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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以下简称“37号文”)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2013年8月7日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
47号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13号公告同时废止。
47号公告规范的纳税人及服务
4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47号公告对13号公告进行了补充,将港澳台运输服务和承租方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的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增加到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范围。
根据47号公告,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不包括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不包括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不包括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2.港澳台运输服务
(1)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2)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7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
47号公告修改、补充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补充了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办法的概念和计算公式,具体规定见表1。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电子数据,以及47号公告规定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必须是按规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户之一。
(二)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根据47号公告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原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需进行变更的出口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先进行退(免)税清算,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变更。
增值税退(免)税申报及税务机关的审核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三)47号公告规定了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退(免)税申报时应提供的具体资料要求。
1.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与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相关原始凭证。
2.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明细申报表》;
(3)填列外购对应的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相关原始凭证。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申报后,应在47号公告规定的相关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对企业进行增值税专业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对进项构成中属于服务的进项有疑问的,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税。
(五)47号公告取消了13号公告中关于新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退税审核期6个月内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于第7个月起办理退库的规定。
对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7号公告补充了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备案手续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准确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切实做好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二、国有保险公司投资拟上市企业股权,经书面征询监管部门意见,能够明确区分保费资金投资和自有资金投资的,在被投资企业上市时,豁免其利用保费资金投资的转持义务。监管部门意见同时抄送社保基金会。对于国有保险公司以资本经营为目的的投资,或其控股的金融企业发行上市,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三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投资资金来源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国有股转持事项:
(一)金融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资金来源结构、持有人名单及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等。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上报财政部,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被投资企业股东中有多个金融企业的,由持股比例最高的金融企业牵头上报。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对提出申请的金融企业出具国有股转持义务确认函。
(三)金融企业将国有股转持义务确认函提交拟上市企业第一大国有股东,由拟上市企业第一大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的程序,向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股转持范围界定工作,并批复国有股转持方案。该批复作为有关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将本通知转发各地方金融企业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财金[2013]78号:2013年8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税[2013]57号:2013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一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七)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问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八)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列应税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第三条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第(九)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七)项以及第(八)项第1目、第2目跨境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议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
(二)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服务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力、王里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各项资料。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纳税人的跨境服务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2013年,光明乳业实现利润总额7.08亿元,同比增长69%,所得税费用却由上年的0.84亿元增至2.34亿元,增幅达177.7%,不仅远高于利润总额的增幅,且当期所得税费用率(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之比)为33%,显著高于25%的法定税率,较之上年20.1%的所得税费用率也有明显上升(见表1)。
考虑到光明乳业及其部分子公司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理论上来说,其所得税费用率应低于25%的法定税率。那么,2013年其所得税费用率为何大幅上升且显著高于法定税率?
所得税费用率大幅上升
根据光明乳业会计报表附注,导致当期所得税费用率较上年大幅上升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两个:
其一,当期“未确认可抵扣亏损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由上年的7699万元增加至11545万元,较上年增加了3846万元;
其二,“本年退回上年所得税”项目由2012年的4639万元减少至622万元,当年收到的退税金额较上年减少了4017万元。
此外,免税收入的纳税影响额也较上年减少了728万元。
2012年,由于收到大量的退税,以及部分收入享受免税,使得光明乳业的所得税费用率低于25%的法定税率;2013年收到的退税大幅减少、免税收入也减少,而“未确认可抵扣亏损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金额却大幅增加,使得当年的所得税费用率显著高于25%的法定税率(见表2)。
企业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通常会有差异,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企业在所得税费用核算时,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如果未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中国于2007年实施的会计准则允许企业根据当年发生的亏损额及其适用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前提是预期将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额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企业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除以企业的利润总额,就是账面反映的所得税费用率,通常企业的账面所得税费用率与其所得税法定税率相差不大。但是,如果企业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那么,其所得税费用率与法定税率之间可能出现较大差异。
光明乳业会计报表附注显示,2013年末,公司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合计金额高达13.6亿元,其中,可抵扣亏损金额9.99亿元(见表3)。光明乳业在报表附注中表示:“由于未来能否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上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正是由于有巨额可抵扣亏损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光明乳业历年所得税费用率与法定税率偏差较大,且其历年所得税费用率也呈大幅波动、大起大落之势,其中,2011年所得税费用率为-12.6%(见表4)。
是否有操纵利润之嫌?
光明乳业对于子公司巨额亏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由此导致其2013年所得税费用大幅上升,净利润低于市场预期。有投资者质疑,光明乳业可能有意通过所得税费用的调节操纵利润,以确保其未来的业绩满足股权激励方案的条件。
进一步分析,其历年可抵扣亏损大部分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是否有操纵利润之嫌呢?
可抵扣亏损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其操纵利润,关键还要看这些亏损金额在以后年度是否得到了弥补。
与光明乳业有过类似处理的是大商股份(600694.SH),大商股份下属子公司2007年后大幅亏损,历年可抵扣亏损均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费用率长期高于法定税率。2013年8月,我曾撰文《大商子公司巨额亏损之谜》,认为大商股份子公司巨额亏损可能成为操纵利润的调节器,依据之一就是其子公司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亏损在以后年度实际上得到了弥补,结合其他异常财务数据的分析,认为其有操纵利润之嫌。
大商股份自2009年开始披露可抵扣亏损余额,2008年子公司亏损额23104.9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这些可抵扣亏损额将于2013年到期,可以用2009年-2013年之间的利润进行弥补。根据大商股份历年年报披露的将于2013年到期的可抵扣亏损额余额的历年变化情况,可以计算出历年的弥补额, 2008年子公司亏损额23104.9万元,在2010-2012年间已累计弥补了16299.5万元,其中,2012年当年弥补了7181.5万元,至2012年末,有6805.4万元亏损尚未弥补(见表6)。
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于2013年到期,要么在2013年被弥补,要么过期作废,以后年度不得再弥补。可以看出,截至2012年末尚未弥补亏损额6805.4万元,小于2012年当年实际弥补的亏损额7181.5万元,因此,正常情况下,将于2013年到期的未弥补亏损额将在2013年全部得到弥补。
上述分析显示,虽然大商股份多年来可抵扣亏损一直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其2008年产生的亏损却在最近4年持续得到弥补,预期2013年将得以全部弥补完毕;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其历年可抵扣亏损都在持续得到弥补,一切似乎都在掌握之中。
如果说在新会计准则实施的2007年大商股份对下属亏损子公司的亏损能否得到弥补没有信心的话,那么在其2007年、2008年子公司亏损持续得到弥补的情况下,大商股份理应考虑对这一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合理预计亏损子公司未来的盈利前景,并根据可能的盈利情况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多年来大商股份对子公司亏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早年的亏损正在持续得到弥补,这也表明,子公司巨额亏损或许只是该公司操纵利润的调节器。结合其他异常财务数据的分析,个人认为,大商股份有操纵利润之嫌。
按照同样的分析思路,光明乳业2008年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子公司亏损额合计26421.5万元,这些亏损额在2009-2013年间的弥补情况如何呢?
根据光明乳业历年年报披露的将于2013年到期的可抵扣亏损额余额的历年变化情况,可以计算出历年的弥补额,2008年光明乳业子公司亏损额23104.9万元,在2009-2012年累计弥补了亏损4122.9万元,至2012年末,有22298.6万元亏损尚未弥补(见表7),即光明乳业2008年子公司发生的亏损额至2012年末尚有85.4%未得到弥补,这些亏损额将于2013年末到期。
那么,这些将于2013年到期的亏损在2013年有没有得到弥补呢?光明乳业201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即将到期的亏损的弥补情况,但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表明,大部分亏损在2013年未能得到弥补,而是过期作废了:
财报显示,2013年光明乳业“利用以前年度未确认可抵扣亏损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 为2689.27万元,以25%的所得税率计算,则2013年光明乳业弥补以前年度可抵扣亏损额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额合计为11324.06万元(2689.27/23.75%)。由此可知,2013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小于11324.06万元。根据2013年报附注披露的“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变化情况,2013年公司弥补了将于2014-2017年到期的可抵扣亏损6689.27万元,由此可推算,将于2013年到期的亏损在2013年得到弥补的金额小于4634.79万元(11324.06-6689.27)。
上述分析表明,光明乳业2008年子公司亏损26421.5万元,这些亏损额在此后5年间实际得到弥补的金额小于8757.7万元(4122.9+4634.79),至少有66.8%的亏损未能得到弥补并于2013年到期。
企业发生的亏损在5年的弥补期内未能得到弥补,意味着企业在计缴所得税时将失去一项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权利,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损失。光明乳业早年子公司发生亏损额大部分未能得到弥补,这至少说明光明乳业子公司2008年确实发生了巨额亏损,且此后亦处于长期亏损状态。从其历年的财务数据分析来看,公司并无以此操纵利润的迹象。
长期亏损子公司应清理
根据光明乳业历年财报披露的“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额”,长期以来光明乳业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亏损额巨大,光明乳业母公司盈利能力良好,亏损额来源于其下属子公司,2007年-2013年间该部分亏损额合计高达16.75亿元(见表8),说明光明乳业部分子公司大幅亏损。
考虑到光明乳业对部分亏损金额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其子公司历年实际亏损金额高于表中的金额。但光明乳业董事会报告“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中所列示的子公司亏损金额却远低于这一金额。如:2013年光明乳业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亏损额31998万元, “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列表中只有三家子公司亏损,合计亏损额13013万元,其他亏损来自哪里,投资人无从知晓。
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中“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分析”有明确要求:
“如来源于单个子公司的净利润或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还应介绍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和净利润等数据”、“若单个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业绩同比出现大幅波动,且对公司合并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对其业绩波动情况及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
光明乳业2013年董事会报告“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列表显示,黑龙江光明优幼营养品有限公司2013年净利润-8388万元,相当于光明乳业2013年净利润的-20.7%,下属子公司发生如此重大亏损,光明乳业显然应该对亏损原因做深入分析,然而,其董事会报告中仅表示:“黑龙江光明优幼营养品有限公司2013年净利润下降主要原因是营业收入减少、期间费用增加。”个人认为,这仅仅是表面现象,不足以解释其为何发生大幅亏损,其深层次原因是什么?营业收入为什么会下降、期间费用为什么会增加?未来扭亏前景如何?其董事会报告则惜墨如金、只字未提。
根据光明乳业披露的信息,2013年末黑龙江光明优幼营养品有限公司净资产为-13262万元,而2013年该子公司亏损额-8388万元,这表明,该子公司早在2013年之前就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然而,光明乳业2013年以前历年董事会报告“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列表中都没有这家子公司的任何信息。
根据光明乳业披露的子公司净资产数据,有多家子公司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其历年财报中对子公司发生巨额亏损的原因也未做深入分析,这些都表明,光明乳业的相关信息披露欠透明。
关键词:聚乙烯中空纤维膜 全量过滤 饮用水 低浊度 病原菌
1 序论
膜滤技术在饮用水生产时可根据进水的水质而选用合适的膜,得到的处理水水质容易控制,卫生安全性好,所以正受到越来越广的应用。近年来,自来水生饮的一些欧美国家及日本仍有寄生性病原体感染的事例发生。美国Wiscosin州的Milwaukee在1993年Oregon州的Jackson County在1992年发生过感染,还出现了死亡病例。英国的Isie of thaunet area在1990年发生过感染。日本神奈川县的平口市在1994年琦玉县的越生町在1996年也发生过感染。这些国家都在一些地区建设采用膜滤技术的自来水厂,即使水源受到污染时也能保证供水安全。现在,日产1万吨以上的水厂在美国有42家,欧洲有33家,日本全国的膜滤制水能力达400多万吨。在我国用膜滤技术生产饮用水的还仅限于瓶装和拥装水行业。这次研究中采用了日本引进的优质聚乙烯中空纤维滤膜,在周家渡水厂,嵊山水厂和内野毛巾厂结合部分处理工艺对砂滤后水和混凝沉淀水进行实验,同时还对一些原水进行直接膜滤处理进行了尝试。
2 实验方法和内容
2.1实验装置
(1)实验用的膜材料为聚乙烯中空纤维,中空丝内径0.27mm,外径0.41mm,膜的公称孔径0.1μm,滤膜表面经过了亲水性处理,图2-1是中空纤维的放大图,图2-2是滤膜微孔的显微照片(5000倍)。
(2)组件和装置
聚乙烯中空丝的两端是两根集水管,中空丝悬荡在中间可以晃动,这样构成一片膜,见示意图2-3。组件由数片膜构成。实验装置是将组件放在方型的不锈钢水槽里,由气洗用鼓风机,抽吸泵,操作盘等组成。见图2-4。过滤方法采用全量过滤,制水时用鼓风机间隙地曝气,不需要反冲。
2.2实验方法和操作
流程1:
操作参数为:每120分钟进水周期里。排污水一次30秒,曝气2分钟。
流程2:
操作参数为:每60分钟进水周期里。排污水一次1分,曝气2分钟。
流程3:
操作参数为:每30分钟进水周期里。排污水一次1分,曝气2分钟。
2.3实验结果
(1)处理水水质
关键词 水稻;氮磷钾;肥料利用率;贵州施秉
中图分类号 S511;S14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08-0019-02
施秉县常年种植水稻4 000 hm2,从2007年以来对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实施了测土配方施肥[1]。为进一步摸清施秉县水稻测土配方施肥和农民习惯施肥条件下氮、磷、钾肥利用现状;施秉县农业局土肥站通过试验验证了水稻测土配方施肥对氮、磷、钾肥利用率的提高和农民增产、增收效果[2-4];为施秉县优化肥料配方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试验地概况
试验安排在施秉县城关镇上嗡哨村雷家寨组进行,海拔852 m,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年均温约16 ℃,无霜期288 d,年日照1 095 h,年降雨量1 100 mm,交通方便,能灌能排,土种为施秉县典型大眼泥田,肥力中等,地势平坦,前作空闲。土壤含有机质28.5 g/kg、全氮2.73 g/kg,有效磷10.3 mg/kg、速效钾127 mg/kg,pH值6.4,适合水稻生长。
1.2 试验材料
参试作物为水稻,其品种为中浙优1号。参试肥料:尿素(纯N 46%,贵州赤天化有限公司)、普通过磷酸钙(P2O5 16%,贵州瓮安弘扬化工有限公司)、硫酸钾(K2O 50%,苏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3 试验设计
试验设常规施肥和测土配方施肥2个大区,每个大区设无氮区、无磷区、无钾区、全区,共计8个处理,各处理施肥方案见表1。其中,常规施肥区氮肥(尿素)59%作基肥,41%作分蘖肥;普钙和硫酸钾全部作基肥一次性施用。配方施肥区氮肥(尿素)50%作基肥,30%作分蘖肥,20%作穗肥;普钙全部作基肥一次性施用;硫酸钾60%作基肥,40%作穗肥。小区面积20.16 m2(4.2 m×4.8 m),大区和小区栽培规格(40 cm+20 cm)/2×20 cm,大小区密度166 665穴/hm2。除施肥外,各大、小区其他田间管理措施相同[5]。
1.4 栽培管理及施肥情况
5月3日播种,6月5日移栽,6月15日追施分蘖肥拌除草剂撒施,6月18日、6月21日用杀虫双水剂和三环唑、吡虫啉等各防治病虫害1次,7月2日、8月1日再次用杀虫双水剂和三环唑、曲残败等各防治病虫害1次。7月26日二次追肥,在分蘖盛期追施穗肥,10月8日收获。
1.5 调查统计
播种到成熟期进行生育观察记载,收获时以每小区收稻谷计(四周边行、空秆、病虫变异株除外),每小区选具有代表性5穴植株进行考种,并将考种结果脱粒晒干算其折干率和千粒重。常规施肥及配方施肥全氮磷钾区水稻100 kg籽粒氮、磷、钾养分吸收量及肥料利用率公式计算如下:
100 kg籽粒氮吸收量=[籽粒全氮含量×籽粒产量/1 000+茎叶全氮含量×茎叶产量/1 000]×100/籽粒产量
100 kg籽粒磷吸收量=[籽粒全磷含量×籽粒产量/1 000+茎叶全磷含量×茎叶产量/1 000]×100×2.29/籽粒产量
100 kg籽粒钾吸收量=[籽粒全钾含量×籽粒产量/1 000+茎叶全钾含量×茎叶产量/1 000]×100×1.205/籽粒产量
氮肥利用率(%)=(全素区作物吸收该养分量-不施该养分区作物吸收该养分量)/纯N×100
磷肥利用率(%)=(全素区作物吸收该养分量-不施该养分区作物吸收该养分量)×2.29/纯P2O5×100
钾肥利用率(%)=(全素区作物吸收该养分量-不施该养分区作物吸收该养分量)×1.205/纯K2O×100
2 结果与分析
2.1 不同施肥处理对经济产量的影响
由表2可知,测土区中全氮磷钾区比缺氮、磷、钾区分别增产1 582.35、967.27、1 096.24 kg/hm2,增产率分别为22.28%、12.53%、14.44%;常规区中全氮磷钾区比缺氮、磷、钾区分别增产1731.16、252.98、238.10 kg/hm2,增产率为29.40%、3.43%、3.23%,增产效果明显。配方施肥均比习惯施肥增产,测土与常规区比(各相应缺氮区、缺磷区、缺钾区、全氮磷钾区)分别增产为1 215.28、352.18、208.33、1 066.47 kg/hm2,增产率为20.64%、4.78%、2.82%、14.00%。
2.2 对生产效益的影响
由表3可知,测土与常规区比(各相应缺氮区、缺磷区、缺钾区、全氮磷钾区)增收2 179.9、396.1、251.8、1 878.2元/hm2,产投比为2.22、0.76、0.87、2.10;配方施肥区增收明显。
2.3 不同施肥处理对氮磷钾肥料利用率的影响
由表4可知,每生产100 kg水稻籽粒,常规施肥情况下,需吸收纯N、P2O5、K2O分别为2.03、0.78、1.94 kg;配方施肥情况下,需吸收纯N、P2O5、K2O分别为2.04、0.91、2.32 kg。
由表5可知,配方施肥全素区氮、磷、钾肥利用率分别为38.10%、20.97%、51.23%;常规施肥全素区氮、磷、钾肥利用率分别为33.59%、17.63%、45.55%;配方施肥比常规施肥氮、磷、钾肥利用率分别提高4.51、3.34、5.68个百分点。
3 结论
在施秉县中等肥力水稻土大眼泥田土种中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氮、磷、钾肥料利用率分别为38.10%、20.97%、51.23%;常规施肥氮、磷、钾肥料利用率分别为33.59%、17.63%、45.55%;配方施肥比常规施肥氮、磷、钾肥利用率分别提高4.51、3.34、5.68个百分点。测土配方施肥的全面推广可以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肥料的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作物高产和农民增收增效。
4 参考文献
[1] 王海林,刘仕远,李芳林,等.中产田测土配方施肥对水稻肥料利用率、产量及经济效益的影响[J].广西农学报,2011(4):7-10.
[2] 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2011年修订版)[S].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11.
[3] 阴小刚,余增钢,吴晓芳,等.水稻测土配方施肥效果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06(4):52-53.
关键词:四氯化碳检测;讨论;检测工艺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四氯化碳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重要的常规检测指标。四氯化碳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长期接触将对人体产生严重影响。《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2006)中规定四氯化碳的测定方法有填充柱气相色谱法和毛细管柱气相色谱法,本文采用毛细管柱气相色谱法测定某水样中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
一、实验室四氯化碳检测方法
材料与方法
1.1仪器与试剂 安捷伦GC7890A型气相色谱仪-电子捕获检测器(ECD),DB-VRX色谱柱。四氯化碳(国家标准物质,浓度1.000mg/mL)、甲醇(色谱纯)、抗坏血酸、去离子水(新煮沸后放冷)。
1.2 色谱条件
1.2.1顶空瓶条件。顶空瓶平衡温度为40℃,平衡时间为1h,取顶部空间气体测定,取样量20μL。
1.2.2 色谱条件。高纯N2载气,柱流量为3mL/min;进样器温度为150℃;检测器温度为250℃;柱温为55℃。
1.3标准溶液配制
取四氯化碳国家标准物质1.00mL,加入到盛有约25mL甲醇的50mL容量中,用甲醇定容至刻度,此为标准使用液。取1.0mL标准使用液于100mL容量瓶中,纯水定容,此为标准使用液,浓度为p(CCl4)=0.20μg/mL。
1.4 样品
1.4.1样品制备。顶空瓶使用前在120℃烘烤2h。自来水采样时先加0.3-0.5g抗坏血酸于样品瓶内,取水至满瓶,密封低温保存,24内完成测定。
1.4.2 样品处理。在空气中不含有卤代烷烃等有机气体的实验室,将水样倾倒出至100mL刻度处,放在40℃恒温水浴中平衡1h。
1.4.3样品测定。抽取顶空瓶内液上空间气体20μL,平行测定二次。
二、结果与讨论
2.1、色谱柱的选择DB-VRX色谱毛细管柱对挥发性卤代烷烃等有机物的分离效果较好,四氯化碳是欧洲红色名单中的挥发性有机物,该色谱柱对其具有较好的选择性。
2.2、顶空平衡温度和时间的选定。 我们选择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规定的在40℃下恒温1h作为平衡条件。
2.3、标准曲线。取0、0.50、1.00、2.00、4.00mL标准使用液,分别加入到5个200mL容量瓶中,用纯水稀释至刻度,混匀,配制成四氯化碳浓度为0、0.5、1.0、2.0、4.0μg/L的标准溶液系列。再倒入5个顶空瓶至100mL刻度处,加盖密封,于40℃恒温水浴中平衡1h,各取顶部空间气体20μL注入色谱仪。四氯化碳标准系列测定结果回归方程为y=8222.5x-51.0,相关系数为0.9996
2.4、检出限及测定下限。将纯水空白进样11次,以3倍空白标准偏差为样品的检出限,经计算,四氯化碳的检出限为7.5×10-3μg/L;同时,以4倍检出限为测定下限,经计算,四氯化碳的测定下限为0.03μg/L。
2.5、加标回收率试验。取自来水水样于200mL容量瓶中,加入CCl4(0.20μg/mL)的标准使用液,定容至刻度。在相同条件下做3次平行测定,计算加标回收率。其加标回收率为97.0%。
2.6、精密度试验。分别测定标准溶液和自来水样品各6次,计算相对标准偏差。可见标准溶液中四氯化碳的相对标准偏差为4.0%;自来水中四氯化碳的相对标准偏差为3.7%
2.7、重复进样的次数对结果的影响 对已平衡后的同一样品(四氯化碳:0.93μg/L),连续取样测定,观察每次进样与第1次进样响应值的相对偏差,第2次进样与第1次进样四氯化碳浓度的相对偏差为2.5%;第3次进样与第1次进样的相对偏差为5.2%。因此,进行平行样测定时,可从同一个顶空瓶中取样测定。
三、相关检测工艺
3.1严格规范检验工艺程序。目前,国内饮用水检验机构普遍在执行的、并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水检验工艺程序是:(1)按规定采集和保存水样,在水样采集地点直接进行消毒剂指标游离余氯、PH、浑浊度等的即时检验。(2)将样品送到实验室逐一编号,根据检验项目的不同分别送至其他分析室,各分析室按照自身的检验任务进行操作。(3)各分析室将检验完毕的样品储存在样品管理室,统一汇总各项检验结果。这种检验程序操作人员、环节过多,检验结果受人为因素影响的可能性太大。因此需严格规范检验工艺程序,在水质检验中大量运用水质自动分析仪器将实验室内人工操作的应用模式,转化为计算机一体化、自动化的结构,使每一个环节处于受控状态,这样才能保证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才能客观的反映饮用水样本的实际情况。
3.2注重检验工艺的创新与发展。第一,促进饮用水检验方法的创新。如:水质检验中最为经常性、基础性的一项检验就是测定饮用水中各类微量元素、矿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以往,检验方法是通过离子交换、电渗析对饮用水中有机物质进行淡化、分离和提纯,但由于这种检验方法并不能分离水中所有的矿物质,检验结果中各类微量元素的数值自然无法准确。近几年,国内饮用水检验界利用无机化学分析的方法,实现了将饮用水中各类矿物质分离、提纯,并能精确计算出样本中各类微量元素的含量。第二,提高检测速度和准确度。随着新的水质标准在2012年的实施,水质检验的标准也将与时俱进,要求越来越高,这对于原来的仪器检验结果的精准度提出了挑战。水质检验标准的进一步发展将促进水质检验仪器的开发和应用,水检验仪器将向一体化、集成化、小型化的方向不断发展。
3.3提升检验工艺水平。即将出台的水质标准对于饮用水合格的保证率要求日益提高。如何保证饮用水的合格,这是对检验技术速度快慢的一个重大考验,只有不断提高检验的频率和速度,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提升检验工作的整体水平,强化检验人员的工作素质,才能保证百姓都能喝上合格的饮用水。
结语
人类为了文明的需要,通过各种生产活动人工合成数以千计的有毒、有害物质。这些有机化合物通过原材料处理、生产和加工及产品使用等多种扩散途径最终进入地表水环境。目前,自来水中已发现有2000多种有机物,其中致癌、促癌物质约占2.7%,致突变物质约占2.5%。其中四氯化碳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长期接触将对人体产生严重影响。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四氯化碳等有机物的监测监控,净化我们城市的饮水水源,让城市居民能够放心用水。
参考文献
[1] 马春香,边喜龙.实用水质检验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版),2009
[2] 王翠蓉,郑寿贵,叶晓东,等.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