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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根据宣城市国土局《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按照省、市国土部门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并为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开展宣传如活动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活动领导组,,全面负责此次宣传工作,同时根据我县实际,制定下发了《测绘法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到全县各乡镇,要求认真扎实的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1)我局在下发宣传活动方案后,宣传小组就开始到全县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督促和指导宣传工作,并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等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部分乡镇还召开了与测绘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座谈会,充分宣传《测绘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
(2)为了使我县测绘管理工作能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局以“8·29”测绘宣传日为契机,局机关在县城的主要街道和局办公大楼前悬挂和张贴宣传横)幅和标语,及时与市局联系了相关宣传材料,并在县城的梓山广场设立了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200余份,提供咨询70余人次。
(3)利用我局网络的特有优势,在网站上开辟了测绘法宣传专栏,下载和报道有关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地图管理、测绘标志管理条例、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等一些小知识,小问答等栏目,使宣传活动开展的形式多样,丰富多彩。,
(4)利用宣传栏制作一期测绘及测绘成果管理方面的宣传专栏节目,并与县电视系,在我县的新闻节目中,滚动播放宣传主题和宣传标语,为宣传日营造一个良好的宣传氛围。
九月,我想起西北偏北的故乡
那里田野金黄,五谷飘香
深藏在记忆里的
那几排学校的土瓦房
被岁月的尘埃轻轻掩埋
我的张老师、陈老师、王老师……
他(她)们都年过半百,四散而去
像滩里小小的野花
纷纷盛开,装扮山乡,吐露芬芳
又默默零落成泥,融入大地
您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民办教师
是您们撑起了山里学校的一片天
虽然低学历、低工资、低待遇
但是您们有热心、爱心、恒心
棋琴书画,无所不能
在我们幼小的心灵上
烙下了文明的印记
您们能教出全县第一的好成绩
你们能让孩子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民办教师——久远年代里的一个群体
像低矮的蚁群
搬运着乡村孩子们美好的未来
九月十日,属于教师的荣光里
冰凉的酒杯将盛满感恩的
琼浆玉液
可是,啜饮的双唇能否品出
您们苦乐相伴的人生
Abstract: Real estate mapping is developing in a scientific, technological, marketing, and networking way, but there are some phenomena such as labor-intensive work, and market monopoly, which the related departments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关键词:房地产测绘;市场化;信息管理
Key words: real estate mapping; marketizat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B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2-0296-02
1 房地产测绘的定义
房地产测绘是专业测绘的一个分支,调查和测量城镇房屋及其使用地的位置、权属、结构、数量及现状等的专业测绘,运用测绘仪器、测绘技术、测绘手段,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房地产测量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定,以文字、数据及图件的形式呈现。它是一种法定的测绘,测量结果经相关部门通过后具有法律效应。房地产测绘分为房地产基础测绘和房地产项目测绘。房地产基础测绘是指在一个城市或一个域内,大范围、整体地建立房地产的平面控制网,测绘房地产的基础图纸。房地产项目测绘,是指在房地产权属管理、经营管理、开发管理以及其他房地产管理过程中需要测绘房地产分丘平面图、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及相关的图、表、册、簿、数据等开展的测绘活动。房地产项目测绘与房地产权属管理、交易、开发、拆迁等房地产活动紧密相关,工作量大。其中它最大量、最具现实、最重要的是房屋、土地权属证件附图的测绘。房地产基础测绘,对测绘人员素质、仪器装备、单位测绘资质要求都比较高。必须是有较丰富经验的专业队伍才能胜任。相比较而言,从事房地产项目测绘比较容易一些。
2 房地产测绘的现状
2.1 房地产测绘存在的问题 ①对房地产测绘的重视程度不够。房地产测绘工作的性质、职能没有合理的定位,没有一个科学、统一、正确的认识和定位,经常被认为是简单的地质测绘,因此它自身的特点――政策性、统一性、连续性、可信性和法律效力等,被忽略甚至连系统内部都没有得到重视。众所周知,我国房屋倾斜、倒塌的现象不是没有出现过的,当然由房屋的权属问题所引起的纠纷更是屡见不鲜了。②垄断严重。从全国来讲,房地产测绘普遍存在的是他们既是“原告”又是“法官”的现象。这种垄断不利于房地产测绘的发展,阻碍了其活力的增加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符合国家改革的目标和人民群众的要求。③信息化程度不够。房地产测绘虽然拥有一些现代化的工具,但是在很多地方还是存在着这样的问题――成果数字化程度低、基础信息量少、成果图件化程度低等问题。
2.2 房地产测绘的发展状况 虽然房地产测绘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近十年的发展还是有很大的成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产测量规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的相继修订或出台,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2002年8月,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以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2002年10月,建设部建立房地产业信用档案等政策的实施,房地产测绘逐步实现了科技化、市场化、网络化。
①科技化。随着手持式激光测距仪,全站仪与便携电脑结合,全球定位系统(GPRS),实时定位系统(RTK),计算机辅助成图,自动化、无纸化办公、电子档案等的运用使房地产测绘基本实现了测绘生产自动化,测绘仪器数字化。这些为房地产测绘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②网络化。二十一世纪,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房地产测绘的空间在信息概念上逐步缩小,测绘的服务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对于测绘的成果可以分布式的存于各个地方,建立一个网站式的服务系统,用户不管在什么地方,只需要一个网址,就可以搜索浏览需要的东西,不需要再去翻阅一本本厚厚的资料簿,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简便又节约时间。③市场化。由于垄断而形成的不正常的市场竞争,导致监督管理职能缺失,使测绘生产单位的资质审核、测绘成果验收、测绘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等本该属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得不到落实。引入测绘市场的竞争的机制后,几家测绘单位不得不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断提高测绘产品的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和人员的素质。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国家出台的各种法律法规对于房地产测绘的管理和提高房地产测绘水平有很大的帮助。随着国家住房制度的改革带来了产权的复杂化合多元化,更把房地产测绘推向市场,让其在市场进行激励的竞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 房地产测绘的展望
3.1 房地产测绘信息管理 虽然房地产测绘的成果的网络化越来越完善,但是那只是对于测绘部门或者房地产行业来说的。再有就是面对着房地产的这么多事端和争议人们对于房地产测绘的“可信性”、“法律性”难免会产生质疑。其实对于一般的民众来说,房地产测绘是什么东西他们都不知道。因此,对于房地产测绘成果信息应该进行透明管理,让想了解这方面信息的人查阅起来便捷,便于民众来监督。
3.2 基础测绘信息的管理 前面说过了,现在的房地产测绘存在着既是“原告”又是“法官”的嫌疑;而且《房产测绘规范》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差异问题,房产测绘市场会后可能导致不同的测绘单位测绘成果的不统一,数据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难以确保房产测绘质量;我国目前各地房地产测绘入市门槛低,测绘收费没有统一标准,部分城市通过无序压低价格竞争,导致测绘收费价格过低,从而造成人员流动过快,业务质量没有保障,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对于这样的现象,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房地产测绘的管理,建立一个专对于基础测绘的队伍,完善和规范基础测绘信息,对所有的测绘测绘成果资料标准、格式、质量、精度等进行统一,对于一些必要的规定上升到法律高度。
3.3 测绘技术 虽然拥有一些先进的测绘仪器,但是运行效率比较低,对于测绘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无法对应连接,测量绘图效率也不高,这就难免会造成错误。而且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房地产的变更频繁,低效率的测绘管理很难适应当前的信息化、高速化、现代化的要求。特别是现在房地产行业的供需都处于增长的形式,测绘信息系统是一个需要尽快突破的课题。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现代高科技仪器比如全球定位系统(GPRS)、实时定位系统(RTK)、激光测量仪等的使用,预示着测量仪器和手段将会有一个突破性的改变。
4 总结
在这个房地产飞速发展的时代,房地产测绘作为房地产行业的奠基石,我们应该尽力的去改善不好的地方,要真正体现出房地产测绘的特点:政策性、强制性、统一性、连续性、可信性和法律性。
参考文献:
[1]杨堂堂.袁国辉.房地产测绘体制改革的思考[J].南方地产,2002.
【关键词】房产测绘;紧迫性;管理作用;权益;建议
1 测绘工作的紧迫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房地产产业迅猛发展,它已成为我国经济支柱的产业,备受社会各界重视和关注,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这对房地产的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测量的准确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测绘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测绘成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性、战略性资源,测绘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当前,我县正在加紧滑县新区开放开发,为确保新区各项工作得到稳步实施,促进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此,我县认真贯切落实国家最近出台的一系列鼓励广大居民消费的政策,如建房、购房等优惠政策,促进居民消费。新区的开发,国家政策的实施,必然给房产测绘事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给房产测绘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
机遇与挑战并存,房产测绘部门应如何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那些原来只有房产测绘部门担纲负责的房产图,又应如何保持较好的现势性和连续性?众所周知,房产测绘部门与权属登记部门责、权、利的关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难以理清,而房产测量与管理这一块又是一项牵动到全局的基础性、先行性工作,它贯穿于房产管理工作的每一个过程,为房产管理提供必要的数据、图纸和资料。这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 房产测绘的作用
房产测绘是基础测绘技术与房产管理业务相结合的专业测绘,它的主要作用可以归纳为如下几方面:
2.1 它是建立房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来源
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通讯技术、GIS技术、大型数据库管理技术、Internet技术,建立房产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房产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而该系统的基础数据来源于房产测绘。由于房产测绘是在城市或城镇内进行,测绘的主要对象是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利用状况以及相关的地形要素。通过测绘数字房产图,房产测绘对房屋进行定位、定性、定界、定量(即测定房屋的地理位置,调查房屋的权属性质、测定房屋的范围和权界、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采集大量的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状况、利用状况等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数据,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划和数据标准进行分类和排序,有机地结合起来,采用GIS技术,建立房产管理的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实现高效的、直观的信息共享和智能化。
2.2 它是确认房屋权属的重要依据
房屋权属的审查与确认,是指有管辖权的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代表人民政府,对当事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申报及其提交的证明,是对房屋产权归属和产权状况的证件进行审查,并确认是否受理其申请和是否准予其登记,及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工作过程。在审查和确认产权之前,当事人必须持房屋的图纸及相关资料,通过房产测绘部门,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实地测量,测绘出房产图,获取房屋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数据,以房产分丘平面图或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作为房产证的附图,并准确的测算出房屋面积,方可全面确认房屋的产权归属和权属界线。尤其是房产面积的测算,不能有细微的遗漏,任何差错都会给产权人带来权益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在房产测绘中,面积测算即使有5%的错误,也会给权利人造成100%损失。
2.3 它是解决房产纠纷,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为了保护房屋所有权,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审查与确认,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是说,审查确认房屋产权归属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实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的过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的房产测绘得出的房产图及房产数据具有合法性。房产测绘成果是用来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服务的,是房产确权登记的数据来源,其成果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且房产的变更测量及时应对房屋产权的变化。
一般房产图的复测不能按年来计算,根据城市房屋本身变化和房屋权属变化的经常性,必须随时进行房产图的变更测量,及时获取房产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最新数据,以满足房产管理的需要和保持房产测绘成果的现势性、现状性,使图、档、证等数据与实地状况一致。因此,房产测绘成果具有变更测量及时性的特征。当房屋产权人或房屋权属界限不清、建筑面积不准而发生争议时;当房屋产权人对其房产的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就可以通过房产测绘划清产权界线,测准产权面积,明确产权归属,有效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和投机行为的发生,保证国家、集体和个人房产免遭损失,确保社会的安定团结。
2.4 它是房产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
房产行业管理是国家和城市实行各项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就是国家和政府对房产经济关系及房产经济运行活动的调节和控制。由于房产分幅平面图均采用1:500或1:1000大比例尺作为测图比例尺,房产分丘平面图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则一般采用1:100至l:500的大比例尺,有时也用更大的比例尺1:50来测图,则图上表示的内容较多,有关权属界限、屋名产别、建筑结构层次、建成年代、建筑面积、房屋边长等等房产要素,都有清晰准确的注记。房产图和测绘所获得的属性信息,就是房产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特别是通过以图管房、以图管证、以图管档、以图管业,防止房屋重登、漏登,防止产权虚报、瞒报,避免造成产权纠纷起到了良好作用。
2.5 它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决策的依据
城市房屋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房屋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水平直接反映出城市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和精神文明程度。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了解城市建设的历史、现状以及房屋的分布、结构、数量、用途等等,而房产测绘的成果不仅有房产图,还有房产属性信息和空间数据信息。房产测绘的成果产品,在数量上、规格上都较其它测绘成果产品丰富。众多的房产测绘成果,经过分类、统计、整理之后,可以派生出很多难得的数据资料。如一个城市或地区的房屋总量、房屋层次分布、人均建筑面积、住宅建设状况以及各种用途房屋的比例等等,这些资料不仅能满足房产管理的需要,也同时给城市的整体建设布局,住房制度改革,旧城区拆迁改造、危旧房屋的改造等政府决策提供数据和依据,并为城市规划,市政工程、环保、绿化等提供相关信息,房产测绘成果具有广泛的社会服务前景。
参考文献
[1]GB/T 17986.1,《房产测量规范》[S]
[2]《测绘内参》[J],中国测绘报社,2002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均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遍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它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它有关地理数据;
(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 测绘成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一)省测绘局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各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四)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具体负责全省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省测绘局可根据需要授权地、市测绘管理部门储存和提供该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六条 各地、各测绘生产单位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的专业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成果所有单位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要求于次年第一季度向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汇交成果目录或副本。
第七条 在本省辖区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
凡达到或超过《浙江省测绘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的测绘成果,由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查验收;限额以下的测绘成果,由各地、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各专业部门完成的只限本系统使用的专业测绘成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外省和军事部门的测绘成果),必须向所在地测绘管理机构或测绘成果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开具《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函》,到省测绘资料档案馆领用或转办。
需要使用专业测绘成果的部门、单位,应当按专业测绘成果所属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九条 军队系统所属部门领用地方测绘成果,应当持或驻浙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出具的公函,通过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办理。
第十条 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应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按国家和省制定的保密法规管理。使用单位需要销毁已失去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保密测绘成果时,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单位)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其上级主管领导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报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备案。
第十二条 外国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境内测绘的成果,其所有权属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八条执行。
第十三条 凡是需要带出境外和向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提供的各种测绘成果,必须按《浙江省测绘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 省外测绘生产单位在本省辖区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如需要出省外的,必须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向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提交测绘成果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十五条 测绘成果实行版权所有,有偿提供。有偿提供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的复制、转让或转借,都必须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条十三条和《浙江省测绘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七条 本省国土范围内(含大陆、海涂、海岛、内海、领海)的重要地理数据(如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应当经省测绘局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应当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该成果成本的两倍以下的罚款直至停止向该单位提供测绘成果。
罚款一律交同级财政部门。
(二)丢失保密测绘成果和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测绘管理部门会同保密部门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三)因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使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由省测绘局吊销《测绘许可证》,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由测绘主管部门审查资格,重新发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之是起施行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计划与方案制定、监督检验、异议受理、结果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方案制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按年度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测绘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面广的其他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本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同一测绘项目或者同一批次测绘成果重复抽查。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项列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经费,并专款专用。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通告,开具通知单,审批技术方案。
第八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测绘单位明示的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当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九条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监督检验
第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需要进行的技术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从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条件和能力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检验单位应当制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检验单位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验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受检测绘成果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履行检验过程的保密职责。
与受检单位或者受检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检验开始时,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会,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单,并告知检验依据、方法、程序等。
检验过程中,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可根据需要,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受检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与受检项目相关的合同、质量文件、成果资料、仪器检定资料等,对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五条 对依法进行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受检单位不得拒绝。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受检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按照“批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检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并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寄(交)达受检单位。
第四章 异议受理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第十八条 检验单位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
复检一般由原检验单位进行,特殊情况下由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检验单位进行。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及有关资料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绘资质审批和注册机关。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
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必须向组织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申请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复查仍不合格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