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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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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范文第1篇

1、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书证或物证,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2、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视听资料,其形式和来源要符合法律规定。

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人证言,除属于法律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范文第2篇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职工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申请仲裁或提起反诉,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实行减、免、缓交仲裁费。

第三条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仲裁受理费原则上不得减、免、缓交。

第四条职工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交50%的仲裁处理费:

(一)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在二个月以上的;

(二)追索医疗、生育待遇,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

(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八至十级伤残的。

第五条职工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交80%的仲裁处理费:

(一)追索失业、生育、医疗待遇,无固定收入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七级伤残的。

第六条职工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100%免交仲裁处理费:

(一)死亡职工亲属追索工亡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或一次性赔偿金的;

(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

(三)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已按规定接受政府法律援助的。

第七条

职工当事人未达到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减、免仲裁费条件,但经济有困难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缓交仲裁费。

第八条

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确实需要减、免、缓交仲裁费的,可以实行减、免、缓交仲裁费。

第九条

职工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减、免、缓交仲裁费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人的除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外地户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有困难的,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准许,可以适当延长提交证明材料的期限。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减交仲裁费的,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居住地镇(街、乡)民政部门或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等组织、单位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及相关部门出具与申请事项相对应的失业、生育、疾病和伤残等级等证明。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免交仲裁费的,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居住地镇(街、乡)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及相关部门出具与申请事项相对应的死亡、疾病、伤残等级和最低生活保障、法律援助等证明。

当事人具有第六条(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不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仲裁费的,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居住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可的其它组织、单位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减、免、缓交仲裁费的申请后,应尽快审查所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审查结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

需要当事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具体的期限。

第十四条

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查,准许当事人减交仲裁费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应交纳的具体数额和期限,逾期未足额交纳的,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

准许当事人免交仲裁费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查,准许当事人缓交仲裁费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缓交的具体数额和期限,缓交比例一般不超过50%,缓交期限一般为第一次庭审前,最长不超过案件审理期限。缓交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足额交纳的,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

第十六条

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查,不准许当事人减、免、缓交仲裁费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五日内交纳仲裁费,逾期未足额交纳的,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收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准许其减、免、缓交仲裁费的通知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予以审查。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立案时已对职工当事人实行减、免、缓交仲裁费,但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减、免、缓交仲裁费的条件发生变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状况重新决定减、免、缓交仲裁费的类别及比例。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决定对当事人减、免交仲裁费的,应当在《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中列明。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实行减、免、缓交仲裁费后,经查实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减、免、缓的,应当责令其补交仲裁费,拒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范文第3篇

一、进一步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企业调解网络建设,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健康发展。

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委三方机制,健全各企业仲裁调解委员会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对仲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仲裁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逐步在乡镇建立起劳动争议仲裁庭,形成完整的劳动争议仲裁网络。

二、加大劳动仲裁受案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劳动双方合法权益。

一是继续加强劳动仲裁队伍建设,在适当时间举办两期劳动法律、法规培训班,并参加省劳动争议仲裁员培训。二是初步实行兼职仲裁员办案制度,提高办案数量,缩短办案时间。三是加大受案力度,杜绝有案不立现象。《劳动法》明确把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作为一项权利载入其中,仲裁又是必经程序,我们拒绝任何一件争议,就会使当事人陷入“状告无门”的困境。因此,有案必受是我们的职责,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要求。四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公正执法。使法定时效内结案率达到100%,年末结案率达90%以上,重大案件当年结案。五是围绕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因地制宜,探索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运转模式,改进办案方式,规范办案程序,完善仲裁体制。

三、加强仲裁监督,提高仲裁员素质。

要不断完善自身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处理评查和抽查工作,切实纠正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决等环节中存在的不严格依法办案问题。加强仲裁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参加仲裁员业务交流,学习外地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年力争市直办理案件突破100件,全市办理案件突破200件。

四、加强劳动工作,重点作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和信息反馈。

劳动保障工作要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制度,以预防、控制、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和减少越级上访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责任制,畅通渠道,依法,加大办案力度,推进劳动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五、搞好劳动合同鉴证服务,排查和预防劳动争议隐患。

劳动仲裁工作要坚持“重在源头,重在基层”的原则,做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鉴证和审查工作。一是要把好私营企业和建筑工地劳动合同鉴证关,积极配合劳动检察部门进行一次劳动合同大检查,预防劳动争议。近年来,非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成直线上升趋势,把这些企业作为鉴证工作的重点,严把关,早防范。二是作好劳动合同鉴证台帐登记管理,督促企业作好劳动关系清理工作。逐步实现合同的信息化管理,及时提醒企业对到期的劳动合同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提高劳动合同的履约率。

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企业、职工对劳动法规和劳动仲裁工作的认识。

劳动仲裁工作虽然开展了多年,但是社会上还有很多人对劳动仲裁缺乏了解,尤其是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群和一些私营企业职工还不知道有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不知道劳动仲裁是干什么的。我们要利用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让职工们知道劳动争议处理途径、程序,扩大劳动仲裁工作影响,正确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这个问题作好了,受案数量上升了,上访人数就下降了。只有依法处理,才能使数量减少。

劳动争议仲裁范文第4篇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缺陷;完善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念

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包括以下程序: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2.若调解无效或调解失败的,便进入裁决阶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

由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采取“仲裁前置”的做法,因此仲裁在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随社会发展,该制度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劳动仲裁组织机构不健全

一是劳动仲裁机构专门工作人员紧缺。目前,部分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是由地方劳动部门从本已紧张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来的,这种现象在基层尤为严重,经了解,有的县、区无法达到二人办案的要求。二是三方机制难以实现。“三方机制”是指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应由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代表,根据一定的议事规则或程序,开展协商谈判而达成调解协议的规则。三方机制在缓解劳资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和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如何将这三个部门组成在一起,却没有具体的办法与规定,从而导致仲裁委形同虚设。原因是国家在劳动仲裁方面的人员投入还不够多且劳动仲裁机构依赖于行政部门。

(二)劳动争议仲裁背离了仲裁的基本原则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在实践中无法达到仲裁的部分原则。第一,无法达到自愿性原则。《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当遇到纠纷时是否使用仲裁的方式,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强制性。第二,无法达到中立性原则。依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组成、经费、人事权等方面都受制于行政机关。第三,无法达到“一裁终局”原则,商业活动中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而劳动仲裁一次能否终局则需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裁终局。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有限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劳动者部分合法权益不能得以有效的保护。

三、对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建设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担负着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重要职能,然而劳动仲裁机构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很多不够完善之处,不适应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趋势的需要。因此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建设迫在眉睫。第一,切实加强仲裁队伍建设。首先优化仲裁员队伍结构,根据年轻化、专业化的要求,通过考录与公开招聘吸收具有法律背景的专职人员。第二,从工会、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中广泛聘用兼职人员;第三,加大对仲裁员培训力度,加强仲裁院间的学习交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四,加强对仲裁员业务素质和工作作风的考核,不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三方成员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实现“三方机制”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的三方原则就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由国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共同完成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方原则在应用中存在一些缺陷,下一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必须遵循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密切配合的工作原则。首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克服独家仲裁的倾向,主动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企业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创造三方共同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有利条件;同时,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业要设专人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与劳动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一个各方利益均衡的机制,增强其独立性与民间性,从而真正实现“三方原则”。三方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案件审理、办案经费、宣传咨询等各方面工作中要强化协作意识、换位意识、整体意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共同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三)拓宽受案范围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速上升,争议内容日趋复杂,并出现群体化趋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也在大幅度的增加,而劳动仲裁受理范围较窄,一些劳动者因仲裁范围限制致使争议无处处理而采取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应全方位扩大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从受理内容上看,应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有关劳动报酬问题引起的争议;有关工作时间问题引起的争议;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引起的争议;有关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引起的争议;关于奖励、惩处引起的争议等等。

(四)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一直处于监督缺位的情况下,这极大的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影响了仲裁的权威与公正性。所以我国应尽快建立起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当包含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1.内部监督,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的内部监督机构,定期与不定期的对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评查和抽查。2.司法监督,目前,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司法监督主要为对其程序上的监督,缺乏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下一步应加大司法监督的力度,维护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和信誉。3.社会监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实行行业自律,同时劳动争议处理结果也应向社会公布,受全社会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范文第5篇

    第一,应注意写好申诉书。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包括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职务,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应当将自己与被申诉人发生争议的原因、过程、希望如何处理等问题全面、准确、简练地写清;(3)证据和证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关争议情况的各种证据和证人,务必确实充分;(4)申请日期。

    第二,应注意申诉期限。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的时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申请的,时效届满后就不再有申请权,仲裁机构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60日期限而行使申诉权利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

    第三,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关于“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但是,按规定应当由设区市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除外。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当事人应当向职工当事人一方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要按规定的期限履行调解书或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