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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
【考点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继承纠纷由专门的《继承法》调整。
【解释2】经济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请仲裁。
【解释3】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释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2014年)
A.自然人之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的纠纷
B.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
C.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因纳税发生的争议
D.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
【答案】D
【解析】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有:(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选项A);(2)行政争议(选项C);(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选项B)。
【例题2·单选题】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
A.某公司与其职工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高某与其弟弟因财产继承发生的争议
C.某学校因购买电脑的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发生的争议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与该公安局发生的争议
【答案】C
【解析】(1)选项A: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法》;(2)选项B: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3)选项D: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
【考点3】仲裁协议(2015年多选题)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解释】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协议必备内容的有(
)。
A.仲裁事项
B.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C.选定的仲裁员
D.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答案】ABD
2.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乙未声明有仲裁条款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首次开庭后,甲提出应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解决纠纷、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法院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该案管辖权事宜
B.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C.法院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效力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D.法院终止审理,由仲裁机构审理该案
【答案】B
【解析】(1)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驳回乙的起诉;(2)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后”才提交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应选B。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仲裁协议无效的有(
)。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扶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胁迫高某与其订立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选项B: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3)选项C: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4)选项D: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5年)
A.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B.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效力
C.当事人对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只能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D.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考点4】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2014年多选题)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仲裁员审理案件时必须回避的有(
)。(2014年)
A.是本案的当事人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D.接受当事人的礼物
【答案】ABCD
3.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6.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考点5】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例题·单选题】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C.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答案】A
【解析】(1)形成2种不同意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形成3种不同意见):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仲裁裁决的撤销(2015年单选题)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例题·单选题】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期间为(
)。(2015年)
A.10日
B.15日
C.6个月
D.2年
【答案】C
第五单元
民事诉讼
【考点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
①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多选题)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2015年判断题)
3.协议管辖(约定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解释】(1)买卖合同当事人如果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了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按照约定;(2)如果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1·多选题】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该类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2013年)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票据出票地法院
D.票据支付地法院
【答案】BD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地域管辖的表述中,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4年)
A.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可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
【解析】(1)选项A: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选项B: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选项C: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选项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3·多选题】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4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答案】BD
【解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长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厦门)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4·判断题】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一直受到国内诸多学者的质疑,有的认为经济法本身不成其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就谈不到独立的经济法责任。有的认为经济法责任没有独有的责任形态,其责任追究方式不过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而已①。有的认为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背景下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足以实现对全部法律关系违法行为的制裁,没有必要再创设“经济法责任”②。针对上述质疑,本文认为,这些观点的形成无不建立在对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的观念之上,将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看作是颠扑不破的固有规律,忽略了法隶属于适应和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范畴的本质,从而没有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识到法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创新性和适应性的变革。经济法正是为了规范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交往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而出现的“高级法”,其自有一套不同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价值理念、制度功能、主体范畴和行为规范目标,为了实现其法益,经济法必然确立从责任追究宗旨、责任追究方式、责任承担主体都不同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理论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具有独立性的经济法责任。
一、经济法固有的制度功能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根源
随着社会经济交往形态的复杂化和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目标手段的多样化,出现了许多传统法律部门无法企及的社会关系。传统的民商法以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私人交往为宗旨,以交往各方权利义务的“均质性假设”为规范手段③。当出现私人权利损害时,民事法律责任主要采用“填补性”的救济措施,以使受损害方的权益回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以消费品买卖为例,传统的民商法以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价值目标为交易原则,关注的是买方和卖方在合同关系中的相对等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责任以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排除妨害等补偿性责任方式为主,故一旦卖方向买方销售了假冒伪劣的货品,买方通常向其追究更换货品或退货返还货款的法律责任。这些主张只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产生对经济交往个别受害者的权利救济的作用,而没有对恶意欺客的商家起到惩罚的作用。这与民商法以维护私人之间个别交易秩序为宗旨的制度功能有关。
但我们应当认识到,对恶意欺客的商家仅仅用维护个别交易秩序的民商法调整是远远不够的。用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由于经营成本显着低于其他合法经营的商家,会造成其在竞争中取得一定的优势地位,从而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甚至可能造成其他商家在趋利心理下效仿,从而破坏整个行业的发展。这就意味着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会产生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个体成本”,而且会产生整个市场秩序受到破坏的“社会成本”,同时也说明法律不仅要关注对于“个体成本”付出的补偿,还要考虑对“社会成本”付出的补偿。而这些整体性或全局性的后果一旦出现,以个别交易秩序为立法价值取向的民商法未免力有不逮,而仅以填补个别交易主体利益损害的民事责任来制裁商家显然不能弥补“社会成本”付出的损失。而行政责任则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违法后果,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畴过于狭窄,在法律关系主体各方都是商业主体时则无用武之地。刑事责任虽然关注整体社会秩序,但适用时要求社会秩序被破坏达到一定的恶劣程度,适用条件较高,不能普遍调整经济交往中的所有争议。
经济法正是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对整体社会利益调整缺位或不足的前提下产生的,是社会经济复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从经济法最初的立法动机看,经济法的固有制度功能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以更广泛的市场主体为调整对象,致力于构建全体社会经济成员普遍和谐发展的经济秩序。以此为出发点,经济法制度体系中必然存在以恢复整体秩序、弥补整体秩序受破坏所产生的“社会成本”的损失为己任的法律责任要素,即经济法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独有的特征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责任有其独有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所不具备的,这说明了经济法责任的特殊之处,不能被其他法律责任所替代,是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一类法律责任。
1.经济法责任具有社会性。由于经济法的制度功能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经济法责任的诸多制度安排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经济法责任中的责任承担的方式、责任承担的要件、责任内容等制度要体现对“社会成本”的考虑,故其不仅具有经济性,而且具有社会性;不仅具有补偿性,而且具有惩罚性,使违法者在受到惩罚后慑于法律责任不再引发社会成本。经济法责任是从全社会的高度来维持整体社会公共利益不被破坏,这样的社会性视角,其他法律责任不具备,基于各自的制度功能也无法具备。
2.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性。经济法责任的复合性包括两重含义,其一为责任形式上的复合性,其二为责任功能上的复合性。责任形式上的复合性指在经济法责任形式上财产责任形式和非财产责任形式并重,如对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既有没收所得、损害赔偿等财产责任,又有信用减等、资格取消等非财产责任形式,财产责任形式意义在于补偿和经济惩罚,非财产责任形式意义往往在于将违法典型公示并产生社会威慑,从而预防经济秩序被再次破坏。责任功能上的复合性指经济法责任不仅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功能,还有对积极与违法行为斗争的经济活动主体的肯定评价和鼓励功能。如消费者若发现销售者或生产者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则商家通常要对消费者予以双倍赔偿。双倍赔偿就不仅体现了对经营者的惩罚,而且有肯定消费者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其与违法经营者斗争的意义。相对应的,民事责任体现的是填补性的救济,不具有积极功能;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体现的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上或主体人格、主体人身上的惩罚,对罚没财产通常收归国有,更不能体现对受害方或责任追究方的鼓励和肯定。
3.经济法责任具有不均衡、不对称性。依据经济法律关系的主动与被动关系,经济法主体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即市场规制法中的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宏观调控法中的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④。经济行政主体往往是具有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机构,即调制主体;而市场主体则由不同的经营者、竞争者和消费者组成,是调制受体。在干预市场运行的过程中,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相应的责任承担也有差异。如在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中,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政府机关干预经济的行为加以规范,故对经济行政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相应地经济行政主体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较多。这有别于民商法主体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均质性假设”,呈现出明显的在主体权利义务设计和责任承担上的不均衡、不对称性。
三、经济法责任特有形态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制度基础
事实上,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大多强调,经济法规范中较多地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责任追究方式来制裁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主体,并以此为理由强调经济法责任实际上就是上述三种责任。但我们应看到,经济法责任对诸如“损害赔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责任方式的采用,虽然与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术语相同,但不过是与二者一样采用了相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并不代表其责任追究的功能和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等同于民法或行政法,其责任追究目的在于维护整体社会公共利益。这就使得在经济法关系中使用“损害赔偿”等责任形式,并不是对违法行为主体追究民事责任,而是追究其经济法责任。
法律责任的本质是对责任主体权益的限制和剥夺,而责任主体能被限制和剥夺的权益种类又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发展出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当近代和现代的法律制度逐渐成熟以后,法律所能使用的责任形式基本上被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瓜分完毕⑤。晚近发展的经济法只能在现有的责任形式中选择使用以构建自己的法律责任体系。责任形式的重合并不代表经济法责任就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事实上,在现有的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中,共同采用同种责任形式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既然民法、行政法、刑法能同时采用罚没财产类责任形式,如民法上的惩罚性违约金、行政法上的罚款、刑法上的罚金,那么经济法采用与民法同种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又如何能说明经济法责任就是民事责任呢?
况且,经济法发展至今,还产生了诸多民法、行政法、刑法所不具有或忽视的责任形式,这些独特的责任形式体现了经济法的制度功能,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1.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在民商法中受到忽视,却在经济法中受到极大的重视,并有扩大适用的趋势。这种责任形式具有四种功能:对受害方的赔偿、对违法行为主体的制裁、对违法行为主体再次违法的遏制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威慑、对受害方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鼓励。其不仅能很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而且能够维持和保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具有鲜明的经济法立场与特色。
2.信用减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若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减等,则是一种惩罚。如信誉评估制度、纳税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等就具有信用减等的责任效果。
3.资格减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资格同其存续和收益紧密相关。因此,取消市场主体的某种资格,如吊销营业执照、取缔特殊行业从业资格,使其失去某种活动能力,就是对经济法主体的一种重要惩罚。因为,这种责任通常由经济行政机关做出,故有些学者称这种责任为行政责任。但应当看到这种责任形式与行政法责任的责任目的不同,并不在于维护行政的权威和保持政府的廉洁性,而在于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责任。
4.改变或者撤销政府经济违法规定和行为。这是针对经济行政机关在进行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给予否定的责任形式。在部分经济法律规范中有立法体现,如《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中的一些条款体现了这种责任形式。
1.教学计划安排不合理
目前在大多中职院校《思想政治》是作为公共基础课程,该课程一般放在一年级上学期开设,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到了经济基础以及法律基础的相关知识。但是,经济法基础作为专业课程一般在二年级的时候才能开设。但是,这两个课程从主旨思想以及相关知识点方面都有很大衔接,可是两个课程之间的时间间隔为一年左右,这样使学生在学习经济法基础课程时感觉与前面的知识点衔接不上,好多基础的东西全都忘记了,这样使学生在课堂上的理解难度大大增加,降低了学习的效率,并且感到枯燥乏味经常走神。
2.教学的方法过于僵硬
经济法基础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可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性质,硬性的法规条文比较多,所以课程主要是以讲解为主。可是如果单靠老师一味的说教,根本无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因此教师的教学方法应该多样化,比如通过案例分析让同学参与讨论,一方面调动了积极性,另一方面还培养了学生的兴趣。同时还应该努力寻找其他的教学方法,比如模拟法庭,增强学生对法律条文的实际应用能力,从而提高教学能力。
3.中专生自身特点
中专生所处的年龄段有其固有的特点,有些同学缺少学习兴趣,无法集中注意力,有些同学严重偏科,有些同学叛逆心理比较强,情绪起伏比较大。这些都使得他们对条理性比较强的经济法基础产生抵触情绪,认为学习这些就是为了应付考试,与自身未来职业发展的关系不大。另外,由于阅历较少的关系,很多同学无法把学习的知识点和日常生活联系在一起,认为这些法律仅仅存在于案例中。因此在教学时,应该考虑到学生的特殊性,才能提高教学质量。
二、针对经济法基础教学的改革建议
1.教材的改革应更具有实践性
经济法基础教材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职业性和实用性。现在的教材一般都是针对老师讲解用的,并没有针对学生未来实践的目的编写,教材多以理论为主,缺少案例分析,在课后的思考题大多是名词解释等,目的是巩固学生的基础知识,同样缺乏实践性。因此新的教材的改革必然要添加足够的实训内容,不仅要包括知识理论,还要启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另外,教材应该突破传统的纸质版,应该不断引入多媒体教材和电子教材。
2.教材的改革应更具适用性和时效性
选择教材的基础是“适用性”,教师在选择教材的时候必须注重所选教材是否符合课程教学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并且还要联系到学生的特点,看教材是否具有启发性,难度适中,深度适宜。其次,时效性也是选取教材的重要标准,很多老的教材,其中的案例已经过时,学生们理解起来比较困难。随着近几年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许多法律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因此教师在选择教材的时候要选择最新的版本,更要站在科学的前沿对内容进行讲解,及时对教材中的陈旧内容进行纠正,确保学生的知识来源的正确性。
3.针对学生特点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
中职经济法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人才,通过课堂的学习可以熟练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因此单纯的理论研究根本无法满足这样的教学目标。但是由于中职学生大多处于青春期,学习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兴趣,因此应该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首先,应该对教学内容进行分类,有些是较简单而非重点的,有些是重点难理解的,对于前者可以设立情景自学,让学生独立完成,以小组展示自学成果的方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对于后者需要教师首先对知识进行过讲解,再带领大家在案例讨论中深化对知识的理解。这样避免了知识点太难学生产生受挫心理。最后,教师在选取案例时要贴近生活,让学生可以举一反三,启发学生说出身边和所学知识相关的事,培养学生的逻辑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三、结语
案例教学法也叫范例教学法、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是在学生掌握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基本法律知识、教学内容和目标,采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探讨,以达到学生掌握基本的教学知识以及锻炼分析能力和运用能力的目的。案例教学法不是直接讲述比较枯燥的理论,而是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分析,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使学生获得法律理论知识和运用法律知识的经验。做为一名中职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了解我国有关经济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是适应法治社会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一种最基本要求。《经济法基础》课程是公共基础课程。无论对以后的继续学习还是就业,经济法的知识都会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分析法和经济法教学的有机结合,是提高《经济法基础》教学和学习效果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1 《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经济法基础》这门学科,对于中职学生来说,真正要掌握得较好,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它涉及到经济领域方方面面的知识,如经济法律概述、公司法、企业法律制度、破产法、合同法及商标法等,跨度大,容量多,知识点密集。而我们的教学对象是对经济法律知识几乎没有感性认知的十六至十八岁的学生,因此必须针对学习对象的特殊性,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才能使学生真正学会并用好经济法律知识。
案例教学法是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真实法律案例,提高学生对教学案例分析能力和运用能力的一种启发式教学方式,让学生在案例教学中摆脱枯燥的专业知识记忆,在对学生分析能力、创造能力、表达能力等诸多能力的培养上,在教学实践的中得到了师生的欢迎,也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2 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活动中的实施
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活动中有许多特点,它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分析能力为核心、真正体现职业教育“学以至用”的教学方法。它具有实用性、针对性、新颖性、时效性等优势特征,这正如在烹饪时只有加入各种佐料,菜才做得有香有色,而一节课也同样,引入相关案例,学生学起来就会变得有滋有味不再会有枯燥无趣的感觉。然而这佐料何时加,怎样加,是大有讲究的,否则即使是质同、量同的佐料,也不一定能达到预定的效果。所以,我们应根据中职生的学习、认知特点,具有针对性地做好精选案例的收集和运用,只有这样才能在教学的过程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教学效果。
2.1 选择具有实用性、针对性、新颖性、时效性教学案例
《经济法基础》教材中的内容知识性强,多为法律条款理论知识,案例较少,理论知识难度大,这对中职学校学生而言,在知识内容的理解和掌握方面会带来很大的难度。针对这个问题,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就需要引入案例教学法,使学生在生动案例教学法中享受法律知识的“美食”。如何选择教学案例这些烹饪的“美味调料”就成为案例教学法的关键。
典型案例的选择要力图反映该章的教学重点和难点,并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实用性。首先任课老师应从网络、电视及报纸上大量浏览经济法律案件材料,要掌握一定数量的案例知识理论,必要时可根据教学需要进行自撰案例,其次还要注重案例的时效性,否则即使你讲得声情并茂,这些案例因为陈旧过时也不可能引起学生的兴趣。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法律更新步伐不断加快,如《经济法基础》中的《税法》,几乎两到三年就进行修改一次,而且变更的内容很多,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学案例必须采用比较新颖且在网络及电视媒体上有广泛争议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课堂学习和掌握知识的效率。
2.2 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在授课中的应用
中职学生的文化理论基础知识通常较为缺乏,学习主动性较差,针对这一特点,任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通过与学生的双向互动和启发式教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帮助学生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我在讲《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就引用了当时在网络上影响较大的腾讯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奇智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例的“食材”。学生们很是投入。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应当循循善诱,活跃课堂气氛,充分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案例分析。如果案例有争议,应对争议点进行重点分析,使学生对各种观点都有所了解,引导学生全面认识问题,提高其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案例教学也可以和自主合作教学相结合,让学生自己动手收集案例,并在讲台上向全班同学陈述案例内容,由该生组织课堂讨论,主讲教师最后进行点评。
但要注意,案例教学法中不是案例越多越好。不能把以案例来吸引学生注意力摆至首位,毕竟在知识的讲解中,案例只是做为一个重要辅助教学手段。
3 提高学生把法律知识转化为职业运用的能力
任何知识的掌握都须在实践中检验。学以致用,是教育的真谛。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在案例教学中,增加深度和广度。除了在完成教学大纲要求的教学任务同时,根据每课重点并结合所学专业涉及的法律领域,结合实际再补充一些不同专业会发生法律问题的案例,这样学生就能把法律理论知识的掌握能力转化为以后的职业运用能力,成为一个复合型的技能人才,并为学生以后职业发展空间的提升奠定了基础。
伴随着职业教学改革的推进,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模式已得到根本改变。课堂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状态也得以扭转。因此,对《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进行案例教学法的效果也已经显得越来越突出。案例教学法越来越受到教师的表睐,这充分发挥了案例教学法的育人功能,真正体现了“学以至用”的职业教育宗旨。
关键词: 中职《经济法基础知识》 教学策略 内容处理 教育技术
由王永吉、吴春一主编的《经济法基础知识》是中职学校会计专业学生必修课程之一。其内容非常丰富,包括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破产法、合同法等。虽然要求为“基础”,但中职学校的学生要学好这门课程并非易事。为了达到这一要求,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采用了如下几点策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重视对教材中必学内容和选学内容的处理
《经济法基础知识》(以下简称经济法)是中职学校会计专业一年级学生的必修课程。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目的有:重点掌握一些常用的法律基础知识,更好地服务于今后的工作;为学生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打下一定的基础。为了达到这两个目的,教师应先熟悉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编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然后结合本教材的教学目的,确定必学和选学内容的重点章节。确定必学内容应作为教学重点,因为本课程一共十四章必学内容就占了十二章。在对必学内容的学习过程中,教师应该引导学生把“合同法”、“会计审计法律制度”、“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作为重点章来学习。在对选学内容的学习过程中,应该对“金融法律制度”一章进行重点学习。学生对以上这些重点章内容的掌握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可见这些章节的内容是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中之重。
二、采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课堂教学过程
随着教学的改革,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正不断融入课堂内外的教学活动之中,不但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兴趣,而且有利于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与运用。教育技术在中职课堂教学中的应用主要是根据课堂教学的特点,将多媒体技术、计算机网络等新的教育技术应用于教学,用来改进课堂教学方法,达到充实课堂内容、优化教学过程及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现代教育技术是指将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中活动相结合的理论和技术。现代教育技术利用现代教育理论和方法,通过对教学过程进行设计、开发及应用,实现教学现代化的目标。
现代教育技术集文、声、图、像于一体,使教学知识的来源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充实,更加形象生动。在给学生创造一个宽松、充满创造力的学习环境的同时,还能够有效拓宽学生的学习范围,使得学生的学习视野更加开阔。尤其是对中职学校的学生来说显得尤为重要。现代教育技术的教学手段主要以多媒体教学方式为代表,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中仅仅依靠教师和教材的单调的教学方式,教学活动中学生面对的不再仅仅是文字教材和教师的板书,还包括图文并茂的音像教材、丰富多彩的多媒体教学环境及通过信息网络实现的灵活生动的现代教学系统。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能充分发挥学生的视觉和听觉功能,通过对大脑产生多重刺激,达到增强学习效果的目的。
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有许多章节可以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教师可结合电子教案,认真研究教材、收集素材、精心设计教学过程。例如:在学习“第八章合同法第八节违约责任”时,教师不仅要把知识点制成幻灯片,还要补充更多民事活动中违约的案例,以文、声、图的形式展现给学生,课后要求学生利用网络回答复习思考题(有的题目答案在教材中没讲完整)、从而极大地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欲望,彻底改变学生以往被动学习的状态。
三、重视对教材中“小资料”、“链接”和“想一想”的利用
在经济法的教材中,编者安排了一定量的“小资料”、“链接”和“想一想”,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重视对其的利用。“小资料”不仅能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还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因为它能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所要学习的知识点;对于“链接”知识,要把前面学过的知识与现在所学的新知识结合起来,进行对比,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至于“想一想”的知识,多数都是为了让学生加深对相近概念(或问题)的理解。现就以“第八章合同法的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为例:在本节讲到“自然人”这一知识点时,编者就安排了一个“小资料”(其内容是: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分为三类: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旨在学生自己阅读或者在教师讲解后,对法律上的“自然人”有深刻的理解;在本节讲到“委托人”时,编者设计了一个“链接”(其内容是:关于“法人和法人制度”请同学们复习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的相关内容;关于“委托人”请同学们复习第二章第四节“经济行为”。),旨在学生通过这一链接,对“法人和法人制度”、“经济法律关系”、“委托人”、“经济行为”这四个概念有更到位的理解;在本节讲到合同订立的程序的“要约”时,编者安排了一个“想一想”(其内容是:想一想两对相关概念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旨在学生通过“想一想”的思考,找出这两对概念的区别,加深对概念的理解。
总之,在《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明确教学重点,确定教材中的重点内容,充分挖掘教材中的信息,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以学生为根本,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兴趣,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