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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国全面实施了包括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内的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随着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的逐步显现,国民经济呈现企稳回升和逐步向好的良好势头,伴随着经济回升,通货膨胀压力凸显,刺激性的宽松货币政策也在寻求适时退出。2010年初以来央行两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货币政策的趋紧,预示着宏观经济进入加息周期。在信贷规模压缩的背景下,曾经在2008年风靡一时的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似有卷土重来之势,各大商业银行开始密集发行。
一、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产生及运作模式
(一)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产生
有融资需求的借款客户向商业银行寻求贷款,商业银行受限于贷款规模控制,或由于受借款客户信用等级或贷款行业投向所限,借款客户的融资需求难以用贷款的形式予以满足。一边是紧缩信贷的厉令,一边是客户急迫的贷款需求,中间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银行,在信贷规模的严格限制之下,银行没有额度继续放贷,但如果不放贷,就会面临优质项目、优质客户流失的危险。于是,“理财+信托”的贷款模式应运而生。由此可见,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规避信贷规模控制或信贷投向限制的产品创新。
(二)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
商业银行根据融资客户的需求,寻求与信托机构的合作,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以此设立资金信托,发放信托贷款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与信托机构设计信托产品,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通过商业银行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形成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资金来源。银行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建立单一信托计划,然后再通过银行的渠道向投资客户销售,由此融资客户获得了信贷资金。在这样一个操作过程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银行与其投资客户间的委托理财关系,二是银行与信托公司间的信托关系,实现了个人理财资金与信贷客户的对接。
一般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是发起人,银行只是单个委托人,但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却不同,真正的发起人是银行,完全由银行操控。从客户的选择、确定到产品的设计、销售,甚至收益的分配,均由银行占据主动,信托公司则处于附属地位。
(三)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四方关系分析
1.银行:除销售理财产品的收入和资金托管收入外,银行一般还会向融资客户收取一定的财务顾问费,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但银行发行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看重的并不是中间业务收入,而是通过信托公司,能够满足贷不到款的客户的融资需求,从而能够锁定一些大的公司客户和优质客户,也因理财产品的销售扩大了个人客户,还可以得到除中间业务收入以外的派生收益。2.信托公司:被银行借用作“平台”,获取投资管理费收入。由于我国对信托计划委托人的门槛设置较高,将普通投资者拒之门外,而在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中,银行汇集客户资金,作为单一委托人,弥补了信托公司高端客户的不足。3.投资者:通过购买理财产品,一般能够实现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获得比同期定期存款较高的收益,但由于银行对理财产品不保本和不承诺收益,所以投资者承担了较大风险。4.融资客户:与发行企业债券相比,客户通过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融资审批环节少,效率高。从融资成本来说,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一般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利率,加上其他费用后综合融资成本与贷款相差无几。
二、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对宏观调控的影响及潜在风险
(一)银行假信托之名行贷款之实
在银行内部,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发行完全是按照一般贷款的程序进行的:发行前,银行与借款客户协商,就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期限等设计征求客户意见,由借款客户提出借款需求,银行的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的资信、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银行的计财、授信、会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各自业务的评审,经总行信贷管理等相关部门批复后,银行和借款客户签订协议,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然后签订信托计划,将信托计划转化为理财产品。因此,可以说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事实上是商业银行规避监管的贷款。
(二)刻意规避宏观调控,削弱调控效果
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是国家从紧货币政策催生的产物,是对国家宏调控制度约束的反应。更重要的是,信托贷款与票据融资不同,并未列入央行对外公布的金融机构信贷统计范围内,而是作为表外业务进行统计,不属于央行调整准备金率的存款范围,不受准备金率调整的影响。再用信托贷款的方式放出去,又规避了央行对信贷规模的窗口指导。因此,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央行的货币调控效应。银行通过理财产品、信托等方式变相放贷,背离宏观调控政策方向,实际运作中也确实起到了对冲、规避信贷调控和削弱调控效力的作用。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没有限制,使得银行能够在信贷紧缩的形势下,依然可以自如地将资金投向客户的信贷需求。从已经发售的信托贷款型信托理财产品来看,投资的范围甚至涉及到产能过剩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表面上看都是合法合规的运作,但背后却隐藏着不合规的经营。
(三)投资者面临多重风险
首先是信用风险。银行的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最大的问题是将没有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引入直接融资,即银行将企业融资的信用风险直接转移给理财产品的不具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的投资人。早期的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银行对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提供担保,无异于变相高息揽存,银行担保被监管部门叫停后,投资者面对的客户信用风险更加突出。
其次是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指市场利率发生变化的风险。在2008年底,因为央行连续降息,一度出现一大批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未能达到预期收益,新发的产品也纷纷降低预期收益率。在当前利率水平下,这类产品存在预期收益率及实际收益率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风险。
再次是流动性风险。需要投资者格外注意的是,通常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只有借款企业有单方面提前终止权,投资者不能提前赎回,即没有提前终止权。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它投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四)银行面临声誉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在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中,银行对信托资金使用的管理肯定没有一般贷款的贷后管理那样严格,但却要承担受托人的责任。一旦发生风险,投资者可能要求银行代为偿付信托本金和收益。而且不少信托资金投向了银行信贷资金不允许涉足的高收益、高风险行业,一旦借款客户违约,银行将承担较大的声誉风险。近年来,因理财产品亏损导致的银行与客户纠纷事件不断增多,甚至酿成,增大了系统性风险。
三、加强规范和引导,促进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健康发展
(一)将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比照信贷资金加强监管
建议将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纳入央行的存贷款统计范围,为宏观调控提供正确的数据基础,合理准确使用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央行窗口指导作用,对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行业投向提供正确引导,避免信托贷款投向两高一汰、产能过剩或高风险行业。
(二)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有责任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对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虽然在银行柜台销售,但并不等同于银行信用,受借款客户的不同,潜在着不同程度的信用风险。
(三)银行要对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要尽职尽责,正确引导投资决策
投资者投资决策既受限于其本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又取决于产品说明书和投资后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所以,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投资属性确定产品名称,避免带有误导性的称谓,产品宣传材料及合同文本内容要通俗易懂,确保客户能知晓产品研发背景、交易结构、收益计算方式与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收益或损失。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并定期跟踪和了解客户状况的变化,向客户推销最适合的理财产品。
(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风险监管
加强在准入环节的风险控制,在提高事前审核准入效率的同时,加强对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备案报告的审查,研究产品性质,关注其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并及时反馈监管要求。加强对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的事后监督,加强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及时提交产品后评价报告,深入分析产品的实际运作效果、暴露风险、收益实现情况等。开展理财业务内控评价和现场检查,为区别监管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
今年4月份,监管部门掀起针对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监管风暴”,多家银行被紧急叫停了相关理财产品的发行,再加上一些不符合新规产品的撤柜,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骤减。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的报告显示,4月份31家商业银行共发行314款银行理财产品,数量较3月份下降了12%。而在投资者最为关注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中,据截至5月29日的不完全统计,各家银行共发行46款,对比4月份发行76款和3月的79款,整顿首月,银行新品的发行锐减了4成多。
由于股市出现“迷你熊”状态,投资者对基金、打新股产品毫无兴趣,而替财产品尚缺乏开发,所以就出现了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空窗期”。
现在,信托类理财产品能够销售火爆,银行与信托的合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这种合作方式也正在被市场接受。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的报告也显示,4月份,银信合作产品增长迅速,当月有21家银行与15家以上的信托公司进行了合作,共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156款,比3月份增加了40款,增幅为34.48%。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银信合作是互相“借道”的“双赢”,银行“借道”于信托的投资通道,信托则“借道”于银行的销售渠道。
首先,银行理财产品的门槛不高,因此信托公司选择了挂钩银行理财产品,先由银行整体购买信托产品,再拆分出售,以此来做大自己的“蛋糕”。其次对于银行来说,发行信托类理财产品可以面向广大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银信合作的渠道发放贷款,能扩大信贷额度,有效平衡银行信贷供给和需求间的矛盾,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这也就成为银行发行信托类理财产品的主要驱动力。另外,受流动性紧缩的影响,银行今年的信贷规模有限,而信托贷款不在其中,因此银行也只能通过信托投资这条渠道,将资产业务转化为中间业务,以拓展盈利空间。银信两家一拍即合,就让我们看到,信托类理财产品一上市就在各家银行密集发行的情况。
在经历了理财产品“收益门”遭遇后,激进型的理财产品逐渐被市场看淡,投资者对本金的安全性有了更高的要求。在这一背景下,信托类理财产品投其所好,赢得了更多的客户,之前在银行理财产品展架上占据大片江山的打新理财产品说明书已经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短期信托类的理财产品。4月份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中,信托类理财产品在全部人民币理财产品中的占比达到了73%,稳居各类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首位。
虽然信托类理财产品不能给银行带来向企业直接发放贷款那样的收入,但业内人士分析,随着央行数次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以及从紧货币政策的不断推进,将会产生越来越多的信托贷款需求,而银行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收益有望被进一步推高,也许还会推动信贷类理财产品的进一步升温。
信托类理财产品在各大银行热卖,但能否长久?近日有报道称,中国银监会将发文,严令叫停融资性信托担保业务。记者致电有关部门,未得到证实。不过信托类理财产品借道银行,确有它的风险所在,监管部门不会看不到这一点。
3因素值得思量
在分析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特征的时候,投资者要从收益、风险、流动性3方面来考虑。
不宜轻信收益率
收益率即产品的预期收益和可能取得预期收益的可能性。目前很多人民币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衍生金融工具都不能确保获得预期的最高收益,投资者不宜盲目根据产品说明书所标的收益率来选择产品。
3种风险莫忽视
风险一般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政策风险。我国人民币理财产品都是参照基准利率来进行产品设计的,一旦利率调整,理财产品的收益却不会随之水涨船高,那么投资者就有可能面临利息损失。假设产品年收益率为2%,略高于设计时1.98%的基准年利率,但随着加息,该产品的收益优势就会消失,投资者就会承担一定损失。信用风险,是指人民币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工具不能按期兑现的风险,如理财产品主要投资在企业债券或信托上,这种信用风险相对就比较大。有些投资者认为政府不会坐视银行倒闭,所以不注重产品发行机构信用。实际上目前我国银行已经基本上转制为股份制银行,国家不会去轻易“救济”。政策性风险也比较重要,因为政策的变化,可能使投资者承担相当大的损失。
还需考虑流动性
流动性即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变现能力,是指投资者无法按合适的价格及时地卖出或买进某种金融产品的可能性。在人民币理财产品规定的期限内,投资者不能随意取出投资款,否则就要遭受损失。而万一遇突发事件急需资金支持,只能束手无策。即使银行可做质押贷款,但利息并不低,仔细算算兴许就划不来。
3产品花样翻新
目前市场上流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有以下3类。
货币型理财产品
传统的投资于货币市场的理财产品,其特点是风险低、收益低但相对固定,一般不能提前终止合约,适合于风险承受度低、不愿意承担本金损失义期望获取高于银行存款收益的保守型投资者。中国银行的人民币“搏・弈”理财计划即属于货币型理财产品,该产品投资于在国内债券市场上流通的国债、央行票据、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进出口银行金融债和农业发展银行债等高信用等级金融产品。它收益固定且高于银行同期存款收益率,同时免缴个人所得税,适合保守型投资者。
挂钩型理财产品
与股票指数、汇率等挂钩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其预期年收益率较高但不固定,主要受所挂钩的金融产品影响,属于本金安全有保证但收益未知的理财产品。要注意的是,这类产品所标定的最高预期年收益率往往并非实际收益。且产品发行方往往拥有提前终止权,如产品被提前终止,投资者可能一时难以找到同样收益水平的产品,从而面临再投资风险。
信托型理财产品
与信托贷款挂钩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所募捐的资金用于购买信托公司的贷款信托产品,而这些信托产品往往是房地产贷款项目。这类产品的收益较高,但信托属于债权,信用风险较高,一旦信托产品难以兑付,投资者将承受很大的损失,所以是一种需要谨慎投资的品种。民生银行“非凡”人民币理财计划即属于信托型理财产品,它投资于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安国北京鸿坤伟业公司股权信托”,不是传统的货币市场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2劣势难比基金
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与基金相比,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除风险较低外,在收益和流动性上均没有优势。部分收益较高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往往投资于风险较大的信托类计划,对追求收益型和风险厌恶型投资者的吸引力都不强。尤其是低风险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流动性远低于货币市场基金,也难在现金管理方面有所作为。
根据币种不同,理财产品一般包括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两大类。
根据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还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非保证收益理财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在银行推出的每一款不同的理财产品中,都会对自己产品的特性给予介绍。目前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大多是对本金给予保证的,即使是打新股之类的产品,尽管其本金具有一定风险,但根据以往市场的表现,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还是较低的。
投资不同领域
银行理财产品有着不同的投资领域,据此,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债券型、信托型、资本市场型、挂钩型及QDII型产品。
债券型理财产品,是指银行将资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一般投资于央行票据和企业短期融资券。因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个人无法直接投资,这类人民币理财产品实际上为客户提供了分享货币市场投资收益的机会。
债券型产品是早期银行理财产品的惟一的品种。在这类产品中,个人投资者与银行之间要签署一份到期还本付息的理财合同,并以存款的形式将资金交由银行经营,之后银行将募集的资金集中起来开展投资活动,投资的主要对象包括短期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以及协议存款等期限短、风险低的金融工具。在付息日,银行将收益返还给投资者;在本金偿还日,银行足额偿付个人投资者的本金。
信托型本币理财产品主要是投资于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或回购的信托产品,也有投资于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受益权信托的产品。如一家银行曾经推出过一只银行、信托、担保公司三方合作的理财产品。产品所募集资金投资于一家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系列证券投资信托计划的优先受益档,该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标的为以成分股为主的股票池、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等。与目前市场上各类理财产品最大不同点在于,该产品在提供100%本金保障的基础上,可使投资者获得4.5%的预期年收益率。此外,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人还可获得额外的浮动收益。
挂钩型本币理财产品,也称为结构性产品,其本金用于传统债券投资,而产品最终收益率与相关市场或产品的表现挂钩。有的产品与利率区间挂钩,有的与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汇率挂钩,有的与商品价格主要是以国际商品价格挂钩,还有的与股票指数挂钩。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要,这类产品大多同时通过一定的掉期期权,设计成保本产品,特别适合风险承受能力强,对金融市场判断力比较强的消费者。尤其是股票挂钩产品,已经从挂钩汇率产品,逐渐过渡到挂钩恒生、国企指数,继而成为各种概念下的挂钩产品,种类十分丰富。资本市场型的理财产品,其实就是基金的基金。理财产品投资于股市,通过信托投资公司的专业理财,银行客户既可以分享股市的高成长,又因担保公司的担保可以有效规避风险。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4.050
1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之法律界定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性质的界定是发展银行业务必须解决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时办法》中对于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有所提及,但是并未有明确的界定。而在有关负责人《办法》提问回答时表明,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的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而同时,根据监管文件的相关监管要求,银行理财产品又被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由此可见,在立法上存在着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明确,以及立法和实践中界定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形。就目前的银行业的理财产品,可谓是业务混乱的,对于很多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清,也导致了实践中的问题,清楚界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迫在眉睫。
2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之争
从上述我们提及的相关规定着可见,就理财产品而言,其法律性质有着不同的界定。在学术界的讨论中更是有着不同的看法。
2.1 委托说
持有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上述提到的对于《办法》和《指引》的解答。他们认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向购买者提供各式理财产品供其选择,购买者选购理财产品由银行来进行理财,银行不承担任何的风险。在这种模式下银行更类似于承销商的角色,通过承销的方式来取得委托权。
2.2 信托说
持有信托说观点的学者以《信托法》和《指引》为依据,认为商业银行为客户理财是符合信托的定义的购买者出于对银行的信赖,以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银行以自己的民意来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同样也可以交由第三方来进行托管。从中可以看出最大的特点就是责任虽然是购买者承担的但是进行理财行为通常是以银行的名义来进行的。故以信托角度更为合理。
2.3 债权债务关系说
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就如同储蓄所产生的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商业银行与购买者签订理财合同的同时,就如同向购买者借用一笔款项,通过与其他机构签订的衍生的交易合同,从而使得购买者可以实现规避市场上的某些风险,并且在到期之后获得一定的收益。就本金部分而言,实际上存在的是银行与购买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储蓄存款的性质是相类似的。
3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之我见
实际上,面对多种多样的理财产品其实其法律性质可能各有差异。因此,我们不能将这样的理财产品一概而论,首先要对其进行一个划分。通常情况下,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特点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和不保证收益理财;就不保证收益理财而言,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将其分为保本浮动理财和非保本浮动理财两类。通过这样的划分以后,在逐一进行法律性质分析。
3.1 保证收益理财的法律性质
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也被称为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相对于其他的理财产品而言,更多的具有“类储蓄”的特点。商业银行与购买者签订协议后,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固定收益和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通常由商业银行来承担。而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类似于储蓄将资金交由银行来运行,商业银行需要承担所有的投资风险,最后购买者能获得本金和利息。从中可见其法律性质就是储蓄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
3.2 不保证收益理财的法律性质
顾名思义,不保证收益的理财就是对于其是否能够获取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风险不再由商业银行单独承担。通常又将这样的理财分为保本浮动理财和非保本浮动理财。
3.2.1 保本浮动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
保本浮动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与购买者约定购买者支付本金,但是本金之外的其他投资的风险通常就是要由购买者自己承担。这样的理财,笔者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但是又具有一定的担保性,可被认为是附
担保的信托关系。一方面,购买者依据合同将本金交
由银行管理,通常银行以其自身的名义来进行投资理财,购买者要承担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这是一种信托关系。另一方面,因为银行对于购买者的本金是具有保证的,以银行自身的财产对其有一定的担保。因此,可认为是附担保的信托关系。
3.2.2 非保本浮动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