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晨检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坚持每天进行晨午检,及时全面掌握师生健康状况。
一、在疫情发生时,启动晨午检制度。每天上午、下午师生入学时,均要在测温点先检测体温,无异常者方可进学校,有异常者送到学校隔离室。协同家长每日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如出现可疑症状(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主动报告学校,并及时就医。
二、做好因病缺勤病因追踪登记。每天上学时,各年级组长负责检查本年级教师缺勤情况,各班班主任负责检查学生缺勤情况,一一询问缺勤原因,登记因病缺勤的学生名单,并进行电话追踪访问,了解其诊治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
三、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各年级组长要督促本年级教师、班主任时刻关注学生是否有发热(体温高于37.5℃)、咳嗽等不适症状,做好登记。对有上述症状的教师、学生立即带往医院就诊,学生疑似病人由教师护送到医院或联系家长带去诊治,教师疑似病人由本人自行去医院或由家属带去诊治。
四、传染病检查方法
一看:是否有疲劳乏力、精神萎靡或精神恍惚,是否有痛苦病容,有无咳嗽、恶心、呕吐等病症;
二问:有无感冒、发热、咳嗽、恶心、呕吐、腹泻,是否诊治和是否接触呼吸道传染病人等;
三查:每天学生、教师入校时进行体温测量,必要时请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进一步做检查处理。
五、实施步骤及要求
1、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人,不得让其与其他人接触。
2、立即送至应急隔离室。
3、疫情报告人应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4、通知学生家长及教师家属,送疑似病人到指定医院就诊。同时电话追踪医院诊断结果。
5、对疑似症状者去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6、加强宣传教育,安定人心,稳定学校秩序。
7、如发生传染病除隔离病人外,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病人到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8、坚持开窗通风制度,每天派专人负责教室及办公室的开窗通风,每天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目前,我国尘肺病和职业中毒呈多发趋势,其职业病报告病例数占职业病总数的96%,且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如: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福建省仙游县、安徽省无为县、云南省水富县农民工患尘肺病事件等,职业病事件的发生,往往随之而来的是一定规模的,容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过职业健康从业者的调查研究发现,工业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密集焊接作业的大型厂房,以及井下矿山的掘进工作面等作业场所,是我国当前尘毒危害及其预防控制的关键所在。为了有效控制尘毒危害,促进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稳定好转,2012年,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职业危害研究所专门立项,进行“典型尘毒危害监控治理技术装备研究”,该项目也是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科技“四个一批”中的重点科研项目。
项目重点针对上述典型尘毒危害作业场所,研发高效的工程控制技术与装备,以及个体呼吸防护用品,从而提高我国尘毒危害监控治理技术与装备的水平,提升企业尘毒危害防治能力,推动我国尘毒危害预防控制领域相关产业的发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项目研究内容
本项目通过建立防尘防毒通风技术实验室等基础试验条件,运用理论分析、试验验证和模拟仿真等多种技术方法,研制尘毒危害防护的通用型吹吸式通风技术装置、密集焊接作业大型厂房整体厂房气流控制技术、超细电焊烟尘去除过滤材料、掘进工作面高效除尘设备、微正压呼吸追随型电动送风式防尘口罩,以及具有增强功能的新型复合防尘口罩等,具有典型尘毒危害监控治理能力的技术与装备。
应用情况
通用型吹吸式通风装置,使用时不影响工人操作和产品质量,而且具有通风效果好、能耗低的特点,是当前工业发达国家广泛使用的一种尘毒控制技术与装备。该装置适用于工业企业中,有机溶剂的清洗、刷/涂胶、人工打磨、固定作业场所的喷漆和焊接、铸造等典型尘毒危害作业场所,特别适用于木制家具制造、制鞋、箱包制造等中小企业的尘毒危害防护。
整体厂房气流控制技术,适用于密集焊接作业大型厂房的气流控制,进行超细电焊烟尘的去除。通过该技术,对0.1μm的烟尘过滤效率可达到99.5%以上,广泛适用于电焊烟尘的去除过滤。具有离心、水浴和水膜3种除尘机理的高效湿式除尘器,总除尘效率可达到95.0%以上,呼吸性粉尘的除尘效率可达87.0%以上,广泛适用于掘进工作面的粉尘危害控制。
微正压呼吸追随型电动送风式防尘口罩,可以有效解决工人佩戴时,呼吸阻力大的技术难题,广泛适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隧道施工等重体力劳动者粉尘危害的个体防护需求。
集新型滤材组合方案、呼气阀、封边结构和头带等为一体的新型复合防尘口罩,具有呼吸阻力低、容尘量大、无侧漏和佩戴舒适等功能,广泛适用于粉尘作业场所粉尘危害的个体防护需求,且适用于PM2.5细颗粒物的防护需求。
发展前景和研究计划
怎样才能让学生读的有兴趣,有收获呢?英语教师只有大胆改革,解放学生,进行一些明确的晨读指导,采用丰富多样的晨读形式和内容,实行灵活的检查验收手段,才能有效达到晨读目标,从而提高英语教学效果。为此笔者进行了一些尝试,下面就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做些介绍,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一、晨读课要循序渐进,要解放学生,要结合课内课外。
教师要敢于放手,要重视晨读,在安排学生朗读内容时,绝不可急于求成,要由易到难,循序渐进,逐步深入。首先教师要心中有数,做到有的方失,然后要求学生对当天所学课文中的知识点浏览,筛选并朗读经典句和段落。学生做到这点后,老师要求学生反复朗读直到能够背诵为止。学生朗读时教师应指导在朗读时要把读句,读段,读课文三者有机集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有效的提高晨读效果。
其次,英语晨读的内容要立足课内,辐射课外,选择适于朗读的最佳材料。目的是要通过晨读提高学生的语言听读能力。英语是一种多元化语言,是一种交际工具,要尽可能让学生多读,多记,多了解各国的文化背景。英语教材固然重要,但英语语言中还有不少英语资料,也是非常好的朗读材料。例如,一些名人的演讲稿,[新概念]英语中的一些教材。教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有易到难,逐步深入。
二、晨读课要丰富形式,充分调动学生的内驱力,使晨读有声有色,效果显著
传统的晨读,都是让学生齐读,自读或带读;或机械记忆单词,听写,默写。只为完成课程目标做辅助。这些固定的晨读方式约束了学生晨读的自由,阻碍了学生个性的发展,更不能彻底表达学生的语言情感。因此,从学生自身发展的角度来考虑,我们应该向学生推荐更多的晨读形式,以供学生自由选择。除背诵一些词汇,自读或齐读外,还可以分组读,分角色读,边表演边读,诵读,比赛读,边听边读,模仿读等方式进行晨读。英语老师可以有意识的引导学生对不同内容进行处理。学生选择了自己喜欢的晨读内容,兴趣和读书欲望调动起来了,这样的晨读课肯定丰富多彩,津津有味。尤其是角色表演和模仿秀的晨读,整个晨读有声有色,有活力,学生自主构建了真正生动的课堂。 实践证明,通过变换朗读形式,学生对课文内容学的更深,更活。
三、依据学生水平设定晨读课任务,巧设任务巧验收
关键词:沉默权制度 构建 刑事诉讼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之所在,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尤其是在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沉默权问题已经引起了法学界、司法实务界乃至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1.沉默权的历史沿革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的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西方学界传统观点认为,沉默权产生于17世纪后期的英国。在英国,关于沉默权的斗争可以追溯到12世纪早期,距今已经有800余年的历史。1066年,教会法院实行纠问式诉讼,要求被告人如实回答法官的提问并作承认犯罪的宣誓,否则,将对其判定有罪。出于维护人格尊严和自身利益,被告人本能地反对,并与教会展开激烈的斗争。英国17世纪的约翰·里尔本出版煽动性书刊案对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星座法院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被告人犯有藐视法庭罪。两年以后议会掌权,认定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且禁止在刑事案件中使用宣誓。到1642年,在议会审理的十二主教案中,沉默权被允许使用。到1688年,这一制度在英国开始推行,“并在英国站稳了脚跟”。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则》最先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被告人的沉默权。在英国法的影响下,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1897年,法国通过新的法律,要求在预审法官讯问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其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在现代法国刑事诉讼中,任何人都没有义务自证其罪或者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己经成为一项基本原则。
2.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2.1建立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使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得以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是司法观念更新的标志,是新的刑事诉讼模式的基础,也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诉讼地位确立的证据。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却没有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不仅前后内容脱节,也是相互矛盾的。沉默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也是其内在要求。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司法机关承担。被告人被推定无罪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控诉方,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如果剥夺被告人的沉默权,要求其必须交待作案事实或以不交待将承担不利后果相威胁,无异于将应由控诉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嫁给被告人,这对被告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由此可见,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若没有沉默权制度作保障,该项原则在实践中将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2.2建立沉默权制度是杜绝刑讯逼供的根本保证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实践中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取供现象却屡禁不止,究其根源,就在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实际上是对侦查人员人格的完美设计,是在充分相信侦查人员会完全遵守法律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设想。实际上,刑讯逼供正是这样产生的。这条与沉默权制度相对立的规定,其消极影响不言而喻:变相鼓励侦查人员重口供、不重其他证据,在某种意义上纵容了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为随意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供了可能。为此我们迫切需要从诉讼机制上落实严禁刑讯逼供,建立沉默权制度正是适应这一需要的最佳选择。
3.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初步设想
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当建立沉默权制度,但沉默权要有必要限制,这是由沉默权本身与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存在冲突的属性及我国国情所决定的。我国将要设立的沉默权制度应既体现程序法对人权的尊重,满足对抗式诉讼的需要,同时又能保障对犯罪的打击。在此,笔者就我国将设立的沉默权制度提出如下初步框架。
3.1立法上明确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
3.1.1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为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从诉讼角度看,无罪推定原则是构筑现代民主诉讼的重要支柱。将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修改为无罪推定原则,即明确规定:“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被视为无罪的人。”由于无罪推定原则,包括有沉默权的内容,因此,只有确立无罪推定为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使沉默权有其理论基础和保障的前提。
3.1.2我国立法应在《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总则内规定“任何人都有拒绝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以之作为一个总的原则来统率刑事诉讼法。
3.1.3在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补充规定:“禁止将沉默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3.2设置沉默权的保障程序
沉默权作为以个人的人格尊严为基础的一项基本人权,由于直接威胁到处于对立面的政府对犯罪的侦破、和对行为人的定罪判刑,加之其他诸种原因,极容易受到侦查、官员的侵犯,因此,对沉默权的程序保障与沉默权本身同样重要,是沉默权制度的固有组成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设置保障沉默权的程序性制度。
3.2.1案件侦查阶段
(1)设置沉默权的告知程序,即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书面或口头告知他们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2)限制讯问的时间,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连续讯问的时间界限,特别是要保证在押人员饮食、供水、休息等基本的生理需求。
(3)赋予律师到场权,允许律师在讯问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监督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4)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和通讯权,减少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所受到的强制,在其受到强制时也可以获得有关人员特别是律师的帮助。
(5)对讯问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逐步建立讯问监控系统,采用同步录音方式,等等。
3.2.2审查阶段
立法规定沉默权以后,讯问犯罪嫌疑人将成为检察机关审查的重要职责,而犯罪嫌疑人有向检察机关陈述辩解的权利。审查机关有义务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一旦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保持沉默,检察机关应当立即终止讯问。
3.2.3审判阶段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我国庭审制度有了很大改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公诉人在宣读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该条的规定在规定沉默权以后,应该有所变动。第一,在公诉人宣读书后,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第二,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讯问”统一改为“发问”,这更能体现参与诉讼的各方的主体地位;第三,审判长在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同时,也要一并告知被告人享有替自己辩解的权利。如果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对某一问题的回答关系到案件重大事实能否澄清,而被告人对此是能够加以说明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要求被告人必须回答。如果被告人仍坚持沉默,法庭可以根据案情认定控方的指控成立。因为被告人在法庭上已经摆脱了遭受抑制的不利局面、这时也是他所能自由地为自己辩护的时机。
3.3沉默权的合理限制
3.3.1侦查阶段。
(1)犯罪嫌疑人陈述有关犯罪发生时间不在现场的证明、损害结果之发生是因意外、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内容时,不应享有沉默权。
(2)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
(3)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现场被发现的,就必须向警方说明其到现场的时间、目的以及行为过程,不能以沉默权对抗侦查人员的讯问。
(4)如果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家中、住处等处发现有被害人的物品以及作案工具等,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确说明其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就有可能对其作出不利推定。
3.3.2审判阶段
(1)对法官提出的程序性问题,如表明其身份的年龄、单位、住址等问题,以及是否行使法定权利的问题,如是否申请回避等,不应享有沉默权。
(2)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必须回答某一问题,该问题关系到案件重大事实的澄清,此时,被告人仍坚持沉默,法庭可以根据案情认定控方指控成立。
参考文献:
[1]胡选洪.《论刑事沉默权及其在我国的构建》,《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
[2]王匀高.《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2
关键词:渠道衬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渠道灌溉是自古以来较为普遍的灌溉措施之一,但是普通渠道的防渗效果、节水性能较差,需要对渠道进行衬砌。在国内,渠道通常采用混凝土进行衬砌,混凝土衬砌具有良好的防渗效果,科学估测减少渗漏水量85%,提高渠道的输水能力。渠道的衬砌能够减少其断面积,保证输水灌溉能力,增加渠道的使用寿命。在渠道衬砌的施工过程中,对混凝土的品质、配合比要严格把关,同时,混凝土的运输、拌和、浇筑、拆模等工艺进行监督管理,保证施工质量,相应的后期的养护是渠道使用的寿命的重要监督管理环节之一。本文从质量管理、原材料、模板、模板衬砌施工、后期养护五个方面来论述渠道衬砌的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渠道衬砌技术的施工要点
渠道衬砌的具体的施工技术受到地形、气候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但对其质量的监督管理都必须严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针对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技术标注,建立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个工序质量管理措施和工序操作要求,制定渠道衬砌质量和监测的标准,使得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的监督管理有据可依。从施工准备到后期养护,现场要设立专业的质量监督站、项目管理人员、监理等,明确质量责任,层层落实。
首先要对渠道的施工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通过多项指标的考察来确定施工方针和策略,制定出一个适合当地地形和工程要求的全程设计方案,一个好的设计决策往往是一个工程能够快速完成的重要保障。第一要对施工材料进行选择和准备。对于渠道衬砌的工程来说,材料的选择显得十分的重要,因为材料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渠道工程的质量,材料选择是一定要严格把关,对于把符合要求的材料及时的更换,确保材料的强度可以达到工程要求。第二具体的工程施工。这是一个工程的大环节,包括渠道的施工放样、填筑施工等几个步骤,施工过程要注意对于与你腐殖土以及垃圾的处理,合理的运用打夯机的工程机械,公道每个步骤都是严格按照图纸设计的标准。分层打夯的次数不能少于4次,夯层铺土的厚度不能少于30厘米,每次的夯实工作的面积不能少于150米,整个打夯过程浇注混凝土过程尽量在一天完成,不能隔夜或者拖得时间太久,这些都非常不利于工程的质量。很多时候还要考虑到人为的因素以及天气的因素,避免由于人为操作而带来的施工问题,同时还要专注天气情况,避免受到阴雨天的影响,导致打夯面不平整,或者是其他的影响打夯质量的因素。
混凝土浇注的施工,在混凝土浇注前要对钢筋结构进行安装,钢筋连接安装时要由技术人员严格的把关,对于节点的连接,焊接等都要很好的把握,保证钢筋结构整体的稳定性,这是后期浇注混凝土是的重要保证。然后就是模板工程,按照设计图纸对模板进行铺设,模板的铺设一般使用的是三角铁固定,钢筋固定时要做到表面的平整,线条的顺直,严格按标准进行对支点选择。另外模板是一个可以再利用的工具,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到对于模板的保护,清洁和处理工作,以便以后可以继续使用。
二、渠道衬砌的质量监管
就质量管理方面,本单位根据施工设计方案要求,根据建立的工彻骨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明确每个工序质量管理措施和工序的操作要,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根据规章制度,我们的施工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理等监督人员的检查,自觉接受专家、工程师的指导,严格按照专家的指令进行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我们配备多为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对每道工序的质量进行监控,对施工现场的进度进行质量统计分析,并完成质量控制图表;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发现一道工序不合格,则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原材料质量方面,首先要严把好原材料采购的关口,能够建立相应的检验制度,原材料要有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从源头上杜绝质量问题,避免工程质量问题。例如,所用水泥应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的相关规定,由于不同厂家水泥的色泽不同,最好采用同一个厂家的水泥。砂一般采用中砂,控制好含水量和砂中的杂物。碎石应采用质地坚硬的碎石。外加剂主要是用来提高混泥土结构的抗冻性和抗渗性,主要成分是木质素和碳酸钙,配制是按照相应的标准加入。现场管理人员要及时抽查原材料,对部分砂、碎石搅拌不匀,中砂密度过大,含泥量含砾量较多的现象要做出相应的指导和对策。施工人员对进场材料发现问题时,及时想监理工程师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施工。
模板是混凝土工程的重要辅助作业,采用定性槽钢按照施工设计图纸要求制作的。模板一般分为木模板、钢模板、混凝土模板等,对新浇混凝土起成型和支撑作用,同时还具有保护和改善混凝土表面质量的作用。施工过程中,必须检查模板的质量、强度等指标,不达指标的模板坚决不能使用。模板的安装必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拼接放样,实行重量配比,模板拼接的要求严密准确,缝隙平整,要防砂、防渣、不产生过大变形,减少误差。
模板衬砌施工过程中,现场人员要对中砂垫层厚度进行抽样检查,及时发现电测铺设不合要求的,及时纠正,避免工程上的重大失误。模板衬砌过程中,砌筑勾缝经常出现不实、班风宽窄不匀的现象,现场相关专家及工程师要及时发现,采取技术上的指导措施,保证工程衬砌的美观。在渠道衬砌施工过程中,每完成一道工序,在现场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检查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操作。对于没有达到标准和规范的工序,严格按照工序质量要求,及时返工处理,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坚决不用,确保工程质量。对于出现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施工工序,而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未解决的,进行处罚并调离职位等措施。
后期养护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在检查时,要能够保证混凝土板保证在一个正常凝结的环境,不能导致缺水干裂或者湿润干缩砂浆脱落的问题。每段混凝土板衬砌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工人喷淋,然后覆盖湿草,以保护混凝土板不受暴晒,气温骤降等环境影响而引起的激烈变化。
局部坡面养护不及时,养护期间混凝土板不能始终保持在湿润的环境中,造成混凝土板与衬砌勾缝砂浆之间出现干缩裂缝,甚至砂浆脱落。 养护期间,每天要保证混凝土砌筑表面处于湿润状态,控制洒水次数,连续养护不少于7天。
三、总结
对于渠道衬砌技术的质量监管一定要放到工程建设的主要日常中来,对于施工中的每个环节做好质量的监管,包括对于原材料的选择,整个工程施工过程的具体操作,以及施工方案的选择都应该有一个系统的检查体系。渠道衬砌技术是大型工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这项技术的运用可以的应用为大型的工程建设节省资源,节约建设成本,被很多大型的建设项目所使用。但是由于在渠道衬砌施工中还存在一些人为的因素,可能会影响到渠道衬砌施工的质量,从而影响到整个工程质量,所以,还要不断加大对于渠道衬砌施工技术的质量监管。建立完善的渠道衬砌施工技术监管体系,统一标准,让渠道衬砌技术在一个完善的体制下继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