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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机制。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 政府 财务信息 信息披露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英国以及其他经合组织成员国纷纷掀起了政府改革运动,这些改革运动被称作“新公共管理”运动。目前,新公共管理运动已席卷全球,我国也正在酝酿和进行深化公共行政体制改革的试点。新公共管理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对我国政府财务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改进现状、迎接挑战,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
“新公共管理”主义主要是由上世纪初发展起来的古典泰勒主义的管理原则所构成,即强调商业管理的理论、方法、技术及模式在公共管理中的应用。德国学者GernodGruning指出,新公共管理的“确凿无疑的特征”至少包括20种,即如下表所示(朱仁崎、彭黎明,2003):
削减预算
VOUCHERS
绩效责任
绩效稽核
民营化
顾客观念
分权化
战略规划/管理
生产和供应的分离
竞争
绩效测评
管理风格变革
签约外包
自主管理(弹性)
审计的改善
人事信息管理(诱因)
使用者付费
政治和行政的分离
财政管理的改善
技术的更多利用
另外还有预算/支出的法律约束、Jurisdicious的理性化、政策分析与评估、规制的改进、行政结构的理性或流水线化、民主化与公民参与等特点。
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政府改革的浪潮不仅席卷了西方各国,而且在转轨国家、新兴工业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出现了同样的改革趋势(赵景来,2001)。我国学者也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丰硕的成果。国内学者陈振明在《评西方的“新公共管理”范式》一文中,将“新公共管理”或“管理主义”的研究纲领或范式特征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1)强调职业化管理;(2)明确的绩效标准和绩效评估;(3)项目预算与战略管理;(4)提供回应性的服务;(5)公共服务机构的分散化和小型化;(6)竞争机制的引入;(7)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方式;(8)管理者与政治家、公众的关系的改变。
我国对新公共管理的研究并未完全停留在理论阶段,也逐步运用于实践。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加入WTO背景下公共管理发展的需要。中央编委已确定广东的深圳和顺德、福建的晋江、浙江的上虞和青岛的阳城5个市(区)作为全国深化公共行政体制改革的试点,为全国新一轮的改革探路。从我国新公共管理发展的实践看,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加入WTO这一历史性事件对新公共管理实践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罗辉等,2002)“在WTO规则下,政府不再是单一的公共服务主体,其职能中管制、审批部分的权力将大规模释放甚至取消,而信息资源的公开程度和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的提高,使政府内部结构变革成为必然”。二是新公共管理得以发展的社会基础在于公民民主和参政意识的不断提高。(薄贵利,2000)“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如果没有公民参与,公共权利的运行就可能偏离社会公共目标,甚至导致公共权力的异化现象”。
在上述两股力量的推动下,中国新公共管理的聚焦点在于建设高效率的政府、民主的政府以及公开的政府。新公共管理从理论到实践都强调政府的绩效,不仅政府自身需要评价其绩效,社会公众作为政府财务资源的提供者,不仅有义务且有权利来监督政府的运营效率。政府绩效评价是对政府整体运营效果的综合评价,也是考察其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核心内容。
二、新公共管理实践对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潜在要求
政府究竟应怎样提供信息以及提供什么样的财务信息直接表现在政府财务报告目标之中。根据我国1997年出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总预算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预算法的要求,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财政管理的需要”;1998年2月正式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二条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我国上述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共同特点在于强调了政府相关部门和组织内部对财务信息的需求,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社会公众乃至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显然与新公共管理的实践以及其精髓不相符。在新公共管理实践的推动下,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都明显增强,充分考虑公众对政府财务信息的需求,是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根据普雷姆詹德的观点(普雷姆詹德,1996),社会公众需要政府财务信息的目的在于:(1)在选举时作为对政府业绩评价的依据;(2)运用政府财务运行状况的信息作为个人财务决策的基础。
将政府绩效评价和社会公众利益结合在一起,新公共管理对政府财务信息披露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1.从信息披露整体模式而言,需要较高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transparency)。政府财务信息透明度应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是财务信息的公开性,政府应公开披露可靠与及时的财务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评价政府的财务状况和业绩、运营活动以及财务风险。政府财务信息应通过相关媒体对外公开披露,使得财务信息需求者可以从不同渠道方便而及时地获取。透明度的另一个方面是明晰性,公开披露本身并不必然导致透明,政府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还必须清晰明确和易于理解。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Coopers)在其2001年的“不透明指数”报告中,将“不透明(opacity)”概念定义为:在商业经济、财政金融以及政府会计监管等领域缺乏清晰(clear)、准确(accurate)、正式(formal)、易于理解(easilydiscernible)、普遍认可(widelyaccepted)的惯例。高透明度意味着财务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现象看本质”,即政府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能够使其使用者相对比较容易判断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营业绩和潜在的财务风险。如果只能看到现象,而难以看到政府财务实质,则公开披露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2.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内容要具有完整性和充分性。全面合理地评价政府的运营业绩,还必须依赖完整而充分的财务信息。完整性是指政府应该提供反映政府所有资金的运动状况及其结果的财务信息。政府性资金不仅包括财政性资金(一般预算、基金预算、专用基金和财政周转金),还包括社会保障金、对国有企业投资以及国家债权债务等。排除其中任何一个方面,政府所提供的财务信息都将是不完整的,也就无法正确反映政府的运营业绩和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充分性是指政府应通过财务报告披露更多的财务信息,即充分披露。政府财务报告应当提供广泛的财务信息,任何可以真实表述事实和状况的重要信息都不应当省略,任何将产生误导的信息都不应当纳入。
3.新公共管理对政府财务信息的相关性也提出了挑战,即政府财务报告应提供更多的对评价其业绩以及对资源提供者进行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在《国际公立单位会计准则第1号》中阐述“如果信息能够评估过去、现在或未来的事项,或确认、纠正过去的评估结果,则此信息是相关的”。实际上相关性包含其他许多质量特征,比如及时性、可靠性。从一般意义上讲,相关性的财务信息实际上非常广泛,甚至还包括一些非财务信息。
三、关于改进我国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思考
我国目前提供政府财务信息的主要政府对外报告是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另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报告以及政府工作报告也提供政府财务信息①。目前,我国国家财政预算决算收支情况、中央财政预算决算收支情况、地方财政预算决算收支情况等政府财务信息,也以编制预算决算收支表的形式,编制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中向社会公布。从目前这种实际情况看,我国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局限性在于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过于概括和笼统,在财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充分性和相关性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若要改进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局限性,首先应明确提出将反映政府的受托责任、运营业绩和决策有用作为财务报告的总体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具体财务信息的编报和披露才能围绕着新公共管理对政府财务信息的核心要求展开。
其次,就政府财务信息的整体性而言,我国还应进一步拓展政府会计的核算对象,即不仅仅要对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核算,还要对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金、国有企业投资和收益以及国家债权债务进行核算和反映,甚至可以考虑将一部分公益领域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资金运动也纳入政府会计的核算范围。
最后,为了政府财务报告能够提供更加充分和相关的财务信息,应该统一各级政府财务报告的种类,改革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并扩大财务报告的信息容量。(财政部预算司,2002)《国际公立单位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呈报》提出:“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财务状况表;(2)财务业绩表;(3)净资产/权益变动表;(4)现金流量表;(5)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注释”。这里的财务状况表也可称为资产负债表,财务业绩表也可称为收入支出表、收益表、业务活动情况表或损益表。财务报表注释也可以包括附表。这些报表的编制除了现金流量表以外,其余的报表的编制基础应考虑采用应计制,而不是我国目前采用的现金制,因为应计制下的财务报告更能提供充分的相关的财务信息。在不破坏财务报告明晰性的前提下,还应进一步扩大财务报告的信息容量,在这一点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在1991年3月的《研究报告第1号—中央政府的财务报告》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该报告中第63段认为,以确定的使用者(指外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为基础②,财务报告应当展示政府或单位对财务和资源的受托责任,并通过以下方法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1)说明资源是否按照法定预算取得和使用的;(2)说明资源是否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要求,包括由有关立法部门建立的财政授权取得和利用的;(3)提供关于财务资源的来源、分配和使用的信息;(4)提供关于政府或单位是怎样筹集运营资金以及满足其对现金的需求的信息;(5)提供对评价政府或单位筹集运营资金和偿付负债的能力有用的信息;(6)提供关于政府或单位财务状况及其变动的信息;(7)提供在服务成本、效率和成就来评价政府或单位业绩时有用的综合信息。如此广泛的信息既可以在政府财务报表中提供,也可以在政府财务报表附注或附表中报告,或者在其他必要的补充信息中报告。
在改进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探讨中,必须考虑的约束条件是成本问题。(魏明海等,2001)研究表明,“追求高透明度的会计信息既有成本也有收益”。政府信息披露的成本既包括政治成本,也包括经济成本。财务透明度实际上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即信息意味着政府出让其权力,所以从理论上讲政府不会向其财务信息需求者提供更多的财务信息,尽管政府也希望通过财务信息披露来引导债权人、捐赠人等向其提供资源。在本文中,笔者将财务信息的充分披露而产生的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理解为政府要付出的政治成本。从政治成本的角度看,我国更需要制定政府会计准则或在其他会计规范中规定政府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条款。经济成本是不言而喻的,政府提供的财务信息越充分、相关性越强、透明度越高,则提供成本就越大。而这些经济成本大部分都需要由社会公众负担。从经济成本角度出发,我们必须在信息披露使财务报告使用者受益的程度与经济成本的高低之间进行权衡,所以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充分性和相关性只能是适度的。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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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辉等。2002.WTO和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我国政府改革趋势探析。理论探讨,1
李建发。1999.政府会计论。厦门大学出版社
魏明海等。2001.论会计透明度。会计研究,9
项怀诚。2001.中国财政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朱仁崎、彭黎明。2003.新公共管理研究综述。求索,1
赵景来。2001.“新公共管理”若干问题研究综述。国家行政学院学报,5
赵建勇著。2002.政府财务报告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普雷姆詹德著。1996.有效的政府会计。中国金融出版社
XX供电公司政务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肥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政务信息工作,适应公司信息化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及时传递企业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信息,反映基层各单位、关联公司工作情况,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准确、及时和系统的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务信息工作”范围包括公司对重要政务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工作;公司内部政务信息报送和交流工作;公司对外政务信息报送和反馈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明确责任,完善制度,保证政务信息渠道畅通。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简洁准确、及时高效、交流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公司政务信息工作,并接受省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管理政务信息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完成政务信息收集、分析、加工、传递等日常工作。
(三)组织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指导所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四)组织政务信息工作培训。
(五)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奖励。
第三章队伍建设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工作。信息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事业心强,善于学习,勇于创新,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
(二)熟悉电力行业的方针、政策,熟悉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工作。
(三)思维敏锐,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并能运用现代化的政务信息网络手段加工、处理和传递政务信息。
第四章政务信息报送
第八条公司每周至少向省公司报送政务信息一次。重要政务信息要做到随时报送。公司向系统外报送的重要政务信息要报送省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备查。
第九条公司要与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固定的政务信息交流渠道,加强横向政务信息沟通。
第十条向省公司和市政府报送的政务信息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出。重要政务信息要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审阅后报出。
第五章政务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质量要求:
(一)要客观真实。重大事件上报前,核实准确,万无一失。
(二)政务信息要有实用性,要有充实的、有价值的内容,主题鲜明,言简意赅,注重质量。
(三)要力求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创新。
(四)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政务信息加工,提高政务信息价值。
第六章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合肥供电信息网是公司政务信息工作的核心载体,负责及时选登各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
公司重大活动、事件信息由主办部门和宣传部门负责报送,部门政务信息由各部门负责报送。
同一政务信息多人报送的,择优录用。
第十三条公司将适时召开政务信息工作研讨交流会,交流公司政务信息工作。每年适时组织信息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和培训。
第七章考评奖励
第十四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奖励。考评的主要指标包括:政务信息的数量、质量、网络建设、人员培训、制度建设、采用情况等。
政务信息分数按每采用一条得3分计算,半年公布一次。重大信息漏报的,责任部门扣50分。
政务信息稿费按得分计算,1分1元。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供电公司各单位,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公司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务信息工作守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键词】第五媒体;政府公关;新途径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21-0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用户数量达3.88亿,手机已成为我国网民的第一大上网终端①。根据第五媒体行业发展报告的定义,第五媒体是指基于无线通信技术,通过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终端,展现信息资讯内容的媒体形式②。在现代公民社会,大众媒体在信息传播和作为政府与社会民众沟通的桥梁和载体上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从纸质刊物的印刷时代到数字传媒的网络时代,传媒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更新周期越来越短、覆盖面也越来越广。随着手机的普及和用户数量的急剧上升,手机媒体即第五媒体在大众媒体的传播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类社会进入了“第五媒体时代”。
一、第五媒体的传播特点
第五媒体的出现开拓了政府公关新的视野,成为了政府公关的新途径。在政府公关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公关原则就是信息的时效性和广泛的覆盖性,而传统媒体在这方面明显的不如第五媒体。由于承载终端和传统媒体有很大的区别,第五媒体具备有许多传统媒体不具备的独特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信息受众的广泛性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电子产品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截至2012年3月,根据三大运营商最新披露的数据表明,中国手机用户数量规模已逾10亿③,按目前中国13.7亿人口计算,平均0.73人即拥有一部手机。加上作为通讯工具和信息终端的手机,外形小巧,易于携带,日常生活中普通大众的手机几乎是24小时不离身的。如此庞大的用户数量和覆盖面,是其他任何传统媒体所无法企及的。因此在信息接受的广泛性方面,第五媒体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二)信息内容的大众化
第五媒体的信息内容与以往的媒体不同,在传统媒体中,信息的产生主要是由专业人士完成,比如报刊书籍、音像影视等,信息的传播也是从专业人士向受众群体进行链式传播,中间并没有反馈评论等环节。而在新媒体和第五媒体之中,信息的传播是闭环式、网络式的传播,每个用户既可以成为信息的生产者、者、传播者,也可以成为信息的接受者。也正是因为每个用户都可以成为信息的生产者,因此也必然导致信息内容较为大众化。
(三)传播途径的多样化
传统媒体的传播主要是单向的链式传播,但是在第五媒体的信息传播中信息不再是单向的传播,而是双向的互动式传播、多向传播和网络式传播。用户在接收到信息之后,可以评论、转发信息,可以在信息之中加入自己的理解。在某些通讯平台上,这些操作还会被反馈给上一层级的信息者;同时用户可以通过社交网络工具,将信息于社交圈内,而社交圈内的用户接收到信息后也可以进行同样的操作,到自己的社交圈内。这样,信息的传播不再是传统的单向传播,而是互动多向的网络式传播。传播的途径多样化的同时,传播效率也呈几何倍数上升。因为信息内容的大众化、信息传递是通过社交圈传递的,因此受众对信息的置信程度要比在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高。
(四)信息传递的及时性
传统媒体的信息从产生到受众群体,中间有着较长的时间周期。但是在新媒体中,尤其是当前手机已经成为大部分人24小时不离身的通讯工具,以手机为载体的各种社交网络和通讯工具的应用中,信息的产生和可以同时进行。以当前流行的微博为例,用户在完成输入信息之后可以利用无线网络即时信息,在社交圈内的用户也可以通过刷新操作立即看到相应信息。信息的传递达到了即时生成、即时、即时接收的程度。
(五)传递对象的精准化
传统媒体虽然在传播过程中能做到广泛转播,但是传播的精准性较差,无法利用传播媒体将信息精确地传递到目标对象,从而导致传播的效率并不高。第五媒体是利用手机作为终端来实现信息的传播的,而每一部手机都有唯一的号码,因此信息可以实现点对点的准确传播;此外,手机可以通过无线信号与信号基站进行数据交换,因此可以通过该手段定位某一区域的用户,利用通讯工具对该区域内的用户发送信息。再次,由于第五媒体具有互动性的特征,信息的者可以通过定义受众的特征,将信息内容与目标用户进行匹配,从而将不同的信息传播给不同的群体。
二、政府公关的新途径
第五媒体之所以会成为重要的、新的政府公关途径,主要依赖于无线通信技术和智能手机终端的发展。第五媒体公关就是政府为了努力争取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在社会公众中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通过运用第五媒体的传播和沟通手段来处理和协调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以便更好的管理公共事务。
(一)表现在提高公众的政治参与度
在传统媒体上,公众只能被动得接受由专业人士所制作编辑的各类信息,信息的传播是链式、单向不可逆转的传播,公众对信息有不同的观点态度或者持有疑义,无法及时有效的进行反馈。在对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公众只能被动的接受信息,听取各大主流媒体的专家解读。而利用新媒体特别是第五媒体的平台,公众可以在信息之后进行评论,也就是可以解读信息,或者可以直接提出不同的看法,之后的信息接收者可以看到全部的评论,在公众的社交圈内,信息可以进行网络式的传播,每个受众都可以接受信息和信息,这样公众可以利用第五媒体与社交圈对各项政策法规建言献策,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水平。例如在2012年十的新闻报道中,手机媒体的传播方式相比传统媒体显得更多样化。各权威网络媒体如新华网、人民网,门户网站如搜狐、网易、新浪等都纷纷推出手机新闻客户端。并且,视频媒体的移动客户端也在本次报道中大显身手。
(二)表现在完善公共信息的平台
第五媒体由于其自身传播的特性,对其加强利用,可以充分的发挥它的沟通传播职能,政府可以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化管理。传统的政府公关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召开新闻会或者记者见面会,通过传统媒体将信息传递到社会公众。首先,传统媒体在信息传递过程中需要一个周期,例如电视需要后期制作或节目安排、报纸需要印刷;此外,报刊、广播、电视由于载体的性质,在时间、空间上受到诸多限制。民众对报纸广播的关注率不及手机,而电视和互联网同样也受到到载体的限制,公众无法24小时携带。而第五媒体中的手机短信、手机报、掌上新闻和手机微博等却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可以即时发送、即时接收。有助于公众及时准确的了解信息,对政府来说,也可以利用第五媒体,完善公共信息的平台。
(三)表现在提高政府公关的效率
第五媒体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传递信息、沟通信息等方面以比传统媒体更快捷、更经济的方式进行,政府的行政办事效率大幅提高。同时由于信息收集传递速度的加快,加强了政府的舆论引导能力,可以及时向公众传播真实准确的信息,澄清误会;同时也能够及时的获知公众的主流思想,加以正确的引导,信息获取的便捷和速度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政府公关的效率。
不可否认,政府第五媒体公关可以带来诸多的便利,是政府公关的新视野新途径。但是,第五媒体就像双刃剑一样,在利用过程中除了带来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我国,第五媒体公关还处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中,第五媒体的各项特点,利用好了会对政府的公关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一旦利用不当或监管不力,也可能造成不良信息的迅速传播,信息在层层传递中可能由于对信息解读的不同而导致信息失真;同时第五媒体高速的信息扩散能力也对政府的应变能力提出了新挑战,如何让社会公众通过第五媒体实现与政府的无缝对接,提高政府的信息处理能力,加强对媒体的利用和监管能力,建立高效的政府第五媒体公关机制,优化人才队伍和传播媒体队伍,将是当前政府公共关系面临的崭新课题。
注释:
①http:///digital/2012/1112/195676.shtml[DB].
②第五媒体研究中心.第五媒体行业发展报告[Z].2010(12):5.
③http:///html/113/2012/3/21/763520. shtml[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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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依卿.微博:政府危机公关新手段[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2(5):125-128.
摘要本文针对于现行市政工程财务管理存在的种种问题做出全面的分析与探讨,通过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工程财务管理经验与知识,积极探索市政工程财务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力求确保实现我国市政工程财务管理的一次系统地完善,进而,推动我国市政工程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市政工程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一、市政工程及其财务管理的相关内容
市政工程企业是促进我国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市政工程企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市政工程财务管理制度与手段已经不能够满足现行市政工程企业财务管理的需求,再加上,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外工程企业涌现中国市场,给予我国市政工程财务管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了提高市政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保障用好工程建设资金,确保我国市政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市政工程是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一般属于国家的基础建设。市政设施通常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广义的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园林、道路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城市公用事业工程。市政工程是城市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
市政工程企业财务管理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周期长,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市政工程财务管理的工作主要是根据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和用款计划及时筹集资金,按合同有关条款办理付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掌握工程项目资金安排情况,搜集和处理项目成本数据,负责基建业务的会计核算,编制基建财务报表,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组织工程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的审核和审批,评价工程项目效益,并为未来项目投标和施工提供财务数据参照。为此,必须将财务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进行有机结合,通过有针对性地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对工程财务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协调与规范,以便更好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保障工程能够按期完工。
二、市政工程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全国工程量不断增加,在注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大环境下,往往忽视了财务管理。而作。而施工企业要想生存就必须加强工程财务管理,在大多数项目中,常常因为财务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且不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造成了企业生存步履维艰,由此可见,重视财务管理,把财务管理摆上显要位置势在必行。
1.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实行招投标,这样施工企业必须参与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于国家对企业的干预越来越少就致使竞争优势转向那些效率高且效益好的企业,充分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施工企业如何在经济环境中灵敏的反应并调整自己行为,保证自己的竞争优势,就不得不注重运用资金和控制成本。
2.贯穿施工全过程的性质决定了财务管理在企业中的地位资金就像企业的血液,循环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这个过程资金有出有进,但必须是一个增值的过程,如何实施资金管理保证其增值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财务管理贯穿于施工企业的各个环节,只有树立正确的全面的价值观,才能在企业资金运动过程中适时控制和调整,避免管理的盲目性。
三、我国市政工程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基于我国市政工程企业起步比较晚,发展比较缓慢,现阶段,尚未形成健全的财务管理模式,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强市政工程的人力、财力以及物力资源投入,通过多年的共同努力,目前,工程财务管理模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其仍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健全的工程财务管理制度
就现行我国市政工程企业而言,大多数市政工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尚未充分认识到工程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导致工程财务管理意识较为薄弱,过于重视工程的项目建设和经营,忽视了工程财务管理,造成现行工程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其次部分工程企业虽建立起了完善的工程财务管理制度,但其执行力度不足,使完善的工程财务管理制度流于形式。现阶段,市政工程企业若是不加强工程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久而久之,势必给工程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市政工程企业财务制度约束力度不足
市政工程是一个复杂且艰难的项目建设,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资金交易,给予财务管理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我国现行市政工程项目承包人大都是聘请比较信任的亲朋好友进行复杂财务工作,这些亲朋好友大部分没有受过专业的财务管理培训且综合素质比较低下。基于信任和亲朋关系,市政工程项目承包人给予相关财务人员报销所有开销,导致财务人员难以用财务制度进行有效控制和核算,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工程企业财务管理的顺利开展。
(三)市政工程财务成本核算混乱
市政工程和一般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较大的差异,现行多数市政工程企业纷纷效仿一般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由于市政工程财务管理存在着较大的特殊性,若是一味的采取一般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势必将导致工程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会计信息相互脱节。另一方面,如上所述,市政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该工程中具有较多的成本核算项目,使用传统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将会造成成本核算混乱且不准确,不利于市政工程实现经济效益价值最大化。
四、加强我国市政工程财务管理的有效对策
(一)不断完善我国市政工程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为市政工程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与指导。不断完善我国市政工程财务管理制度,首先要不断提高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者的财务管理意识,确保市政工程相关职工能够充分的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并将工程财务管理渗透到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中,为工程财务管理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保障;其次是加强市政工程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定期的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与指导,切实保障市政工程财务管理人员能够紧跟时展潮流,及时、准确、完整接受到国外先进的管理知识与经验;最后是加强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力度,避免出现工程财务管理流于形式等不良现象,确保工程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二)建立健全的工程财务风险控制体系
健全的工程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时财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建立健全的工程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应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是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的决策依据、程序和审批权以及责任制度;第二步是明确概预算的依据、内容和审批程序,保障各项预算审核切实有效;最后是明确价款支付方式,切实按照合同进行价款支付,严禁出现提前支付的状况。
(三)科学合理的进行工程财务成本核算
基于工程财务成本核算是财务管理的主导因素,因此,应切实做好工程财务成本核算,这就需要工程财务管理人员首先要全面的掌握工程项目施工经营状况;其次是根据经营状况将全部成本费用支出进行严格的分类;最后是科学合理的进行工程财务成本核算,财务有效措施最大程度上降低工程成本,使其市政工程企业实现经济效益价值最大化。
五、结语
综合上述可知,对于市政工程企业而言,高效的企业财务管理对其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我国市政工程起步比较晚,发展比较缓慢,导致现行财务管理模式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即缺乏健全的工程财务管理制度、市政工程企业财务制度约束力度不足以及市政工程财务成本核算混乱等,严重制约了我国市政工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本文针对于现行财务管理模式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做出有效的分析,并且,通过借鉴和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与知识,结合我国现行市政工程的财务管理的发展需求与特点,制定几点可行性对策,即不断完善我国市政工程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工程财务风险控制体系以及科学合理的进行工程财务成本核算等,进一步推进我国市政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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