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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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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转让合同

林地转让合同范文第1篇

乙方:厦门y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1、甲方与发包方签署了《厦门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称“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经依法取得厦门 的林权及相关权益;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让甲方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用于经营国家法律准许的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本着诚实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的概括转让事宜,甲、乙双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权及全部相关权益,具体包括:

1、甲方承包厦门 所取得的全部林权,承包期限 ;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权,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 等;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道路设施、固定设备、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认可甲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万元人民币,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付清;

2、林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具体支付安排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每年每亩 元支付,并于每年 月 日前按年支付。

三、上述山林地的用途

1、仅限于用作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2、乙方有权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上述山林地,有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3、乙方就上述山林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盈亏与甲方无关。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政策法规。

3、因项目开发需要,须在承包区域内征用建设用地时,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负担全部费用,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4、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或经营项目时需要雇佣临时工或者招录工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佣发包方的村民。

5、上述山林地全部或部分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的,发生的补偿赔偿款项除土地赔偿款归发包方所有外,地上物及包干等所有其他补偿赔偿款项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且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6、甲方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单方收回林权或有关权益。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未尽事宜与争端解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2、因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厦门x公司

(盖章)

林地转让合同范文第2篇

村集体土地转让合同范文一转让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1、农村集体:

户代表数: 户

2、负责人: 职务:

3、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即受让方、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1、单位:

2、法定代表人:

3、单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晰产权,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补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称、坐落、面积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称:(小地名)。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坐落:

面积: 亩(大写)

四至界限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详细四至界限见本合同附件1的附图。?

用途:本合同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流转方式、期限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时间

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每亩每年计 元,共亩,应支付承包费合计 元(大写: )。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元,每年承包费必须于 月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

2、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

4、执行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

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维护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及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承包后所种植的林木所有权;

4、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帮助下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3、对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维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业用途,未经有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断加大对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依约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地内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不进行破坏性、掠夺式开发、经营,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服从、支持 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甲方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合同期内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收益的处置:

五、合同期满时,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资产的处置: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

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 、 各执一份,本村民委员会甲方:乙方:日期:

村集体土地转让合同范文二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转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上附着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甲方集体所有的闲置非农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经民主决议通过受让于乙方使用。

第二条:使用权转让期限共____年,甲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第三条: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共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5、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___元。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6、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土地管理部门留档备查一份。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 月日

村集体土地转让合同范文三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所有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受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包括甲方原有的老宅基地及周边有植被、树木的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全部受让给乙方,土地转让范围和面积以测量为准,并绘有测量平面图,其土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转移以清点为准,并附盘点清单。测量平面图、测量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盘点清单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详见附件)。

第二条 使用权转让期限共____年,甲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土地一经转让,此块土地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至乙方名下,甲方对此块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甲方无权干涉乙方使用本土地。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将土地转让、交付给乙方。本土地转让费用总共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土地转让乙方前,甲方享有对本土地全部权益,保证本土地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和各种费用的拖欠。转让后第三方向乙方主张本土地权利和有关费用的,甲方直接与第三方妥善协商处理,如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双倍赔偿。

第五条 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必须对原有老宅进行拆除运走,对老宅基地进行平整,老宅周边树木及植被保留原状。

第六条 土地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对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使用、等全部处置权利,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5、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___元。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6、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

第九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或者反悔,如有违反或反悔,违反或反悔一方必须承担对方投入、以及日后发展及可预期收益等一切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

林地转让合同范文第3篇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xx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xxxx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x年,从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等级: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x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具置(名称、四至)。(可具体列表说明,并附土地现状平面图)。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实物)支付。乙方每年(时间,或一次性)支付甲方x元/亩,(或实物x公斤/亩),合计x元(或实物x公斤)。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承包方)(受让方)

年月日

林地转让合同范文第4篇

一、县农民异地转移的主要做法

在2008年以前,县针对该县乌溪江水库周边群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的状况,将工作重点放在了乌溪江库区农民的异地转移上,就库区农民转移出台了单独的扶持政策。到了2008年,库区与非库区的农民转移纳入了统一的政策管理。根据2008年以后出台的文件,县农民异地转移的主要作法是:

1、划分转移区域,确定不同转移补助标准。转移政策涵盖该县的全部农业人口。根据农民居住的自然条件和收入情况的不同,转移区域分为乌溪江库区、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其他区域,三类区域又再划分优惠区和非优惠区,即总共分为六类区域,并结合不同安置模式,规定了每人3000元到20000元不等的补助标准。

2、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所谓集中安置,就是由政府在城镇(县城)、集镇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由农户联建或政府委托建房并低价出售给农户,以此转移农民的安置模式。通过集中安置的农户,还可以另外获得财政补助。所谓分散安置,就是农民到县外、县城规划区内投亲靠友、到城镇(县城)、集镇、村购建房,政府给予财政补助的安置模式。

3、鼓励拆除原住宅。有关政策规定“异地转移农户新居建成后,原居住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拆除,新居建成后一年内退宅退耕还林,新增耕地林地归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未对此作强制要求,而是通过预留补助资金总额的10%作为原住宅拆除押金的方法,促使转移农民拆除原住宅。原宅基地复垦的,还可以获得每人约8000的补偿和奖励。

4、鼓励整村搬迁,对进行整体搬迁并拆除原住房的村(自然村),给予额外的优惠政策。例如,对整个自然村搬迁的,按拆除房屋户籍人数每人1500元给予村委会奖励。

5、被转移农民可以保留农业户籍和生产资料。早期政策要求在县城购建房、投亲靠友的转移农民必须转为非农业户口,原承包土地到期后不再继续承包。但在2009年规定,在县城购买安置房、商品房或建房的,不再强制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县农民异地转移政策总体效果评价

从问卷情况来看,农民对异地转移政策普遍表示欢迎,其中63%的人对目前的政策表示满意或较满意。但是这项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还要从它是否符合政策的预期效果着手,看它对农民异地转移起到了多大的激励作用。由于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的政策内容不尽相同,同时县城安置和村镇安置有着明显的地域差异,因此我们将安置模式划分为四类,即县城集中安置、村镇集中安置、县城分散安置和村镇分散安置,并分别予以分析。

(一)四种安置模式的总体情况

目前集中安置农民为10463人,占全部异地转移农民的45%,其中在县城安置3083人。分散安置12691人,占比55%,其中在县城安置的比例约为分散安置人数的四分之一。在全部转移农民中,向县城转移的农民占比约为27%。由此可以看出,集镇和中心村对于偏远乡村农民而言,吸引力要大于县城。

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在安置规模上虽然相当,但这并不代表两者的政策吸引力也相当。目前,乌溪江库区、地质灾害点和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以外区域的农民,基本上还无法享受集中安置的优惠政策。在可以选择不同安置模式的乌溪江库区,只有不到5%的转移家庭选择了分散安置。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集中安置不仅可以获得财政补助,还可以获得优惠的土地或房屋,政策的吸引力远大于分散安置。以县城的滕龙小区为例,库区优惠区农民购房价在每平方米2200元左右,每户可购买面积约为65平方米,按市场差价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单是房屋就可获得26万元的好处。因此,在可以选择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时,农民更倾向于选择集中安置。

(二)“搬得下”的效果评价

为了考察异地转移在“搬得下”方面的激励作用,我们在问卷中设置了“如果没有优惠政策,你是否会选择搬迁”的问题。回答情况是:集中安置的农民有43%回答“不会”,34%回答“不好说”,只有23%回答“会”。也就是说,有近77%的人在没有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不会或者可能不会转移。在县城安置的农民,多数表示即使没有优惠政策也会到县城生活。而在县城以外范围集中安置的农民,近66%的人明确表示如果没有优惠政策,就不会选择搬迁,只有10%的人表示没有优惠政策也会搬迁;在村镇分散安置的,政策对68%的农民产生了激励作用。

上述结果显示,优惠政策总体上起到了较大的激励农民异地转移的作用,尤其是集中安置模式,无论是县城还是村镇安置,都起到了较好的激励效果。但是,分散安置政策在促使农民向县城转移的作用并不明显。究其原因,是由于县城的生活成本远高于集镇和中心村,多数长期有农村生产生活的农民无力自行在县城购建房屋。以库区优惠区的3口之家为例,在县城购置商品房后可获得的补助为4.2万元~6万元,而县城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价格在60万元以上。有购房能力的农民多是已经在县城长期生活,本身就有购房需求,因此即使没有财政补助,也会考虑买房。而对于本来就没有能力买房的农民而言,补助的比例起不到有效的激励作用。而向集镇转移的成本仅在一二十万元左右,多数农民有能力承担,因此补助的激励效果较好。

(三)“稳得住”的效果评价

在“稳得住”方面,在不同地域安置的效果明显不同。调查显示,在县城的集中安置小区,有63%的人仍有回原所有地生活的打算,有7%的人已决定回去生活,只有30%的人已经安心在县城生活。在县城分散安置的农民,基本上能够安心在县城生活。在乡镇安置点,不打算再回去生活的人占到75%。也就是说,在“稳得住”方面,除县城分散安置外,乡镇安置的效果总体上比在县城安置要好。这与多数农民没有完全脱离对土地的依赖有关。根据问卷结果,在所有转移农民中,有60%的人不愿意转让或转包原有的承包土地;选择在县城集中安置的农民,还有许多人仍以土地收入为主。在没有脱离土地依赖的情况下,由于生产资料所在地与居住点距离较远,生产很不方便,因此在县城安置的农民想回村的较多。而选择在集中镇或中心村安置的农民,距离原来的生产资料不远,因此能够比较安心地在安置点生活。

(四)“富得起”的效果评价

在较早建成的乌溪江小区安置的农民,他们在县城已经生活了六、七年,然而就业问题仍然非常突出。当问到“转移以后最大困难是什么”时,78.6%的户主回答是就业困难或者没有稳定职业。在收入方面,与转移前相比差不多的占60%,更差的占20%,更好的仅占20%。这批人的平均年龄为44岁,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2%,大专文化程度的仅占11%,普遍缺乏就业技能。被调查者多数反映政府未提供过就业方面的服务。在村镇安置点,多数被调查者的收入结构仍和搬迁前一样,收入情况没有太大的变化。

因此,政府在下山脱贫的“富得起”方面,不能仅仅依靠被转移农民的自发就业和自主创业,而是需要提供更多的就业服务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来满足大量转移农民的就业需求。

三、县农民异地转移相关法律问题

(一)自愿原则的问题

农民异地转移与库区移民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自愿迁移,一个是强制迁移。如果异地转移工作不严格遵守自愿原则,就会损害农民迁移的自主决定权,导致农民对该项政策的抵触,甚至引发农民的强烈不满。因此,自愿原则的贯彻情况是此次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问卷的结果来看,所有已转移农民均认为转移是自愿的,没有存在被强迫的情况。但是从政策本身的制订来看,关于“列为农民异地转移优惠区的村(或自然村),今后原则上不在原村址安排宅基地建房和拆建盖房”的规定,似乎有违自愿原则。因为对于那些不愿转移的农民,不准其在原址修建住房,无异于强迫其向外迁移。

(二)宅基地复垦问题

由于在政策实施时,实际上未强制要求转移的农民拆除原住宅,加上财政激励效果不佳,农民转移后的宅基地复垦率不高。据农办统计,当前农民转移后的宅基地复垦率仅在10%左右。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发现,有31%的农户准备让老人住到老后才拆掉原住宅,而有59%的农户准备长期予以保留。也就是说,如果按每户房屋占地面积150平方米计算,目前就有近千亩宅基地可能被长期闲置,这将导致土地的极大浪费。

(三)骗取补助问题

在走访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部分农户将购买优惠土地或房屋的资格进行转让,骗取财政补助并从中获利的情况。据群众反映,在乌溪江库区二期工程中,有大约10%的购房者并非为自己购买;在一些乡镇的集中安置点,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土地建房的比例甚至高达三分之一;有个村有五分之一的人将优惠资格转给了他人。转让优惠资格的,一种是在政策出台前已经向外迁移,另一种是不愿迁移或无力迁移,但又不愿错过享受政策机会的人。这些人将购买安置土地或房屋的权利让渡给他人,自己则可以领取转移补贴。由于享受补贴后原住宅无需,骗取补助就没有任何经济风险。但是这种行为不仅不符合政策规定,甚至可能触犯法律,但由于是在私底下进行,有关部门难以查处。

(四)安置小区建设与管理问题

1.安置小区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目前集中安置小区的建设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政府供应土地并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由农民自行联建房屋,一种是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房后进行销售。在第一种建设模式中,存在较多的管理困难。一是财政资金审批用时较长,导致个别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滞后,为此曾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如金竹镇安置小区紧邻水库,在居民已经入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安装防护栏杆,致小区某居民酒后坠入水库溺水身亡。政府因此被法院判决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二是自建房屋施工队伍没有资质,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都难以保障。三是建房时间不统一,一些农户已经入住,而一些农户却还在施工,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四是虽然政府要求农户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并通过分阶段验收合格才支付相应比例补助的方式进行约束,但仍有一些农户擅自改变设计,致使房屋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2.安置房屋分配不尽合理。作为安置规模最大的乌溪江库区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小区,采用的是第二种建设模式。在安置房屋的分配上,第一期工程规定按人口确定优惠购房面积,超出部分需按较高的价格购买。而在第二期工程中,房屋是按户抽签销售,每户只能购买一套房屋,导致出现一些农户只有1个人口的情况下,可以购得70多平方米的房屋,而人口最多的农户为7人,却只能购得60多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农户对此意见较大,也有些家庭因此放弃购买县城安置房的打算。

3.安置小区未依法设置物业管理。县在县城集中安置异地转移农民时,未事先考虑到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在乌溪江库区一期异地安置小区,至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和开展物业管理。在乌溪江库区二期安置小区的售房合同中,建设单位也没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约定前期物业服务的条款,但小区今后必然需要物业管理。如果小区居民对物业管理费用由于没有心理预期而抵制交纳,将导致物业管理困难。小区的物业管理最终可能不得不由政府出面买单。

4.安置房限制转让的措施不合理。为了避免农民利用政策套取优惠安置房获利,政府采取了限制安置房转让的措施,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转让安置房应当补交补助资金、原优惠税费和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1)原在乡镇安置,现到县城购买商品房或独立式住宅的;(2)原在县城安置,现在县城购买面积在于原安置房面积的商品房或独立住宅的,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并且规定,国土和房产部门在办理农民异地转移土地和房产证时,应在权证上注明“农民异地转移”标志。然而这一规定可能为法院审判带来难题。

当安置农户私下转让安置房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转让合同由于仅仅违反的是县政府的文件规定,不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无效。安置房屋的产权证明上虽然标注了“农民异地转移”的标志,但是该内容不足以让买受人知道房屋上存在的权利限制,从而认为其是与出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就是说,法院也不能依据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判决此种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即使出卖人并没有取得转让安置房的条件,安置房的买卖合同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而有关部门显然不会认可这样的判决,给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这就可能使法院判决陷入两难的境地。

(五)异地转移农民的社会管理问题

政策制订伊始,要求转移到县城的农户,其户口必须转为非农业户口。乌溪江库区一期转移的农民均按此规定转变了户籍性质。但是在这批人中,许多人还未彻底脱离对土地的依赖,或者希望今后还能通过土地获得好处,普遍要求转回农业户籍。由于之后的政策发生了改变,这批人认为待遇不公平,因此反映较为强烈。

修订后的政策在转变户籍的问题上采取了自愿原则。尽管非农业户籍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可以享受更好的待遇,但转移后的农民转为非农业户籍的却只占极少数。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户籍关系与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相捆绑的制度规定。农民一旦转变户籍性质,就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从而在承包期满后无法再获得土地的家庭承包资格,因此农民多不愿意将户口迁往城镇。

而在当前,教育、医疗、养老、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均与户籍相挂钩,城乡二元体制还没有彻底破除,转移到城镇的农业人口还无法正常享受城镇的公共服务。同时,由于现行的暂住人口管理制度不适用于这一人群,造成他们的人口管理属地与实际居住地长期割裂,这将为社会人口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受害人为农村户口,但是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可以按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损害赔偿费用。由于在县城安置的农民多数仍保留农业户籍,根据上述规定,当他们受到损害时,还需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自城镇,才能视为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而他们中许多人在县城并没有固定职业,城镇收入证明非常困难。也就是说,在县城安置的农民,仍然可能要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这容易引发此类人群的不满。

四、对策和建议

(一)政策制订方面

1.调整政策规定,提高异地转移优惠政策效用。农民异地转移是一项“授之以渔”的工程,它的目标是要让转移的农民“稳得住、富得起”。因此,要适度加大村镇的安置力度,引导农民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安置点,使他们在转移后可以稳定下来。要遵守自愿原则,取消优惠区建房限制,避免强迫那些确实没有能力转移或者不愿意转移的农户向外迁移。

2.完善安置房屋和土地的分配与管理。要制订公平合理的安置土地或房屋的分配办法,不能仅强调机会公平而忽视结果公平。要制订合理的安置房限制转让措施,可以改变现有作法,以国有划拨的性质提供安置用地,通过土地性质来限制安置房地产的转让。在安置房屋权证上注明“限制转让”的字样,增强对买受人的法律约束效力。要规定对私下转让安置房屋和土地的制约措施,例如保留政府收回土地或房屋的权利。要合理规定农户无力还贷时安置房的处置办法,避免农户利用制度漏洞来规避安置房限制转让的规定。要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安置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规范小区的物业管理,政府可以为此提供必要的补助。

3.制订转移农民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政策。要针对转移农民居住地与生产资料所在地相分离的特点,在居住地为安置农民提供有效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同时,保障他们的集体组织成员权利。在户籍、医疗、教育、就业、公民选举、殡葬、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方面,可以在安置点设立统一的管理组织,将异地转移农民纳入该组织进行管理,也可以纳入当地的基层组织代为管理,允许他们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待遇。在村民选举、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继续由原村集体组织负责管理。法院要统一裁判标准,保障转移农民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权利。

(二)政策实施方面

1.严格执行政策中关于“异地转移农户新居建成后,原居住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拆除”的规定,一方面避免农民获得补助后又返回原村居住,导致政策失去效用,一方面减少骗取财政补助的行为发生,另一方面避免宅基地的闲置和浪费。

2.规范农民异地转移补助的发放,杜绝骗取补助行为的发生。一要加强法制宣传力度,促使群众认识到此种行为的违法性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自觉减少违法骗取补助的行为。二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访查制度,了解和掌握安置房屋与土地的真实使用情况。三要加强与政法机关的合作,切实查处骗取政策优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