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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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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贷款

生源地贷款范文第1篇

2、如果是第一次贷款的话需要注册,点击【注册】,填写相关信息。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次贷款是需要共同借款人(也就是担保人,一般是自己的监护人,如父母)一同到当地县资助中心审核身份。

3、续贷就比较简单了,登入系统之后点击【申请贷款】,然后填写信息。

4、检查一下填写的贷款信息是否正确,确认无误之后就可以点击【申请贷款】。

生源地贷款范文第2篇

程序:

1、登录生源地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如实填写和完善相关信息,并打印贷款申请一式两份,在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意见栏加盖村委会公章。

2、携带申请材料,与共同借款人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并签订合同,领取贷款受理证明。

3、学生到高校报到后,携带合同及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部门,提请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将回执信息录入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来源:文章屋网 )

生源地贷款范文第3篇

( 年度)

甲方:借款学生

甲方: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借款学生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丙方:受托机构 (丙方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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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特别约定条款,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签订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约定书就;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期限

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借款期限:本合同从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指乙方贷款资金发放至省(或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乙方开立的专户之日,下同)起,至 年 8月31日止。本合同不展期。

第二条 账户开立 甲方(借款学生)在乙方指定的结算行 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乙方贷款发放和回收,户名: ;帐号: .

第三条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年至 年每年12月21日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 年(贷款最后一年) 8月31日偿还贷款本金 元。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限于甲方(借款学生)在其就读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二条 账户用途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结算行)发放贷款资金、本息回收和办理甲方提前还款时从指定账户中进行划转和扣收,甲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条 贷款发放与划付

(一)本合同所附回执单(附件1)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由甲方及其所在高校据实填写。

甲方是新生的,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报到日期(下称“规定报到日”)及时到录取高校报到,并于到校后20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丙方送达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规定报到日之后30日内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甲方是在校生的,应在新学年报到后20日内向丙方寄出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9月30日之前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二)丙方在收到合同回执单后,审查、汇总后报乙方,乙方审批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由乙方通过结算行进行两次划付:

1.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乙方通过结算行划至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 2.以合同回执单所载甲方(借款学生)欠缴学费和欠缴住宿费合计金额(以下简称“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为判断依据,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甲方就读学校账户。具体为: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等同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的贷款,剩余贷款甲方(借款学生)可以用于支付生活费;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小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不足费用由甲方自付。

(三)贷款划付至甲方(借款学生)账户和甲方就读学校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四)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结算行)办理上述划付事项,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四条 还款方式

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甲方应自正常学制年限毕业2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每年还款一次,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五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以下简称“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如遇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一条约定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之日为止。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最后一年8月30日)甲方在校学习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贷款利息由甲方自行承担。

当甲方(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的利息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的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甲方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提前还款的,止息日为提前还款日。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贷款利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

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二)贷款本金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三)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甲方应提前30天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

(四)甲方(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的,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录取通知书后15日内将该情况通知乙方和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亲自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如甲方(借款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则自其办理完毕本科(或专科)毕业手续后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财政贴息,甲方(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还款计划及相应约定还本付息。

第七条 合同变更

(一)当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申请贷款的县(市、区)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市、区)资助中心报乙方核准。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学生承担。

(二)当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在毕业前30日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

(三)甲方(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丙方。经乙方同意后,丙方有权代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八条 甲方陈述和保证

(一)向丙方、乙方提供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保证在还本付息日5日前在本合同第一部分项下第二条指定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在甲方(借款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毕业时间、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1. 甲方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或甲方(借款学生)死亡的;

2.甲方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可能会对甲方的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3.甲方(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4.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甲方(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 6.甲方被劳动教养、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刑事处罚; 7.发生其他影响甲方偿还贷款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同意乙方、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以及甲方贷款违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将上述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甲方对此无异议;

(八)甲方保证在同一学年内不同时或重复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九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丙方职责

(一)接受乙方委托受理甲方贷款申请,对甲方的借款资格及其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按乙方要求组织签订本合同、对甲方本人亲自签订本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负责对甲方(借款学生)回执单到达时间进行确认,对合同回执单进行审查,将合同回执单汇总后上报乙方;

(三)协助乙方完成对甲方的贷款发放;协助结算行将丙方或省级学生资助中心在乙方过渡账户中资金及时划转到甲方指定账户和甲方(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

(四)接受乙方委托负责回收(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台帐;

(五)及时通过甲方共同借款人或就读高校对甲方在校期间可能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同时代表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的,督促其清偿借款;

(六)按乙方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有关数据,协助乙方维护国家开发银行基层

金融业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借款利率的130%.

2.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时:

(1)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1-7项情形而未及时、如实告知乙方的;

(3)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3-7项情形; (4)甲方隐瞒还款能力或有还款能力而拒绝偿还借款本息,

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将违约情况告知甲方(借款学生)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共同借款人居住地政府有关部门。

3.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4.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条所述职责,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

司法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进行协商或自协商开始后60天内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经办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讼。在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后,转让事宜方能生效。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本合同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后生效: 1.各方签字盖章;

2.丙方收到本合同所附合同回执单并审查通过; 3.本合同经乙方审批通过。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特别提示

(一)甲方(含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合同内容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已提请甲方、丙方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特别注意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丙方的要求对本合同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甲方、丙方已对本合同有全面、准确的理解。

(二)本合同所附回执单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出于审慎原则,乙方已提示甲方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挂号信或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合同回执单。

(以下无正文)

签__字__页

本合同签字各方特此声明并确认其已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其在本合同上签字、捺印或盖章为其接受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 方: 乙方(合同专用章) 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借款学生: 共同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捺印) (签字、捺印)

生源地贷款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现状;对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的现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地办理,用于支付贫困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作为国家实施的一项惠民政策,对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2007年8月,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举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地区签约启动仪式,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成为首批试点省份。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收情况的通报》的通知,截止2013年1月,江苏省累计发放贷款金额26.94亿元,覆盖全省163所高校,惠及29.637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践充分证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于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作为一项惠民工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于推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优势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自1999年先后在北京等八个城市试点,从2000年9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使数百万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但诚信危机、道德风险及部分高校贷款难等问题始终困扰着此项工作的持续开展,尤其在2003年,众多商业银行因为种种原因甚至一度停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一种贷款新模式,自2007年在我国5省(市)试点以来,正在全国范围内快速推进。相比其他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进行了多方面的制度创新,具有明显的优势。

(一)贷款资格审定更合理。根据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文件规定,学生贷款资格主要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他们可以在当地的一些民政部门配合下凭借地域优势,深入到借款学生家庭进行实地调查,对学生本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其父母及近亲属的经济收入和个人信用情况进行较准确核实,大大减少了贷款误贷误放现象的发生,降低了金融贷款机构的调查成本,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借款人的道德风险,提高了贷款的准确性、目的性和利用效率。

(二)贷款范围扩大,受惠面广。高校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比较集中在层次较高的部属高校的学生,一些省属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院校的贫困大学生由于受贷款名额指标限制,甚至出现了部分贫困大学生贷不到款、上不起学的现象。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范围较大,只要是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都可以及时获得贷款,有助于帮助更多有贷款需求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维护并促进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

(三)家长学生共同借款,信用约束优势突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需要任何担保或抵押, 但要求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学生组成共同借款人, 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便于跟踪和贷后管理,从而有利于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在申请条件中, 将学生家庭无不良信用记录放在了首位, 要求申请贷款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学生个人和家庭的信用问题决定了能否获得贷款资格, 这样的信用约束有利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四)解除家长的后顾之忧,减轻贫困学生心理压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学生在暑假期间,就可以凭大学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就能办理好贷款手续,父母不必担心学生到学校后因申请不到高校助学贷款而影响学业,解除了家长的后顾之忧。最重要的是,在原来高校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贫困生需要经过班级、院系、学校的重重审核,获得贷款资格的学生名单将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对于一些自尊心较强的贫困生来说,这样一套贷款办理的过程加大了他们的思想包袱与心理压力,同时可能导致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碍于面子不愿意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只需在入学前办妥手续,到校后将贷款合同提交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即可获得贷款,就可以按时交纳学费,保护了学生隐私,让他们以平常心态融入到周围群体中,有利于促进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

(五)贷款期限延长,减轻贷款学生还贷压力

国家助学贷款最长还款期限是10年,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毕业当年开始偿还利息,毕业后两年才需要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同时如果有个别贷款学生因经济困难或其它一些特殊情况,无法在之前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偿还贷款时,经办银行根据其实际情况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还贷年限,但逾期部分利息将不再有国家财政承担。这样大大缓解了贷款学生及家长的还款压力,降低了借款人的还款负担,从而有助于降低贷款违约率。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着原国家助学贷款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其本身还处于不断摸索、完善阶段,在实际的实施操作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有待我们去认识、完善和解决。

(一)贷款政策宣传力度不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自2007开始试点实施以来,不少省份、县市的生源地信用贷款政策还是处于不断推进阶段,虽进行了一定的宣传,但无法像现有的国家助学贷款一样做到让社会各界普遍知晓。我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多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交通不便利,信息不通畅。部分贫困学生及家长因为根本不完全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使有部分学生和家长从电视新闻等媒体上听说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但对于具体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贷后管理等没有全面了解,影响了他们的贷款办理、及时还款等工作,给学生本人及高校带来不便。

(二)县级资助管理中心面临的困境。在2007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明确了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然而,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名义上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际上却将这项工作委托给教育局的财务处等部门来负责,办公人员均为兼职,属于系统调剂或借调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部分所谓的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刚刚熟悉了业务,又被调配到其他岗位上,再让完全不懂得相关知识的人员替代,严重阻碍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贷款申请、贷款回收、贷后管理等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高校对学生贷款管理工作重视不够。高校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受益方,但部分高校没有承担应负的责任。在贷款资格审核过程中,部分高校为了降低学生学费欠费率,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也发放贷款。还有部分高校不重视学生贷后管理工作, 认为催贷工作与学校没有关系,没有给学生安排还款方式、还款时间、金融征信等知识,没有要求毕业班学生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完成毕业确认工作。这些工作上的不到位导致了学生缺乏基本的还款意识,使得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贷工作相当被动。

(四)贷款学生诚信意识缺乏,贷款违约率较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属于信用贷款,贫困学生在申请时不需要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贷款程序,为学生申请贷款提供了便利。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社会诚信监督机制尚未建立,个人征信系统还不健全,而贷款学生诚信意识薄弱,出现了一些贷款学生恶意拖欠贷款的现象,贷款违约率较高,阻碍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策

(一)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银行、高校要形成合力,加强沟通交流,全方位的加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力度。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其管辖的各大中学广泛开展贷款政策宣传工作,特别要加大对经济落后的农村学校的贷款政策宣传力度,因为这些学校的学生对贷款是最有需求的;高校在招生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时,应当重点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介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努力做到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家喻户晓;经办银行应加大个人征信体系、违约惩处等方面的金融知识宣传。

(二)调动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工作积极性。各地教育行政机构要加快县级学生管理资助中心建设,配备专职人员,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国开行省分行和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结合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实际情况,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基层资助中心的操作管理水平、风险管理水平和信息搜集能力。国开行省分行还应拔出专用经费,用于对县级学生资助工作的绩效考核,以充分调动基层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三)高校应当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提高高学生诚信还贷意识,对有效控制贷款违约率很重要。高校可以将大学生诚信教育纳入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课程教学中应当包括金融知识、个人信用等知识。同时高校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校园文化活动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活动,例如举行诚信教育讲座、诚信伴我行征文比赛、励志感恩演讲等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让学生养成诚信做人的优良品质。

(四)构建完善的大学生个人信用体系。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是控制信贷风险的最有效手段。资助中心、高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共同参与构建大学生个人信用体系。学生毕业找到工作单位后,县资助中心通过高校这个桥梁和用人单位取得联系,向其提供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情况表”,根据贷款学生的还贷情况,定期向贷款学生所在单位通报其个人信用情况。用人单位据此情况表,把其信用情况作为思想品德方面考核的重要参照,作为贷款学生年度考核、提拔任用的一项指标。这样的个人信用体系将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那些恶意拖欠贷款的学生警戒,从而形成“一朝失信,终身失利”的制约机制,有助于解决催还贷款的后顾之忧,有利于降低贷款风险。

五、总结

总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惠民工程。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银行、高校、学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积极支持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才能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越办越好,让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习。

【参考文献】

[1]刘洪建.推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难点与建议[J].中州大学学报,2002(4).

[2]姜红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优势[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29).

[3]白瑛.发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优势和问题分析[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生源地贷款范文第5篇

自2007年国家试点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开始,生源地助学贷款就以其因地制宜的特点而蓬勃发展,迅速替代其他形式的贷款,成为学生贷款的“主力”。随着贷款金额的不断累积,贷款人数的不断增加,生源地贷款的发展出现了很多问题,贷前教育和贷后管理成为高职院校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生源地贷款存在的问题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问题依旧存在

“谁有资格获得贷款?”是生源地助学贷款中首要解决的问题。各学校执行标准不一,在高职院校一般是家庭经济困难建档的学生可以申请。但由于在生源地开具贫困证明较容易,只要村里或街道办事处盖章,乡里、县里都会盖章,因此开具贫困证明普遍比较容易,随意性较大,使证明的真实性大打折扣。面对这样的情况,资助工作人员很难甄别,导致一些学生家里并不贫困,却通过开具贫困证明申请到助学贷款。

2.部分学生及家长认识上存在误区,错失贷款机会

部分学生及家长不愿让人知道家庭困难,宁可向亲朋好友借钱,也不愿意申请贷款;部分学生家庭认为没有还款能力,不敢去申请贷款;有的学生和家长有较强的依赖心理,只想得到助学金,不积极寻求其他解决办法;部分学生及家长对生源地贷款政策不了解,错失了贷款机会。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和对政策的不了解导致部分真正需要的学生最终未能获得贷款。

3.贷后还款率不高,催款不力

部分贷款学生贷款时不了解政策,糊涂贷款,不知何时还款、怎样还款;还有的学生信用观念淡薄,执行贷款合同自觉性不够;毕业学生刚工作普遍收入不高,想还款有心无力;还有一些恶意欠款。银行催款时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和学生家人,也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

确保贷款学生到期本息能按时回收,是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长期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高职院校贷款还款率的高低会影响本校的助学贷款工作。贷款违约率是衡量高职院校资助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更关系到下一阶段高职院校所获资助的比例。为解决高职院校生源地贷款面临的困境,应加强贷前教育和贷后管理工作。

二 加强学生诚信还款教育和信贷知识教育、“三体联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1.重视生源地贷款学生的思想教育

从学生入校,尤其是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建档学生开始,要不断对其进行诚信、励志、感恩教育,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使他们把外在的诚信内化为自身所遵循的基本理念和准则,并通过自我评价、自我监控、自我激励等来塑造自己的诚信形象。从班主任、辅导员、各级领导,从课堂到各项活动,多层次、多角度、多形式地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尤其在毕业生离校前,通过组织观看宣传片、开展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准确掌握学生最新思想动态和个人信息,强化学生诚信意识和主动还款意识,为可能的后续还款工作做好准备。

2.金融、信贷知识教育

通过发放宣传册、开展讲座、知识竞赛等方式,让贷款的学生及时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知识,同时介绍银行金融卡、支付宝的正确使用方法。加强学生对金融、信贷政策的了解,让其意识到助学贷款不同于助学金。高职院校协助银行加强生源地助学贷款各项宣传,为贷款学生提供了解助学贷款具体规定的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服务,了解还款渠道。

3.高职院校、各地资助中心、银行“三体联动”

高职院校是生源地贷款第一经办人,要认真核实学生申请资格,确保真正有需要的同学能获得贷款。动态收集学生个人和家庭信息,及时更新,加强诚信教育,动态监督。如遇拖欠,协助银行及时联系学生和家长催收。各地资助中心、银行也要简化贷款流程,及时更新学生信息,加强监管,与高职院校保持互动,加强联系。只有三方携手,才能更好地完成贷款和还款的全过程。

4.健全相关惩戒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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