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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供应链;融资;商业银行
近两年来,我国各家金融机构结合我国的经济环境和产业结构特点,充分挖掘企业之间的产业链、物流链和资金链关系,满足供应链上不同类型企业的各种金融需求推出了多种供应链融资产品。
一、商业银行推出供应链融资产品的国内外环境
1、外部环境:2006、2007年,世界经济持续保持4%的增长幅度。中国经济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分工体系中地位得到加强,对世界经济影响力进一步增大。
2、国内环境:2006-2008年间,中国国内商贸经济加速成长,内外贸易额大幅上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一直处于高位,与之相关联的产业链企业融资需求旺盛。
二、供应链融资相比传统银行信贷业务的四大优势
主要表现在:(1)改变了供应链中的弱者—处于向下游的中小型企业以往因自身规模小、授信评级低而产生的融资难问题;(2)上下游企业有效的融资安排降低了整个供应链融资成本,进而降低了核心企业产品成本,并促进其销售;(3)供应链融资可以帮助企业进行物流与现金流管理,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最终可促成供应链发展的良性循环;(4)银行可以通过对供应链条上企业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掌控,解决中小企业业务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大大降低业务风险;同时有利于拓展新的市场和客户,实现中小企业业务规模化发展。
三、商业银行推出供应链融资的类型
类型一:保兑仓融资服务方案。金融机构与经销商、仓储商、供货商四方通过合作协议,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以贸易中的物权担保、抵押监管为保证而开展的特定金融服务。
类型二:监管融资服务方案。金融机构委托大型生产或销售企业,利用外包担保方式,对其配套的物流企业进行金融监管,再由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结算等多项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业务。我国金融融资体系基本采用抵押融资模式,但是,这些供应链服务企业由于缺乏长期固定资产而造成抵押物不足,以致很难得到金融服务的支持,仅靠自有资金维持,严重制约了他们的发展速度。监管融资正是针对我国服务类中小物流企业现状而设计的,当他们处在正常贸易流转状态而且符合供应链管理要求时,金融机构对缺少抵押物的下游物流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融资,解决物流服务类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类型三:保理融资服务方案。又称“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即:卖方(供货商)将应收账款卖给金融机构。保理融资与其他融资最大的不同是金融机构采用无追索权的买断行为,只要承购了应收账款,在信用限额内,金融机构必须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
四、国内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的现状
近两年来,各家银行在之前初涉探索阶段的基础上推陈出新,纷纷打出了具有各自特点的供应链融资好牌。华夏银行近期新推出“N+1+N”模式,就不同于普通的“1+N”仅仅针对核心企业的上游或者下游的模式,而是将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贯通起来,围绕核心企业设计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方案。该行还首次将国内与国际供应链业务进行整合,将供应链金融服务延伸至海外。光大银行对供应链金融服务进行全面梳理整合,正式形成了应收账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阳光商品融资、汽车全程通、工程机械按揭、银关系列等金融产品以及针对钢铁、电信、汽车等行也提出行业整合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等品种丰富的供应链产品。
融资融券业务在国际上的应用
融资融券本质是一种资金证券的融通交易方式,它需要一个交易平台和一定的交易模式。从国际市场的经验来看,通行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欧美国家分散式的融资融券模式。投资者经由证券公司,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由市场的参与者自由交易。其前提是具有完善的市场基础,信用主体之间、信用主体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都具有紧密的联系。
从管理的方式看,美国是双向管理。美联储、证交所和证管部门都从不同的角度,对该项业务制定有详细规则。其中联储和证管方面主要侧重宏观法律方面的政策,而交易所则侧重微观技术操作,如投资人、证券公司的操作规范等。
二是日本、台湾地区集中式的融资融券模式,通过建立专业化融资公司来进行。投资者、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因此,融资公司就处于一种核心地位。监管方能够较为方便地控制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和风险。这种模式,适合市场化程度不高或者市场体系不甚健全的市场。
证券融资公司处于一种政策性垄断地位,用较小的资本金(日本为2.5%),就可以完成整个资本市场中介之间的资金调配,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从管理者的角度看,有效控制证券融资公司是监管核心。
日本和台湾地区的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也有一定的区别。日本的证券投资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必须要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绕过证券公司这一环节,直接向证券融资公司办理。
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成立证券融资公司,可以节省融资融券人的搜寻、谈判(交易对象、交易价格)成本,但增加了一定的手续费用。因此,只要节省的成本大于增加的费用,就是一种制度性改进。只要费用控制合理,则成立证券融资公司就是可行的。
银证携手推动融资融券是大势所趋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对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如券商股票质押贷款),从2000年就已经开始。但风险和其他限定因素,使得券商真正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获得资金很难。特别是2001年开始的股市的大跌和庄家覆灭,令银行资金饱受创伤,急速“叫停”了此类业务。而投资者的合法融资融券业务仍属空白。
随着券商重组改制进程的加快和完成,一批技术领先、管理规范的优秀创新类证券公司开始出现。在A股市场逐步实现全流通、走向国际化的背景下,融资融券又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中。随着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许可,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已经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从整个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来看,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作为两大资金主战场是难以割裂的。但我国两个市场之间的沟通渠道还是太少。银行和券商之间,由于历史原因一直相互提防。特别是银行方面,对券商的业务风险深有体会。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化的要求和压力的增加,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日益规范、壮大的过程中,二者相互扶持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
两个市场的割裂,对双方都是没有好处的。最新的数据表明,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逾15万亿元,整个货币市场资金超过30万亿元。银行的资金,也在不断寻找新的投入渠道。单纯依靠贷款业务,不仅受到政策的约束,而且也孕育很大的风险。因此,银行资金通过正规渠道进入资本市场的要求十分迫切。
对证券公司来说,也需要新的业务创新来增加收入来源。从宏观方面讲,资本市场也需要银行的合规资金。目前,整个资本市场的流通市值,仅仅1万亿元多一点,相比银行货币市场的规模少之又少。而券商的自有资金更是匮乏。在此情况下,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可谓望眼欲穿。
融资融券业务模式的选择
对融资业务来说,商业银行是毫无疑问的主角。相较银行,券商的资金规模就显得非常有限了。融资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贷款业务。从贷款业务的要求看,只要风险不高于一般的商业贷款,银行应该是乐于接受的。收益(利率)可以由监管部门制定,也可以由银行和客户(融资人)协商。关键一点是风险的控制,也就是银行的资金安全要有保障。商业银行对融资融券的模式,应该偏好于集中式。分散模式风险较大,但收益率较高,而集中模式正好相反。如果大规模开展此项业务,银行是需要有人为其控制风险的。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和价格波动,从而增加市场风险。银行最担心的就是风险如何控制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必需要让银行觉得有保障。如严格的平仓机制、可靠的证券存管制度、可融资证券的条件限定、证券融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融资总额与净资本的比率、证券的抵押比率等。必要时,还可以联合保险业,对所展开的业务进行投保。只有让资金的提供方银行认可,融资融券这口“锅”才有“米”可下,否则仍然是无米之炊。
从融资人的角度讲,没有明显偏好模式。分散式虽然可以免去一笔手续费支出,但利息率可能比较高;集中式则可以在付出少许手续费的情况下,得到较低的利率。融资人大部分还是基金、券商等机构投资者。对券商来说,只有做大此项业务,才能促进交易量的增长,得到较高的的佣金收入和息差。因此和银行一样,偏好于集中式。
融券业务的主角,是证券持有人和融券人,也就是投资者。由于是投资者之间的交易,询价等交易成本较高,因此难以采取分散式。融券的交易平台,最好选择登记公司或者交易所,可以立足于全国市场进行撮合,便于对投资者的持券、资金状况进行掌握。当然,如果采取证券融资公司形式,那么,为了管理方便和对平台的充分利用,也可以在此框架内开展融券业务。
证券融资公司的创立,可以由证管部门牵头,联合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实力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发起设立,采用交易所式的管理模式。银监会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商业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或投资者提供资金证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而证券交易所则对具体的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会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
先行试点 逐步推开
目前,多家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说明银行对目前的证券市场,已经有了积极的认可。2月21日,银监会公布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而证管部门早在春节前,就开始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了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比例限制。
今年是商业银行的改制年,也是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最后一年,商业银行的改制上市和参与国际竞争,就显得越发重要。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的开展,客观上也为商业银行的多元化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在政策实施步骤上,可以先融资后融券。以商业银行上市为突破口,首先进行IPO融资试点,允许客户用在IPO过程中所申购到的股票作为质押证券进行融资,然后再推行一般股票质押融资。而融资的对象,首选基金、券商、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
关键词:商业银行;融资融券;业务创新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卖空机制的制度性缺陷,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单边市特征:投资者买进股票的力量长期压倒卖出股票力量,市场供求长期失衡;券商和投资者基于利益驱动,地下信用交易屡禁不绝。引入信用交易制度有助于打通货币和资本市场之间的渠道。
自2006年1月1日起《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融资融券后,监管层相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条例,深交所,上交所制定《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系列管理条例的出台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具备的条件以及证券公司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详细规定,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环境日益成熟。
一、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模式比较及我国信用交易模式选择
(一)海外成熟市场信用交易模式比较
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融资模式(分散授信模式)。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对融资融券资格几乎没有特别限定。在进行信用交易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后者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资金不足时,向通过金融市场融通或拆借取得相应的资金;证券不足时,可直接从保险基金、投资公司或院校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处融得证券。此模式下,信用交易的风险表现为市场主体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对运行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
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融资模式(集中授信模式)。证券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主要由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负责,且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居于垄断地位。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后,若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时自有资金或股票不足,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而证券金融公司可通过短期资金市场、日本银行和一般商业银行来筹措资金或股票。这种融资融券授信模式有明确层级性,包含“客户-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大藏省”四个层级,职能分工明确,便于监管。
以台湾为代表的双轨制专业化模式。台湾证券信用交易最初承袭集中信用模式,其信用交易转融通市场由证券金融公司独家垄断,在二十世纪80年代后,当局放宽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限制,相继成立了富邦等证券金融公司共同经营资金证券转融通业务,形成了既有垄断又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这种双轨制的授信模式提高了市场化程度和运行效率,同时降低了运作成本,但相比集中授信模式,监管层的集中调控力度也相对较弱。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证券信用交易完全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而产生,因而信用交易模式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社会信用水平、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内控制水平以及社会文化习惯等因素。
(二)我国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
关于我国的融资融券信用交易采用何种模式,业界一直争论颇多。证监会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中也未明确说明,但在近期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来源和证券来源做了如下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情况下我国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还不能直接发生资金融通关系,必须通过专设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外界信用导入的桥梁集中统一向各证券公司提供信用。在信用交易体系中,首先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当其自有资金或借券来源不足时,转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证券金融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再向各商业银行、拆借市场借贷,公开市场拆借或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来获得其所需的资金和证券,从而使证券市场与外界的货币市场有机的联系起来。这种信用交易制度,有利于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的调控证券市场资金流量。
二、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及参与各方的影响分析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效应
1.增加股市流动性,活跃交易。资料显示,美国和日本的证券信用贷款规模一般低于证券市值的2%,但是信用交易的规模占证券交易金融的比重却达到16%-20%。而台湾地区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规模则占到总交易量的40%以上。而我国现阶段推出融资融券业务受多种因素制约,预计短期内信用交易规模与成熟市场相比还会有一定的差距。现阶段我国信用规模主要限制因素包括:一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主体资格受限,目前仅限于在符合条件的创新类券商中开展;二是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券种有限;三是券商的融资渠道受限,目前证券金融公司设立的政策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仅限于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业务规模受限。
2.融资买空与融券卖空交易对市场波动性水平均没有显著影响。通过对台湾融资融券的市场冲击进行研究后发现,证券市场中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后,融资买空与融券卖空交易并未加剧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性水平。在信用交易机制引入的同时,若辅之以证券监管部门的适当监管措施(如限制信用交易的开户年限、交易金额、股票种类、保证金比率、融资融券利息等),信用交易并不会对市场整体波动性水平产生显著影响。
3.融资及融券保证金率的调整会对融资融券交易额产生显著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市场整体流动性水平。因此,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保证金率的调整将成为监管层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一项有力工具加以运用和实施。
(二)融资融券业务将催生证券金融公司
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资金和证券,仍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或证券持有人处直接融得,而必须经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通。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催生证券金融公司这一新兴金融机构,并成为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连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桥梁。
在信用交易市场占有重要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将有可能由各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监管层在证券金融公司组建上,可能会对参与投资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界定和审查,同时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控制证券金融公司的总体数量,根据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金融公司从事信用转融通业务。
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融资融券业务推进的状况,未来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和业务开展可能会采取如下的分阶段逐步开放的路径:第一步,由符合监管层要求的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及其他投资主体参与组建3-5家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范围限制在为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提供信用转融通服务;第二步,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所有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三步,允许没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证券金融公司与投资者的信用融通业务,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手续费收入。
(三)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影响
1.对证券公司的影响。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有利于证券公司获取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促进经营模式转型。信用交易可以使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易,使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保持相对稳定水平。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将增加券商的融资渠道。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使得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转融通交易从证券金融公司中融得资金和证券,拓宽融资渠道。
2.对投资者的影响。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将为投资者提供合法的资金融通渠道。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资金不得违规流入股市,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将为投资者提供合法的资金证券融通渠道,同时保证金交易规则的设定也能使券商的信用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3.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存管和清算业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身义在商业银行分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资金存管和清算业务。
同时,资金转融通业务为银行提供新的业务机会和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未来可能通过参股证券金融公司介入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与证券金融公司之间的资金融通业务,也为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提供了风险可控,收益可观的渠道,并实现资产和负债的合理匹配。
三、我国商业银行应对措施
长期以来,与证券同业的合作一直是商业银行的优势和特色业务,面对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对金融市场格局产生的重大影响,商业银行应早做规划,积极应对,在巩固现有市场份额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寻找发现新的业务增长点和利润增长点,强化商业银行领先地位。
(一)积极关注政策动态,寻求机会参与组建证券金融公司
在证券金融公司组建的相关政策规定还未明晰之前,商业银行应加强与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层面的沟通,及时了解有关证券金融公司组建的政策动态,寻找一切可能机会,参与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与商业银行有良好业务合作关系的券商保持密切联系,寻求未来可能合作机会推动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和经营模式转型。
(二)加快第三方存管系统的优化改造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细则规定,投资者信用账户应与现金账户分设独立操作。而商业银行现行系统中,客户的每一个资金账号与银行账户是一一对应的,客户无法使用一个银行账户同时办理上述两项业务,客户的便利性受到很大影响。为此,商业银行需要在三方存管系统中建立以“银行账户+业务类型”与资金账号的一一对应关系,满足一个银行账户可以同时对应三方存管和融资融券两个业务类型的需求,相应渠道上,柜面系统及渠道系统也需要进行相应修改解决以客户便利性。
(三)细分营销非创新类券商的第三方存管客户
投资者与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必须在该券商开户并交易半年以上,且只能和一家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交易。而融资融券试点券商仅限于符合规定的创新类券商,融资融券推出后,有信用交易需求的客户必然会将证券账户转移到有业务资格的券商处,这将引发证券经纪业务进一步向大型创新类券商集中,无业务资格的中小型券商将无法避免此类客户的流失。商业银行应对此类第三方存管客户进行细分营销,引导其将证券账户转移至与商业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业务关系有业务资格的券商,避免市场格局变动引发的客户和资金流失。
(四)加强与创新类券商的战略合作关系
大量有信用交易需求的账户迁移将使证券经纪业务进一步向有交易资格的创新类券商集中,由此带来证券经纪业务和资金清算业务的大幅增长,以及相应第三方存管客户开户和存管业务的快速增长。面对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经纪业务市场格局的新变化,商业银行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此类券商的战略合作关系,并在资金价格、融资支持、客户营销、创新合作等方面予以最大化资源倾斜,争取新增信用交易客户的第三方存管资金和清算业务,同时也可与此类券商开展联合营销,通过优惠措施吸引商业银行非创新类券商的第三方存管客户的证券账户向此类券商转移。
(五)通过信用交易机制的运用提高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系列产品中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可以尝试在新股申购时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以所认购的新股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以扩大新股申购的资金规模,提高理财资金的收益水平。
参考文献:
[1]徐婕.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制度选择分析[J].上海金融,2008年第3期.
[2]巴曙松.融资融券:激活市场的创新举措[J].金融博览,2006年第9期.
[3]詹浩勇,冯金丽.融资融券业务运作方式的国际比较[J].浙江金融,2007年第3期.
[4]薛春芳.对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思考[J].时代金融,2007年第3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 表外业务 外汇融资 思考
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外汇融资现状及原因分析
商业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商业银行当期损益的对外融资活动。正是表外融资业务所具备的这一特殊属性,自2009年以来,包括工、农、中、建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无论在数量、规模还是业务范围上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融资产品看,表外融资业务已由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等常规性产品,不断扩展到协议付款、融资性保函(内保外贷)、期限结构搭配组合性融资产品、离岸融资产品等等方面,融资产品向多品种,深层次领域延伸;从发展规模和速度看,据有关资料显示,2009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表外融资收益比重平均在20%左右,比2008年增长了80%以上。以湖南省调查情况为例,2009年湖南省工、农、中、建等9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外汇融资发生额14亿美元,其中海外代付7亿美元,远期信用证2亿美元,融资性保函5亿美元。而2010年上半年的融资额已在整体上超过2009年全年对外融资额。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外汇融资较快发展的主要原因:
1、境内外汇流动性趋紧
2009年以来,受人民币升值加剧预期、本外币利差等诸多因素影响,企业资产本币化,负债外币化意愿趋强,倒逼银行外汇流动性普遍趋紧。以湖南省为例,2010年9月末,全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比高达212%。一方面,受世界经济触底复苏影响,全省进出口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订单逐步增多,企业贷款需求趋旺;另一方面,为实现套利,企业往往利用外汇贷款(含外汇贸易融资)推迟对外付汇,致使中资银行自有外汇头寸以及依靠总行拆借的外币资金已无法满足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企业日渐增长的外汇融资需求。为缓解外汇资金压力,商业银行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外汇资金供应渠道,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外汇融资产品如海外代付、协议付款、融资性保函等等便应运而生并呈现出较快发展态势。
2、境内外融资成本差异
在当前人民币加速升值,国内外汇贷款大幅增加,外汇存款显著下降的背景下,境内外汇融资价格也变得水涨船高,在美元不断降息的现实情况下,与境外形成倒挂。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境内三个月的外汇融资价格为同期限的LIBOR+400BP左右,而境外则只有同期限的LIBOR+150BP左右。因此,商业银行通过续做表外外汇融资置换外汇贷款,不仅可以为客户节约融资成本,满足客户的价格需求,节约贷款利息支出,同时还可为商业银行自身在不动用自有资金的前提下,通过锁定企业人民币存单质押,获得利差和汇差收入。
3、短期外债政策调整助推
2009年国家对短期外债政策的调整,明确规定90天以内对外融资业务不再占用代付申请行的短期外债额度。因此,也就意味着90天以内的表外业务对外融资规模可无限放大。以湖南省调查情况为例,自2009年以来,全省各商业银行都重点开展了90天以内的对外融资业务,也充分地印证了这一点。2010年前三季度,湖南省9家商业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近7亿美元,其中期限90天以内融资业务占比为65%;海外代付融资额9亿美元,其中期限90天以下融资业务占比为88%。
二、表外外汇融资对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
从目前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内部管理政策看,各家银行总行为控制风险均建立了表外融资业务内控制度,对银行表外融资业务实行严格的基本准入、授信管理等政策,基本确保了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真实性,没有出现明显的风险隐患。以湖南省为例,9家商业银行目前表外业务外汇融资中所有已到期融资均已履约,无逾期现象发生。但从宏观调控监管角度出发,如果不加以正确的引导和监控,银行如过度大量拓展表外外汇融资业务,必将会加大我国外汇净流入压力,最终影响到央行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毕竟表外业务灵活性大,透明度差的显著特点,一旦风险变为现实,必将严重破坏我国稳定的金融环境。
1、加大国际收支不平衡风险
从当前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产品发展看,主要是围绕加快企业出口收汇和延期付汇而设计。就进口付汇而言,按照惯例,因贸易融资而延长付汇期限,周期基本可达三个月之久,即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会将企业的即期购付汇转变为远期购付汇,造成即期银行售汇量锐减,从而扩大银行结售汇顺差。而这种负有足额支付义务的延期付汇,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排除具有短期性、投机性、逐利性的特点,一旦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发生逆转,企业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抽逃资本,扰乱境内外汇市场秩序以及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以湖南省为例,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湖南省2009年外汇收支顺差13亿美元,同比下降了76.59%。但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跨境资金流入压力重新增大,2010年9月末,全省外汇收支顺差达到了26亿美元,同比增长了8倍,其中表外外汇融资额占全省外汇收支额40%左右。由于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会导致境内人民币债务转变为境外外币债务,这样一方面推迟了外汇流出速度,另一方面又因为人民币汇率的升值预期,进一步助长外汇净流入压力。在当前境内资本净流入压力不断加大的现实背景下,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较快发展,无疑又成为了境外资本净流入的加速器。
2、削弱宏观调控政策效应
由于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更多受到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预期和资金来源等外生变量影响,其灵活性大,透明度差的显著特点,致使表外外汇融资长期游离于本国货币政策调控范围之外,金融监管部门难以有效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和监测,当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剧以及境内出现正向利差时,进出口企业一般会在出口收汇时立即结汇,在进口付汇时则会通过银行表外外汇融资延期购汇或替代购汇,短期内增加人民币货币投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央行对冲外汇占款的努力,弱化央行货币政策效果。以湖南省为例,在当前国家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力度作用下,钢铁等资源性、高能耗行业已成为商业银行调控的重点对象。2010年3月起湖南省某两家钢铁企业已分别被当地商业银行排除出了信贷支持或压缩限入名单,取消其利率优惠,授信额度减少了1亿元。然而该两家企业2010年前三季度通过采用海外代付、海外协议付款等表外外汇融资方式却仍然获得了大量资金,新增境外融资已达1.1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近8亿多元,其融资规模不降反升。
3、“隐性外债”增加银行偿债风险
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国家对商业银行90天以上短期外债实行严格的外债指标管理,而90天以内对外融资业务并不纳入短期外债指标范畴,因此,商业银行和企业在现行外汇管理制度下可以轻易地通过表外融资业务从境外获取90天以内的外汇资金而又不占用银行的短期外债额度,大大增加了隐性短期外债规模,带来一定的偿付风险。2010年初国家虽然下发文件,对2010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在2009年基础上调减15%,但根据有关资料显示,2010年1-5月份,商业银行各项常规表外外汇融资同比仍大幅上升90%,且大多数是通过人民币质押方式办理,期限多为90天以内。由于这种90天以内的对外融资,实质上仍是一种变相的借用外债,尽管表外外汇融资所形成的贷款已转出银行资产负债表,但银行依然承担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实质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而这种由表外外汇融资所产生的带有隐性外债性质的90天以内境外融资,一旦国际金融市场和境内融资企业风险高度集聚,银行规避风险能力将会急剧削弱。
4、滞后国际收支申报时效
在当前人民币升值预期强劲的背景下,企业基于对自身经营成本及利润的考虑,希望通过贸易融资延后付汇时间,而商业银行通过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操作,则可帮助企业获得人民币升值背景下的汇差收益。因此,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已成为银行、企业目前普遍采用的融资产品之一。然而,由于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表外融资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一般是在企业正式对外付汇和归还海外代付时才办理申报,无形中将货到付汇申报时间延后了数月,从而滞后了国际收支数据的及时体现,造成一定时间内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与海关数据的差异,可能出现国际收支顺差短期内增加过快的不真实情况。
三、完善表外外汇融资业务政策思考
1、健全表外业务融资管理法律法规
目前在表外融资业务发展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始终存在法律、法规滞后于业务发展的情况。由于监管手段的匮乏,致使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的现有规模和发展情况,已经成为对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业务实施有效监管的瓶颈。因此,建立健全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的有效监管制度迫在眉睫。首先应考虑借鉴国际上相关的管理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表外外汇融资具体管理法规,如表外业务的准确定义、服务标准、操作规程等等。其次建立表外外汇融资管理机制,将国际收支影响较大的表外外汇融资纳入信贷额度管理范畴,使之更加真实、全面地反映外汇收支情况。第三,建立银行表外外汇融资等衍生产品的备案制度。在人民币币值单边上扬的情况下,一些人民币质押加远期售汇的融资产品存在着一定的无风险套利空间,不排除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涉足此类产品。因此,可考虑在商业银行推出新的表外外汇融资工具之前,应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市场功能进行详细评估,界定表外业务范围等等,将表外外汇融资的发展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2、加强对表外外汇融资的监测与披露
一方面,应建立统一的表外外汇融资风险衡量标准和风险监测体系。借此体系,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不同商业银行的各种表外融资业务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同时准确掌握其规模、期限结构和行业结构的变化特点,将表外外汇融资业务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测。另一方面,应完善表外业务信息披露方法。首先,应加快商业银行表外外汇融资信息披露制度化建设工作,规范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范围、内容、原则及标准。其次,处理好监管性信息披露与非监管性信息披露的关系,在保证银行经营安全的同时尽量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第三,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对银行表外外汇融资披露中存在重大虚假事件的当事人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适当之时可考虑引进社会权威信用中介机构,对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加以审计,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强化银行短债指标政策管理
现行国家对商业银行短债指标管理主要为90天(含)以上的表外外汇融资,而对于90天以下的表外外汇融资产品则并未纳入规模控制范围,这实际上是释放了商业银行的部分短债指标,银行可以很方便地通过办理90天以下的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融资性保函等表外外汇融资来规避短债指标的规模控制。因此从套利的角度看,银行选择90天以下表外融资产品以规避短期外债指标管理的手段将更为强劲,并可能直接削弱我国外债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建议参照90天以上银行外债规模管理的做法,对商业银行表外融资不区分期限,全口径纳入外债统计口径。同时参考银行资本金充足率,区别一年期以下、90天以上一年以内, 90天以下等不同时间段,建立多层级短债指标管理体系,按照风险级别对不同层级的短债设定不同的指标上限并实施有效监管。
国际贸易融资是国际上商业银行最为常见的传统信贷品种之一, 它与国际贸易、国际结算紧密相连。积极稳妥地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不仅可以为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寻找到新的途径,还可以通过贸易融资带来国际结算业务量,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扩大市场份额。根据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的发展历程,有着以下明显的特质。
(一)国际贸易融资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显着增强。传统国际贸易融资因为具有周期短、业务单一、操作简单、灵活、成本低的特点而成为西方发达国家较为通行的贸易金融服务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应用范围十分广泛。但是,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传统的贸易融资手段存在若干缺陷和不足,比如,存在较大的风险,防范起来较为困难。因此,西方发达国家也常借鉴其它融资市场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贸易融资中便借鉴和采用了资本市场等的先进做法。比如说,由于包买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巨大,人们开始尝试借鉴辛迪加这种组织形式,相互合作,共同对某笔大额交易提供包买票据方式的贸易融资。再举福费廷业务的例子。福费廷业务是一项与出口贸易密切相关的新型贸易融资业务产品,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从出口商那里买断由于出口商品或劳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相对于其他贸易融资业务,福费廷业务的最大特点在于无追索权,也就是出口企业通过办理福费廷业务,无需占用银行授信额度,就可从银行获得扣除一定比例的贴息及手续费后的融通资金,便利快捷地改善其资产负债比率。
(二)在综合借鉴证券市场经验基础上加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证券市场管理方面的很多好思想、好做法值得银行吸收和借鉴。过去,银行对国际贸易融资的管理相对松散,对贷款组合风险管理和防范相对松懈。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发展,世界各银行开始运用包括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等手段在内的风险评估模式。同时,通过将贷款证券化等方式优化贷款组合,一些世界知名的银行在组织机构上也是煞费苦心,设立了相关的主管部门比如贷款交易部、贷款审批中心等等。这些机构的设置为不断增强国际贸易融资的市场流动性和稳定性作出了突出贡献,发展趋势不可小觑。另外,很多银行都努力扭转过去那种单凭资金成本加利差计算贷款的方式,尝试用国库券的价格来作为新的指标体系,取得了不错的市场反响。
(三)最大限度发挥国际贸易结算手段在业务开展中的作用。国际贸易结算手段在业务开展中的作用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较为知名的国际保付,简称国际保理,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将其向进口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核心内容是以收购出口应收账款的方式向出口商提供出口融资和风险担保,其特色在于,银行能够向出口商提供一站式综合,并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灵活的组合产品服务项目。通过国际保理业务,大大消除了过去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忧心忡忡的顾虑,避免了双方在办理国际贸易结算时可能遇到的各种信用风险问题,为进出口方都解除了后顾之忧。另外,许多银行为了进一步增加业务获利点,非常注重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创新业务,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票据融资等,并进一步完善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等业务融资方式进行获利。而且,随着抵押融资比例不断攀升以及信用融资比例的相对下降,国际贸易融资形式呈现出更加多样化的特点。
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水平的若干对策
1.积极更新业务发展理念。商业银行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竞争优势和主动优势,就必须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灵活调整自己的发展策略。从当前国际行情来看,买方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在防范风险等方面的优势十分明显,买卖双方的合作关系不断巩固。加之大量中小企业的融资空间的不断提升,为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方面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广大商业银行要更新发展理念,不要一味追求大企业的单笔大额业务,而要致力于从广大中小型外贸企业中拓展市场,切实保证以客户为中心加强实践创新;要形成跟踪与研究中小型外贸企业的体制机制,不断加大在这方面的投入,并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适当放宽融资条件,形成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发展思路,最大限度挖掘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从而最大限度获得盈利。
2.加强融资方式创新。融资产品的创新,也是提高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水平的重要保障。一要加强福费廷产品的研究和运用,当发现企业为改善财务报表需将出口应收帐款从资产负债表中彻底剔除、应收帐款收回前遇到其他投资机会且预期收益高于福费廷全部收费、应收帐款收回前遇到资金周转困难且不愿接受带追索权的融资形式或占用宝贵的银行授信额度的情况下,银行可及时建议客户采纳福费廷融资方式。二要加强保付业务的运用,这是一种由保理商(通常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的资信调查,承担100%的信用风险担保应收帐款的催收和追偿、资金融通和财务管理的一种综合性财务服务。具体做法是:出口商事先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根据协议,出口商按买卖合同规定发货后,可将有关运输单据径直寄交进口商,而将发票等应收帐款的单据卖给保理商,由保理商通过其在进口地的行负责向进口商收款。当出口企业出现资金短缺情况时,保理商可向出口商进行融资,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和贴息,将货款提前交给出口商;当企业资金充裕时,保理商可等到期收到货款后,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将货款交给出口商。在市场低迷或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