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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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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公司

小额信贷公司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公司;盈利;联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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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是指专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它与传统银行的不同点是提供无须抵押的信用贷款。目前,作为小额信贷试点的小额信贷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贷不存”,小额信贷公司发放的贷款要坚持立足农村、服务三农的原则和方向,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为目标,坚持商业可持续经营。

一、小额信贷公司的盈利分析

2005年8月开始,央行在现有政策框架选定山西、四川等五省开展商业小额信贷公司试点。这些小额信贷公司都是以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的经济组织,不得对公众吸收存款,也不得向金融机构通过融资形式获取资金,以转贷形式发放贷款。

鉴于以前的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违规经营导致了巨大的金融风波,央行以及各个地方政府对小额信贷公司有严格的限制:一是表现在股东人数均不能超过五人,并且原则上小额信贷公司不得跨县(区)经营。二是表现在服务对象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额贷款公司招标文件中规定,三农贷款比例最初不得低于10%,第六年不低于25%;贵州省江口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三农贷款比例不得低于30%;山西平遥县小额信贷公司三农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0%。三是表现在单笔贷款规模上,内蒙古东胜融丰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规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四川广元全力小额贷款公司、贵州江口华地小额贷款公司规定单笔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全部资本金总额的2%。

从注册资本来看,内蒙古东胜融丰小额信贷公司注册资本最高(5000万元),山西平遥晋源泰、日升隆的注册资本最低,分别为1600万元和1700万元。因此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小额信贷公司和农信社相比,它的贷款规模实在是太小。山西平遥小额贷款公司还要求要保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8%、设置不良贷款警戒线、实施抵押担保等措施,同时还设立了风险担保基金,以发起人自有资金的10%、委托贷款人委托资金的6%作为风险担保基金,用于委托资金和其他负债资金的担保,这些规定使得本身注册资本就不多的山西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规模小于注册资本,即两家小额信贷公司的3300万元注册资本只有2970万元可用于贷款。山西平遥日升隆在2006年3月左右开始贷款后的四个月里就贷出1039万,晋源泰1600万元的注册资本就只剩下200万元,他们面临资金用光的困境。到2006年7月31日止(前后共113天),四川广元全力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当地的小额信贷需求据统计大约是1.7亿元,虽有把注册资本扩大到2000万元的计划,但还没有实施。在这期间全力公司共计向171户贷款者发放了707万元,已经收回的贷款为130万元,但全力公司已经面临资金营运压力。

从贷款利率来看,山西平遥晋源泰小额信贷公司平均年利率最高,达20.05%,陕西户县的西安信昌和大洋汇鑫小额信贷公司最低,平均年利率为18.6%。而国际上商业可持续的小额信贷组织平均的管理成本是10%~15%左右;我国的资金成本若直接吸收存款则成本比较低,批发资金成本6%,市场上借款利率在7%~8%,坏账准备应该为2%~3%,2007年9月15日起我国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87%(小额信贷公司的机会成本),因此每笔贷款成本大约在20%以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小额信贷公司的利率水平都比农信社高,比民间利率低,根本不能够实现公司正常运营。

二、解决小额信贷公司盈利难问题的措施

通过上面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直接影响小额信贷公司盈利的三个因素:贷款规模、贷款利率、贷款成本,同时还有一些间接因素影响其盈利,这些因素表现在影响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给予率,如信贷风险等。为此,要解决小额信贷公司盈利难问题就需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1.小额信贷公司批发资金

在“只贷不存”、资金量有限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要实现盈利,必须保持资金的快速流动,就是说在贷款操作上要短平快。小额信贷公司的初始资金来自民间资本,但是不能够按照民间资本的形式进行贷款,也就是要给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提供批发资金的条件,使其产生做大做强的预期,实现小额信贷公司商业性可持续发展。虽然银监会规定“小额信贷组织不得向金融机构通过融资形式获得资金,以转贷形式发放贷款。”但是法律是可以完善的,小额信贷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其贷款业务肯定会比农村金融机构做的好,就像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一样,应该取长补短,如果小额信贷公司有批发资金的需求,而金融机构又能够承担批发资金的风险,那么这一措施还是可行的。一旦某个金融机构对小额信贷公司批发了资金,那么它就会起到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作用,这点也不是出于法律责任,而是金融机构为了批发资金的安全性考虑所采取的一项措施,这就弥补了银监会不能监管小额信贷公司的缺陷。

.利率与贷款项目挂钩

在实际的贷款发放过程中小额信贷利率应该实行差别化,对不同的信用状况的贷款者,不同的贷款项目给予不同的贷款利率。对小额信贷公司来讲,维持好每一个老客户,比开发一个新客户所花费的成本要低的多,并且老客户还会产生广告效应介绍一些新的贷款者,他们彼此之间会很了解,降低信用风险。适当地给咨信良好的老客户一定的贷款优惠,比如可以降低贷款利率或者增加信贷额度,激励他们创造贷款信用,让他们体会到信用在贷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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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项目是贷款者把在小额信贷公司取得的贷款用在未来会产生一系列现金流的生产性活动项目。贷款项目是要在贷款合约中注明的,这样可以防止部分贷款者用贷来的资金从事投机性活动,取得风险收益,这会间接性的造成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风险,影响资金的安全性。贷款项目本身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回报也不一样,那么小额信贷公司在发放贷款的时候有必要了解贷款者的贷款项目,并且对项目的风险以及项目的预期收益做一定的调查。对风险小,收益好的项目放款贷款条件,给予合适的贷款利率,不能够把利率定的过高,否则会丢失这部分客户。小额信贷公司将贷款利率和贷款项目结合起来考虑贷款的发放,会使得小额信贷公司的资金更具有安全性,从而提高盈利的概率。

3.联保贷款

面对众多农户的贷款需求,小额信贷公司若是按一户一户的分析他们的信用状况的话,审核成本相当高,并且有些农户可能是第一次贷款,因此根本就不能通过以前的贷款情况来说明他的信用状况。小额信贷公司在向农户发放贷款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始终解除不了小额信贷公司对贷款者的风险顾虑,使得农户的贷款额大打折扣。同时小额信贷公司也会损失信用好风险小的贷款者,造成利息损失。

联保贷款是农户向小额信贷公司借款时,相互提供担保的一种借款方式,但是担保人并不承担还款责任,具体几个农户参加才算是联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这种贷款方式的效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联保贷款能够有效地降低农户贷款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虽然小额信贷公司不能很好地了解农户的信用情况和资金使用的风险情况,但是邻里之间的长期朝夕相处,使得信用状况不好的或者是资金使用风险很大的农户难以找到联合担保人。这样小额信贷公司可以根据联合贷款来排除高风险的借款者。虽然可能存在众多农户联合欺骗小额信贷公司的行为,但是应该认识到这种情况是极少数。(2)联合贷款起到一种变相的抵押作用,只不过他是用农户的社会关系做抵押。如果贷款农户没有按期或者是处于某种原因偿还不起贷款,他们都会想一切办法去还款,否则他们在联合担保这个群体中的信用就会下降,甚至被开除这一贷款群体。

4.加强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就是小额信贷公司对贷款知情权、控制权的掌握能力。贷后小额信贷公司对资金的直接控制权变成了间接控制权由于受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手段落后等因素的制约,小额信贷公司的贷后管理处于被动地位。

首先,小额信贷公司应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学习小额信贷操作流程、政策、制度、信贷业务管理知识,通过集中培训从而提高信贷员的业务素质,给现有的信贷员搭建一个良好的工作平台,这是加强贷后管理的基础。

其次,是要注意在贷后管理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要深入基层,把农户的大贷款用途与贷款合约中的用途进行对比,看贷款者是不是按照合约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的,以防止将资金用在高风险项目中,信贷员应该及时进行制止。要把贷后管理与清收不良贷款相结合,对于逾期未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农户,信贷员要了解原因,对于那些信用状况好,但是由于一时资金周转不便而影响其还款的农户,小额信贷公司可以进行再贷款,帮助农户解困。从盈利角度来讲,过去损失的成本是沉没成本,不在我们考虑下一步投资的范围之内,如果我们知道再贷给农户一定资金,其经营状况就会改善的话,那么在贷款方案是可行的,这样可以保证小额信贷公司的本金不受损害。

其实小额信贷公司通过贷后管理可以达到与农户沟通的目的,为下一次贷款做好基础,可以降低小额信贷公司的审核成本,主要原因是把贷后管理同下一次贷款的贷前审核相结合。

总之,探索建立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直接服务于三农的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对于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农村金融创新,规范民间融资,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农民贷款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现在正值我国培育和发展小额信贷公司的好时机,小额信贷公司的运作理念和经营机制与以前的农村基金会完全不同,只要基本贷款业务经营的好,能够取得政府的政策支持,各方面相互配合,就能实现小额信贷组织与客户的“双赢”,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新路子。

参考文献:

小额信贷公司范文第2篇

一、小额信贷公司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身份定位尴尬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中小额信贷公司被界定为“企业法人”,因此,其受到《公司法》的约束与规制,但是,小额信贷公司的放贷行为显然属于金融领域,具有明显的金融机构性质,其运作也与众多的商业银行没有本质的差异。

鉴于小额信贷公司的性质,贷款的客户以及覆盖范围,其应该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但是,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对赋予明确分身的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同样从事小额贷款的主体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小额信贷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它是企业,因此,它不受《商业银行法》的监管约束;另一方面根据小额信贷公司的企业定位,其应该依据《公司法》进行管理,但是在《公司法》中缺乏对贷款业务的约束,这就使得小额信贷公司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二)市场定位不清

发展小额信贷公司是为了引导资金流向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体系,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三农问题的完善解决。同时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要小额信贷公司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信贷公司为微型企业和农户提供信贷服务。但是,实际调查发现,小额信贷公司往往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都对小额贷款不感兴趣。小额信贷公司如果发放小额贷款,坚持为“三农”服务,就很难获得更多的利润,影响其市场生存竞争,这也严重打击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如果小额信贷公司作为企业法人,那么其性质就是盈利,而坚持“小额、分散”和服务“三农”的宗旨就会违背企业的定位。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市场定位不清的困境。

(三)小额信贷公司资金来源问题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小额信贷公司资金来源的渠道:捐赠资金、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在金融机构所得融资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50%。在小额信贷公司资金来源的渠道中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是公司运营的主要资本来源,是公司的自有资金,出现流动资金短缺时可以从银行融入移动比例的借贷资金来支撑自身的发展。由于小额信贷企业的性质及其份额构成,贷款业务主要靠自有资本来支撑,小额信贷公司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与出资人投入资金成正比。据调查,在我国的400多家小额信贷公司中大部分要靠外部不断注入资金来维持运营。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法人属性,很难得到个人捐赠,这就使得小额信贷公司资金来源匮乏,了不确定性的因素。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小额信贷公司银行融资不能够超过资金净额的50%,如果小额信贷公司注册资金较小就会使得融资额度较小,这严重限制了信贷公司的融资方式与融资力度,影响到信贷公司的资金周转,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难以持续经营。

二、化解小额信贷公司法律问题策略

(一)明确法律定位

首先要肯定小额信贷公司的创新发展,它在商业运作及其服务对象定位上都是值得肯定的。而央行和银监会通过设立小额信贷公司来参与金融服务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与农业资源缺乏等问题,有利于激活农村市场提高农村偏远地区的资源利用率和配置率,完成小额信贷公司从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转变。国家法律部门要明晰小额信贷公司的定位,可以设立《小额信贷法》,在法律层面确定小额信贷公司金融服务定位,制定相应的准入、退出机制与经营范围等。可以先行试点,分两种方式运营。一种是能够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小额金融机构,另一种是现行的“只贷不存”的贷款公司。但是,在试点小额金融机构之前,法律的制定要综合考量,确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审批程序。在经营过程中无论那种模式都要坚持小额贷款的基本原则,实现“衔接资金链条,应急救急”的功能定位,为困难中小企业服务,为三农服务,实现小额、分散的贷款要求,保证人人享受到金融服务的权利,防止小额信贷公司在追逐利润的道路上忘记自身的社会责任。

(二)明确市场定位

小额信贷公司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找准市场定位,从“小额”我们可以看出去定位是大中型金融机构的补充,破解农村,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由于现有的一批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大多在大中城市,虽然覆盖面不小,但是想对来说还是少,难以满足乡镇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这就使得融资难也来越突出。依据政策完善地方小微企业发展银行以及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是市场使然,自下而上建立一批帮助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对解决大银行无法满足小地方的融资问题很有帮助。一方面来自地方的信贷公司对当地的企业的发展比较了解,可以解决贷款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更好满足乡镇企业的分布广、分布散、类型多的特点,满足不同企业多种需求,充分利用市场经济规律,使小微企业更具活力。

(三)放宽资金来源,加强政府监管

放宽小额信贷公司资金的来源,允许公司在经营中扩大规模经营,允许增加股东人数与放宽股东资格有利于拓展公司的融资渠道,从而为民间的其它合法资金提供投资渠道。

除了要完善法律制度以外还要加强政府和行业的监管,促进整个行业形成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监管部门成立小额信贷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划、操作标准以及结构安排,并严格监督规章制度的完成情况。

三、结语

推行小额信贷体系是保障人的贷款服务权利,是普惠方式的一种。但是,小额信贷体系在推行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行业刚刚发展,很多问题在起初没有意识到,特别是法律问题。文章结合当前的一些主要问题,提出了明确法律定位、明确市场定位、放宽资金来源加强政府监管三方面的策略,希望从根本上解决小额信贷公司的法律问题。

小额信贷公司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抵押;质押;保证

本文为2015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小额信贷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以普惠金融为视角”(课题编号:201504040)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9月24日

一、普惠金融下小额信贷公司完善担保措施的必要性

普惠金融,就是能够全方位地、有效地为社会所有群体和阶层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普惠金融的概念由联合国在2005年正式提出,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正式写入我党的决议。普惠金融的理念与小额信贷的扶贫理念是相一致的,普惠金融理念的提出,主要是为提高经济弱势群体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为实现金融成果全员共享的目标提供指引。由于在普惠金融理念下小额信贷公司针对的对象主要为穷人的弱势群体,其偿债能力相对低下,故完善并设计恰当的担保措施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利益实现显得尤为重要:

(一)担保措施可以检验贷款申请人的贷款动机,防止贷款申请人诈骗。一般而言,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原因有两种:一是生产经营出现资金短缺,希望通过贷款进行债务融资;二是自认为面临好的投资机会但自有资金不足需贷款来补充所需资金。基于这两项原因产生的贷款需求贷款人都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并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但如果主观为诈骗,则不愿意提供担保。

(二)担保措施是考察贷款申请人实力与资源的方法与手段。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措施,可以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考察贷款申请人实力和社会资源的有力手段。如果贷款人不能提供起码的担保措施,则表明贷款申请人资本实力小,涉足市场资历浅,没有形成原始积累,没有形成有效的相关资产或缺乏相关的社会资源资助;或人际网络不充分,诚信度令人担忧导致没有第三人愿意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对于上述情形的贷款申请人应当谨慎发放贷款或有效控制贷款规模,降低资金回收风险。

(三)担保措施可以保证小额信贷公司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对于偿债能力较差,信誉较低的贷款申请人,小额信贷公司可以通过设立担保的形式来掌握申请人的核心资产或资源,迫使其在主债务到期时不敢违约,否则核心资产将被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费用用来偿还小额信贷公司的本息。除此之外,还要承担执行过程中相关的额外费用,使贷款人得不偿失,因此通过设立恰当的担保,可以督促贷款人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即便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时,贷款人也会积极寻求解决方法。

二、普惠金融下小额信贷公司担保措施调查与设计

(一)担保措施概述。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目前的担保方式有五种: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小额贷款公司常用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

由于小额信贷公司的客户多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诚信度各不相同,生活方式、管理水平、经营方式也存在很大差异,故潜在的违约、逃债的情况极有可能发生。因此,小额信贷公司在调查与选择客户时,对于诚信度和第一还款能力稍有欠缺的申请人,设计与开发恰当的担保措施,控制申请人的核心资产,提高申请人的违约成本,杜绝违约,防范贷款风险便成为了小额信贷公司的重要工作。

1、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小额信贷公司调查与判断一个贷款申请人是否具备获得一项小额贷款的资格,前提为申请人在主债务到期日“是否会”、“是否能”完全正确的履行债务,偿还贷款本息。“是否会”侧重还款人主观方面的考察,即到期后申请人主动履约的意愿,即申请人的偿债信誉;“是否能”侧重于客观方面,即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贷款到期时,申请人有没有还款的资金。根据还款资金现金流净额产生原因的不同,业界将其分为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第一还款来源包括贷款人因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第二还款来源是基于借款人被动取得的现金流净额,包括小额信贷公司通过协商、诉讼等提出相关要求才取得的现金流净额。小额信贷公司对贷款申请人偿债信誉和偿债能力进行考察时,重点应放在偿债信誉考察上。如果申请人偿债信誉良好,偿债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可以考虑对其发放信用贷款。因为偿债信誉好的申请人诚信度高,非常看重自身信誉,即便主债务到期时现金流出现短缺,也会积极寻求筹措其他现金来源,归还到期的小贷本息。如果申请人偿债信誉差,则应考虑发放担保贷款,并设计合理的担保措施防范风险。

2、担保措施的局限性。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小额信贷公司作为权利主体通常会认为:客户提供了足额的抵押物和质物,贷款便基本没有什么风险了,从而放松了对偿债信誉和偿债能力的调查,这是存在极大风险的,因为每一项担保措施由于法律规定都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现主要分析抵押权的局限性:

(1)抵押物上存在法定优先权或先置优先权。抵押物上存在的各种优先权,会阻碍小额信贷公司通过行使抵押权的方式实现其求偿权。故小额信贷公司在设定抵押权之前要调查清楚抵押物之上有没有优先权存在。抵押物上的优先权主要包括:①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②国家税收优先权;③司法费用的优先权;④建筑工程成承包人的优先权;⑤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补偿权;⑥担保物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租赁权的存在增大了处置抵押物的难度。租赁权与抵押权并存时通常有两种情形:第一,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租赁不破抵押。如果抵押人“未告知”承租人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人”对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第二,先出租后抵押,租赁合同优先,抵押不破租赁。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一种情形一般不会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抵押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采用虚假手段伪造租赁合同对抗抵押权的实现。如不能按期足额偿债时,抵押人为了保护抵押物不被执行,与第三人伪造该抵押物在抵押权生效前被租赁出去的虚假事实,通过伪造租赁合同达到抵押物不被执行的目的。如果抵押人与第三人签署较长租期的租赁合同,也约定租金一次性支付,则更会增加抵押物处置变现的难度。

小额信贷公司贷前调查时,应关注申请人的银行流水,重点查阅被抵押的资产是否有租赁收入,如果有,可考虑租金由小额信贷公司监控或质押;另外,还要关注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贷款申请人在抵押前出租的财物,租赁合同备案,没有出租的,取得抵押人的承诺。

(3)抵押人与第三人串通,限制抵押权的实现。对于动产抵押,贷前审查人员应重点关注申请人与第三人比如机器设备供应商,有没有签署所有权保留合同或其他秘密合同。如有此类合同存在,当小额信贷公司主张抵押权时第三人就会提出执行异议,导致对抵押物的执行难或无法执行。故贷前审查人员办理动产抵押时必须认真检查动产的购买合同、补充合同、支付价款的原始凭证、相关发票等。

(二)担保措施设计实务。若单纯以贷款申请人能否提供足额担保物作为小额信贷公司是否放贷的唯一条件,则必然会丧失很多有潜力的客户,故贷前调查时一方面要深入调查第一还款来源和偿债信誉,同时还要善于发现相关财产和资源,设计能够控制其核心资产的担保措施。

1、设计原则。针对不同的贷款申请人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担保措施必然要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同时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1)可操作性原则。担保措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并且便于处置。

(2)以控制贷款申请人的核心资产为原则。设计担保措施时,要始终以控制申请人的核心资产为原则。一旦债务到期贷款人不能偿债时,其核心资产将面临被处置,贷款人必然想尽办法筹措资金偿还本息。为确保控制其核心资产,在贷前调查时要注意分析申请人的资金的主要占用形式: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

(3)以控制贷款申请人的核心资源或核心利益为原则。设定担保时,可要求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亲朋好友、上下游主要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正确评估担保物价值原则。担保物的价值直接影响放贷决策:估值过高,会导致小额信贷公司风险加大;估值过低,会丧失本来较好的客户,降低未来合作的可能性。因此,贷前调查时要结合担保物所处环境、自身性能选用恰当的方法评估。

(5)担保措施有效组合原则。设计担保措施时可以将多种担保方式组合,如人保加人保、人保加物保、债务人物保和第三人物保。

2、设计担保措施时要注意几对并存关系的处理

(1)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条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2)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物权法》第194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物权法》第218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主要参考文献:

[1]晏海运.中国普惠金融发展研究.

小额信贷公司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2-0050-02

一、农村小额信贷公司发展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

1.农村小额信贷公司缺位现象严重,中国目前许多农村小额信贷公司是以项目的形式存在的,依托于当地的政府部门,缺乏专门的机构来运作。从事小额信贷的管理的业务人员多数都是临时性的,他们缺乏专业的小额信贷知识和技术。没有独立的小额信贷公司作为承载主体,这些小额信贷项目是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旦项目结束了,小额信贷也不复存在了。农村小额信贷要实现为农村居民提供持续性的信贷产品与服务的目标,需要一个具有独立性和稳定性的公司来运作。

2.农村小额信贷公司经常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公司大多是由捐赠者资助成立或者由国际多边组织投资设立的,这样就会出现其产业结构中没有真正的所有者,即使有所有者也不太关心公司管理的情况。在缺乏委托人监督的情况下,公司管理者的行为主要取决于自身的责任心,取决于对公司扶贫的使命感。再者,大部分小额信贷公司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有的没有设立决策机构和监察机构,有的设立了却只是流于表面,无法发挥其作用,决策权和执行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由于中国特殊的体制问题,许多农村小额信贷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是依赖于政府组织建立起来的,缺乏职能上的独立性,管理人员中的一部分就是由政府机关人员组成的,他们既缺乏专业的金融基础知识,也无法实现专职化,只是把小额信贷作为一种完成短期扶贫目标的手段,甚至有时当地政府部门还会干预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发放。一个从一开始就没有独立性和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的小额信贷公司是不可能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

3.大多数农村小额信贷公司对于目标客户的选择过于严格,中国由政府主导,农村信用社或中国农业银行发放的农村小额信贷,多数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信用联社规定对较大额(如5万元以上)贷款必须采用房产抵押方式。另外农村小额信贷额度从小到大,须经过多次按时还款后额度才能有所增加,还款方式一般实行按月还款,还款期限从三个月到一年不等,一般不超过二年。事实证明这种产品设计多数无法适应农村农业经济周期长、效益慢的特点。如果用国际上评价农村小额信贷贷款规模的常用指标——平均贷款余额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之比来衡量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用户的贷款规模,可以发现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用户的平均贷款规模是明显偏小的。近些年来,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人民收入大幅增长,与此同时物价水平也在不断上涨,在国内现有物价水平下,几千元的额度,对农户来说吸引力是十分有限的。尽管这个问题在中国银监会宣布提高农村小额信贷额度,但大部分机构对不能提供抵押或担保的农村小额信贷的额度是否提高还是持谨慎态度。

4.缺乏可持续性发展。(1)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农村小额信贷公司本质上反映的是一种借贷关系,不应被视为一种单纯的扶贫,而应看做是一种正常的经营业务。所以小额信贷公司经营获得的利润必须超过其费用和经营成本,才能够不依靠外界的补贴和捐助持续地生存,进而实现小额信贷的良性循环,但是目前中国大多数农村小额信贷公司仍未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即不依靠贴息或捐助进行可持续地运行。首先,中国对存贷款利率仍实行严格控制。利率控制使目前大部分小额信贷公司收取的利率不能补偿操作费用,因此大多数非政府小额信贷公司只能基本实现账面上的盈利,一旦计入其低息贷款的成本,很少能实现盈利。其次,农村小额信贷资金来源单一,多数项目处于需要外来资金注入或部分补贴的阶段。除正规金融公司外,大多数小额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扶贫资金,其数量有限,品种单一。其他如吸收存款、基金储蓄、代扣罚金和吸收入股等国际上常见的形式,中国都比较少。而且“中国小额信贷资金来源容易受到政府的左右,受金融政策的制约(如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政策等),因而缺少稳定资金来源渠道。因此项目一旦离开外来的补贴或援助很难维持下去的,要达到自负盈亏还需要进行不懈的努力”。(2)创新的可持续性,只有符合客户需要的、根据其特点设计的信贷服务才能持续发展。成功的小额信贷公司都通过一系列的金融创新,持续地扩展为穷人提供贷款服务。创新应当包括金融工具的使用,在金融产品方面则要求能提供满足借款人需要的产品,进而降低操作成本和信贷风险等。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公司业务品种依然少且不完全适应农业经济特征,不管从贷款期限,贷款模式,还款间期,还是贷后指导以及监控均未做到灵活多样,无法满足农村生产需要。(3)机构及人员的可持续性,公司的持续性主要是指机构排除干扰因素的能力。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公司受到较多的干预和制约,公司的独立运作受到很多外来因素的影响,加上管理和经营能力有限,导致公司可持续性不强。而人员的持续性则要求拥有受过良好培训,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都较高的专职人员。但是中国多数小额信贷公司内部管理体系不完善,机构缺乏明晰的战略目标和运营计划,如建立一个独立的或者相对独立的金融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长期服务于农户。专业人才缺乏,农村小额信贷扶贫在贫困地区实施,首要的问题是适应性人才稀缺,从人员的构成方面来看,农村小额信贷的从业者缺少小额贷款方面的金融知识,这导致他们的工作效率低,执行过程中力不从心。

二、促进农村小额信贷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对策

1.从促进小额信贷公司内部经营运作角度,适当提高银行融资比例将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融入资金,由现在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提高到100%。同时应把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界定为同业拆借,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进而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支持,给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融资,业务结算等提供便利。

适时扩大经营范围和降低经营风险,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较高,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低风险业务,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

2.从增加小额贷款公司收入角度,增加业务量,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局限在当地的区域内,业务量有量,今后可考虑扩大业务区域,增加业务量。积极开展第二、三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目前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第二、三业务,如做担保业务等,增加收入来源,增强竞争力。充分利用资金优势,小额贷款公司可利用自身的资金流和金融中介信息流优势,投资有竞争优势,成长潜力大又缺乏发展资金的中小企业,通过年度分红,股权转让等获取超额投资回报。

3.从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角度,内部控制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选用人才应以品德作为第一位,能力不足和经验欠缺,可进行针对性的培养,拥有忠诚和能干的员工是小额贷款公司拥有良好内控环境的基础。制定明确的政策和程序,将其认真付诸实际操作中,财务规定制定部门有局限性和交易过程的明确程序是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的重要方面。票据程序有助于保证财务交易记账和分类的一致性,书面程序手册和与之相关的培训有助于保证新员工遵守同样的指导方针。明确划分职责和权限,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形成相互制约机制,例如,贷款支付,交易的记账应与贷款支付分开,这样资金转作他用需要有两个或以上的人串通共谋才能完成,这就可能性不大。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将会计凭证按逻辑程序列归档案,建立明确的审计线索并就财务报告的准确向其公司利益各方提供反馈。接触资产的人数应有限,并明确其保管责任。资金应当存入银行,对资金的提取至少应得到两人的批准并应带有明确和签名授权规定。除留出每日经营所需的一定量现金之外,其他现金应当锁入保险柜,应当授权最低限度的人员掌管保险柜。每月银行对账的人员应当是不涉及现金收付的人员,这样在核查每笔交易时可保持必要的独立性。风险控制方面,贷款的决策由经验决策向科学民主化转变,力求做到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实施审贷分离,发挥制约机制,积极减少或转嫁风险,提高信贷员素质,进行量化考核,信贷质量高低与信贷员经济利益挂钩,奖罚分明,信贷员不仅要关注客户的财务信息,也要收集客户的非财务信息,全方面的评价客户的资信情况,实行信贷员风险共担机制,让信贷员交保证金,出现坏账就跟公司分担风险,增加信贷员的责任感。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风险补偿机制,拓展资本金补充渠道。

参考文献:

[1] 李文政,唐羽.国内外小额信贷理论与实践研究综述[J].金融经济,2008,(8).

[2] 王晓静.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策略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9,(11).

[3] 杨大楷,郭春红.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困境与出路[J].上海金融,2007,(8).

小额信贷公司范文第5篇

从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来看,对于规避信用风险也较为不利。“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由于规模所限,以及经营的业务品种单一,大大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对冲能力。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因为身份的模糊,大部分小贷公司难以享受税收等政策优惠,较高的融资成本也限制了利润增长的空间。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地域性很强,加上在一定区域中农户种植品种结构单一,导致小贷公司投贷方向比较集中。一旦农户因为经营能力差、对市场把握不准、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农业生产经营状况下滑,甚至赔本等情况,就会导致整个区域农业受到严重影响。在农业保险政策不完善、农村金融不理想的情况下,小贷公司放出的贷款风险就比较大,贷款很可能收不回。理论上,小贷公司在放贷以前本应该考虑到农业政策、农业生产结构、农户经营能力等因素,但是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很多小贷公司不执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也没有自我补偿的能力,因此一旦放贷风险暴露就会危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甚至生存。

二、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客户信用风险的客观性因素

首先,从客户因素来看,信用贷款的主体信用意识比较单薄,加上农业生产经营水平比较低,严重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是以单个家庭为主要单位,农业经营的收入比较低,难以明确地划分资金的使用性质,农户的文化程度低,缺乏金融知识,还款能力比较弱。作为一种弱质产业,农业生产的周期长、利润低,盈利能力较弱,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很多农村地区的农业基础设施也不完善。这些因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信用带来不小风险。加之很多农户信用和风险意识薄弱,获得资金的渠道并不是很正规,在还款中经常出现拖欠和拒付等现象,这进一步加剧了信用环境的恶化。如果农产品市场出现了较大范围的价格变动情况,或者区域内出现自然灾害,很可能农业生产者会血本无归,拖欠贷款或者拒还贷款也就成为破产农业生产者的无奈选择。其次,从大环境上看,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尤其是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非常滞后,农户、农村企业、很多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没有纳入到征信系统之中,借贷方和贷款方两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贷款公司在信息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区域、规模等因素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使他们缺少专门的信用评估人员,也缺少相应的风险评估技术,对于客户的资信评定以及授信额度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使得贷款前的逆向选择和贷款后的道德风险因素难以降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客户信用风险。通常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是通过提高利率的方法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但这实际上丝毫不能够降低信用风险,反而使自身有效贷款的规模大大减缩。而且,在信用体系没有健全、农村担保物权制度比较滞后、科学有效的财产抵押担保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农户比较缺乏有效的资产抵押。这使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贷款面临很大信用风险。最后,从监管因素来看,监管体系不完善也使小贷公司客户信用风险增加。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接受银监会的监管,监管机构不明确,责任不清晰,经营风险的控制完全依赖自我约束,对小贷公司出现的违背“小额、分散”指导原则的现象,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出现了贷款大额化、贷款客户非常集中的现象,这无疑增加了客户信用风险。如果出现呆账坏账,加之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相对不充足,就会导致破产的危险。

三、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信用风险因素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