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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母校社会实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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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母校社会实践总结

回归母校社会实践总结范文第1篇

以2011年德育工作会议和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继续深入实施“1131”工程。坚持“以学生为本”、“以育人为本”的原则,以完善学校育人体系为保障,以进一步提高工作实效为重点,以全面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班主任的班级管理水平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为德育工作者和艺术教育工作者专业化成长搭建平台。加强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培养,努力发展德育特色和艺术教育特色,坚持推进工作创新。学习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自觉规范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二、工作目标

(一)建设一支善于学习,具有创新精神和管理能力的德育工作队伍。

(二)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区德育特色。评选命名一批德育示范校。

(三)加强德育工作的常规管理,推动德育工作创新。

(四)深化主题教育活动,细化德育工作内容,丰富德育内涵,增强德育工作实效性、针对性、主动性。

(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优秀的心理健康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学校心理咨询室建设,年内80%的中小学要建立达标咨询室。

(六)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教育网络,努力整合德育资源、教育力量,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创设和谐环境。创建命名一批宝坻区德育实践活动和社会教育实践活动基地并挂牌,注重组织学生道德实践和社会实践体验活动。组织学生走出校园,走向社会,回归自然,体验生活,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了解社会、拓展技能、培养意志品质,体验道德教育。

(八)注重特长生培养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创建,年内,小学特长生比例要达到4%,初中达到3%,高中达到2%;培养出3——4所艺术教育示范学校并挂牌。

三、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加强师德建设,在全区营造“做德高之师”、“尊德高之师”的良好氛围

1、认真学习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教师职业责任感、使命感,使每位教师都做到“知规范、守规范、践行规范”,成为家长信任、学生爱戴的德高之师。上半年将在全区开展“教师职业形象设计”活动,在此基础上,各学校依据本校实际规范教师的职业形象。

2、2011年我区师德工作的主题是弘扬高尚师德精神,惩治师德败坏行为。为此教育局在上半年将制定《宝坻区教师师德奖惩办法》,对师德优秀和师德标兵进行奖励和宣传,对违反师德法纪教师加大严惩力度。各中小学、幼儿园依据《奖惩办法》和《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单位具体的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并对师德做出承诺和保证。

3.建立师德监督机制,预防有悖师德行为的发生。各学校都要成立师德监督委员会(由离退的五老人员、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对于体罚、变相体罚、三乱行为、收受索要家长财物等事件一律坚持“举报必查、查必有果”的原则,对于确实有师德问题的教师,坚决从重处罚,以正教师风气和教育行风。

4.建立和完善师德事件备案制度,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制。要加强师德考核工作,把考核结果纳入到教师的评优晋级以及全员聘任、结构工资分配工作中。

(二)、加强队伍建设,为提高德育和艺术教育水平提供人才保障

1.加强“三全育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队伍建设,强化教职工的育人意识和责任,切实增强德育力量

(1)进一步加强思想观念的转变,切实落实“德育为先”的要求。各学校要制定“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德育管理网络及岗位德育职责制,明确各岗育人职责和任务,细化成可供操作的条款并强化执行,从而真正把教书育人变成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自觉行动。

(2)树立“我的课堂我负责”的育人意识,把学科德育目标落到实处。

2、加强德育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1)中小学校长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主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规划与计划,组织全体教师、职工,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实施《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

(2)建立德育干部选拔制度。通过选拔,切实把热爱德育工作、素质优良、积极上进的教师选拔到德育工作岗位上。

(3)定期召开德育工作经验交流会,继续完善实施德育干部汇报交流制度,为德育干部的专业成长搭建平台。

(3)有计划的举办德育干部培训班,积极组织德育干部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德育培训班,提高德育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实现德育干部的知识化、专业化。

(4)加强德育干部的思想建设,注重德育科研,提高德育干部业务能力。德育工作者要深入到学生中去,通过谈心、咨询等活动,指导他们处理好在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组织德育干部撰写论文和教育随笔,倡导多读书、读好书,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和构建学习型干部队伍。2011年教育局将以上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德育标兵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

(5)继续实施德育干部巡回培训指导制度,为德育干部的成长搭建平台。上半年教育局将以学区为单位,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活动,同时教育局将加大选派优秀德育干部参加市级培训的力度,为培养骨干德育干部队伍搭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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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促进班主任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1)认真做好中小学班主任的选聘和培训工作。根据《天津市关于开展中小学班主任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2011年上半年,教育局将制定下发《宝坻区中小学班主任岗后培训实施方案》,各学校根据《意见》和《方案》要求,建立相应的班主任培训制度,重点抓好班主任岗前、岗后培训以及优秀班主任专业培训;同时区教育局将组织全区班主任的专题培训,选派优秀班主任参加市级培训,并将班主任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之中。

(2)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保障机制。2011年,我区将建立实施优秀班主任评选制度。各学校根据要求也要制定更加有效的制度,在教师绩效考核中提高班主任工作量的权重,并在评优晋级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同时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鼓励班主任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了解学生、分析学生学习生活成长情况,以真挚的爱心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引导、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3)建立实施班主任工作评估机制,为班主任的工作提供依据和导向。2011年,教育局将转发《天津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评估方案》,依据《方案》,各中小学每学期对班主任工作评估一次,教育局每学年对班主任工作抽查一次。

(4) 继续开展好家访活动,开展优秀《班主任手册》评比展示活动。

4、加强思想品德课教师的队伍建设。年内组织开展思品教师培训和优秀思品课评选活动。

(三)强化德育常规内容管理与训练,增强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1.细化的与目标和内容,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学科德育目标落到实处。2011年,教育局将组织的与研究小组、班主任研究小组和科任教师代表对各学段、各年级德育目标进行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此外,教育局还将组织开展学科德育渗透成功小案例的收集评选活动。

2. 认真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继续实施好“四个落实”,即落实上好思品、政治课;落实举行好每周一次的升国旗仪式;落实办好高中学生业余党校;落实开展好时事政策教育。特别是要利用业余党校组织学生学习了解和掌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伟大意义。年内组织开展升降国旗仪式观摩和业余党校活动观摩。

3.认真开展学生品德教育。继续开展好“三个活动”,即“五尊五不五远离活动”;行为规范宣传周活动(每学期第一周);在全区中小学生中开展“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评选文明学生和发挥行为规范示范校作用活动。强化学习,使每个学生熟知并践行《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强化体验和训练;年内,教育局将组织抽查学生日常行为表现、开展行为规范示范校达标验收活动。

4.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1加大心理咨询室达标创建力度,教育局对2011年基本达标的单位和不达标的单位进行抽查和第二次验收,并将抽查和验收结果进行通报;

(2)加强中小学心理咨询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特别是市教委组织的心理咨询师的专业培训,争取获得市、国家承认的资质证书,提高我区心理教师专业水平。

(3)各校要重视把心理教育课与各学科教学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引导教师、特别是“一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机的运用心理教育技术,全面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今年上半年,教育局将组织开展 “倾诉心曲、共创和谐”主题征文评选活动,促进学生心育方面的交流;下半年开展“与阳光为伴、为心灵导航”优秀主题班队会评选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消解学生心理压力。

(4)各校要开设学生心理信箱和心理e-mali,借助校园广播或心理热线解答有代表性的心理问题,同时要做好记录,以便今后总结发现学生成长规律。

5.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师生正确认识生命的价值和意义,珍爱生命,热爱生活。年底将继续组织开展“珍爱生命,保护自我”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和“生命之歌”主题演讲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等专项安全教育;

6.认真开展学生法制教育。在继续实施好“四个一”,(即:一课、一长、一庭、一考)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普法知识竞赛活动。

7.关注特殊群体学生的德育工作

各校要建立单亲家庭、离异家庭、贫困家庭、残障家庭、外来外出务工家庭等特殊家庭子女的档案,把特殊学生德育工作作为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要致力于打造亲情校园和快乐校园,使这些孩子感受到人间的关爱和生活的美好。特别要对留守儿童的德育要细致化,保证他们的心理健康、情感健康、身体健康。要建立特殊群体学生名册,优先为这些学生择良师益友,使他们的成长能够得到良师益友的指导和帮助。年内,教育局将组织开展“我心中的爱心天使”主题征文活动。

(四)完善德育三结合管理网络,形成教育合力,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环境。

1.加强家长学校工作,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形成家校合力。

通过家长学校,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认真研究改进家长会的内容和形式,争取让家长来学校一次就能收获一次家教经验,鼓励家长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师评价中来,成为学校教育的合作伙伴,使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继续组织开展优秀家长、优秀家长学校的评选和观摩研讨活动,促进家庭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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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

继续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学校要把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必修项目列入教学计划,作为学生了解社会、拓展技能、培养意志品质的有利时机。学校要主动与所在地社区、村的联系,积极争取社区、村对学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及时向社区、村反映学校周边的情况,联合社区、村掌握学生的家庭状况,邀请社区、村的领导参与学校的德育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到周边社区、村参加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建立学校和社区、村联动的教育平台。

3.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各种富有趣味性的课外文化体育活动、怡情益智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创新意识,丰富课外生活。组织学生参加宝坻社会教育实践活动基地的活动、深入厂矿企业(工业开发区)、农家田间地头、社区、家庭调查考察等活动,开展以“知荣明耻,播种美德、携手共建文明宝坻”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如“希望工程”、“中小学生志愿服务队”、“小手拉大手”、“雏鹰争章活动”、“扶贫助残”、“文明社区(村庄)创建”等活动,开展“当一日农民”、“当一日工人”等角色体验活动。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校园环境育人功能

要积极贯彻教育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重视并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校园文化风貌,把校园文化建设作为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着力提升校园整体育人氛围和文化内涵。

1、大力倡导学校组建“艺术团”、“俱乐部”、“科学院”等学生社团,构建读书节、文化节、科技节、英语节、体育节、游戏节,为学生搭建展示个性特长的平台,积极倡导学生在玩中学,鼓励学生玩好玩出成果来,促进学生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品质。积极倡导广泛开展各种小型体育、艺术比赛和班际友谊赛,大力倡导学生自创游戏。要本着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提高素质的原则,发挥好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年内,德育科将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和文化艺术节等校内各项活动。

2、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加强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开展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和校训、校歌教育活动。年内,组织开展优秀校训、校歌评选征集活动。

3、推广大钟高中“历史上的今天”教育经验,抓住民族传统节日、重大事件和开学、毕业典礼等契机,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主题教育活动。

4、加强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等建设,发挥黑板报、橱窗、陈列室、校史展等场所的宣传教育作用。组织开展优秀校报(刊)评选活动。

5、健全校园网络管理机制,搞好网络教育、要建立学校德育网站,并根据学生思想成长和对信息的需要,选择健康向上的教育内容让学生浏览学习,最大程度地发挥网络对青少年教育的积极作用。

6、开展“从心做起”感恩系列活动。在全区中小学开展“从心做起”莘莘学子回报母校、回报教师、回报父母感恩系列活动。组织学生围绕每年“教师节”活动主题为教师、为母校书写“感恩卡”,同时开展优秀感恩卡评选活动。通过组织开学、毕业典礼仪式,学生、教师进行面对面的互动,老师向学生传述殷切希望,学生向老师表达感恩之心。感恩教育要注重感恩父母方面的引导,教会学生尊重父母、孝敬父母。鼓励教师对毕业后的学生仍坚持给予指导帮助。

7、开展励志教育活动。

(1)创设富有激励性的校园励志文化氛围。

(2)开展以明理励志为主题的系列活动。

(3)开展以学生磨练意志为目的的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在体验中感悟,在感悟中磨练意志,培养学生对自我规划的执行力,在实践中养成良好的品行。

(4)要创建以学生自我管理为中心的励志教育模式,鼓励学生自我激励、自我反省、自我管理,在生活中励志,在励志中生活,自我解决问题,获得成功体验。

(七)认真落实《艺术教育规程》提高艺术教育水平

1.上半年制定下发《关于开展2011年校园文化艺术节的实施意见》,对2011年中小学校园文化艺术活动的开展做出具体安排;

2.组织召开“中小学艺术教育活动研讨会”;

3.开展教师合唱团进校门活动;

4.开展校歌征集评选活动和中小学音乐、美术校本教材创作编写活动;

5.组织好艺术教师的基本功培训和双优课评选活动,继续开展中小学艺术教师培训活动;

(八)开展德育工作示范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创建评选活动。

二?一?年一月六日

宝坻区教育局德育科2011年具体工作安排表

月份

工作安排

1.下发年度德育、艺术工作计划。2.做好寒假工作安排,各学校组织好假期期间的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尊敬长辈、孝敬父母、文明礼仪等方面教育活动并上报寒假活动计划。(1月20日前交德育科)3.上报2011-2011学年度第一学期德育工作总结、艺术教育工作总结。

1.制定《宝坻区中小学班主任岗后培训实施方案》,启动班主任培训工作。

2.迎春节,庆和谐,组织学生参加丰富多彩的社区教育活动。

1.各学校上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团队工作计划、艺术教育工作计划,计划后边要附工作进程安排表。启动中小学读书活动。2.评选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主任、先进班集体,上报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主任、先进班集体。3.制定《宝坻区德育工作示范学校标准》、《宝坻区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标准》,德育年报表工作。4.开展“我能行”体验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5.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日活动,抽查寒假社会实践活动情况。6.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7.教师职业形象设计大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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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宝坻区教师师德奖惩办法》。2.小交警会操比赛。3.开展革命传统教育月活动。

4.筹备庆“六一”活动。

1.主题班会活动方案设计评选。2.开展劳动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3.心理健康教育课、思想品德课优秀教案评选。 4.师德情况调查。

5.“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校园艺术节成果展览及庆祝“六一”系列活动。

1.开展“珍惜生命,远离”教育。2.“学雷锋做祖国的好孩子”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及评选申报学雷锋优秀学生。3.开展环境教育月活动,校园环境建设检查。

4.评选中小学德育先进学校。

1.开展师德教育月活动,评选区级师德标兵、师德标兵单位。2.2011学年首批德育示范校工作考核评估。3.上报2011-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德育、艺术工作总结。 4. 暑假期间开展各种夏令营、社会实践系列活动、开展“书香假期”、 “感恩教育月”系列活动。学校上报暑假活动计划,参加第八届中小学生空中夏令营。5.见习班主任上报。

1.班主任岗后培训、德育干部培训。

2.筹备庆教师节文艺节目。                                          

1.各单位上报德育、艺术工作计划、团队工作计划。计划后边要附工作进程安排表。2.行为规范示范月系列活动。3.开展民族精神教育月活动。4.教师节表彰及师生文艺汇演。

5.千分评估。6.抽查班级合唱。

1.优秀班队活动展示,学校德育工作检查,重点检查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的教育情况,2011年市级文明学生评选。2.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月”主题活动。

3.开展纪念少先队成立61周年系列活动。                                   

  十一

1.开展“行为规范示范周活动和“安全教育月”活动,举办第六届中小学生“珍爱生命,保护自我”安全知识竞赛。2.评选2011年市级优秀高中生。3.艺术特长生市、区级考核认定。4.家长学校教案评选及优秀活动观摩研讨。

  十二

1.开展法制教育月活动。2.整理档案资料,总结一年工作。3.制定2011年工作计划。

4.颁发班主任证书。

回归母校社会实践总结范文第2篇

keywords: college student the right to learn

the scope of judicial relief

引言

学术自由的内在价值和理念决定了司法审查对大学事务的介入必须是有限度的,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难以完全承载化解“学术纠纷”的重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在大学事务上毫无作为。在法国,公立大学学生管理行为被视为“是行政机关有利于行使自治权的措施”,而长期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直到近来,这种观念仍然被普遍接受:即在学校、监狱和军队中,管理层有必要根据纪律来行使裁量权,法庭对此不能进行审查。除非该项“行政措施”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如此“重大”,以至于可将其视为一项超出了“内部裁量”的行政行为。 在德国,战后初期公法学者乌勒提出了“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二元分立的学说,并认为“基础关系”皆属法律保留的范围,针对“基础关系”所为的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1972年德国联邦通过司法判例确立了“重要性理论”, “重要性标准”是判定大学行为是否可诉的主要标准和原则。而英国在相当长的时期排除“自然正义”原则在大学和监狱等特殊领域的适用,其理论依据是所谓“权利”与“特权”的区分。 “特权理论”认为,就读于大学是大学赋予学生的一项特权而非权利,因而不受法律保护,校方可以随时撤回该项“特权”。但是,随着正统理论的瓦解,“自然正义”原则开始延伸到了传统“特权”领域的部分事项上。法院认为,学校当局遵循自然正义原则行事是合同的一个隐含条款,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美国司法一向有尊重学术的传统,为此还继受了英国的“特权理论”并创立“代替父母理论”。不过,随着宪法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适用范围的拓展和宪法基本权利价值的彰显,“传统立场”亦开始发生动摇,有限司法审查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从整体上来看,虽有“田永案”和“刘燕文案” 的破冰之举, 我国大陆各地法院对大学生学习权纠纷的审查态度仍处于摇摆不定的状况,这既不利于大学治理的完善,又不利于司法公平和法制统一。司法的挫败表明了国家司法权和大学自治权关系的特殊性和模糊性,“特殊性”显示了国家行政与自治行政的本质差异,而“模糊性”则是由于理论研究和智识支持不足造成的。那么,面对大学事务特别是大学生学习权的救济问题, 司法应该秉持怎样的审查态度,其介入大学的范围又将如何界定呢?本文试图在批判国内主流观点的基础上,对此予以全面剖析,以期为大学生学习权的最后保障防线划清理论边界。

一、主流观点的梳理

就大学生学习权的司法救济而言,所谓“司法审查的广度”即“司法审查的范围”,其描述的是司法权和大学自主权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横向关系”。这一横向关系的界定既决定着司法权对大学学生管理权监督范围的宽窄,又关系着大学生诉权保障力度的大小,同时还直接反映了高校自治行政终局裁决权的可能边界。 以学术自由为依归的大学自治的内在价值预设虽然不能成为完全拒绝司法介入的理由,但却规定了司法审查范围的有限可能性,那么,如何厘清和认识这一“有限可能性”就成为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因为一个准入门槛合理、干预和尊重适度平衡、立场高度一致的司法审查范围,是大学治理法治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也是学习权司法救济所面临的首要理论问题和难点所在。

时下,在我国大学生学习权司法救济问题上,尽管有诸如“田永案”、“刘燕文案”的破冰之举,无庸讳言,就整体而言并没有形成良性的态势和取得实质性进展,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同类案件在受理态度、审理结果和裁判种类等方面上的高度不统一和显著差异性就是明证。导致此种司法“乱相”和法治困境,除了对大学本质把握的偏差、“内部行政行为”理论樊篱的桎梏以及传统思维定式的羁绊等因素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司法审查范围的认识不一和界定不清。换言之,审查范围共识的达成和范围标准的初步确立,是司法理性介入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在司法审查范围模糊和司法机关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资源配置不均的背景下,仅仰赖司法能动性的发挥来规制大学自主管理权,势必会走向两个极端:或者亦步亦趋、停滞不前,使大学生学习权的司法救济成为可望不及的空中楼阁;或者盲目介入、整体干预,从而侵犯和压挤大学自治的应有空间。

其实,“从理论上讲,成熟的行政诉讼,不应该有受案范围之规定”。“行政诉讼成熟之时,就是受案范围作概括性规定,也就是无受案范围问题之日”。 诚哉斯言!然而 ,任何理论的构建都必须置于既定的社会宏大背景之中,也必然深深的嵌入时代的烙印和传统文化痕迹。在一个有着浓厚成文法传统的国度里,遭遇的却是大学自治力严重不足的具体情景和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实境况,我们背负着司法权威维护和大学自治培育的双重历史使命,并在二者关系调处的夹缝中寻求大学生学习权的有效保障。因此,轮廓相对清晰和判断标准适度确定的司法审查范围就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尽管这只是暂时性和过渡性的权宜之计。

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近几年来,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司法审查介入大学生管理范围的界定倾注了极大的理论热情和智识关怀,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使司法审查的范围日趋明晰化和稳定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正着手起草《关于审理教育行政诉讼的若干问题规定》,并已出台“征求意见稿”供各界讨论,试图在《行政诉讼法》全面修改前,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回应现实的实务迫切需求。在众多有关“审查范围”界定的尝试中,笔者以为,程雁雷教授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该学者在借鉴域外行政法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足以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具有外部性”和“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对学生的公民基本权益有重大影响”为判断标准,对司法介入大学生学生权益纠纷的主要具体事项范围作了如下总结:

“第一,违纪处分类行为。这里是指使学生丧失学籍的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行为。……第二,学籍处理类行为。这里又可细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取消学籍和退学;一类是留级和降级。前者使学生改变在学身份,后者虽保留在学身份,但可能影响学生的公民基本权利。……取消学籍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新生入学后,发现有徇私舞弊查实的;二是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它不同于上述的勒令退学,二者在起因和后果上是不同的,前者是由于学业或身体的原因,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后者多是由于操行的原因,对勒令退学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第三,学业证书管理类行为。此类行为应包括不作为。主要是指不予颁发、补办学业证书,宣布学业证书无效的行为。在我国,学业证书管理和学位管理是两个不同的管理体系,高校对学业证书的管理是其法定职权,而对学位证书的管理则由法律授权。我国的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其他学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第四,学位管理类行为。此类行为也应包括不作为。前者包括取消申请行为资格、撤销学位、宣布学位证书无效。后者包括不授予学位、不予颁发学位证书。第五,招生考录类行为。这里指高校的招生考录管理行为,不含政府在招生考录中的管理行为。包括取消入学资格、限制研究生报考资格、拒查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等。”

二、代表性理论批判

上述引文作者(以下简称“程文”)以“重要性理论”和“外部行政行为理论”立论,对大学学生管理领域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了系统化的整理与分类,根基扎实、条理清晰、说理透彻、观点明确。可以说“程文”代表了我国目前法学界、教育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主流观点,不无保守性地较好处理了司法权和大学自治权之间的横向关系,基本准确地把握了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未来方向。不过,由于深受“受教育权”理论框架的影响和对学术自由传统规律性的认识偏差,“程文”亦存在主流观点的普遍局限性,即带有深刻的“乌勒理论”色彩,没有走出“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分析范式的理论束缚,徘徊在“特别权力关系”和“大学自治”的边缘。下文笔者以“学习权理论”为基本分析工具,对“程文”展开商榷性的批判,企冀有助于主流观点的完善与发展。

(一)“判断标准”与“具体事项”的脱节

随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逐渐融合,德国的“重要性理论”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基本权利理论”也在发生着惊人的趋同。二者都将自己的价值取向置于对大学生“宪法权利”的关照上,即司法可否介入大学事务,关键看涉案大学生学习权是否如此“重要”并足以给外界的“干预”提供正当性理由,而判断“重要性”的标准就在于看该项权益是否是学生的基本权利或与基本权利有着直接的内在关联性上,非仅以“在学关系”的存废或“学生身份”的得丧为已足。“程文”虽然亦将“基本权利”确立为判断标准之一,但从司法审查具体事项的分类上看,其仍然局限于“学生身份”的取得与丧失方面,显然未脱“基础关系”的理论窠臼。究其实质,是对“乌勒理论”的回归和对“重要性理论”的悖离,从而使自己推崇的“基本权利”标准形同虚设。同时,“取消学籍”和“招生考录”是大学的“入口”,“丧失学籍”和“学力证书发放”则是大学的“出口”,“程文”以大学“入口”和“出口”为司法规制重点的设计,准确把握了大学生学习权体系保障的关键,似乎可以称道。不过,若将大学生学习权作学习自由权、学习社会权和学习相关权的分类不谬的话,很显然“程文”将司法审查的范围仅仅局限在学习自由权上——“学力证书发放”是“获得公正评鉴权”的应有范畴,“招生考录”则涉及“学习场所选择权”的有效行使。从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趋势,有以偏概全之虞,尽管学习自由权是学习权体系的核心与基础。其实,随着国家和社会对大学生资助力度的加大并逐步制度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学习社会权领域内的矛盾和争议正日益凸显。在我国贫困大学生的比重居高不下的状况将长期存在的背景下,助学金评定引发的纠纷由于关涉大学生在校的基本生存保障和学业的正常开展,因此,也理应成为司法权理性介入的重要事项。

另外,在校大学生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学校这一“部分社会”的成员,又是国家这个“大社会”的公民。正如美国大法官福特斯所言:“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是适用于教师与学生的。我们不可能得出如此结论:学生和教师一旦踏入学校大门就丧失了宪法权利。” 当作为学生的公民的其他宪法基本权利即“学习相关权”—— 如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婚姻自由、人身自由、隐私权等——受到来自大学当局以“学术”名义的非法限制甚或剥夺时,司法当然有介入审查的权力和必要,而“程文”对此并未提及。在“tinker v. des moines school dist”一案中,5位学生为了表达对“越战”的不满情绪,用在校佩戴“黑色臂章”的方式支持停战,校方以“佩戴臂章违反了学校运作必须的纪律”且不听规劝为由,对涉案学生作出了停学处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学校对学生没有绝对的权力,学生在校内和校外都是受宪法保障的个体,学校应该尊重其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同意见的自由表达——无论是言辞表达、行为表达,还是其他任何非暴力形式的表达,有利于真理的探究,人民也只有在争论中才能成长和进步。最后,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学生上诉请求有理由,同意了撤销学校对他们的停学处分。 而在“west virginia 13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一案中 ,涉案学区规定学区公立学校师生,每日必须参加朝会,向国旗敬礼并宣誓效忠,学生巴纳特(barnette)家庭信仰基督,依据圣经教义除了崇拜上帝外,不得崇拜其他偶像,因此其拒绝宣誓效忠,也不向国旗敬礼,学校为此将其退学。联邦最高法院受理后认为,国家的象征通常在传达政治信念,犹如宗教的象征物是宣扬神学信仰一样,所以强迫学校师生向国旗敬礼并宣誓效忠,无疑是强迫公民表达心中不存在的信仰,如此将严重侵害个人在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故此,撤销了学校的退学处分,维护了学生的宗教信仰自由。 虽然上述两例涉案的都不是大学生,但既然中小学生的在校权利保障如是,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就自不待言了。1992年11月2日的“kherouaa案”中,巴黎附近的一所国立学校颁布了一项“禁止佩戴任何奇特证章”的校规,无论该“证章”是宗教性的、政治性的抑或其他意义上的,旨在通过该规则禁止穆斯林女生佩戴头巾的行为。因为戴头巾被视为是一种对法国世俗性原则的威胁。3名因佩戴头巾被开除的女生家长对学校规则提出了司法挑战。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最后认为,学生在公立学校内享有限制的表达和证明其宗教信仰的权利,涉案规则旨在对属于个人自由的领域强加一个普遍的、绝对的禁止,因而就其本身来讲是非法的,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头巾的佩戴导致了校内的骚乱或其他非法行为,然而涉案学校并不能对此予以证明。因此最高行政法院否定了学校的该项规则并撤销了学校依据该规则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处分。 在“王洪杰结婚生子案”中 ,在校大学女生王洪杰于分娩前一周才和爱人办理了结婚手续,王洪杰所在的牡丹江医学院发现后以其“非法同居,无悔改表现”为由,对其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王不服将学校诉诸法院,一、二审法院以“程序不当”撤销了学校的处理决定。尽管该案中法院以程序瑕疵立论,并未涉及学校行为实体上的违法违宪问题,实属遗憾。但最终却使学生的婚姻自由得以维护,间接地表明了大学生公民权不容侵犯的基本立场。

(二)仅包括“损益行政行为”,未兼及“授益行政行为”

损益行政行为又称“负担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则谓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增设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 从整体上来看,“程文”所列举的审查事项无一不是损益自治行政,而对学校当局因授益行为的违法或不当行使引起的学习权争议却只字未提,使自己的结论仅具有“秩序行政”的正当性而缺乏理论的前瞻性。就大学而言,授益行政主要有“奖学金”的发放和“助学金”的评定两类,“三好学生”、“优秀团干”授予等精神性行政奖励由于与本文主旨无直接关系,所以搁置不论, 前者属学习自由权的范畴,其主要法律依据是2007年6月27日通过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财教[2007]91号规章”)等;后者则是学习社会权的集中体现,其主要法律依据是2007年6月27日通过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财教[2007]92号规章”)等。只是在我国,根据“财教[2007]91号规章”第3条的规定,法定学生要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满足“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困难”两个条件,从而使奖学金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权的属性和特征。其实,这是对奖学金本质的误读,也构成了对家庭条件优越且“品学兼优”学生无意识的歧视与不公。尽管“财教[2007]91、92号规章”表述的是“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但这仅仅表明了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并不意味着资金评定和发放的国家行政属性。资金一旦确定并投入学校,其发放规则和具体分配方案就由各个高校自主决定。上述两个规章亦有同样的类似规定,即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大学自治与谁出资基本没有关系。教育事业的管理不能完全由出资人决定。这一点正是大学理想和教育公益性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对私法原则和资本原则的突破。……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出资者,都不能像公司一样,基于出资而要求按比例划分管理权。” 故此,笔者以为,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审是大学自治事项,该类行为是自治行政行为,如果对违法或不当评审有司法审查的可能与必要,也应该秉持司法谦抑与节制态度。

根据“财教[2007]91号规章”第5条的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生每年5000元” ,而“财教[2007]92号规章”将“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额度定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部分省级财政对此还有配套投入。可见,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品学兼优”学生一年内所获得的奖励和资助远远超过我国部分地区一个或多个农村家庭的年收入。如此高额的给付措施,对于缓解长期以来困扰大学生特别是贫困生的就学压力意义重大,也预示了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正迈向良性发展的道路。同时,资金来源的财政性和资金总量的有限性也决定了评审行为的严肃性,各个学校必须合理订定评审规则,实现奖助学金分配的程序化、公平化与法治化。不过,可以预见,由于各校评审“校规”的多样性与被评对象的个体差异,在社会公平和个体正义之间势必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与矛盾,评审活动也极有可能成为未来大学纠纷的高发地带,如校方在指标确定、名额分配中的暗箱操作、程序瑕疵,学生申报时的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教师的营私舞弊、专断恣意,以及第三人权益保护等。大多数涉案金额较小、争议不大的此类纠纷均可通过校内申诉的方式解决。因为,如果大学内部纠纷无法获至自洽的自我化解且纠纷的处理结果和方式难以得到大学成员的广泛尊重和认同,而必须频频呼唤和援引司法干预的话,其实,无论从抽象理念还是世俗价值上来看都是学术精神的失败和大学品牌资源的流失。不过,奖助资金的审定毕竟是竞争性的评鉴活动,若涉案金额较大、影响面广且案件与学生的学习权益关系重大,也并不完全排除司法的有限介入,即将严重违法或不当的授益自治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三)可诉纪律处分种类设定单一

按照2005年《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之规定,学校根据违纪情节的轻重,可以对学生实施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程度不同的处分。“程文”仅赋予了“开除学籍”这一种纪律处理行为可诉性,其前提预设仍是“基础关系”理论,究其实质也无非是对“学生身份关系存废”理论框架的过分依恋与推崇。那么,是不是只有“开除学籍”方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其他种类的纪律处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有可诉性呢?笔者以为,任何事物都具有关联性,只要处分行为足以严重影响学生其他宪法基本权利的正常行使,就有司法介入审查的必要,至少“留校察看”是这样。我们下面以具体个案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 潘某是浙江温岭人,2002年9月,她考入四川省南充市西华师范大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就读。但由于忙碌于“大四”找工作的就业奔波中,潘某在2006年3月18日下午学校的选修课考试时实施了舞弊,为此于3月20日受到西华师范大学“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6月20日,潘某自西华师大毕业,并取得了本科毕业证书。 2006年12月28日,被告温岭市人劳局公布《关于从2006年应届毕业生中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决定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考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公布了相关考录条件。潘某自认符合该招考条件,遂于2007年1月9日报名,并于1月20日参加了被告组织的笔试考试,1月25日潘某以第一名的成绩进入考核范围。2007年1月24日,西华师大作出解除潘某“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决定中称该处分解除的效力推至2006年6月。 4月9日,潘某接到温岭市人劳局口头通知,“因原告于2006年3月在学校因考试舞弊,曾受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且未解除,不符合《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中考核的规定,决定不予录用”。 4月17日,潘某以温岭市人劳局为被告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并重新作出录用原告为温岭市农村能源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决定。

庭审中原告认为,根据所在大学 “校规” 的规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离校时察看期未满的作结业处理,既然自己取得毕业证书顺利正常毕业,就说明“留校察看”处分在毕业前已解除,况且还有随后学校的解除决定为证。而被告认为,招考报名时间是2007年1月7日至8日,而西华师大的解除决定是2007年1月24日作出的,表明原告不符合报名条件,因此不予录用的决定是成立的。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招录活动的激烈竞争性,必须严格贯彻“择优录用”原则方显公正,所以被告以原告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为由,对其不予录用实属合法与正当。这样,本案的焦点就转化为潘某的“留校察看”处分是否于毕业前解除这一关键问题上。那么,学校准予潘某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是否可以推定为对其先前“留校察看”处分行为的解除与否定呢?法律行为的推定是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志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 笔者以为,法律行为的推定形式仅适用于私法主体,公法主体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因涉及公权力的行使,因此,必须以明示方式表达才能显示权力行使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否则会造成诸多弊端。本案的发生主要归因于学校行为时程序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淡薄,并最终导致了正常毕业学生的“留校察看”尚未要式解除的矛盾与荒唐。若本案原告败诉,其是否可以学校解除行为程序瑕疵为由,针对“母校”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并要求赔偿呢?尽管潘某所受处分仅仅是“留校察看”与在学身份关系的存废无直接关联,但是该处分行为的行使不当却促发了其就业权这一基本权利的严重受损。笔者以为,根据“基本权利理论”所昭示的法治理念,潘某享有起诉“母校”的权利,司法有足够的理由介入审查。

可见,“程文”以“外部性”为判断标准作出的只有“开除学籍”才具有可诉性的结论,有着一定的狭隘性和滞后性,无法完全解释和涵盖现实生活的鲜活与案情的复杂多样。笔者主张,分析大学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既要关照该行为的严重性,又要兼顾处分与学生其他宪法权利的关联程度,不能仅以是否带有外部性和涉及“基础关系”简单作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尽管并非所有的留校察看都有可诉性,但将所有的留校察看行为统统排除于司法审查范围之外的作法亦是不可取的。

三、司法审查范围的再认识

通过上文分析,笔者以为,“外部性”划分标准的理论前提是对“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二分法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肯定,固守的仍然是“行政的国家一元化”的思维定势,没有准确把握“公共行政理论”的深刻内涵,也是对人权精神和法治理念发展趋势的时代背反,无法合理解释和有效解决大学治理的学术本质和自治特征。因此,为了大学生学习权司法保障的模式化、经常化与制度化,必须以“自治理论”取代“外部性”标准,即愈接近学术事项的核心地带,司法介入的广度愈小、强度愈弱,反之亦反。同时,由于“重要性”理论和“基本权利理论”的趋同,并表现出了实质内容的一致性,特别是“重要性”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笔者以为,可以将二者合并为一个可诉性判断标准,即“基本权利标准”。这样,就大学生学习权保障而言,司法审查范围的划分标准就可简约为“自治标准”和“基本权利标准”两个。其中,前者是一个保守的反思机制,制约着司法权的非理性扩张,让司法时时检讨自己行为的理性,始终秉持谦抑与自制的心态,从而守护学术那方宁静的自由天空。而后者则是一个积极的能动体系,司法据此以一种开放的理想姿态,按照时展和社会法治意识变化的内在要求,适时地调整(或拓展或紧缩)审查范围和修正司法政策,从而灵活机动的回应现实对司法的需求。可见,“自治”是消极标准,“基本权利”是积极标准,二者相互配合必然会使司法审查范围划分合理、张弛有度。其实,确立司法审查范围理论的意义与宗旨,也就是欲在大学自治权和学生基本人权保障之间保持内在张力,以求型塑一种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那么,在“自治理论”和“基本权利理论”的指导下,有限司法审查的具体事项又该如何确立呢?笔者以学习权类型化体系框架为基础作如下概括性回应。

就学习自由权而言,司法审查的范围限于:第一,大学“入口”处的招生考录纠纷。此处涉及的是学校对学生择校权、选择院系专业权和退学自由权的可能侵犯,主要包括取消入学资格争议、取消学籍争议、不予注册争议、报考条件与资格争议、退学处理争议、拒绝院系与专业选择争议以及教育公平争议等。第二,“在学关系”中发生的纠纷。这里是由学生评量和品行考核所引发的学生对学校当局的处理与处分不服事项,包括留级、降级、休学处理和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两类。争议主要集中在学位课程考试舞弊认定和校园教学秩序的维护上。第三,大学“出口”的学力证书管理纠纷。在我国,学力证书包括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两种,前者又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成绩证明文书等。由于证书的发放既关系着教育的质量和大学的品牌,又是学生学术能力、知识结构等综合评定的客观表征,同时,能否顺利毕业还与学生未来求职就业的美好期待紧密相关。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当整个社会被嵌入到一个以人与人之间的激烈竞争为最显著特征的市场之内的时候,教育迅速地从旨在使每一个人的内在禀赋在一套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得到充分发展的过程蜕变为一个旨在赋予每一个人最适合于社会竞争的外在特征的过程。” 这样,教育的形式化和标签化,使学力证书管理领域成为了纠纷频发的“高危”地带。大学“出口”处的争议主要是指颁发、授予、补发、撤销学力证书时产生的纠纷,还包括延期毕业和毕业资格审查等争议。这涉及到学习权的核心,成为司法介入审查的重要一环。

欲界定学习社会权事项的司法审查边界,必须首先说明两个问题:其一,社会基本权利的法规范功能素有争议,但若视其为宪法的一个制度保障,那么个别社会基本权利一经法律所创设,宪法理念陈义过高的抽象性弊端即可避免,社会权也就具备了具体的请求权内容,从而满足其“生存关照”的制度目的和法规范拘束力。 学习社会权作为学习权的社会权侧面,其效力的法理亦同。其二,奖学金从其本质属性上讲,应属学习自由权的范畴,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和品行获得客观公正评价的集中体现。但是,在我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除了“品学兼优”外,还必须满足“家庭经济困难”的法定条件,这就使其具有了较强的社会权特征。故此,笔者将其置于本部分探讨。既然“财教[2007]91、92号规章”将奖学金和助学金设定为实定法责任与义务, 那么,在我国对学生而言,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就有了具体的实在内容而成为了给付请求权行使对象,当与奖助学金有利害关系的学生认为大学当局的评审程序和发放结果不公或违法时,就可以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换言之,大学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行为亦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当然,这里也只能以“重大违法”和“数额较大”为限。

“学习相关权”即大学生在校期间所享有的与学习密切相关的宪法基本权利,按照“基本权利标准”的内在价值追求,大学生与学校当局就此产生的纠纷,均应是司法审查范围的必要事项,因为“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才被限制”。该部分潜在纠纷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人身自由限制案、学生财产罚没案、干涉婚姻自由案、组织与参与学生社团案、信仰自由案、着装、发型、言论的表达自由案以及歧视与不公平待遇案等。尽管受意识形态指引和违宪审查机制缺失等因素的制约,目前上述案件在我国还未引起足够的社会关注和学术关怀,但其间也并非如想象中的那样风平浪静,潜在的矛盾与冲突从来就没有停止发生,只是处于激荡、酝酿与发酵期罢了。在可以预见的不远将来,大学生基本权利定会成为司法审查的重点与难点。故此,笔者以为,学界应该对此倾注更多的理论研究热情,以便为学习权保障的制度化和大学治理的法治化提供更加充分的智识支持。

结语

学习权司法救济范围的形成并非是立法者的偶然选择,必须将其置于一国行政法治的具体情景中予以全面考察,才可以尽可能地趋近社会实践。因为受案范围拓展与收缩受以下发展因素时时变动的深刻影响:其一,大学整体的自治水平与自律状况;其二,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和纠纷化解资源占有比重;其三,大学生权利意识和自主观念的发展程度。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所建构的司法审查范围亦应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体系和框架,它将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不断地作出相应的调整与完善。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