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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故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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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故事案例

教育故事案例范文第1篇

案例

记得在一节体操新授课上,由于上节课学生们学习的辅助动作前滚翻成蹲立--挺身跳的情况较好,因此在课的最后我简要讲解并示范了这节课前滚翻交叉转体180°——挺身跳的动作。所以这节课的开始我首先问大家:“同学们,你们还记得我上节课最后做的那个动作吗?谁能给我们表演一下。”“你会不会,就是老师做的前滚翻交叉转体180°——挺身跳的动作……”学生们一个个七嘴八舌的议论开来。“我来试试。”只见我们班的“调皮鬼”孙永智跑了出来,他打开垫子,迅速做了个完整动作。“做得真不错!大家给他鼓鼓掌。”我高兴的说,并结合他的动作仔细的讲解了动作要领,接着我要求同学们在本组的垫上自己练习。没过多久,部分学生已经开始不耐烦了,有的开始做自己的事了。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我说:“同学们,张老师来和大家比一比,大家都来帮我打打分,好吗?”同学们都有些吃惊,但也很赞同。

可由于我在学生们做准备活动时,只是口令指挥了一下,并没有和他们一起做,所以当前滚翻翻好之后我就一阵头晕,接下来的交叉转体180°加挺身跳的动作做的有些勉强。刚做完,孩子们就叽叽喳喳讨论起来,我微笑着说:“没关系,大家可以随便发表意见。”可没有一个敢站出来说的。我只好点名说:“体育委员带个头。”体育委员站出来说:“老师第一个前滚翻做得很漂亮,接下来的动作虽然质量不高,可是连贯性很好。”她刚一说完大家都点头赞同,于是我说:“非常感谢你对我的鼓励。还有其他的意见吗?”孩子们互相看了看,都不说话。“孙永智,你说说。”他先是支支吾吾的不肯说,后来在我的鼓励下他评议道:“总的来说李老师做得不错,就是做交叉转体180°时转体不够充分,使得后面的挺身跳有些歪。” 听完后我说:“评价的很不错,我能看的出刚才每位同学都很仔细的观看了我的动作,并且动了脑筋,对我的动作进行了这么细致的分析。下面张老师根据你们的建议再做一个,你们再来帮我打打分,好吗?”学生们都说:“好!”我活动了一下头部,深吸了一口气,做了个优美的示范,学生们纷纷打出了满分,并鼓起掌来。我也高兴的对大家说:“我有这么大的进步,看来你们的意见提的还真不错!同时我也想告诉大家在平时的学习中你们要多用眼睛去看,头脑去思考,去探究,你们就会学得更好。老师相信只要你们努力,所有的同学都能做到满分,对不对?”“对!”学生们大声的回答,并一个个跃跃欲试,在本组的垫上开始展示起来,我巡视了一下,大家的动作果然有了明显的提高,而且在练习中学生们还互相帮助,互相纠正动作,互相评分呢!快下课了,我鼓励大家说:“你们表现的真棒!你们的动作及讲解,也可以当一回老师了,希望你们今后多多给老师提出保贵意见,发现问题我们一起解决好不好?同学们响起雷鸣般的掌声,结束了本节课。

分析:

我国教育家朱熹曾说过:“教人未见意趣,必不乐学”,这句话充分说明兴趣对学习的重要意义,学生的兴趣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如果在体育教学中只是一味的让学生反复、枯燥的练习动作,只会降低他们的学习热情,并使他们产生厌学态度,也就达不到学习的目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也认为学习的过程是“趣——思——练——创”的过程。有了学习兴趣,学生才会积极主动的投入到学习中去。所以这节课我主要是通过让学生做评委的方法,激发学生的兴趣,使他们主动的去学练。

教育故事案例范文第2篇

1、一揽子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是:"违章、麻痹大意、责任心不强、技术匮乏",不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蛮干、只图省事、图快、存绕幸心理、怕麻烦,这就是事故发生的必然;

2、制度的缺失,管理的缺位。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执行力差,而且在检查中只报喜不报忧,平时对设备管理又不到位消缺又不及时,判断缺陷又不准确,日常巡检工作又不认真,致使存在不安全的因素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3、危险源管理流于形式,有章不循,有规不遵,工作浮躁,作业人员现场操作中执行力度缺乏,危险点控制措施虚设;

4、认识有限,冶金行业人员流动量比较大,"三熟"执行不到位;

5、对所使用的新设备、设施、新技术了解不够透彻,个人的知识、技术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总之,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种种局限性,导致了认识上的差异,给安全生产埋下了诸多隐患。

下一步工作开展计划:

1、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逐级分解,具体到人,落实到生产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

2、车间内部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检查制度、奖惩制度等,形成安全生产的有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善作业规程,并严格按规程进行现场作业,反对违章作业,加强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整改设备及人员存在的隐患;

3、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加强新进厂员工、转岗员工、关键岗位和危险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常识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认真组织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广大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

教育故事案例范文第3篇

“专家制”小组学习模式是笔者本学年研究的市级个人课题《“专家制”:初中物理小班教学小组学习的一种新模式的研究》的主要内容,笔者把班上28名学生分为5个小组拼桌上课,每组5~6人,每个组设有组长,负责组织组员讨论、实验等活动.笔者将一学期教学内容分成5~6个知识模块,每个组员认领一块知识模块成为“专家”,如“声学专家”、“物态专家”等.“专家”在本模块学习期间要力争学到本组最好,并且参与组织组员讨论、小制作、小实验等活动,还可以精选自己课外研究的好题给组员做.本案例就是 “物态专家”和笔者一起共同开展的难点突破活动。

2问题叙述

初中物理分组实验中,《熔化和凝固》分组实验一直是一个难题.苏科版教材在引入熔化和凝固概念后,让学生通过完成“探究冰、松香的熔化特点”活动,总结晶体和非晶体不同的熔化特点.松香的实验成功率较高,通过所得数据很容易得出非晶体熔化过程中温度不断升高的结论,但教材中用易拉罐盛放松香,并用酒精灯加热,实际操作时不易观察松香的状态,并且松香很难受热均匀.而冰的熔化也很难做好,因为这部分内容为第二章第三节,教学时间通常是九、十月份,外界温度还很高,所以即便准备好了低温的冰,等老师发给每一组同学,学生尽快开始实验,冰的温度也会很快升到-2 ℃、-1 ℃甚至0 ℃了,此时部分冰已经熔化了.在用酒精灯加热的过程中由于受热不均,冰还未完全熔化,温度计的示数却早已升至5~6 ℃了,这样误差较大的数据显示,冰水混合物并未保持0 ℃不变,学生无法得出正确结论,反而留下了错误印象。

3处理对策[HJ1.5mm]

为了能让学生成功地进行实验,我们做了一系列研究,反复地实验,不但成功地完成了熔化实验,同时还一并完成了凝固实验,在实验过程中,“物态专家”收集本组实验出现的问题,参与课后老师们研究解决的问题,最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本文介绍一下实验的成功秘诀。

3.1松香的熔化、凝固实验:变酒精灯加热为水浴法加热

我们没有用松香,而是在小试管内装适量蜡,并且用木塞固定好小温度计,使得其玻璃泡完全浸没在蜡中,并且保证玻璃泡不碰到试管壁.用大烧杯装热水进行水浴加热.上课前烧好开水,实验时烧杯里的热水温度大约在85~90 ℃,我们要求学生从30 ℃开始计时,每半分钟记一次示数,完全熔化后继续记四个数据再停止熔化实验.然后将小试管从热水中取出放入空烧杯中冷却,期间不停表,继续记录凝固过程的温度变化,直至完全凝固后2 min停止实验.图1为同学得到的图像.

3.2水的凝固、熔化实验:制作低温盐水冰沙

盐水冰沙的制作方法:在1.5 kg水中加入320 g盐一包,待完全溶解后放入冷冻室(家用冰箱的冷冻室即可),由于盐水浓度较大,最终仍呈冰沙状,而温度可低至-22 ℃,这样的冰沙拿出冰箱后在熔化过程中仍能保持-20 ℃左右的熔化温度不变,可以为水结冰提供稳定的低温环境.[HJ]由于当时实验室没有冰箱,笔者将两瓶冰沙放入保温层1 cm以上的冰包带来学校,四小时之内都能保持冰沙状,上课可以正常使用.实验室配备冰柜后就更方便了,盐水冰沙可以在实验开始前都保持较低的温度,实验就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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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试管内放入2.5~3 mL水,用木塞固定好小温度计(注意点同上),放入量程为150 mL的烧杯中,实验时烧杯中放入120 mL盐水冰沙,这样能够让试管中的水与冰沙充分接触.水量过多或盐水量过少都会导致水不结冰.水温降至10 ℃开始计时,每半分钟记一次示数,直到水完全结冰后继续记录四个数据,再将小试管拿出置于空气中继续进行熔化实验.表1为同学得到的数据和图像(图2),表格中灰色部分为学生观察到固液共存时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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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学反思

实验中暴露出的问题原因与对策:在这个改进的实验中,仍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导致了实验失败.根据“物态”专家呈报的问题和现象,针对这些现象,我们一遍又一遍地进行实验分析,研究处理对策,以保证学生实验有较高的成功率。

(1)现象:烧杯中放入盐水冰沙后15秒,温度立即降到-1 ℃,此后水尚未结冰,温度一直下降。

原因:温度计玻璃泡碰到了试管壁。

对策:先将温度计放正,用胶带纸固定塞子和试管。

有的学生在实验时直接提起温度计读数,导致塞子脱离试管,学生再塞上,却未注意玻璃泡碰壁了,所以很容易导致实验失败.我们用胶带纸把塞子和试管固定住,使其不易脱开,温度计也不会轻易挪动.并且在实验前一定要提醒学生注意玻璃泡不可碰壁。

(2)现象:-3 ℃时,水依然为液态。

原因:(1)“过冷水”,水中缺少凝结核 。

(2)盐水冰沙加入过多,有盐水混入试管水中。

对策:装搅拌器,搅拌后立即凝固,温度升至0 ℃。

如果是缺少凝结核,可在水中稍加入一点奶粉.用搅拌器效果是很好的,用铁丝做成一个底部为圆环形的搅拌器,套在玻璃泡上,木塞上切一个缺口,使铁丝把手伸出,勾于试管口.实验时学生可随时上下拉动搅拌器使水放热均匀.教师在放置盐水冰沙时一定要注意不要让冰沙漏入试管中.并且提醒学生不要将试管插入冰沙中太深,防止盐水漏入。

(3)现象:温度下降至2 ℃就回升。

原因:盐水温度不够低.用的纯液态盐水升温快,保持低温时间短。

对策:若使用液态盐水最好低于-15 ℃,要保证效果还是要用浓盐水冰沙,熔化过程中保持较低熔点不变。

这个实验成功的关键就是制冷剂能否提供稳定的低温环境,所以盐水冰沙的制作非常重要,如果课上的比较晚,只有液态盐水了,那么分组实验的成功率就很低了,所以一定要准备好充足的盐水冰沙和良好的保温设备。

从学生的数据可以看出,完成熔化凝固实验所用的时间并不很长.可见我们改进后的实验,不但提高了实验的成功率,也提高了实验的效率。

教育故事案例范文第4篇

《名字里的故事》

【教学目标】

1.

通过口语交际,介绍自己的名字或他人的名字。

2.对名字进行详细的介绍,说清楚其中蕴含的意义。

3.养成认真倾听的好习惯,要勇于评价,学会评价。

重点 难点

1.

通过调查交流,了解自己名字里的故事,了解名字的独特性和含义。

2.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能清楚明白的向别人介绍自己名字里的故事。

3.乐于交流,在交谈中能认真倾听,态度礼貌大方,能就自己感兴趣的话题与人展开交谈。

教学 准备

课件

教学 过程

第一课时

教学过程:

激发交际欲望

1.谈话导人。

讲述名人钱三强名字里的故事,让学生谈感受,教师小结引入课题:名字里的故事。

2.

活动设计:名字猜猜猜。

(1)出示班上同学的名字。

(2)请学生猜一猜其中一个名字的含义或来历。 提示:同导学生说话有条理,把猜想的内容讲清楚。

(3) 被猜测同学及时回应。

提示引导学生回应精测内容,如猜测与自己的实际情况不行,可提示,还可请

其他同学猜测。

(4) 请被猜测同学公布自己名字的含义或来历。

(5) 师小结起名的几种方式。

学习交际方法

1.示范交流。

()导语。如果想可准确地了解别人名字里的故事,除了猜一猜,还可以和他聊一聊。

(2)

出示视频,听两位同学聊聊名字里的故事。

视频文字:

A:你好,我的名字叫田宜禾,田是田野的田,宜是适宜的宜,禾是禾苗的禾。我名字的意思就是田野里适宜种禾苗。爷爷说希望我像田野里的小禾苗一样茁壮成长,所以就给我取了这个名字。

B:田野里适宜种禾苗田宜禾,真有趣! 你爷爷真会取名字!

A:是的,我很喜欢这个名字。你叫什么名字呢?

B:我叫李伟贤,木子李,伟大的伟,贤德的贤。关于我的名字,还有一段趣事呢!老师带我们去动物园参观,我把手伸进栅栏,想去抓小猴子的尾巴。老师赶紧大叫:“李伟贤,危险!”同学们却听成了“李危险”,都笑起来。从此,我有了个绰号李危险!不过也好,提醒我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

A:阿呵,李伟贤一李危险,太有意思了。 =我记住你的名字了,很高兴认识你!

2.学习交际方法。他们是怎样介绍自己的名字,又是怎么交流的? 提示:

(1)讲时:有条理、讲清楚

说出完整的姓名:姓什么,叫什么,说清楚具体是哪个字。为什么叫这个名字。

(2)听时:礼貌回应

遇到自己感兴趣或不理解的内容,要在别人讲完后,有礼貌地提出来,进一步了解。如无问题,可微笑点头回应。

运用交际方法

1.

同桌交流彼此名字里的故事。教师选取两组同桌上台示范。

2.交流自己名字的含义或来历。

(1)看看王乐安小朋友是怎样向大家介绍自己名字里的故事的吧。

(2)小组合作,说说我的名字,推选一名,台前分享。组内交流:互相提醒,怎样有条理地说,有礼貌地回应。

(3)其他同学评价。

评价要点:

1、

有条理地说。

2、有礼貌地回应。

师小结:每一个人的名字都饱含了父母长辈对后辈的期望与祝福,希望他们能够带着这些期望和祝福,走向美好的未来。板书(期望 祝福)

3.交流家人或其他人名字的含义或来历。

(1)老师示范模拟小记者采访学生家人名字里的故事。

(2)请1-2名学生模仿小记者采访其他同学家人名字里的故事。其他同学认真倾听。

倾听要点:听同学讲的时候,如果有感兴趣的或不理解的内容,可以向讲的人提出来,进一步了解。

4.说一说你搜集到的名人名字里的故事。(巴金、老舍、冰心)

5.师小结、评价。

是啊,名字看起来不过就是一个符号,是我们的特定代号,但是事实上却并非如此简单,它不仅寄托了父母长辈对于孩子美好人生的期待与祝福,有时候还用来纪念有些美好的记忆呢!让我们记住自己的名字,并为能够拥有这样含义深刻的名字感到自豪吧!

板书 设计

口语交际:名字里的故事

清楚说    礼貌应

期望

教育故事案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机动车强制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投保义务人;保险公司;责任承担

引言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该法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但该法对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如何实施未作规定,同时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却迟迟未能出台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导致机动车强制保险无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在此期间,一些地方开始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不失为一个可接受的替代,并取得一定的成效。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投保及赔偿均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6月19日,保险业监督委员会对外公布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至此,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完全建立了统一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条例》和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出台,使得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其责任限额“有法可依”,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后,强制保险关系的当事人成为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及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因此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概述

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指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先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1],法律上一般也称之为“强制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之需要,为分散交通事故所带来的风险与损害,维护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车祸受害者能够获得基本的损害赔偿。

机动车强制保险作为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之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在《条例》颁布之前,我国已有一些地方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三者险,但从法律效力和适应性上看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如今,机动车强制保险成为我国的法定险种,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该险种,同时也要求具有经营该险种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或随意解除合同。

(二)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机动车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及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先行赔偿。

(三)保障范围宽于商业三者险。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商业三者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如因地震等灾害事件,战争、暴乱、政府征用等突发事件,驾驶员吸毒、被药物麻醉等人为事件,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等违法事件,以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等项目,大都被列为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免除事项。

(四)实行不盈不亏经营原则。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具有社会公益性,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单独核算。不亏不盈原则具体体现在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强制保险费率时不加入利润因子。商业三者险是以盈利为目的,无需与其他车险险种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五)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商业三者险实行的是同一责任限额,即无论人伤或物损均在一个限额下进行赔偿,并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责任限额水平。机动车强制保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条规定的理解,以下三点值得注意[2]:第一,如果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先行完全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无过错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程度如何。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后,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单独核算,保险公司可得到一份固定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不会因此亏损。保本经营也是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过责任限额的,对于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超过责任限额的,超过部分(如受害人应自负部分损失的,扣除自负部分。下同)再由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赔偿义务人按照下文所确定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担。第三,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确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因此,机动车要投入运行,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因此,只要投保义务人投保强制险,投保义务人如果不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主体[3],就无需再承担责任,受害人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就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在诉讼法意义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赋予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即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在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对受害人负无条件支付义务;这种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法定请求权。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和我国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4]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超过责任限额,超过部分(受害人自负部分除外)才在其他赔偿义务人之间进行分担,这也正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分散责任风险和保护受害人的价值所在。这样虽然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似乎有放纵交通事故中其他赔偿义务人之嫌。事实上,机动车强制保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每一项的数额并不大,且投保义务人通常为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或与赔偿义务人有利害关系,这有利于鼓励投保义务人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以保障受害人获得基本的损害赔偿。

那么,如果投保义务人即机动车的所有权或管理人未投保强制或及时续保,受害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对责任限额的理解不同,导致该法实施初期各地法院在适用时判决不一[5],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统一和法律的严肃性,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笔者认为,受害人享有责任限额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先行完全赔偿的权利,这不仅是一种请求权,还是一种实体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一般认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以过失为原则,危险、社会安全制度设计及保险等为例外[6],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可视为社会安全制度设计及保险两者的结合。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初衷,就是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机动车进行保险,以便更好地保障受害人获得基本的损害赔偿。投保义务人如果不投保或不及时续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将导致受害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的利益无法实现,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7]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因此,机动车未投保或续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少地方性法规也体现了这一观点,如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5年4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2006年5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6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实施办法》都对此作了规定[8].当然,投保义务人未投保或及时续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可能是投保义务人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保险公司拒绝或拖延承保造成的,投保义务人在赔偿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