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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历了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的艰难转变历程。从监管主体的角度来看,由原来的单独职能部门监管发展到现在的多部门联合监管。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重新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模式”,最终形成了由食品安全委员会主导下的“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食品安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模式。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国《食品安全法》采取的“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监管部门之间仍存在职能的交叉和重合,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仍会产生诸多漏洞。
(一)分段界定不清,监管职责分工不明“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表面上看分工明确,职责清楚,但是实际效果却并非如此。2013年5月17日广州对餐饮环节食品抽检,四成五的大米和米制品被检出镉超标。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3年第一季度餐饮环节食品及相关产品检测结果,总体合格率为92.92%,其中米及米制品的合格率最低,仅为55.56%,不合格项目即是“镉”。在对广州餐饮环节中的大米和米制品问题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多个部门对这一问题都具有监管的权利。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归农业部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归工商部门管;按照《食品卫生法》,归卫生部门管。而农业部门认为食品不合格是由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出现问题,应该由质监部门管理,在流通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应该由工商部门管理;质监和工商部门认为大米属于农产品,应该由农业部门管理。这种部门职能之间的相互交叉,使得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责任互相推诿,无法实现监管目标。
(二)食品监测水平不高、检测承载力不足我国具有权威性的国家级别的食品检验机构数量很少,国家级的检验机构只有卫生部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属的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以及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而这仅有的三大机构的任务却又十分繁重,不仅要承担大量的食品卫生检测、调查和管理工作,而且还要为全国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供长期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检测机构少,而需要检测的数量大,这种供不应求的状况自然就导致了食品安全检测时间过长,质量检测技术的垄断现象,检测价格居高不下。监测人员少,缺乏专门的培训,监测仪器和方法落后都阻碍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进程。检测承载力的不足,直接导致了我国的检测标准低于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另外,我国缺乏快速检测的仪器。现在的检验设备需要投入较长的时间和大量的试剂。若检测样品越多,则市场投入越大。技术的落后成了制约食品监管工作发展的瓶颈。没有先进的技术,无法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无法完成工作量,因而其他的监管环节就是徒劳。
(三)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我国食品标准包括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目前我国有国家标准1000余项、行业标准1000余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完成,然而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导致制定出来的食品标准之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盲区,甚至同一产品出现了相互矛盾的两个标准,降低了标准的权威性。例如,国家农业部和卫生部对干燥制作的蔬菜规定了不同的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导致生产者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不知道应该执行哪一个标准;执法人员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检查时,也不知道应该采用哪一个标准进行认定。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重构
(一)整合监管部门,避免多头执法我国目前实行的“分段监管为主”的模式,导致食品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管。如农产品在生产阶段可能由农业部门管理,进入加工阶段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最后进入流通领域则由工商部门管理。而实际上,食品生产流通的各环节并不能截然分开。同时,各个监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或交叉,则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出现真空,造成互相推诿,或者出现重复监管、重复投入等多种问题,也造成机构臃肿,浪费公共资源。我国可以参照部分西方国家的做法,由分段监管为主改为品种管理为主、分段为辅,将食品进行分类,不同种类的食品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取消与其职权相矛盾的其他部门的相关职权,整合行政执法资源,进一步理顺监管部门权责,有效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监管脱节现象,真正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有效解决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的问题,也可以有效提高效率、减少重复投入、避免监管盲区。
(二)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设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性质是议事协调机构,法律地位较低,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为进一步发挥其综合协调功能,需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设。1.应提高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把它设置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它的职权范围和行使由法律直接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对国务院总理负责,保持高度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有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卫生、工商、农业、质检等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评等职责。2.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设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督察司、科技委员会及专门小组等具体的工作机构;可参照国税编制体系,建立垂直领导的各级监管委员会,可以考虑建立“中央———省级———县级”三级监管体制。
(三)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针对目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重点解决无标准生产和不按标准生产的问题。同时修订不适应现行要求的标准、废除一批过时的标准、制定新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检测检验能力建设。1.在机构设置上,应将原来分别属于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的检验机构进行有效整合,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并且要定期公布有关检验检测结果。2.在人才建设上,要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检验检测的技术水平。3.在技术建设上,遵循技术化、信息化、快速化、便携化的原则,加强对快速检测技术的研究,尽快研制蔬菜农残速测仪、米粉质量检测仪等快速、方便、准确的食品检测设备,缩短检测时间,提高检测精度。4.在制度建设上,重点是建立健全产品认证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不合格品召回制度等,确保检测检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社会性监管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洁为本,洁以法为准”。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是大家最为关切的。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形势相当严峻,这些问题都不可避免的引起全世界的普遍关注。这样的形势导致许多国家纷纷进行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我国也不例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结构和权力配置都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能提出怎样的建议与方案也值得关注。本文主要从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比较和社会性监管角度去研究,从而发现在法律监管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的建议。
一、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状况分析 【2】
(一)、各国食品安全体制
1、“美国式”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由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部门组成。在联邦政府层面上,共有12个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监管,但主要的监管部门是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监督局(FSIS)、美国人类卫生服务部食品药品管理局(FDA)。[3]因此,FSIS和FDA被称作美国的两大食品安全系统,其中FSIS负责肉、禽及蛋制品的食品安全监管,而FDA则负责农业部监管之外的食品安全监管。由此可见,美国实行的是多个部门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我们暂且把这种模式称为“美国式”监管体制,与这种体制一致的还有日本、法国、西班牙、印度等国家。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及厚生劳动省。法国的监管部门为农业部、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及卫生团结部等三大部门。【4】这种多部门体制存在的缺陷有三点:第一,监管职能重叠。第二,重复监督检查。第三,监管的权限不一致。
2、“加拿大式”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为了提高效率,减少部门职能重叠,减低联邦开支,加拿大于1996年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重组,将加拿大卫生、农业、渔业和海洋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合并,成立加拿大食品监督署(CFIA),于1997年4月开始工作。[5]自机构重组后,取得了3个方面的成效:第一,节省财政预算支出。第二,减少机构监管的重叠。第三,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减少监管的“盲点”。我们暂且把此种独立监管模式称为“加拿大式”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此制度类似的国家还有英国、德国。1999年,经议会通过,英国食品安全局的法律于2000年4月1日正式生效,并成立独立的食品标准局(FSA),由其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从分散到统一,其专业性、独立性、高效性、权威性等优点显而易见。对于此种权力集中的体制,对机构本身的监管就更为重要。
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三次大的调整:(1)1983-1995年,卫生防疫站为法定执法主体,履行食品安全卫生监督职责。(2)1995-2004年,卫生行政部门为法定执法主体,全面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权。(3)2004年至今,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为“分段管理”体制,由4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即: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外国食品安全体制的比较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属于多部门综合监管的体制,相对而言,与“美国式”监管体制是类似的,但是即便如此,从监管主体、监管思路、监管措施上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由明显的几个特点:首先,在我国,质检和工商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不同于国外的农业部门或卫生部门;其次,对从农田到餐桌的事物链实行分段监管,不同于国外的全面整体监管;再次,对各类食品产品实行“质量安全”准入,也就是QS认证。无QS标志的产品不能上市销售;最后,我国已建立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食品安全监督已在不断完善,但毋庸置疑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缺乏一个权威性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食品类国家产品中心48家,重点食品类实验室35家,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但在食品安全监测的具体运行机制、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方面还存有问题。由于机构众多,且机构又各自为政,检验检测的标准不一致,互相协调不到位,监测工作难以达到好的成效,使得监测结果的认可度也大大降低。追根究底,原因就是尚未建立一个公认的权威性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食品风险评估的能力不足。而美国FDA的检验机构不仅在本国有不可挑战的权威和能力,还在国际上享有权威性。德国设置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机构,也是成功的典范。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是一个永恒的主题通过几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市场秩序多年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已经触及,但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治本的任务仍然繁重。从食品市场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特点看,由于受利益机制的驱使,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案件易发多发,变换花样,禁而不止;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看,市场行为固有的短期型和盲目性的克服,法制观念的增强和诚信意识的培养,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完善,法制体系的建立健全等,都决非旦夕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将贯穿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全过程;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来看,不仅仅是中国的国内问题,而是属于全球性的国际问题;从食品自身的安全性能而言,零风险的食品是不存在的。摆在我们面前的是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正如吴仪副总理在总局呈报国务院的《关于2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上所作的重要批示:工作抓得不错,望再接再厉。食品安全永远要抓下去,丝毫不能放松。
二、农村食品安全是监管薄弱环节比较突出的地区
从目前的食品安全整体情况而言,食品安全监管,最艰巨的任务及最薄弱的环节仍然在农村。从经营主体来看,农村食品市场经营主体点多分散、涉及人员众多面广、监管任务繁多重大。从查处违法行为来看,去年查处的农村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占全国的90.46%,查处的不合格食品占全国的52.09%,大量的食品违法案件发生在农村。从执法监管人员数量和执法手段来看,农村执法人员很少,农村基层工商所建设滞后,执法手段落后,还停留在眼看、手摸、鼻闻等一些原始手段上。从各地整治情况来看,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一些农村食品市场还存在诸多问题,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制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损害了农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应将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转移到农村。
三、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问题亟待全社会关注和治理
从食品安全全局来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涉及内容复杂、政策性强,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问题成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的难题。从无证无照经营食品问题来看,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大多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民等贫困人员,其经营收入往往是全家唯一的生活来源,具有流动、分散、隐蔽、随意性的特点,有的检查时或关门或逃走,有的取缔后另起炉灶,有的强行取缔时,则会形成“寻求生存权”与“履行职责权”的对抗,极易导致的发生,成为困扰各地的一个社会难题,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实施社会综合治理。
四、经营者自律制度的建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治本环节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了一系列经营者自律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制度,但仅仅依靠经营者自己落实自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高度重视引导教育、社会监督和工商督查等外在措施。我们要认识到,目前对不落实经营者自律制度的行为缺乏具体有力的监督、约束和惩戒机制,经营者自律制度行为的社会监督与控制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必须努力建立教育、倡导、约束、监督、惩戒相统一的机制,鼓励与规范经营者的诚信经营行为,形成工商积极引导、经营者严格自律、社会密切关注与监督的自律制度建设建设格局。这里的关键是:要让广大经营者通过实施自律制度真正体会到与提高其经济效益是正比关系,这是落实企业经营者自律制度的根本原则,只有这一原则得到体现,才能切实把自律制度扶上自觉自愿自律的绿色通道。
五、不合格食品的退市问题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环节
所谓关键环节就是说由牵一发而动全省之功力,或叫做牵一发而影响整体的效果。从目前法律法规赋予工商机关的职能来看,主要是查处市场中食品违法行为、处理市场中不合格食品;从实施的各项监管制度而言,工商机关通过对市场的巡查、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等手段,发现不合格食品,确保及时退市。福建省工商局实施的《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新疆塔城工商局推行的“不合格食品电子预警退市”监管方式,达到了以退市促进经营者把好入市关、规范交易行为的自律意识提升的目的。
六、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应对机制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首要任务
随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经营者自律诚信意识的不断提升,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监管者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虽说导致食品安全的因素在逐渐减少,但由于受环境、科技发展等不可抗力条件的限制,人力所能及时发现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产生的概率不会减少,就是说零风险的食品安全是很难存在的。而流通环节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环节。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带来的食品数量是很大的,现代化的营销网络带来的食品市场是很大的,生活社会化需求的提高所带来的食品经销者和消费者的数量是很大的,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所带来的受害后果是很难估量的。因此,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主要建立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物质技术保障体系、问题困难应对体系、成绩责任量化指标评估体系等。重点是如何应对媒体,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如何控制问题食品,最大限度遏制其传播;如何落实第一现场责任,充分发挥应对者的主观能动性;等等。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创新
一、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概述
我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监管是行政主体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行政行为之一,食品安全监管也就是说是政府行政机构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实施行政行为,对市场经济中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的直接管理与控制。由此,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可以总结为,行政主体为保障市场中食品安全,以法律为根据,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一系列环节进行直接管理和监督的监管模式。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现状
(一)监管模式改革,成效有待提高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定,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模式,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监管部门各不相同。我国近几年食品安全质量监管的实践证明,此监管模式并没有把食品的各环节衔接起来,社会上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仍然层出不穷。同时由于缺乏统一实权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以及部门利益化的影响,监管责任难以落实。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安全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此次机构改革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由多元执法变为集中监管,以实现统一有效监管,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模式的整体效能。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对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改革,有了更加集中的监管模式,最重要的还是执行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将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落实到实处,做好食品生产流通每个环节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力度尚待提高,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形成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理论上该监管模式涵盖了监管各环节各领域,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层出不穷。不仅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机构,更重要的是监管力度不到位,没有将监管真正落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南方周末等多家媒体联合调查的《2011年中国食品安全报告》中指出,我国2011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多达几十起,涉及食品的各个领域。2012年,古井贡酒“勾兑门”、健康元地沟油事件、立顿“毒茶”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曝光。2013年食品安全仍然是一个关乎社会民生的重大问题,广州大米监测出汞超标、农夫山泉“质量门”、小肥羊老鼠肉事件等等众多事件被曝光。2013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和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虽然统一了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执行监管力度仍需加强,将监管落实到实处。
(三)地方政府监管模式存在弊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从目前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来看,地方政府对当地生产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都已拥有职权对生产、流通等领域食品的安全进行监管,部分省市实行大部制改革,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统一于一个行政机关。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地方产业与地方政府的政绩与财政税收密切相关,往往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行为与食品安全事故频频爆发,暴露出监管部门之间为了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经常选择趋利避害、抓大放小的监管模式。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完善的建议
(一)严格执法,对渎职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根据南方周末联合其他几家媒体做的网络调查显示,对于如何评价国家食品监管体制,52.37%的人认为体制不畅。而普遍认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最有效的做法是政府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并对出现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其实,对于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政府相关部门执法不力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也可以说是关键原因。作为行政机关尤其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关更应该严于律己,严格执法,杜绝帮助生产经营者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现象的出现。所以说,对于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生的渎职行为,对其行为人要进行严格的处罚,不仅要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更要求其对广大的消费者进行负责,受到开除公职或者形式处罚。
(二)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监督媒介的作用
现在社会,各种通讯、传播媒介多样,为更加有效促进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的运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网络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群众对市场中的食品安全行为进行监管、对国家机关的市场监督监察行为进行监管,督促法律法规的实施。例如制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有关食品安全时间的举报范围、时间、奖励程度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发挥各种社会监督媒介的作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并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四、结语
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水平与其民生密切相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一个人口大国、食品生产消费大国,但我国的食品产业未形成规模化、组织化、规范化和行业诚信道德的完善体系。所以,加强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势在必行,对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创新与改革,促进国家监管机关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改善我国食品市场、为消费者创造放心食品消费环境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婷婷.中国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研究[M].中国物资出版社,2010.
[2] 于华江.食品安全法[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0.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监管;政府责任
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也就是说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以粮食为基础的,所以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就需要我国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然而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如2008年爆发的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011年发生双汇“瘦肉精”事件、2013年湖南“镉大米”流入广东事件、2017年海底捞“后厨老鼠”乱窜事件、2018年双汇“猪瘟”事件等,这些食品问题事件也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知识文化及生活水平在逐年提升,人们也迫切期望食品行业的生产者能够提高食品安全质量的标准。因此,仅仅依靠市场的自身调节功能是无法完全保障食品安全的,所以这就需要政府发挥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监管
众所周知,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食品安全是密切相关的。所以,食品的质量必须要有保证,这是毋庸置疑的标准,也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常识。那么什么是食品安全呢?食品安全,从字面上理解为人类食用的食物不会损害到健康。而我国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安全的规定是一种社会公共卫生的问题,也就是说在食物中具有有毒、有害的物质,这些物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是涉及食品生产多个过程的系统性概念,以及在这些过程中保证人类的食物质量卫生安全。人类食用的食物必须是安全的,所以食品需要监管,而监管的字面含义是监视管理、监督管理。因此,根据我国对《食品安全法》的设定理念可知,我国政府是为了保证公民食用食物安全,本着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负责的原则,才制定的这部法律。所以,我们可以依据对食品安全负有责任的不同主体来加以区分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我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说明,广义的内涵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对食品安全领域运用政治学原理、经济学原理、法律法规等手段进行管理和控制,而这三方主体主要是政府、公众及其社会组织。狭义的内涵是说国家机关对食品安全的相关领域进行管理和控制并且享有《食品安全法》的授权。
二、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责任的重要性分析
在食品安全方面,我国的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是与食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同时这也影响到一个国家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研究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意义重大,同时也可以减少市场失灵的现象,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使政府的执政水平不断上升,让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一)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原因
1.政府职能的要求。我国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这是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首要原因,政府要对人民负责。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政府的职能要求,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该依照法律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并且享有法律赋予的相应职责及功能。因此,政府职能是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一大原因。2.市场主体道德的缺失。这是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另一大动力。虽然从表面看,我国的立法机关有权力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并不能直接参与管理食品市场的运行,这时候就需要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发挥作用。然而,在食品市场中并不是所有的市场相关人员都具有遵守法律的意识,而这些相关人员就会在法律许可的边缘利用违反道德的欺骗手段获取食品生产和销售的高额利润,同时也阻碍了食品市场的健康运行,使之不能进行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相关权益。所以,这也就需要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寻求改善这种情况的办法。3.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会存在各种漏洞以及不完善的地方,对于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各个政府监管机关并不能依据相关法规作出相应的回应,这就需要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根据具体发生的食品事件灵活地作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因此,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是政府需要加强食品监管的原因之一。
(二)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责任
基于2015年4月24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法律条文的设定中可以看出,政府作为宏观调控与监管市场运行的主体,立法责任与执法责任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占据了比较突出的地位。1.立法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总则可知,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具有保障性的立法责任,因此,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能否有效实行,对政府来说至关重要。同时,政府可根据自身的行政职责制定相应的食品领域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来确保人民的食品安全,这一点也体现了政府把行政责任运用到整个食品监管体系之中。当出现法律空白时,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直接将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作为规则加以适用,有力地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上的权益,对执法部门来说,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不必落入明知违法却不知如何执法的两难境地。2.执法责任。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的内容可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责任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在监管的法律领域中,政府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可以对监管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和职能不全面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执法的工作;二是在政府的执法责任不能完全涉及多方面的时候,可以发挥政府的执法权威,呼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引导更多人民群众进行社会监督,使政府的执法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总之,以上两方面都可以使政府的执法责任在监管方面得到有效落实。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新《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实施,但政府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各地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不足,基层政府监管的执法水平不统一等。
(一)基层监管执法能力不足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体制改革也在加快,所以部分地区政府基层监管执法能力的水平已经不适应新《食品安全法》的监管需要。例如,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硬件方面,监管条件比较落后,办公设施差,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车辆,缺少工作经费。同时,基层监管部门的人员设置结构也比较老化,缺少专业的执法监管人员。
(二)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不足
新《食品安全法》第五章规定了食品检验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随着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大,食品检验任务急剧增加,我国还有很多省份食品检验资源没有完成机构改革和整合,并且这些检验机构的人员设置还面临着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及他们的专业判断力和技术监控能力也较落后的问题,所以,我国食品检验的水平还是存在不足的。
四、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责任的建议
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责任研究可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离不开政府,而政府的执法行为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所以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研究如何更好地使政府责任贯彻和落实,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研究可知,为了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加大我国在食品领域的立法工作力度,完善配套的法律措施。因此,我国应树立以预防为主、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制定理念。同时,将食品法确立为我国食品领域的基础法律,加大立法工作力度,积极颁布与该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条例,并且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食品流通许可以及食品企业的法定义务及监管者的责任,使我国的食品监管具有法律保障。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各部门的配合
在《食品安全法》的明确规定下,为了使政府监管工作具有有效性,应该在各部门的配合方面加强协调,同时也应该使各部门的信息在部门之间相互传递,并且在食品事故发生后,各部门之间要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各部门的工作安排,这样能够使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进一步细化,同时也可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三)营造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环境
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环境,能为政府进行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在政府执法过程中也会减少一些摩擦。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建立良好的监管环境是必不可少的。具体来说,需要政府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懂得如何辨别优劣产品,使消费者自觉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社会监督,才可以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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