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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每天进行晨午检,及时全面掌握师生健康状况。
一、在疫情发生时,启动晨午检制度。每天上午、下午师生入学时,均要在测温点先检测体温,无异常者方可进学校,有异常者送到学校隔离室。协同家长每日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如出现可疑症状(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主动报告学校,并及时就医。
二、做好因病缺勤病因追踪登记。每天上学时,各年级组长负责检查本年级教师缺勤情况,各班班主任负责检查学生缺勤情况,一一询问缺勤原因,登记因病缺勤的学生名单,并进行电话追踪访问,了解其诊治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
三、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各年级组长要督促本年级教师、班主任时刻关注学生是否有发热(体温高于37.5℃)、咳嗽等不适症状,做好登记。对有上述症状的教师、学生立即带往医院就诊,学生疑似病人由教师护送到医院或联系家长带去诊治,教师疑似病人由本人自行去医院或由家属带去诊治。
四、传染病检查方法
一看:是否有疲劳乏力、精神萎靡或精神恍惚,是否有痛苦病容,有无咳嗽、恶心、呕吐等病症;
二问:有无感冒、发热、咳嗽、恶心、呕吐、腹泻,是否诊治和是否接触呼吸道传染病人等;
三查:每天学生、教师入校时进行体温测量,必要时请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进一步做检查处理。
五、实施步骤及要求
1、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人,不得让其与其他人接触。
2、立即送至应急隔离室。
3、疫情报告人应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4、通知学生家长及教师家属,送疑似病人到指定医院就诊。同时电话追踪医院诊断结果。
5、对疑似症状者去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6、加强宣传教育,安定人心,稳定学校秩序。
7、如发生传染病除隔离病人外,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病人到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8、坚持开窗通风制度,每天派专人负责教室及办公室的开窗通风,每天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文物与博物馆学 饶海玉
在《臣心似水》中,没有那些御剑江湖的侠客豪情,没有什么仙剑修行的古老门派,只是一些为家为国的善良而普通的人。这样的故事距离现实更近,更加厚重。每个人,都在做着自己认为正确的事。然而造化弄人,天不从人愿,当一面旗帜落下,又一面旗帜扬起,多少青丝成灰,旧爱成尘,青史每一笔的背后,都有多少生命的斑斑凝血。
人初逢,剑初鸣。千里云山任纵横,臣心似水清。爱千重,恨千重。暮角声声悲帝城,兴亡一笑中。
历史中总有一些人,不管经受了多少苦难折磨,总能保持一颗如水纯澈的臣心,为国为民,不惜一切,或许并不是愚忠,或许也并不是为了千秋后世名,爱国,就是这么一种简简单单的情感, 发自本能,出于本心,虽死不悔。
公子琮从年少时便被人设计成为一枚棋子,在杨王的疏忽下,虽然锦衣美食,有求必应,但是心里从来敏感不快乐,身体也被人下毒受折磨。但是在书的后面,公子琮在山上受刑,身上没一处完好的肌肤几乎要痛死过去,仍然坚持不将代表王族的玉佩交出去。“并不能因君父不慈,我便可以不孝,并不能因国家亏欠你,你便可以不忠啊!”在这本书中,除了龙阳,我最喜欢的便是公子琮。而龙阳同样臣心似水清。在姜杨两国开战后,龙阳一次用手指点划着洒在案上的酒,勾画出姜国舆图形状,喃喃低语,最终重重点下手指,举杯饮尽了杯中酒,“这,就是我姜国大好河山!”说罢,眼中蓦然涌上一片雾气。除了龙阳对晏薇的好,我记得最清楚的就是龙阳反问晏薇的一句话:“你哪里知道什么是战争,什么是灭国……”那么凄凉的语调,倒不像反问,更像是自嘲。让人觉得壮慨又苍凉。一柄剑,可破开几尺光?一双手,又可为心上人护住几番风雨?乱世之中,不强大,便会被吞噬。那个身肩千钧担,勉力对抗天命的男子,那个誓死也守卫姜国的男子,最终和魔剑一起,永远沉睡于漪湖之中。
臣心似水,是袁崇焕祠中的一方钤印,是乾隆皇帝对工臣的殷殷寄托,是历尽艰辛、受尽荼毒之后仍笑对天地、无愧春秋的淡然一回眸。
当初看《仙剑奇侠传三》的时候,就莫名的不喜欢唐雪见,反而对龙葵有种淡淡的偏爱。在战国的那一段回忆里,他们兄妹俩的快乐,忧愁,龙阳对龙葵的爱护,龙葵最后为国献身而殉剑,都让我觉得唐雪见像个外人。但是景天是龙阳又不是龙阳,景天首先不肯承认千年前的那一段过往。《仙剑三》中龙葵和景天第一次在城隍庙里遇见时的词。
【关键词】 沉默权;“不被自证其罪”; “米兰达规则”
1966年联合国第21届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由于我国已在1998年10月5 日签署加入该公约,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在国内报刊上见到不少介绍和讨论沉默权的文章。多数学者认为,沉默权在我国的确立已经只是时间问题,有的还提出了废止“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建议。对此,笔者的观点是:既要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又不能弱化国家的司法权,必须准确理解沉默权,重新界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内涵,在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相统一的前提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一 对沉默权的限制
按照现代法学理念,任何公民在面临司法审查的时候,都有合作的义务,但是,合作包括作为的合作与不作为的合作两种方式。自首、准自首、坦白、辩解是以作为的方式积极地与司法机关合作;保持沉默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与司法机关进行消极的合作,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不拒绝司法审查,又不积极配合审查,在实际表现上就是不摆脱监管、不违反看守场所规定,但又不回答讯问者的提问,不向司法机关提供进一步查证的线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持沉默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只要不出现抗拒拘捕,拒不服从监管规定,扰乱正常审查的行为就不是抗拒。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对事实的坦白,就会有相当一部分偏见与误会无法通过辩解得以澄清。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行使坦白辩解权是以积极的态度配合司法审查,在合法限度内保持沉默状态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接受审查。行使沉默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使坦白权应当得到从宽处理的奖励,抗拒司法审查则必须受到惩罚,如此理解沉默权才是全面的。为了简明起见笔者试将以上三条概括为:坦白应当从宽,沉默受到保护,抗拒必须从严。传统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应当修正,正确意义上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沉默权是并不矛盾的。一 沉默权应当有所限制
准确地说,即便在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西方国家,沉默权也是相对的。因而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时候,切不可造成一种假象,似乎在西方国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足以无限对抗司法机关的沉默权。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是加速我国法制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但是,切不能把国外已经修正了的旧“轨道”作为我们“接轨”的标准。就沉默权而言有利亦有弊,即便在英、美等国家对沉默权也是有争议的。在推崇沉默权的同时,必须全面地介绍西方国家近年来对沉默权的修改和限制。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司法审查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国际关系中搞“人权大于”是行不通的,在国家内鼓吹“人权大于司法权”也是不行的。人权必须保护,但是,保护人权不能以牺牲国家司法权为代价,不能因为保护人权而削弱对犯罪的打击力度,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保护人权与强化司法权之间建立适当的平衡。
二 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若干建议
笔者注意到,不少学者已经意识到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会影响部分案件的侦破,但其对策仅仅是提高侦查人员素质与强化科技破案的能力。笔者以为,这是远远不够的。办任何事情都离不开国情,沉默权这个“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毕竟要耸立到中国的大地上,我们必须面对不尽如人意的法治环境、相对滞后的侦破能力、远不能适应需要的律师队伍和公众法律意识偏弱的现实。为此,只能采取渐进、持久、相对合理的模式逐步推进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笔者的具体建议是:
1、全面正确地宣传沉默权
沉默权对我国公众而言尚属新概念,在宣传之初一定要坚持全面、准确、客观的原则,切不可造成建立沉默权制度是为了“鼓励沉默、反对坦白”的错觉,误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的方式应付审查。以往我们对抗拒的理解确有不当之处,拒绝回答来自警方的提问确实不能视为抗拒,但是,鼓励沉默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当前,我们应当通过准确界定抗拒的内涵,完备“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传统政策,而不是草率的全盘否定之。沉默权的实质是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陈述以及作何种陈述的权利,以平衡国家司法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从制度上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2、我国确立有限沉默权制度的例外性规定
因追求保障人权和追究犯罪双重诉讼目的之要求的原则,遵循寻求个人、社会、国家利益相和谐,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与保护人权之间相协调,保证诉讼效率、有效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就必须将某些犯罪归于沉默权制度之外。主要是:其一,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恐怖犯罪及走私、贩卖犯罪的例外规定。其三,危害国家安全罪与金融、诈骗、计算机犯罪的例外。鉴于当前智能化犯罪日益突出,而且犯罪科技含量高,侦破难度大,因此应予以排除。其四,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紧急情况例外。由于这类犯罪具体表现为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涉案面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排除。其五,被告人姓名、身份、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不享有沉默权。为有效准确地打击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对本人基本情况应如实回答,不享有沉默权。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我国地大物博,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法律民主观念也有所差别,司法人员的素质也不尽相同。因此,我国应在充分尊重国情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吸收和借鉴沉默权的精髓,积极稳妥地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有限沉默权制度,进一步实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和现代化。
参考文献
[1]刘仲秋;辩护权三论[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1期
[2]潘金贵;刑事预审程序特征的比较法分析[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4期
关键词:沉默权制度 构建 刑事诉讼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之所在,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尤其是在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沉默权问题已经引起了法学界、司法实务界乃至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1.沉默权的历史沿革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的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西方学界传统观点认为,沉默权产生于17世纪后期的英国。在英国,关于沉默权的斗争可以追溯到12世纪早期,距今已经有800余年的历史。1066年,教会法院实行纠问式诉讼,要求被告人如实回答法官的提问并作承认犯罪的宣誓,否则,将对其判定有罪。出于维护人格尊严和自身利益,被告人本能地反对,并与教会展开激烈的斗争。英国17世纪的约翰·里尔本出版煽动性书刊案对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星座法院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被告人犯有藐视法庭罪。两年以后议会掌权,认定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且禁止在刑事案件中使用宣誓。到1642年,在议会审理的十二主教案中,沉默权被允许使用。到1688年,这一制度在英国开始推行,“并在英国站稳了脚跟”。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则》最先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被告人的沉默权。在英国法的影响下,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1897年,法国通过新的法律,要求在预审法官讯问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其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在现代法国刑事诉讼中,任何人都没有义务自证其罪或者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己经成为一项基本原则。
2.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2.1建立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使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得以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是司法观念更新的标志,是新的刑事诉讼模式的基础,也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诉讼地位确立的证据。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却没有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不仅前后内容脱节,也是相互矛盾的。沉默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也是其内在要求。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司法机关承担。被告人被推定无罪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控诉方,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如果剥夺被告人的沉默权,要求其必须交待作案事实或以不交待将承担不利后果相威胁,无异于将应由控诉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嫁给被告人,这对被告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由此可见,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若没有沉默权制度作保障,该项原则在实践中将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2.2建立沉默权制度是杜绝刑讯逼供的根本保证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实践中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取供现象却屡禁不止,究其根源,就在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实际上是对侦查人员人格的完美设计,是在充分相信侦查人员会完全遵守法律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设想。实际上,刑讯逼供正是这样产生的。这条与沉默权制度相对立的规定,其消极影响不言而喻:变相鼓励侦查人员重口供、不重其他证据,在某种意义上纵容了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为随意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供了可能。为此我们迫切需要从诉讼机制上落实严禁刑讯逼供,建立沉默权制度正是适应这一需要的最佳选择。
3.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初步设想
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当建立沉默权制度,但沉默权要有必要限制,这是由沉默权本身与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存在冲突的属性及我国国情所决定的。我国将要设立的沉默权制度应既体现程序法对人权的尊重,满足对抗式诉讼的需要,同时又能保障对犯罪的打击。在此,笔者就我国将设立的沉默权制度提出如下初步框架。
3.1立法上明确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
3.1.1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为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从诉讼角度看,无罪推定原则是构筑现代民主诉讼的重要支柱。将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修改为无罪推定原则,即明确规定:“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被视为无罪的人。”由于无罪推定原则,包括有沉默权的内容,因此,只有确立无罪推定为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使沉默权有其理论基础和保障的前提。
3.1.2我国立法应在《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总则内规定“任何人都有拒绝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以之作为一个总的原则来统率刑事诉讼法。
3.1.3在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补充规定:“禁止将沉默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3.2设置沉默权的保障程序
沉默权作为以个人的人格尊严为基础的一项基本人权,由于直接威胁到处于对立面的政府对犯罪的侦破、和对行为人的定罪判刑,加之其他诸种原因,极容易受到侦查、官员的侵犯,因此,对沉默权的程序保障与沉默权本身同样重要,是沉默权制度的固有组成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设置保障沉默权的程序性制度。
3.2.1案件侦查阶段
(1)设置沉默权的告知程序,即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书面或口头告知他们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2)限制讯问的时间,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连续讯问的时间界限,特别是要保证在押人员饮食、供水、休息等基本的生理需求。
(3)赋予律师到场权,允许律师在讯问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监督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4)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和通讯权,减少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所受到的强制,在其受到强制时也可以获得有关人员特别是律师的帮助。
(5)对讯问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逐步建立讯问监控系统,采用同步录音方式,等等。
3.2.2审查阶段
立法规定沉默权以后,讯问犯罪嫌疑人将成为检察机关审查的重要职责,而犯罪嫌疑人有向检察机关陈述辩解的权利。审查机关有义务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一旦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保持沉默,检察机关应当立即终止讯问。
3.2.3审判阶段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我国庭审制度有了很大改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公诉人在宣读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该条的规定在规定沉默权以后,应该有所变动。第一,在公诉人宣读书后,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第二,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讯问”统一改为“发问”,这更能体现参与诉讼的各方的主体地位;第三,审判长在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同时,也要一并告知被告人享有替自己辩解的权利。如果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对某一问题的回答关系到案件重大事实能否澄清,而被告人对此是能够加以说明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要求被告人必须回答。如果被告人仍坚持沉默,法庭可以根据案情认定控方的指控成立。因为被告人在法庭上已经摆脱了遭受抑制的不利局面、这时也是他所能自由地为自己辩护的时机。
3.3沉默权的合理限制
3.3.1侦查阶段。
(1)犯罪嫌疑人陈述有关犯罪发生时间不在现场的证明、损害结果之发生是因意外、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内容时,不应享有沉默权。
(2)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
(3)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现场被发现的,就必须向警方说明其到现场的时间、目的以及行为过程,不能以沉默权对抗侦查人员的讯问。
(4)如果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家中、住处等处发现有被害人的物品以及作案工具等,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确说明其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就有可能对其作出不利推定。
3.3.2审判阶段
(1)对法官提出的程序性问题,如表明其身份的年龄、单位、住址等问题,以及是否行使法定权利的问题,如是否申请回避等,不应享有沉默权。
(2)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必须回答某一问题,该问题关系到案件重大事实的澄清,此时,被告人仍坚持沉默,法庭可以根据案情认定控方指控成立。
参考文献:
[1]胡选洪.《论刑事沉默权及其在我国的构建》,《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
[2]王匀高.《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2
关键词:渠道衬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渠道灌溉是自古以来较为普遍的灌溉措施之一,但是普通渠道的防渗效果、节水性能较差,需要对渠道进行衬砌。在国内,渠道通常采用混凝土进行衬砌,混凝土衬砌具有良好的防渗效果,科学估测减少渗漏水量85%,提高渠道的输水能力。渠道的衬砌能够减少其断面积,保证输水灌溉能力,增加渠道的使用寿命。在渠道衬砌的施工过程中,对混凝土的品质、配合比要严格把关,同时,混凝土的运输、拌和、浇筑、拆模等工艺进行监督管理,保证施工质量,相应的后期的养护是渠道使用的寿命的重要监督管理环节之一。本文从质量管理、原材料、模板、模板衬砌施工、后期养护五个方面来论述渠道衬砌的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渠道衬砌技术的施工要点
渠道衬砌的具体的施工技术受到地形、气候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但对其质量的监督管理都必须严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针对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技术标注,建立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个工序质量管理措施和工序操作要求,制定渠道衬砌质量和监测的标准,使得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的监督管理有据可依。从施工准备到后期养护,现场要设立专业的质量监督站、项目管理人员、监理等,明确质量责任,层层落实。
首先要对渠道的施工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通过多项指标的考察来确定施工方针和策略,制定出一个适合当地地形和工程要求的全程设计方案,一个好的设计决策往往是一个工程能够快速完成的重要保障。第一要对施工材料进行选择和准备。对于渠道衬砌的工程来说,材料的选择显得十分的重要,因为材料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渠道工程的质量,材料选择是一定要严格把关,对于把符合要求的材料及时的更换,确保材料的强度可以达到工程要求。第二具体的工程施工。这是一个工程的大环节,包括渠道的施工放样、填筑施工等几个步骤,施工过程要注意对于与你腐殖土以及垃圾的处理,合理的运用打夯机的工程机械,公道每个步骤都是严格按照图纸设计的标准。分层打夯的次数不能少于4次,夯层铺土的厚度不能少于30厘米,每次的夯实工作的面积不能少于150米,整个打夯过程浇注混凝土过程尽量在一天完成,不能隔夜或者拖得时间太久,这些都非常不利于工程的质量。很多时候还要考虑到人为的因素以及天气的因素,避免由于人为操作而带来的施工问题,同时还要专注天气情况,避免受到阴雨天的影响,导致打夯面不平整,或者是其他的影响打夯质量的因素。
混凝土浇注的施工,在混凝土浇注前要对钢筋结构进行安装,钢筋连接安装时要由技术人员严格的把关,对于节点的连接,焊接等都要很好的把握,保证钢筋结构整体的稳定性,这是后期浇注混凝土是的重要保证。然后就是模板工程,按照设计图纸对模板进行铺设,模板的铺设一般使用的是三角铁固定,钢筋固定时要做到表面的平整,线条的顺直,严格按标准进行对支点选择。另外模板是一个可以再利用的工具,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到对于模板的保护,清洁和处理工作,以便以后可以继续使用。
二、渠道衬砌的质量监管
就质量管理方面,本单位根据施工设计方案要求,根据建立的工彻骨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明确每个工序质量管理措施和工序的操作要,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根据规章制度,我们的施工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理等监督人员的检查,自觉接受专家、工程师的指导,严格按照专家的指令进行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我们配备多为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对每道工序的质量进行监控,对施工现场的进度进行质量统计分析,并完成质量控制图表;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发现一道工序不合格,则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原材料质量方面,首先要严把好原材料采购的关口,能够建立相应的检验制度,原材料要有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从源头上杜绝质量问题,避免工程质量问题。例如,所用水泥应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的相关规定,由于不同厂家水泥的色泽不同,最好采用同一个厂家的水泥。砂一般采用中砂,控制好含水量和砂中的杂物。碎石应采用质地坚硬的碎石。外加剂主要是用来提高混泥土结构的抗冻性和抗渗性,主要成分是木质素和碳酸钙,配制是按照相应的标准加入。现场管理人员要及时抽查原材料,对部分砂、碎石搅拌不匀,中砂密度过大,含泥量含砾量较多的现象要做出相应的指导和对策。施工人员对进场材料发现问题时,及时想监理工程师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施工。
模板是混凝土工程的重要辅助作业,采用定性槽钢按照施工设计图纸要求制作的。模板一般分为木模板、钢模板、混凝土模板等,对新浇混凝土起成型和支撑作用,同时还具有保护和改善混凝土表面质量的作用。施工过程中,必须检查模板的质量、强度等指标,不达指标的模板坚决不能使用。模板的安装必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拼接放样,实行重量配比,模板拼接的要求严密准确,缝隙平整,要防砂、防渣、不产生过大变形,减少误差。
模板衬砌施工过程中,现场人员要对中砂垫层厚度进行抽样检查,及时发现电测铺设不合要求的,及时纠正,避免工程上的重大失误。模板衬砌过程中,砌筑勾缝经常出现不实、班风宽窄不匀的现象,现场相关专家及工程师要及时发现,采取技术上的指导措施,保证工程衬砌的美观。在渠道衬砌施工过程中,每完成一道工序,在现场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检查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操作。对于没有达到标准和规范的工序,严格按照工序质量要求,及时返工处理,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坚决不用,确保工程质量。对于出现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施工工序,而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未解决的,进行处罚并调离职位等措施。
后期养护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在检查时,要能够保证混凝土板保证在一个正常凝结的环境,不能导致缺水干裂或者湿润干缩砂浆脱落的问题。每段混凝土板衬砌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工人喷淋,然后覆盖湿草,以保护混凝土板不受暴晒,气温骤降等环境影响而引起的激烈变化。
局部坡面养护不及时,养护期间混凝土板不能始终保持在湿润的环境中,造成混凝土板与衬砌勾缝砂浆之间出现干缩裂缝,甚至砂浆脱落。 养护期间,每天要保证混凝土砌筑表面处于湿润状态,控制洒水次数,连续养护不少于7天。
三、总结
对于渠道衬砌技术的质量监管一定要放到工程建设的主要日常中来,对于施工中的每个环节做好质量的监管,包括对于原材料的选择,整个工程施工过程的具体操作,以及施工方案的选择都应该有一个系统的检查体系。渠道衬砌技术是大型工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这项技术的运用可以的应用为大型的工程建设节省资源,节约建设成本,被很多大型的建设项目所使用。但是由于在渠道衬砌施工中还存在一些人为的因素,可能会影响到渠道衬砌施工的质量,从而影响到整个工程质量,所以,还要不断加大对于渠道衬砌施工技术的质量监管。建立完善的渠道衬砌施工技术监管体系,统一标准,让渠道衬砌技术在一个完善的体制下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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