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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差异沉降; 整板筏基; 抗浮验算;沉降或施工后浇带;配筋率;裂缝
Abstract: as the main body in the basement of the tower link structure, and the contact with the foundation, the design of a direct influence on the structure of the feasibility and project cost. The basement structure should be according to the foundation of economic conditions to take reasonable selection, to take reasonable safe crack permeability structural measures.
Keywords: differential settlement; The whole board makes; Checking the anti-uplift; Settlement or construction of the pouring belt; Reinforcement ratio; crack
中图分类号: TV5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地下室设计是一个涵盖面极广的设计内容,原因在于场地基础的复杂多变、地下室功能的多样性,地下室作为上部各主体塔楼连结结构面且大多为超长结构、地下室与上部主体结构及与下部地基基础的协同作用等等。同时由于地下室直接与场地地基接触,设计中仍然存在一些含糊及争议的问题。如地下水压力是否及如何考虑土层的渗透性影响;人防地下室底板受地下水位影响,底板的爆炸动载如何取值;当主塔楼与裙房(地下室)连体不分缝时,如何考虑主塔楼侧移及地基沉降时邻跨裙房地下室的受力影响;裙房地下室与主塔楼连结处的温度集中应力如何考虑等等。
本文主要针对地下室基础选型、外墙计算及地下室各部分的抗裂设计做简要阐述。
一、 基础选型
地下室基础设计选型,应根据主楼与裙房(地下室)沉降差异情况,场地地基及绿化覆土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基础选型。如果地下室上覆土较厚或裙房层数足够,满足或基本满足抗浮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地下室基础多宜采用天然独立基础或整板筏基或在柱下布抗拔桩以满足抗浮要求,如石竹地下室基础及底板设计中,采用的就是此方案。为建设方节约了大量资金及施工工期。
当地下水上浮力(对底板产生的冲切力)大于上部结构总的自重荷载(对地基土产生的压力)时,当地下室底板考虑人防荷载时,整板筏基的意义就显得尤为明显和重要。因为此种情况下,柱下桩基除了起到抗浮作用之处,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因为此时底板已有足够厚度来满足整板筏基的设计及构造要求。
某项目单层地下车库,顶板覆土±1.2米,设计稳定水位-0.8米,底板水压48.5KN/m2,按6级人防地下室设计,等效静载标准值顶板75 KN/m2,底板55 KN/m2。使用程序为PKPM系列之SATWE,底板使用SATWE中slab程序计算。某柱(8×7 m2)结果如下:顶板下传柱底轴力3321.2KN,底板上传柱底压力4397.2KN。板厚取500mm砼C30,柱底冲切破坏锥体周长C=8m,计算冲切破坏安全系数为0.73-1。本柱设计计算抗浮力标准值F=486.4KN,设计桩长约为25~30米,单根ф500(125)预应力管桩即可满足抗拔要求,原设计为3ф400管桩。
二、 地下室侧墙设计
地下室外墙计算通常不考虑与竖向荷载组合的压弯作用,仅按墙板弯曲计算墙的配筋。
1)、荷载组合:
a、 地面活荷载P=5~10KN/m2(室内取5KN/m2,室外取10KN/m2)。
b、 土侧压力(地下水位以上与水位以下土侧压力分开)q2,q3。
c、 水压力q4。
d、 人防等效静荷载。
q1=p•Ka
q2=Kaγh或Kaγh1
q3=Kaγ’h2
q4=γ•h2
Ka=tg2(450-Ψ/2)=1/3
其中: γ—回填土重度,1.8 KN/m3
γ’—回填土浮重度,1.1 KN/m3
Ψ¬¬— 回填土安息角,Ψ=300
荷载分项系数除地面活荷载的γθ=1.4外,其它均为1.2.
2)、室外汽车入口侧挡墙计算与普通侧墙计算模型不同,也无需用计入人防等效静荷载(因上部开口原因),应另行设计,一般按三边连续一边自由或单向板的上端自由底部固端计算。
3)、当外墙高度不满足上部荷载的扩散刚性角要求时,注意有形成深梁的可能,此时应验算墙顶及墙底所需用配筋。
三、 抗裂构造措施:
1)、地下室顶板结构,为避免由于主楼与裙楼(或地下室)之间由于沉降差及刚度差而使边界局部产生结构荷载位移应力、温度应力及混凝土硬化过程产生的干缩裂缝,应离主楼一定范围内设置沉降或施工后浇带。
关于后浇带离主楼距离问题,应视裙楼(或地下室)与主楼基础选型不同产生的差异沉降而言,地下室如选用天然筏基,主楼与裙楼地下室沉降为连续曲线,其影响范围多达数十米,但因上部结构计算不考虑与基础的协同工作,主楼与裙房(或地下室)及地下室若干跨之内均存在差异沉降,由此而产生的应力,应根据地基情况不同区别对待。
对超长连续楼面或其它温度、收缩应力较集中区域内,宜按《混规》第10.1.9条配通长钢筋。
2)、地下室侧壁一般较长,为控制温差和干缩引起的垂直裂缝,应加强抗裂构造措施。如侧墙顶设暗梁,即可起到抗裂作用,又可满足墙顶由于顶板梁产生的局部抗压要求。适当提高墙体水平构造筋的配筋率(ρsh=Ash/bsv)ρsh不应小于0.5%,使用螺纹钢φ12~φ16@150较合理。
3)、其它构造详附图(可根据地下室总面积及总长度大小参考需要选用)。
图(一):
柱子配筋及局部刚度都很大,从而造成应力集中。
图(二):
墙下桩距必须小于8m。
图(三):
地下室顶板框架梁应与单体柱联结;顶板次梁与体边梁联结处多产生裂缝,结点处宜做箍筋Фd@100加密处理如上图。(吊筋另详)
图(四):
侧面墙拐角处由于短墙拐角处延性很小容易出现裂缝,宜在此处加腋。
四、其它问题
问题一: 谈谈你的情况。掌握回答这个问题的技巧很重要,两分钟内讲完更是必要。超过两分钟,面试者可能会感到乏味或开始走神。最好在参加面试前打个底稿。
问题二: 以前有否想过离开目前的那份工作?如果有,什么把你留下来了?老练的面试者都会问这个问题。他们试图通过这个问题来了解你的动机以及你先思后行的能力。
问题三: 你认为现在或以前的上司如何?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时要谨慎,不宜直率。面试者借此机会对你做出直接评价,判断你是否适合他们考虑提供的职位。你这时谈出的看法使他有机会判断你的能力,并推断在什么样的领导下最能发挥你的特长。
问题四: 要多高的报酬?尽早设法从以下这些渠道了解情况: 招聘相近职位的分类广告、参加其他面试的经验、从其他招聘企业或行业调查获得的信息。
问题五: 从过去的工作中学到什么?这是一个你总结自己学习经历的机会,应从工作和人际关系两方面谈谈。
许三多经常说:“好好活着就有意义,有意义就是好好活着。”而将许三多化腐朽为神奇的钢七连为他的“有意义”加了一个特殊的注解:不抛弃,不放弃。
这是一个作战团队的灵魂,是生死攸关的时刻都不能丢弃的信念,用成材的话说:这六个字,钢七连的人用他自勉,七连改编后,老七连的人用他坚持。
但是,更让观众为之动容的几场戏,恰恰是他们的放弃。因为军人从来就不是个可以要求公平的职业,更多的时候,只有放弃了,抛弃了才可以成全更多的团队利益,正因为这样,当已经将不抛弃,不放弃,渗透到血液的军人们,在某一时刻他们的放弃更容易让人为之喝彩和感动。
第一次让人感动的放弃,是班长史今的退伍。一次军事演习,他只需要掩护好自己,让自己在演习中全身而退,就可以继续留在部队,甚至以后有更好的发展,但面对险情,他明知道跳出去有多危险,不仅是人身安全,还有前途,可为了团队的安危,为了军人的使命,甚至更为了给像许三多一样的新兵更多的机会,他没有犹豫就跳出去了,背后冒出的白烟让他的这场演习成为他军事生涯的最后记忆。他就这么放弃了为之付出一切的军队,即使有再多的不舍。很多人都觉得他傻,连连长高成在喝醉酒都都含糊不请的说,你小子答应过我要照顾好自己的前途的。毕竟这只是一场虚拟的战争,可他们更懂得军人永远都是牺牲小我成就大局的,即使是在演习!史今用放弃成就了军人这个字眼的庄重。
另一次让人感动的放弃是伍六一。在那场改变他命运的A大队选拔赛之前,这是个从来不知道输怎么写的人。他执着,坚强。为了自己的目标,他宁可生吃鼠肉维持体力都不肯放弃,在脚步严重受伤一瘸一拐都不肯放弃,却在临近终点的时候,点燃了自己的信号弹。他的放弃,不是因为他不想坚持。而是因为他的战友不肯抛弃他,但如果他不放弃,他和许三多的坚持对于只有三个名额的比赛都将会变的毫无意义,他的放弃是为了成全许三多,为了占有的利益,他心甘情愿的选择被抛弃。他放弃了许三多的帮助,放弃了自己的光荣和梦想,放弃了自己一贯的倔强。他的放弃,赢得了很多人的尊重,尽管有些只能是遗憾的尊重。
受伤的伍六一,出院了伤却好不了了,对于一个优秀的士兵,营团连都在想办法挽留,当他司务长的任职书下来的同时,他却把一纸退伍申请交了上去。想都没想的放弃了自己留下来的唯一出路。连长高成彻底被他的放弃惹怒了,可是他自己说,一个军人,不,一个瘸子,是不敢过的太舒服的,否则,时间长了,瘸的就不仅仅是腿了。一句话,却让盛怒下的连长哭了,因为他们是一样的人,一样,是为了战斗而生存的人,安逸的让人丧失斗志的生活,他们不要。宁为玉碎,不为瓦全,悲壮却撼天动地!
提高一个班的成绩也就是提高这个班学习成绩的整体水平,需要整个班级的共同努力,可以从多个角度出发:
1、抓纪律。因为纪律是上好课的保证,上好课是取得好的学习成绩的基础。可以设置值日班长制度。由班委会同学轮流担任,专门负责班级的纪律情况。
2、抓勤奋。勤奋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可以使班级整体学习成绩进步。
3、抓习惯。可以这样说,凡是学习比较好的学生都有一些好的习惯,反过来,学习成绩不好学生又都有一些不好的习惯。所以,养成较好的学习习惯也是一个重要的非智力因素。细水常流,天天复习;作息有序,用脑适度;考前准备,胸有成竹等,这都是好的学习习惯。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
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一个关键要件。但是,无论在刑法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问题,均存在着一些争议,这些争议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和处理,进而影响了对挪用公款罪行为的有效打击,因此从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归个人使用”是否应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否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呢?学界有过争论,曾经有学者提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应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其理由:一是认为被挪用公款的去向或用途不同,仅仅反映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人的动机不同,动机如何,既不论被挪用的公款归谁使用,将作何使用,均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二是认为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既没有谋私利,也没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对这种行为一律处罚,不利于惩治犯罪。还有学者从语法上,认为法律只在“进行非法活动”的前面标明是“归个人使用”,而对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则没有标明必须是“归个人使用”,进而认为,将“归个人使用”理解为在三种挪用形式中均起决定作用,并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要缺乏根据的。
笔者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第一,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来分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不仅仅反映了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被挪用公款归谁使用,还表明被挪用公款被行为人实际占有的状况,也是一种客观表现。第二,从立法的本意上来讲,设置挪用公款罪的目的,就是要将锋芒对准为谋得一已私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与归单位使用,尽管都对公款的使用权构成一定程度的侵犯,但两者的危害程度所可能造成的影响是不同的,公款私用的危害程度显然大于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的社会危害程度,而刑法惩治的是具有严重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并非一般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个人”的含义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是指挪用公款者本人以及挪用公款者本人以外的其它个人、私有公司、私有企业,我认为,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规定,违背了刑法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那么根据这个题目,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解释”二字的含义。从一般意义上来讲,“解释”一词中的含义是指分析说明。而解释学中的“解释”,则有两个基本意思:(1)使隐藏的东西显现出来。(2)使不清楚的东西变得清楚。那么法律解释又是指根据法律文本,把已经或应当包含在法律文本中的含义阐发出来。而《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题目中的“解释”二字应该是法律解释的范畴。因此,司法解释只能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进行。这点明确了,那么继续往下分析,分析一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此处的“个人”是相对具有团体性的“单位”而言的。个人无论如何也不能解释为公司、企业、单位。《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私有公司、私有企业视为“个人”,将本属于具有团体性质的企业、公司、单位的概念纳入了“个人”范畴。这种司法解释不是根据刑法规范,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由隐到显”的阐发,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超出法律的规定,将“个人”的概念解释为包括私有公司、私有企业在内的具有团体性质的单位,使“个人”范围之外的“私有公司、私有企业”进入到“个人”范围之内,结果是导致挪用公款罪适用范围的不恰当地扩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不恰当还不仅仅是表现在这里,同时,规定挪用公款归私有企业、私有公司等这一类的团体性质的单位使用构成犯罪,于是我们又看到了市场条件下一种不正常的经济的不平等,有公司、企业和国有单位享受不同的待遇,有违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一切经济主体在法律上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经济的快速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使我们的国家每时每刻都有新的变化新的成长和发展,这一切的快速增长光是靠着我们的国有单位,国有经济是不够的,当私有经济开始发展,其以特有的新鲜的生命力和活力,不断弥补国有经济的单一,一成不变和缺乏竞争力以及发展、创新缓慢,私有经济的加入用竞争激励大家共同发展,不断努力,加速创新,并分担着我们的投资风险,提高我们的就业率,增强我们的经济水平,加速竞争,加速发展。我国的私有经济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与其他经济组织一样,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种经济主体,不分公与私,其权利义务应当平等地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与制约。因此,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就视为归个人使用,给非私有公司企业使用。(二)与其他相关的解释相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的解释,在涉及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时,私有公司、私有企业被视为“个人”,而不是单位。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解释现行刑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时,认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也包括在单位之内,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同是私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了使司法机关能够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就将其列入“单位”的范围,而为了给追究挪用公款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又规定将私有企业视为“个人”。同是私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却出现了矛盾的解释结果,令人费解。因此,笔者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只能是挪用者本人或其他自然人,不包括私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在内。
三、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的如何处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挪用公款归本人使用或者归其他人使用。那么,这就意味着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就一律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既然刑法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是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要件,那么自然也就不能包括挪用公款给与个人相应的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使用。然而,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况,如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加区别地一慨排除在挪用公款罪之外也欠妥当,缺乏打击犯罪的力度。我们再来一下,这里所谓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本质特征就是利用手中便利和权利,等不正当的行为或手段,私自挪用公款,使公款流入流通领域,以使挪用人、使用人从中牟取私利。根据挪用公款后的主体有所不同,那么对于挪用人自己使用而言,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挪用人自己挪出公款后,自己使用,二是挪用人挪出公款后,通过将公款交给他人或者单位使用,自己从使用人那儿获得利益。由此可见,后一种情形,仅仅是在使用方式上与前一种情形不同罢了,二者都是为了取得私利,又都是通过手中的权力和便利等不正当手段,挪用公款,用于为自己谋取私利。在这个过程中,给公款所有单位造成的损失、风险和危害同样可想而知。二者对公款所有单位和行为人的得失而言,没有任何本质区别。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因此,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一概不能定挪用公款罪是不妥当的。
再来看看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的不同。
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挪用公款的行为人以个人名义,为图私利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如果达到法定的定罪标准的,应当按照挪用公款罪处罚。因此,为图私利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行为的实质仍然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行为人不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但通过上述挪用行为向使用公款的单位索取或非法收受使用公款的单位的财物以及获取其他财产性利益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应当定为受贿罪;3、行为人不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同时没有为个人谋取私利或者没有证据证明为个人谋取私利的,一般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理。
四、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及其理解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方式:
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什么是“非法活动”?上有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非法活动应指那些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另一种理解为,非法活动应指的可能构成犯罪的活动;第三种理论主张,非法活动不仅包括严重的违法活动,而且还包括一般的违法活动。既包括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如走私罪、赌博犯罪、犯罪等活动,也包括违反治安、工商、海关等、行政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如一般的走私、赌博、、无照经营等行为。用公款进行这些违法犯罪的活动,危害性较大,所以刑法对这类挪用犯罪行为没有作数额和时间的限制。
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营利活动。这里的“营利活动”,指为谋取利润而进行的活动,包括生产性活动、经营性活动等,但这种营利活动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营利活动本身属于非法的,则应按上述第一种方式来处理。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供个人经商办企业,如果是挪用人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经商办企业,那么,由于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就凭此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是从事非法活动?我们不能这样认为。因为挪用公款罪中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是指活动的本身是违法的。因此,对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来说,企业登记是违法的,而企业所从事的活动是合法的,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供个人经商办企业,若企业所从事活动本身违法,就应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处理。在要求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也不管目的是否达到。
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种挪用公款的形式,没有特定用途的限制,但有数额和时间两个条件的限制,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时间必须是超过三个月仍未还,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超过三个月未还”法律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的,不管案发时是否已归还,都构成犯罪,至于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时已经归还单位的,只能作为量刑从宽的一个情节;另一种意见认为,“超过三个月未还”,应是指挪用公款已经超过三个月且案发未归还的情况,如果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虽在三个月内未还的,但在案发前已经归还了,则作为犯罪处理。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只要行为人挪用公款未还,期限超过三个月,就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至于期限超过三个月以后,挪用人还与不还,自愿还是强制的,是量刑的。“超过三个月未还”作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事实要素,是一经出现就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只要未还达到三个月,犯罪就成立了。
总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后的具体用途对挪用公款罪成立没有根本。行为人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就对公款造成了现实的侵害,就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侵犯了公款使用权,已构成犯罪。至于挪用公款后的用途是用于违法犯罪、营利还是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后是否造成公款不能返还的后果,对本罪的定罪标准不造成影响,因为决定挪用公款罪危害程度的因素主要是挪用的数额和时间。只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超过挪用的时间,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
1.《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作者:孙谦,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
2.《意义的研究--当代西方释义学》 作者:张汝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9月出版
3.《挪用公款罪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王作富,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