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大额采购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成立领导机构
为推动使用大额资金和招投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师市卫健委成立对使用大额资金和招投标工作监督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x
纪检组员:xxxxxxxx
一、明确监督范围
1.大额资金的内容包括:20万元以上的基本支出项目;设备购置项目;各类培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
2.招投标的内容:依法招标、或者采购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以单位自主采购方式实施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纳入监督范围。
3.单位可以视情况需要,将任一资金支出或招投标采购项目纳入监督范围。
三、严格大额资金和招投标支出管理
1.单笔20万元以下的资金必须由党组书记签批。
2.20万元以上的工作业务开展资金的使用、需经三方询价并通过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共同审批,防止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
3.坚持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要明确资金的使用性质和有关规定。
4.财务管理部门及纪检监督人员定期开展大额资金和招标采购监督检查工作,要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防止问题的发生。
5.各科室每次召开有关使用大额资金和招投标工作会议,应及时向监督领导小组报告。
6.各科室对使用大额资金和招投标工作监督责任的履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和监督。
四、监督工作要求
1.大额资金和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严禁暗箱操作,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阳光工程”要求实施,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做到专账核算,杜绝多要少花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2.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在监督和审计的基础上,对每一项大额资金写出专项报告。各科室在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和招标采购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2-0069-02
印花税自1988年起开始征收,距今已有20余年,属于地方税税种,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是对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实质上是对此类经济行为的课税,也可以看作行为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8年8月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号,2011年1月,由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后。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例如立合同人、立据人、领受人等。《条例》采用列举形式,规定了应税凭证范围,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等。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采用从价税率或从量税率,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比例税率从万分之三到千分之一不等。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一、印花税的特点
从《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来看,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几乎涉及了日常经济行为的各类书据;但从税率方面万分之三到千分之一不等的税率来看,印花税又属于小税种。从我国近年印花税相关税则变化来看,税务部门一直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重点,从1990年起至近些年,先后多次随着证券市场的变化调整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而很少涉及其他诸如购销合同等应税凭证税率的调整。税务部门的历次税务检查、稽查活动中,多以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主要税种为重点,较少涉及对印花税的检查、稽查。监管层面缺乏关注,加之较低的税率,使得很多企业容易忽视印花税这样的小税种。但从现实经济活动来看,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的书立、使用最为频繁,广泛存在于各类企业,在以大宗、大额贸易为特点的煤炭运销企业中,购销合同更是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始终,所以,印花税构成了煤炭运销企业的主要营业税费之一。
二、煤炭运销企业经营特点
煤炭属于非标准商品,煤炭质量直接决定了煤炭的差异化属性以及定价结算。煤炭质量是指煤炭的物理、化学特性及其适用性,其主要指标有灰分、水分、硫分、发热量、挥发分、块煤限率、含矸率以及结焦性、粘结性等,多数企业以发热量作为主要定价指标。相应的,煤炭运销有基准价格以及实际结算价格两个体系。
煤炭运销企业的主要业务是采购煤炭后加价销售以赚取差价、获取利润,其特点是大宗商品贸易、周转快、资金量大,购销活动频繁进行,大额贸易额决定了印花税是煤炭运销企业不可忽视的小税种之一。由于煤炭的非标准商品特点,煤炭运销业务涉及到基准价格、实际结算价格两个价格,购、销业务开始时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往往只能约定基准价格、意向数量、合同煤质。而实际结算金额,需要根据收货化验后得出的实际热值、硫分、灰分计算得出。大额贸易、非标准商品、贸易额的不确定性使煤炭运销企业印花税的计算、缴纳面临诸多困难。
三、煤炭运销企业购销合同特点
鉴于上述煤炭运销企业经营特点,煤炭的非标准商品属性决定了煤炭运销企业的购销合同区别于一般商品的购销合同,煤炭的煤质特性决定了其购销合同只约定购销数量、基准价格(如元/吨,或元/卡)、合同煤质、结算方式(如根据矿发煤质还是到厂煤质结算)等。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需要借助于结算环节得出。实际结算金额,需要根据煤炭经化验后的热值、灰分、硫分、水分等质量指标计算结算得出,所以,煤炭运销业务一般遵循签订购销合同、发运、收货化验、据实结算等环节,但在最后一个环节即实际结算后往往不会也没有必要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再次签订购销合同。在此情况下,煤炭运销企业应以哪份凭证为据缴纳印花税难以判定。另外,实际结算金额中是以含税或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税法无明确规定(购销合同可以签订含税基准价也可以签订不含税基准价)。相应的,在运输环节,通常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此类合同的特点类似于煤炭运销合同,即只约定基准价格,如X元/吨煤公里、意向运量,实际运费需要运输完成后根据基准单价、实际运量以及其他杂费计算得出。
四、煤炭运销企业印花税计算方法
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结合煤炭运销企业经营、合同特点以及实务操作中面临的计税依据等问题,煤炭运销企业应从以下方面计算、缴纳印花税:
1.征收方式:煤炭运销企业应该完善相关账务,准确、依法设置凭证登记簿,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缴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其印花税:
1.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1.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1.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地税机关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依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收入情况,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定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其应纳印花税额。
煤炭运销业务贸易额大,核定征收方式下,其缴纳方式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估计性,对企业税赋的影响很难判定;相比而言,查账征收方式按实际结算金额缴纳印花税,清晰明了、有据可查,能真实反映企业税赋。从据实反映税赋、账务清晰的角度来看,煤炭运销企业应该完善相关账务、依法设置凭证登记簿,为查账征收方式奠定基础。
具体设置上,税法规定,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应包括以下内容:登记日期、应税凭证类别、凭证签订日期、凭证所载金额、印花税计税金额、印花税应纳税款、印花税实缴税款等。
2.应税凭证范围:煤炭运销企业应将购销业务中的的采购、销售合同、运输合同、煤炭仓储保管合同都纳入印花税计算范围之内
现实情况中,多数煤炭运销企业只将销售业务所涉及的销售合同纳入印花税计税范围,而忽视了采购合同、运输合同,形成印花税的漏缴或少缴,导致补缴印花税及缴纳滞纳金的风险。《条例》明确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由于煤炭贸易大宗、大额的特点,为降低交易风险,煤炭运销业务中的采购、销售环节都会签订合同。所以,根据《条例》中规定,采购、销售合同都是印花税应税凭证范围,都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制约煤炭运销业务的另一个瓶颈是运输,即从煤炭生产矿区运输至具体用户的过程。实际业务中,大型煤炭通常企业拥有自营铁路,中小型煤炭企业则借助于国有铁路或公路解决煤炭运输问题。通过国有铁路或公路运输方式运输煤炭的,通常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此类合同的特点类似于煤炭购销合同,即只约定基准价格,如X元/吨煤公里、意向运量,实际运费需要运输完成后根据基准单价、实际运量计算得出,即便如此,此类运输合同同样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通过自有铁路运输煤炭的,要看自有铁路公司性质。通常情况下自有铁路公司以独立公司形式运作,煤炭运销企业与铁路公司同属同一集团控制。例如朔黄铁路公司与神华销售集团公司同属神华集团子公司,为关联方。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准确核算关联交易,即使关联方也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运输合同也属于应税凭证范围。同理,煤炭运销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诸如仓储合同也应纳入印花税计税范围
3.计税依据: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煤炭运销业务最初签订的采购、销售合同只约定了标准煤炭质量下的基准价格、数量、合同煤质(如5500卡动力煤基准价格450元),无法体现计税金额,实际交易金额,需要根据煤炭经验收化验后的实际热值、灰分、硫分等煤炭质量计算得出。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企业对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中明确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规定了月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煤炭运销合同、运输以及仓储保管合同符合此项规定。所以,煤炭运销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先按定额5元贴花,待煤炭根据验收化验指标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为了准确计算、缴纳印花税,企业应按业务内容分别设置采购、销售合同登记台账,对合同分别统一编号,将每份合同的一份正本交由财务部门贴花备查,登记、完善合同台账,合同再复印使用时,应连同5元贴花一并复印。等到煤炭销售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运输合同通常只签订一次,也可按照煤炭运销合同计算印花税方法缴纳印花税。
4.计税依据是否含税:煤炭运销企业应按实际结算后的含税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条例》规定,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但在实际业务中,购销金额有含税与不含税之分(含增值税与否)。究竟以含税或是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条例》只规定,若企业采用自行贴花方式缴纳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应当以凭证上列明的购销金额作为计税依据。部分企业借此以不含税购销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以减少税赋。
从实际中来看,一般商业惯例中都采用含税金额定价。2015年7月15日的2015年第29周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中,本期417元,上期418元,采用的就是含税价格。从降低风险、谨慎的角度来看,煤炭运销企业应按实际购销含税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以销售合同为例,除了上文提到的签订初始定额5元贴花外,实际结算后,企业应按主营业务收入账簿中,按辅助核算项目客户名称为依据,导出对各个客户的不含税销售金额,乘以1.17折算成含税金额,以此为依据,再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同一客户的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减去上期已缴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后乘以1.17,得出本期计税依据,填写缴款书缴纳税款。相应的,采购合同除了上文提到的签订初始定额5元贴花外,实际采购结算后,应按主营业务成本-(煤炭采购成本)账簿中,按辅助核算项目供应商名称为据,导出对各个供应商的不含税采购结算金额,乘以1.17折算成含税金额,以此为据,再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同一供应商的累计主营业务成本(煤炭采购成本)减去上期已缴税主营业务成本(煤炭采购成本)后乘以1.17,得出本期计税依据,填写缴款书缴纳税款。
在审计前,审计组应通过召开进点会、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查阅被审计单位相关资料等方式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的审前调查。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的调查,总体上把握该单位的职责职能、与各部门之间的财务隶属关系,分析确定审计的重点部门;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的调查,摸清被审计单位财务核算管理模式以及财务管理关键控制点,分析确定审计的重点环节;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接受审计情况的调查,了解该单位以前年度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分析确定审计的重点内容。
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重中之重,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审查财政性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及“三公”经费、人员经费和会议费的使用情况,反映部门单位是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约法三章”的有关规定,掌握其预算内外资金的来源、收支规模、管理方式,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并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和管理层面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促进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核算一般比较简单,财务管理也在逐步规范,但是仍要对其财务核算上收入、支出、往来中的具体问题予以关注。
在收入方面应重点关注预算外收入,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赞助款、房租收入等是否及时上缴财政。一是对有收费收入的单位,应摸清其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票据领用、核销等基本情况,并查阅相关文件、收费许可证、使用中的票据和票据存根等相关资料,核对收费总额、资金存储或缴款方式,确定有无违规收费、收费收入是否全部入账、资金是否全部按规定缴存国库。二是对有赞助款、房租收入的单位,审查其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审计中发现,有的单位将收取的房租费直接记入往来科目中,长期挂账也未申报纳税;有的单位将应收取的房租费通过合同约定直接冲抵购买的办公用品等,收支均未开票入账也未申报纳税。这些行为容易造成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核算不实,影响了单位收支规模的真实性,也逃避了财税部门监管,容易形成账外账。
在支出方面应重点关注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翻看凭证时应注意查看凭证后附有的票据是否完整,重点抽查大额支出票据;注意查看发票是否是正规的税务发票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杜绝自制收据报账、白条子报账行为;注意查看大额发票的使用用途,是否存在大额发票无品名无数量甚至出现大额连号发票分次报账的现象,必要时进行盘库。
在往来方面应着重审查往来账务的真实性。往来账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往来账务不设明细账,年终随意调节往来账户,往来长期挂账不清理,应纳入预算范围的收入作往来账务处理。在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审查上级机关拨入的专项经费应纳入预算范围而在往来科目中核算收支的行为,防止乱开支、乱花钱,以致出现转移、隐藏资金设立“小金库”的违纪问题发生。
一是审查资产是否登记造册,形成台账。应高度关注资产是否如实入账、实物是否存在、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固定资产不入账或擅自处置、变卖不上缴、管理不善等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对此类现象要监督整改,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议或对策。
一、深入查摆有关“”方面存在的问题。
严格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治“”突出问题活动要求,开展自我查摆工作,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查找自身有关“”方面问题均在15条左右,问题的查摆没有敷衍了事,弄虚作假,每一条都是客观存在。党员领导干部带头纠正自身问题,也为全体职工树立了榜样。自活动开展后,职工的责任意识逐渐加强,服务态度不断改进,部门的劳动纪律也得到明显改观。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也有明显提升。从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岗位廉洁风险的排查,公务接待标准的制定,公车私用及多占办公用房的专项治理活动,都体现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越来越扎实。根据2014年机关事务局纠风工作目标责任,我局成立纠风以及各项工作领导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将按照责任书内容、规章制度全面开展纠风工作,切实有效保障机关后勤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并对照局内业务工作将纠风工作贯穿于工作之中,进一步明确我局纠风任务和宗旨目标,保障纠风工作有计划、有安排的进行。
二、加强专项治理及行业风气整顿。
为使我局纠风工作达到重点突出,整体推进的目标,我们重点加强了专项治理工作。
1、坚决治理工作中的吃、拿、卡、要;办事中的人情案、金钱案、贪占便宜;服务中生、冷、硬、简单粗暴。结合部门特点,坚持做好风险点复查工作。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资格审核受理环节、执行环节;物业管理在劳务派遣人员考勤和工资发放,办公用品发放环节;相关资产管理环节;车辆维修油耗、行车管控及驾驶员服务态度。针对这些风险结点的主要做法是,(1)强化首要负责人的监督职责,强化具体办事人员的风险意识,加强制度落实效力,提高我局对职工日常作风的监督能力。(2)依托依法行政工作要求,确保办事人员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办事;(3)通过顾客满意度调查、回访以及是否有投诉信息,来反应各岗位是否发生违反廉洁要求等行为以及服务态度情况。
2、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是规范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提前报主要领导进行批准,最后由党支部书记审批,制定大额资金的用审批台账,进行备案,规避风险。二是强化“小金库”专项治理活动,不断深化和巩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构建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积极配合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遵循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此外,我局的日常经费实行财政局全额预算管理,并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实行财政预算公开,认真执行预算用款计划月报制,每月用款预算通过审核后方可执行,以确保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经费使用的监督。
三、做好各项制度建设工作,强化纠风工作落实力度。
为确保纠风工作落到实处,在对各类问题的纠正中,各项管理制度也得到完善。在解决政治不够坚强问题上,通过完善“部门会议、学习制度”来加强对政治理论学习的督促;在解决形式主义问题上,通过完善“物业外包考核管理办法”来避免物业服务监管不力问题;在解决奢靡之风问题上,完善了“接待管理制度”、“办公用品发放制度”、“公车使用审批制度”。此外,还新制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开标会场纪律”、“谈心谈话制度”、“集体决策制度”来对应解决某些形式主义和问题。
四、加强绩效考核管理。
结合部门实际完善内部考核机制。为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主动性,提高绩效考评的客观性,准确反映岗位人员的工作实绩,对绩效考核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编制合理的日常考核表,更加注重工作作风,日常考勤,工作实效、服务态度方面的考察。努力做到量化考核,完善考核的科学规范性,提高公平公正度。
【关键词】应付账款审计 审计目标 实施程序
一、应付账款审计方法
应付账款最重要的目标是确认所有应当记录的款项均已入账,相应的审计程序是检查应付账款是否计入了正确的会计期间,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付账款。未入账的应付账款怎么查找也是应收账款代表性最强的实质性程序。应付账款不入账,则降低了被审计单位的负债,对于财务状况不佳的企业来说,隐瞒债务,造成偿债能力较强的假象,从而更容易获得外部投资和借款。审计师可以从五个方面着手检查。
第一,检查债务形成的原始凭证。因为原始凭证代表了债务产生的时间,如验收单,卖方发票和入库单等上面的日期应该和应收账款的确认日期一致,可以看出负债是否计入了正确的会计期间,上期应该确认的有没有计入下期。
第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相应凭证,如果发现所付的凭证的发生时间是资产负债表编制日的上年,那么应付账款就延迟确认了。
第三,获取被审计单位与其供应商之间的对账单。一般来说,对账单是由催款人发出的,债权人发给债务人,即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应该从非财务部门获取对账单,因为财务部门如果想粉饰财务报表,就会篡改凭证。当审计人员发现对账单与被审计单位的应收账款余额有差异的时候,应及时调整,处理方法与银行未达账项相似。
第四,检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付款项目的银行对账单及有关凭证,可能是上年未入账的应付账款。
第五,结合存货监盘程序,重点审查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入库的材料采购明细账和入库凭证。上市公司通常情况下,不会隐瞒材料入库的记录,因为材料成本越高,存货越高,成本越低,利润越高,可以偷逃税款。
材料入库记录是应收账款发生的来源,而银行付款单据、对账单和有关凭证是应收账款的去向。只要把这两关把握住,应收账款的审计效率就很高。所以确认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账款是否真的存在也是重要的审计目标,对此,审计师可以采用函证的方式。
二、适当选择实质性分析程序
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比较困难,发生舞弊的可能性比其他单位要高或应付账款金额比较大,审计人员都可以实施函证。但被审计单位财务处与困难时期,想借款就非常倾向于展示本单位偿还债务的能力,会刻意隐瞒债务,很多账款就不会入账,因为函证都是以被审计单位的入账记录为标准,被审计单位存心想隐瞒某个债权人的应付款项,没有建账,那函证就失去了作用,所以它不具有针对性。但函证也不是一定不能发现未入账的应付账款,当与供货人有很多笔赊购交易时,发函同一供货人,可以查出被审单位漏记的经济业务。不过,财务困难时期有些情况函证是能发挥作用的,一些大额供货商,有购货合同,明码实价,对这些被审单位不得不入账,但他可以把金额篡改。函证对于存在和计价是非常强有力的。被审单位如果管理混乱,计价不清,漏记多记款项时,应付账款函证就起到作用。函证对象是应付账款大额重要的债权人或者余额很小的供货商,余额很小,则一定是低估了。应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如果得不到回函,审计师必须采用替代程序。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适当选择实质性分析程序。
第一,将应付账款的本期期末余额与本期期初余额相比较,分析差额原因。本期期初余额和上期期末余额的结果应该很接近,有出入,可以从两方面总结原因。应付账款一般都是所欠的购料款,材料的卖价是由采购量和采购价格构成。当本期的采购量没有很大波动时,应付账款的增加就是由采购价格的上升引起的,反之,就是采购量的增加引起的。价格变动这是市场供给关系的结果,可以从市场行情中得知,不是被审计单位可以随意捏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