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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按照实现“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目标对项目核准进行流程进行改造。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精简与项目核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项目核准与其他行政审批网上并联办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构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
项目核准将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由发展改革委商环境保护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项目的具体范围。
同时,国家根据“先横后纵”,在政府外网上部署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核准机关受理申请后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一是实现中央层面“横向联通”。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建设中央层面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有关部门根据新的核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接,尽快实现“信息共享”,2015年6月底前开始试运行。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这一平台,及时区域性、行业性发展规划和宏观政策、产业调控、国土、环保等方面信息,引导企业投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实现全国范围“纵向贯通”。尽快确立满足保密要求的统一接口标准,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分别建立本系统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适时联通,形成覆盖全国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实现“网上办理”,2015年底前开始试运行。
三是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纵横协同监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设置电子监察功能,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企业凭项目代码可实时查询办理情况,实现外部监督。
为防止一直存在的不同部门用审批相互作为条件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通知》规定,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办理。
对于在同一阶段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予以整合,“一次受理、一并办理”。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工作规则、办事指南,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此前,国家发改委已经推出了办事大厅,整合了审批事项,并规定了办事的流程和答复时限。此次《通知》也明确了流程,并提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关键词】 阿伐他汀 糖尿病肾病 内皮素 心钠素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changes in serum level of atrial natrinretic peptides(ANP),endothelin-1(ET-1), before and after atorvastatin treatment in patients with diabetic nephropathy(DN). Methods The serum level of ANP and ET-1 were measured in 20 DN cases and 20 routine treatment cases using radioimmunoassary. Results The serum levels of ET-1 and ANP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in the patients with DN compared with those in the normal controls(P
【Key words】 Diabetic nephropathy Endothelin-1 Atria natrinretic peptides Atorvastatin
糖尿病肾病(DN)是糖尿病(DM)的主要慢性并发症。据统计[1]DN已成为终末期肾脏疾病(ESRD)的首要病因,约占35%。影响DN血流动力学的血管活性物质除儿茶酚胺外,近年研究突出的有内皮素(ET-1),心钠素(ANP)等。本文通过测定糖尿病肾病(DN)患者阿伐他汀治疗前后ANP、ET-1的含量变化,观察它们与糖尿病肾病的关系。
1 资料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选取本院门诊和住院的糖尿病肾病患者40例(均为2型糖尿病患者,并常规行饮食控制),其中男22例,女18例;年龄38~72岁,平均(59±14)岁;病程5~29年。随机分为两组,常规组(20例)根据病情行皮下注射胰岛素或口服降糖药常规降糖治疗;治疗组(20例)在常规组治疗的基础上加用阿伐他汀(商品名:立普妥,美国辉瑞)10mg,1次/d,口服治疗。上述两组在治疗前及治疗后半年,检测患者血ANP、ET-1、24h尿蛋白排泄率(AER)的变化。正常对照组25例(其中男18例,女7例;年龄38~50岁,平均(43±0.5)岁。由本院体检中心提供的排除心、肺、肾及高血压的健康者。糖尿病肾损害分为5期,Ⅰ期和Ⅱ期尿白蛋白排泄率正常(0.5g/L(或尿白蛋白排泄率>300μg/min),Ⅴ期为肾功能衰竭期[4],本研究糖尿病肾病包括微量白蛋白尿[尿白蛋白排泄率(UAE)20~200μg/min]和临床蛋白尿(UAE>200μg/min或持续蛋白尿,每日>0.5g/L)。
1.2 测定方法 心钠素(ANP)和内皮素-1(ET-1)含量测定:治疗前及治疗后6个月,分别采晨起空腹坐位静脉血2ml,置于10%EDTA2Na 3ml和抑肽酶3ml的试管中混匀,4℃,3000r/min离心20min,上清液置-80℃冰箱保存待测。尿蛋白排泄率(UAER)的测定留取24h尿液,加甲苯防腐,采用美国BECKMANArray360仪器,速率散射免疫浊度法,原装配套试剂,应用酶联免疫法测定尿白蛋白。24h尿白蛋白总量即为UAER。ANP和ET-1均采用放射免疫法,药盒由中国总医院放免技术研究所,血脂系列[氧化酶法测定总胆固醇(TC)、磷酸氧化酶法测定甘油三酯(TG)、聚乙烯硫酸盐沉淀法测定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上述指标均在本院中心实验室检测。
1.3 统计学处理 数据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数据比较采用F检验,数据间关系采用相关回归分析。
2 结果
2.1 DN患者血浆ET-1 水平较正常人明显增高,表明正常人ET-1含量很低[2],DN患者中常规组和治疗组ANP、ET-1含量比较,DN患者治疗前后ANP、ET-1结果比较见表1。ANP、ET-1在治疗前含量最高,治疗后下降;治疗组治疗半年后,ANP、ET-1含量较常规组下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DN患者ET-1水平与ANP相关性 DN组ANP含量与ET-1水平呈正相关(r=0.61,P
2.3 不良反应 治疗组患者均能坚持使用阿伐他汀,未见心悸、肝功异常、磷酸肌酸激酶增高等不良表现。两组患者血脂均在正常范围,治疗前后血脂无明显下降。见表2表2 两组治疗前后参数比较
3 讨论
本研究显示阿伐他汀治疗DN患者半年可以降低血清ET-1,可能与以下机制有关:高血糖引起血管内皮损伤、血小板聚集功能增加,局部缺血、缺氧导致ET-1分泌增加[1]。ET-1是一种强的血管收缩剂,可减少肾血流量和肾小球滤过率。肾脏也是ET-1的主要合成代谢场所[2]。当肾小球发生病变时,使内皮细胞合成和释放内皮素增多,血浆内皮素水平提高[3]。内皮素不仅收缩肾血管,还可以促进肾小球系膜细胞增殖及细胞外基质的合成,加重糖尿病肾病[4],可见,阻断内皮素治疗糖尿病肾病,阻止肾小球硬化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研究显示治疗组、常规组治疗前的ANP明显高于正常对照组,有报告[5]DM患者血浆ET-1增高的同时ANP水平也增高,DN患者血浆ANP增高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1)糖尿病患者由于血糖升高,引起细胞外液容量扩张,心房内压增加以及肾血管扩张,肾小球增生、肾血浆流速及肾小球滤过率增加等均可致ANP分泌增加。(2)英国Pfizer中心研究人员发现,肾脏内有ANP降解酶,肾脏是ANP降解的主要器官,肾皮质存在ANP特异的膜受体。糖尿病时,由于微血管病变可能使肾脏ANP降解酶减少,使ANP在肾脏的灭活降低。另外,DN患者肾脏ANP受体减少,也是血浆ANP升高的原因之一。
本文阿伐他汀治疗DN患者后,ANP、ET-1含量、尿蛋白排泄率(AER)较治疗前下降(P
【参考文献】
1 何建秀,蔡迅.糖尿病肾病病人血浆心钠素及内皮素含量分析.中国基层医学,2004,11(4):400~401.
2 何伟,李英.降钙素基因相关肽和内皮素与糖尿病肾病的关系.中华糖尿病杂志.2005,13(1):74~76.
3 赵俐丽综述.内皮素与糖尿病肾病关系的研究发展.国外医学.老年医学分册.2008,29(1):25~27.
一、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权责,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严格依法依规,切实做好环评审批管理工作。
(二)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253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强环评、技术评估、监理和环评审批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环评审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禁止越权审批、违规审批。
——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公众参与,及时向社会公布环评审批事项、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以及办理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高效便民原则。规范统一环评审批要求,不断规范和优化环评编制、技术评估、监理和环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权责一致原则。对因环评、评估、审批或监理不当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和相关群体性纠纷的,按照“谁编制、谁评估、谁审批、谁监理,谁负责”的要求,依法依规对环评机构、技术评估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理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规范环评审批要求
(一)坚持建设项目审批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严格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各类规划,认真落实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共同把好建设项目准入关,为建设项目环评专项审批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制订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政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准入的要求,根据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环境功能达标的需要,抓紧制订出台我省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政策,提高重污染、高能耗项目环境准入门槛,落实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的强制性、约束性要求。
(三)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要求。环评审批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减排要求,按照“同区域削减替代”、“增产减污”的原则,通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腾出环境容量,既保障必需的建设项目,又确保实现污染减排计划。对重污染行业和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等重点流域,要执行从严的同区域削减替代政策。
(四)加强规划环评管理。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等工业项目集聚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和依法由省和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要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已完成环评的规划中的具体建设项目和已完成环评的整体建设项目中的单个建设项目,其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
(五)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各类建设项目的环评和环评审批,必须公开有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要进一步规范公众参与的形式、程序、内容和要求,保证公众参与的客观性、公正性、代表性、有效性和公众的满意度。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评和环评审批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三、优化环评审批管理
(一)明确环评审批权限。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分类分级管理。对于国家明确由省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国家和省严格限制的、对生态环境敏感的、属重污染行业的、选址或环境影响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原则上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出分级审批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各地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环境功能达标情况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经省政府批准,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相关地区和相关行业的环评审批权限。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和企业限批措施。
(二)简化环评审批程序。自20*年10月1日起,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取消环评大纲的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需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或相关部门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召开环评文件专家审查会组织审查,切实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各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召开环评文件汇报会、审查会或组织专家审查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环评审批工作联系单制度,积极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前期服务工作,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并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将有关信息和要求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避免决策失误和盲目投资。
(三)缩短环评审批时限。原则上,在环评委托单位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资料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原则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后,应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特殊项目的环评审批按法定时间要求执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就此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四)完善环评审批公开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以互联网、审批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为载体,公开环评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以及办理程序、时限和结果,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的窗口式标准化管理。要加快环评审批电子政务建设,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环评审批和服务机构队伍建设
(一)加强环评审批和技术评估机构队伍建设。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专业技术精、工作能力强、熟悉产业政策的人员充实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岗位和技术评估岗位。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环评技术评估机构,着力提高技术评估人员素质,充分履行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等非行政职能。加强环评审批和技术评估人员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和技术评估行为,督促技术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评估费用。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行环评技术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要建立健全环评委托单位全过程监督环评、技术评估和环评审批的相关制度。
(二)加强环评机构队伍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环评机构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力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8号)的规定,对所有畜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督促环评和技术评估机构实行减半收取环评咨询费。要积极开放环评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积极探索并加快推行环评文件编制招投标制度,促进环评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要强化对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对环评服务质量差、乱收费,因环评文件严重失真失实导致建设项目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等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建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等措施,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责任分工
监察大队和各中队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监察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督导。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内容
1.建设项目施工期监察重点
⑴建设项目地点是否与批准的位置一致;⑵项目建设内容有无变化,包括建设性质、建设规模、采用的设备和工艺、使用的原料等;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已按环评批复意见完成设计;⑷环评报告书(表)中规定建设的环保设施有无施工计划,设备定货是否到位;⑸施工现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污染防护措施等。
2.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监察重点
⑴与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具备试生产条件;⑵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其排污口是否进行了规范整治,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是否安装;⑶环评批复有关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全部落实;⑷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⑸污染物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6)是否建立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⑺是否已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是否未经环保部门批复擅自进行试生产。
3.建设项目试生产期监察重点
⑴试生产有无经过环保部门批准;⑵生产能力是否达到验收要求;⑶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调试或运行,处理能力是否满足生产负荷;⑷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其运行、数据传输情况是否正常;⑸遇有异常排污情况有无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⑹以新带老、总量减排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⑺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⑻环保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⑼有无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现场监察时要根据项目所处的时期选择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现场填写,对没有达到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巡查
环境监察各部门负责每季度对辖区内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巡查,重点巡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情况,监察过程中也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同时建立动态表格《开发区(工业园区)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明细表》*,方便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每季度填写《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季报表》*,报到监察办公室。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监察
接到环评审批部门建设项目验收通知后,监察人员应提前查阅现场监察记录,做好验收准备,验收时现场填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察登记表》*,并由建设项目负责人签字。对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机构依据环评审批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建设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环境监察各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环评审批机构转交、公众举报及新闻媒体曝光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未批先建项目、批建不符项目、未经批准即进行试生产项目、超期试生产项目、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等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征求环评审批机构意见后,依法予以处理处罚。企业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材料需要移交给环评审批机构的,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取证材料移交单》*。
六、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步骤
(一)信息资料收集分类
监察部门收到环评审批部门移交的建设项目后,根据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进行分类登记。
第一类建设项目:⑴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⑵编制环评报告表且涉及化工、农药、酿造、印染、染料、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⑶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⑷市局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⑸进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第二类建设项目:编制环评报告表但环评批复中未要求配套建设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
第三类建设项目:⑴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⑵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生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
第四类建设项目:停缓建和连续超过六个月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二)制定工作计划,按规定频次跟踪监察
1、第一类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性监察,每月1次;
2、第二类建设项目进行一般性监察,每季度一次;
3、第三类建设项目可通过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项目进度,必要时进行现场监察;
4、第四类建设项目在由建设单位提供书面报告后,可暂停监察,待重新开工后再按分类等级进行监察。
(三)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监察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建设项目档案应包括: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试生产申请及批复,验收申请及批复,施工期、试生产前期、试生产期《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察登记表》,违法行为取证和查处材料等。第一类建设项目要按照一厂一册的形式整理归档,第二、三类建设项目资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整理归档。
七、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报告制度
环境监察各部门要按照省总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及时上报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月报、季报、年报。
月报:监察大队和各中队每月3日前将上月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情况及市局以上审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月报表》*报到监察办公室,监察办公室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市环境监察情况和月报表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和生态环境的进一步好转,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与“三同时”制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与“三同时”制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环评与“三同时”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合理配置自然资源,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市委“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生态经济,建设和谐”的有力抓手,对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颁布实施。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突出问题处理应掌握的主要原则(试行)》对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提出了严格要求:“年1月1日后,凡不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一律通报批评,实行限批;有未批先建项目的园区,一律通报批评,其中未批先建项目超过3个的园区,一律实行园区限批;年底之前的建设项目,凡环评率低于95%、验收率低于90%的县(市、区),一律实行区域限批;凡年1月1日起仍有未批先建项目的县(市、区),一律通报批评,对环评率低于98%、验收率低于95%的县(市、区),一律实行区域限批”。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把环评与“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与政策保障。
二、明确责任,严格程序,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建设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营业。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然后再到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再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然后再到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申请核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建设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审查和审批职责,坚决杜绝越级审批、降低环评等级审批、拆分审批等违规审批行为。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彻底清理未经环评擅自建设或未经验收擅自投产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投产的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擅自建设的项目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停或拆除。对环保“三同时”不到位,擅自投产或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生产的项目,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确保建设项目环评制度落到实处。
三、科学规划,严格把关,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一)建设项目环评要按照“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要求,严格把关,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流域水质尚未改善的县(市、区),应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于污染问题迟迟不能解决或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市、区)要实施区域限批。对不能达标排放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企业,坚决不批准其新上项目。
(二)完善环境功能区划,明确产业定位。要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划分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主体功能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实行优化开发,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方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方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通过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提升经济发展质量。
(三)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
一要把好环境法律法规关,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项目坚决不批;
二要把好产业政策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批;
三要把好规划关,对选址或产业布局不符合当地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或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坚决不批;
四要把好环评质量关,对环评质量低劣,环评文件不能支撑项目建设的坚决不批;五要把好环境管理关,不能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项目坚决不批。
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处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采取召开听证会或问卷等形式征求相关群众的意见,在未取得群众广泛同意的情况下,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大力推进规划环评,规范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与环境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各项开发建设活动科学有序、依法进行。
(一)对重大经济开发和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是由市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同步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实现从源头控制新污染和生态破坏,协调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水泥、煤炭、纺织、钢铁、造纸、电力、功能糖、粮食深加工、化工等重点行业,按要求做好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工作,专项规划必须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该专项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规范园区项目建设。新建化工等有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必须进入通过区域环评、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各县(市、区)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各自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实行集中控制。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项目选址要按照规划要求和批准的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园区内新、扩、改建项目选址或产业布局凡是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三)进一步完善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和区域环评。今后,新布设化工等工业园区必须依法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已通过区域规划环评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根据开发区实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与管理,为项目建设提供政策与法律保障。
修编完善乡镇发展规划,建立乡镇工业园区,规范乡镇项目建设。凡是选址、产业布局不符合乡镇发展规划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乡镇工业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涉污项目。加强乡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污染集中控制,为乡镇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创造条件。
五、严格环境准入,优化产业结构,确保环境安全
(一)以保障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强有环境安全隐患和水污染项目管理。不允许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输水河道两侧1000米内或其他环境敏感区内建设有污染或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在饮用水源地周边及饮用水源输水河道两侧1000米内已经建设的有水污染或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应限期搬迁,消除隐患。
(二)进一步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要主动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决策,对项目建设环保部门要提前介入,实行前置性管理,使生产要素的布局和生产力的配置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要坚持用环评引导产业结构调整,用审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通过严格的环评制度和产业政策,坚决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建设。严格把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技术改造、拉动内需的名义恢复生产或迁入我市,支持发展技术含量高、污染轻、效益好的产业、项目。
(三)从严审批重污染和存在环境风险、危害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精制棉、染料、印染、制革、碳素等污染重且难于治理的项目和有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等涉及环境安全的项目。对于设备投资低、工艺设备落后、环境安全隐患大、污染重的化工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已建设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化工等项目要加强监管或限期搬迁,确保不出现任何环境安全问题;对于那些已建污染重、耗能高、安全隐患大,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土小企业,建议当地政府限期拆除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坚持以人为本,严格审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严格房地产审批程序,从环保角度论证房地产开发项目选址的合理性,注意周边环境问题对拟建居民住宅的影响。在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不得审批新、扩建居民住宅项目。
六、严格执法与服务并举,构建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