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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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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法规

化妆品法规范文第1篇

一、建立化妆品管理法规的出发点

据卫生部门1985年调查,在沈阳市长期使用祛斑化妆品的妇女中,有人体内的汞含量是正常人的8倍;1988年,贵州省200多人遭受含高浓度剧毒苯酚制成的祛斑霜毁容;1989年,湖南株洲某厂工人使用未经检测的含汞新原料生产的美容霜,有33%的使用者皮肤损伤。此后,因使用化妆品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事件接连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化妆品卫生安全无人监督管理;(2)一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仓促上马,行政部门对此缺乏控制手段,(3)消费者缺乏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4)化妆品标识不规范;(5)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泛滥,造成不良后果。

根据统计资料分析,化妆品出现的安全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使用禁用原料和超量使用限量原料,使化妆品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2)使用被微生物污染的化妆品,致使病菌侵入人体;(3)化妆品成分中的某些化学物质作用于皮肤及器管粘膜后,引起刺激性接触皮炎;(4)化妆品内存在的致敏性物质引起皮肤过敏。

面对国内良莠不齐的化妆品企业和件件令人痛心的化妆品毁容事件,化妆品卫生安全已成为社会的公共问题。为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和促进行业发展,保障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性能,满足消费者的健康需求,1985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着手制定化妆品管理法规和卫生标准,开始了我国化妆品卫生管理的立法工作。

二、化妆品管理法规的基本框架

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卫生部于1987年5月正式颁布一系列以《化妆品卫生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行业法规,并于198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些法规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要求和卫生指标的检验方法,建立了化妆品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主要包括:(1)《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2)《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7917.1-7917.4-87):(3)《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GB7918.1-7918.5-87);(4)《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791 9-87);(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87)(1995年修订)。

(一)化妆品卫生标准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卫生要求,特别是对微生物和有毒物质提出了具体的限量标准,同时在化妆品包装材料、化妆品标签及卫生指标的检测方面也做出明确规定。

化妆品卫生标准是国家标准。按照我国《标准化法》规定,涉及人体健康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因此,化妆品卫生标准是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技术准则,是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技术依据。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分6章35条。

《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设立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条例》从使用形式、使用方法和使用目的上对化妆品做了如下定义: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这一定义是化妆品卫生法规的基准点。

《条例》将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和进口化妆品等类别.实施分类管理,对化妆品原料、产品卫生质量和安全性实施卫生监督。生产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进口销售。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生产条件和人员健康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以此监督、规范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销售行为。

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具体化,基本满足了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

《细则》分八章六十条,明确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和管理措施;规定了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要求,充实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和国产化妆品分类管理的内容。对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条例》的行为界定、处罚手段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化妆品卫生标准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化妆品的安全性检验标准以及监督和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形成了化妆品管理法规的基本框架,为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发展及管理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三、化妆品管理法规的完善与发展

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高速的发展,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对化妆品质量和品种的需求日益增加,直接带动了化妆品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截止到2005年,我国已有化妆品生产企业5000多家,市场规模越来越大。伴随着这一行业的迅猛发展,客观上要求化妆品管理法规要不断地发展与完善。

(一)化妆品卫生标准体系的逐步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科技含量不断增加,很多科技成果正在转化为生产力,提高了化妆品行业的科技化水平。据此,国家结合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实际,及时地把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并不断强化标准化在生产中的作用。截止2003年底,共化妆品生产行业的国家标准29项,行业标准32项。主

要有: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GB/T13531小13531.5)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149.1-17149.7)

《化妆品分类》(GB 18670-2002)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000年7月5日,卫生部了修订后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2)生产的卫生要求;(3)卫生质量检验;(4)原材料和成品储存的卫生要求;(5)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实施《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目的是通过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满足消费者对安全性的要求,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考核、验收、颁发卫生许可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是对化妆品生产卫生监督制度的完善,在创造生产条件、规范生产工艺和保证产品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化妆品卫生规范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制订了《化妆品卫生规范》,作为法规和规章的技术性标准,把化妆品的最新科技发展引入技术规范。

1999年,卫生部了《化妆品卫生规范》,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2003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版的《化妆品卫生规范》共包括五部分,(1)总则: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终产品的卫生要求;(2)毒理学试验方法: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其产品安全性评价的毒理学检测项目、方法和要求;(3)卫生化学检验方法:规定了化妆品禁、限用原料的卫生化学检测方法和要求;(4)微生物检验方法:规定了微生物的限量指标;(5)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检验方法:规定了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评价的人体检验项目,方法和要求。

《化妆品卫生规范》是以“欧盟化妆品规程”(DIR.76/768/EEC,2000年3月版)为基础制订的,是在已有化妆品卫生标准基础上的发展和完善,适应了化妆品行业的技术发展和创新需求。满足了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技术需要。为配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实施.卫生部又制订了《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对检验项目和检验工作做出了规定和要求。

(四)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相关文件

1999年3月26日,卫生部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规定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为检验、受理、评审和批准四个步骤,明确了审批工作中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同年4月13日,卫生部实施《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详细规定了申报单位申请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许可批件时应提交的资料项目和内容要求,明确了受理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的受理标准。为解决与旧规章制度的衔接问题,卫生部又了《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通知》,对上述问题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五)健康相关产品国家监督抽检规定

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2005年12月27日卫生部了修订后的《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这一法规从抽检产品的采样、检验、认定到抽检结果的评价与,都制定了规范性的要求,使抽检工作有法可依。

(六)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

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卫生部简化了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程序,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对申请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组织技术评审,但明确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应对备案产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四、对我国现行化妆品管理法规的探讨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亟需修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实施近16年,内容已显陈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产品的卫生监督制度、程序和方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化妆品卫生监督的需要,应重新分配化妆品卫生监督资源.调整化妆品监管内容和程序。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卫生部针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实施了一系列管理文件,同一内容分散在不同的管理法规中,管理法规体系条理不甚清晰,既不利于企业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也不利于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求化妆品管理法规应符合WTO规则和法律要求,它的作用已不仅仅是规范产品的卫生与安全,还要与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促进经济贸易发展的化妆品管理法规和卫生标准已迫在眉睫。

(二)化妆品标签管理急需更新

化妆品标签是主管部门管理化妆品,确保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对规范企业销售行为,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选择和使用化妆品具有重要作用。而原有的化妆品标签技术标准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化妆品管理的实际需要,应及时更新。

(三)化妆品卫生监督的重点需要转变

应重视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而非只着眼于最终产品,要改变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中重许可审批轻管理监督的现状,明确企业对产品的质量责任,引导企业提高产品技术投入,遵循更高的质量标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化妆品法规范文第2篇

1检验过程中的具体操作

1.1粪大肠菌群检测

1.1.1是否必须加作靛基质试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粪大肠菌群的定义是:粪大肠菌群系指一群需氧或兼性厌氧的革兰阴性无芽孢杆菌,在44.5 ℃培养24~48 h 能发酵乳糖产酸、产气。但是在粪大肠菌群结果报告中却出现了与上述定义并不一致的提法:伊红美兰平板上有典型菌落生长,并经证实为革兰阴性短杆菌,靛基质试验阳性,方可报告检出粪大肠菌群。目前,国内外的粪大肠菌群检测均不作靛基质试验[1,2]。卫生部2003 年颁发的《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2000 年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粪大肠菌群的检测均不要求作靛基质试验。美国《饮用水及废水检验的标准方法》第20 版(1999年)中对粪大肠菌群检测的要求也仅是:乳糖发酵管产酸、产气者,转种EC 肉汤管,于(44.5 ±0.2 )℃孵育(24±2) h ,若产气则为粪大肠菌群阳性,否则为阴性。加做靛基质试验,会使检测的目的(检测粪大肠菌群的阴性/ 阳性) 与检测的结果(大肠杆菌的阴性/ 阳性) 不相一致。所以,在粪大肠菌群检测中,没有必要加作靛基质试验。

1.1.2改进普通乳糖胆盐培养基化妆品中普遍含有防腐剂以抑制细菌生长,这些防腐剂在粪大肠菌群的检测过程中降低了检测的灵敏度。普通乳糖胆盐培养基中没有中和剂成分,化妆品中的防腐剂由于没有被中和剂有效中和,所以会影响粪大肠菌群的检出率。

吐温- 80 和卵磷脂配合,可以中和化妆品中常用的防腐剂,如尼泊金类、苯甲酸类、六氯酚类等。粪大肠菌群在加有吐温- 80 和卵磷脂乳糖胆盐的培养基中,检测灵敏度有所提高,原因就是其中含防腐剂中和剂,能有效地中和化妆品中的防腐剂。建议在以后修改化妆品检验标准时, 能考虑在乳糖胆盐培养基中加一些防腐剂中和剂,以提高粪大肠菌群检出的灵敏度。

1.2细菌总数测定

《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在进行细菌总数的测定时设置一个空白对照。但是,根据笔者多年的实践经验,在测定细菌总数时只设置一个空白对照是不够的。设置空白对照是为了减少系统误差,而增加空白对照的数量可以进一步减少随机误差[3]。经过实践,发现将空白对照的数量由1个增加到2个,使空白对照的数量与样品每个稀释度测定的平皿的数量一致。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出无检样时的细菌总数,从而提高检样细菌总数测定的准确率。

1.3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的测定

1.3.1空白对照在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的测定中,《化妆品卫生规范》没有规定设置空白对照。霉菌和酵母菌的测定(培养观察) 通常在真菌(霉菌) 专用培养箱或专用检验室内进行,这种环境通常有较多的霉菌孢子存在,加上霉菌和酵母菌的培养时间较长(72 h) ,因此,检样在检验过程中被霉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笔者认为,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的测定应该同细菌总数的测定一样,不但要设置空白对照,而且也应该设置2个空白对照,以便考查实验器具和培养基的灭菌和检验的无菌操作情况,以及校正检验结果。

1.3.2培养基在进行化妆品霉菌和酵母菌计数时,规范中选用孟加拉红培养基。在使用该培养基时,往往发现霉菌和酵母菌的菌落会聚集,影响平板正常计数。有时还会出现几个稀释度的平板计数出现倒挂现象,即低浓度平板的菌落数比高浓度平板的菌落数要高。原因是样品中防腐剂的抑菌作用。建议在孟加拉红培养基中加入吐温-80。吐温-80作为中和剂可以起到中和防腐剂的作用,以提高霉菌和酵母菌的检出率和检测的准确率。同时,吐温-80是一种非离子型的表面活性剂,可有效加强液体的流动性从而使其中的物质更均匀分布。吐温-80能降低两相界面张力,使孢子在培养基中充分分散,减少菌落聚集,从而大大提高霉菌菌落检出率。

2检验结果报告

2.1菌落总数的结果报告

在日常检验工作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对1∶10 稀释的检样的2个平行的培养基上形成的菌落计数 (cfu/g(mL) ),在扣除空白对照的菌落数之后,发现上述2个平行的培养基上的菌落数分别为1和0,而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未规定其报告方式。上述情况发生在细菌菌落总数和霉菌、酵母菌菌落总数测定中,以概率来分析, 该检样的菌落总数 ( cfu/g(mL) ) 在0~10 之间,但不等于0 ,也不等于10 ,即0 < N(该检样的菌落总数) < 10。这种情况应该报告为< 10 cfu/ g (mL)。这种报告方式包含了该检样所含菌落总数的可能情况,又符合数字的修约规则,是比较科学、准确的。

2.2霉菌和酵母菌的计数和报告方式

化妆品法规范文第3篇

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卫生部除出台《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之外,还出台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8年1月1日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定于2008年9月1日实施同时正在对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实施通则》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征求意见,预计将在2008年出台。因此2008年是中国化妆品行业管理重要法规出台的一年,是走向国际化妆品管理轨道的重要一年,是中国化妆品行业管理重大变革的一年。

特别是卫生部出台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规范性的引用了欧盟化妆品规程, 76/768/EEC 及其2005 年11 月21 日 以前修订内容 (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unities, 76/768/EEC, and amendments until 21 November 2005)。是中国化妆品行业发展新时期、新形势的需要,是同国际接轨的需要。由审批制走向备案制的过程。是今后政府管理部门、化妆品制造和销售商在管理过程的职责划分,是各负其责的体现,是使消费者对所购产品的性能和成分的知情的告知。在现时期,《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的出台是有其重要意义的。

――《化妆品卫生规范》在中国化妆品的管理规范中,对禁用物质根据《欧盟化妆品卫生规范》增加了800种,达到了1286种;将卫生部2005年的96种染发剂原料纳入规范的限用名单中;将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的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化妆品卫生规范》除在原料管理上同国际接轨外,同时还增加了四项新的内容:对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四种去头皮屑的检测方法;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的评价方法(人体法和仪器法);增加了防晒剂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因此,《化妆品卫生规范》在中国化妆品的管理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为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卫生部根据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和香料协会(CTFA)出版的《化妆品原料字典》,对化妆品原料组分国际命名INCI (International Nomenelatur Cosmetic Ingredient)(2004年版)进行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根据中国国情,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列出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1286种(其中化学物质1208种,来自植物、动物的物质78种);在化妆品组分中限制使用的物质为73种;着色剂纳入了“欧盟准用着色剂CI号”的规定。就是说《化妆品卫生规范》结合中国国情,等同采用了国际化妆品原料的管理规定,使中国化妆品的管理,从目前管理产品,过渡到从原料的源头管起,同国际惯例的管理规则接轨。

――《化妆品卫生规范》的出台,对《毒理学实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在原有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的需要,增加了新的规定,并丰富了管理内容。《化妆品卫生规范》中,以人体为测试对象的规则,规定人体皮肤斑贴实验和人体实验安全性评价,均以人为测试对象,不用动物。我国提前遵照国际议定修改了中国的法规,即2009年全世界禁止用动物做实验的规定,这项规范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负责和贡献。

――《化妆品卫生规范》的出台,将化妆品定义为: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 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此次化妆品的定义中突出了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中“任何部位”的定义。 在此之前,我国有两个或三个化妆品定义,每个定义都有差异。定义将纳入口腔黏膜、外生殖器、牙膏(或牙齿)和香皂等大部分产品,这明显是对人体保护的漏洞,为生产、销售、消费者和监督留下矛盾的伏笔,使各方面在执行中出现矛盾。几年前,曾有一家美国化妆品生产和销售商,产品为女性的外生殖器清洗液(不带杀菌和消毒),在美国和其它国家销售很受欢迎,由于没有界定定义,在中国为取得销售证明,在各部门上上下下进行申办,两年多也未办成。《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定义范围更加准确,突出了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修整了含糊不清的“缓和作用”等词语,促进了中国化妆品定义的完善和统一。

――《化妆品卫生规范》的出台,克服了“统一”的产品标准,导致“划一露万”的弊病。国际上只有某个产品的企业标准和化妆品的原料标准。中国化妆品产品标准的出现,是由于企业发展的参差不齐,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制订出化妆品的国家和行业产品标准,近20大类(如雪花膏、冷霜、洗发液、洗面奶、护发素等)。随着科技的进步,产品品种的大量涌现,靠20几个标准管理几万个品种是“划一露万”的管理,是难以概全的。这样的管理是历史的产物和适应当时需要的,越来越来跟不上国内外化妆品发展的需要,甚至影响到化妆品产品的科技进步和新品种的开发。

――《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根据国内外市场发展的需要,采用国际上通用做法,充分发挥企业产品质量和安全责任的自负本能,政府以严格管理化妆品的原料标准为手段,是切实落实执行我国化妆品管理走向备案制的途径,国际上绝大数国家化妆品的管理是备案制,即化妆品制造企业,新开发上市的产品,按照原料使用规范,只要向政府备案即可,一旦其产品出现问题,企业责任自负,且要负全责。政府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将严厉惩罚,这是中国化妆品管理重大变革具体体现。

――《化妆品卫生规范》出台的同时,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化妆品原料命名的规范化,卫生部对《化妆品原料字典》(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4年出版)化妆品原料组分国际命名INCI(International Nomenelatur Cosmetic Ingredient)(2004年版)进行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并于2007年9月28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执行。《通知》要求:1.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2.从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时,凡属于目录中已有的成分,除原有要求外,还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3.未对《目录》中收录的原料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卫生规范的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用原料卫生安全性负责。对于《目录》中收录的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被使用。对于未收录的新原料,将在其通过卫生许可时给予标准中文名称;4.将对《目录》中尚未收录的原料组织进行命名及时增补。这是执行《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的基础性配套工具和准则,是中国化妆品原料命名同国际接轨的规范,是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和管理由审批制走向备案制的重大举措。

――《化妆品卫生规范》的出台,是同国际化妆品管理接轨的规范,它的执行有利于化妆品出口和进口,顺乎国内外化妆品市场的需要(国际上化妆品产品的标识是全成分标注)。中国出口的化妆品在国内是不标注成分的,有些企业为出口不得不自行编制成分,原料名称同国外接不上轨,常出现矛盾。同样国际上一些国家向中国出口化妆品,由于中国对原料没有执行INCI,出口到中国的化妆品不用中文标注化妆品组分,有的标注了有的同中国的名称对应不起来。类似在化妆品中铬、钕金属元素管理上的差异引起的SK-Ⅱ化妆品事件;高露洁牙膏含有“三氯生”事件;中国“三资”化妆品企业生产的防晒化妆品,以及进口的防晒化妆品,前些年发生防晒指数(SPF)值达不到中国防晒化妆品的产品标准被“下架”,造成几亿元的损失。中国防晒化妆品的SPF值采用“仪器法”评断,而国际SPF值则采用的标准是“人体法”。就是因为中国化妆品的法规,不能同国际法规接轨所致。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的出台,进一步规范我国化妆品市场,服务于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中国化妆品制造和市场是参差不齐的,在技术和理念上的差异,使一些企业唯利是图,追求化妆品使用“效果”,在产品中添加不安全的铅等重金属原料、超浓度和超含量的果酸类原料以及一些没有通过安全评价的原料,导致消费者投诉时有发生。《化妆品卫生规范》在全国统一规范了化妆品原料,此类事件可以得到严格控制,这是化妆品安全使用原料的整合,是市场的净化,也是严格市场管理的具体体现。

化妆品法规范文第4篇

一,化妆品代购的定义和内涵

化妆品代购原则上来说跟电子商务的模式样,也分为B2C和C2C等模式,都是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来完成商品的销售。同时化妆品代购还出现了一种个人在国外购买商品,回国以后进行销售的模式。这些个人群体一般都是从事频繁出国的职位,比如跨国航线的空姐等。化妆品的代购活动突破了产品销售的国家障碍,并且能够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来销售相应的产品。正是化妆品代购的这些特性,以及近几年来我国网络支付的快速发展,使得化妆品代购活动短时间就在我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二,化妆品代购兴起的原因

(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应用,电子商务也逐渐兴起,特别是电子商务对比于传统实体店销售所具有的方便、快捷、信息透明等特点,使其在兴起之初就获得了较强的生命力。另外,现代社会中的民众越来越倾向于通过网络来了解世界,而基于网络平台的各类营销活动也得到快速的推广正是这些原因,使得依赖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化妆品代购,通过网络平台迅速扩张。

(二)国内化妆品品牌缺失

国内的化妆:品品牌大多都是小品牌,大量的化妆品品牌共同在市场中竞争,再加上我国在化妆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国内很多化妆品品牌频繁出现问题。些大品牌也因为经销渠道的混乱容易出现以次充好的现象,还有很多山寨品牌充斥在市场中。正是由于这些方面的原因,使得国内的化妆品消费群体对于国内品牌逐渐失望。而国外具有严格的商品质检制度,并且许多品牌的信用也比较好,因此使得化妆品代购在出现之时就受到了国内消费群体的迎合。

(三)同种产品国内外价格相差较大

化妆品代购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其在价格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纵观大部分化妆品代购活动,其代购的化妆品品牌都比国内销售的价格便宜将近半。这主要是因为正常渠道销售的化妆品需要缴纳关税、营业税等各类税收费用,以及产品促销和推广的费用。正是价格的巨大差距,使得很多消费者开始选择化妆品代购。

(四)运营利润丰厚

目前化妆品代购的卖家所进行的代购活动,基本上都是利用网络平台来进行,还有一些卖家的代购业务仅仅是通过朋友圈或者微博等社交平台进行推广因此,大部分化妆品代购都属于零投入的业务类型。再加上化妆品本身是消耗品,更容易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稳定的服务体系。这些消耗品虽然单笔盈利不多,但是销量却有保证。整体来看,化妆品代购的运营收益非常丰厚,这也促生了很多有条件的中间商投身到了化妆品代购活动中。

三,化妆品代购对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1.促进国际化妆品资源的优化配置

化妆品代购活动能够让国际的化妆品品牌突破国家间的限制,在我国进行自由贸易。因此,化妆品代购活动也是对国际化妆品资源的种优化配置,能够整合国际化妆品资源,促进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之间的交流和互通。在化妆品代购没有兴起的时候,国际化妆品品牌进入中国市场要遇到重重障碍,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成本。而化妆品代购兴起以后,国际化妆品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就会变得更容易,促进了资源的流通。

2.丰富国内化妆品消费者的选择

化妆品代购的发展让国内的化妆品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以前,消费者往往会在购买廉价但是质量不好的国产品牌还是昂贵的国际品牌之间徘徊。而化妆品代购则成了两者的平衡点,同时化妆品代购还带来了很多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入我国的国际品牌,补充了我国化妆品市场的产品种类。特别是一些新推行的化妆品种类,通过代购活动能够快速地流向消费者群体,能够买到本地没有并且远远低于市场均价的产品。

3.增强国内化妆品行业内部竞争

化妆品代购的出现给我国国内的化妆品企业带来了新的竞争和挑战,特别是化妆品代购产品“物美价廉”的特征,使得国内的很多企业面对这些产品在市场中扩张的时候,不得不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加强自身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营销活动,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因此,化妆品代购的兴起给我国化妆品行业带来了新的竞争源,利用市场需求来促进我国化妆品企业的发展。

(二)不利影响

1.给我国化妆品行业带来冲击

化妆品代购相较于其他营销方式具有绝对的优势,其在价格、流通、信息等多个方面都具有非常强的竞争力。再加上国内消费者已经接受了电子商务,并且在日常购物中基本上都会选择电子商务的方式,使得国内化妆品品牌的消费者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流失。@主要是因为以前由于价格原因而购买小品牌的消费者,受到低价的刺激,纷纷选择购买这些代购产品。所以,化妆品代购的扩张给我国化妆品行业带来了较大的冲击,一些小企业已经不堪重负。

2.化妆品消费者需要承担更多风险

化妆品代购活动中存在着很多消费风险,其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化妆品品牌的真伪难以验证。网络电商平台是一个复杂的环境,一些没有太多购物经验的消费者无法精准地考量商家的信誉,再加上还有一些个人商家通过朋友圈和微博开展营销活动,使得化妆品的质量更难得到保障,消费者评价其质量只能依靠个人经验。第二,化妆品代购物流难以保证。由于代购活动的特殊性,国外代购都选择了一些国际快递公司。跨国快递需要进行严格的检测流程,中途的影响因素也非常多,商家更难以对物流过程进行深入的控制,因此容易引发物流服务方面的风险。第三,售后服务不足。化妆品代购行业鱼目混杂,商家提供售后服务与否,仅仅与商家的个人态度和习惯有关。在出现大问题的时候,商家为了逃避责任,往往回避消费者,不愿意承担产品所造成的损失。第四,个人隐私泄露风险。参与化妆品代购活动以后,自己在代购活动中提供的个人信息非常容易泄露,从而引发了一些诈骗勒索案件。

3.化妆品代购商要面临很多风险

由于化妆品代购的本身特征,化妆品代购过程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主要就是个人代购商以及一些代购网站要面临逃税的法律风险。特别是目前我国代购市场并不规范,一些代购商没有办理相关的正规证件,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另方面,由于代购方连接的是国外和国内两个市场,因此也容易受到人民币汇率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四,化妆品代购阻碍我国化妆品行业发展的原因

(一)市场中充斥很多假货

由于我国化妆品代购市场相对混乱,很多不良商家号称自己的产品来源于国外市场,但实际上就是

些高仿国外品牌的化妆品。虽然说目前很多化妆品品牌都支持网站验货,但目前钓鱼网站横行,国外网站登录限制等原因很难实行。再加上代购活动与实体店销售冲突,并没有专柜验货等保障。这些原因都使得化妆品代购市场中存在较多假货,有相当一部分代购商提供的购物小票都是伪造的,不仅影响了化妆品代购的发展,同时也给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压力。

(二)消费者维权渠道不顺畅

目前,针对化妆品代购的售后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一旦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很难根据既定的流程进行维权工作。特别是一些化妆品的代购过程非常繁琐,国际路线的邮寄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很多消费者都不会选择退货维权。而国际品牌的化妆品虽然有问题产品召回业务,但代购产品并不属于这些产品的序列。除此之外,通过朋友圈等途径进行的代购也很难找到代购商,使得维权工作更加艰难。

(三)法律监管力度不高

化妆品代购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涉及这个方面。正是由于法律监管的缺失,在2012年9月的时候,发生了空姐携带未申报的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案件,直接造成了我国关税损失113万。虽然说近几年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化妆品代购,并且规定了“自用”与“商用”的区别。但依然不能阻止代购行业的扩大。因此,我国在下一阶段应该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完善工作。

五,改善化y品代购的相应策略

(一)增强诚信管理

化妆品代购目前还属于一个新兴行业,政府针对这个行业更应该强化其引导作用,发动相关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深入的管理,并且与一些网络平台相互合作,共同规范行业的发展。特别是目前有些代购化妆品以假货替代真品,频繁出现使用安全问题,给国内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各地的工商局面对这种情况更应该加强对当地网络经营商的监管,避免问题较大的产品流入市场。另外,政府还应该联合微信,微博运营商,共同对化妆品代购行业进行管理,规范其发展,改善假货横行的现象。在微信微博的首页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页面上进行诚信品质宣传,加强社会层面的诚信教育。在这之中,可以结合2016年的新加坡国际诚信研讨会的内容,以及马云给大会准备的视频演讲,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推广在全社会建立完善的诚信体系。

(二)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

实际上,化妆品代购的大部分维权问题都是因为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不够。我国在这方面短时间内很难强化这方面的管理。在这种背景下,消费者在参与化妆品代购的时候更应该谨慎进行。代购的时候尽量选择亲朋已经合作过的代购商,先验货再签收。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一定要保留代购商的详细资料,并掌握有效的代购和销售凭证,保障自己维权的成功率。另外,我国政府还应该关注化妆品代购所引起的纠纷问题,积极拓展化妆品代购的维权通道。事实上,目前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的维权通道本身就不顺畅,很多电子商务活动的维权仅仅只能依赖于电子商务平台本身。因此,在下一步建设过程中,我国相关部门应该与各大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微信微博的运营商联合起来,共同建立消费者维权通道,治理目前广泛存在的化妆品代购纠纷事件。

(三)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化妆品法规范文第5篇

化妆品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是保证化妆品品质的重要前提,而配方体系中防腐剂的选择与使用又会对化妆品的以上性质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我们知道,防腐剂的使用得当会提高化妆品的稳定性,有效防止由于微生物的作用导致的产品分层、变色、变味等变质现象,也不会给产品带来安全性的问题;相反,则会影响化妆品的稳定性,并有可能使配方的安全性降低,产生毒性及刺激性,甚至导致更为严重的皮肤问题。

本文将结合实际工作的经验与体会,围绕微生物与化妆品防腐的概念、化妆品配方防腐体系的建立、防腐剂的法律法规、防腐剂单体的性质等问题做一简要的阐述。

一、微生物与化妆品防腐的概念

1.化妆品防腐的定义

化妆品防腐就是保护化妆品成品在保质期内免受细菌、霉菌和酵母菌的污染。

2.化妆品防腐的必要性

化妆品被微生物污染后,会发生以下不良变化:变味;变色;粘度变化;产生气体;使透明体系混浊、产生沉淀;产生致病菌、危害人体,例:金黄色葡萄球菌会产生外毒素,侵害皮肤。

3.微生物的基本概念

微生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泛指生物界中存在的体形微小、构造简单的低等生物。主要包括:细菌、霉菌、酵母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及病毒等。

微生物的特点:体积小、面积大;生长旺盛、繁殖快;适应性强、易变异; 分布广、种类多(天空、大海,无处不在;土壤中已发现10万种以上)。

4.化妆品中常见的微生物

化妆品中常见的微生物分为细菌、霉菌和酵母菌三类。

细菌:分革兰氏阳性与革兰氏阴性菌。从形态上分为球菌(葡萄球菌、链球菌等)、杆菌(绿脓杆菌、大肠杆菌等)、螺旋状菌等。

被细菌污染的化妆品会产生分层、混浊及异味等现象。

霉菌:喜欢在阴暗、潮湿的环境中生长,易在空气中传播。

化妆品被霉菌污染后,会产生霉斑(常出现在包装容器及内容物表面),有霉臭味。

酵母菌:化妆品被酵母菌污染后,会产生一种发酵所特有的酸味,另外还会导致产品混浊、分层、变色。

5.微生物在化妆品中生长所需的物质

水和空气是微生物在化妆品中生长所需的最主要的物质;另外还有脂肪酸、脂肪醇、酯类、蛋白质与氨基酸、羊毛脂及其衍生物、维生素、纤维素、淀粉、植物提取物、糖类(蔗糖、葡萄糖、粘多糖)、无机盐等一些常见的化妆品原料。

6.化妆品中常见的微生物的一般性质(见下表)

7、化妆品被微生物污染的途径――化妆品的一、二级污染

化妆品在生产过程中受到的微生物污染是化妆品微生物的一级污染;消费者在使用过程造成的微生物污染是化妆品微生物的二级污染。

(1)化妆品微生物的一级污染

包括设备、原料、制造及包装四个方面,而制造及包装过程又涉及生产环境与操作人员。

如何避免化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一级污染:

设备:输送泵、管线、乳化机、灌装机等,是微生物聚集之处,要定期清洗、消毒。

原料:是微生物的重要污染源,对重点原料(如:动植物源性原料、水)可在检测的基础上进行灭菌处理。

制造环境: 定期进行环境灭菌消毒;制造过程中物料的加热灭菌处理等。

包装: 包装车间的空气净化,二次更衣;包装材料的清洗、消毒。

如何避免化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一级污染:

在化妆品制造过程中添加适量的防腐剂。

(2) 化妆品微生物的二级污染

消费者在取用时,手指上的微生物可引发产品污染;经常开启瓶盖,空气中的微生物也可污染内容物。

二、化妆品中的防腐剂与防腐体系的建立

(一)化妆品用防腐剂

1.防腐剂的概念

可以稳定地发挥作用,能破坏微生物或阻止化妆品内微生物生长的物质。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通常14天)使99.9%以上的微生物失去活性。

杀菌剂的作用:

杀菌剂的特点是快速、强效地发挥作用,可在极短的时间(30秒)内,杀灭99.99%以上的微生物。有些杀菌剂在低浓度时可用作防腐剂。

2.影响防腐剂效能(活性)的因素

(1)防腐剂的使用浓度:一般地,浓度越高效能越强。

(2)与微生物的接触时间:一定时间后起作用,也许3、5天后。

(3) 体系的PH值:大多数防腐剂在酸性环境的活性大于在碱性环境的活性;例如:Bronopo(布罗波尔)在PH=4时,十分稳定;在PH=6时,其活性可保持1年;而在PH=7时,活性只能保持几个月。

(4)固体粒子对防腐剂的吸附:可使其活性降低。例如:5%的淀粉对0.1%尼泊金甲酯的吸附作用,会使尼泊金甲酯的活性降低10%;5%高岭土对0.1%的卡松的吸附,会使卡松的活性降低26%。

(5)防腐剂的油水分配系数:在乳化体中,微生物通常会被吸附在油―水界面或在水相活动,因此,防腐剂的溶解性很重要;好的防腐剂应有高的水溶性,即低的油水分配系数。

(6)配方中的一些物质对防腐剂的“封闭”作用:一些原料特别是一些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水溶性聚合物等,可与某些防腐剂胶合,降低其水中游离防腐剂的浓度,进而使其活性降低。

①防腐剂的增量系数(R):由于一些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等物质对防腐剂的胶合作用,使体系中游离防腐剂的含量降低,这时的体系中防腐剂的总量与游离防腐剂含量之比即为R值。

也即:在一些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水溶性聚合物等体系中,要保持原有的防腐作用,应添加的防腐剂量的倍数。

R= 所需防腐剂的总浓度 / 游离防腐剂的浓度

②举例:

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存在时,一些防腐剂的增量系数(R值) 2%吐温- 805%吐温- 80 2%PEG硬脂酸酯5% PEG硬脂酸酯

③应用:

例如,尼泊金甲酯的最小抑菌浓度(MIC)为0.08%,在含有5%吐温- 80的体系中,尼泊金甲酯最小抑菌浓度(MIC)增加为:0.08% x R=0.08% x 4.5 = 0.36% 。

以上说明,防腐剂的使用必须考虑体系中其它原料的影响;另外,一些原料对防腐剂的“封闭”作用还是很强的。

④对策:

A:增加防腐剂的用量。

B:建立解“封闭”体系,即选择一些有效成分加入上述体系中,降低或解除“封闭”作用,常用的此类物质有:乙二醇、丙二醇、乙醇、异丙醇等。

3.防腐剂使用的安全性与我国的相关法规

(1) 需要指出的是,防腐剂是易导致皮肤安全性问题的化妆品原料之一,许多国家对它的使用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例如,欧共体就规定了其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清单,而美国虽然没有规定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清单,但CTFA组建的化妆品成分评审专家组(简称CIR),对用于化妆品的各种成分(包括防腐剂)的安全性进行评审,并公开发表其评审报告,极具权威性,各厂家都会参照执行。日本则在其化妆品原料标准(JSCI)列出了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清单。

(2) 我国2002年版的“化妆品卫生规范”将防腐剂归纳在限用物质中,共有55种防腐剂被允许在我国使用,并规定了具体的限用量。

例如:尼泊金酯类, 单一酯限用量为:0.4%,混合酯:0.8%;(均以酸计)双咪唑烷基脲,限用量为0.6%,DMDMH的限用量为0.6%。

(3)使用原则:从安全及经济角度考虑,在保证化妆品在保质期内不被微生物污染的前提下,使用最少量的防腐剂。

(4)影响配方中防腐剂安全性的因素包括:防腐剂的种类、纯度、稳定性(光、温度)、加入量、与其它化妆品原料的配伍性等。

4.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微生物学的质量要求

我国2002年版的“化妆品卫生规范”在总则中对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作了如下的规定:

(1)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或500CFU/g。

(2)其他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或1000CFU/g。

(3)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4)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或100CFU/g。

(二)化妆品防腐体系及其建立

1.理想的化妆品防腐体系应具备的性质

* 对人体及环境安全,无毒、无刺激性,世界范围内可使用;

* 在生产及使用过程中稳定;

* 广谱的抗菌活性,对细菌、霉菌及酵母菌均有良好的抑制作用;

* 与化妆品原料的配伍性好;

* 在较宽的PH值范围内有效;

* 良好的性能价格比。

2.有关防腐剂的复合使用

对大多数配方来讲,单独使用一种防腐剂很难达到上述理想的防腐体系的要求,所以,就目前而言,在配方中复合使用两种以上的防腐剂是十分必要的。

在具体实践中,配方师有两种方式可选择:

* 自己选择多种防腐剂单体,在配方中复合使用;

* 选择复配好的防腐剂成品,直接在配方中添加使用。

前者需要更多的防腐效果的评价试验及配方师的经验。

3.化妆品防腐体系建立要点

(1)明确防腐体系应用的产品类型。因为不同类型的产品对安全性的要求也不相同,欧共体在其预先考虑有效性的表中已将应用产品划分为:留在型产品、洗去型产品、婴儿护肤品、气溶胶、去头屑产品及眼部化妆品6类;我们在一些安全性要求较高的产品(如婴儿护肤品)中建立防腐体系时就要特别注意防腐剂的安全性问题。

(2)选择产品销售地区法规允许使用的防腐剂。在我国,要选择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被允许使用的防腐剂品种。

(3) 考虑配方最终的PH值。因为PH值对许多防腐剂的活性都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在

操作中我们可以:按照配方的PH值选择防腐剂,或者调整配方的PH值,使防腐剂效果得以充分发挥。

(4)考虑防腐剂的油水分配系数:

防腐体系中,尽量要用油水分配系数小的防腐剂,因为,研究表明产品中的微生物主要存在于水相及油水界面处。

(5) 考虑配方中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等物质对防腐剂的“封闭”作用。

(6) 考虑防腐体系中的防腐剂与配方中其它原料的配伍性。

(7) 考虑防腐体系中防腐剂之间的增效作用。

(8) 考虑配方中的其它原料对防腐体系的增效作用。例如:EDTA―2Na在含有尼泊金酯的防腐体系中,可有效提高其抑制革兰氏阴性菌的有效性,特别是对绿脓杆菌的作用。 就此,防腐剂的加入量得以降低。

(9)考虑生产中原料的卫生状况。假如,生产中所使用的原料已经带菌(去离子水、天然提取物、天然的高分子聚合物等),建立防腐体系时,要考虑加入的防腐剂将有一部分被“消耗”。

(10) 考虑配方中可被微生物利用的营养物质的种类与含量。

(11) 考虑产品生产与销售地区的气候因素。例如,在湿度较大的地区,要考虑提高防腐体系对霉菌的抑制能力。

4.防腐体系防腐效果的评价――建立防腐体系的评价手段

(1)防腐剂防腐效果的评价――防腐剂的筛选

抑菌圈试验:

原理:细菌或霉菌在适宜的培养基上,经培养后能迅速生长。在培养基平板中央放置一个用防腐剂处理过的圆形滤纸片,防腐剂向四周渗透就会形成抑菌圈。通过测量抑菌圈的大小,就可以判断防腐剂的防腐性能。

最小抑菌浓度(MIC)试验:

最小抑菌浓度试验同样可以反映防腐剂的效力,MIC值越小,表明防腐剂的抑菌能力越大。

(2)产品中防腐体系的防腐效果评价---防腐体系的确定

防腐挑战性试验:

在通过抑菌圈试验、MIC试验初步评价防腐体系的防腐效果后,需要进一步评价实际产品中防腐体系的防腐效能,目前国内外大多采用防腐挑战性试验。

模拟消费者反复使用产品过程中受到高度微生物污染的可能性,选择微生物生长的最适宜条件,以反映实际产品中防腐体系的防腐能力。

由于防腐挑战性试验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且所需样品量很少,因此,可以使用相当多的微生物进行测试,而且可以同步评估多种样品。

(3)美国CTFA推荐的单次防腐挑战性试验:

由于防腐挑战性试验是一种经验性的方法,目前各国及相关组织对此尚无统一的规定。目前较为常用的是美国CTFA推荐的、经典的、为期28天的单次防腐挑战性试验。该方法的做法是,一次性在成品中接入若干种类、一定数量的微生物,将样品置于适当的温度下,定期抽样检测样品中残余的微生物,并根据微生物的数量变化情况来评价样品中防腐体系的防腐效果。

三、常用化妆品防腐剂单体的用量、法规与特点

1、 尼泊金酯(对羟基苯甲酸酯)类

INCI名称: Parabens

特点:传统的、高使用频度一类防腐剂,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安全、广谱、经济、耐受高温,适于微酸性至中性环境,在PH 4~5最稳定,在PH 8以上可部分水解;PH 8~9时,水煮,水解可达40%;

不足:水溶性较差,油水分配系数高,非离子、水溶性聚合物等物质对此类防腐剂的“封闭”作用较强。

目前在国际上常用的品种包括:尼泊金甲酯、尼泊金丙酯、尼泊金乙酯、尼泊金丁酯、尼泊金甲酯钠盐以及尼泊金异丁酯。

(1)尼泊金甲酯

INCI名称:Methyl Paraben

添加量:0.1~0.3%(最高0.4%)

法规:日本,混合酯限量1%;欧共体,单一酯限量0.4%;混合酯限量0.8%;美国,认为用于化妆品安全;我国,单一酯限量0.4%,混合酯限量0.8% 。

(2)尼泊金丙酯

INCI名称:Propyl Paraben

添加量:0.1~0.3%(最高0.4%)

法规:日本,混合酯限量1%;欧共体,单一酯限量0.4%,混合酯限量0.8%;美国,认为用于化妆品安全;我国,单一酯限量0.4%,混合酯限量0.8% 。

(3)尼泊金乙酯

INCI名称:Ethyl Paraben

添加量:0.1~0.3%(最高0.4%)

法规:日本,混合酯限量1%;欧共体,单一酯限量0.4%,混合酯限量0.8%;美国,认为用于化妆品安全;我国,单一酯限量0.4%,混合酯限量0.8%。

2、凯松(Kathon) (商品名)

有效物名称:5-氯-2-甲基异噻唑-3(2H)-酮和2-甲基异噻唑-3(2H)-酮

INCI名称:Methylchloroisothiazolinone/ Methylisothiazolinone

有效物含量:1.5%

添加量:即洗型产品为0.1(相当于活性物加量0.0015%)以下,驻留型产品为0.05%(相当于活性物加量0.00075%) 以下。

法规:在各国均可使用。日本仅可用于即洗型产品,最高限量为0.1%。

特点:含无机盐(MgCI2)保护剂(现也有采用铜离子作保护剂的产品),水溶性好、与表面活性剂相容性好,主要用于香波、浴液等即洗型产品配方,也可用于驻留型产品中。 使用的PH值范围:2.8~8.5。

3.咪唑烷基脲(洁美- 115)

INCI名称:Imiazoli- dinyl urea

添加量:0.2~0.5%。

法规 :日本,可以使用,但是仅限于香皂、香波、洁肤泡沫等即洗型产品,且要在标签上标注“不能用于婴儿以及对甲醛敏感的人”,限量为0.3%;欧共体,允许使用,限用量0.6%;美国,认为在化妆品中使用安全;我国,允许使用,限用量为0.6%。

特点:水溶性好,配伍性好(不会被其它原料钝化),与尼泊金酯合用有良好的抗菌增效作用。

不足:抗霉菌活性较差,暴露在空气中易吸潮。

4.双咪唑烷基脲(洁美-II)

INCI名称:Diazolidinyl urea

添加量:0.2~0.5%。

法规:日本,尚未批准使用;欧共体,允许使用,限量0.5%;美国,认为在0.5%以下,使用安全;我国,允许使用,限量为0.5%。

特点:稳定、易溶于水、配伍性好(不会被其它原料钝化)、良好的抗细菌活性。与尼泊金酯合用有良好的抗菌增效作用。

不足:抗霉菌活性较差,暴露在空气中易吸潮。

5.二甲基二羟甲基海因

INCI名称:Dimethyl Dimethylol Hydantoin

添加量:0.1~0.6%。

法规:日本,允许使用,但要在标签上警示;欧共体,允许使用,限用量为0.6%;美国,认为安全;我国,允许使用,限用量为0.6%。

特点:水溶性好,良好的抗细菌活性,配伍性好,常和其它防腐剂配合使用。尤其适用于水溶性凝胶体系配方。

不足:抗霉菌的效果稍差。

6.羟甲基甘氨酸钠

INCI名称:Sodium hydroxymethylgl-ycinate

添加量:0.2~0.5%。

法规:日本,未批准使用;欧共体,允许使用,限用量0.5%;美国,认为个人护理品中使用安全;我国,允许使用,限用量0.5%。

特点:极少的能够在碱性环境下使用的防腐剂之一,安全、水溶性好、广谱抗菌,适宜使用的PH值为8~12。

注意事项:

(1)低温(小于50℃)加入;

(2)添加量0.2~0.5%;

(3)配方中应避免阳离子;

(4)避免柠檬(醛)类香精。

7.苯氧基乙醇

INCI名称:Phenoxyethanol

添加量:0.25~1.0%。

法规:日本,允许使用2-苯氧基乙醇,最大允许用量为1.0%;欧共体,允许使用,最大允许用量为1.0%;美国,认为在化妆品中使用安全;我国,允许使用,最高限制用量为1.0%。

特点:其在水中的溶解度为2.7%,加入到配方当中对产品的稳定性没有影响,但是对体系的粘度影响较大,包括香波和乳液;试验表明,在香波中,加入1.0%的苯氧基乙醇可使体系的粘度下降1/3。目前在我国,苯氧基乙醇以及在它的基础上复合的防腐剂使用量在不断增加。

8.2-溴2-硝基-1,3-丙二醇 (商品名:布罗波尔)

INCI名称:2-bromo-2-nitropropane-1,3-diol

添加量:0.01~0.1%。

法规:欧共体,允许使用,限用量0.1%;美国,常用量下认为安全;我国,允许使用,但不可与易形成亚硝胺的原料合用,配方中最高限量0.1。

特点:溶解性好,使用方便,最佳使用的PH值为5~7。

注意事项:

(1)碱性条件下,光照会变色;

(2)高温时与两性咪唑啉不配伍,另外,一些蛋白质会影响其活性;

(3)不能和胺类的原料同时使用,否则会形成致癌物亚硝胺;

(4)不宜与铁的容器接触。

9.IPBC(碘代丙炔基丁基甲胺酸酯)

INCI名称:Iodopropynyl butylcarbamate ,

添加量: 0.01~0.05%。

法规 :欧共体,允许使用,限量0.05%;美国,IPBC作为一种化妆品成分,在浓度为0.1%时是安全的,IPBC不应应用于气溶胶产品中;日本,尚在审理之中;我国,允许使用,限用量0.05%。

特点:IPBC(碘代丙炔基丁基甲胺酸酯)水溶性好、用量少,具有良好的杀真菌活性,和咪唑烷基脲类防腐剂配合使用,有良好的协同作用。

10.脱氢乙酸

INCI名称:Dehydroacetic acid

添加量:0.02~0.3%;

法规:欧共体,允许使用,限用量0.6%,以酸计;美国,允许使用;我国,允许使用,限用量为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