元贷款;而到1990年,这两种贷款额度分别为3.5万日元和4.8万日元;
根据《日本育英会法》和《日本育英会法实施令》规定,学生于贷款到期后的次月算起的第六个月开始,最长还贷年限为20年。其具体实施情况是:公立学校毕业生一般11年内还清,私立院校毕业生一般15年内还清,受资助较多的学生则可在20年以内还清;
贷款资金可以一次偿清,也可以由学生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条件来自行选择是按年、半年还是月为单位,分期定额偿还;
《日本育英会法实施令》规定,在20年以内提前归还或者一次偿清贷款的可以根据提前还贷日期计算,给予学生打折优惠;大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到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任教,或者到高等院校和文部大臣规定的研究机构从事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可以享受“无息助学贷款”的减免,一般来说,在上述机构连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免除全部贷款,不足五年的部分减免;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因患重病、负重伤至严重残疾、长期病休和死亡者,免除未偿还金额”。
(三)韩国的助学贷款体系
韩国采用国家优惠贷款与民间贷款相辅相成的资助体系。其资助计划的主要方案如下两种:
1.国家优惠助学贷款
(1)由政府指定十几家金融机构向学生提供低息贷款,每年提供两次。
(2)学生可持录取通知书或学籍证明、户口本、居民证、印章等到政府指定的这十几家金融机构申请该项贷款。
(3)贷款额度以不超过学费为限,但是不包括生活费。贷款额度大约在100万韩元到900万韩元之间。
(4)贷款年利率为4%-5.75%之间。
(5)贷款偿还期视贷款的年限而不同。根据贷款年限的长短可将国家优惠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学生必须在学期内等额还本付息,不能逾期,偿还期最长不能超过2年;而在长期贷款偿还中,如若学生休学或服兵役则可延缓贷款的偿还,如若学生毕业后未能找到工作则还贷期可延缓三年,但还贷期最长不超过11年。
(6)学生申请该贷款需要校长的推荐并且需要担保人。
(7)政府给予利息补贴。
2.民间助学贷款
(1)民间助学贷款的贷款额度大。一次最多可贷600万韩元。
(2)民间助学贷款的利息由于没有政府补贴,因此,其利率比较高,一般在7%-17.5%和36%-48%之间,有的甚至高达65.7%;利率随市场变化而波动,完全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3)无需校长推荐也无需提供担保,但是若出具担保则可加大获贷金额。
(4)贷款偿还方式灵活多样。
(5)如若逾期不还,会对借款人征收高利率的滞纳金。禁止信用不良、负债超过500万韩元或者近期有大额信用卡消费的人群借款。银行-[飞诺网]
二、美日韩三国助学贷款体系的比较
1.政府在助学贷款中的参与程度都比较高。助学贷款在某些方面需要依赖政府和公共政策——主要是负担或补助一部分助学贷款成本,并且要建立负责助学贷款的发起和收回的法定管理体制。在各国政府参与助学贷款方案的实施中,政府的参与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承担所有或部分风险,主要体现在政府为私人贷款者提供担保或由政府作为直接的贷款者来实现。例如,美国的斯坦福贷款,就是由各州政府为学生贷款提供担保,再由联邦政府提供再担保,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助学贷款业务,当学生违约无法及时归还贷款时,商业银行经过积极的催讨确实无法挽回违约损失时,可以从州政府取得95%的补偿款。此外,美国的帕金斯贷款和联邦直接贷学金其贷款资金都是由政府出资;而日本育英会发放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也是政府拨款,同时韩国发放的国家优惠贷款其资金来源也主要是由政府划拨。第二,对贷款利率进行资助。如果政府是贷款的出资者,则通常会制定较低的贷款利率。如在日本,即使是学生负担利息的有息助学贷款,利率也仅为3%;而美国政府每三个月会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特别”利率收入,称之为特别津贴,以保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能获得最低的市场回报。第三,承担贷款方案的部分管理成本。如果私人机构为贷款的出资者,这些费用由借款者补偿从而反映在利息或其他的费用上,如美国的学生贷款计划,学生需要将本金的3%和5%分别用于缴纳保险费和开办费;而韩国的民间助学贷款则要支付7%-17.5%和36%-48%之间的高额利息以补偿私人借款者的费用和成本。但是政府为了鼓励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往往会部分承担这些费用,如日本,据世界银行的报告分析,日本每提供一份助学贷款,就同时支出相当于52%的“隐形奖学金”。
2.助学贷款运行的制度环境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们的法制环境完善,如美国,基本上每一项助学贷款的出台都有法律为依据。像帕金斯贷款是以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为依据设立和运行的;斯坦福助学贷款是以《1965年高等教育法》设立和运行的;而日本更是严格按照《日本育英会法》和《日本育英会法实施令》进行助学贷款的审贷、发放和回收工作,并明确规定了放贷者和受贷者之间是法律关系,并由地方法院受理学生违约不还贷的案件。二是这些国家的信用体系完善。在美国有专门的国家信用局负责采集个人的信息并对个人的信用评级,会将拖欠者的拖欠情况记入学生的信用记录,对其重新进行信用评级从而影响该学生今后的房贷或车贷的借贷。
3.对助学贷款运行方式的定位相对准确。例如,美国既有私人机构提供的助学贷款也有国家提供的助学贷款,但是美国政府对私人机构提供贷款的要么给以担保要么给予利息补贴以保证银行开展此项业务的回报率,考虑到了商业银行盈利性的经营目标,没有造成政府助学贷款“济困扶优”的政策性目标与商业银行商业化运作的盈利性目标之间的分歧。同样,韩国的助学贷款体系跟我国未进行2004年改革之前有些类似,但是我国2004年改革前的助学贷款体系运行的并不太成功,但是韩国的助学贷款体系却运行得比较好,关键在于:一是虽然韩国也是政府指定银行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但是该贷款有担保人而且韩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催收体系,能够保证贷款的回收;二是商业性的助学贷款交由民间金融机构去做,但是贷款的利率是放开的,随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变动,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该项贷款业务有利可图。
4.助学贷款偿还期一般都比较长,像美国大多数贷款要求在10-30年内偿还;而日本一般还贷期为15年,最长可达20年;即便是还贷期最短的韩国还贷期限也为11年。
5.美国与日本都对贷款额度进行了细分,即将本科生与研究生的助学贷款额度区别对待。如美国的帕金斯贷款、斯坦福贷款、学生贷款补充计划都对研究生和本科生贷款额度进行了区别对待;而日本的助学贷款额度更体现了其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它是以《日本育英会法实施令》的规定为依据,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口、居住地和求学地的消费水平以及当年的不变价格和学费涨幅来确定每个学生的贷款额度。
三、我国目前助学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的助学贷款要素存在问题
如前所述,助学贷款的构成要素包括四个方面: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偿还期和贷款效率指标。(限于篇幅,在这里我们只讨论①、③这两个要素)
首先来看关于助学贷款额度的规定。我国对于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其申请贷款额度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这些规定对于本科生而言还勉强说得过去,而对于在校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而言有些过低。从表1所列几所大学的学费收费标准可见我国助学贷款额度仍然偏低。
其次是贷款偿还期限的问题。我国助学贷款有关贷款偿还期方面的规定由最初的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变更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贷款年限。但与国外的助学贷款还贷期限相比,我国的还贷期限仍然较短,接受贷款学生仍面临较大的还款压力。国外的助学贷款多为5-20年的中长期贷款,还贷期在8-12年。我国还款期限太短对于真正贫困的学生而言仍是比较难以承受的。一方面目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多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他们毕业后,首先要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自己在工作中生活中的各项费用,还要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此外,还要考虑在不远的将来结婚成家买房等经济问题。这就形成了就业初期较低收入、较高个人开支与还贷阶段相重叠的特殊时期,势必客观上造成获贷学生还款压力大,从而影响助学贷款的回收。
(二)政府在我国的助学贷款中存在“越分”与“缺位”
政府“越位”是指政府将具有政策性目标的助学贷款交由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运作,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委托人(政府)与人(商业银行)之间的政策性目标与商业性利益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务院批准实施,帮助高等院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速人才培养,实施科教兴国,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等为目的的一项政府政策,其产生的部分利息由中央或地方财政补贴,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特征,因而国家提出了让每一个考入大学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对助学贷款必须敞口供应。然而,助学贷款作为一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贷款资金是由商业银行自身提供,贷款资金均为各商业银行自筹;此外,还需承担国家助学贷款单笔金额小,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等特点所带来的高交易成本、管理成本、机会成本、贷后较高的追讨成本和违约成本,减少了盈利性,这显然有悖于商业银行经营所要求的三性原则,可想而知,银行作为盈利性商业机构对于开办这项社会收益高而利润较低的业务的意愿会有多大多久。但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与其商业性之间的矛盾不是一个必然,矛盾的协调与解决关键在于其推行方式。尽管2004年《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的出台改变了过去由政府直接指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但是事实上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与商业性运作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并未因引入市场化的招投标方式而消失;其运行机制实质上仍表现为以行政力量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化运作,而正是这一制度性缺陷限制了我国助学贷款业务的发展。
政府“缺位”是指政府在推进国家助学贷款过程中没能制定相应的具体的法律和规定从而导致我国实施、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环境不完善。助学贷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它的运行需要有一系列的法律、规章等制度的支持,具体而言包括助学贷款资金来源等要素问题,确认政府、银行、高校三方各自的责、权、利等方面,从而确保助学贷款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然而,一般而言,政府是这些制度的供给者,而学生、高校、银行是这些制度的需求者,只有当政府供给的助学贷款制度满易双方需求,使得交易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时,真正做到交易双方各得其所即具备申请资格的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得到贷款;银行正常发放、回收贷款并取得相应的利润;高校顺利收取了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保证了学校日常的正常运转。制度供给过多或过少都会妨碍助学贷款的顺利进行。然而,我国目前的状况就体现为制度的缺失,《宪法》仅在第十九条明确了国家发展高等教育和鼓励其他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办学。在第四十六条里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里则对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资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高等教育学业只字未提,在相关的教育法里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第六十二条中提到“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法律和规章无论从数量还是结构与内容上都体现为制度供给不足。与美日等国实施助学贷款的法制环境相比,保证我国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相应法律、规章还很不齐备,完善;缺乏针对性,适用性及可操作性;缺乏相关的实施细则,而这些都是因政府“缺位”而造成的,需及早解决以保证我国助学贷款健康持续的发展。
(三)制度不完善导致商业银行“惜贷”
银行等金融机构之所以出现惜贷行为是因为国家助学贷款同其他贷款一样,也属于风险型贷款存在着风险性。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
1.政策风险。所谓政策风险是指保证助学贷款政策顺利实施所需要的政策支持与银行实际所得到的政府扶持之间的差异。用公式表示为:银行所承担的政策风险二所需要的政策扶持—实际得到的政策支持。而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但是其运作方式确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自有的信贷资金发放并自行管理的,贷款回收率不高,贷款风险较大。因此,政府应该认识到这一点并给予银行必要的政策鼓励和激励,弥补银行因承办该项业务所要承担风险以提高银行推行此项业务的积极性。
2.管理风险。实质上是指因学生拖欠贷款使得银行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追讨而导致管理成本的增加所引发的风险,—方面,国家助学贷款是面向具体借款学生发放的个人消费信贷,笔数多、单笔金额小、涉及范围广。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对每笔贷款的审核、调查、催收等各环节与单笔高额贷款一样,一步都不能缺,其管理成本自然会高;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在校大学生,且由于大学生毕业后的流动性非常大,不利于银行及时掌握学生毕业后的具体情况,不能及时进行贷后监控,这样又会加大贷款的催收难度,加大银行的追讨成本,加剧银行的管理风险。
3.违约风险。即信用风险,指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造成的风险。正是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其自身的特点使得银行承担了比一般商业贷款更大风险的违约风险。原因在于:第一,无法详细、准确地了解借款学生的个人资信状况;第二,学生自身信用缺失,没有健全完善的负债约束机制,为学生客观上逃废债务提供了机会;同时,刚毕业的大学生正处于低收入、高消费的经济薄弱时期,存在着客观上还款能力不足的问题,这些都成为学生不能如期还款的原因。四、美Et韩助学贷款对我国的启示及完善我国助学贷款体系的建议
(一)助学贷款要素的修正
首先是贷款额度的修正。国家出于财力有限等各方面问题的考虑,规定助学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对于贷款额度进行控制虽显必要但仍是颇有争议,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贷款金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学费标准、最低生活费标准、学生经济状况及其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的能力;同时,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东、中、西部发展差异很大,不同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学生对学费等教育开支的支付能力也是不同的,所以应当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贷款额度,且研究生与本科生实行不同的贷款额度。鉴于我国目前研究生学费水平徘徊在8000元左右,故而建议将研究生的助学贷款金额提高到每学年8000~10000元。
其次是贷款期限的修正。贷款期限的设定是与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实际收入水平密切相关的。考虑到我国目前城乡居民和刚就业学生的收入水平建议进一步延长还贷年限。
(二)采用国家助学贷款与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政府担保)相辅相成的助学贷款体系
由于国家助学贷款自身具有的特征使得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性与商业银行的商业化运作方式之间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目标分歧。故而建议建立政策性银行——教育发展银行,专门提供政策性较强的国家助学贷款,并以此为主,同时商业银行提供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为辅的助学贷款体系。其中,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及贴息资金由其自身承担。此外,由商业银行自筹资金以其自有资金在以政府为担保主体的情况下提供一般的商业性助学贷款。为了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出资并经营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必须提高政府的参与程度,建立更为有效的担保机制。作为教育银行可以通过财政拨款,还可以通过发行教育债券、股票或者开征教育保障税等融资渠道筹资,而作为助学贷款政策受益者的校方而言,可以将其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助学贷款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由各级教育银行负责运营使其增值保值;一旦发生违约,商业银行负责追讨,经过努力确实无法回收可以交给地方教育银行追讨,追讨后的金额按一定比例留存于地方教育银行,如若地方教育银行再回收不成功的话可以转给国家教育银行,从国家教育银行回收部分贷款金额,至于留存比例是多少或者说返回给商业银行贷款金额的比例还有待商榷。
(三)引入“收入或有贷款+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我国现有的偿还机制
收入或有贷款是指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用未来收入的一定比例来偿还贷款,直到贷款本息清偿为止,这主要是针对还贷机制设计的。该计划主要优点在于收入和还贷的线形挂钩,这意味着高收入毕业生将很快还清贷款,而低收入的则可以慢慢偿还,这里将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来完成贷款的回收。对于每一个借款学生,社会保障中心都发给其一个临时的社会保障号,并且社会保障中心要对借款学生的这些临时社会保障号进行备案,待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便直接使用该社会保障号,每月缴纳养老保险时先根据收入比例确定还资金额后从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中扣除,直至所借款项全部还清之后将其所持的临时社会保障号转为正式的社会保障号。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来回收贷款是以借款学生未来的养老保险金为担保的,任何一个学生都能清楚地权衡出区区几万元贷款跟将来自己养老防老的养老金这二者之间的轻重,以此来做到对贷款的贷后监督,防止学生利用毕业后流动性大而恶意逃废债务,来保证放贷资金的回收率。
(四)建立教育储蓄公积金
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我国居民储蓄意愿中用于教育的支出仅次于养老支出,故而提取教育储蓄公积金是有可操作空间的。这项基金由企业、个人两方按比例缴纳,该基金可用于其个人的继续教育、职业教育或用于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学费等,支付金额也不能超过其所在学校的学费标准或不超过其基金账户金额的80%为限。若退休时或子女没有接受高等教育,可以全部支取该账户金额或者不支取转入养老保险账户,以此作为助学贷款项目的一项补充。
(五)多渠道筹集助学贷款资金
1.发行教育证券:包括教育债券、教育股票、教育彩票等。(乔春华,2004)
(1)教育债券:教育债券不仅是国家筹集教育经费的重要渠道,而且是购买者对未来教育投资的储备。教育债券的发行可以交由教育银行以中央财政和国家信用作担保来发行。据有关数字表明,2004年发行了1100亿元国债,占GDP的比例仍未超过3%的警戒线。1998年,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的国债负担率分别高达56.6%、56.7%、63.1%、97.3%,而我国仅为14%左右”,可见我国通过银行发行教育债券筹集资金的空间仍是很大的。教育银行可以利用发行教育债券筹集的教育资金补充国家助学贷款资金来源,在贷出去的国家助学贷款尚未收回时,利用其筹集的资金继续支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
(2)教育彩票:彩票是以抽奖方式进行筹款所发行的一种凭证。彩票的发行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和娱乐性三方面的特征。我国目前发行有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足球彩票,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我国发行教育彩票的空间很大。我国著名学者钱伟长先生早就建议政府发行教育彩票。而在西方国家发行彩票更是近几十年来被广泛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被外国经济学家称之为“微笑的税”并且其已逐步成为世界第六大产业,美国有13个州部分或全部把彩票收入投入到教育中,自1967年6月以来彩票已为纽约州的教育事业贡献了超过19亿美元的教育基金。《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要求:“扩大彩票收益用于支持教育的份额。”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单独发行教育彩票。如若以每年发行100亿元教育彩票计,50%用于奖金,15%用于发行成本,35%用于教育则每年可为教育筹集35亿元资金,可用于发展助学贷款的投放资金支持。
2.开征教育保障税
我国自1986年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于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事业经费的资金来源;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而所谓高等教育保障税是指政府为保障公民接受政府举办的高等教育的权利而向特定的人群征收的一个税种。(陈怀海,2001)
高等教育保障税可选择以个人所得税为税基,税率以不超过5%左右为宜;专款专用,可由前述教育发展银行负责管理。2005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约2093.9亿元,若按5%征收,可征收高等教育保障税100亿元左右。随着个人所得税的逐年增加,高等教育保障税税率可定期调整,从而既保证高等教育保障税相对稳定的规模,又不至于过分加重个人的负担。这笔资金一方面可用于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另一方面可以向开展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支付类似美国的“特别津贴”,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商业性助学贷款。
(六)建立健全个人社会信用体系
第一,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目前,社会正处于新旧观念冲突、新旧利益调整、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渗透、人们思想错综复杂的情况下,要特别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一方面,将诚信教育作为大学生思想品德的重要内容,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系统的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认识到我国“穷国办大教育”的难处;另一方面建立起大学生个人道德考评体系对学生的诚信道德行为实践做出评价,通过该体系帮助学生认清是非,认清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而且还应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
第二,建立健全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应包括以下两个层面的内容:(1)建立以账户资料为中心的个人资信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基本账户资料;消费者个人过去和现在的住址,生日及其家庭情况的账户资料;消费者个人职业、收入、工作年限及其雇主情况的资料;从政府、法庭、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获得的记录消费者是否有过破产申请或不动产遭留置等情况的公共资料。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数据库现已初步建成,在个人数据库里面采集了超过5亿人的自然人信息。这5亿个自然人中,有接近5000万人有信贷记录,包括个人的房贷、车贷、学贷、贷记卡、准贷记卡的透支记录,还包括个人提供担保的信息。“但我国目前的个人资料包括学生学籍档案和个人人事档案,全面的个人资信档案仍是一片空白,有关信息还需要不断补充完善。(2)建立以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为目的的计算机互联网络。通过该网络对个人资信进行跟踪调查和资源共享,实现个人资信记录能够方便地在各个使用者之间传输。无论助学贷款的获得者毕业后走到哪里都会接受用人单位查询,看其是否有过不良信用记录来决定是否录用。但是,目前个人数据库中的数据主要对商业银行开放,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或者执法提供部分信息服务。由于受现行法律限制,对企业、个人、社会其他的中介单位和组织还不能开放。
第三,建立一个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开展个人信用业务还需要一整套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来支撑。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是指对个人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消费行为,运用国家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章制度予以规范。而我国目前适用于个人信用业务的法律体系还相当不完善,其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功能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则上,但除了可对当事人行为做出规范及法律后果上的司法救济功能之外,并不能对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做出约束,更无法对事前个人信贷的授信到事中监管及事后还款方面进行约束。显然,我国缺少开展个人信用业务的法制环境,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和出台《国家助学贷款法》和《个人信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个人信用业务从信息采集、保管到披露、运用及失信惩戒,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四,充分发挥信用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当前国内部分省市已初步建立地区性信用体系,但缺乏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及权威的信用中介机构。完善的信用体系必须有健全的中介机构为基础,而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发展又与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发展相辅相成,此外信用管理行业协会无疑是信用体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马经:《助学贷款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2.张民选:《理想与抉择——中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尹红斌:“从制度绩效看我国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制度的选择和创新”,《河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13期。
4.陈迪秋:“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分析”,《交通高教研究》,2004年第4期。
5.陈怀海:“关于我国开征教育保障税的设想”,《教育与经济》,2001年第3期。
6.乔春华:“教育金融刍议”,《江苏高教》,2004年第6期。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47号)精神,现就做好20*年我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工作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不仅是各级政府的应尽职责,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重要任务。各地、各高等学校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47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级教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中心建设,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并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高等学校要迅速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政策,根据有关县级资助中心需要,及时协助提供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同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大力开展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宣传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等,宣传工作要覆盖到所有经济困难家庭,特别是考入省外高校的学生家庭,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在申请受理地点和校园公告栏显著位置张贴《20*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附件1),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了解贷款政策和申请办理程序及要求。
二、确保今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顺利启动
经商开发银行*省分行,20*年我省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时间为20*年10月20日开始,11月5日截止。
1、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47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要求,各县(市、区)政府须与省开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有关协议文本请各县(市、区)教育局从“*学生资助”网(网址:www1.*******./xszz/)下载后提交本级政府,最迟在10月15日前完成签订。合作协议签订后派专人携协议文本及介绍信到省开行业务发展处(*市芜湖路246号)领取合同文本和U盾。
2、因今年申请受理的起止时间推迟,受理时,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补签《借款补充协议》(附件2),补充协议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为方便学生了解情况,各县(市、区)和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于10月15日公布并开通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咨询电话,同时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4、由于20*年秋季已经开学,学生返乡申请贷款及签订合同时间可能较集中,各县(市、区)要制定工作预案,对申请贷款人数较多的,要采取得力措施,抽调人员协助办理。必要时可并采取分片、放号、先远后近、先省外后省内等办法,确保业务办理有条不紊。
5、为加快贷款发放进程,对省内高校,今年暂采取由高校对申请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先行开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简称“合同回执”,附件3)的办法,即高校根据学生申请,先从“*学生资助”网下载打印《合同回执》并按要求填写后加盖学生资助部门公章交申请贷款学生带回。《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附件4)可由学生在同一网址下载,也可到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领取。
关键词:助学贷款 受益 分析
高校扩招以后,上大学需要学生个人支付一部分费用。大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难以支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而无法完成学业,他们往往一边沉浸在拿到高校录取通知的喜悦中,同时又因家庭困难而失望地驻足徘徊在高等教育的门外。在2002年前后,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上大学的实例屡见报端,社会各界纷纷叩问教育的公平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助学贷款就是其中之一。当时的助学贷款工作也面临着金融市场的冰霜期,部分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放贷权限纷纷上收,他们对贷款学生的诚信顾虑重重,对政府的贴息资金是否兑现表示怀疑。此外国家在政策上给银行的激励措施很少。概括地讲就是:责任大、收益小、手续繁、风险大。所以在2004年之前的助学贷款工作几乎处于观望或停滞阶段。2005年开始,教育、金融、财政等部门、行业在政府的主导下组织调研,分析各方的责、权、利,提出各自的要求,经过整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措施,使得助学贷款工作焕发生机。新的助学贷款政策听取了各方的诉求,兼顾了各方的利益,合理地规避了风险,使助学贷款链条上的学生、学校、银行等都成为受益者。尽管国家为助学贷款支付了一部分利息和风险补偿金,但是从长远来看暂时的经济付出产生的收益是巨大的。
一、贷款学生是助学贷款的直接受益者
根据现行的助学贷款政策,本专科在校生上学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承担。按照人均每年贷款额5000元计算,大学四年国家要为其承担的利息约3000元(简单的计算方式是5000×6%×4+5000×6%×3+5000×6%×2+5000×6%×1=3000)。随着CPI的持续波动,贷款学生在经济利益方面的实际受益将远高于财政代偿的利息。按照官方每年公布的CPI指数计算,假如贷款学生毕业即还贷的话,那么他的还贷压力较入学初要减轻2000元以上(CPI每年按4%-5%计算,计算方式同利息的计算方式)。贷款学生不仅在经济方面受益,而且在精神方面同样受益。在没有助学贷款之前,多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了能顺利入学,要么高利贷筹款,要么低三下四到亲戚、朋友处借贷,要么接受各界的捐助,捐助仪式上还要诉说自己的苦处。可以说为了能上学背上了过多的精神债务,这种精神债务远比银行的贷款难还。如今各地相继开办了不同品种的助学贷款。特别是近几年开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办理手续简捷、门槛低、利率低、贷款时间长、还贷灵活,给那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了实际困难,使他们可以阳光地走进大学,开始自己阳光的未来。
二、学校是助学贷款的间接受益者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作为非义务教育的高等教育,学生交费上学已经是高校大学生不可回避的现实。新世纪初的收费转轨,由原来的单轨(免费)到双轨(一部分收费,一部分免费),到现在的单轨(全面收费),给一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带来不小的压力,特别是对于来自边远落后地区的学生,他们一个家庭一年的收入还不如一个学生一年的学费多。对于偏远落后省份地市属高校录取的学生,这样的情况尤为突出。以呼伦贝尔学院为例,在校生有12000人,其中50%以上来自农村牧区,这些来自农牧区的学生有30%以上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的入学时间是9月份,正是“青黄不接”的季节。如果催费过紧,他们就不得不把农作物或者牲畜低价卖掉来交纳费用;如果催费不紧,学校就要面临巨额的欠费压力。2005年以前,新生每年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达三分之一,约1000人。加上在校生欠费,每年欠费总人数在3000人左右,欠费额达1000万以上,欠费最高达1500万,严重制约了学校的发展。
作为地方高校,经费来源比较单一,除地方财政负担固定的维持费用之外几乎没有过多的投入,而且数量比较小。在这种背景下,学费收入就成了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学校不得不采取多种方式来保证正常的运转,赊欠、贷款、集资等,无论哪种方式,其结果都要付出超过按期付款的成本,无形地加大了发展的难度。由于大量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能按时交费,学校又不能因为学生交不起费用而拒绝其上学,欠费学生越多,学校的压力越大,这样学校无奈地承担了一部分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社会负担。
如此循环欠费也像滚雪球一样把学校压得喘不过起来。好在2006年开始这种情况有了好转。当年学习其他省份的经验开始推进生源地财政贴息贷款(范围是考入内蒙古高校的内蒙古籍学生),由农村信用社承办,贷款学生上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毕业后由本人承担,高校和财政共同承担风险补偿金,比例按贷款额的15%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呼伦贝尔学院当年有324学生申请到183万的助学贷款,虽然数额不大,但是产生的实际效果远超过这183万。大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纷纷到学校有关部门咨询贷款的条件和程序,学生家长积极到当地信用社咨询,个别假贫困的学生逐渐丧失了浑水摸鱼的土壤,开始主动交费。所以当年新增欠费人数和额度大幅下降。2007年末,在原有生源地财政贴息贷款的基础上,学籍地助学贷款也开始开办,无论生源是何地都可以申请,实现了助学贷款的全覆盖。至此助学贷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当年有来自山东、江西、湖北、甘肃、黑龙江、内蒙古等地的555人申请到241万的学籍地助学贷款,加上当年的生源地财政贴息贷款654人343.5万,累计有1029人申请到584.5万元助学贷款,极大地缓解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压力,同时也极大地减轻了学校的催费压力。由于有两种助学贷款,所以当年新增欠费不足200万,欠费额继续下降。2008年在2007年的基础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逐步向全国推开,到2010年,全国绝大多数省份推开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呼伦贝尔学院当年有2358人申请到1150多万元的助学贷款,当年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只有10人,新增欠费不足4万元。这些数字的背后是学校的受益:如果没有助学贷款,那么学校每年不得不通过商业贷款来保持正常、适度的发展(商业贷款的利率远高于助学贷款利率)。有了这些助学贷款就能基本冲抵了以前学校的商业贷款,相当于间接地化解了学校的商业贷款利息,降低了学校的办学成本。在开办助学贷款之前,教师们还要承担催费任务,每年集中催费期间师生关系大打折扣,老师们也不愿意充当“黄世仁”的角色。现在有了助学贷款,欠费额逐年下降,有些院系欠费额是零,教师们根本不用为催费劳神,师生关系也不会因催费而出现隔阂。助学贷款让高校如释重负。
三、助学贷款让经办银行名利双收
助学贷款虽然不能像其他的大额贷款或者其他商业贷款那样手续简单、利率上浮,但是其收益还是很可观的。一是稳定的利息收益。按照文件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承担,毕业后由本人承担。这样学生上学期间的利息就有了保障,虽然毕业后本人承担利息,但是就文件规定的贷款限额分析,个人承担的利息很少,加之贷款周期比较长,所以还贷压力不是很大。所以,利息收入还是可观的。二是国家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开办助学贷款,防止风险过大给银行带来过量损失,设置了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金一般要保持在贷款额的15%左右。根据以往其他的助学贷款的还贷情况看,综合还贷率能保持在98%左右,损失能控制在5%以内,这样结余部分也是一笔可观的数目。三是银行通过开办助学贷款建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经办银行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也客观地承担着社会责任,他们承办助学贷款,帮助政府践行教育公平的承诺,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暂时上学难题,体现了银行的社会责任感。正是这种责任感让受益于助学贷款的寒门学子对其产生了特殊的感情,当这些贷款学生走上社会以后一定会以一颗感激的心回报社会,回报经办银行。可以说,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今天的行为为将来培养了潜在的客户,他们的人气是倍增的,功德是无量的。
四、国家是助学贷款的最大收益者
从表面上看,国家付出了大量的资金支付利息和风险补偿金,组织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推进助学贷款工作,付出的最多。正是这种负责任地付出,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利,践行教育公平的承诺,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正是这种有远见的举措,使更多的年轻人受到良好的教育,为全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正是这样的举措,让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有机会接受新理念、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为祖国的未来培养了高素质的建设者,为祖国的未来发展储备了优秀的人力资源。虽然这些预计的收获今天还不明显,但是这些有益的举措带来的收益不是有限的金钱可以衡量的。今天付出的是未来收获的“种子钱”,国家的发展要看年轻人的发展,中华民族要屹立于世界之林必须靠我们的年轻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必须依靠年轻人。所以,无论从近期利益还是长远利益,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无论是行业还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泽被后世的德政工程。
五、运筹帷幄,加强研究是助学贷款健康发展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人对风险估计过大,踌躇不前;有人忙于繁琐的事物无暇研究政策和落实细则,盲目怀疑助学贷款前景;从助学贷款的实施过程看,理论上还有个别人持怀疑态度,特别是对贷款学生的还款能力信心不足。这三点需要一个过程来验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增强信心、投入情感、抓过程落实工作。有人对助学贷款的意义认识肤浅,对弱势群体的了解不够;有人对助学贷款过于自信,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或将来有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预见性,没有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实际操作过程中,还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和技术手段,需要不断研究新问题,拿出新举措。资助工作队伍建设还存在软肋,对资助工作的投入还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资助中心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业务需要加强,队伍需要稳定,经费需要保障,基本办公条件需要不断完善。高校资助工作队伍还没能按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贷款学生的贷中管理还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这些都是助学贷款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着眼未来发展的重要责任,正是这些包括助学贷款在内有远见的资助举措,正是这些不断完善体制和机制的务实思想,才能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才能不断完善政策和措施,才能让更多的寒门学子感受到国家的温暖、社会的温暖,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和谐共荣。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51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合作院校):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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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完成学历,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友好协商,就个人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双方承诺坚持平等互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 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个人助学贷款业务,以便协调工作。
第三条 甲方为确保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
(一)对乙方推荐前往甲方申请个人助学借款并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保证在收妥借款人全部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乙方。
(二)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个人助学贷款运转情况和其他资金信息。
(三)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已贷款的学生名单和贷款的偿还情况。
第四条 为保障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
(一)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个人助学贷款的宣传营销工作。
(二)乙方对贷款学生的情况应进行审查,向甲方开出《个人助学贷款推荐书》,对贷款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状况、身体情况、家庭情况及还款来源写出鉴定材料。
(三)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个人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定期向贷款行出具借款人的学习、健康、品德情况。
(四)贷款学生出现足以影响贷款回收的特殊情况(如退学、休学、被校开除、生病住院等),乙方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甲方。
(五)乙方应协助甲方回收个人助学贷款,对未还清贷款的毕业生应扣押《毕业证》和《派遣证》,并及时将其欠款情况通知借款人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偿还贷款。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
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承诺经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同意不得提前终止。确因客观原因,一方需要终止协议时,应提前通知合同另一方,共同就协议终止后的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 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五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双方就是否延长合作期限可另行协商。
合同期满后,甲方不再发放新的贷款,但合作期内发放的尚未收回的贷款,乙方应继续履行协助甲方回收贷款的义务。
第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1、打开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官网。
2、点击“学生在线服务系统”。
3、如果第一次贷款需要注册,点击“注册”,填写相关信息。
4、需要担保人一同到当地县资助中心审核身份,拿到申请表,携带身份证和申请表就可到县资助中心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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