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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实验小学五(7)班/徐淳紫
法庭里,审判长威严地坐在高背椅上,用庄严而又洪亮的声音宣读着判决书,所有人都屏住了呼吸,空气中弥漫着紧张而又严肃的气息……
实不相瞒,这是我们学校举办“模拟法庭”的场景。法庭,似乎与小学生遥不可及,小演员们演得有板有眼,让我们看到了法庭的“庐山真面目”。
只见两位“被告”后悔地低着头,用祈求的目光怯生生地望着法官,希望对自己网开一面,能够从轻处罚;而“被告”的“亲人”则捶胸顿足,失声大哭。面对这一切,法官也是爱莫能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啊!
是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会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自己也必须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小到付出金钱,大到付出生命……
那么,作为小学生,我们又该从何做起呢?我们是未来祖国的栋梁,“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因此,我们从小要培养文明的举止,守法的行为。现在全社会都提倡和谐建设,我们也必须投入其中。当然,单凭我们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得小手牵大手,动员上一辈一起维护法律,遵守法律。
(一)影响国际法学教育模式
朱文奇教授在谈到中国法学教育时曾总结道:“中国法学教育的落脚点在于介绍法律制度,逻辑起点是理论,终点也还是纯粹的理论。”①这种教学模式在国际法学教育中体现的更为彻底,因为国际法学教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隔阂远大于国内法。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推理,掌握理论熟背法条不等于能够运用。仅以一事为例,在IHLMoot竞赛现场有参赛学生引用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编着的《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评注》②中的内容去支持自己的控罪,而法官显然对此提出质疑,于是质询学生这一理据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authority),虽然国际法的渊源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国际法教学中的重点,但显然学生并未能将所学正确地运用于实践。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大法官刘大群也认为,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暴露出的首要问题是我国法学教育制度应当改进,通过教会学生辩论、写作、说理,让学生学会如何灵活运用法律。③
(二)启发国际法双语教学方式
国际法双语教学中常常面临的困惑是:外语授课和中文授课的比重如何分配?有学者认为,“所谓双语教学,就是将母语以外的另外一种语言直接应用于语言学科以外的其他学科的教学,”④但这样的教学方式能否在短短54个课时内使用学生不熟悉的英文专业术语完成既定教学目标让人怀疑。也有学者认为双语教学是指“用两种语言作为教学的媒介语,从而使学生通过授课语言的运用来达到掌握两种语言的最终目标,”⑤按照这种观点在国际法双语教学中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但这种教学模式往往因学生对中文的天然倾向而使英文教学效果大打折扣。那么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模式能够平衡教学语言和教学效果之间的矛盾呢?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带来的以问题为中心的“浸入”模式(ImmersionModel)可以为国际法双语教学借鉴。首先,“浸入式”的教学方法是指作为教学语言进行学科教学的一种双语教学模式,该模式使学生一定时间内,被完全“浸泡”在第二语言环境中,该模式因其在加拿大法语教学中的成功而成为各国学生第二语言能力训练的有效方法。⑥
所以浸入式教学方法对语言能力的提高是毋庸置疑的。其次,国际法教学不能片面追求语言能力而忽略专业素养,在本科教学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全面铺开的情况下,选取部分教学内容采取浸入式教学方法,既能保证教学效果,也能营造全英文的国际法语境。最后,在其他法学主干课程无法采用双语的前提下,授课对象即使有一定的英语基础,但法律专业英语的词汇量和惯用语的欠缺强调双语教学的课前准备,效仿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这样以问题为中心的课前准备,能够避免学生仅从事繁杂的课程预习作业,带着思考和问题开始双语教学,反而收到更好的效果。
(三)拓展模拟法庭教学方法
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运用有悠久的历史。1921年起,东吴大学法学院就开始开设模拟法庭课程。⑦模拟法庭教学发展至今,其在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办案经验累积、职业品格养成、竞争意识锻造中的作用得到共识。但我国法学教育中模拟法庭的教学内容还是集中在国内法范围内,案例内容涉及国内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庭审程序也采用国内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很少被运用至国际法领域。
原因来自多个方面:一是因为国际法案例选择较难,其来源远不如国内法那样丰富,且大多案情复杂、证据繁多,模拟案件的设计难度较高。二是因为国际法教学本身重实体轻程序、重理论轻实践,使得用于实践教学的模拟法庭难有用武之地。三是对学生而言开展国际法模拟法庭所必须的法源较为广泛,获取难度亦大于国内法。四是除国际私法案件由国内法院审理外,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很多案件都需要在国际司法机构审理,而对这些机构普遍采用英美法国家庭审程序,对庭审模式的不熟悉也成为开展国际法模拟法庭的障碍。而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成功开展说明,模拟法庭这种传统方式也可以被运用到国际法教学中去。虽然在案例设计、庭前准备、文书写作、庭审程序等方面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但说到底国际法和国内法一样都是法律职业训练,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共同目标,因此也需要采取模拟法庭这样的实践教学方法。
二、借助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推动国际法实践教学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在分析法律的特性时指出,法律的本质是一体两面,法律的理论性与实务性是不可偏废的。与之对应的法学教学也包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方面。但国际法教学活动普遍偏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因此成为国际法教学的短板,亟待改进。
(一)实践教学对国际法教学提出的挑战
相较于国内部门法,国际法领域实证研究的不足使得国际法实践教学犹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根源于国际法本身学科体系尚不健全。在国际法领域,实在法与应然法构成的多元法律体系之间的界限不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发展过度依赖学说理论都使得实证研究难以开展,⑧从而影响实践教学的发展。而另一方面国际法律关系的发生频率远不及国内法律关系,使得国际法通常被认为是脱离实践的“屠龙之术”,再加之由于种种原因相关部门的国际法实践资信不够公开,导致实践教学资料的获取更加困难。国际法教师授课中面临的共同困惑是,案例教学无法像民法中那样信手拈来以一个普通的水杯来解释复杂的物权,也无法像刑法中那样以身边的社会热点案件为例去解释定罪量刑,国际法中的案件常常是古老而稀缺的。因此,实践教学之于国际法的难度远大于部门法。
但当前法律人才培养要求对国际法实践教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2011年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员会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⑨中硬性规定“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这就使得国际法教学活动不得不面对实践教学的挑战。
(二)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在国际法实践教学中的作用
现已提出并被运用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主要有以下七种: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庭审观摩、法律实习、影像教学和法律咨询。⑩法律人才培养的本质要求是培养学生将法律运用于案件的能力,因而在教学方法上的特殊要求实际上就是对学生进行案件教学。上述七种实践教学方法根据学生的参与度不同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旁观者的身份观察案件,如案例教学、庭审观摩和影像教学;另一类是以操作者的身份参与案件,如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法律实习和法律咨询。如果说前类对学生的要求还主要停留在“学”上,后类对学生的要求则上升至“做”的层面,因此以参与者的身份操作案件对法科学生而言更能有利于其应用能力的培养。然而,受制于国际法律关系本身的特点,涉外民商事法律纠纷的发生就已经远少于国内法律纠纷,更勿论数量相对更少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诊所式教学、法律实习和法律咨询这些在国内部门法教学中屡试不爽的实践教学方法难以普及到国际法教学中去,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在国际法实践教学中的作用因此凸显。
(三)模拟法庭竞赛在国际法实践教学中的运用
具体而言,国际法实践教学可以在以下方面借助于模拟法庭竞赛:
第一,以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的案件为素材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长久以来,将模拟法庭教学方法运用于国际法教学的困难之一是案件设计。所选择的案件既不能太简单,也不能太复杂;既要有一定的争辩性,又要适于学生能够根据其现有的知识水准和能力把握的案件。11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使用的案例都是有经验的专家编写的,有着严密的证据链、隐藏的争议点并反映了当前理论热点,因此成为国际法实践教学的绝佳素材。
第二,以国际法模拟法庭赛程设计为参考组织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国际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开展的另一难题是,国际法模拟法庭的组织(国际私法案件除外)不像国内模拟法庭教学那样可以直接参考我国法院的诉讼程序,所以以这种参考模拟者的方式组织我国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一条相对科学、也不偏离实际庭审的途径。
(一)法学实践教学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校法学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止2009年,年全国的法学类专业校、院、系已发展到630多所,在校法学本科生超过40万人,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从“精英教育”快速地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与此同时,法学教学模式改革工作相对滞后,进展缓慢。虽然高校法学教育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显著增强,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日益系统化,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却并未得到相应的强化和普及,法学教学活动与法律实践、职业发展等联系不够紧密,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教学方式没有得到推广和普及。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专门人才的匮乏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地方法学教育的生命线。对于广大高校法学院系而言,如何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在竞争中保持自己的教育特色,以适应日益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及法学高等教育的内在要求,成为一个函待解决的难题。同时,由于我国高校普遍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一种行政化的管理体制,而非教授治校、专家治校等去行政化的大学自治式的管理体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实践教学效果的好坏首先决定于行政权力享有者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在教学管理的环节,学术权和行政权失衡,教学地位被边缘化的情况并不鲜见。高校教师中普遍存在着“惟科研”论,对实践教学普遍不够重视,罕有人愿意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来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二)模拟法庭方面我国的法学教育因历史背景的影响而起步较晚,法学教学的模式基本为传统的应试教育,教学方法单一。而作为实践教学的辅助场所模拟法庭更是无所适从,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高校领导层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需求表现为观念滞后,意识不强。特别是一些以工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其领导层对工科实验室的建设投入非常重视,但对人文学科却轻描淡写,认为人文学科在综合性的大学教学课程中只是一种辅的学科,只是一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没有工科实验教学的需求,对文科教学没有必要设置实验课堂教学。2.法学院校之间对模拟法庭审判教学缺乏交流,推广不够。近年来,尽管法学院系的建设有一定的规模和发展,法学学术研究频繁活跃,但对法学教育的研究尤其是实践教学的交流寥寥无几,无人问津,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更是缺乏推广。3.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功能的系统研究处于起步时期。据调查初步统计资料显示,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功能的系统研究只占法学类研究成果的0.03%,实践教学的系统研究只是最近一些法学院校的个别教师提上日程,但并没有引起共鸣和足够的重视,该领域的研究还处在一个萌芽阶段和幼稚时期。高校整体的模拟法庭建设率低于10%,而仅限于国内一些著名的法学院校。有鉴于此,国内模拟法庭的建设和设置应提上日程。
二、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开展形式
本文所论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指通过精选典型案例,组织学生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角色(如原告、被告、公诉人、律师、审判人员、证人等),仔细研读案例,广泛收集法律依据,反复推敲法庭用语,进行法律推理,全面、完整地模拟法院庭审程序,共同参与案件的模拟审理,从而提高学生素质的一种教学方法。当前,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已成为高校实践教学的必然选择,模拟法庭已经成为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形式。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开展,具体可有以下流程:1.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主要工作是制定实践教学规划、规章制度,把握实践教学环节的全局;指导精选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并解答疑难问题,鼓励学生通过参与实践活动完成“认识—实践—再认识”的飞跃。实践教学对师资的要求甚高,除要求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外,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或办案的实践经验。2.精选典型案例。选择的案例适当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过程和效果。选用的案例应明确、典型,有一定的可辩性。可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收集、借阅已审结的案例;不过,指导教师提供案件材料时,仅确定案件目标和各方当事人信息,案件进展、最终结果则都由学生把握。当然,案情不宜太复杂、争议太大,否则庭审过程可能难以控制,影响教学效果。3.划分小组、择定角色。根据选定的案情组成原告组、被告组、审判组、诉讼参与人组等,将所有学生分入各组,由各组在充分讨论案情的基础上推荐参加模拟庭审的学生,参加的学生应专业知识扎实、心理素质稳定、有一定的言语表达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学生可以寻求指导教师、法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一般性指导,融入所扮演的角色。4.准备诉讼材料。参加的学生通过收集证据、探知法律事实,根据各自的角色形成角色意见,撰写各自的法庭文件,包括书、公诉书、答辩状、词、辩护词、审判书、结案总结等等,自行设计出庭策略。正式庭审前,学生可进行多次预演,“真刀真枪”地体验庭审过程;指导教师可统一安排学生观看法庭资料片,熟悉法庭的审理程序;指导教师提醒学生注意法言法语的应用。5.正式模拟庭审。该过程应当力求真实、与现实的司法实践相一致。在硬件配置方面,也应营造真实场景、庄严氛围,或建设专门的模拟法庭场所,或利用教室、会议室、学生活动场馆等场地,按照司法审判庭的布置要求和标准来配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所需器材、物品,如相关服装、徽章、设施均要求专业,条件许可的话,还应具有一些先进设备如电脑、投影仪、录放机等。6.审后分析、总结。庭审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对模拟庭审的整个过程和各个角色的表现进行评议,对案件中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相关讲解,使学生明确、巩固相关认识;保存相关资料,以供以后教学参考。所有学生对教学过程应认真分析、如实评价、总结心得,并撰写实习报告。
三、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意义
模拟法庭教学法促进了教师和学生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有机地结合,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入主动思考状态,并能使学生以一种更为生动活泼的形式学法、知法、用法。这种方法对培养同学们综合素质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地方高校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对于21世纪的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来说,如何通过正规的培训途径,造就为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教育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更新教育观念,高度重视法律实践课程;转变教育方法,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进行改革,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改革,地方高校既能培养通晓法律知识的人才,又使这些人才具备对复杂事务的洞察力、敏锐的思辨能力以及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二)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模拟法庭教学不同于一般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并非传统的课堂上的讲解和传授过程,而是一种实践化的师生互动式教学过程。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让位于学生,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和参与性。通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改革,突出学生的主体性,教师只是活动的策划者、指导者,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从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 模拟法庭 融合式教学 法律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Exploration on Integration of Teaching Moot Court
――In the Perspective of Non-law Majors
HU Zhike
(South China Business College,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Guangzhou, Guangdong 510545)
AbstractWith the illegal creation of the relevant law specialty courses, moot court teaching the integration of professional practice has become such an important part of education. Based on the integration of teaching practice, moot court, which found the relevant issues and to explore these issues and think about solutions.
Key wordsmoot court; integration teaching; law practice
1 模拟法庭与融合式教学
模拟法庭教学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①而融合式教学法是相对于传统的封闭式教学方法而提出来的,它注重的是学科之间、课程之间、授课方式、师生互动的一种大融合方式。现在各大高校非法律专业都已经设立模拟法庭,以期待能够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能够让学生理论与实践相融合、专业与法律相融合、实体与程序相融合。从本质上来说,模拟法庭的教学就是一种融合式教学,对于非法律专业来说就更为明显。因为非法律专业,以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为例,首先该专业只开设了《国际商法》、《合同法》等实体法专业必修课,该专业的学生不可能得到法院和检察院的实习机会,那么书本上所学习的理论知识如何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一定实践能力,很显然模拟法庭的融合式教学承担了这样的职能。其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也不可能在培养计划里面增设诉讼法等相关知识,该专业的学生只能接触到实体法相关的知识,但是法律实践上,实体法必须以诉讼法为工具,因此模拟法庭的教学也是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融合。最后从教学目的上来说,贯彻融合式教学法能够更好的实现模拟法庭的教学目的,保证教学效果。
2 模拟法庭融合式教学现存的主要问题
2.1 表演性强与实战性
根据我院的模拟法庭融合式教学的实践,这种教学形式往往带有很强的表演性质,这种有表演性质的模拟法庭不可能完全发挥该教学应有的作用。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作为教师来说,模拟法庭的开展往往会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在开展的过程中领导可能会旁听和指导,所以在选取案例的时候,老师一般都会选取比较经典的、已经定案的案例,这样整个教学过程开展起来就会比较流畅。
2.2 缺乏相应的计划和规范
目前,模拟法庭融合式教学的开展,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教学计划。特别是在我们非法学专业,开展的随意性很大。模拟法庭的融合式教学根本就没有出现在老师的教学大纲中,领导也是根据学校的硬件设施去提醒授课老师要充分利用资源来开展相关的教学活动。因此很多老师都是在接到领导指示之后而临时安排的,并没有考虑的课程设置以及整个教学计划,因此时间仓促,准备不充分,影响教学效果。
2.3 角色分工的局限性
模拟法庭中,一般只有原告、被告、法官、证人等角色。参与庭审全过程的人员通常只需学生十名左右,多数学生在庭审中都只能旁听。另外,非法学专业开展模拟法庭的次数又比较少,参与的学生比例远远满足不了教学目的的要求。没有参与的学生的积极性明显不高,更体会不到模拟法庭带来的融合效果。
2.4 师资力量的薄弱
对于非法律专业来说,配备专业的诉讼法老师或者是相关方面的实验员是不太现实的,而一般的法学老师受制于专业,很难在整个教学方面做到尽善尽美。其次,现在部分法学教师对模拟法庭教学法的积极意义认识不足,不理解为何非要加入模拟法庭这种教学方式,另外可能认为我院又是非法律专业,即使要开展模拟法庭,也可能是制度上的要求,所以更加注重整个流程的完整性。这些因素都导致其不重视模拟法庭教育文化,使模拟法庭的效果大打折扣。
3 对模拟法庭融合式教学的一些探索
3.1 增强模拟法庭的实战性
为确保模拟法庭的实战性,模拟法庭的案例选择不应局限于课本中或者现实生活中已经定案的经典案例,在难度适中、典型性、综合性的前提下,应选取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最好是有一定的争议性,有让学生发挥的空间。在准备开庭的过程中,不要给学生确定方向,只能作一些原则性的指导,要让学生自己去挖掘案件的资源。在开庭之前,不要组织相关学生进行模拟彩排,一切活动应该围绕真实的诉讼程序来展开。在开展的过程中不仅要强调程序的正确性和流畅性,更要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锻炼学生在紧张的氛围中的实战能力,以达到融合的效果。
3.2 建立完整的课程体系,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
我院模拟法庭教学作为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门课程进行建设已经有了硬件基础,现在主要是相关的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在专业培养计划中应明确规定开课的学期和开庭的次数。笔者认为,模拟法庭的开课学期应与《合同法》、《国际商法》等必修课开课学期同步,尽量安排在第15周到18周左右,因为这个阶段,学生已经对实体法方面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有了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在课程建设中要有教学大纲,授课计划书,授课教案,对课程开展的环节与步骤作出规划,应该包括开庭的时间、内容、预期效果等内容。建立对教师的评价制度和学生的课程考核体系,教师与学生在课程进行之中有章可循。
3.3 合理分配模拟法庭角色
由于受诉讼角色数量的限制,当一个班的学生在进行模拟法庭的审判活动时,不可能每一个学生都有机会扮演其中的一个角色,这就需要对模拟法庭的角色进行科学分配。但是,不管是否担任其中的诉讼角色,都应当让每一个学生参与到模拟法庭活动中来,那些不能出庭担任角色的学生,也应将他们分配到不同的小组,协助出庭的学生做好庭审准备。没有参与的学生也有承担评价的任务,对参与人员给予评价,迫使他们关注案件、了解案件。这样尽可能的保证每位同学在一个学期之内都能够参与一次模拟法庭,全面调动学生积极性。
3.4 优化任课教师队伍
尽管在模拟法庭教学法中,学生处于主导地位,但教师的作用仍然非常重要。如果教师没有理论和实践融合的能力,没有跨学科知识的融合能力,那么很难让学生实现知识的融合。对于非法学专业来说,法学的师资力量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有很大的变化,因此要开展好模拟法庭,师资上要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充分调动现有老师的积极性。可以对授课老师设置一定的评价体系,如果模拟法庭开展得好,由院系提供一定的奖励,如果消极怠慢,同样也会影响最终的考核。这样老师在模拟法庭的融合式教学上就会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提升教学的效果;第二,可以适当的聘请校外人士,譬如资深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等来指导、观摩我们的模拟法庭,让这些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来纠正我们的错误,给我们提出一些宝贵的意见,这对模拟法庭融合式教学水平的提高应该是很有帮助的。
此文为南国商学院教改项目/“融合式教学”在独立学院经济类课程教学中的研究与实践的部分研究成果
注释
①单丽雪.法学教育的理念与模拟法庭教学[J].航海教育研究,2007(4):75-77.
参考文献
[1]胡卫峰,庞青山.学科融合:大学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J].煤炭高等教育,2004(7).
关键词:法学教育;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模拟法庭;课程化;吉林大学法学院
一、模拟法庭课程设置的要件
鉴于目前高校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非常规化和以“表演”为主的现状,我们认为开设模拟法庭课程,应将其教学安排与内容常规化和专业化,实现与现行法学教育体系的无缝对接,即在不放松理论教学的前提下,调整部分理论课程的设置,在不改变总体学分的设计下,通过合并或适当减增理论与实践学分,逐步将模拟法庭课程嵌入整个教学计划之中,改变单就某一部门法理论教学辅之以模拟法庭训练的模式,全面提升模拟法庭课程的地位,这将有助于改善和克服现阶段以模拟法庭为主要形式的校内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系统提升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作用,整体推进法学实践教学。为此,经过吉林大学法学院近三年来的摸索实践,我们认为一个较为成熟、行之有效的模拟法庭课程开设条件,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 明确的课程价值定位
模拟法庭课程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理论教学的实践性教学,其通过模拟庭审程序和诉讼角色扮演的形式,为法科学生提供一种逼真的运用所学知识的教学场景。虽然,目前在模拟法庭教学的推广过程中,仍然将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技术层面的教学辅助手段,旨在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理论和诉讼程序的理解,还未成为一门独立的课程,但是,我们认为,随着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入、法学实践性特征的凸显和法科学生现实执业需求的明确,模拟法庭必将成为一门专业的教学课程,纳入正式的教学计划。
首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具有学术性和实践技能性的双重属性,这一点业已成为国内外法学教育界的共识[1]。法学院校培养的学生多数将进入司法实践领域,成为职业化的法律工作者。法学理论和实践技能在学生的培养中不相伯仲,同等重要。其次,模拟法庭课程的设置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创新能力,与理论学习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模拟法庭具有综合性强的特点,既考核了学生的理论基础与文本理解能力,也开阔了学生的法律实践思维,激发了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再次,模拟法庭课程的学习方式与传统理论学习不同,模拟法庭是以学生为主导的学习模式。在模拟法庭课程教学中,要求学生突破传统的概念记忆的学习方法,强化自我学习的意识,提高自身的资料检索技能、逻辑思辨意识、语言表达技巧、临场反应能力等,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素质教育。
2. 独立的课程结构设置
课程设置是指某门课程在专业教学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授课方式和授课对象的选择。独立的模拟法庭课程设置直接影响到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目前模拟法庭在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学习中作为一门课程设置的现状,主要表现为独立课程模式、辅教学环节模式、集中实践环节模式、隐性课程模式[2]。我们认为,模拟法庭教学应实现独立课程模式。
模拟法庭课程作为面向法科学生的必修课或者选修课,通过量化的学时设计和学分设计,制订独立的教学目标、教学大纲、编制统一的教材。模拟法庭教学能够成为一个常规性的项目,并以此为基础在反复的实践中进一步深化其教义与教法。目前提起模拟法庭教学,大家关注的焦点多为最后的模拟庭审实践,对庭审前的知识与技巧传授关注不足,这也是模拟法庭教学很难成为一门常设课程的瓶颈。我们认为,该课程设置应采取“教学+实训”的授课模式,将课程的前半部分作为模拟法庭知识和法律分析方法讲授的时间,后半部分进行模拟法庭实训。这样可以帮助学生系统了解模拟法庭教学的意义和作用,并通过模拟法庭进一步深化已有的理论知识,减少准备模拟庭审的盲目性,避免为了模拟庭审而模拟法庭的误识,增强教学效果。
3. 多元的师资队伍结构
模拟法庭教学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的过程,在其教学中涉及多元的知识信息,这一点已经在前文中有所提及。因此,成功的模拟法庭教学必须改变只有法学理论教师单一授课的局面,建议采用双师型或多师型的教师教学队伍,适当聘请有着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务专家等,为学生讲授法律实务。与此同时,考虑到模拟法庭教学选取的案例通常是依据真实案例改编,甚至是教学老师自身参与过的案件,该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与复杂性,要对其进行细致解析,除了扎实的法律知识外,还需要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因此,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也建议邀请其他学科的教师对学生进行跨学科基础知识的辅导,真正实现教师队伍的多元化。除此之外,在模拟法庭教学的实际开展过程中,由于实务型校外导师事务性工作的繁忙,往往很难保证其出勤率,为此较为理想的实务型导师可通过教师挂职锻炼或者是实务部门专家调入的形式来逐渐稳定的实务型教师队伍。
4. 优质的理论教学内容
模拟法庭教学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程序正义意识与程序操作能力,而且还训练学生的案件分析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等。为此,模拟法庭课程的内容不能局限于以庭审程序为主线的简单梳理和拼接,而是应该分模块、全方位、多层次地进行教学内容的编排,给予学生足够的广度和深度,帮助其打实基础,拓宽思维。主要内容建议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讲授模拟法庭的基础知识,第二部分是对各类型案件的分类指导。在第二部分中,除了完整介绍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外,更应当加入对各类案件的分析方法、证据选择、书状写作、庭辩技巧等一般技能的传授和对典型案件的专门分析方法。此外,课程内容还需顺应法律职业国际化的趋势,设置专章讲授国际法方面的法庭知识和庭辩技巧。
5. 灵活的实践考核方式
模拟法庭教学区别于传统的理论教学,实践性强是其主要特点。传统教学法下的记忆考试方法不适应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方式对学生的考察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只考察参与学生的出庭表现;其二,在充分考虑参与学生法庭表现的同时,增加对法律文书制作的考察。学生的出庭表现主要从职业涵养、知识储备和实务能力三个层面进行判断,具体包括仪态气质、语言表达、应变能力、逻辑能力、争点控制、法律基础、团队合作等几个方面。两种评价方式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均是通过学生的法庭表现对学生内化知识的能力和外化表达能力进行的综合性考评。我们认为,这种考核方式相比传统的考试方式能更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能力与主动学习的水平,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的热情,并且通过考核本身又进一步促进了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与实际运用。
6. 合理的资源保障机制
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项长期、固定的教学课程的确立与开展,有赖于各项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积极合作,包括智力资源、物质资源以及制度资源,并为其建立合理化的资源保障机制。智力资源主要是指从事模拟法庭教学的各类师资力量,统筹协调各类教师的参与,其本身就是模拟法庭课程设立的必要条件。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要主动培养复合型师资力量,另一方面要联合吸收实务部门优秀专家从事模拟法庭教学,并为这些教师的参与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比如工作量计算、教学业绩评价、职称聘用渠道等方面都给予专门考虑。
物质资源主要指财力、物力的投入。法学院校应开辟独立的模拟法庭实验室,选择适当的场所,按照真实法庭的格局进行布置,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使学生在逼真的情境中开展法律实训。与此同时,开发模拟法庭网上教学系统、编著教学软件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此外还需要通过广泛参加国内外模拟法庭竞赛,来检验和提升法学院校模拟法庭教学的成绩和水平。目前国内外比较重要的模拟法庭竞赛,如“理律杯”全国中文模拟法庭竞赛、“JESSUP(杰塞普)”中国区英文模拟法庭选拔赛、“IHL(国际人道法)”中国区英文模拟法庭选拔赛、“贸仲杯”全国英文模拟法庭竞赛等,如果想取得竞赛成绩除了投入师资外,还需长期参加此类竞赛积累丰富的大赛经验,形成本学院校的竞赛传统,这方面的投入也构成了模拟法庭课程长期开设所必须考虑的。
制度资源主要是指学院和大学两级服务管理机构,尤其是大学方面要充分考虑到模拟法庭教学的特殊性,与传统理论教学的区别,设计并建立适宜推进模拟法庭教学发展的教师工作业绩与职称评聘制度,从制度上向参与模拟法庭教学的广大教师予以倾斜。所谓的“倾斜”只不过是以传统法学理论教学为中心而建立的现行法学专业教师业绩评价机制上言,适当降低其科研论文和项目的要求。实际上,如果从一个全新的教学与科研并重——现在的教学与科研并重,依旧是重科研、轻教学的安排——或者鼓励教师参与教学的角度出发,模拟法庭教学的工作量和社会影响力,譬如,大型模拟法庭竞赛获奖的社会影响力,以及通过模拟法庭教学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所释放出的强大社会效益,丝毫不亚于教师科研成绩带来的社会影响和收益,因此,针对法学教育改革,推进实践教学,必须调整现行教师工作业绩评价机制,在鼓励教师为模拟法庭教学,以及其他形式的法学实践教学投入大量精力的同时,解决其后顾之忧。此外,也可以借鉴已经存在的对高校学生及其竞赛主要指导教师,参加各类校际、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学术或实验竞赛获奖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给予深造机会等学业奖励的机制,对参加模拟法庭竞赛获奖的学生及其指导教师予以适当奖励。从激励机制上,鼓励和推动模拟法庭教学在现阶段的发展。这方面,我国刚刚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已有提及,如何抓住契机,具体落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机遇和挑战。
二、吉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竞赛与课程化实践
吉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教学专项实践始于2010年,该项目以模拟法庭竞赛团队为基本的组织依托,以国内外各项模拟法庭赛事为指向,以法学本科模拟法庭(春季)赛季和硕士模拟法庭(秋季)赛季为平台,以法学院英特尔法学精英实验班为主要教学对象,形成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相结合,课内讲授与课外竞赛互动的立体培养模式。在充分汲取竞赛经验的同时,通过对近年来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总结,我们开始致力于模拟法庭教学课程化的尝试。
1. 2010年与2011年模拟法庭竞赛与教学实践
2010年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教学实验开展的第一年。学院在“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前3个月通过全院选拔的形式,挑选7名优秀本科生组建了“理律杯”竞赛团队。学院为竞赛团队配备了5位理论与实践专家予以全程指导。在案件分析、书状写作、选择庭辩思路等方面,老师们给予了大量帮助。参赛队员主动性较弱,主要参考老师提供的意见,队员本身并没有形成独立的、统一的认识,也没有将指导老师的意见切实转化为自身知识与能力。最后,在比赛中,我院竞赛队伍未获小组出线。
2011年是模拟法庭教学实验推进的第二年。模拟法庭教学团队在总结2010年教学活动与对外竞赛的经验之上,对模拟法庭教学的制度设计、队员构成、培训方式等做了较大调整与创新。首先,转变仅为参加全国模拟法庭竞赛而选拔队员的思路,在学院本科生中开展了常规性的模拟法庭赛季;其次,改变由老师主导队员训练的方式,形成了学生自治为主、专业教师指导为辅的团队训练模式;再次,调整主要由上场队员外出参加比赛的团队结构,增设其他学生为观察员,激活团队竞争与合作意识;最后,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利用外部资源。吉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竞赛队伍在当年的“理律杯”全国模拟法庭竞赛中从三二十支队伍中脱颖而出,杀入全国八强。
总结过去两年的模拟法庭竞赛与教学实验,初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学生自主是模拟法庭教学成功的关键。只有激发学生在模拟法庭过程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才能使学生得到真正的锻炼。其次,模拟法庭课程必须具有持续性。学生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经过多次的模拟法律实践,“以赛代练”才能更好地掌握法律实务技巧。再次,模拟法庭教学必须整合、优化校内外的各项教育资源,通过理论与实务专家的配合指导,方可收到较好地教学效果。
2. 2012年模拟法庭竞赛与课程化创新
2012年是模拟法庭教学项目建设的第三年。在前两年模拟法庭教学与竞赛经验的基础上,吉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教学团队积极践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在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上继续探索。
首先,将模拟法庭竞赛队员选拔的方式由单次淘汰改为多次考核选拔。2012年4—5月间,吉林大学法学院已举办一系列法律实务培训讲座和为普及模拟法庭教学及选拔优秀竞赛队员的“英特尔模拟法庭赛季”,并于赛后进行了竞赛队员的首轮选拔。同年8—9月间,针对初选队员特点,结合每年下半年全国“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议题进行专业基础知识的理论授课和模拟真实的庭辩实训,并将该特训过程命名为“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课”,课时为32学时,2学分,列入教学计划。
在特训课程结束后,对初选队员进行考核,选拔综合成绩优异者组成吉林大学法学院理律杯竞赛队,再由竞赛队带队教师予以指导,此轮指导主要以学生自学和自训为主,带队教师宏观把握并带队赴北京参赛。通过增加选拔次数,增加模拟法庭教学的训练周期,使学生形成持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理念和能力,将法律实践思维融入日常的理论学习中。
其次,借鉴模拟法庭竞赛特训课的教学方法和授课内容,为广大未进入特训课学习的本科学生开设专门的模拟法庭课程,供法学本科生二年级下学期选修,课程名即为“模拟法庭课”,2学分,40学时,列入教学计划。
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目的,为通过知识讲授与实战演练相结合的形式,将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教授给学生,以达到使学生夯实专业基础,掌握法律分析方法,提高法律实践能力的效果。课程内容突出,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发挥实战演练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课程教学团队,采用双师型的师资配备,强调不论是校内教师抑或校外实务专家都应在理论与实务方面有较深造诣和丰富经验。由校内教师与校外实务专家共同组成,分模块对学生进行讲授。校内教师侧重模拟法庭基础理论的讲授,包括各类型案件的理论与学理分析,校外专家重点承担典型案件证据使用规则和方法的讲解以及庭审技巧的传授,包括各自不同诉讼角色在庭审过程中应予以注意的问题等。理论导师和实践导师互相配合,以具体案件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完成从案件发生、受理、分析到法庭审理(或经仲裁)、调解、执行的全过程。
课程的教学内容,在现有模拟法庭课程教材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创新。吉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教学团队计划自主编写教材,已设计全新的模拟法庭课程教学大纲。具体如下内容:第一部分,介绍模拟法庭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介绍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内涵、历史沿革、在当前法学教育中的定位、综合性和实践性强的教学功能等理论知识,分3章4学时;第二部分,立足于我国目前法庭实践和模拟法庭竞赛活动,分民商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四大教学板块,结合每一类型案件所涉及的法庭专业知识、庭审程序、庭审技巧、书状写作等实践技能,在已有理论专业课的基础上通过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展开讲授,课程安排为16章20学时;第三部分,采取实战演练的方式,通过进行多角色扮演的模拟法庭竞赛,帮助学生将所学的平面知识立体化,提高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与具体案件的现实应处能力。课时安排为16学时,以实际竞赛时数计算。由此,通过该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分析案例与法条解读的基本方法;掌握证据收集、运用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方法;在第三部分的竞赛考核中,掌握基本的庭审程序与庭审技巧。
课程的评价方式,采用平时成绩,包括出勤率、课题提问、随堂笔试,与模拟法庭竞赛成绩,包括团体名次与个人得分,予以综合评定。对平时成绩的计算,有助于考察学生的课堂学习能力,但这部分所占的比重较小约占总成绩30~35%,模拟法庭实战演练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主要方式。
模拟法庭课程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良好教学范式,将其专业化、常规化及制度化,是法学实践教学开展的必由之路。该课程促使法学教育过程体现更多的专业性、实践性及技能性,使学生在模拟法律实践的学习过程中,体味法律的精髓、感受庭辩的智慧、领略法律人的风采,以实际行动为指向让学生更好地承担起法律职业者的使命和责任,成为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