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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事务;成本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01
一、合同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国家《合同法》承担着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交易的职能。实施合同管理的目的,在于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经济的往来,主要通过合同形式来完成。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及经济效益的好坏。
二、合同管理是依法实施的全过程
健全的规章制度,是规范经营管理、实现依法治企的依据。树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契约经济的理念;运用统筹法、控制学原理以国家“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为先导,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并下发了“合同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生产经营计划管理办法”、“经营考核及实施细则”等多项规定,使合同管理更加明确、细化和规范,以及全过程的统一、有序进展。
三、合同管理结构及职责
计划经营部是合同授权、法律事务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公司授权的工作实行统一指导、统一管理、动态监督、全面检查和考核验收。根据公司领导批示,办理直接授权业务;负责向上呈报有关的申请及文书、审批及授权法律事务等。
合同管理的最高权力归集于公司领导。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机构见图1。
四、坚持精细操作,将合同管理向纵深化推进
1.加强合同授权制度的建设
健全的合同授权制度,不但理顺了合同管理关系,还界定了对外签约的范围。公司实行签约权集中在公司领导,由计划经营部统一管理实施。不但避免了随意签约的发生,同时有效降低了公司对外交易的风险。
2.执行合同授权的统一程序
需要授权的科室、单位向法律事务处提交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事项的文件资料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法律事务处对授权申请实行核实审查,合格后报公司领导批准、签发《授权委托书》,并书面明确受托人的授权事项、权限、授权的有效期、委托人及委托单位的签章及公司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范围等等。
3.严格受托人的条件,明确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公司制度及规定;随时关注掌握市场及有关的经济信息;具备一定的签约技巧,谈判、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的能力。受托人的权力和义务是: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有关的制度;组织合同项目的论证和谈判、签署合同及有关的法律文书;办理相关的手续并保证出具的所有法律文书、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托人有义务在授权范围内尽职尽责。
4.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备案,使合同管理纳入依法有序的轨道运行。
5.具体把好实施关
(1)对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实行跟踪统计和监控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有雄厚的人力及技术优势,有能力运用现代的方法和技术,对合同管理全过程实行全面动态监控。
(2)重视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在日常管理中,坚持把精细操作、系统梳理、动态监测落实在实处。①每季上报合同工作进度、运行、台账、统计分析报表等;②半年一检查、全年一大查,同时做好年终考核、评比;③加大重大合同(500万元)以上的管理。
(3)坚持法律服务,降低经营风险
公司坚持以法律防控为主导,实施诉讼管理、普法宣传、授权管理、工商登记、股权管理、法律咨询及对外贸易法律事务等。
(4)落实对外合同的管理
包括塔里木油田、中海油等国内市场及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苏丹、阿曼等国际市场经济往来的合同管理。
五、效果及认识
1.历年来的合同实施,工程公司都取得了丰厚的经济利益回报。截至2012年5月31日,今年上半年共签各类收入和支出合同228个,合同金额数百万元以上。(全年预计1000个左右,集中在下半年完成)
2.法律服务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例如2012年上半年的两起合同纠纷一审胜诉案中,将挽回数百万元经济损失。
3.工程公司在繁多的经济往来中,本着平等公正、诚信合法的原则处理相关事务,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了国内市场竞争的能力和国际市场的地位。
4.随着现代化、信息化、数字化油田的推进,内控流程修订、ERP蓝图转换、ARIS系统初始化工作的完成,合同管理必将进入更高的管理层次,将为大庆油田的后续发展、国内外市场的开发积累经验和商务支持。
参考文献:
为完善公园管理结构,强化公园对各部门的统一管理,达到集中决策与适当分权的合理平衡,满足公园管理需要,根据公园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理办法中所称的授权,是指公园领导之间的管理权限授权,以及由公园领导向各部门授权,各部门负责人代表其部门接受授权,各部门必须在公园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管理活动。
第二条 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接受公园统一领导,遵守公园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公园遵照民主集中、依法治园、科学治园三大原则进行公园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四条 公园各管理事务“三重一大”事务决策权集中在公园党支部领导班子根据工作需要、分级管理、分级授权原则,对各业务部门进行基本授权、确定分级授权标准等。
第五条 根据上级相关干部管理规定、公园管理工作需要,公园主任因公(私)外出离岗期间,其行政事务管理权限可授权予书记,授权时限从外出离岗开始至回岗上班结束。
第六条 公园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及特别授权两个类别: 1.基本授权是指对各部门基本业务的授权,经基本授权产生被授权部门的基本权限。2.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公园领导班子根据公园管理工作需要向各部门进行基本授权,除对该部门授权管理规定有特殊规定,接受公园基本授权的部门不得转授权。公园领导班子成员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需要,如因公外出等情况,可对在园在岗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特别授权。
第七条 授权基本形式1.基本授权:由公园领导班子代表公园各部门工作职责,被授权人为各部门负责人。2.部门特别授权:由公园党支部领导班子会议议定,公园办公室通知,被授权人为特定部门负责人。3.专项事务授权:由公园党支部领导班子会议议定,被授权人为特定人员。
第八条 公园基本授权的范围:基本授权须经公园党支部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公园对各部门的基本授权应与公园各部门的定岗定编相一致。公园办公室制订明确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作为对该部门基本授权依据。 1.人事授权具体内容包括:(1)部门人员管理制度制订(2)部门人员考评、奖惩(3)组织架构及定岗定编建议权 2.财务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1)预算内支出费用部门审核(2)预算外支出费用部门审核 3.业务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部门工作职责内容及标准制订(2)部门各岗位职责及人员分配(3)部门所属业务对外合同商谈。
第九条 当被授权部门发生下列情况时,公园可变更对该部门的基本授权: 1.部门调整 2.部门与授权有关的工作岗位设置发生变更 3.由于政策调整出现某些业务不可由同一部门负责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第十条 当公园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园领导班子可以向各部门进行特别授权:(1)在公园员工需超出基本授权对外开展业务或订立合同、协议时, 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 公园领导班子可向办理该事务的公园职工、律师顾问等人员出具专项事务的《委托书》,被授权人为处理前述事宜的公园经办人。(2)在公园发生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时,为妥善处理纠纷,公园领导班子可向处理该纠纷的公园职工、律师顾问等人员出具专项事务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为处理前述事宜的公园经办人或公园聘请的处理纠纷的律师。(3)其他需要特别授权的事项由公园领导班子在授权范围内决定。(4)办理本条上述授权时,经办部门应当依照公园相关印章使用办法履行用章程序。
第十一条 公园领导班子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已签发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应标明授权时限。在特别授权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被授权部门负责人或个人应立即向公园领导班子汇报授权的使用情况,该特别授权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终止:(1)授权书中规定期限届满,如果公园领导班子没有发出授权延期的通知,则授权终止。(2)授权被撤销。(3)被授权部门被撤销。(4)在授权期限内,因变更事项需要重新制发授权书,自变更后的授权书生效之日起,原授权书终止。(5)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我单位(付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授权你行在见到收款人名称、合同号码与此授权书中所列相符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时,从我单位在你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支付款项。
本授权书中的收、付款人名称可使用双方约定的规范化简称。
授权行为以本授权书授权签章之日的次日起生效,以我单位将书面撤销申请送达贵行之日的次日起终止。
授权人(付款人)公章被授权人(银行)公章
原告:海安县角斜木器制镜厂。
法定代表人:李视杰,厂长。
被告:海安县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刘宝庆,局长。
被告:海安县角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庆农,镇长。
1994年5月28日,角斜电管站派员到制镜厂抄表计费,发现三相电表读数与抄表底册记录数相差较大。电工遂将该电表拆卸校验,并记下了当时的电表读数,检测结果是电表正常。6月9日,电管站根据抄表读数开出三相电表电费发票,计45123.68元,制镜厂当即提出异议,认为两个月用不了6万度电。6月20日,电管站又开出927.33元的电费发票给制镜厂,并收回了45123.68元的发票。此后,双方一直为电费的收取发生争执。7月4日,电管站经请示县供电局后向制镜厂发出通知,要求立即缴纳三相电表电费23599.52元,否则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予以停电。7月6日,电管站以制镜厂拒绝缴纳电费为由实施了停电。制镜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被告所发出的停电通知书,立即恢复使电;判令被告赔偿制镜厂因停电205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退还多收的电费6730.48元。
「审判
海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海安县供电局所属角斜电管站未能查清制镜厂尚欠23599.52元电费的证据,同时也未举出计电器误差的证据,制镜厂举证证实不欠电费。所以制镜厂要求依法判决撤销海安县供电局所属角斜电管站作出的停电通知、判令恢复供电的请求应予支持;判令海安县供电局赔偿因停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部分请求应予采纳。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海安县供电局、角斜镇人民政府所属角斜电管站1994年7月2日作出的停电通知;被告海安县供电局赔偿原告制镜厂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57655.14元,被告角斜镇人民政府负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海安县供电局、角斜镇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能源部颁发的《乡电管站管理办法》的规定,电管站接受海安县供电局和角斜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海安县供电局、角斜镇人民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合格。制镜厂在1994年5月28日的三相电表上的读数为8882,有多方面证据足以认定,其所拖欠的电费23599.52元应当缴纳。所以,制镜厂诉海安县供电局非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请求没有根据。供电部门不如实抄表计费、积存大数量电费的做法,不符合供用电管理规定。且在制镜厂对电费收取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强行停电,其行为不当。所以,上诉人对停电期间制镜厂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制镜厂对自己所欠电费未能及时缴纳,也未提出缓缴申请,对停电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审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当,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1月10日作出判决:
一、维持海安县人民法院(1995)海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海安县人民法院(1995)海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第(二)项;
三、角斜木器制镜厂应缴纳拖欠的电费23599.52元,上诉人应赔偿制镜厂因停电而造成的损失中的21464.54元。两项相抵,制镜厂还需缴纳电费2134.98元。
「评析
审理当中,法院对本案是否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谁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等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一、关于本案是否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是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属经济纠纷案件。其理由是,《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与电力用户按照经济合同法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本案中,电力管理部门根据约定向制镜厂保质保量提供电力能源,制镜厂则必须依法使用并缴纳电费。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合同所约定的经济责任。至于停电行为,则属于合同一方当事人针对违约方行为所采取的一种相应措施。因而,本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
另一种意见亦即笔者认为,本案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如下:
1.停电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停电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根据国家能源部能源农电(1989)1286号文件规定,乡电管站是服务性的管电组织,行使乡人民政府的管电职能、受人民政府和县电力部门双重领导。因而,电管站是规章授权的组织,因规章的授权而具有了电力管理职能。电力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有机组成部分,既然电管站是接受规章授权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当然不可否认其管电行为的行政属性,否则,就无法理解电力管理部门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另外,电管站的停电行为是在供用电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对象,即制镜厂,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即电费争议,作出的单方的且具有强制性的行为。
2.供用电关系是一种行政契约,即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经济合同有着某些共同的属性,但也有着根本的区别:合同的目的不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执行国家公务,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民事、经济合同的目的则是公民、法人的自身利益;合同的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民事、经济合同在主体方面则无此限制;合同的内容不同,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一定的特权,民事、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同,行政合同主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调整,民事、经合同则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因而,行政合同纠纷实际上是一种行政争议,是当事人因对行政主体的特权行为不服而发生的争议,运用民事诉讼规则无法解决行政合同纠纷,且背离我国的诉讼体制。需要强调的是,《全国供用电规则》制定于1983年,在当时的情况下,将其纳入经济法范畴是不奇怪的,但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五年后的今天,这种归属就值得商榷了。
3.原告是以被告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为由提起诉讼的,并不是明知拖欠电费而不缴纳。这二者具有不同的内涵,明知拖欠电费而拒不缴纳是一种行政合同违约行为。本案中,制镜厂每月用电约在千元以内,对电管站的电费发票提出异议自在情理之中。电力管理部门对制镜厂提出的异议并未认真核查即强行停电,制镜厂以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显然无法适用民事诉讼法调整。
二、关于谁是本案的被告这也是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可谓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是供电局,也有人认为是乡政府,还有人认为是电管站。笔者认为,县供电局和乡政府应当是本案的共同被告,主要理由是:
1.规章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当然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则不一定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电管站是乡属集体事业单位,它虽然是接受国家能源部的授权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健全合同管理机制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精神,通过“以评价促落实、以检查促管理、以培训促提升、以计划促履行”的管理手段,完善和优化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推进合同管理标准化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备案制度、合同争议报告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制度落实、机构落实和人员落实,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序的制约状态。同时,要组织办公室、财务、物资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组织机构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机构,清晰地划分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合同检查考核管理细则》,通过建立合同管理月评价、月通报、月考核机制的管理机制,从合同上线率、审核率、执行率、规范率、准确率、调考合格率等方面制定考核评价标准,促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健全常态管理机制。建立合同管理月报机制,按月梳理、分析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做好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采取部门自查、集中督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起草、审核、签署、履行及归档中存在的管理问题,促使合同管理做到规范、合规。
二、完善合同过程管控
在日常合同管理中,要将严把合同审查关作为合同常态管理的主要内容,强化合同谈判、起草、审核、会签、委托授权、用印等全过程管理,全面实现“有人负责、有人监督、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规范合同流转程序。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严肃合同授权管理,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与考核,提升合同管理效率与效益。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对合同统一编号的原则,对所有的合同进行统一整理编号,并在ERP系统录入项目时,加入合同管理的概念,使每个项目名称后面均有合同编号,实现项目的线上查询,项目管理效率大大提升。推行国网统一合同文本。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六统一要求,起草合同以甲方为主,按《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选用相应合同文本,确保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实用性、实效性、完整性,实现统一合同文本使用率100%。加强统一合同文本在招标环节的应用,本着“内部管理制度外部化”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文本的使用规则,确保对外部供应商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不断梳理与合同类型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对相关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及时更新,更加有效的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合同审查会签制度。防范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制度保障,就是建立、落实严格的合同审查会签制度,做好合同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防范。对合同进行技术、经济、法律审查,运用法律规定、技术经济手段,保证企业签订合同选择最佳方式、取得预期效益,实现合同目的。通过审查会签,可以发现合同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加强对重大合同审查管理,严格实行重大合同联签、备案制度。重大合同,需按照重大合同会签程序审查、会签、批准。重大合同包括: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清算合同;担保合同;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合同;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投资合同;具有全局影响的或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购电合同、并网调度合同及标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合同等等。重点对条款完备、物资清单替代合同、乙方违约责任等情况重点审核。强化合同归档管理。合同是企业的有效凭证,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全面规范合同归档工作将有效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强化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是规范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分批分类整理合同台账及纸质文本,并及时归档,确保合同文本及附件资料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三、强化合同方资信审查
合同双方的资信情况是合同如期履行的关键,应按照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合同方资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工程结算挂钩。加强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信用,过去三年守合同、重信用,无违约事实等进行审核,审核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若人代签合同,则需要审核是否有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对于资信评价不合格的合同方,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范围内不予授标,这一举措必将对各类项目的施工质量起到关键作用。同时,资信评价结果,建立资信档案数据库,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
四、提高合同承办人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