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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建并账的会计处理
新制度中规定: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并入“大账”。目前关于基建并账具体账务处理的规定,主要依据《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衔接规定》)。
(一)初始并账的会计处理
根据《衔接规定》,将2013年12月31日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大账”。下文以案例说明:
表1:XX行政单位2013年12月31日基建科目余额表
单位:万元
[借方\&贷方\&科目
代码\&科目名称\&期末余额\&科目
代码\&科目名称\&期末余额\&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800\&301\&基建拨款\&3510\&103\&待摊投资\&200\&352\&其他应付款\&50\&201\&固定资产\&500\&\&\&\&232\&银行存款\&1000\& \& \& \&242\&预付工程款\&50\& \& \& \&252\&其他应收款\&10\& \& \& \& \&借方合计\&3560\& \&贷方合计\&3560\&]
假设,该行政单位基建项目资金3500万元来自于同级财政拨款。按照《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并账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
固定资产 500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 2050
其他应收款 10
贷: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500
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2050
其他应付款 50
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950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10
(二)按月并账的会计处理
行政单位在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并入“大账”。以下是笔者根据自己工作经验总结的方法,一般情况下并账可以分四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基建账科目与“大账”科目的对应关系,将两个制度的各个科目一一对应起来。其中科目可以对应的就将科目直接对应,例如,基建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对应“大账”的银行存款科目等。其中科目不能直接对应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有的需将基建账的科目合并后再与“大账”科目对应,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合并后与“大账”的在建工程科目相对应;二是有的需将基建账的科目按内容划分成明细项目再与“大账”科目对应,比如,基建拨款科目,就需将其分解为同级财政拨款、非同级财政拨款,与“大账”中的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相对应。
第二步,通过Excel表格编制基建并账计算表。表的左边是基建账科目,右边是“大账”科目,表中分五大类,分别是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个会计要素及与五要素相对应科目。
第三步,设计好表内科目对应关系公式链接。
第四步,按照基建账科目余额表本月发生额净额,对应填入《基建并账表》,编制并账会计分录。按《基建并账表》“大账”各科目借方本月发生额净额,借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按《基建并账表》“大账”各科目贷方本月发生额净额,贷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下文以案例说明:
表2:XX行政单位2014年2月基建科目余额表
单位:万元
[借方\&贷方\&科目
代码\&科目名称\&本期发生
(净)额\&科目
代码\&科目名称\&本期发生
(净)额\&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350\&301\&基建拨款
(财政拨款)\&1000\&103\&待摊投资\&100\&352\&其他应付款\&-50\&232\&银行存款\&470\&\&\&\&252\&其他应收款\&30\& \& \& \& \&借方合计\&950\& \&贷方合计\&950\&]
首先,根据表2将本月发生额净额,对应填入《基建并账表》(如表3)。
其次,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70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 450
其他应收款 30
经费支出 450
其他应付款 50
贷: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450
财政拨款收入――项目支出拨款 1000
二、基建并账有待完善的问题
(一)新《衔接规定》中仍存在不明确事项
1、并账依据不明确
在账务处理中,会计记账均要求附有相关原始凭证作为依据。按照《衔接规定》要求并账处理后,由于相关收支原始凭证已附在基建账,而《衔接规定》又未明确以何种资料做为“大账”的原始凭证,目前存在“大账”中基建支出没有原始凭证的情况。
2、并账时点不明确
根据《衔接规定》的规定,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并入“大账”。在具体操作中,在月度的不同时点并账生成的报表数据将有所差异,如:月初并账,是将上月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大账”;而月末并账就是将本月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大账”。并账时点的不明确将会对不同单位间的基建数据对比产生影响。
3、并账数据不明确
《衔接规定》规定:“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大账”,何为“相关数据”?《衔接规定》中没有明确界定,按照字面理解,是否还存在不相关数据无需并账?并账数据的不明确,不利于实际账务处理的统一原则。
4、并账更正不明确
初始并账时,发现基建账记账有误,如何并账?是按有误的科目余额并账还是更正调整后再并账?新制度没有明确。
(二)《衔接规定》中对于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与新制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月度结转规定不一致
《衔接规定》规定18种方法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借、贷方差额结转至“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18种方法以外的基建账结余,《衔接规定》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如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的结转结余。新制度规定“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核算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其他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按这两个方法计算,“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数额可能不一致。
(三)与新制度相关的报表设计存在缺陷
1、会计报表没有直观地反映基建的数据
新制度规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这些报表反映的是并账后的财务状况,从报表中不能看出哪些单位有基建账。
2、决算报表设计缺陷
根据财政部201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相关规定,2014年度行政单位决算基础数据表包括三大报表体系,分别是《部门决算报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财务信息明细表》。按照新制度进行并账处理后,在填列《财务信息明细表》中的《往来款明细表》(财决明细03表),《资产负债表》(附01表)、《资金平衡表》(附02表)时,存在基建账与“大账”勾践关系重复统计往来款的现象。
三、有关建议
(一)存在不明确事项的建议
(1)可以两种资料为依据并账。一种是以基本建设支出原始凭证的复印件为依据;另一种是以基建账科目余额表“本月发生额”净额作为记账依据。
(2)可以按两个时点进行并账。一个是随时并账,在基本建设支出发生的同时,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为依据在“大账”作并账会计录;另一个是月末一次性并账,以基建账科目余额表本月发生额净额作为记账依据,月末在“大账”作一张并账分录。
(3)建议将基建账中发生的全部数据并入“大账”,这样才能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全面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
(4)如果部门决算未编制上报,建议调整后再并账,在决算填报说明中具体说明情况;如果部门决算已编制上报,建议按有误的科目余额并账,初始并账后,再作调整分录。
(二)建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按照“基建拨款”资金来源性质进行分析,减除已发生投资后,属非财政拨款资金的计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也可以与部门决算结合起来,从部门决算中取数。
(三)与新制度相关的报表设计存在缺陷的建议
关键词:已用 未用 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
据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基建账户并入行政单位的大账,这使行政单位会计业务的完整性得以体现,避免了资金未支先报的弊端,有利于对资金结余和利息的有效监督,使得行政单位经费管理核算方式趋于合理。但由于基建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互不了解,加上基建账户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并入的行政单位大账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使得基建并账显得复杂,本文就几个容易出错的问题展开讨论。
一、初始并账
初始并账主要是将各个基建账户的余额并入行政单位大账,并账的时间是2013年12月31日。
(一)资产类
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此处并账时合计并入,基建账户反映的内容比较详细,并入大账不需要明细的归类;需要注意的是,“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并入在建工程,是因为这两个科目的发生额是属于在建工程中的,所以,并入在建工程。
(二)负债类
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科目贷方余额,以及“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1年以内(含1年)偿还的部分,贷记“大账”中“应付账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和“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超过1年偿还的部分,贷记“大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行政单位没有借款类账户,上述科目按照偿还期的长短并入“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基建借款并入大账较为复杂,要分为已经使用的部分和没有使用的部分,已经使用的部分并入“应付账款”,并要相应增加待偿债净资产,进行双分录核算;没有使用的部分,并入“长期应付款”即可。
例如:某行政单位2013年12月31日,各账户期初余额如下,该单位实行贷转存(详见表1)。
并账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 000 000
库存现金 50 000
应收账款 152 000
在建工程 406 300 000
贷:应付账款 270 432 000
长期应付款 137 270 000
贷:应缴财政款 8 000 000
其他应付款 2 800 000
财政拨款结转 5 000 000
借:待偿债净资产――应付账款 270 432 000
贷:结余 270 432 000
借:结余 406 300 000
贷: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406 300 000
应收账款是应收票据和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的合计数;在建工程是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和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以外的所有借方项目合计;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也是工程过程中使用的款项,也并入“在建工程”。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和应付票据都并入应付账款;行政单位没有银行借款,所有借款分为两种情况:已经使用的并入“应付账款”;没有使用的并入“长期应付款”;此时的长期应付款其实质是银行借款,故此,不用进行双分录核算。
应付账款贷方数=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贷方余额6 320+应付票据贷方余额120+应付工程款余额中一年以内的4 933+基建投资借款余额中已经使用的6 000+上级投入借款中已经使用的320+其他借款中已经使用的1 517+基建借款中已经使用的253.2+应付器材款贷方余额7 580=27 043.2(万元)
长期应付款贷方数=应付工程款余额中一年以上的5 847+基建投资借款余额中未使用的530+上级投入借款中未使用的7 100+其他借款中未使用的200+基建借款中未使用的50=13 727(万元)
其他应付款=基建包干结余扣除应缴财政部分后剩余的80+其他应交款中扣除应缴财政部分后剩余的200=280(万元)
应缴财政款=基建包干结余中应缴财政部分500+其他应交款中应缴财政部分300=800(万元)
二、定期并账
例:某行政单位2014年1月份发生额如表2,该企业1月份基建账户其他收入发生额中有从大账中转入的发生额2 000 000元,除此之外,没有已经在大账中同时登记的发生额;基建拨款中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占50%。
本期基建支出=建安工程投资账户借方发生额+设备投资账户借方发生额+待摊投资账户借方发生额+预付工程款借方发生额+应付工程款借方发生额-应付工程款贷方发生额=9 839 234.25+636 990.91+201 936.66+8 500 000+1 000 000-50 000=19 678 161.78(元)
基建账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没有支出科目;要将各个投资类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后计入经费支出,并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调整;应付工程款记录贷方时,表示投资成本已经增加,但款项还没有支付,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调整,就要减去;借方,表示资金还了负债,发生了耗费,属于当前支出,所以借方发生额要增加;这种调整实际是将权责发生制调整为收付实现制。
在建工程发生额=建安工程投资账户发生额净额+设备投资账户发生额净额+待摊投资账户发生额净额+预付工程款发生额净额=9 839 234.25+636 990.91+201 936.66+8 500 000=19 178 161.78(元)
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应收款等按照本期发生额净额直接登记;应付工程款借方发生额净额记大账中的“应付账款”科目。
借:银行存款 7 000 000.00
经费支出 19 678 161.78
在建工程 19 178 161.78
应付账款 500 000.00
其他应收款 70 000.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4 748 161.78
财政拨款收入 5 000 000.00
其他收入 7 000 000.00
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19 178 161.78
待偿债净资产――应付账款 500 000.00
其他收入发生额中有从大账中转入的发生额2 000 000元,属于内部业务抵销,在基建账户另外记录的情况下,存在两个会计主体,他们之间的交易,在合并时,要冲销:
借:其他收入 2 000 000
贷:经费支出 2 000 000
三、总结
并账的难点有三个,其一是期初并账时,各类借款、拨款的余额要分析已经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分别并入不同账户;其二是定期并账时,针对的是发生额和发生额的净额,发生额并入经费支出,发生额的净额并入在建工程,要关注权责发生制转为收付实现制时没有支出的要扣减;其三是定期并账时,对于有行政单位从大账经费支出科目中列支转入基建账户的资金,要看成是会计报表合并问题,进行抵减。J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基建并账 会计处理
一、基建并账的基本原理
2013年元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了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文简称“新制度”),自该制度颁布实施之日起,所有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除需要依据国家现行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之外,还必须严格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建账及核算。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在建立基建账目并对与该账目相关的业务进行独立核算时,应当以月度作为基本单位,将与基建账目相关的所有数据并入到本单位的会计大账当中。基建并账这种处理方式的实行,不但有效解决了原本游离于事业单位会计大账及基建项目投资决算前形成的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而且还进一步提升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这充分证明了新制度的颁布实施对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制度对事业单位基建并账的原理进行了详细阐释,具体如下:对本期基建项目中产生的经济业务及具体的经济事项进行类别划分,并对与经济业务及经济事项有关的拟建账本期发生额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严格依据新制度的规定要求,将基建账并入到单位会计大账中处理。同时,新制度还规定事业单位的基建并账至少要以月为单位,并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对经济业务的基建发生额进行核算,在对与基建账有关的业务进行处理之后,一并归入到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当中。
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的基建并账处理
(一)对会计科目进行合并处理
通过对新制度进行研究后发现,其对“资产类”科目进行了改动,在原本科目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一个一级科目,即“在建工程”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了明细科目“基建工程”。同时还在“净资产类”会计科目的一级科目“非流动资产资金”下增设了“在建工程”的明细科目,其核算也由基建账套并入到在建工程成本当中。在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并账应当遵循以下几点原则:其一,直接合并原则,该原则具体是指对名称近似且核算内容大体相同的基建科目可以直接进行合并处理。其二,间接合并原则,该原则主要是针对一些名称不同,但核算内容却比较相近的基建项目,在进行适当的调整之后,可合并到一起处理。此外,有些较为特殊的会计科目,可在进行全面、系统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合并处理。在此需要着重指明的一点是,由于基础建设工程中,常常会存在一部分尚未完成的项目,在对这些项目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时,可将其并入到“在建工程”科目当中,并列入“事业支出”等科目。采用这种做法的主要原因如下:收付实现制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时应用较多的方法之一,而新制度中,把“在建工程”划分为需要进行专门核算的科目,但从本质的角度上讲,其归属于资产类科目的范畴,并不属于支出类科目,所以,在对其进行核算的过程中,需要列入“事业支出”等科目。
(二)财务报表合并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开展预算和核算工作时基于的是全口径的方式,具体是指在年度报表当中已经包含了基建项目投资方面的数据信息。为此,在新制度的背景下,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的合并实质上就是对本年度中每个月的财务报表的合并。相对于会计科目合并而言,财务报表的合并比较简单,只需要按照本单位每个月财务报表的编制说明,然后将全部基建账套的数据合并到事业账套后,以基建并账的明细资料作为主要依据,就能够完成财务报表的编制。同时,由此编制出来的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地反映出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投资的总体情况。
(三)基建并账的会计处理
1、初次并账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在初次并账时,要将原基建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并入大账,根据新制度的规定可采取以下步骤进行具体操作:第一步,将基建账中记录的所有已完工及正处于建设当中的项目,采用相关公式进行计算后,并入到新账中对应的科目下;第二步,通过分析和计算之后,并入到新账当中。该环节的主要工作是分析“基建拨款”中是否存在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如果存在则应当将这部分款项提出,经过计算后单独计入到新账中的项目中。对基建账中的往来账进行分析,而后再对新账中的相应科目进行调整。
2、按月并账的会计处理
对于事业单位中日常基建业务的处理,则应当以我国现行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为依据进行核算,并根据新制度的要求,在每年的期末进行并账处理。从本质的角度上讲,基建账并入到会计大账当中处理是前者在后者上的重新表述。依据新制度的规定可采取如下方法进行操作:一是当事业单位收到来自于财政部门的可用于基建项目的拨款时,要将拨款的具体情况记录到大账和基建账中。二是在每年的期末进行汇总时,可以把基建账套中的相关数据全部并入到本单位的会计大账中。
参考文献:
[1]杨年立.基建账并入单位会计大账的实务解析研究[J].财会研究,2014(3):58-60
[2]向廷平.新制度视角下的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2014(10):79-81
[3]邓安香.新会计制度下的单位基建账并大账问题研究[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2014(4):23-25
一、总说明《范围,主要内容》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第101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第102号科目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第103号科目待摊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第104号科目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第111号科目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结转给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
第121号科目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1.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建设单位的专用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回的用基建投资借款购建并交付使用的资产价值。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的基建会计工作已不适合新的基建管理体制
计划经济下的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是建设单位按计划供料,施工单位按计划施工的管理体制,会计工作主要是沿袭几十年的记账、报账工作,基本建设单位财务部门与材料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等进行有效的配合,起到了有效的财务检查和会计监督的作用。
(二)基建时缺少专业素质较高财会人员的参与
一些基本建设单位在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中,主要是以工程技术人员为主,基建财会人员往往只局限算账、报账,由于财会人员对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概算构成以及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储备并不是很了解,因此在加强项目投资控制和概算分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盲点(三)关于基建会计的一些制度和规定尚不明确
我国基建会计核算执行的是《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但是,一些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中有些项目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并不一致,关于基建会计的一些制度和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四)基建会计核算尚不规范
一、会计核算制度基础的变化
旧制度规定高校的会汁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新制度明确要求高等学校会计核算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可以准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偿债能力、债务风险以及项目运行成本等。
二、会计核算基础的变化
旧制度规定,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并独立设账,单独核算。新制度规定,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完整性,要求将基建会计纳入“大账”。高校基建财务与事业财务合并核算后,报表数据一日了然,给众多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财务信息。
三、会计科目的变化
如表1所示。
四、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变化
一是“基建拨款”科目账务处理变化。旧制度在收到基建拨款时,账务处理如下:借记“银行存款,限额存款”,贷记“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等”、“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下年初建立新账时,结转基建拨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贷方余额,账务处理如下:借记“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等”、“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贷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新制度在收到基建拨款时,账务处理分三种情况: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借记“基建工程”,贷记“基建拨款――中央基建拨款”、“地方基建拨款等”。年度终了,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贷记“基建拨款――中央基建拨款”、“地方基建拨款等”。二是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基建拨款――中央基建拨款”、“地方基建拨款等”。年度终了,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贷记“基建拨款――中央基建拨款”、“地方基建拨款等”。三是其他方式下: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建拨款――中央基建拨款”、“地方基建拨款等”。会计期末账务处理:借记“基建拨款――中央基建拨款”、“地主基建拨款等”,贷记“本期盈余”,期末结账后,基建拨款科目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