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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指南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消费指南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消费指南范文第1篇

附一

《中国儿童青少年零食消费指南

引言

我国儿童青少年吃零食的现象已较为普遍,为了培养他们建立有利于健康的饮食习惯,保证其正常生长发育,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受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的委托,于2006年~2007年研究和编制了《中国儿童青少年零食消费指南》,此项工作得到了中国营养学会专家的大力支持,也广泛征求了相关领域的意见。

一、背景

3岁~17岁是儿童青少年的重要生长发育时期,更是智力发展的重要阶段,科学平衡的膳食不但可以保障儿童青少年的良好生长发育,还可以降低患营养相关疾病如肥胖、血脂异常、糖尿病等的危险性。

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表明,我国儿童青少年的膳食结构与膳食质量与1992年相比已经优化但尚未达到合理,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维生素A、铁、钙等营养素缺乏的问题。城乡儿童青少年的体格发育在逐渐改善,然而在农村地区有着不容忽视的儿童青少年超重与肥胖现象,数据显示,城市0岁~6岁儿童超重率为3.6%、肥胖率为1.9%,7岁~17岁儿童青少年超重率为8.5%、肥胖率为4.4%,其中大城市7岁~17岁儿童青少年超重与肥胖率为21.2%,正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1991年以来,我国城乡3岁~17岁儿童青少年的零食消费率和平均零食消费量都呈上升趋势,学龄前儿童尤为突出。2002年我国3岁~17岁儿童青少年的零食消费率在35.1%,城市55.7%,农村29.6%。研究显示,零食在儿童青少年每日能量和营养素摄入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中总能量的7.7%来自零食,零食提供的膳食纤维为18.2%、维生素C为17.9%、钙为9.9%、维生素E为9.7%、铁为6.9%、锌为6.3%。

二、目的和意义

在儿童青少年中吃零食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为了他们的健康成长,应当对他们的零食消费观念及行为予以正确的引导。制定本指南并非鼓励儿童青少年消费零食,而是指导他们在不影响正餐的前提下,合理选择、适时适度消费或者必要时限制食用零食。

本指南制定目的:第一,指导儿童青少年、家长或抚养人、教师等能够正确认识零食食物及特点,从而使儿童少年合理选择、适时适度消费零食,保证身体良好发育。第二,为相关部门、企业等机构团体或个人提供建议,创建有利于培养儿童少年良好零食消费行为的相关政策及食物环境。

本指南自后,还将在实际使用中不断验证和修改完善。

三、内容

目前,我国儿童青少年的膳食营养状况还存在诸多问题,努力完善正餐的食物结构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措施。同时,正视儿童青少年吃零食的实际情况,加以正确引导,将有利于他们做到合理膳食,减少和改变不良的零食消费行为。

本指南适用于3岁~17岁的城乡儿童青少年。从营养与健康的角度,本指南强调食物摄入要以正餐为主,零食不可以代替正餐。如果有吃零食的需要,则可以参照一下不同儿童青少年的零食消费指南。

本指南对于零食的定义是:非正餐时间食用的各种少量的食物和饮料(不包括水)。

不同年龄儿童青少年零食消费分类指南

1. 3岁~5岁儿童

3岁~5岁学龄前期是培养良好饮食行为和生活方式的重要时期。此时期的儿童常常模仿家长和教师,因此,家长、教师应该以身作则,教育和引导儿童正确认识事物的特点,帮助儿童建立有益健康的饮食行为。

(1)零食应是合理膳食的组成部分,不要仅从口味和喜好选择零食

学龄前儿童在定时定量吃“三餐两点”或“三餐一点”的基础上,还可以选择适当的零食作为正餐必要的营养补充。选择零食时,不要一味满足儿童的口味和喜好,以防止儿童养成乱吃零食、只吃零食、不吃或少吃正餐的习惯。

(2)选择新鲜、易消化的零食,多选奶类、水果和蔬菜类的食物

奶类和食物含丰富优质蛋白质和钙,新鲜水果和蔬菜类零食含有多种维生素、矿物质和膳食纤维。多选此类食物有益儿童的健康。

消费指南范文第2篇

【关键词】难治性肺炎支原体肺炎;阿奇霉素;匹多莫德

近来小儿难治性肺炎支原体肺炎的发病率逐年升高,其临床特点包括起病急、症状重、病程长等,同时易兵法肺外疾病[1]。通常用阿奇霉素即可治愈,但病情较重患者效果不良。为了对该疾病及时诊断并且快速采用有效地治疗措施,我院对140例小儿难治性肺炎支原体肺炎患者诊疗过程进行分析,以期找寻切实有效诊疗方案,现汇报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根据《诸福棠实用儿科学》诊断标准[2],随机选取2010年6月到2012年6月我院收治的小儿难治性肺炎支原体肺炎患者140例。包括对照组70例,其中男34例,女36例,年龄1~13岁,平均(6.8±2.2)岁,平均病程(9.1±3.1)d;观察组70例,其中男32例,女39例,年龄1~12岁,平均(6.4±2.7)岁,平均病程(8.5±3.5)d。对比观察组与对照组患儿的性别、年龄、病程等基本资料,无显著差异,具可比性,P>0.05。

1.2 诊治方法

1.2.1 诊断方法

基本的实验室检查包括对患儿进行c-反应蛋白(CRP)、血常规、血沉(ESR)以及心肌酶谱、肝功能的检测,同时要进行IgM抗体的检测和痰培养。影像学检测手段以胸部平片为基础,对所有患儿行胸部x线检查以及心脏彩超和腹部超声检查,若结果不明显则加胸部CT检查。

1.2.2 治疗方法

基础治疗包括对所有患儿进行以止咳、降温、祛痰的治疗;同时根据患儿病情以甲强龙和免疫球蛋白冲击辅助治疗;对感染患儿及时给予抗生素治疗。对照组在基础治疗的基础上给予阿奇霉素注射液10mg/(kg?d),7d后改为口服5d进行治疗;观察组在对照组治疗基础上对患儿给予匹多莫德口服液14d治疗。

1.3 观察指标

对比观察组和对照组治疗时间、止咳起效时间以及降温起效时间;与此同时,比较患儿治疗前后外周血T淋巴细胞亚群变化情况从而判断治疗效果。

1.4 统计学方法

用统计软件SPSS 15.0对结果进行统计。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以( ±s)的形式对数据进行表示。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检验标准规定为0.05,P

2 结果

2.1 外周血T淋巴细胞亚群变化

与对照组相比,观察组治疗后外周血T淋巴细胞亚群中CD8+显著减少,而CD3+和CD4+显著升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治疗效果对比

与对照组对比,观察组患儿止咳、降温以及治疗时间均较少,差异显著,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研究表明,在社区获得性肺炎患者中,由肺炎支原体引起占据第三位,而且其发病率越来越高[3]。与此同时小儿吸道感染最常见的病原体之一就是肺炎支原体。常规抗生素对于小儿难治性肺炎支原体肺炎往往临床疗效有限或者起效慢,对患儿身体影响较大。

作为二代半人工大环内酯类抗生素,阿奇霉素有较广的抗菌谱.在对无细胞壁构成的支原体感染的治疗中效果显著[4]。作为调节免疫的药物,匹多莫德可以调节T淋巴细胞亚群的布局结构以及刺激NK细胞从而达到机体抗感染能力提高的作用[5]。

本次研究中,与对照组对比,观察组患儿止咳、降温以及治疗时间均较少,差异显著,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阿奇霉素注射液联合服用匹多莫德口服液对于小儿难治性肺炎支原体肺炎疗效显著,值得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1]王军.中西医结合治疗小儿难治性肺炎支原体肺炎24例疗效观察[J].中国中西医结合儿科学,2012,4(6):536-537.

[2]王健容.小儿难治性肺炎支原体肺炎34例诊治分析[J].现代诊断与治疗,2012,23(9):1366-1367.

[3]王雷.68例小儿难治性肺炎支原体肺炎临床分析[J].中华实验和临床病毒学杂志,2011,25(3):224-226.

消费指南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支气管肺泡灌洗;老年难治性肺炎;效果观察

【中图分类号】R5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5)03-0232-01

近年来,老年肺炎的发病率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逐年升高,老年难治性肺炎是指肺炎在常规抗感染治疗后疗效不显著,病情反复发作,甚至恶化[1]。笔者通过对该院收治的60例老年难治性肺炎患者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联合支气管肺泡灌洗治疗,效果较理想,现做如下报告: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我院2013年1月-2013年12月收治的老年难治性肺炎患者120例,所有患者均符合难治性肺炎诊断标准,经抗生素治疗7d后未见明显改善,出现不同程度的咳嗽、咳痰、发热;其中,男性76例,女性44例;年龄61-83岁,平均年龄67.8±4.2岁;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两组,每组60例,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病情等一般资料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给予常规治疗:根据试验室检查、药敏试验及痰培养结果选择抗生素,给予雾化吸人、吸痰及营养支持治疗。观察组在与对照组相同治疗的基础上联合支气管肺泡灌洗治疗:术前6h禁饮食,咽喉部局麻,监测血心率、血压、氧饱和度(SpO2)等,SpO2保持>90%;取仰卧位,单侧鼻腔置入纤支镜到达病变肺段位置,将分泌物吸出后送检,给予支气管肺泡灌洗,10-30ml生理盐水分次灌入并吸出,反复灌洗,生理盐水总量

1.3观察指标 比较两组治疗效果,细菌培养转阴率。

1.4疗效标准[2] (1)患者临床症状及体征明显缓解或经X线片显示肺浸润影部分吸收,下呼吸道分泌物中的病原菌全部清除为显效;(2)患者临床表现及体征、肺部浸润影、病原菌均较治疗前有所改善为进步;(3)治疗3d后患者病情未见明显改善甚至恶化为无效。

1.5统计学处理运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分析处理所得数据,并计数资料率的比较,采用卡方检验,当P0.05时,认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

2结果

2.1两组治疗效果比较 如表1所示 观察组治疗有效率95.00%,显著优于对照组58.3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老年人机体的免疫能力下降,常常伴有慢性基础病,细菌的防御能力较弱,使肺部感染率较高[3]。老年患者往往无咳嗽反射或咳嗽无力,对呼吸道分泌物的自身清除能力较差,如:排痰不畅或排痰能力差,加上患者代谢能力较弱,对抗生素的治疗效果大大的削弱了,因此,对老年患者的气道分泌物及时清除,保证呼吸道的通畅,提高抗生素的治疗效果,是肺炎治疗成功的关键。支气管肺泡观察治疗老年难治性肺炎不仅有利于痰液引流,而且对肺部内环境具有显著的改善作用,可以促进抗生素作用的发挥,提高临床疗效。支气管肺泡灌洗时需要反复多次灌冼并吸流,患者管腔及气道的通畅通过引流痰液或脓液得到保障,同时,采用纤支镜取出患者深部痰液进行细菌培养,不但大大降低可标本的污染机会,而且提高了细菌培养结果的准确率,对耐药菌株的生成有效的避免,抗生素的使用量能够更好的控制,本研究也证实,纤支镜阳性率91.67%,显著高于痰培养阳性率61.66%,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支气管肺泡灌洗治疗老年难治性肺炎,疗效显著,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鲁芬.纤维支气管镜对老年难治性肺炎原因及病原学诊断意义[J].临床肺科杂志,2014,19(6):1031-1032.

[2] 蓝飞燕,陆卫忠,廖小霜,等.床旁支气管肺泡灌洗治疗老年难治性肺炎疗效分析[J].内科,2012,7(3):278-279.

消费指南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南非; 效力障碍;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中图分类号] D99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收稿日期] 2012-11-02

[作者简介] 杨 蓉,女,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长沙,410082)

2012年7月30日,副主席在第二届中非民间论坛开幕式的讲话指出:“中国已成为非洲第一大贸易伙伴国,非洲则是中国第四大海外投资目的地。2011年,在世界经济增长明显放缓的背景下,中非贸易额仍创下1663亿美元的历史新高。截至2011年底,中国对非直接投资存量已超过147亿美元,中国在非洲落户的投资企业已超过2000家。这些中国企业,不仅为非洲人民创造了就业岗位,而且积极开展回馈当地社会、造福当地民众的各种公益活动。” 可以说,中国与非洲国家之间经贸往来的不断扩大,更加凸显了我国对非洲国家法律制度研究的必要性。众所周知,国际法中有关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的规定仅仅是一个宏观层次的双边或者多边经贸及投资保障的框架,现实中的多国家投资及经贸合作所面临的困难早已突破了国际法上“对外国投资进行保护”的原则,细化到经贸及投资双方对契约上权利、义务的理解和争议、不当行政管理等等多个微观领域之内。

可以说,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面对“如何促进中国同非洲国家经贸及投资的顺利进行”这一重大实践性命题,除了需要研究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则,学界更必须深入到我国和非洲国家的国内法,尤其是以民商事法律为代表的国内私法的认识和研究中去,为中非经贸合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理论支持和保障。其中,南非作为非洲大陆上举足轻重的大国,南非法律制度在非洲大陆上极具影响力。因此,以南非为非洲法律制度研究的起点有助于我们“以小见大”迅速了解非洲国家法律的特征。本文主要从南非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规范研究出发,期望能有助于中非经济贸易的发展。

一、 “混合法域”传统下的南非合同法“效力障碍”问题

“混合法域”理论是随着比较法学的发展而出现的,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合法域体系是指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法律传统或法系成分构成的法律体系;狭义的混合法域,则专指由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混合构成的法律体系。从法律特色来看,非洲国家(南非、津巴布韦、博茨瓦纳、斯威士兰等)多为混合法域,其中以南非最为典型。南非合同法的“混合法域”传统与其被殖民的历史密不可分,其所具有“罗马—荷兰法”的特征,就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在17、18世纪荷兰形成的一种法律传统;虽然19世纪早期这种法律传统就已经逐渐在荷兰消亡了,但历史原因使其仍活跃在南非、斯威士兰等非洲国家。在一定意义上,南非合同法就是罗马—荷兰法有关合同规范之现代化范本。因此,南非合同法认为,合同是两者或者两者以上当事人为实现特定意图而创制特定法律约束的一种协议。南非合同法的基本功能即提供法律框架以服务当事人之间进行经贸交易、资源互换的社会活动。在南非,合同一般分为三大类。一类为存在强制性义务的义务合约;一类为权利可让与的让与合约;第三类则与前面两种不同,称为免责合约,即合同责任可以被免除或者被消除的情形。无论是哪一类合同,在南非来说,合同必须符合如下特征,才具有合法有效的拘束力:第一,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合意;第二,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约能力;第三,必须具备必要的合同形式;第四,合意必须合法;第五,合同义务具有履行的可能性;第六,合意必须明确。因此,南非合同法就合同特征的规定与我国合同法是相差无几的。然而,正如一些学者所说:“经过在南非长期存在,原来的罗马—荷兰法两层蛋糕已经加进了第三层——英国法”。[ ]时至今日,南非的合同法仍然以罗马—荷兰法的原则为基础,但也加入了英国法律处理合同问题所形成的立法和判例方面的影响。

所谓合同效力障碍,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不能达成。从本质上看,合同效力障碍问题体现了国家对私人合意行为的评价,代表着国家对私人契约的干预,是私法之所以为法的重要表现。一个法律制度不可能规定,只要完成了外部的意思表示的事实构成,法律行为就可以有效地成立。相反,一系列的限制是必要的或合目的的。[ ]换句话说,私法自治的界限正是由于国家权力对当事人合意干涉而产生的,合同“效力障碍”代表了一国公权力对私人活动领域的管理。通常说来,合同“效力障碍”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是从“无效”与“可撤销”两种基本途径来处理当事人之间合意的效果。由于其“罗马-荷兰法”的根基,在处理合同“效力障碍”问题上,“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面临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这两个合同阶段”是中国和南非合同法较为一致的规范,“合同成立并不一定形成合同生效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两国合同法的基本要求;然而,由于南非合同法还受到来自英国的普通法系的作用,“混合法域”的传统导致了南非在合同“效力障碍”的规范上存在着一些特别的规定和认识。如果不能认识南非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效力的特别规定,那么在中国与南非的经贸往来中,因法律差异的存在带来经贸及投资的不畅就不可避免。研究南非合同法“效力障碍”的问题,是促进两国经贸及投资效益的需要。

德国民法学家迪特尔.梅迪库斯在《德国民法总论》一书中将合同“效力障碍”划分为“无效性和可撤销性、未决的无效、相对无效”三类。而笔者看来,所谓三类“效力障碍”都统一在“无效与可撤销”内。因此,本文以南非“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来探讨其合同“效力障碍”问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南非合同法是南非在混合法域背景下所形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相关判例法规定的结合,就南非合同法渊源来说,本文将南非国内与“合同”相关的特别规范性法律文件、判例均归入南非合同法体系之内。

二、南非合同法无效合同的构成

与中国合同法第52条、53条明确合同无效即合同条款无效的规定不同,在南非,由于混合法系的法律传统,使得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除散见于各部门法的制定法之外,还存在于一系列由司法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先例中。从我国的合同法第52条、53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的出发点在于对合同行为中出现的恶意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合同外第三方利益)行为进行否定评价;而南非,有关合同无效的制定法规范则更为具体和细化,是按照合同缔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效情形、以及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无效情形分类规定:

(一)合同缔结过程中的禁止

与我国合同法相似,南非合同法虽然也承认口头协议的效力。但对一些相对重要的合同则强制规定了必要的形式要求:书面、公证和登记。例如,南非1956年通过的《普通法修正案》规定:采矿权的取得或转让必须经过公证,否则无效。1980年颁布的《信贷法》则规定:信贷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同年的《大宗股票控制法》规定:取得股票合同和与大宗股票相关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且由当事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人签署,否则无效。1981年颁布的《土地转让法》第2条亦规定:除采用拍卖方式外,未经当事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从促进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南非合同法对一些虽然形式不符合制定法要求的合同也做出了一些调整性规定,即承认其效力,只是限制该类合同对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对抗。比如说,采矿权的取得和转让要求公证,未经登记不得有效对抗第三人。

与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不同,在南非,当事人明示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时,口头形式当然无效。因此,我国合同法所认可的“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在南非就是无效的。如普尔麦克利兰诉努赛一案中,法庭就认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合意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则只有书面文件才能完整体现成立合同的协商内容。”[ ]虽然该案例创制的先例是要求“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必须采用书面文件的形式,合同才有效”;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合同订立的协商过程中是提到了订立书面文件,但由于现实原因导致书面文件没有得到起草”的类似情况。此时,南非合同法的规定无疑给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是否有效的举证增加了难度。

当然,南非合同法关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禁止的此类规定,提醒着我国企业或者投资者在对南非投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到就合同缔结过程中有关形式要件的规范而言,南非合同法较中国合同法更为严格。在对南非投资活动中,双方进行经贸谈判时,倘若对合同缔结形式做出特别之规定,则一定要严格遵守当时合意形成的内容要求,尽量避免因为对合同法理解之偏差而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禁止

虽然南非法律区分“合同缔结过程中的禁止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禁止”两种情形,但笔者看来,在本质上南非合同法有关履行过程中的禁止是缔结过程中禁止的延伸。一般来说,缔结过程中的禁止多为形式要件的要求,而履行过程中的禁止则着重于合同内容的限制。例如,南非1957年《公司法》规定:雇员和雇主之间达成的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协议无效。1966年《集团土地法》规定:没有许可证,从被管制的土地、集团土地或异族人占有的土地上转让不动产的合同无效。

除了制定法中对合同无效的规定外,受英国法影响的南非在处理合同无效问题上亦形成了一些遵循先例的合同无效的普通法原则。这些普通法原则所禁止的合同多为违反公序良俗的协议。在南非,这类普通法原则一般归入“公共政策空间”(Void of Public policy)。本质上,公共政策代表着特定时期特定社团的公共意见,因此它是具有弹性的。南非法庭以“违反道德要求(contra bonos mores)” 认定合同无效是非常谨慎的。一般来说,只对那些确实违反了公共政策的合同履行行为,法庭才会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做出无效裁定;不仅如此,当合同在履行时出现,所涉公共利益对抗甚至相互冲突时,法庭除了对涉及的公共利进行衡平外,合同本身的神圣性也是法庭需要衡量的。此时,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并不归于合同当事人,而是法庭需要根据合同履行中的特定环境具体研究做出裁判。

此外,在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禁止问题上,基于英国法影响,ex turpi原则也是南非合同法的重要内容。ex turpi原则指的是“违反法律的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但实践中,逐渐将该原则发展为“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切除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合同条款后的合同是合法的”。[ ]当中国投资者在南非进行投资或者经贸活动时,了解南非合同法中基于英国法传统形成的有关原则和判例是非常必要的。

三、南非可撤销合同制度的构成

在跨国经贸及投资往来中,相比无效合同问题来说,可撤销合同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毕竟从实践来看,不论是中国投资者到东南非洲进行经贸或投资活动,还是东南非洲国民到中国进行经贸投资活动,当事人之间形成无效合同的情形是较少的,因为,无论从中国或是其他国家来看,无效合同的形成其本质是触犯了当地民商事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而可撤销合同多为双方协商不清,或者存在一方当事人善意等情形……总之,可撤销合同因不同国家内民商事活动的习惯差异,大量存在于经贸实践中。

总体来看,不论是中国还是南非,对于可撤销合同而言,均可由受害方宣布合同无效。但具体到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两国的基本民事法律之规定却还是有所区别的。

一般来说,南非民事法律中规定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主要为:虚假意思表示、胁迫和不当影响。对于可撤销合同,受害人拥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宣布合同无效,并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选择维持合同。受害者行使选择权做出的选择不可变更;其中“宣布无效”的选择权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即在合同受损方行使宣布无效的权利之前,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宣布无效”在南非是以两种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第一,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庭宣布合同无效;第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被违反时拒绝自己的合同履行义务。第二种“宣布无效”的情形反映了南非法律受到英国法传统影响的现实。因为就同样影响着南非法律的罗马—荷兰法传统来说,对可撤销合同的处理存在的原则是:“禁止一方当事人因为相对人违约而自己拒不履行合同;且对于可撤销合同的处理必须诉诸法院。”在南非合同法就可撤销合同问题的处理上,上议院对德瑞诉皮克的判决可视为是南非合同法在处理可撤销合同问题上实现了从罗马—荷兰法传统转变为英国法传统的开端。[ ]其中,整个转变又在“可撤销合同之虚假陈述问题”上体现得尤为明显。由于上述南非合同法就可撤销合同规定受到英国法思维的影响,加之我国合同法第54条仅仅确立了关于可撤销合同的宏观法律原则,而没有就如何判断各种可撤销行为做出具体之规定。因此,当中国投资者在南非进行经贸及投资活动时,极有可能对“可撤销合同”的理解造成一定程度的混淆与模糊。仔细研究南非有关可撤销合同的认定问题,对于防范南非与中国之间的经贸风险极具意义。在此,本文以南非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之“虚假意思表示”为主要研究对象展开分析讨论。

(一)南非合同法就可撤销合同中对虚假意思表示的认定

虚假意思表示又称错误陈述,在本质上,错误陈述是没有产生真正合意的合同条款,而只是一方当事人通过明示或者行为默示来达到引诱之目的。按照南非合同法及判例的相关规定,当受害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存在如下情形,该当事人便可拒绝履行合同:

1、虚假意思表示的目的是引诱他人缔约。泰特诉维士特一案中,法庭认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谎言导致他方缔结合同并不是成立虚假意思表示的充分必要条件。虚假意思表示只有在‘陈述方意图诱导对方当事人缔约,或者陈述方的陈述方式和陈述环境能推定陈述方具有诱导对方当事人缔约的意图’的情形下,才是成立的。”[ ]

2、被诱导方缔结合同是出于对虚假陈述的信赖。在这种情形下,被诱导方负举证责任,即受害方必须证明如若没有对方当事人的虚假错误表示,他就不会缔约。

3、虚假陈述必须是对实质性合同条款的内容具有实在影响。在受英国法传统影响下的南非合同判例法的一个原则即为:只有当陈述方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了错误陈述,才可能导致受害方在订立合同时受到现实损害。

4、事实上陈述与错误之间存在价值判断下的因果关系。实践中,事实陈述和加入了价值判断的意见陈述是很难区分的。因此,就虚假意思表示的认定问题,南非以判例法中的先例明确“当事人一方在善意或者诚实的前提下对某已知事物无隐瞒的表达自己的喜好,仅视为意见陈述;相反,如果没有善意或者诚实为前提,则算作是虚假陈述。

在英国法影响下的南非合同法,就可撤销合同中对虚假意思表示的认定是以判例法形成的先例为基础的,因此,在诉讼安排上以普通法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进行,同传统大陆法系的纠问式诉讼模式具有显著差别;进一步来说,南非合同法就可撤销合同中虚假意思表示认定的特别规定,给中国投资者在南非的经贸及投资活动提出了不同于中国实践的要求,这种现实提醒我们的投资者在经贸及投资过程中,必须更加清楚地认识缔结合同的各种细节,并及时制作相关的保存形式。从长远角度出发,当合同因为出现“可撤销“情形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利益。

(二)南非合同法关于可撤销合同中虚假意思表示的种类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基本情形“重大误解、欺诈”在本质上皆为基于特定原因所形成的虚假意思表示的外观。相比而言,南非法律虽然没有规定虚假意思表示的外观,但在探寻虚假意思表示内在的因果构造的基础上,按照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与虚假意思表示的结果详细划分了不同的虚假意思表示:第一,欺诈性虚假意思表示;第二,疏忽或过失虚假意思表示;第三,无意虚假意思表示。具体来说:

1、欺诈性虚假意思表示。欺诈性虚假意思表示指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做出意思表示时,明知该项陈述不真实仍引诱不知情的对方当事人缔约。在南非,对于由欺诈引起的有严重瑕疵的合同,受害一方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可选择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一点以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相似,但不同的是,在南非,欺诈是侵权行为的一大表现,在合同欺诈中,受害人可依照侵权法律的有关规定,获得间接损害赔偿之救济。例如弗罗斯特诉莱斯利一案中,法庭认为:“受害方不论是选择继续实施合同还是恢复原状,都不妨碍其行使侵权导致的间接损害赔偿权。”[ ]

2、由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虚假意思表示。这一法律规则亦是南非对英国普通法的法律移植。事实上,就英国本身而言,这一规则的确立也不过四、五十年光景。1963年的亨德里比恩公司诉海勒帕特斯公司一案,是英国法确立疏忽虚假意思表示的法律地位的标志。该案中的法庭认为:“一方当事人向有特殊知识及能力的对方当事人寻求资料、信息或专业性意见时,提供方应尽慎重义务;如因其疏忽造成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则该提供方应负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法所讲的对疏忽虚假意思表示造成损失进行赔偿,在本质上仍是缔约过失所产生的合同责任;而在南非,还有的观点认为疏忽过失的错误陈述所引起的财产损失是侵权行为导致的结果,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并无关系。笔者认为,南非判例法中的“侵权论”在本质上是为了体现对“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虚假意思表示”的严苛责罚,至于到底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不过是学术探讨的分歧。

3、由无意引起的虚假意思表示。所谓的“无意”主要指合同当事人对引起虚假意思表示的后果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行为人不存在引诱、疏忽等等的主观恶性。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也因为虚假意思表示而产生了相应之法律后果,但无意引起的虚假意思表示在法律救济上仅表现为受害方行使合同撤销权或者变更相应的合同内容修正无意所引起的虚假意思表示,受害方无权要求加害方进行损害赔偿。

在笔者看来,南非合同法就可撤销合同中虚假意思表示的种类划分与前述虚假意思表示之认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构成了互为表里的统一体。相比中国合同法有关虚假意思表示的、较为原则性的规定来说,南非合同法的安排,给中国投资者在南非进行经贸及投资的活动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因此,中国投资者在南非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除了深刻认识和理解南非合同法中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还必须对南非可撤销合同中的特别规定也了然于胸,减少因对南非合同法理解不全面而造成的投资障碍,甚至是投资失败。

四、结语

正如副主席在第二届中非民间论坛开幕式上讲:“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更加紧密的大背景下,必须把互利共赢的中非经济联系和经贸合作推向新水平。” 法律共识恰恰是能将“互利共赢的中非经济联系和经贸合作”推向新水平的重要武器。南非是中国在非洲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同时也是我国在非洲的第一大出口市场。2008年双边贸易额达到178.24亿美元,同比增长26.9%,占中国与非洲国家贸易总额的16.7%。[ ]在法治全球化不断深入的当今,推进中非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对法律制度的娴熟运用,特别是关系到合作基础的合同问题,更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领域。本文对南非合同“效力障碍”的关注,正是基于“合同”对经贸往来的基础性意义展开的,只有在研究中加入对中国相关问题规定的对比,才能提醒中国投资者在南非的经贸和投资活动中,注意南非合同法“效力障碍“的特殊规范,进而合理利用南非合同法,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中国投资者在南非投资的效益。不仅如此,在广泛的意义来讲,由于历史的原因,南非私法许多非洲国家存在巨大影响,研究好南非私法的重要特征便能更加容易地理解其他非洲国家的相关私法,不断深化中国与非洲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

参考文献:

[ ] John Dugard,Human Rights and the South African Legal Order,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8年,第9页。

[ ][德]迪特尔.梅迪克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68页。

[ ] Poole&Mclennan v.Nourse,1918. AD.404.转引自Gibson,South African Mercantile and Company Law, New York:Jura&company Limited,1983年,第13页。

[ ] Du Plessis & Jacques,The Law of Contract in South Africa,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年,第24页。

[ ] Derry v.Peek, (1889)14. App. Cas 337.转引自Reinhard Zimmermann,Daniel Visser, Civil Law and Common Law in South Africa,Oxford:Clarendon Press,1996年,第67页。

[ ] Tait v.Wicht&others, (1890)7. SC. 转引自Gibson,South African Mereantice and Company Law, New York: Jura&company Limited, 1983年,第79-80页。

消费指南范文第5篇

显下降,消费需求低迷,不仅直接导致我省经济持续增长的“后劲”不足,而且造成大量的生产能力闲置和商品积压。只有扩大消费需求,才能使增加的投资取得预期效益,实现再生产的良性循环。概括来讲,制约我省消费需求增长的因素有以下几种:

一、二元结构使收入差距持续加大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加大受二元经济结构不合理的影响。美国着名的发展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刘易斯提出了“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他曾经作过形象的比喻:城市现代部门与农村传统部门的收入差距是“陡峭的海岸”而不是“平缓的沙滩”。城乡二元结构已成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障碍,二元经济矛盾的继续恶化,使发达的城市与落后的农村之间的发展能力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一)农民收入水平较低,严重制约了农民购买力的提高

制约消费需求首要的因素是居民收入量及其变动。按照现代经济学原理,消费是收入的函数,消费量与收入量之间存在正向变动关系。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是扩大其消费需求的基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变动,决定着消费需求的变动。参考网。

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人均耕地少,农民占总人口的80%,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多,农民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农村聚集着最大的消费群体,农村消费不旺,是制约我省消费需求的重要原因。凯恩斯消费理论认为,消费主要取决于收入,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直接关系到消费增长速度。据我国的消费与居民收入增长统计资料显示,城镇居民收入每增长1个百分点,城镇消费品市场销售额大体增长1.1个百分点;农民收入每增长1个百分点,农村消费品市场销售额大体增长1.2个百分点。近年来,河南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从1994年后逐年下降,低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再加上近年来农产品价格下降等因素,使农民的收入增幅不断下滑。从绝对数来看,2006年我省农村人均纯收入2870.58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91.57元,不仅远远低于沿海发达省份的农民收入水平,而且比全国农民平均水平3587元还低20%。从省内来看,农民收入水平也大大低于城镇居民收入水平,2006年我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8667.97元,人均消费支出6038.0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只相当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3%,加之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化,下岗人员增加,农民收入增长不稳定,且货币化程度低,都直接影响了居民收入水平的大幅度提高。

(二)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是影响消费需求增长的重要因素

作为消费需求主体的居民消费需求的提高依赖于居民收入的提高,而在我省目前条件下,提高居民收入问题是与收入分配问题密切联系的。参考网。目前,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居民中不同阶层的收入水平的差距变得越来越大,造成居民平均消费倾向下降。第二,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的差距也在扩大。一般而言,在农村家庭收入超过1000美元以上后,收入的继续增长主要靠非农化的实现,即农民的非农业收入的持续增长。但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长期以来达不到经济增长的水平,是导致我省消费率不足的首要原因,“不平衡发展”以及由此诱发的社会矛盾和政治问题将成为社会政治的瓶颈。据统计,我国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距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8:1扩大到2005年的3.22:1。如果考虑城镇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和教育等公共产品的收益,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扩大到5:1或6:1。这不但制约着农村消费需求的进一步增长,而且影响社会的稳定。第三,地区收入水平随着地区经济增长水平差距的扩大而扩大,也使得地区消费品市场的发展出现不平衡。在解决地区收入水平不平衡方面,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作用还非常微弱。

二、就业难度加大,居民收入不稳定

(一)劳动力过剩,就业难度加大

我省人口总量和每年新成长劳动人口量非常庞大,沉淀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大且增长迅速, 自1985年城市改革以来,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呈增长态势,由1985年的1.8%升至2004年的 4.2%,这部分居民依靠领取城市最低生活补助,仅能维持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对于文化、卫生、娱乐的需求已成为奢望。此外,2001年以来高校连年大幅扩招引致大中专 院校毕业生待业人数猛增,而经济转型、结构升级又使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吸纳受到限制。在这种大背景下,不仅普通劳动力而且包括一些高校毕业生及专业技术人才,面对的就业压力加大,就业的稳定性减弱。大量失业和下岗人员的存在,收入来源的缺失,导致消费需求乏力。 (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内在的缺陷,是导致消费需求不足的深层原因

r /> 劳动力市场存在着需求垄断,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力量明显不对称。雇主处于垄断者的优势地位,而劳动者无论是就每一个体还是整体来说都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决定了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往往被压低到劳动力价格以下的低点。其典型表现:一是近些年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新体制的建立伴随着不可避免的“疼痛”,加上改制工作不规范,有些地方和企业忽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不少职工下岗、买断工龄,而所获经济补偿有限,再就业难度又相当大。二是目前在国企改革和结构调整的形势下,农民进城打工机会相对减少,而农村乡镇企业在相对过剩及结构矛盾日益突出的环境中,要想重新步入高速增长轨道,除非有新的巨大的外部推动力,否则比较困难。同时,许多大城市纷纷出台了各种政策 ,限制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就业,使进城务工农民的竞争压力增大,务工成本提高,非农收入增长的机会相对减少,从而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居民消费需求的增长。这表明,在市场机制盲目地自发地起作用的生产活动中,厂商所提供的产品与劳动者由工资所形成的社会购买力之间必然存在缺口,从而出现有支付能力的消费需求不足。

三、受消费预期影响,居民消费倾向持续下降

所谓消费者预期,指的是消费者对未来收入和支出的预期。按照弗里德曼提出的“恒常收入”说,决定消费需求的主要不是现期的收入,而是恒常收入,即一个人在一个较长时间内预期获得的平均收入,消费需求随这种恒常收入的变动而变动。与收入预期相联系,居民在消费中还要考虑到对未来支出的预期。这是因为,人的消费活动具有连续性和阶段性。参照莫迪得安尼(F.modigliani)的生命周期说,人在生命的各个阶段(青年、中年、老年),其消费支出是不相同的。因此,人们一般会在更长时间内瞻前顾后地计划其消费支出,以达到整个生命/!/周期内消费的较合理安排。

(一)未来收支的不确定性和流动型约束对消费需求的制约

一般来说,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即期消费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即预防性储蓄和流动性约束。预防性储蓄是指消费者为了预防未来不确定性而进行的储蓄行为,该储蓄行为将导致当前消费水平的相对下降。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加,与之相伴生的城乡居民对收入预期的不确定也在增大。就多数居民而言,结构转型、企业转制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承受的就业压力都比较大,相应的收入预期不够乐观。1997-2001年中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4.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7.1%,均低于同期GDP年均增长率7.8%。居民收入增长长期过分低于经济增长率年均7.8%,大大低于政府收入增长率年均17.2%,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的增长(1997-2001年均增长率为14.3%)大大超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更抑制了消费需求的扩张。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有一种储备倾向的内在愿望。当前,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在提高消费的同时,谨慎动机也在增强。经过调查结果发现,目前有59.4%的城镇消费者由于未来支出预期的增强而增加储蓄。尽管流动性约束下的消费比重正在逐年增加,如住房、汽车和教育培训等,但是,由于金融抑制的存在,也使得居民的潜在消费无法得到充分释放。研究表明,流动性约束型消费所占比重的上升以及不确定性的增大,造成了我省目前的低消费增长和内需不均,并且流动型约束和不确定性之间的相互作用进一步强化了二者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导致了居民现期消费水平和预期消费增长率的同时下降。

(二)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的不稳定使支出预期强化

城乡居民收入增幅趋缓,部分消费者收入预期较低、支出预期较高,消费观念和方式保守,制约了消费。莫迪格里安尼的生命周期消费理论认为,当前消费水平不仅取决于现时收入,而是取决于生命周期的平均收入,也就是说,人们对未来收支的预期直接影响当前的消费水平。目前出台的各方面改革措施,使居民未来支出预期增大,产生了较强烈的减少目前消费的影响。一方面许多改革方案,例如,医疗体制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制度改革、教育制度改革和子女教育费用等积攒资金的倾向加大,特别是住房制度改革,都要求居民自己支付相当一部分费用,这就需要人们从而削减即期消费,增加储蓄数量。

另一方面,目前居民的直接投资渠道少,证券市场尚不规范,风险较大,因此居民储蓄仍以银行存款为主。这就不仅减少了当前消费,而且使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需求的速度也相应较慢。 根据弗里德曼关于消费者的消费支出由持久收入决定的持久收入假说,一旦预期持久收入下降,居民必然降低当期消费。据有关部门对居民储蓄

用途的调查显示,用于子女教育、看病就医、养老、购买住房等四项用途共占66.5%, “看病贵、上学贵、买房贵”成为多数居民无法回避的现实负担和必须承受的心理压力。一项调查表明,近5年来全省居民消费价格累计上涨7.3%,但教育和医疗明码标价的上涨幅度却达46.5%和22.0%。加上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即使人们短期内增加了收入,由于对未来收入预期的不确定性而产生后顾之忧,消费信心也就不足,特别是中低收入者支出预期进一步强化。这些因素将减弱对消费品的即期需求,在今后几年都将成为制约消费需求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参考网。

四、 消费环境问题是制约消费结构升级的一大因素

(一)消费信贷落后等问题使很大一部分潜在需求没有释放出来。

在城市有很大一部分家庭步入“小康”后,吃穿用已得到了较大满足,“住”和“行”成为其迫切的需要。但由于受多重因素的影响,潜在消费需求难以转化为现实需求。如住房改革一拖再拖,住房货币化一时难以推进,这制约了住房需求的扩大;对汽车销售价格和高关税的保护,使汽车的销售价格过高,居民难以承受,而一些地区对用车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也制约了汽车消费的增长;金融机构重生产信贷而不重视消费信贷,造成消费信贷大大落后于生产信贷,阻碍了汽车和住房等耐用消费品需求的扩大。

(二)商品供给的结构和质量引发消费需求的不足

一是产品供给和消费环境问题。近几年,我国投资的持续高速增长,引起产品过剩,商务部的600种商品中,供大于求的商品在80%左右。持续的供给过剩相对表现为需求的不足。此外,供求双方结构性矛盾也造成消费需求不足。在供给方面,制造业和一些市场竞争充分的服务业发展迅速,但能源生产和国家控制的服务业发展相对缓慢,在铁路交通、医疗服务、环境卫生服务和金融服务行业,已明显表现出发展的滞后性。

二是价格问题。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追逐货币,但持有货币的消费者,只有当他们认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合意的可以接受的时候,才会把货币投在该商品(或服务)上,而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过高,是难以赢得货币投票的。应当承认,目前我国物价总水平,相对于国民的平均收入水平,是远高于美国及物价水平相对较高的英、法、日等发达国家的。而且,由于市场经济秩序缺位或不健全,价格欺诈行为时>:请记住我站域名/

三是商品与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问题。我国处在经济转型期,制度建设、法制建设以及诚信建设还不完善,市场环境有待改善。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完善,我们经济生活中长期存在产品质量差和安全保证性低的问题,据资料显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监控129类产品,近几年抽查的4411家企业的5233种产品,合格率均低于80%。据商务部2005年对全国1万户农民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75%的农民买到过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这使广大消费者不仅损失了金钱,而且危及身心健康,从而挫伤了其消费的信心。

针对目前我省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乏力的现象,需要从影响消费需求的各个层面入手,从转变理念、增加收入、完善保障、改善环境等方面着手,挣脱“消费需求不足”的瓶颈制 约,以期达到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黄飞鸣 伍宋,制约消费需求的制约因素分析[J] .《天津商学院学报》, 2004 ,(5).

[2] 张桂香,我国消费需求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建议[J] .《宏观》, 2005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