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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缬沙坦;肾小球肾炎;高血压;高血压;临床疗效
慢性肾小球肾炎简称慢性肾炎,在临床中的主要表现以高血压、蛋白尿、水肿、血尿及肾脏功能衰减为主[1]。有研究显示,慢性肾小球肾炎病变可激活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从而引发高血压疾病[2]。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可有效阻断患者体内的醛固酮系统,降低患者肾小球局部或全身的血压,起到保护血管内皮作用,控制慢性肾脏疾病的产生与发展。缬沙坦作为新型血管紧张素Ⅱ型受体的拮抗剂,可以有效保护肾脏功能,在慢性肾小球肾炎合并高血压疾病治疗中被广泛的认知和应用,但目前对于缬沙坦不同剂量下对慢性肾小球肾炎合并高血压肾脏功能保护作用的研究有限,本文就我院收治的96例慢性肾小球肾炎合并高血压患者给予不同剂量的缬沙坦治疗,现将研究结果做如下报告:
1.1一般资料
(1)从我院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收治的慢性肾小球肾炎合并高血压患者96例,将研究对象随机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每组各48例(2)研究组48例患者中男28例,女20例;平均年龄(46.4±7.8)岁,平均病程为(6.1±2.6)。(3)研究组48例患者中男26例,女22例;平均年龄(47.2±7.5)岁,平均病程为(6.3±2.4)。两组患者在一般资料比较中无显著性差异(P>0.05),有可比性。
纳入标准:所有患者均符肾小球肾炎诊疗指南相关标准[3]。(1)年龄在18周岁以上;(2)舒张压与收缩压在90mmHg以上。排除对象:(1)肝功能或心功能不全者;(2)患者恶性肿瘤者;(3)合并其他器官严重功能障碍者;(4)患有精神或神经性疾病者;(5)具有药物过敏史者。
1.2方法
两组患者均给予缬沙坦(生产企业: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0118)治疗,研究组患者每天给予320mg高剂量缬沙坦治疗,对照组患者每天给予160mg常规剂量缬沙坦治疗,两组患者总疗程均为12周。
1.3观察指标
观察并记录两组患者在治疗前后的24h尿蛋白、舒张压、收缩压、肾小球滤过率(GFR)血肌酐(Scr)情况,以及临床疗效。
1.4疗效评判标准
两组患者临床疗效均以痊愈、显效、有效、无效进行判定,痊愈:肾实质性高血压和全身水肿等临床症状完全消失,血肌酐水平降低、红细胞与蛋白尿表达为阴性;显效:临床症状明显改善,蛋白尿减少50%以上,血肌酐水平在原有基础上上升50%以内;无效:临床症状有所改善蛋白尿、红细胞减少25%以上。血肌酐水平上升大于100%。无效:患者临床症状及相关检验标准无改善。
1.5数据处理
使用SPSSl7.O进行处理。检测结果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进行x2分析,剂量资料进行t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效果比较
高剂量缬沙坦组治疗后的总有效率为95.83%,显著高于常规剂量缬沙坦组的79.17%,组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患者治疗后各项指标比较
研究组患者经治疗后的24 h 尿蛋白、舒张压、收缩压变化明显优于对照组,(P
3.讨论
缬沙坦属于ARB类药物中不良反应法发生率相对较低的药物,治疗慢性肾小球肾炎合并高血压临床疗效显著,其特异性与AT1受体相结合可以有效控制患者血压水平,可选择性拮抗血管紧张素Ⅱ在患者传导时受到阻碍,从而发挥对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抑制作用[3-4]。该药物除了控制患者的血压水平,还可以起到扩张肾脏入球小动脉的作用,增加肾小球的滤过率,从而达到改善肾脏生理功能的效果。据相关研究显示,高剂量的缬沙坦可以有效抑制肾脏局部组织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中出现的纤维化与炎性反应,改善肾脏组织的预后工作[5-6]。同时高剂量缬沙坦还可以将新生毛细血管袢代替肾小球硬化的节段,减少细胞外基质。
在本研究中,对研究组的患者使用了高剂量缬沙坦治疗方法,其治疗的有效率达到了95.83%,明显优于常规剂量缬沙坦治疗的79.17%,两组数据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对高血压患者,采用高剂量缬沙坦治疗方法,可以有效降低慢性肾小球肾炎合并高血压患者的24h尿蛋白水平,更好的保护患者的肾脏功能,值得临床推广和应用。
参考文献:
[1]兰乐健,彭健韫,廖益飞等.缬沙坦治疗慢性肾小球肾炎合并高血压患者的临床研究[J].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4,30(2):112-114.
[2]江捍世.用缬沙坦治疗慢性肾小球肾炎合并高血压的临床效果分析[J].当代医药论丛,2015,4(9):215-216.
[3]王永清.缬沙坦治疗伴高血压慢性肾小球肾炎108例[J].中国药业,2014,(13):102-103.
[4]黄向阳,夏静,夏蔓等.缬沙坦治疗慢性肾小球肾炎合并高血压的疗效观察[J].中国医药指南,2014,3(34):167-168.
关键词:疏血通注射液;老年高血压;血管活性物质;尿微量蛋白
中图分类号:R544.1 R255.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
高血压病是临床常见的心血管疾病之一,血浆血管紧张素Ⅱ(AngⅡ)、内皮素(ET)、一氧化氮(NO)等血管活性物质对高血压病的发病有着重要的影响。高血压常引起肾脏损害,是终末期肾病的重要原因[1],尿微量蛋白可作为高血压病早期肾脏损害的敏感指标,同时也是全身血管内皮受损的标志[2]。本研究旨在观察老年高血压患者经疏血通注射液治疗后,血浆肾素(PRA)、ET、AngⅡ、NO水平,尿微量蛋白及其他生化指标的变化,探讨疏血通注射液对老年高血压病的降压机制及肾脏保护作用。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收集2006年5月—2007年11月我院住院单纯高血压病患者76例,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分为治疗组(40例)和对照组(36例)。治疗组男19例,女21例;年龄(68.36±6.22)岁;病程(8.43±6.09)年。对照组男17例,女19例;年龄(69.75±7.10)岁;病程(9.01±6.28)年。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病程、病情等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迄今为止,国际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政府审计制度。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制度可分为四种模式,按照审计机关独立性的程度排序,从弱到强,依次为:行政模式、立法模式、司法模式和独立模式。
1、 行政模式
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它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政府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审计,并对政府负责。这是一种半独立或独立的政府审计模式,审计机关主要是围绕政府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服务,政府部门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审计机关的工作范围和审计处理,审计机关行使监督职能的同时,往往还带有其他监督职能(如行政监督和计划监督),甚至审计职能变异为单一财政监督。一般而言,这类审计制度下的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都比较差。属于这一类型的国家主要有瑞典、泰国、沙特阿拉伯、前苏联东欧国家等,以亚洲和非洲国家为多,其中很多是被联合国宣布为最不发达的国家。
2、 立法模式
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关,即议会或国会。审计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独立行使审计权,一般直接对议会负责,向议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只有调查权,没有处理权。这种模式的国家审计机关的宏观服务职能较强。它虽然不直接下达审计决定,但通过公开审计建议结论对资金使用人产生约束,并对议会的决策产生一定影响。英国是这一类型审计制度的先驱,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等国家也采用这一模式,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采用这一模式,可以说这是一种被最广泛采用的国家审计制度模式。
3、 司法模式
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以审计法院的形式存在,并拥有司法权,有些国家审计官员享有司法地位,从而强化了国家审计的功能。审计机关更加注意被审计当事人的财务责任,根据官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来对官员实施奖励或惩罚,审计机关提供的更多的是一种个案式的微观服务。此种审计制度赋予审计机关独特的司法权,从而造就了这类审计制度下的国家审计机关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这一类型的审计制度起源于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西欧大陆、南美和非洲一些国家的审计制度均属于这一模式。
4、 独立模式
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外,按照法律所赋予的职责独立地开展工作,只对法律负责,但向议会提交报告。其组织形式是会计检查院或审计院,此类审计制度下的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最强。这一类型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和日本,荷兰也采用此模式。
二、 政府审计的内容
最初,政府审计仅限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进行合规、合法性审计监督。合规、合法性审计主要是审查政府的财务收支有无舞弊和欺骗行为,手续是否完备,财务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这是人类自有政府审计以来的审计内容,属于各国政府审计的常规内容。今天,许多国家的政府审计部门还要审计政府各项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绩效方面的审计监督。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审计的主要内容不是合规、合法性审计,而是绩效审计了。
20世纪60年代,美国会计总署率先把审计范围从财务审计扩展到绩效审计。绩效审计被称为“3E”审计,是指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项目效果性(Effectiveness)审计。
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的例子可以包括:判断机构是否遵循了正确的签约惯例;是否在需要时以最低成本采购了适当种类、质量和数量的资源;是否适当地保护和保存了它的资源;是否避免了雇员的重复劳动和作用有限甚至无用的工作;是否避免了人员闲置和人员过多;是否动用了有效率的作业程序;是否使用最少量的资源及时地制造或提供适当数量和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是否遵循可能对资源的取得、保护和作用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和规章;是否建立衡量、报告和监督项目的经济性和效率性适当的管理控制投入制度;是否报告有效的经济性和效率性措施。
项目效果性审计的例子可以包括评价或判断:新的或正在进行的项目的目标是否充分、适当和相关;项目是否达到要求的预期结果的程度;项目或项目的独立组成部分的成果如何;造成成绩不够理想的因素是什么;管理部门是否考虑了项目的替代推行方案,从而产生更为有效的结果或降低成本;项目是否与其他项目相互补充、重复、交迭或抵触;项目运行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是否遵循和项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衡量、报告和监督项目效果的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如何;管理部门是否报告有效的、可靠的项目效果措施。
70年代,美国会计总署的“3E”审计走向准则化。1972年,美国会计总暑根据立法所赋予的权限,制定了《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它包括三部分:一是财务和合规性审计;二是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三是计划项目效果审计。从此,“3E”审计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整个70年代,政府审计人员的85%的工作量是从事“3E”审计,也就是说,“3E”审计已变成美国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1981年和1988年,美国先后两次对《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进行修订。1994年,又对其进行进一步修订,并改称“美国政府审计准则”。它对世界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英国开展绩效审计的历史比较长,但以法律形式确认其为国家审计署的工作内容则是1983年以后的事。国家审计署十分重视绩效审计,每年投向绩效审计的审计力量约占35%该比例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仅1994-1995年度,国家审计署就公布了50份绩效审计报告,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国防、教育、农业、环境和交通、卫生与社会保障、法律和内政服务、海外和中央事务研究、私有化、税收等。
三、 审计结果
1、 行政模式下的审计结果
瑞典注重发挥立法部门的监督和新闻媒介的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议会把国家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有选择地在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公布。并根据议员和公众的反映,对被审单位的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处理。在发挥立法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同时,还积极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向被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以加强其对被审单位的监督。另外,在绩效审计中,国家审计局利用了后续检查程序来保证审计建议的落实。虽然不及法国审计法院的审计报告那样具有司法效力,瑞典的审计报告仍然具有相当的强制性。
2、 立法模式下的审计结果
美国会计总署不像司法模式的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的审计机关那样具有判决权或制裁权,因此其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审计机关不能对被审计单位直接作出处理,只是把审计报告提交给国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审计报告的作用不大,只不过其作用是通过国会间接实现的。国会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发挥审计报告的作用:一是对不接受审计建议的拨款单位停止拨款,这一做法使得审计报告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二是召开听证会,对于存在严重浪费现象或管理不善的单位,国会参、众两院在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公开审计报告。虽然听证会不作任何处理,也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各种新闻媒体的报道将会给被审计单位带来巨大的压力。有时,听证会召开不久,就出现该单位负责人被免职或辞职的情况。听证会对推动审计建议的落实和强化美国政府审计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美国会计总署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份特殊报告,说明所有仍未执行的审计建议。这对审计建议的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英国的做法与美国的相似。
加拿大审计长公署追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的情况,并继续向国会报告以前报告过但未得到妥善处理的重要问题。后续检查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直到审计长公署有理由认为所有改正措施均已落实为止。与英、美相比,加拿大的做法更有利于审计建议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此外,加拿大特别注意新闻媒介在落实审计建议方面的作用。澳大利亚采取了与加拿大相似的做法。
3、 司法模式下的审计结果
法国审计法院无论进行司法性审计,还是实施非司法性审计,都须出具审计报告,作为其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在进行司法性审计时,除了要出具审计报告外,还要就公共会计人员的责任作出最终判决,该判决具有终审判决的效力,是一个具有强制性的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司法性审计和非司法性审计之后的审计结论或判决并不逐项公布于众,而是通过法院院长的信、检察长的函、庭长的信以及对公共企业审计的特别报告等形式,直接送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但法国审计法院每年要公开发表两份报告:上报给共和国总统的年度审计公共报告和每年出版发行的对上一年度预算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这样可以通过新闻宣传媒介来制止违法活动,完善管理体制。
西班牙审计法院负责执行其判决,但在必要时,审计法院各机构可在其他各级政府的协助下执行判决。
4、 独立模式下的审计结果
德国联邦审计院的审计报告是通过议会和新闻媒介来发挥作用的。联邦审计院除了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政府部门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向议会和政府提交专项报告外,每年还要向议会和政府提交综合的审计报告。递交报告的同时,立即召开新闻会,由审计院长将审计报告的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开刊物上登载,从而把议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对促进审计结果充分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日本会计检察院的年度报告经内阁转呈国会,同时,审计报告还要向国民公开发表,可见日本也重视公众舆论和宣传媒介在强化审计报告的约束力方面的作用。德、日两国审计报告虽不及法国的那样具有法律效力,但还是具有相当的强制性。
四、 国外审计公示制的通行做法
所谓审计公示制,就是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即公开审计活动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公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我国《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我国也要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所以,国外审计公示制的通行做法值得特别关注一下。
美国审计有权公布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非刑事问题进行处理时,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严重损失浪费现象或管理不善等问题,审计总署就会作出包括审计结论和建议的审计报告,并在必要时由国会参、众两院召开听证会,在会上公开审计报告,还可以在报纸上发表,在电台上播放,同时赋予公众查阅审计报告的权利。迄今为止,审计总署已经出席听证会200多次,专题报告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这种听证会也完全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参加,电视公开录像,新闻记者可以报道。不仅如此,国会根据审计结果还可能作出削减该单位下年度拨款的决定,直到他们改正为止。
一、内部审计报告的经济权威性
判断单位内部审计报告的经济信息权威,关键在于内部审计的经济权威。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情况下,高校经济活动由单一性向多样性方面发展,经济实力有了较快增长。但是经济发展需不需要内部审计,答案是肯定的。现代经济管理告诉我们,内部审计是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内控制度需要而设置的,也是规避经济活动风险的重要监督环节。因此,如果按照上述认识建立起来的内部审计机构,其在单位内部的经济权威是毫无疑问的。从另一个角度讲,内审人员看重的正是内部审计的权威性,而被审对象惧怕的也是审计的权威性。所以,如果要让内部审计报告的经济信息具有价值,首先要规范我们的审计机构,提高审计权威。否则人微言轻,审计报告中的经济信息价值就难以得到体现。
二、内部审计报告的信息质量
内部审计报告和单位财务报告一样都存在一个信息质量问题。我们知道一个单位的财务报告的信息真实与否直接影响到单位的重大经济决策问题,如果是对外的财务报告信息有误还会导致投资者的损失。与其一样,审计报告中所提供的经济信息真实与否,不仅仅是针对被审计对象的,也不仅仅是是否影响审计权威的问题,关键是这个审计报告所提供的经济信息具有多大的价值,信息质量如何。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审计报告所提供的经济信息真实可靠,含金量较高,那么对经济管理的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不仅领导会认可采纳,也使审计报告具有严肃性和威慑力。
当然,审计报告的信息质量高低,除了关系到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外,信息质量的评判标准也相当重要。在现实工作中,同一份审计报告,被审对象和委托者对于报告中的经济信息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这是因为他们所处的地位不同决定的。但是,对于任何一方来讲,审计报告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信息应该是清晰、简明、易懂,应该客观、公正、真实,这是最基本的判断标准,也容易被大家认可和接受。
对于审计报告中的经济信息评判,审计报告的编制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在日常审计业务中,象财务收支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大项目专项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等审计报告中都包含了众多的有用的经济信息。在审计实务操作过程中,被审对象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审计人员是难以认定其真伪的,这就象上市公司中的造假行为一样,一时是难以发现的。所以,我们希望审计报告内容真实,首要前提是假设被审对象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被审资料真实,否则审计披露的经济信息就没有价值。因此,审计人员应该以自己的专业判断能力,认真加以识别被审对象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这是写好审计报告的前提。
另外,当收集了大量的财务数据后,还有一个确认和分析过程,审计人员出于职业习惯,总希望把所审计内容,以文字加以说明,或以经济数据加以清晰列示,但是这些文字说明和分析确认的数据,一定是要体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或《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行业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或其他相关财经制度原则和要求。只要依据充分,分析严谨,计算正确,那么所构思撰写的审计报告必然会充分反映审计内容,从而就会大大提高审计报告中经济信息的质量,为被审计对象和委托者接受和利用。
三、单位管理者对审计报告的认识有待提高
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有一个成本与效益的关联问题,审计活动也不例外。对于每个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几乎都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体现的是审计价值和审计成果,精明的管理者是会充分意识到审计报告中的经济信息价值的,他们会听取和采纳审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去改进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但是,确实也有不少单位的管理者没有意识到审计报告中的经济信息价值,没有去认真研究审计报告,更谈不上维护审计工作的权威了,如此这样的局面维持下去,审计自然成了摆设。这些单位的主要管理者所以会在认识上有偏差,是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具体原因有:
1.所有者主体缺位。我们知道高校的校长或医院院长,并不是单位资产的所有者,公有经济下的高校和医院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他们只不过是受托经营者,这样的运行体制导致了管理者没有内在的追求效益的动力。就象包装上市的股份公司一样,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没有改变,上市只不过是一种圈钱行为罢了。上市公司暴露出来的众多问题已经说明这种体制下的企业经营就是缺乏追求长期盈利的内在动力。
2.专家、学者治理。高校和医院都是知识密集型事业单位,这些具有高学历、专家型的业务专家,对于教育、医疗、科研的重视和全身心投入远远大于经济管理。这种“差别服务”导致了他们对于经济管理缺乏了解,也缺少资产运作能力,他们整天忙于业务,哪有时间坐下来看你写的审计报告,更不会静下心来分析审计报告中的经济信息了。这种采取行政任命的主要领导当然只能对上级负责了。
一、一级质量复核的基本程序、主要问题和改进构想
一级质量复核是三级质量复核之中的第一个环节,对于保证审计报告质量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一般由项目经理或者项目骨干人员承担。
(一)一级质量复核的基本程序。1. 项目组成员整理好审计工作底稿,由项目经理或者骨干成员根据现场审计收集的充分证据审核工作底稿,并撰写完成审计报告(草稿);2. 审计报告(草稿)撰写完毕后,由项目经理或者骨干成员负责修改定稿,即进行一级复核;3.项目经理或者骨干成员将电子版审计报告(草稿)打印成纸质审计报告(草稿),并加上“审计报告签发单”,以便逐级审核后签字。
(二)一级质量复核程序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第一,个别项目经理在审计报告还没有真正修改定稿、财务数据和文字内容没有全部核对准确的情况下,就将审计报告(草稿)移入二级复核程序。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有的项目经理错误地认为,后面有二级复核和三级复核环节把关,一级复核是否彻底并不重要。这种情况的出现,既与客户对提供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有关,也与报告撰写人和一级复核人员没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有关。第二,有的项目经理于一级复核时,对报告模版要求披露的财务信息模块进行了删除,使财务报告的内容残缺不全;也有个别项目经理应客户的要求,擅自将与客户税收、利润等敏感性数据有关的表格添加到审计报告中,这势必增加审计报告的潜在风险。第三,审计报告撰写与一级质量复核工作由同一人承担,导致一级复核程序流于形式。即审计报告由项目经理亲自撰写且自己定稿,没有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一级质量复核。这是因为项目经理之间没有经济利益制约关系,不便于划分差错责任,组织在不同项目经理之间进行一级交叉复核又存在很大的难度。
(三)完善一级质量复核程序的构想。第一,进一步完善一级质量复核的控制办法,加大对项目经理报告质量的考核力度。项目经理是否尽职尽责对于审计报告质量的高低具有第一位的作用,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将审计报告质量等级评价与项目经理的薪酬、晋职、晋级进行挂钩。第二,审计报告撰写人如果需要添加和删去审计报告模版规定的基本内容,必须事先报请分管合伙人同意,否则就应作为重大差错处理。第三,有必要在审计报告签发单上增加“审计报告撰写人”一栏,以便撰写人撰写完毕后在其中签上自己的姓名和时间,然后交由一级质量复核人复核并签字。为防止一级复核程序形同虚设,需规定报告撰写与一级质量复核工作不得由同一人承担和签字。如果是项目经理撰写审计报告,则必须由同一项目组里的另一骨干成员承担一级质量复核工作并签字,反之亦然。
二、二级质量复核的必要程序、基本内容、主要问题和改进构想
二级质量复核工作一般由审计部门经理或其委托的复核人员承担,相对质监部来说具有半专业化半职业化的性质。因此,要按照复核的基本内容与要求逐一进行复核,不可“偷工减料”。
(一)二级质量复核的必要程序。1. 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做好质量复核中发现差错的详细记录,并在审计报告签发单上签字,以明确责任;2. 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发现有疑问要亲自与项目经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3. 项目经理按照复核记录和沟通一致的意见,对审计报告草稿进行修改。
(二)二级质量复核的基本内容。1. 复核报告主表与附表中的所有数据、比例是否准确;2. 复核报告全部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有无错误、遗漏和重复的内容;3. 复核报告中的重大财务信息是否准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导致的经济事项调整是否正确等,必要时还需要核对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4. 复核报告所有大小标题是否正确、一致;5. 复核报告全文的字体、字号和间隔是否符合本所审计报告模版规定的风格要求;6. 复核报告各个级次的序号是否正确、连续;7. 复核报告所有落款的日期是否正确、一致。
(三)二级质量复核环节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第一,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产出的旺季(每年1月至4月)需要进行二级质量复核的审计报告数量很多,如果每个审计部门只有一位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就难以及时完成二级质量复核工作任务,因而影响审计报告产出的及时性。第二,为解决二级质量复核人员不够的问题,有的审计部门负责人会临时安排其他审计人员加入到二级复核人员的行列。而这些审计人员可能没有质量复核的经历,缺乏复核工作的经验,一般难以充分发现审计报告草稿中的各种差错,因此会降低二级复核的差错拦截率。第三,有的项目经理为了迅速出具审计报告而希望简化复核程序,要求二级复核人员只签字、不复核,或要求复核人员只审阅一下审计报告的格式就签字过关。第四,个别项目经理没有按照二级复核记录和与二级复核人员沟通所达成的意见对审计报告草稿进行全面修改,就将审计报告(草稿)移送到三级质量复核程序。例如当项目经理在与二级复核人员对存疑事项沟通达成一致后,仍然将审计报告草稿回归到并不完全正确的报告模版中去。应该知道,再好的审计报告模板也会有文字表述和报表格式方面的错误,质量复核人员和项目经理应当及时发现和实事求是地改正这些错误。
(四)提高二级质量复核差错拦截率的改进构想。第一,对于复核工作量大与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少的矛盾,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予以解决。一是各审计部门可以在审计报告产出旺季多安排其他审计人员参加二级质量复核工作,且要求这些参与复核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二是在同一审计部门内组织项目经理间进行交叉的二级质量初步复核,然后由相对固定的一名二级质量复核人员重点把关后签字。这样,既可以提高二级质量复核效率,又可以增进审计报告质量的稳定性。第二,要在审计报告质量复核的制度规定中,授予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发回重审”的权力。即为防止个别项目经理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当二级复核人员发现审计报告问题很多时,有权将审计报告草稿退给项目经理,由其继续修改完善后再进入二级质量复核程序。第三,为了防止有的二级质量复核人员“不复核就签字”的情况发生,可以在报告质量复核制度中规定,将二级复核人员的复核记录纳入审计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这样,一方面可以检查二级质量复核人员是否检查发现了应当发现的差错,另一方面又可以验证项目经理是否按照复核记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三、三级质量复核的一般程序、主要问题和改进构想
无论是三级质量复核还是第三级质量复核,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都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实行三级质量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中,一般有两种三级质量复核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先由主任会计师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会计师(包括合伙人、副总经理等)承担第三级质量复核程序并签字,之后再由质监部进行总体质量控制复核;第二种模式,是先由质监部负责第三级质量复核,然后再由主任会计师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会计师审核签字。由于笔者倾向于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第二种模式进行三级质量复核,因此选择第二种模式展开论述。
(一)三级质量复核的一般程序。1. 项目经理将纸质审计报告(草稿)送质监部登记、分类;2. 质监部负责人按照一定的原则将审计报告划分为当期复核事项与期后复核事项两大类;3. 对确定为当期复核事项的审计报告,分配给专业的三级质量复核人员进行初审复核,并做好差错记录和初审评分;4. 项目经理根据三级质量复核发现的差错记录进行审计报告草稿修改;5. 三级复核人员对修改过的审计报告进行终审复核,并做好差错记录和终审评分;6. 项目经理将再次修改完善的审计报告送主任会计师或者副主任会计师审核后签发;7. 质监部在审计工作和报告复核工作的淡季(5月至11月),对确定为期后复核事项的审计报告组织力量进行质量复核,并做好差错记录和评分;8. 质监部对当期复核事项和期后复核事项的审计报告进行综合评分,并得出全所每个审计部门及其每个项目经理的平均差错拦截率和综合评分;9. 质监部对各个审计部门及其项目经理进行综合评分情况的通报,并进行奖励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