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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法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法律信仰
0前言
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的目标就是使其能够成为一名专业的法律职业人,并且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去帮助更多的人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如今法律职业的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法律人才培养措施,这样才能够提高法律人才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法律行业的良好发展。
1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
法律职业作为一种专业性非常强的职业,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且需要对法律的思想、法律的演变过程进行重点的把握,法律职业人要具有完善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并且具有较高的法律信仰等等。因此,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也需要根据法律职业的相关要求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具体要满足如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1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法律职业要求相关的从业人员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因此,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也需要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律信仰,在法律面前,应该做到坚定不移的支持,并且坚决执行法律的相关要求,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坚决与其抗争到底,并且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人才只有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在成为法律职业人的时候才能够一切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做好法律的维护者和倡导者,实现法律职业信仰。因此,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是前提条件。
1.2要有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和法律技能
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需要人才具有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和法律技能。这也是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所谓的思辨能力,主要就是指,在进行法律推理的过程中,需要运用自身的思维逻辑,将一些法律疑点能够推理出来,并且要能够对推理出来的事情进行合理的法律解释,让人们所信服。而法律技能主要就是在实际的工作中,能够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具有较高的法律实务处理能力等等。
1.3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法律职业要求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培养人才的综合素质。综合素质包括的内容较多,其最为主要的素质就是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法律人才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对于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非常全面,法律知识结构较为完善,对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做到全面的掌握,并且对于一些国际法律法规也能够做到有所了解。另外,法律人才要能够拥有根据国内法律法规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并且在国际大背景下处理国际经济纠纷的能力。法律人才还要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将法律作为最高信仰,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坚持法律的立场,对于金钱的诱惑以及其他的诱惑能够坚决抵制,确保法律的纯洁性。法律人才只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才能够坚决的维护法律的权威,与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行斗争。
2以法律职业为导向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策略
2.1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
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是具有坚决的权威性的,并且任何人都不能与法律开玩笑,触犯法律就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需要对学生进行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能够全面的了解到法律所代表的意义,并且使学生了解到怎样才能够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成为法律的捍卫者。在实际的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教师应该注重对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使学生树立起相应的法律理念,对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进行培养,这样才能够实现良好的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使学生在毕业之后都能够成为一名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法律职业人。
2.2构建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教学体系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型学科,没有实践的训练是难以真正掌握法律精髓的。因此,能够培养和激励学生分析和论证能力的教学体系是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在实际的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需要构建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教学体系。教师应该将法律理论性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进行有机的结合,使学生在充分的实践当中提高自身的法律应用能力,对法律的相关理论性知识能够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
2.3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世界被联系成为一体,而在法律人才的需求方面,也逐渐的向复合型的人才发展。因此,在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应该培养综合型的法律人才。应该增设一些与法律专业相关的一些课程,像,经济、财政、市场、会计、等,并且应该加强西方法律制度、国际贸易、商法、比较法和外语等课程的教学,这样才能够实现综合法律人才培养的目的,使法律人才逐渐走向国际化,促进法律人才的良好发展。
3结束语
本文主要针对于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进行了相关方面的分析和研究,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了解到,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只有培养高素质高能力的法律人才,才能够提高法律职业的整体水平,而法律人才的培养也是需要依据法律职业的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因此,应该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对法律职业进行充分的认识,最终实现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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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崇利.中美法学教育模式之比较:“法官型”人才v.“律师型”人才[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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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他方的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享有使用的权利。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配偶的房屋享有居住权。还有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卖房屋的也必须经配偶同意,否则该民事行为则被视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行为。字串9
二,婚姻家庭的正常存在,必然存在家庭生活费用,而该笔费用必须以夫妻个人或共同财产支付。夫妻对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利益,在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先用共同财产负担,不足部分由个人财产负担,在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以其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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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生活中难免会产生对外债务,而这些家庭债务应该如何承担呢?一般也讲,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涉及夫妻财产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债务现象也较为普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家庭债务会越来越多的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为了保护民事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要求夫妻对家庭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裁定的,调解书已经发生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又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个人所负债务,应由个人财产来清偿,但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是应归共同财产来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婚姻当事人利用财产制规避责任。但用共同财产清偿后,对配偶他方所造成的损失,有过错一方应给予补偿。
四,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还在于它既包括财产关系还包括人身关系,社会主义公民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当然也体现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有着收入的差异,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子的支持。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因此,我们说在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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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此外,在处理夫妻财产权时,我们也要注意对特殊群体“妻”一方的特殊保护,在社会生活中,作为“妻”一方的妇女在很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保护弱者是法律的责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只有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字串7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来源及性质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切都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发展,从而导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出现新的问题。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都遇到了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布两个司法解释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订和补充,但这些措施,虽然起到了一些作用,完善了目前我国的婚姻家庭体系,但社会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这就决定了法律要不断的改进,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夫妻财产权中仍然存在许多弊端,那么面对这些弊端我们又应如何采取对策呢?这是我们应该慎重思考的问题字串6
1.取消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转化为共同财产的问题。字串9
我国目前的《婚姻法》曾对夫妻婚前的贵重物品及房屋等个人财产作出规定,即这些财产在婚后经过若干年的共同使用后就会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在新形势下,显然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要,也因此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因此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解释符合了物权取得的原理,保护了个人的合法财产,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它并未对婚后如何管理和使用加以规定。例如:对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管理和使用从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依照法律规定,此时的房屋仍为个人财产。这就剥夺了婚姻当事人对增殖部分享有合法的权益,违背公平的原则及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也不利于财产的有效开发和利用。而根据民法原理添附原则,非财产所有人的一方对他方的原财产投入了一定的财产,从而使原财产与他方投入的财产发生混合,形成一种不可分离的财产或分离将导致财产价值显著减少,或一方投入劳务,对一方的原财产进行加工改造,从而使另一方的原财产的价值显著增加,这样一来,投入一定财产或劳务的一方有权与原财产所有人分享新财产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经营,投入而使该财产增殖的,增殖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享其权益。因此我建议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应该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从而减少法律冲突。字串8
1.问题
在国际上,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如何,不仅仅看该国立法的数量,法律制度是否齐全,更要看该国能不能把已有的法律制度有效地贯彻,实施下去,是否有一套科学完整的监督机制监督法律的实施,目前我国的监督立法与实施是个薄弱环节,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条款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
这种状况导致解释空间过大,监督手段弱化,给权力滥用者和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比如在预算监督立法中,1995年施行的《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对预算监督的职责权限以及法律责任,但内容比较原则,笼统,没有体现在预算的事前,事中监督,同时也缺乏操作性;对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导致“小金库”屡禁不止,大量国家财政资金流失。[2]
b.缺乏实施财政监督的程序性法规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而我国在财政实体法上有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在财政监督的程序方面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规定,这样会导致监督效果的不明显,不合理甚至违背立法者的初衷,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c.事后监督中惩罚措施和力度不够
比如我国税收监督中,税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惩罚措施和力度不够,导致国家大量税收流失,在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采用转移,隐匿等手段或者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逃税,骗税的事件时有发生。
又如,在法律责任规定中,缺乏惩治力度,只对违反预算行为者做出给予一般行政性处分的规定,如对挪用公款游山玩水,挥霍浪费行为,按违纪处理或者一罚了之,这既是预算约束软化的表现,也是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3]
d.地方财政监督的需要未充分考虑
比如新《会计法》只规定财政部及派驻机构才有查询被查单位银行存款的权利,而地方财政部门却无此权力等等,与地方财政部门所要承担的财政监督工作明显不适应,使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缺乏法律依据,造成地方财政监督工作弱化。
2.对策
a.合理规定财政监督的手段和程序
不可否认,强化财政监督的力度,加大对违法事件的惩治力度,是完善财政监督法的当务之急,否则,监督职能的作用发挥不出来或者根本不利于财政开展监督工作,关键是要把握好限度,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上相应地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标准,从而真正发挥财政监督的功能,以期达到威慑的效果。
另外,我们还应当本着严谨,简明,适用的原则,对实施监督的每个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指导财政监督工作。使得实质正义能够和程序正义相结合。
b.细化条款,明确操作规则
为了便于操作,避免过于宽泛的解释空间的出现,条款应当细化,以明确的操作规则来规范执法主体的行为并提供能够相应的标准。比如,《预算法》应当对截留、占用、挪用财政款项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的追究条款。
c.立足全局,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就国家整体立法而言,国家立法须从全局出发,实行统一立法原则,禁止各搞一套,以保证全国统一立法体系的完整性,避免法律或法规相互之间的矛盾和碰撞。同时,又不能过度压制地方财政监督的职能,使得地方财政的有效运行受到影响。在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下,允许地方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规定。总之,要立足全局,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d.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财政监督法规
我们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制定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要保证财政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作为立法机关应充分发挥立法职能和作用,对财政监督立法应给予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将其作为整个经济监督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要吸收外国的立法经验和成果,更要立足于本国实际,体现中国的特色。另外,我们要加快财政监督立法的步伐,但也要注重立法质量。
二、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1.问题
a.多数财政监督主体的监督工作没有权威性
对于违反财政法的行为,监督人员缺乏强制手段,只有监督权和建议权,没有纠正权和处罚权。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执法机构和人员没有把执法监督工作摆到应有的地位,重执法,软监督。[4]
b.财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着“关系网”
当今社会,“关系网”无处不在,在财政监督领域也是如此,表现为以权压法,以情代法,以钱乱法,徇私枉法,甚至知法犯法。它严重阻碍了财政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增加了财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难度。
c.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不够
财政监督执法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还应当有一种主人翁意识,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己任的责任感,以人民大众的利益为着眼点的使命感。而目前我国财政监督执法队伍在上述尤其是最后一种素质上还有待提高。
d.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滞后,缺乏具体工作规范
这一点,在前面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已经作了分析,这是立法和执法共同存在的问题,没有具体的规范,执法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2.对策
a.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配置相关的执法人员
从国外财政税收征管工作情况来看,有些国家除设常规警种外,根据本国实际需要还设立了专门的财政税收警察,如意大利,新加坡,土耳其,肯尼亚等国分别组建负有特殊使命的特种警察即财政(税收)警察。该种警察不同于常规警察,其职责是维持财政税收征管秩序,对涉及财政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如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等案件进行侦查与调查,协助财政税收机关完成财政税收征管任务。借鉴上述国家做法,我国也可以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度,配置相应机构及人员,目的是提高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加大财政针管工作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国家财政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实施。[5]
b.提高全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
意识指导行动,正确的意识才能为合情合法的行动做导向。为了保证财政法的实施和使财政事业健康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大力宣传财政监督的重要性和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必要性。这是纠正人们在财政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重要措施之一。另外,也需要国家公务员自身对财政监督重视起来,从主观上作出应有的改进和提高。
c.建立并健全财政监督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执法监督责任制是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专门的执法监督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或者专门的执法监督部门之间,通过契约形式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其目的是保证执法或者执法监督质量和效益。
[关键词]法律题材影视剧;法律漏洞;防治
法律题材影视剧是当前颇受欢迎的影视剧种之一,它因剧情曲折、接近真实,所以不仅拥有蓬勃的艺术生命力和观赏性,更具有广阔的创作空间和广泛的收视群体。然而我们也发现,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作品中不时出现法律上的纰漏。这种现象一方面使法律题材影视剧的思想性、艺术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可能误导观众,引起他们对法律的误解。因此,分析法律题材影视剧中法律漏洞产生的原因及表现,探讨防治这种现象的措施,不仅包含理论上的意义,更具有强烈的可操作性。
一、法律题材影视剧中的法律漏洞表现
法律题材影视剧是大众传媒(电影或电视)与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它既具有大众传媒的特性,又包含法律的特点。由于许多创作者过分重视法律题材影视剧所具有的传媒特性,从而使其在法律方面漏洞百出。
1.法治精神的缺失
法律题材影视剧固然不是新闻,它可以是虚构的,但是其剧情应该是合法的,因为它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任。法律题材影视剧拥有很高的收视率和收视份额,其播出多数占据了黄金时间和次黄金时间,如果它缺失了法治精神,那么负面影响是巨大的。然而我们细细分析以前播出的法律题材影视剧就会发现,缺失法律精神的情形时常出现。比如在公安题材影视剧中,为了展现民警破案的艰辛,编剧一般把犯罪嫌疑人描绘成高智商、出类拔萃的形象:《黑冰》中的毒枭郭小鹏满腹才华,令女警察几乎难以自持;《黑洞》的黑帮头目聂明宇气质忧郁高雅、思想深邃。一些反腐剧过于表现腐败现象,极度渲染金钱和权力的作用,而对于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反腐败的艰巨性、复杂性却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一些电视剧对于反腐内容的表现,不仅遮蔽了腐败的真正根源,而且强化了人们对‘人治’的依恋,对‘清官’的期盼。”[1]因此,对于法律题材影视剧来说,弘扬法治精神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应是一个具体的实践过程。编剧和导演应始终以人为出发点,维护人的尊严,普及人权文化,并把这些当做弘扬法治精神的基础与核心命题。
2.法律常识错误层出不穷
在法律题材影视剧中,如果说法治精神的缺失是隐性的,那么法律常识的错误则是显性的,它不仅不能起到普法的作用,而且还会误导观众,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法律题材影视剧中法律常识错误的第一个表现就是法律专业术语的误用。比如侦查与侦察,被告与被告人,缓刑与缓期执行,经常在剧中被误用。在电影《法官老张轶事之审牛记》一片中,老栓因为一头小牛与邻村来顺妈发生了纠纷,结果走上了法庭,老栓妻子劝老栓,让他找村长商量商量。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就会发现,此处不能叫村长,而应为村主任,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叫村主任。
法律题材影视剧中法律常识错误的第二个表现就是违反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比如,在展现庭审场面时,模仿港台影视剧设计情节,让律师在法庭上来回走动,雄辩滔滔,气势不凡,这跟中国的法庭实际完全不符,因为中国的法庭还没有完全采用抗辩式的审理方式,而是由法官主导整个庭审过程的。更有甚者,有些法律题材影视剧“既违背法律程序又违背艺术创作规律”[2] 。在电影《法官老张轶事之审牛记》中,开庭前,张法官问村主任,来顺妈的律师来了吗,村主任答道,就是我。这个情节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所以张法官不可能不知道村主任是来顺妈的诉讼人。
3.过度故事化与细节化,蕴涵强烈的暴力倾向
法律题材影视剧为了提高观赏性,一般采取故事人物化、人物细节化的手段。诚然,追求细节的丰富和生动,让作品情节跌宕曲折,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仅仅为了追求收视率而将犯罪细节详细地暴露在荧屏上,这样取得的轰动效应和感官刺激的效果必与法制题材影视剧本应具有的功能背道而驰。根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犯罪嫌疑人李某、宋某、寇某三人都是黑龙江到北京务工人员,其中寇某犯罪时年仅15岁。2006年2月1日晚8时,三人经预谋抢劫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万元,同时从被害人手包内抢得人民币2100元及手机一部。三人再次伺机作案时被抓获。他们在接受讯问时供认,是因为受目前收视率极高的某法制节目和影视剧的启发才去抢劫。所以,法律题材影视剧特别是公安题材影视剧一定要把握好细节化手段的使用尺度。
同时,法律题材影视剧蕴涵的暴力化倾向,也会影响到人们对现实的判断和社会的信心。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格伯纳提出了“培养”理论,“电视节目中充斥的暴力内容增大了人们对现实社会环境危险程度的判断,而且,电视媒介接触量越大的人,这种社会不安全感越强。”[3]因此,法律题材影视剧要把细节化手段与社会影响的负面性平衡起来,实现可视性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法律题材影视剧存在法律漏洞的原因分析
在当今中国,蓬勃发展的法律题材影视剧在满足观众精神享受的同时,更达到了普法的目的。然而,由于其在现实运作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法律题材影视剧具有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视。那么,什么原因导致法律题材影视剧存在法律漏洞呢?
1.市场化、娱乐化的客观环境导致法律题材影视剧娱乐化
经济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使人们承受很大的压力,所以不断追求感官刺激和物质享受。同时,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影视剧也被推向了市场。收视率、票房成了衡量影视剧是否成功的标准。“新闻界是一个场,但却是一个被经济场通过收视率加以控制的场。”[4]我们知道,优胜劣汰是市场的基本规律之一,为了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影视剧把观众看做消费者,甚至视为上帝。法律题材影视剧也是如此,它们满足观众的原始需求,刺激他们的低级欲望,以吸引他们的眼球,以此达到争取最大多数观众的目的,并最终陷入了娱乐化的趋势。
2.影视剧创作者的主观原因导致法律题材影视剧存在法律漏洞
与其他题材影视剧相比,法律题材影视剧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对其创作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法律题材影视剧创作人员既要深谙影视剧创作规律,又要熟知法律知识。然而从当前现状来看,许多创作人员达不到这种要求。
同时,创作人员指导思想的错误,也给法律题材影视剧带来了法律漏洞。法律题材影视剧的主旨涉及情与法,为了增强作品的感染力,创作者已经改变了以往单纯注重事件的现象,把关注点、聚焦点从事件转移到事件中的人物,关注他们的命运起伏,发掘他们的内心情感,以情动人。这种做法本没有错,然而有些创作者为了情节的曲折,不惜违背法律常识,脱离司法实际,使影视剧产生了法律漏洞。
3.审查体制的不合理加剧法律题材影视剧的法律漏洞
实际上,在影视剧审查方面,我国有严格的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2007年了《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在2006年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对于影视剧创作人员的责任,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立了起来。拿电影审查为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影片中存在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应予删减或者修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也成立了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委员会约委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相关人员。但是,在日常审查中,委员会更多关注的是政治问题、敏感问题等,影视剧涉及的法律问题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司法部门人员在审查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防治法律题材影视剧存在法律漏洞的对策
无论是从反映社会现实的需要看,还是从广大观众对于法律的需求看,作为一种大众化的艺术形式的法律题材影视剧无疑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它如果在法律问题上出现错误,将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1.创作人员应学习一些与剧情有关的法律知识
作为剧本的创作者与影片的拍摄者,法律题材影视剧的创作人员在影片形成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们的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影片的质量。所以,影片主创人员特别是编剧应涉猎相关法律文献,深入了解与剧情相关的法律知识,以避免法律的常识性错误。同时,创作人员还要对我国法律实践有一定的生活体验和观察,对于公安部门的机构设置、办案程序和法庭庭审的过程要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才能避免影片创作中的道听途说、个人想象或闭门造车的现象。
2.加强影片的内外部审核工作
当然,影片主创人员毕竟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虽然可以避免影片中的一些常识性的法律错误,但是对于专业的法律知识或比较隐性的法律错误,则需要由法律专家来把关。因此,应强制性地规定制片方在制作法律题材影视剧时,必须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让他们对影片进行把关,把法律漏洞扼杀在影片的创作阶段。
国家相关部门在对影视剧进行审查时,更要重视对它的法律问题审核。按照规定,电视剧、电影虽然都有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各委员会特邀单位广泛,但是在具体操作时,却存在瑕疵:因为特邀单位会派出什么人员参加审查是不能确定的。所以,要避免法律题材影视剧中的法律漏洞,电视剧、电影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要吸收法律专家或律师的加入,让他们对影视剧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3.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如上所述,在影视剧审查方面,我国有着严格的标准,这些标准都是以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他律形式出现的。他律有很强的作用,但是他律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与法律法规一样,它也有滞后性,因此很多他律还未到达的地方是自律在发挥作用,自律比他律更加全面稳固。自律不仅要求行为主体自觉地对一定的道德准则和规范进行认同并自愿地履行,还要求主体自主地把外在规范转化为内在准则,把道德义务转化为道德良心。对于法律题材影视剧来说,如果其创作人员没有有效的自律约束,那么在经济利益面前,许多审查标准将显得苍白无力。所以,在现阶段整个影视剧行业自律很重要。
政府部门宣传引导固然可以提高影片创作人员的自律意识,但我们也不能忽视非政府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志愿性、独立性等特点,它是成员业务交流、精神交流的平台,对于培养成员的自律意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应鼓励影视行业协会的发展,提高其自治程度,实现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统一,才能提高法律题材影视剧的质量,减少各种瑕疵。
总之,近年来法律题材影视剧的成绩是不能否定的,然而随着其数量的增多,它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显现,我们只有采取各种措施,才能推出经得起时代考验和市场检验的广大观众喜闻乐见的法律题材影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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