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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以下简称海水所)。
被告:牛自得,男,35岁,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工程师。
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石油院)。
第三人:王宗玉,男,55岁,石油院副总工程师兼材料室主任。
海水所主要从事从海水卤水中提取钾、溴、镁盐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该所自1980年开始对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方法进行研究,先后完成了“硫酸镁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和“混合盐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工艺技术的研制,并已获国家发明专利。在上述技术的基础上,海水所又进一步研究“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方法,在完成小试后形成了工艺方案。随后,海水所对该工艺方案中的分离工艺环节又进行了浮选法、沉降法和旋流法三种分离方法的研究实验。1992年8月,海水所将用浮选法用于“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方法申请了发明专利,但至今尚未获得授权。
被告牛自得原为海水所研究人员,自1987年9月至1992年12月25日调离之前,在海水所主要从事制取硫酸钾的研究工作,并作为主要研究人员之一参与了“混合盐制取硫酸钾”、“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等方面的研究工作。1992年12月25日,牛自得从海水所调入石油院。牛自得在调离前于12月21日向海水所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对其在海水所期间所从事的上述研究工作中的有关技术、思路、数据和信息不使用,不对外扩散。
牛自得调入石油院之后,该院针对其专业和曾从事过的工作,在院材料室为其专门成立了“钻遇资源综合利用”课题组。1993年5月,牛自得研究完成了“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技术。石油院将该技术作为职务发明创造,于同月14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一种用苦卤和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于1995年2月被授予发明专利,专利号93105556.3.专利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为牛自得、王宗玉。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1.……光卤石用水进行分解,得氯化钾和光卤石分解液,分解出澄清液后的沉降物加入矾母液采用物理方法进行硫酸盐和氯化钠的分离……。2.其特征在于分离蒸发浓缩所得的硫酸盐和氯化钠时,采用振荡筛或旋流器进行物理分离。”
1995年10月,海水所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牛自得在本所工作期间,曾参加了“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等几项发明创造的研制工作。其在调出本所时曾向本所出具了不侵犯本所“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方法之工艺技术”等内容的保证书。但其在调离本所仅5个月的时间就违背其保证,以其为主要发明人,以石油院为申请人,于1993年5月申报了“一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牛自得的行为侵犯我所的权益;石油院从牛自得的侵权行为中获得了不应得的荣誉和经济利益。据此,请求将“一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发明专利权判归我所所有,判令牛自得向我所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牛自得和石油院赔偿我所的经济损失18万元人民币。
牛自得及石油院答辩称:对牛自得的保证书不能理解为对其在今后的科研工作中所从事的本专业工作的限制。该保证书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另外,牛自得调入石油院后,是协助石油院开展用卤水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研究工作。石油院对该项目的研究、开发投入了大量人力、物料、财力,而且在该项目中采用了与海水所的科研成果及已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不同的工艺路线和条件,因此,石油院对该发明专利的申请及专利权的取得,都是合法的。对海水所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王宗玉述称:其作为材料室主任,主持、指导了讼争专利的开题计划、报告的编写工作,作为该课题组成员参加了实验研究工作。在实验过程中,本人提出了采用材料筛分中常用的振荡筛来分离硫酸镁、无水钾镁矾和氯化钠三种物质的新工艺,并经实验室小试取得了充分的试验数据。据此,本人在讼争发明专利中,对核心技术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作为专利发明人无可非议。海水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审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技术权益侵权纠纷受理了本案。1996年1月19日,海水所委托国家海洋局专利事务所函告中国专利局:“一种用苦卤和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专利权属纠纷已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附上了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专利局于同月25日收到该信函。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还查明:王宗玉作为该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是因其担任石油院材料室主任,对该发明的研制给予配合,参加了小试、中试。用振荡筛分离混合盐的方法在盐化工行业中属公知技术。王宗玉在诉前曾承认该发明的工艺方法及思路是牛自得提出的。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牛自得运用自己的思路完成的“一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研究成果,正是其在海水所期间从事的本职工作的范围,并在海水所期间参与制取硫酸钾的多种工艺方法的研究,掌握了大量的技术数据、思路和信息。石油院以职务发明将该研究成果申报专利之日,距牛自得从海水所调出仅五个月时间,依有关规定,应确认牛自得在调离原单位不满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原单位享有。牛自得违反保证书中的保证,将“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技术”的有关思想等运用在该发明专利中,属于侵权行为,牛自得对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宗玉主张该专利技术中分离环节的筛分法是其独立的构思,但本院查证的事实及其本人诉前的承认,均说明其在该专利的工艺技术中只负责组织工作和参与了一些辅工作,其主张对该专利技术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证据不足,其不是该专利的发明人。
石油院现持有的“一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专利权,是基于牛自得的侵权行为而获得的,权利来源不合法,该专利权应为海水所持有。石油院强调该专利技术与海水所的科研成果及已经申请专利的技术的发明在内容上存在不同的工艺路线和工艺条件,但事实证明牛自得在海水所从事其本职工作时,已就沉降、旋流等物理分离方法参与了大量的实验工作,并已取得相应的数据记录,故石油院的此辩解不成立。
海水所要求牛自得和石油院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石油院因申请该专利和维持专利权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海水所如数给付。石油院对完成该专利所提供的物质条件,海水所应依法予以适当补偿,但由于石油院对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无法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4月30日判决如下:
一、“一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之专利权归海水所持有。
二、海水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石油院因申请专利、维持专利权而发生的费用共计人民币5175元。逾期不付按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
三、牛自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中国海洋报》上刊登向海水所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不执行由法院公告,公告费用由牛自得负担。
四、驳回海水所的赔偿请求。
判决后,牛自得、石油院、王宗玉均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牛自得上诉称其未违反保证书的保证,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要求撤销原判。石油院上诉称,王宗玉对该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本院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对该专利技术进行研究,专利权来源合法,要求撤销原判。王宗玉上诉称其对讼争专利有创造性贡献,应为该专利发明人之一,要求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海水所答辩表示同意原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专利权属及侵犯技术权益纠纷确定了上诉案由。二审审理期间,一名名叫“郭智忠”的请求人于1996年8月7日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第93105556.3号“一种用卤水和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其理由是该专利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要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通知该专利持有人石油院进行意见陈述。石油院于1996年9月12日作出书面陈述如下:“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献充足;请求人指出的我们的专利中存在的缺陷,发明人在实施中已经发现,我们服从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牛自得、王宗玉于同月20日作出书面陈述如下:“我们在实际推广中,确实发现了郭智忠先生提出的硫酸镁浆中含有大量氯化镁,不能与氯化钾转化生成软钾镁矾,以及硫酸镁在硫酸盐乳液中沉降不下来的两个严重缺陷。……此专利不具备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我们同意郭智忠宣布对此专利的专利权宣告无效的请求,撤销此专利的专利权。”
1996年10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以“鉴于双方当事人均认为该专利还存在致命缺陷,本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无实用性”和“专利复审委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反对的证据,可以不再查证,予以采纳”为理由,作出了宣告第93105556.3号发明专利无效的决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研究,系牛自得在海水所就职期间的本职工作,并参与了采用沉降、旋流等物理分离方法的实验研究,对筛分法亦有了解。其调离海水所仅五个月,就在石油院完成了“一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取制硫酸钾的方法”之发明创造,并由石油院以职务发明申请获得发明专利权。该发明专利系牛自得在调离海水所不满一年内作出的,且是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属职务发明,所获专利权应由海水所持有。牛自得违反其在保证书中的承诺,将与“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技术”中的有关技术信息用于讼争专利中,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宗玉称其提出将筛分法用于讼争专利的分离环节一节,因其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不予认定。王宗玉在讼争专利的研究中只负责组织及参与一些辅工作,故其要求确认对该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之主张,不予支持。石油院现持有的讼争专利的专利权,是海水所享有的职务发明,且王宗玉对该专利未作出创造性贡献,故石油院依法不应成为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三上诉人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11月29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6年12月13日,海水所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要求将第93105556.3号专利专利权人变更为海水所。中国专利局经审查认为手续合格,对此已公布在1997年2月19日第13卷第8号专利公告上。
海水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6年10月6日作出的宣告第93105556.3号专利无效的决定,以该决定程序违法,确认该专利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理由,于法定期间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该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专利权发生纠纷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海水所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属纠纷后,即用书面形式告知专利局,并附有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书,专利复审委员会即已得知专利权属纠纷已为法院受理的事实,本应中止其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并有义务征询海水所对该专利三性的意见和对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意见,但其仍启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而且由于石油院的原因,使海水所无从得知此事,并且对该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性不作实质性审查,仅依据无效请求人和原专利权人的一致认可,即作出该专利无效的决定,这对海水所是不公平的,是违背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的。同时,在该专利权的归属尚不明确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这一特殊情况视为是一般情况,进而采用简化的审查程序,是违背相关的审查原则和程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3月19日判决如下:
撤销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第93105556.3号专利无效宣告的决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评析
一、关于讼争专利权的归属
牛自得在海水所工作期间,作为主要研究人员之一参与了该所“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研究工作。其在从海水所调至石油院的五个月时,研究完成了“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技术,由石油院向专利局申请并获得了该项发明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调离人员在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专利发明,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原单位应享有的职务发明创造。所以,石油院以其名义申请并持有该项专利权,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此专利权应归海水所持有。
王宗玉作为石油院材料室主任,在牛自得从事“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研究过程中,曾参与了项目的组织和研究的配合及有关实验。但该项技术的构思与其无关。王宗玉所提出的使用振荡筛分离混合盐的方法是其对该项专利作出的实质性和创造性贡献,因审理中查明该方法属于盐化工行业中的公知技术,其又不能提出其它相应证据证明,故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关于“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规定,王宗玉不应是该项专利的发明人之一。
二、牛自得的行为是违约,还是侵权
一种意见认为,牛自得的行为是违约。理由是:牛自得调离海水所之前向海水所出具了保证书,保证对在海水所工作期间从事的“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研究所涉的有关技术、思路、数据和信息不使用。这是其向海水所允诺承担的义务,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法,故牛自得在调离后应以允诺承担的义务约束自己的行为。现其利用海水所的该科研成果,在石油院继续从事同一内容的研究有违其允诺,其作法就属违约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牛自得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其理由是:牛自得明知“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技术属于海水所较成熟的科研成果,而故意在调到石油院后继续从事该项目的研制,最终造成应由海水所享有的科研成果成为石油院持有的专利,这是对海水所应有权益的侵犯。一、二审法院采纳了此种意见。
三、如何看待诉讼中出现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启动的无效宣告程序及其决定
首先,虽然该项专利以石油院名义申请和持有,但由于海水所已对该项专利权归属提起了诉讼并已由法院受理,故在法院作出终审裁判之前,该项专利的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权对涉及该项专利权的有关事务作出决定。石油院、牛自得及王宗玉不顾此事实,而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同意无效申请人提出的该项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表示服从裁决,均属不当。
其次,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申请人的无效申请和石油院、牛自得、王宗玉的陈述意见,简单地作出了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决定,违反了有关程序。海水所在起诉后,已经函告专利局法院受理案件的事实,并附上了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以资证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当事人是可以请求专利局中止包括无效宣告程序在内的有关程序的。国家专利局1991年3月14日31号公告中对有关中止程序问题的规定,其中就包括了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专利审查指南》中对请求中止的条件和范围作了更详尽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知该专利权在诉讼中,却违反其程序规定,不中止其无效宣告程序,进而作出无效宣告的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再次,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规定说明,有关利害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对某项专利权是否有效得到最终的确认。本案审理尚未终结,专利权人没有确认,如果终结本案审理,将会剥夺有关当事人可能有的上述权利。故二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是合适的。
另外,二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专利权属和侵犯技术权益纠纷,是恰当的。
责任编辑按:本案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遇到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是少见的,处理上具有相当的难度。但一、二审法院较好地把握了处理问题的关键所在和其机制,给我们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在实体上,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牛自得在调离海水所后的五个月时完成的研究成果是属海水所还是属石油院享有的职务发明创造。它直接决定着谁应是该项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利人和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持有人即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该发明创造属当事人调出前的原单位享有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即该发明创造是当事人在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牛自得的发明创造在调动工作后五个月就作出了,符合此时间条件的要求。二是实质条件,即该发明创造应是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牛自得在原单位即海水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是从事从海水卤水中制取硫酸钾的研究工作,其并作为主要研究人员之一参与了“混合盐制取硫酸钾”、“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等具体项目的研究工作,可以说这些项目属海水所分配的任务。牛自得调离后,在石油院首先承担和分配的工作任务就是“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技术研究,因此,牛自得在该项目上的发明创造,就不仅是与其在海水所承担的本职工作及海水所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而且是与原工作及任务相同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同时,该发明创造作为发明专利的技术主要特征在于“采用振荡筛或旋流器进行物理分离”,即筛分法和旋流法的工艺技术,而这些工艺技术,正是牛自得在海水所从事“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研究时实验、研究和了解的对象,因此,可以说牛自得在石油院从事的研究是原研究项目的继续,或者说是处在了同一研究项目的出成果阶段。这种状况,就不仅在表面上符合了实质条件的浅层次要求,而且在实际内容上符合了实质条件的深层次要求。这样,海水所作为牛自得的原单位享有牛自得调出后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此结论得出后,还不能得出讼争专利权应归海水所持有的结论,因为该发明专利授权确认的发明人有两个,一是牛自得,二是王宗玉,王宗玉是石油院的职工,作为发明人不发生牛自得的上述问题。如果王宗玉作为发明人的身份不容否认,则其所在单位石油院将可以其发明创造部分属职务发明创造为理由,主张在该专利权中之应有权利,即石油院有权主张讼争专利应与海水所共同持有。因此,在海水所主张讼争专利应归其独家持有的情况下,必须认定王宗玉是否能成为讼争专利的发明人之一。由于王宗玉在该项发明创造中所参与的只是一些组织和辅工作,没有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故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其发明人的身份就不能具备。讼争专利的发明人就只有牛自得一人。这样,海水所主张独家持有讼争专利权,就完全成立。
由于讼争专利权在诉讼前已经为石油院依法定形式获得并持有,故海水所提出其权利归属争议,即在海水所与石油院之间发生专利权归属确权实体法律关系,石油院应是该关系及争议的对方当事人。而牛自得违约也好、侵权也好,仅是造成该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和解决权属归属的前提所在,故在本案以确认权属归属为基本目标前提下,石油院应是本案直接被告,而不应是第三人。
在程序上,本案的关键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发生了案外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讼争专利无效的申请,并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情况。据此,是法院应中止诉讼程序,还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应中止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1.财富不应当是生命的目的,它只是生活的工具。——比才
2.金钱这种东西,只要能解决个人的生活就行;若是过多了,它会成为遏制人类才能的祸害。——诺贝尔
3.鸟翼上系上了黄金,鸟就飞不起来了。——泰戈尔
4.无知和富有在一起,就更加身份大跌了。——叔本华
5.节约与勤勉是人类两个名医。——卢梭
6.贫穷要一点东西,奢侈要许多东西,贪欲却要一切东西。——高里
7.贫穷的人往往富于仁慈。——甘地
8.把金钱奉为神明,它就会象魔鬼一样降祸于你。——菲尔丁
9.没有钱是悲哀的事。但是金钱过剩则倍过悲哀。——托尔斯泰
10金钱和时间是人生两种最沉重的负担,最不快乐的就是那些拥有这两种东西太多,我的不知怎样使用的人。——约翰生
11.自尊不是轻人,自信不是自满,独立不是孤立。——徐特立
12.没有绝望的处境,只有对处境绝望的人。——哈尔西
13.失望虽然常常发生,但总没有绝望那么可怕。——约翰逊
14.一个真正而且热切地工作的人总是有希望的——只有怠惰才是永恒的绝望。——卡莱尔
1、时间是伟大的导师。——伯克
2、荒废时间等于荒废生命。——川端康成
3、在世界上我们只活一次,所以应该爱惜光阴。必须过真实的生活,过有价值的生活。——巴甫洛夫
4、只要我们能善用时间,就永远不愁时间不够用。——歌德
5、不要为已消尽之年华叹息,必须正视匆匆溜走的时光。——布莱希特
6、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 ——卢梭
7、春光不自留,莫怪东风恶。 ——莎士比亚
8、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是耽误了。——裴斯泰洛齐
9、时间是我的财产,我的田亩是时间。——歌德
10、没有方法能使时钟为我敲已过去了的钟点。——拜伦
11、放弃时间的人,时间也放弃他。——莎士比亚
12、时间就是能力等等发展的地盘。——马克思
13、合理安排时间,就等于节约时间。 ——培根
14、今天所做之事勿候明天,自己所做之事勿候他人。——歌德
15、即将来临的一天,比过去的一年更为悠长。——福尔斯特
16、利用时间是一个极其高级的规律。——恩格斯
17、完成工作的方法是爱惜每一分钟。——达尔文
18、从不浪费时间的人,没有工夫抱怨时间不够。——杰弗逊
19、抛弃今天的人,不会有明天;而昨天,不过是行云流水。 ——约翰·洛克
20、把活着的每一天看作生命的最后一天。——海伦?凯勒
21、敢于浪费哪怕一个钟头时间的人,说明他还不懂得珍惜生命的全部价值。 ——达尔文
22、你热爱生命吗?那么别浪费时间,因为时间是组成生命的材料。 ——富兰克林
23、任何节约归根到底是时间的节约。——马克思
24、平庸的人关心怎样耗费时间,有才能的人竭力利用时间。——叔本华
25、抛弃时间的人,时间也抛弃他。——莎士比亚()
26、人的全部本领无非是耐心和时间的混合物。——巴尔扎克
27、在所有的批评中,最伟大、最正确、最天才的是时间。——别林斯基
1、美丽的身材可以吸引真正的倾慕者,但是要持久地吸引他们,需要有美丽的灵魂。——科尔顿
2、魅力能使人认为你是既美且妙的。——弗兰西斯
3、希望是附丽于存在的,有存在,便有希望,有希望,便是光明。——鲁迅
4、人生的价值,并不是用时间,而是用深度去衡量的。——列夫·托尔斯泰
5、生活就是战斗。——柯罗连科
6、为了生活中努力发挥自己的作用,热爱人生吧。——罗丹
7、魅力是一种内在美,而不是妩媚的面貌和动人的体态。——布雷默
8、充满着欢乐与斗争精神的人们,永远带着欢乐,欢迎雷霆与阳光。——赫胥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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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形体之美要胜于颜色之美,而优雅行为之美又胜于形体之美,最多的美是画家无法表现的,因为它是难于直观的。——培根
12、生活真象这杯浓酒,不经三番五次的提炼呵,就不会这样可口!——郭小川
13、在夜幕下的火光中你认为美丽的东西,也应该在朝阳东升之时再冷静地看看它。——英贝尔
14、路是脚踏出来的,历史是人写出来的。人的每一步行动都在书写自己的历史。——吉鸿昌
15、魅力是讨人喜欢和引人入胜的一种无法抗拒的力量。——佚名
16、一个人的价值,应该看他贡献什么,而不应当看他取得什么。——爱因斯坦
17、心灵开朗的人,面孔也是开朗的。——席勒
18、人的一切都应该是美丽的:面貌,衣裳,心灵,思想。——契诃夫
19、人生不是一种享乐,而是一桩十分沉重的工作。——列夫·托尔斯泰
20、生活只有在平淡无味的人看来才是空虚而平淡无味的。——车尔尼雪夫斯基
21、面孔是灵魂的镜子。——高尔基()
22、人的面孔要比人的嘴巴说出来的东西更多,更有趣,因为嘴巴说出的只是人的思想,而面孔说出的是思想的本质。——叔本华
23、沉沉的黑夜都是白天的前奏。——郭小川
1、礼之于人,犹酒之有襞也。 ——孔子
2、礼仪是微妙的东西,它既是人们交际所不可或缺的,又是不可过于计较的。——培根
3、礼所以决嫌疑,定犹豫,别同异,明是非也。 ——吴兢
4、礼貌周全不花钱,却比什么都值钱。——西班牙
5、礼貌之于人性如同热量之于蜡烛。——叔本华
6、礼貌之风为每一个人带来文明、温暖和愉快。——诺·文·皮尔
7、礼貌是最容易做到的事,也是最珍贵的东西。 —— 冈察尔
8、礼貌是一种语言。它的规则与实行,主要要从观察,从那些有教养的人们举止上去学习。 ——洛克
9、礼貌是一枚假币,舍不得花它表明智力的贫乏。——叔本华
10、礼貌是人生习惯的第一件大事。——美洲
11、礼貌是儿童与青年所应该特别小心地养成习惯的第一件大事。 —— 约翰·洛克
12、礼貌是聪明的事,无礼是愚蠢的的。——德国
13、礼貌是博爱的花朵。——儒贝尔
14、礼貌使有礼貌的人喜悦,也使那些受到人家礼貌相待的人们喜悦。——孟德斯鸠
15、礼貌使人类共处的金钥匙。 —— 松苏内吉
16、礼貌经常可以代替最高贵的感情。 ——梅里美
17、礼貌建筑在双重基础上:既要表现出对别人的尊重,也不要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霍夫曼斯塔尔
18、礼貌对于人性,犹如热力之对于蜡。 ——Arthur Schopenhauer
19、礼貌出自内心,其根源是内在的,然而,如果礼貌的形式被取消,它的精神与实质亦随之消失。 ——约翰·霍尔
20、礼貌不费分文。——拉丁美洲
21、礼貌比法律更强有力。 ——卡莱尔
22、礼节要举动自然才显得高贵。假如表面上过于做作,那就丢失了应有的价值。——培根
23、礼节礼貌是琐事中的善行。——小威廉·皮特
24、乐以移风易俗,礼以安上化人。 ——唐·吴兢
25、一个人可能在他的礼貌中消失得无影无踪。——梭罗
26、一个人的礼貌是一面照出它的肖像的镜子。 ——歌 德
27、一个人的礼貌,就是一面照出他的肖像的镜子。——歌德
28、要留心,即使当你独自一人时,也不要说坏话或做坏事,而要学得在你自己面前比在别人面前更知耻。 —— 德谟克利特
29、性情的修养,不是为了别人,而是为自己增强生活能力。 ——池田大作
30、行一件好事,心中泰然;行一件歹事,衾影抱愧。 —— 神涵光
31、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惟贤惟德,能服于人。 —— 刘备
32、无知的人总以为他所知道的事情很重要,应该见人就讲。但是一个有教养的人是不轻易炫耀他肚子里的学问的,他可以讲很多东西,但他认为还有许多东西是他讲不好的。 ——卢梭
33、无礼是无知的私生子。——巴特勒
34、我深信只有有道德的公民才能向自己的祖国致以可被接受的敬礼。 —— 卢梭
35、良好的礼貌是由微小的牺牲组成。——爱默生
36、利益,是聪明人想出来的与愚人保持距离的一种策略。——爱默生
37、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 —— 李商隐
38、理智要比心灵为高,思想要比感情可靠。 —— 高尔基
39、客套话如隔着面纱接吻。——法国
40、君子忧道不忧贫。 —— 孔丘
41、君子忍人所不能忍,容人所不能容,处人所不能处。 ——马南
42、君子己善,亦乐人之善也。——礼记
43、君子诚之为贵。——礼记
44、静以修身,俭以养德。 —— 诸葛亮
45、恭近于礼,远耻辱也。恭则不侮。——论语
46、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 诸葛亮
47、凡人之所以贵于禽兽者,以有礼也。——《晏子春秋》
48、对于对方的无礼的一种无言的非议和责备,而这种讥讽是使谁都会感受到不安的。 ——洛克
49、德必报,怨不仇。——赵谦
50、待富贵人,不难有礼,而难有体;待贫贱人,不难有恩,而难有礼。——《史典》
51、存在着一种出自内心的礼貌。它是变换了形式的爱心。由此产生出一种外部表现出来的最适宜的礼貌。 ——歌德
52、粗暴无礼,是内心虚弱的人用来使自己显得貌似强大的手段。 ——埃里克【美】
53、侈则多欲。君子多欲则念慕富贵,枉道速祸。 —— 司马光
54、侈而惰者贫,而力而俭者富。 —— 韩非
55、不学礼,无以立。——孔子
56、不是不能见义,怕的是见义而不勇为。 —— 谢觉哉
57、不念居安思危,戒奢以俭;斯以伐根而求木茂,塞源而欲流长也。 —— 魏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