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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客体模板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凡客体模板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凡客体模板

凡客体模板范文第1篇

一、“凡客体”的流行

凡客体,即凡客诚品(VANCL)广告文案宣传的文体。白底、人物抠图无背景再加上“我爱XX,我不爱××,我是××我不是××,我和你们一样(不一样),我是XXX”的广告词模式,最早是推广VANCL品牌T恤,为其代言人韩寒和王珞丹所定制的。而如今网络上就出现了大批恶搞VANCL的帖子,网民们对广告作品进行“再创作”,范围从名人明星到平凡素人、再到虚拟人物、影视作品等等。越来越多的网友不自觉地参与、创作以及传播,活动就如病毒一样迅速蔓延开来。

二、病毒营销

国内最早研究病毒营销的专家冯英健认为,病毒营销并非是以传播病毒的方式开展营销,而是通过用户的口碑宣传网络,信息像病毒一样传播和扩散,利用快速复制的方式传向数以千计、数以百万计的受众。病毒营销利用他人的关系网络和资源来传播自己的信息,在短时间内达到大范围传播的迅捷效果,成为一种高效低成本的新型网络营销方式。

三、病毒营销发展趋势

1、互动营销传播的发展趋势

当传统大众传播媒介时代受众还处在一个单向、被动的传播地位时,网络时代由于数字技术已经具有的交互性和网络性,受众不仅可以通过数字终端接受信息,而且可以通过终端媒介创造并传播信息。在病毒营销过程中,受众对广告信息的处理主要通过受众对信息的接受、受众对信息的传播两个过程进行的,而互动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病毒营销成败与否的关键因素。

“凡客体”通过低门槛的方式吸引广大的消费者加入进来,消费者在互动娱乐过程中加深对品牌的印象和认从“凡客体”流行看病毒营销发展趋势知。在网友不自觉参与创作以及传播的过程中,“凡客体”提供一个能充分展现网民表现欲的舞台。广告模板“爱××,也爱×××,我只代表我自己,我是××”为网民的个性宣言提供了很好的平台,网友可以通过ps软件很容易参与进行,给予网民更多的主动权。正是这种主动权和互动性,才能够带来病毒更大范围,更深度地传播,让传播具有更有的新价值。

2、病毒作品的再创造

以往的病毒视频,比如诺基亚李小龙篇、索尼爱立信“甩手男”篇等等多以公众之间的转载和传播为主,虽然这些作品也得到了广泛的认知和传播,但是公众在这个过程中只是作为一种传递渠道,缺乏一种自我构建的话语权。

而在凡客体的网络营销中,传播的内容是再创造的“病毒营销”信息。在网友群策群力的基础上,作为本身彰显个性和自我话语权的体现,网民再创造性让凡客诚品(VANCL)品牌以多样化地版本广泛传播,造成规模化声势的扩大,活动就如病毒一样在互联网迅速蔓延开来,产品品牌认知得到了广泛的传播。这一场由全民“调戏凡客”的活动在短时间内大获成功。

另一方面凡客诚品再创造的便利性,广告模板“爱××,爱××,也爱×××,我只代表我自己,我是××”很容易被复制,同时大众化和娱乐化PS软件为网民的参与提供了创作工具。它在内容简单有趣的基础上保证参与的便利性,充分调动网民创造的积极性,而网民只需要往模板里加文字,就可以创造出新的传播内容和作品。

3、内容娱乐化趋势

随着当今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以及竞争的日益激烈,人们的工作生活压力也随之增加,使得人们希望通过娱乐的方式来进行自我宣泄,因而对娱乐的需求也越发强烈。而网络时代的到来所赋予的自由性,使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以娱乐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公共话语权,延迟了尼尔?波兹曼所提到的娱乐至死,个性特征的娱乐化将在网络时挥得淋漓尽致。

这条彰显个体的广告,网友在使用社会化交友社区和微博过程中热衷于传播信息、展示自我、调侃朋友,而这种轻松娱乐的方式很容易被网友们接受和认同。同时在不断创作“凡客体”的过程中,也将其当作一种娱乐手段。

豆瓣的“全民调戏凡客”活动中,以调侃娱乐圈明星、影视作品、角色人物的“凡客体”作品占据了整个创意图集的绝大部分。

4、文化认同

凡客体模板范文第2篇

>> “凡客体”和“蓝精灵体”之语言魅力研究 “蓝精灵体”现代人的生存焦虑 美丽的蓝精灵 贪玩的蓝精灵 聪明的蓝精灵 可爱的“蓝精灵” 蓝精灵的俘虏 可爱的蓝精灵 蓝精灵体 动词中的“蓝精灵” 弱爆的《蓝精灵》 “蓝精灵”的神秘旅程 闯入蓝精灵的世界 企鹅中的蓝精灵 动物中的“蓝精灵” 《蓝精灵:失落的村庄》 “蓝精灵”的高清体验 去西班牙寻找蓝精灵的家 穿越时空的蓝精灵 蓝精灵:大人的世界真可怕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fr=aladdin.

[2]Dawkins, R. The Selfish Gene (30th anniversary edition) [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3][俄]古斯塔夫・勒. 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 刘君狄译.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12.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OL]. [2016-12-06] http://.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701/P020170123364672657408.pdf.

[5][俄]巴赫金.巴赫金全集:第四卷[M]. 白春仁,晓河等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社,1998.

[6]杨勇. 论“淘宝体”的语体特征及其发展趋势[J]. 学术界,2014,(2): 171-179.

[7]李明洁. 年度词语排行榜述评与流行语的概念辨析[J]. 当代修辞学,2014,(1): 48-54.

凡客体模板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视节目创意;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G22文献标识码:A

纵观现在的国际电视市场,电视节目创意已经成为一个极具商业价值的全球性产业。一方面,《美国偶像》《与星共舞》这些成功的电视节目创意通过著作权交易的方式被引进到全国各大地区,在取得良好收视率的同时,也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收益。另一方面,电视节目创意的著作权诉讼也呈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知名节目被扯进了著作权官司。这是因为很多的模仿者采用了他人的电视创意,却不愿意支付许可费,由此也给电视行业带来了困扰:节目创意是否能够在著作权的保护下创造更多的利润,模仿式借鉴是否要为其“模仿”付出代价?

一、我国电视综艺节目创意保护的现状

我国在90年代后期曾有过一次关于电视节目创意的“克隆”侵权问题大讨论,但终止于我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现实。2006年10月份,因《舞林大会》涉嫌“克隆”侵犯BBC名牌节目《与星共舞》,其在华的版权购买者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宣称要将之告上法庭。另外《超级女生》也差点成为被告。英国电视节目制作公司Fremantle Media亚洲版权总监伊迪斯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时候,“他们没有购买我们的电视节目版权,必要时我们将对其提起法律诉讼。”电视节目创意的争议再次成为焦点。

任何电视节目的创意都是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一个综艺节目从背景布置、主持风格、游戏种类、游戏规则等设置,都有可能是一个节目与其他节目相区别并取得成功的关键。而且对电视综艺节目的构思、制作和维持均需要付出大量的脑力劳动及庞大的人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但是模仿他人的节目形式,实际上是无偿占用和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只需要投入很少的成本,就可以获得很大的回报。允许这样做势必会削弱原创者创作和投资的积极性,导致节目同质化严重,不利于电视综艺节目的创新和发展,不利于电视业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从国际上来看,迄今为止世界尚无一个国家有专门的电视节目模式版权法,更没有相关的国际公约。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在这一方面也是空白。但电视节目模式在不同国家会收到不同法律的保护,例如在英美等过都不同程度的收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这是因为电视节目模式的作者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应当和其他作品一样收到社会的尊重,他们因创造作品而产生的权益应当和其他作者因为脑力劳动创造了价值所产生的权益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电视节目创意本质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电视业界对知识产权缺乏一定的认识,为了在短时间内快速建立品牌节目,获得高收视率,往往直接复制国内外现有的成功节目模式,这不仅导致我国电视节目同质化严重,同时也带来法律纠纷。理论界也开始关注这个问题,也展开了这方面的讨论。对电视节目模式进行法律保护,可以从法律上保证制作者通过其创作活动获得精神鼓励和物质利益的权利,调动其创作活动的积极性,创作出更多的作品,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同时也能遏制电视台之间互相模仿,节目雷同的状况,促进电视节目的创新和发展。电视节目创意创新也是交流与传播文化的手段,也是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所以对电视节目创意进行保护,不仅对权利人本身,而且对文化经济和社会公众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我国电视综艺节目创意的法律困境

1.著作权法对电视综艺节目创意的保护困境

我国,电视节目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电视节目的创意却有着或多或少的窘境。究其原因,著作权法只保护对独创性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通常认为电视节目模块目前只能取得著作权法的不完全保护,只能保护其中的部分内容。电视节目中的场景设计、歌舞、话题等可以归到美术作品、音乐舞蹈作品、规则、节目形式等创意性的东西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电视节目模板都是建立在某个创意的基础之上,创意是一个电视节目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以,创意只能是一个思想,思想如果收到著作权保护,不利于文化的传播、只是的创新,对整个社会是不利的。无法获得版权保护,无论它多么具有创新性与商业价值。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视综艺节目创意保护的困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一个口袋法,对电视节目创意保护可以发挥很大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电视节目创意并不理想。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商业销售行为,对电视节目创意的克隆是否为商业销售行为定义不明确。

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保护电视节目创意保护的额具体条款,范围过于狭窄。除了总则以外没有可以具体适用的条款,从而导致实际操作十分困难。

3.其他法律对电视节目创意的保护困境

除此之外,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商业秘密等中都有一定适用性,但是均有各自弊端。总是让电视节目创意保护游走在沾边并不靠谱的边缘。

三、完善我国电视节目创意的法律保护

对电视节目创意能否受到著作权邻接权保护,是理论界的研究重点。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品的形式不断的发展演变,亦在思想和情感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出现了很多新变化,版权的对象范围也相应扩充。我国2001年新颁布著作权法,主要致力于解决与国际条约冲突的部分条款和因网络环境给版权保护整体带来的新问题。除此之外,对其他问题,尤其是版权法保护对象的扩充也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一项对象,也就意味着可以增加电视节目创意为著作邻接权的保护客体。

参考文献:

[1]胡智锋.《电视节目策划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2]任自力,曹文泽.《著作权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凡客体模板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控制;途径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了满足城市对于住房的需求,城市建设逐渐加快,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每年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多达十几亿平方米。只有对建筑工程中的所有人、物、材料、机械以及施工技术等进行合理的管理,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才能使建筑业的生产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进而推动建筑领域的发展。

一、建筑工程管理的意义

如何有效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控制已成为建筑施工方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建筑工程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管理决定着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水平,影响着工程项目的进度和施工方的稳定持续发展。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在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中,工程项目施工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影响质量的因素很多,如使用材料的微小差异、操作的微小变化、环境的微小波动,机械设备的正常磨损,都会产生质量变异,造成质量事故。

二、建筑工程管理的原则

1、分级管理

在建筑工程管理执行过程中要按照施工管理责任划分管理内容做到分级管理,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全面实现安全、质量、工期、效益目标。

2、预防为主

必须要强调超前谋势、方案领先,做好统筹安排。在工程质量管理,积极预防事前管理从过去的消极彻底改变。 因为好的建筑产品是好的设计,好的施工产生的。 必须在项目管理的全过程,采取各种措施满足不同质量要求,以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如果确保项目的质量,就有了可靠的前提条件。

3、防范风险

在管理过程中必须增强危机意识,始终谨慎小心,建立风险预防和危机管理机制,确保不发生大问题。

三、建筑工程管理控制的当前现状及存在问题

建筑工程管理的主体是以施工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经理部,即作业管理层,管理的客体是具体的施工对象、施工活动及相关生产要素。主要有如下特征:一是施工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他们对施工项目全权负责;二是施工项目管理的对象是项目,具有时间控制性,也就是施工项目的运作周期(投标—竣工验收) ;三是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是在一个长时间进行的有序过程中,根据阶段及要求的变化,管理内容也发生变化;四是施工项目管理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工作。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方采用传统的粗放式进行工程管理,整体管理水平较低,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只派技术人员去现场检查,统计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材料,验收工序,审核是否按图纸施工,这样给施工质量埋下了隐患,建筑企业的竞争力得不到相应的提高,不能有效控制施工企业的建设成本,更不能有效保证施工管理和成本管理的实施。在整个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强化建筑工程管理意识不足

在很多建筑企业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以为过度重视工程的成本与经济效益道德好坏,并没有将安全生产放在足够重要的位子。有些领导无暇顾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文件,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常常被忽视,极大地阻碍了施工安全生产的实施。

2、施工质量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现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体制方面还存在若干漏洞,施工单位在进行分包时,分包后的工作范围不能很清晰的划分确定。施工单位只是考虑自身经济利益,希望其他施工单位去承担更的工作任务,自己承担较少工作任务就能获得项目的经济效益。这就造成了施工工作划分范围上的漏洞,使协调管理变复杂。

四、建筑工程管理的有效途径

1、完善的工程管理制度

制定工程管理制度,为管理工作创造便利条件。遵循工程管理原则中的超前谋势,强化预防原则,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布置。首先,设计施工现场布置图,根据施工阶段不同对施工现场进行调整;安排施工设备、材料堆放地点,不允许出现乱堆乱放现象;施工现场道路要畅通无阻、整洁平坦;施工场地要平整做好排水设施;施工现场水、电线路妥当;在有要求时要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围墙;施工现场卫生及生活区卫生要有专门人员负责,保证清洁卫生;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火防盗措施合理可靠;现场模板、钢材、配件分类堆放,做好防腐保护;木质材料要做好防雨防火措施。对于工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明确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责任所在,并与考核制度挂钩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2、加强工程进度管理

施工进度的检查与进度计划的实施是融汇在一起的。施工进度计划的检查是计划执行情况的反馈和信息来源,是调整和分析施工进度的依据,是进度控制最重要的步骤。进度计划的检查主要是通过把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进行比较,从中找出项目实际执行情况与进度计划的偏差, 并对产生偏差的各种因素及影响工程目标的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估,以及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监理单位、承包商及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当工程进度出现大于十天以上的偏差时, 一般要分析偏差的原因,分析偏差是否影响到后续工作和总工期,这种分析是通过时标网络计划进行的。 在采取各种手段解决进度滞后问题后,一般还要调整工作顺序、改变某些工作的逻辑关系、缩短某些工作的持续时间等方法,用工期优化的方法对原网络计划进行调整。 针对某些工作的实际进度,及时调整好后续工作的进度计划安排;随时注意单元工程形象进度以及施工能力、设备、材料供应情况。

3、提高施工工艺,加强施工工序管理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操作规程以及施工工艺必须严格依据准则和法律法规,工程作业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章制度。据统计资料分析,建筑工程中材料费用约占总投资的70%,因此,建筑材料无疑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施工管理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偷工减料、缩短工期,并制定相应的奖罚制度明确施工管理岗位职责并切实落实。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及道德修养,较强的专业知识,熟悉建筑材料基本性能,具备一定的材料质量鉴别能力;时掌握材料造价信息,招标优选供货厂家;按合同和施工进度的要求,能及时组织材料供应,确保正常施工;严格执行材料试验、检验程序,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进场的建筑材料要完善现场管理措施,做好合理使用。

4、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建筑施工人员技术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具有非凡的意义。但是建筑施工人员数额庞大,且年龄、文化、技术水平良莠不齐,相差甚多,无疑为强化其知识技能的实施带来了难度。为每个级别的施工人员量身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和目标很有必要。比如,对于新入职的施工人员首先要灌输安全第一、认真负责、遵纪守法的思想,还要进行专业技术的培训,防止出现严重的施工差错及事故。在管理工作中还要建立一套奖罚责任制度,从管理层到施工班组分级管理,增强员工工作的责任心,提高工作积极性。检查验收中还要对施工常出现问题的地方认真分析,对土建与电气、给排水交叉部分、预留洞口、预埋件等工作要及时检查,协调各专业工作,场技术人员明确自己相关责任,签字确认。

结束语

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是一个需要多方配合完成,涉及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物资、运营等部门和单位。因此,只有各方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成本管理、进度管理和安全管理,强化建筑工程施工效率,提高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 李新桥,徐超红.浅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J].山西建筑,2010,(34).

凡客体模板范文第5篇

在我国目前的民法研究中,学界对于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重要问题缺乏系统而又深入的梳理,甚至鲜有学者明确提及“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概念。至于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分析、具体内涵的深刻揭示更是未有人探究。一些学者忽视了对法理学上法的功能、法的社会功能的基本理论的链接,将“民法的功能(或作用、职能)”与“民法的社会功能”混同,题为“民法的功能”,实则对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内涵的归纳,但这种归纳本身也不够全面与深入。而事实上,深入地研究民法的社会功能,对于推进民法本身的学术构建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均有着重大的意义。故撰此文,以求教于专家。

一、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

社会功能,是指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所具有的一定的能力、功效和作用。这一概念由孔德、斯宾塞最早提出,以此作为社会和生物有机体之间的类比。他们认为社会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彼此根据不同的需求,执行不同的社会功能。[1](P4490)在我们看来,所谓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显然,民法的社会功能应是民法的功能之下位概念,与民法的规范功能并列。它与民法的规范功能以及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具有以下本质特性:

1.与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

首先,与规范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民法发挥其功能的过程分析之基础上。毫无疑问,民法要通过其自身的运行发挥其社会功能,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首先必须规范人的行为(主要是人的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实现民法的规范功能,经此才最终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即民法社会功能的实现。因为社会是一个抽象的存在,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它是经由人的活动才产生的,没有人的活动则无从产生社会关系。[2](P253)那么,法律要实现对社会的影响,最直观也是最基本的方式就是规范人的行为。由此,我们说民法规范功能是实现社会功能的手段,而社会功能则是规范功能存在的终极目的。所以,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在层次上高于规范功能,具有根本性。

其次,较之于规范功能,民法的社会功能还具有独立性。依法理,法的规范功能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或者哪一个部门的法)都具有的。所以,当论及某个部门法的规范功能时,我们往往都以指引、猜测、评价、教育、惩戒等为其内容。由此,民法在规范功能方面与宪法、刑法、行政法等主要部门法的规范功能是基本趋同。反观民法的社会功能则表现出很强的独立性,在具体内容上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是不同的。当然,这种差异不仅仅存在于民法,实际上各个部门法的社会功能都是不同的,它源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如:刑法的社会功能主要是预防和惩治犯罪,而行政法则主要是保障行政治理有效实施,等等。

最后,民法的社会功能还具有变迁性,即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民法的社会功能也在不断的调整、变化。笔者认为,民法社会功能的变迁,导源于民法价值的发展,民法本位的转换。以所有权制度的演进为例:近代民法是资本主义自由商品经济的反映,由此奉行所有权绝对原则,这使得私人财产和个人意志得到了极大的尊重,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当时,民法的社会功能就表现为确认和保障“私权的‘绝对’自治”。

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自由商品经济的弊端逐步显现,并最终导致了垄断商品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近代民法也开始向现代民法转型。同时促成了所有权制度的价值变化,所有权社会化思想得以出现,强调所有权的行使不以满足个人利益为限,同时也应为社会公共利益。由此,现代民法的社会功能除了坚定不移地强调“私权神圣”外也承认“私权的行使不能损及社会公共利益”。这无疑是民法社会功能的一次成功调整。这种变迁性显然是民法的规范功能所不具备的。无论是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其规范功能都基本体现为五种,即指引、评价、教育、猜测与惩戒。民法的规范功能之所以表现恒定性,主要源于法的规范功能是手段,体现了法的技术性,而法的技术性是趋于稳定的。

2.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更具基础性

如前所述,各个部门法由于有不同的调整领域所以其社会功能存在差异。假如将各个部门法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功能视为一个体系,那么,在该体系中民法的社会功能是基础性的。首先,民法调整的民事生活就具有内容的广泛性与基础性。民事生活是人们天天都在经历的最基础的生活,相对于政治生活而言与人们更为贴近。由此,民法在这一领域发挥功能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具有基础性;其次,民法的社会功能突出表现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这一功能的存在与发挥是其他部门法功能发挥的前提,如:刑法等保护型实体法,其功能的发挥是以民法等调整性实体法确认了权利的合法性为依据的。所以,民法被誉为万法之基,其社会功能具有极强的基础性。

二、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

深刻、全面地揭示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内涵,是研究民法的社会功能所必须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在我们看来,民法的社会功能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剖析其具体内涵应从“核心内容”以及“核心内容的具体展开”两个层面进行。所谓“民法社会功能之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从而构建并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即“私人”生活的秩序),以促进人的自我解放。这是对民法社会功能的高度抽象和概括。相对于下文的“具体展开”而言,它具有本源性。“具体展开”只是“核心内容”在各个领域所必然产生的影响。实质上,通过解读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我们会发现其本身也是呈递进关系,逐步深入,互为因果。“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这是民法对社会产生影响的第一步,更是它对整个人类社会划时代的影响。私权,即私法上之权利。它“体现了人对自然的熟悉与超越,是人类个体对群体的抗争与和谐一致,是人类整体对个体生存价值的承认与尊重。”[3](P114)可以说,私权是人的基本生存手段,民法对它的“确认”就是对人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确认。简言之,民法通过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树立了“私权神圣”的观念,实现了“人真正为人”,彰显了民法是人法,是权利法的本色。“平等地确认私权”是民法通过创设“权利能力”的概念,并强调民事主体在获得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地位,而得以实现的。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得以享有权利的资格,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一切民事权利(即一切私权)。而任何人在民法未赋予其权利能力之前,都只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人。当其无法成为法律上之主体时,他的生存状态也是缺乏保障的,如:在民法未赋予其生命、健康、名誉等人身权时,他的这些人身利益都是处于危险状态的,至少是缺乏公力保护的。诚然,现代民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性价值时,会形成对具体人格的构建,造成权利能力范围上的局部“不公平”,如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劳动者与雇佣方之间,法律往往赋予消费者、劳动者等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事主体更多的非凡权利,但这种局部的私权的“不平等”却主要是针对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是现代民法面对近代民法由于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所造成的尴尬的一种功能上的调整。即使要将其称为“不平等”也仅仅只是表象上的,而非实质意义的。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并没有止步于“平等地确认”私权,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民法还有私权“保障”的相关制度跟进。民事主体行为制度的构建基本解决了私权实现问题,而民事责任制度的设立则实现了对私权的全面救济。这样的私权体系才可谓完整,才真正树立了“私权神圣”的理念。私权才真正具备了对抗公权的能力。

民法在实现了私权体系的成功构建后,实质上就已经完成了“私人”生活秩序的和谐构建与维护,即:“私人”生活秩序的形成是民法确认和保障私权的必然结果。在此,我们只需要阐释“为什么‘私人’生活的秩序就是社会的基础秩序?”众所周知,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维护的是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但并不能说对政治国家就毫无影响,实质上民法对政治文明的影响十分深远,下文详述),而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范畴。

在一个权利本位的现代社会市民社会是优位于政治国家的,它的健康有序对整个社会而言具有基础性与根本性。“促进人的自我解放”则可谓民法社会功能最高层次的实现。民法是人法,它通过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一方面要构建和维护“私人”生活秩序,而另一方面它也在整体上为我们树立了一个标准的人的模板。这是一个理性的、赋予公共精神的人,他将民法所确认的一切尚处于客观权利状态的私权积极地实现为现实的主观权利。试想假如人人深受民法的这种引导与影响,并像那位民法所树立的标准的人一样,“最大限度地获得了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那么他就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那个标准民事主体的境界,不仅是一个非常幸福的主体,而且也是一个极为丰富和高尚的主体;假如全社会的人都最大限度地获得了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那么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4](P70)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为人类展示了一条自我解放的“大道”。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条件的不同,人的差异是很大的。在庞大的民事权利体系中,任何民事主体或多或少都只能根据自己的条件现实地享有某些民事权利”。[4](P70)民法全面地确认和保障私权的目的应在于鼓励每个民事主体尽可能多的甚至全部实现这些权利。基于此,笔者在抽象民法社会功能之核心内容时,所运用的是“促进”人的自我解放,而非“实现”人的自我解放,更不是“实现”人的“全面”解放。

三、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展开

1.民法孕育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发展如前所述,本文并不探讨民法的阶级统治功能,但并不意味民法与人类的政治生活毫不相干。相反,民法对于政治的影响应是极其深远的。关于“政治文明”的概念和范畴,国内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它的基本要素和结构做出了研究和探讨,也提出了见仁见智的观点。其中,有学者认为,从政治文明的要素和结构来看,它在横向上是由民主政治和法治两个方面,在纵向上是由组织、制度观念和设施等几个不同层次的政治文明构成的一个文明系统。[5]就此尽管学界还有其他划分,但大多遵循这一思路,尤其强调政治文明与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必然联系。所以,笔者认为,民主政治与法治应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或重要内容)。以此为基点,我们展开论证。

首先,民法与民主政治。所谓民主政治,就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主决定事关自己福祉的事情,真正平等地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虽然“人民当家作主”似乎只是一个理念,但它却与民法有着极为深厚的渊源。对此学者曾有过经典的概括,“在一个没有民法传统、没有民法文化的国度,民主政治只能是乌托邦。”[6]因为:第一,民主政治的实现是以承认个人人格独立、平等,肯定社会个体有其各异的、独立的利益诉求,并且充分地相信人们能够理性、自主地决定自己事务为前提的。简言之,民主政治是以确认社会普通个体主体地位为基础的。而纵观人类历史,民法无疑是确立这一民主前提的“第一人”。它通过赋予个体平等的权利能力,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实现了“人真正为人”,并通过构建和维护庞大的“私权体系”,肯定了个体各异的、独立的利益诉求。不仅如此,民法还以理性人的假定前提及意思自治等相关制度设计承认和保障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定者,鼓励人们独立自主地争取权益。独立、权利、平等、自由、意思自治等民法精神直接培养了社会成员自己为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决策的民主观念和思维。[7]

第二,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则是“社会契约”理念。它是“平等选举”、“政治监督”与“政治责任”等制度设计的思想依据。而“社会契约”理论正是古老的民法契约理论不断沉积演化而形成的历史结晶。就这一问题,梅因专门指出“社会契约”理论应源于民法契约理论而非其所预设的“自然状态”。他在研究早期的契约形式“耐克逊”时指出:“在一个契约合意下的人们由一个强有力的约束或连锁连接在一起,这个观念一直继续着,直到最后影响着罗马的‘契约’法律学,并且由这里顺流而下,它和各种现代观念混合起来”“罗马‘契约’法律学提供了一套文字和成语,充分正确地接近当时对于政治责任问题所具有的各种观念。”[8](P178,195,176,174,156)这实际已经说明,民法上的“契约”制度流传到后来,就已向社会文化与政治领域浸润与扩展;第三,民主政治中最可怕的是社会成员的政治冷漠和消极,它需要社会成员具备良好的公共精神。而培育参与政治的公共精神的途径,当然不在政治领域,不在于空洞的政治号召,而在于民法所调整的并表现于民法文化的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民法要求人们以公益精神严格履行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遵循老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从而实现私益与公益的平衡。它还以返还遗失物、无因治理、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同所有、共同治理等制度直接指导和鼓励人们关心他人、关注公共事务。[7]综上所述,民法应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作为一种“基石”其“发力”的方式仍是“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所以,我们将“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抽象为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这种对民主政治的作用仍然只是核心内容在人类政治生活领域所带来的一种必然的客观后果。

其次,民法除孕育了民主政治外,更是政治文明的另一要素“法治”的根本。政治文明的根本是法治文明,而法治文明的实质与核心乃是私法文明。私法即民法,由此民法为法治之根基或者说支点。这源于:

第一,法治以权利为核心,保障权利是法治目标。而民法是权利法,它以权利为其构建的基础,所以民法应是法治权利精神的发祥地。民法的权利观念引起了整个法律的革命。在权利旗帜的指引下,宪法成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圣经;刑法的罪刑擅断主义被改变为限制司法权、保障公民私权利的罪刑法定主义;刑诉法的有罪推定被改变为无罪推定;控制行政权滥用的行政法问世,等等。一切法律的延续或诞生都要经过民法权利观念的洗礼;[9]

第二,民法价值最充分地体现了现代法治价值。而最能反映民法本质特征的价值是:秩序与安全、自由与效益、公平与正义三组价值构成,科学熟悉民法的价值体系是现代法治价值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10]

最后,民法孕育政治文明要素的过程实质就是一种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过程,对此无需赘述。当然,这方面的功能并不是现代民法所独有,它更多的来自于从近代民法发展至现代民法的积累与沉淀。

2.民法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促进财富的增长与有效利用对于民法社会功能在政治生活领域能得以施展,也许人们还存在理解上的困难。这归因于民法对政治文明的影响往往是隐性的,非直观的。与此相对,民法的社会功能在经济领域的实现则绝对是显性的、直观的。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市场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它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提供法律保障,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它的基本法律制度全面地反映了商品经济运动中主体之间的独立性、财产所有权的自主性、相互经济交往的协商性、损害经济利益的补偿性,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行为规范。如: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以及债权制度(主要限于合同领域),分别反映或者说规制了,商品交换中的当事人、交换客体以及交换规则。而民法中的商法从其产生到不断的壮大无疑更加直观地体现了民法与商品经济之间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如:保险法、金融法等商事法律的诞生,就与保险市场、金融市场的出现密切相关,是人们对这些市场产生法律调整的诉求之落实。一部“正义”的民法,就应该是对整个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状况的“准确”把握。究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笔者认为应该是带来社会经济的繁荣、有序和发展。当民法通过前述的一系列具体制度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后,其必然的结果是整个社会财富的增加,人们整体生活质量的提高。而实现了对财富增长的促进之后,民法仍然通过巧妙的制度设计,来进一步实现对已有财富的有效利用,其目的不单单只是防止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实现“物尽其用”,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启动又一轮的财富增长。所以“增长”与“充分、有效地利用”是互动的。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的创制、对于物的交换价值的开发、取得时效制度的设立等等都是为了促进物的有效利用,可以预言这样的制度在民法未来的发展中还会越来越多。

3.民法鼓励和保护精神文化产品的创新与利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现代社会文明可以分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而民法对精神文明的推动与影响同样十分深刻。这种影响可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民法鼓励并保护精神文化产品的创新与利用。精神文化产品,包括各类作品、专利技术、商标等智力成果。就其“量”的方面是否丰富,“质”的方面是否体现创新,是衡量一个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而民法在这一领域发挥着其他法律所无法替代的根本性作用。民事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无疑是整个私权体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正是有了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保护,才有了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才有了对侵犯创造者权益的侵权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的法律依据。当然,民法决不仅仅停留于对创造者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它还确定智力成果可以有偿使用和转让,鼓励创造者推广应用其成果;承认和保护智力成果传播者的权益,规定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和强制使用。由此形成了对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积极影响,即:精神文化产品的数量极其丰富多元,而独创性不断增强,最终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的进步。试想若无民法(主要是其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的产生和传播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我们可以断言:人类绝不可能如此快速的走向知识经济时代。民法对于精神文明另一方面的影响相对前述的第一层次更为深层,可以总结为:民法用民法文化熏陶人、用民法精神培养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精神与灵魂。民法文化是市民社会的文化基础,而倡导民法精神是这一文化的核心。

究竟什么是民法精神?笔者认为,它至少应包括权利、理性、平等、自主、诚信、协作、责任等要素。尽管“民法精神”在文字表述上是抽象的,但决不是无法熟悉和感知的;“民法文化”也不是虚无缥缈的,二者都是可以通过对民法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和评价标准的分析而熟悉的,都是可以在各项民法制度中得以体现的。第一,民法精神是权利精神,这一点从民法是权利法的基本性质即可得以诠释,组成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民事法律规范以授权性规范为主,义务性规范所占比例极为有限;任意性规范居多,强制性规范较少,其目的也是给予个人行使权利、实现意思自治保留广阔空间;第二,民法对民法精神的平等、诚信要素的体现则主要是通过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老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和实施来加以贯彻;第三,民法的具体制度也融入了民法文化中倡导协作的内容,如:民法直接以债、合同、物权的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等制度鼓励引导人们通过与他人协作获得利益,实现自我发展;最后,对于民法精神中责任意识的培养,民法的具体制度体现得更为明显。以合同责任为例,不仅有违约责任的设立,倡导或者说威慑当事人履约。更加周延的是,还有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实现了对合同从磋商缔约到全面履约的全程监控,这无疑是民法在具体制度的设计方面,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的最佳体现。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一个社会凝聚了浓厚的民法文化,每一名社会成员都深受民法精神的熏陶时,这个社会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应是程度很高的。

4.民法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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