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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欺不可长,空虚不可久,朽木不可雕,情亡不可久。
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
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善不由外来兮,名不可以虚作。
生活的理想,就是为了理想的生活。
多虚不如少实。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惟贤惟德,能服于人。
人背信则名不达。
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
以信接人,天下信之;不以信接人,妻子疑之。
无论怎样选择,都不能抛开做人的底线,都不能颠倒是非,都不能以耻为荣!让我们以诚实守信为本,诚实做人,真诚待人,以信任和被信任、永恒的友谊和一片诚心,构筑一个美好的诚信社会吧!
怎样使别人喜欢你,这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一个人只要真诚待人,别人也会以诚待你,这样,你就能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为你事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孔子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意思是,没有诚信,怎么做人。所以我们一定要从小讲诚信,做一个讲诚信的好公民。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孔子
对自己的忠实,才不会对别人欺诈。
当信用消失的时候,肉体也就没有生命了。
没有一种遗产能象诚实那样丰富的了。
1.物探技术
工程物探技术是依靠电磁理论和电学理论发展起来的。物探中浅层地震折射波法和弹性波测井技术以及多通道瞬态面波法技术等以及在岩土工程中得到广发的应用。物探法主要是提高了传统勘测方法的效率,保证勘探结果的准确。通常物探法能够通过对复杂岩土的研究为工程提供有效的数据和参考信息,保证岩土工程达到设计要求。物探方法不是独立工作的,在很多情况下都可以综合使用多种物探技术,相互补充、相互验证,同时提高探测对象的适用性,提高岩土工程勘探解决措施的可靠性和全面性。
弹性波技术是物探技术使用比较多的一种方法,它主要是利用不同介质对弹性波的传递来揭示地下的物体界面。目的是提供各层土的剪切波速值,判定场地土类型,划分建筑场地类别,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如果地下物体界面发生了变化,弹性波也能根据动力学和运动学的特征来判断物体界面的变化特征。工程物探能够通过收集野外地质样品再使用各种分析仪器和计算为工程提供相应的探测数据和资料。因为这些数据和资料在整个工程中都能发挥作用。所以数据的准确性、资料的可靠性变得尤其重要。物探工程师一定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对岩土工程有着独到的见解和科学的分析。
2.钻探和坑探
钻探和坑探和物探不同,是属于直接勘探手法,能够更直接了解地质情况。大部分工程都会用到钻探和坑探。钻探主要是根据地层类别和勘探要求通过对不同深度的地层采样再进行分析实验确定岩土类型和物理学性质的方法。如果用钻探还无法探明地下地质的状况就可以采用坑探法,它主要是使用机械和动力设备进行勘探,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比较大。所以在使用坑探时一定要考虑工程的经济性。
3.原位测试
3.1、静力触探
静力触探是一种轻便、快速、高效的土体原位测试技术。它是通过一定的机械装置,用准静力将标准规格的金属探头金直均匀地压入土层中。因为探头会受到一定的阻力而形成压力,这种压力通过探头传感器,将土层的阻力转换为电信号,然后由仪表测量出来。国内工程使用的静力触探探头有单桥探头、双桥探头、孔压触探头3种。静力触探能够确定软土、粘性土、粉土、砂土等土层的地基承载能力和单桩极限承载能力,在越南福尔摩莎国际集疏运港区工程中岩石工程勘察利用了静力触探主要用于结合钻孔资料对土层和土类进行划分;通过触探成果计算不排水抗剪强度。虽然静力触探有很多优点,但是它也存在一定缺陷,比如分辨率低,与国际标准不接轨等。这些缺陷导致它不能广泛使用在岩土工程中。
3.2、动力触探
动力触探是原位测试的一种,主要是通过探头贯入土中10cm或者30cm时所需要的锤击数确定风化基岩的物理学性质指标,具有勘测和测试两种特性。动力触探分为轻型、重型及超重型三类。轻型触探仪主要针对砂土、粉土和粘性土,设备操作简便,施工简单,主要是记录锤击的次数,代用公式为,代用公式为R=(0.8×N-2)×9.8(R-地基容许承载力Kap,N-轻型触探锤击数)。
4.压缩试验
压缩试验是室内试验的一种方式,它主要是通过判定土的压缩性来测定土的压缩模两和压缩系数等变形参数。
5.GPS定位测量技术
GPS定位测量技术是借助于空间卫星群和地面接收终端系统之间形成信息传达的过程,这种技术应用比较晚,但是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工程地形较为复杂的山地,可以采用GPS来测量。首先要根据山地特征来准备勘探工作,对整个工程进行拟定作业,相关设备和仪器准备到位,采集设备、通信工具、交通设备等都要根据整个项目进行合理调度。关于工程资料和设计书提前充分熟悉,保证勘探结果根据设计需求和施工需求进行。勘探前的选点、买时工作、布置测控等级点等都做好详细计划。采集器要设置采集时间、卫星高度截止角、时段号等信息采录,完成采集后进行记录和观察报告填写,存档以便日后使用。
6.计算机技术
CAD技术是在岩土工程运用广泛的一种技术,它能够根据工程数据和资料对地质地形进行电脑绘制,还能对野外采集数据、土工勘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
二、总结
【关键词】投融资制度;征地制度;户籍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码号】1674―0351(2015)01―0120―04
从城镇化的动力机制和空间模式看,中国城镇化具有明显的“推进模式”特征,主要表现在政府主导、大范围规划、整体推动、空间上有明显的跳跃性、民间社会尚不具备自发推进城镇化的条件等,体现了中国的制度创新性及灵活性。[1]但是,中国城镇化的制度基础、政策观念依然没有摆脱旧有的格局和惯性。[2]因此,《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把城镇化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作为发展的重要目标,提出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通过改革释放城镇化发展潜力,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小城镇是城镇化的重要类型,制约城镇化发展的制度问题同样制约着小城镇。为此,陕西省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遴选了31个基础好、潜力大的建制镇,作为带动全省小城镇建设的重点示范镇进行建设,以加快推动全省城镇化进程。本文在对陕西省重点示范镇调研的基础上,重点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投融资制度、征地制度、户籍制度改革进行探讨。
一、投融资制度
城镇化进程中的投融资问题日益受到领导层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比较丰富。城镇化投融资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土地融资、城投债和投融资平台等四种。第一,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城镇化建设主要的资金来源,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为主。但是,由于银行追求短期效益,以银行信贷为主的融资模式势必会发生变化。[3]第二,土地融资。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土地财政逐步成为地方政府城镇化融资的重要来源。[4]但是,土地财政只能带来空间上的扩张,无法推动新型城镇化的转型。第三,城投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直接融资以城投债或地方债的形式为主,但是,近年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巨大,城投债已经不能满足建设的资金需求。[5]第四,投融资平台。国家对债务融资风险的控制,主要从微观的角度来考虑,缺乏宏观调控将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6]
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陕西省也面临着比较严重的投融资瓶颈约束。一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周转慢、收益低,难以得到银行贷款。二是小城镇土地增值有限,出让金比较低,土地融资效果不明显。三是担保体系不够完善、地方政府信用较低,地方融资平台难以发挥主导作用。四是乡镇企业发展滞后,基础设施投资收益不确定性太大,民间资本投入不足。[7]为了破解资金瓶颈,地方政府进行了多元化投融资的探索。陕西省政府为每个重点示范镇提供1000亩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和1000万专项启动资金支持重点示范镇建设,并要求集中捆绑使用各类项目和资金,优先支持重点镇发展,推进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以西安市户县草堂镇为例,其推进重点示范镇建设就属于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投融资模式。一是省、市、县三级政府都给予了较大的资金支持,陕西省每年给予1000万元启动资金,西安市配套2000万元,户县配套5000万元。二是充分利用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将1000亩用地指标在全县范围实行占补平衡,通过城区较高的土地出让金来弥补重点镇建设资金不足。三是通过向招商项目收取保证金的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二、征地制度
城镇化意味着城镇空间扩大,农村集体土地缩小,大量农民进入城镇。但是,目前土地的城镇化大大高于人口的城镇化,很多农民无法融入城镇。同时,由于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造成违法征地情况比较普遍,农民的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全国每年非农建设依法占用的耕地面积大约有250万-300万亩,根据卫星遥感资料,各地违规用地数量一般占用地总量的20%-30%以上。[8]在土地征占和开发过程中,“圈地”成为了“圈钱”的手段,积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9]因此,推进新型城镇化必须进行征地制度改革。
征地补偿直接关系到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当前征地补偿主要实行货币补偿,但货币补偿却仍然延续着计划经济时期的办法,国家规定补偿标准,农民没有谈判的权利,也没有分享土地增值的权利。[10]征地制度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条例指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畴,农民只有被告知和听取意见的权利。相关条例也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农民没有权利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这些制度使得征地矛盾逐渐凸显,征地引起的上访事件和不断,不仅阻碍了城镇化进程,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土地征收和征用中涉及的主体可以分为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级组织和村民等。根据不同主体的功能定位,可以大体分为审批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等。当前比较突出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农民与决策主体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农民不承认征地的合法性;第二,农民与执行主体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农民反映的征地过程中存在强制、甚至暴力征收、拆迁等冲突问题;第三,农民与村级组织的矛盾,主要表现在村级组织没有代表和反映农民的利益诉求;第四,农民与审批主体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即使决策主体程序合法,但是农民依然认为征地补偿不公平、没有征求村民意见等问题,这反映了农民对国家法律和审批主体的不认可,通常这一矛盾比较隐蔽;第五,决策主体与审批主体的矛盾,主要表现在违法占地规模高居不下、屡禁不止,中央和地方存在明显的博弈。
陕西省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土地的主要作用体现着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城镇化建设用地,二是作为筹集资金的重要来源。但是,地方政府同样面临比较严重的用地问题。一是地方政府获得的用地指标难以满足城镇化进程的需要,二是征地冲突较多。为解决用地问题,陕西省也进行了积极探索。2009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镇建设推进全省县域城镇化的意见》(陕政发[2009]52号),一是要求为重点镇发展预留足够的建设用地,对重点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单列,重点镇建设用地实行集中审批,优先支持重点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互相挂钩;二是采取奖励措施,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或承包地,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三是鼓励镇区成片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城镇的开发建设,这类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土地出让金收益除支付农民安置补偿和相关税费外,全部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2011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又了《关于加快重点示范镇建设的通知》,鼓励以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并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办法,充分利用1000亩用地指标,在安置农民的基础上,拿出部分土地通过招拍挂进行商业开发,盘活土地资源,为重点示范镇建设提供资金保障。这些土地政策有利于短期内加快推进城镇化,但是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没有改进,不利于新型城镇化的持续发展。
三、户籍制度
目前,我国“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大量农业转移人口难以融入城市社会,被统计为城镇人口的2.34亿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未能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需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把农民束缚在农村的主要障碍,对城镇与农村人口的界定应该逐步实行以居住地为标准的属地管理方式,淡化户籍制度的福利色彩。[11]现行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人为地把城市常住居民分为新老两个部分,给予两种不同的待遇。对此需要尽快进行改革,实行社会保障全覆盖,使城镇常住人口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进城农民在农村的承包地使用权及宅基地物权也应受到保护,允许保留和有偿流转。[12]
当前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已经非常清晰,小城镇要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但是,户籍制度改革不是户口改革,不仅是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问题,更是涉及社会保障制度的系列改革问题。相关的制度改革,关系到人数众多的农民能否共享城镇化发展成果的问题。陕西省31个重点示范镇的规划中,大都计划到2020年城镇人口的比例要翻一番,同样面临着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共享的问题。陕西省加快重点示范镇建设的通知明确指出,加快建立低门槛落户、进城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待遇同等的农民进城激励制度,使人口进得来、留得住、能致富。但是,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制定更为细致的制度。
四、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发展同样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的 “推进模式”,投资是最主要的推进手段,经营土地成为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措施。解决当前面临的各种问题,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在投融资制度、征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等方面做出重大改革。
(一)新型城镇化的投融资制度
城镇化大量的资金投入,考验着各级政府筹资能力及市场承受能力。为应对城镇化发展的资金缺口,陕西省地方政府的主要措施也可以归纳为四类:一是建设企业垫资,待获得上级财政补贴或拨款后再行支付;二是通过土地经营,使获得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权的企业同时承担公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是通过给予驻地大企业其它优惠政策,争取无偿捐助建设资金或者直接投资;四是通过招商引资,引入社会资金。这种投融资机制仍然是政府主导的模式。
新型城镇化的投融资机制应该是“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城镇化投资的主要特点是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回收周期长、部分投资以社会效益为主,单纯依靠上级补贴和地方财政支撑不可能支撑城镇化发展。在政府基础设施投资引发债务融资膨胀的情形下,需要建立财政和债务约束机制,加强预算绩效和债务管理,建立真正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体制,加强监管并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13]政府财政在融资过程中应加强引导和杠杆作用,民营资本应该成为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营利性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投资来源。应该制定统一的标准,将融资平台严格限定在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民营企业能做的要尽量让民营企业去做。
(二)新型城镇化的征地制度
按照国家法律,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土地征收补偿按照土地原用途来计算,增值多少与农民没有关系,这体现了“涨价归公”的思想。但是,在实践中,农民的不公平感往往比较强烈,原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增值的收益与农民没有关系。虽然这种情况在地处相对偏远的乡镇不如大城市明显,但是存在同样类型的问题。此外,失地农民往往难以获得稳定的就业渠道,生活保障也成问题。因此,需要从农民权益的角度来改革征地制度。
征地制度改革,需要赋予农民更清晰合理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补偿权。具体划定“公共利益”的范畴,除此之外的土地征用应该改变由政府按照土地原用途定价的做法,赋予农民作为财产权利人的谈判地位,参照土地改变用途后的市场价格,经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加大对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违法违规征占农村集体土地的惩罚力度,改变目前部分地区有法不依、违法不纠的局面,使其犯罪成本大大提高。建立较高标准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民没有生存的后顾之忧。
(三)新型城镇化的户籍制度
城镇化要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公平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制度,而最紧迫的是建立相对完善的劳动就业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成本的提高,原有的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大田传统作物种植收入无法满足农民搬迁后的生活问题,需要新的收入来源。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农民农业收入和非农工资性收入协调增长的关系,特别是要解决好非农就业的问题。在当前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也承担了农民生活保障的功能,可以继续鼓励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但是同时也要利用人口聚集的规模效应,大力发展加工业和服务业,增加农民的非农就业收入。只有逐步给予农民和市民平等的公共服务,以及比较稳定的就业机会,农民才能在城镇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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