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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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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食品标准与法规;教学改革;教学体会

【中图分类号】R1973236【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007-8517(2017)04-0133-02

Abstract:

Keywords: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食品科学与工程和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重要必修课程,是从事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贮藏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侧,也是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证。该课程集政策性、时效性、理论性和实践性于一体,其主要目的是培养食品专业本科生具有食品标准与法规的意识及素养,为以后从事食品行业工作奠定基础。笔者在该课程的教W过程中发现,课程存在如内容枯燥和教学方法单一等问题,本教学组针对这些问题开展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标准等诸方面的教学改革活动,以期努力提高学生在食品标准与法规方面的素质。

1《食品标准与法规》教学内容更新

《食品标准与法规》的教学内容中基础部分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整体属于时效性很强的课程,需要根据时代和国家政策的改革作出相应的调整。每年国家会更新一些标准与法规,目前已有多本教材可供选用,最新的教材为2013年出版的“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由胡秋辉主编[1],目前我校选用此本教材为主,参考张建新[2]、周才琼[3]等编写的教材为辅,形成相对稳定的理论教学框架。但是所选的最新教材中的部分内容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脚步,在2015年国家完成了新的《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并且将大量的食品标准内容进行的修改和完善。国际上,如欧盟、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也不断地对本地区和国家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进行修改。作为教学内容的基本载体的课本往往滞后于时展,因此需要教师在上课的过程中不断补充新知识,丰富教学内容,注重时效性和实用性,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如在食品标准方面,GB2760-2011已经全面被2014版替代,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也进行了调整,需要学生认识到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重要性的同时,关注标准的更新和修改,为以后在工作中实时注意文件的时效性奠定基础。在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章节中,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取消了食品流通许可和食品餐饮服务许可,全部合并为食品生产许可,因此在课程讲解中需要进行及时更新以便学生了解最新的政策更变,也明确我国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发展方向。

2《食品标准与法规》教学方法改革

该课程主要是向学生介绍食品标准以及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解读,课程内容比较枯燥,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学生被动听老师讲,教学效果不佳,为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充分提高学生的参与性并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需要对教学方法进行改进。

21增强课堂教学互动该课程主要以法律法规条文及标准为主,语言晦涩平乏,学生不喜学习甚至产生抵触,在上课过程中应多用实例进行讲解,将日常生活中涉及到食品法律法规的事件引入到课堂教学中,不仅可以丰富课堂内容,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更使教学效果明显提高。以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为例,要求食品包装上需明确表明商品名称、配料表、食品添加剂、规格、日期标识、生产商、厂址、联系方式、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且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课堂讲授时以饼干包装为例进行讲解,并且给学生灌输平时多多关注食品的标签的好处,尤其作为食品专业的人才则更需要关注和学习食品标识中的信息。另外,我校该课程团队的教师均参加过ISO质量体系培训,可以将ISO体系实际内审和外审的实例添加到课堂教学中,学生喜欢听,更容易记,可以有效地提高教学效果。

22提高学生的参与度由于该本课程理论性强,缺乏实践性,学生死记硬背后在实际生产中仍不能灵活应用,因此考虑在课堂教学中引入实践性内容,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加课堂参与度。在讲授标准的框架和内容时,要求学生以产品标准为例,以企业标准为模板,自行选择产品类型,根据编写标准的要求进行编写,从封面到附录自行完成,然后在课堂上进行讲解,学生和教师针对编写有问题的地方进行讨论和更正,使学生对该知识点加深印象和理解。整个标准的编写过程不仅是对我国食品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和学校的过程,而且为以后学生进入食品行业工作奠定了食品标准的理论基础。

23实践性教学我校食品专业学生有工厂参观认知性实习阶段,在带领学生去参观企业时,可以预先给学生布置和食品标准与法规相关的思考题,如企业生产采用了哪些标准?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通过了哪些认证并采取了什么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在这个过程中增加学生对标准以及质量的体系的感性认识,在后续的理论课程讲解时,学生更易理解。

3考核方式改变

该门课程一般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评价,评价方式单一。现代教育理念提倡采用“过程性”评价方式,改变“一考定终身”的模式,因此在该门课程的考核中,笔者采用了更加灵活的考核方式,建立过程性和总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增加了出勤考核、上课表现包括课堂问答、课堂讨论和PPT展示、标准编写范例等方式相结合。通过这种方式教师可以及时了解学生知识掌握程度,提高了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解决的能力。

总之,通过以上的教学改革,可以有效刺激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加学生的参与度,提高教学质量。随着国家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在以后的教学中还应实时关注标准与法规的更新,并不断改进教学方式和手段,培养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随时关注并运用标准与法规的意识,为今后进入食品行业奠定基础,促进食品产业的良好发展。参考文献

[1] 胡秋辉. 食品标准与法规[M]. 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3.

[2] 张建新, 陈宗道. 食品标准与法规[M]. 北京: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6.

[3] 周才琼. 食品标准与法规[M]. 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2009.

[4] 王勤志.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轻工科技,2012,6:170-172.

法规标准范文第2篇

美国《制药经理人》杂志2016年6月了最新一期“全球制药50强榜单”。美国有18家药企上榜,成为上榜企业数目最多的国家,紧随其后的国家是日本,有8家企业上榜。而2016年,除传统美欧日企业,西班牙、意大利、南非等国的制药企业也开始登台亮相,并逐渐成为常客。但该排行榜已经连续16年,尚无一家中国药企进入排行榜。

不仅是国际市场,国内民众对于国产药质量也缺乏信心。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目前三甲医院使用的药品近五成为外资品牌,进口药已占到国内市场一半以上”,而这一状况的前提还是,进口药价格远远高于国产药,不少患者难以负担而不得不选择国产药。

2015年7月22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随后导致83%企业撤回注册申请,则从另一个角度显示了中国药品的质量不甚理想的现状。业内人士告诉《凤凰周刊》记者,“很有理由怀疑此前注册下来的新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为何“中国制药”不能像“中国制造”一样受到国内外广泛认可?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与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原执行总裁卓永清看来,答案或许在于,此前数十年,国内药品注册监管法规与国际社会严重脱节,导致药物质量与安全性得不到国际市场的认可。

卓永清在日本、中国台湾、香港和内地等国家和地区拥有近四十年医药行业从业经验,曾经代表行业协会,多次参与台湾地区药品监管法规现代化的工作。在任RDPAC期间也领导会员单位,协调其他药品行业协会,参与近年内地药品审评审批改革和药品管理法规的工作。许多建议,得到了相关单位的采纳。

他在日前接受《凤凰周刊》专访时表示,台湾制药业在20世纪80年代同样遇到了内地制药业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但经过革新药物管理制度、提高药品标准、转型升级制药产业等手段,目前所生产的药品已融入国际市场,并得到广泛认可。幸运的是,内地制药业也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逐渐提高药物管理标准。相信在“阵痛期”之后,内地药企的实力将会得到极大提升,最终做出获得国内外认可的好药,进军全球市场。

“吃进去什么,排出来什么”

凤凰周刊:在你看来,“中国制药”不能像“中国制造”一样得到国内外市场广泛认可的原因是什么?

卓永清: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此前几十年来,内地药品管理要求与国际社会要求有很大不同。规矩不一样,药企发展方向自然也就不一样。

在药品注册管理制度方面,内地制药业由仿制药起家,在1985年《药品管理法》出台之前,监管部门并没有对药品注册和生产形成较为有效的管理。经过多次修订,现行《药品管理法》实施于2001年,存在的问题仍然是,对国内药品上市管理标准偏低。相比发达国家的药企,国内药企无论是申请仿制药还是创新药,都较容易获得上市许可。

以研制仿制药为例,监管部门要求内地药企所生产的药物能够做到与国外原研药活性成分一致即可。但问题在于,一粒药的药效不仅取决于活性成分,还与制造工艺和原料辅料等密切相关。后者同样会影响药物在病人体内的吸收情况和安全性。有些仿制药有可能因为生产工艺不过关,患者服用后达不到应有的血药浓度,进而药效大打折扣。曾有人这样“开玩笑”,说某药企生产的仿制药,吃进去是什么样子,排出来还是什么样子。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则是,衡量仿制药和原研药之间的生物等效性。也就是说,患者在服用仿制药之后,只有人体组织浓度或者血药浓度等指标的变化程度和原研药在人体内产生的变化一致才算是合格。因此在发达国家,药企生产一款仿制药,同样需要大量投资,研究原料、辅料以及生产工艺等各个环节。

正是由于国内外药品监管标准的不同,中国内地生产的大部分药品只能在国内销售,无法打入国际市场,药企自然也很难在国际上拥有竞争力。

凤凰周刊:使用这种按照较低监管标准生产的仿制药,会产生哪些害处?

卓永清:对于患者来说,最主要的害处就是药品的疗效得不到保证。无效的药,是对病人危害最大的药之一。

对中国制药产业来说,药品监管标准低所产生的危害更大,这使得许多大陆药企没有动力去做高水平研发。几年前,国内仿制药的研发生产流程大致是:药物研究所研究对照着国外某种创新药的分子式,逆向研制出主要成分和生产工艺,然后将其卖给药厂;药厂的工作则是按照流程生产药物,然后装进胶囊里,并不需要特别高端的技术。

当时,国内一些比较有远见的药厂着手研发,反被视为异类。而且,在药品招标制度只注重价格是否最便宜的背景下,当时注重研发的药企还顶着巨大的市场压力。

更多国内药厂的主业则是生产比较不需要研发投入、对环境污染大、附加价值低的原料药。这些原料药在许多发达国家是不允许被生产的,所以生产厂家将产能转移到国内偏远地区对GDP需求强烈,但对环境要求低的地区。这也是为什么一直有业内人士指责内地制药业是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因。

内地制药业正在经历一场转型“阵痛”

凤凰周刊:2015年7月22日,食药监总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应该算是一种提高监管标准的举措。你如何看待通知下发后,8 3%企业撤回注册申请这一现象?

卓永清:这则公告引发了一场内地制药业的大地震,影响特别巨大。一个例子是,2016 年 10 月食药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共承办新的药品注册申请以受理号计有209个,再创全年最低水平。可见内地制药业正在经历一场“阵痛”。

对于83%企业撤回注册申请,许多人都在指责药企或合同研究组织涉嫌造假。但我认为,卫计委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也应负有重要责任。

卫计委管理着参与临床试验的医院。卫计委和药监局共同为一些具有临床试验能力的医院颁发执照,表明这些医院具有实施临床试验的资质。药企也只能在这些医院中进行临床试验。但就像给司机颁发驾照一样,不能发了驾照之后就不管司机是否遵守交通规则了。

许多药企曾和我抱怨,他们找了正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但试验结果还是不可信。问题就出在这些机构自身。身为三甲医院,这些医院里的医生临床任务工作非常繁重,基本无暇顾及临床试验,而临床科研又是一个对专业技术能力要求非常高的工作。比如,参加试验的医生需要按照临床试验计划入组病人,然后在随访时,监控病人服药情况,并及时做记录。

但现实的情况是,许多医院根本不重视临床试验,在病人入组时都不加以监管,收入了许多并不符合试验要求的病人,数据记录和管理也比较混乱,甚至参加试验的医生变动也很大。经常有专家医生拿到项目之后,交给手下人去做,至于下面的人是否用心就难以监控了。

另外,目前内地具有临床试验资质的医院只有五百多家,远远满足不了临床试验的需求。许多药企和合同研究组织甚至要求着医院做试验,根本没有能力对医院进行监管。上述种种现象,都会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性造成很大影响。

许多医院不重视临床试验的原因之一,还在于卫计委制定的医院评价体系。评价一家三甲医院,临床试验能力只占总分数的1.5%。这对于院长来说基本没有吸引力。当然,也有医院非常重视临床试验,比如北京[瘤医院,原因是世界肿瘤研究的进展非常迅速,如果不参加国际临床试验,很快就会落后于世界水平。

基于此,我认为卫计委应当在评价制度方面向临床试验方向倾斜,甚至从医院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临床试验机构。这也符合医改的发展方向。因为随着分级诊疗制度的不断落实,三甲医院的病人数量会有所减少,肯定需要重视临床科研。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临床试验已经成为一个产业。许多国际医院收入的六七成都依赖于此,东欧国家的医院现在就在积极抢占这块“大饼”。所以国内医院也应当看重这个未来的盈利点。

凤凰周刊:20世纪8 0年代初,中国台湾地区制药业的状况和内地当前类似,但目前,台湾已经开始施行对于药品管理最为严格的“国际医药品稽查协约组织”(PIC/S)标准,并且其所生产的药品大都可以进入全球市场。台湾制药业是如何转型成功的?

卓永清:台湾地区制药业曾经出现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原因与目前内地基本相同,就是对药品管理要求较低。但是当时台湾的药品监管部门意识到,台湾药物市场实在太小,如果药品只能在本地销售,制药业是没有前途的。所以在1988年,台湾药品监管部门就要求所有仿制药厂必须按照欧美要求,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

提高监管标准之后,台湾制药业同样出现了“阵痛”,经历一轮大规模合并、退出、转型。药厂数量从四百多家下降了一半多。在推动加入PIC/S过程中药厂又减少了一半。许多药厂开始转型,许多药厂投入新药研发,另外一些专攻于自己最擅长的领域,比如某一种制剂、中药或者非处方药(OTC))等。而现在,台湾已经实行PIC/S标准,其所生产的药品可以直接进入欧美市场。

当然,从监管角度来说,台湾也有自身特点。首先,因为地方实在太小,所以大家都很重视信誉。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如果被发现造假,是非常丢脸的事情,对今后的发展非常不利。此外,因为和内地医生的考核方式不同,在很多台湾医生看来,参加一个创新药临床试验,特别是国际合作临床试验,是一个累积经验和名声的好机会,所以他们也会特别爱惜“羽毛”。造假则意味着今后没有机会再次参加临床试验。

另外一个特点是,仅仅作为一个地区,台湾就有128家医院有资格做药物临床试验。与内地发放执照的方式不同,台湾将临床试验评价融合到医院等级评定的过程中。比如,如果被评为“教学医院”,意味着这家医院肯定有资格做临床研究。同时,如果被评为“教学医院”,也意味着教育部、科技部以及台湾全民健康保险会对其更好地支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多,就会给予药企和CRO更大的选择权,所以各方能够进行平等的交流,共同研究如何做好临床试验。

凤凰周刊:在当前监管标准逐步提高的背景下,你如何看待内地制药业未来的发展?

法规标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机电产品;技术法规;问题

一、技术法规及标准的内涵

所谓技术法规,WTO/TBT将其定义为“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与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标志或标签要求”。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WTO/TBT协定要求各成员按照产品性质而不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

在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定义,更多时候技术法规与国家各部门、地方政府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形式体现出来。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定义为: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的制定和类型按使用范围划分有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二、我国机电产品技术法规及标准的发展现状

1.机电产品国家标准

所谓国家标准,即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主要现行机电产品国家标准如表2-1所示。

2.机电产品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

我国机电产品行业标准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主要现行机电产品国家标准如表2-2所示。

三、当前我国机电产品技术法规及标准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频繁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限制,成为制约机电产品企业和行业发展的主要障碍,而目前我国机电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不健全,也不成熟,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机电产品技术法规及标准水平低

我国实行的国家标准种类较多,既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也有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从发展水平上看,存在标准实效性差,修订不及时的现象,不少检验规程是90年代初制订的,许多技术指标落后,不能满足市场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2.法规及标准内容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

目前,世界各国之间贸易摩擦频繁,机电产品贸易存在复杂而苛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有些技术法规和标准是专门针对进口或出口产品,更加容易导致贸易争端。

3.缺乏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协调机制

安全及能效是进出口机电商品检验的主要内容。检验模式采用的法律和过程由国家质监部门充分授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主要由出入境负责,在过程中普遍存在不标准和证据有误等现象,所以,应该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中建立有效地协调机制,使法规和标准真正发挥效力。

参考文献:

法规标准范文第4篇

关键词:饮用水水质 法律标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 我国饮用水污染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迅猛发展,并取得世界注目的成绩。但与之相伴相生的问题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所以导致一些问题在近些年集中出现。例如:环境污染问题、资源枯竭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等。在这些诸多问题中,饮用水的安全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环保部的《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去年全国198个地市级行政区开展的4929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水质呈较差级及极差级的监测点一共占了57.3%。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的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大范围地表水、地下水被污染,并通过大气污染、渗透等方式,蔓延影响到饮用水水源,直接影响了饮用水源水质,威胁人们饮水安全。导致饮用水中对健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日益增多[1-3]。《2012 年中国水资源公报》[4]公布的数据显示,符合饮用水水源要求的Ⅰ、Ⅱ、Ⅲ类水不足65%。资料表明,人类80%的癌症是由环境污染引起的。我国城镇市民中的恶性肿瘤、新生儿缺陷、血管类疾病等在快速蔓延,癌症发病率持续上升[5-8]。由此看出,我国饮用水及水源地保护仍存在很大问题。

2我国现行有关水卫生的法律法规

2.1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 一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其中十条与饮用水关系密切。其内容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失职应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虽然没有直接对饮用水作相应规定,但是部分条文对饮用水的保护有一定的作用,例如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其中,水环境在本法当中属于被保护的对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 对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措施等制度,从控制水源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角度体现了我国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2008年修订后,在立法宗旨上新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2.3 行政法规

国务院颁布了一批与生活饮用水有关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供水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2.4 地方行政法规

我国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因地制宜,制定颁布了一批有关生活饮用水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在当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等。

3我国有关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标准

我国于1955年首次颁发《自来水质暂行标准》;1959年向全国颁发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 1976 年对规程进行了修订, 颁发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 》 ( TJ 20- 76);1985年又重新修订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85) [9],直至2006年才又重新修订,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2006),也就是现行水质检测标准。《地下水水质标准》GB14848-93,1993年颁布实施,《地表水水质标准》GB3838-2002,2002年颁布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1993年颁布1994年实施。下面通过图表比较一下我国现行有关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标准。

表1现行有关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标准

通过比较可知,我国饮用水及水源保护起步较晚,更新缓慢。以《地下水质量标准》为例:1994年实施,检测项目39项。显然以地下水作为水源检测项目远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106项指标,更无法保证饮用水质量。执行标准不统一,同样是水源水《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及都可作为依据,但限值不统一,执行时混乱。

4 加强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几点建议

4.1加快推进生活饮用水安全方面的立法进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是卫生部门开展卫生监督监测的技术依据,它是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它主要是衡量供水水质优劣的尺度,是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主要的技术支撑,无法满足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与管理,因此需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与卫生抽检等法律法规,以及配套的实施细则等,以使我国生活饮用水从根本上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与安全。

4.1.1制定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

目前,我国的饮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设还处于不断健全完善的阶段,应从构建完善的饮用水法规体系的角度出发,在理顺体制、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出台综合性的《安全饮用水法》,通过此法规范我国在饮用水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饮用水安全进行全过程监控,真正做到依法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其立法范围应包括水资源及水资源的保护、水源污染的防治、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配套设施建设、生活饮用水及水源监测与监控,应该特别关注的是农村生活饮用水监管。

4.1.2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后没有大的变化,其中不少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需求, 有关部门应抓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案的有关工作。

4.13统一饮用水及水源标准,抓紧落实,加强监督。

统一并完善我国现行生活饮用水检测标准,水源水标准。建立机制,加强监督,改变以往有制度无程序的局面,保证标准落到实处,发挥效力。

4.1.4加强公众参与制度

生活饮用水安全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还需要广大群众的广泛参与,生活饮用水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的准则。国家应建立生活饮用水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公民知情权,使公众切实了解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状况,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而且公众对生活饮用水状况了解的越详细、越真实,就越能提高公众保护生活饮用水的意识,越能激励公众自觉的防治水污染。

参考文献:

[1] 田怀军,舒为群,张学奎,等.长江、嘉陵江(重庆段)源水有机污染物的研究[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3,(2):118-123.

[2] 王玲玲,朱叙超,李明.河南境内黄河流域集中式城市饮用水源水有机污染特性研究[J].环境污染与防治,2004,(2):104-106.

[3] 胡冠九,周春宏,厉以强,等.江苏省饮用水环境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环境监测,2005,(5):49-5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R].2004 年中国水资源公报.2005

[5] 赵章元.人类疾病80%与水有关[J].望,2005,(47):63-64.

[6] 秦钰慧.饮用水卫生与处理技术[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4):47-156.

[7] 杨文献.林州食管癌高发现场的防治战略与对策研究[J].中国肿瘤,1999,(9):390-391.

[8] 俞顺章,赵宁,资晓林,等.饮用水微囊藻毒素与我国原发性肝癌关系的研究[J].中华肿瘤杂志,2001,(2):96-99.

法规标准范文第5篇

关键词:纺织印染;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废气排放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志码:A

A Comparison of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n Exhaust Emissions of Textile Printing & Dyeing Industry at Home and Abroad

Abstract: Textile printing & dyeing industry, as one of the major industries that generate exhaust gas and particulate emissions, has aroused great concern of governments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In order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relevant standards, the pollution control lists, limit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t home and abroad are compared according to the related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aws,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In addition, the paper also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gives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 textile printing and dyeing;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standard; exhaust emissions

中国是自古以来的纺织大国,是全球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家,纺织印染工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2015年上半年全国各省的印染布产量如表 1 所示,可看到纺织印染企业分布集中,沿海五省的产量占全国总量的95%以上。

印染行业高温、高耗水、使用多种助剂等特性,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早在上个世纪,就有印染废水标准对废水排放加以控制,然而我国现阶段纺织印染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GB 16297 ― 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GB 14554 ― 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其针对性不强,且颁布时间较早,与纺织印染防治工作的实际不符。自2013年起,我国开始制定《纺织印染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也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印染工业的废气严格管控。

对于大气污染的控制与研究国外相对较早,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上世纪50年代就颁布了相关法律,并经过多次修正。其中典型的法规有美国的《国家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工业面料以及其他纺织品生产中的印花、涂层、染整》、日本的废气固定源和移动源排放标准、英国的《纺织面料整理和涂层的法定指南》等。目前,以上标准中,美国、英国和世界银行有针对纺织印染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日本、欧盟与我国一样,执行的是(类)综合排放标准。

1 国内外标准主要污染因子及限值的对比

表 2 为具体的污染因子及其限值对比,其中苯系物、氯乙烯、颗粒物、甲醛等主要污染因子需重点关注。根据对比,美国的标准主要是针对纺织染整行业的涂层、印花、染色、整理等工序,对其使用、排放的HAP(有害大气污染物)总量进行控制,但对于单项的特征污染物并没有进行限制,同时采用了排放浓度和削减率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并对车间工艺废气收集做了明确的规定。

日本目前并没有专门的纺织印染行业废气排放标准,所以在这一类行业的废气排放问题上,执行的是《固定源排放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综合类的排放标准,对其中列出的气体种类中的卤代烃类、苯系物类、挥发性有机物以及硫化物(H2S、甲硫醇、甲硫醚)有明确的限值规定,但其单位并未统一,有mg/kg及mg/m3两种形式,为相关人员的执法及监测带来了一定不便。

英国的纺织印染行业主要在欧洲范围内,且主要从事高档服装面料的_发,故在英国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纺织印染行业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法规,只出台了针对纺织面料整理及涂层整理的指南 ―― 《纺织面料整理和涂层的法定指南》。该指南主要针对纺织印染生产工艺中的涂层工艺进行有效控制和说明,该工艺的主要污染因子为甲醛、颗粒物、NOx、NH3等,排放的要求是30 min内浓度限值不超过一定数值。这对我国涂层工艺标准的污染限值有一定积极作用。

世界银行的纺织印染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污染预防和消减手册》和《纺织品制造业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共同规定。其中,前者规定了排放标准污染参数和最大值,且该限值用浓度来表示,同时不可使用稀释的办法使废气达到要求。在工厂或装置的正常操作中,应当至少有95%的时间不超过限值的最大值。后者主要列出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氯气、甲醛、颗粒物等主要污染因子的限值,这与我国纺织废气排放种类基本相同,但缺少了芳香类挥发性有机气体,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可以作为恶臭气体标准限量值的一个技术参考。

2 我国标准现存问题

2.1 缺乏纺织印染行业大气污染物控制清单

我国没有针对纺织印染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目前该行业执行的大气综合排污控制污染物种类为33种,恶臭排放标准控制污染物种类为 8 种,其中包括的污染物种类并不都适用于纺织印染行业。美国标准中估算了135个主要点位会产生污染物,其中有害气体污染物主要包括甲苯、甲基乙基酮、甲醇、二甲苯以及甲醛等;日本标准规定的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分为 5 类,即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粉尘、特定物质(28种)和有害大气污染物(234种);英国标准中规定了各项污染因子指标;世界银行也规定了纺织工业废气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标准限值。

2.2 缺乏对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我国纺织印染行业目前执行的标准中,对产生污染物的工序、设备没有提出防治措施。而美国标准中对设备装置针对各工序(染色、印花及整理等)具体要求的安装、运行、操作、处理效率及维护等方面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除此之外,美国标准还针对安装有废气处理设施的污染源,做出了一些操作规范以便进行正确规范操作,对于HAP排放削减的最大程度的控制水平即最佳可行控制技术作了规定,采用了排放浓度与削减率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并对车间工艺废气进行收集。

2.3 在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指标方面与其他国家不同

工业生产排放颗粒物、恶臭气体、硫氧化物以及污染更重的挥发性有机物。除了对各种有机物进行识别外,各国还规定了排放气体中的有机物含量,但各国所用指标并不完全统一。我国采用的是非甲烷总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非甲烷总烃主要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和含氧烃等组分,实际上是指具有C2 ~ C12的烃类物质;美国标准中规定的是TOC(Total organic HAP),美国联邦环保署(EPA)对VOCs定义为“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世界卫生组织对VOCs的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 ~ 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从非甲烷总烃、VOCs的定义可以看出,非甲烷总烃主要指C2 ~ C12之间的烃类物质,VOCs的范围相对较广,基本上包含了所有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3 我国纺织印染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方向

3.1 提出可以指导我国纺织印染行业大气污染物控制的污染物清单

结合我国纺织印染行业目前遵循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该行业地区分布、产生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工艺技术等情况,参考国外相关标准及政策,划出我国纺织印染行业标准包括的行业范围,根据不同工序制定出相应污染物清单。并针对不同工艺产生的不同污染物分别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分别为纺织印染工艺(选择其中产生污染物比较多的烧毛、印花烘干、涂层、定形蒸化等工序,分别列出各工序主要污染物)、粘胶纤维工艺和污水处理站。

3.2 对总量控制要求,无组织和有组织废气排放分别制定限值

据我国《2011 ― 2020年非常规性控制污染物排放清单分析与预测研究报告》中关于纺织皮革制鞋工业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纺织工业VOCs排放总量占工业VOCs排放总量的30%左右,在不同来源VOCs排放总量中的分担比例为8.8%,对整个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因此制定的纺织印染标准在总量上也要进行要求控制。由于纺织印染行业无组织废气的逸散对于厂区环境、人体健康等各方面存在影响,因此在制定我国纺织印染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程中对于无组织排放也要规定相应限值,并规定指标为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基于目前的环境空气恶化现状,同时参照日本、英国及世界银行的方法,采用的是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作为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限值指标。

3.3 对污染物控制设备及处理效率提出要求

以美国在《国家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设备装置提出的具体要求为参考,在纺织印染大气标准中规定新建及现有企业必须安装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对具体的处理效率做出规定,给出废气处理设施最低处理效率要求。对于无组织排放超过一定限值时,同样需要建设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除此之外对于其他废气处理设施系统的控制要求也要做出规定。

4 结论

苯系物、氯乙烯、颗粒物、甲醛等是当今各国纺织行业废气排放标准中的主要污染因子,需重点关注。我国现有的标准还存在着些许问题,如缺乏控制清单、缺乏技术要求、VOCs的定义指标与国际不一致等。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创建我国纺织印染行业大气污染物控制的污染物清单,提出总量控制要求,对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分别限值排放,以TVOC作为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指标,对污染物控制设备及处理效率提出要求等。

参考文献

[1]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2014/2015年中国纺织工业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15.

[2] 杨波,汪旭明.日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及其内容探析[A].环境安全与生态学基准/标准国际研讨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标准与基准专业委员会2013年学术研讨会、中国毒理学会环境与生态毒理学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二)[C].南京: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标准与基准专业委员会,中国毒理学会环境与生态毒理学专业委员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2013:129-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