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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英语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律英语

法律英语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法律英语 长句 结构特点 翻译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A

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语言,具有鲜明的语言特点。作为确定法律关系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法律文件,必须清晰明确,不引起歧义,因而法律文件的用词、句法方面便具有了鲜明的特点。根据王左良和丁往道主编的《英语文体学引论》一书,英语句子的平均长度为17个单词。由于法律英语所述的法律关系复杂,因而语言结构严谨周密,逻辑性强,从而导致法律英语的语句长句多,结构复杂,包含很多从句和修饰成分,远远超出英语句子的平均长度。

1法律英语中的长句结构特点

法律语言倾向于繁复的风格,力求详尽无遗。因此,其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多用长句,也就是法律的起草者和翻译者所说的“一句话”结构。在英、汉法律文本中,这种使用长句表达的倾向缘于立法者试图将某一问题的相关信息全部安置于一个完整的句子之内,避免几个分散的句子可能引起的歧义。因为很多学者认为,一个立法语句应该由三个或更多的主要分句构成,且其中的每个主要分句又由几个从属分句修饰限定。这样的长句不容易产生误解,因为读者不必去核实各个独立句子之间的关系。此外,他们还认为一系列的短句带来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是毫无必要的重复或使人厌烦困惑的相互指代,或二者兼而有之,因此很可能会影响交际效果。所以,大多数学者都坚持在法律的起草和翻译上使用“一句话”的长句结构来进行表述。例如:

例1:Article 113 If either party fails to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or does not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as contracted and thus causes losses to the other party,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 shall be equivalent to the loss actually caused by the breach of contract and shall include the profit obtainable after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but shall not exceed the sum of the loss that might be caused by a breach of contract and has been anticipated or ought to be anticipated by the breaching party in the making of the contract.

从上例可以看出,这则由近百个单词表述的法律条款的英语译文只是由一个条件句,逻辑连接词and和or构成的并列形式以及一些修饰限定成分构成。但不可否认,该条款无论中英文都同样达到了法律语言所要求的结构周密严谨、意义明确清晰的表达效果。

根据英美国家以及我国的法律法规英译本的情况,我们可以把法律英语的长句结构特点大体归纳为:多以条件句为主构成长句表达结构,修饰限定成分进一步明确具体细节内容,逻辑连接词and和or在句中发挥重要的逻辑衔接作用。

2法律英语中的长句翻译

针对法律英语中长句的结构特点,我们不妨对它们逐一进行分析探讨,以便解决在法律翻译中长句常会出现歧义或错译的问题。

2.1条件句的使用

由于法律语言本身具有的规范功能和提供信息功能需要通过规定性和描写性的手段得以实现,条件句结构在法律语言中的使用也就变得非常普遍。法律英语在句式表达中大量使用条件句的现象早在1843年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George Coode将法律英语的条件句构成要素归结为:case(情况),condition(条件),legal subject(法律主体)和legal action(法律行为),他的比较典型的分析例子如下:

(Case) Where any Quaker refuses to pay any church rates,

(Condition) if any churchwarden complains thereof,

(Subject) one of the next 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ion) may summon such Quaker.

其中,前面两个成分用于表述事实情景(fact situation),后面两个成分则用于表述法律主体及其应当采取的法律行为。在英语法律条文中,事实情景通常是用条件从句来表达,法律陈述(statement of law)则是通过主句表达的。两者在构成一个完整语句的同时表达出“If P1+P2,then Q”这样一个法律逻辑的结构。因此,Coode的例子可以改写成如下形式:

Fact-situation Statement of law

where a churchwarden files one of the next Justices

a complaint against a Quaker of the peace may summon

for refusing to pay any church rates such Quaker

在汉英法律翻译中,译者掌握条件句这一特点对顺利开展翻译工作是很有必要的。西方学者对法律英语的这一特点用公式作了非常恰当的概括:

If X, then Y shall do Z 或者If X, then Y shall be Z

在这里,“If X”代表法律制度适用的情况,“Y”代表法律主体,“Z”代表法律行为。这种表达形式用在法律英语中是非常普遍的,比如:

例2:第17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译文①:If an offer is recalled, the notice of recall should arrive before the offeree receives the offer or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arrival of the offer.

译文②: The offer may be withdrawn, if, before or at the same time when an offer arrives, the withdrawal notice reaches the offeree.

译文①颠倒了主从句位置,从而导致主从关系颠倒,这样就会使读者误以为“要约可以撤回,但必须符合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译文②摆正了主从句的位置,准确地表达了原文的主次关系和意义。因此,对于法律翻译而言,译者应该注意的是:不管一项条款的表述有多长或多复杂,法律陈述总是处于主句位置。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英语的正式条文规定中,一般只采用有条件的、符合逻辑推理的、能出现或产生真实结果的条件状语从句,而很少使用虚拟语气。

2.2修饰限定成分的使用

修饰限定成分(qualifications)在法律英语长句结构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常见的修饰限定成分主要有状语从句、定语从句、动词不定式、分词结构、名词所有格及各种介词结构等。正确地放置修饰限定成分可以使法律条款的表达效果准确、清晰、全面、易懂。当然,对法律英语的起草者和翻译者来说,恰当地把各种不同的修饰限定成分放置在一个句子中,需要掌握较多的句法知识。因为,在尝试将所有信息放置在一个单句中的时候,就增大了语言的复杂程度。

例3:第48条 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原译:Article 48 A contract concluded by an actor who has no power of agency, who oversteps the power of agency, or whose power of agency has expired and yet concludes it on behalf of the principal, shall have no legally binding force on the principal without ratification by the principal, and the actor shall be held liable.

改译:Article 48 A contract in the name of a principal and without ratification by the principal, and yet actually concluded by an actor who has no right of agency or oversteps the right of agency, or whose right of agency has expired, shall have no binding force on the principal; and the actor shall be held liable therefore.

首先,该例原来的译文存在语法错误,yet concludes it句主语不明;再者,译文中心词A contract的修饰限定成分只是紧跟原文随意罗列,条理不够清晰,译者没有认真推敲,容易使译文的接受者费解。而改正后的译文在避免了语法错误的同时,又较恰当地放置了修饰限定成分,从而使译文逻辑关系明晰、意义表达准确且易于理解。

因此,译者在处理长句中的修饰限定成分时,应该记住:作为一条总原则,每个修饰限定成分都应该放置在“尽可能与它在句中修饰限定的成分最接近的位置,这样就会使其显得‘与被修饰的成分的衔接符合逻辑并且自然’”。

2.3逻辑连接词and和or的使用

逻辑连接词and和or在法律英语长句结构中发挥着重要的逻辑衔接作用,尤其是在处理一个长句中的几个分句和分句中的平行或并列成分时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无论是法律的起草者还是法律的翻译者都不应忽视这些逻辑连接词在法律英语中促成长句表达结构、实现准确的逻辑关系的重要作用。and是连接连词,而or是转折连词。and相当于汉语中的“和、以及、并且”,而or相当于汉语中的“或者”。在法律文件中,这些连接词可以决定一个人是否犯罪或者某一签约方是否违约。有学者用下列公式表达了逻辑连接词and和or在法律英语中的作用差异:

(1)If X does A, B and C, X shall be liable to punishment.

(2)If X does A, B or C, X shall be liable to punishment.

在(1)式中,只有X实施了所有的三个行为,即A+B+C,X才会依法受到惩罚;但是,在(2)式中,当用了转折连词or后,X只要实施了三个行为中的任何一个,X都会依法受到惩罚。由此,我们可以想像到译者在进行法律翻译时误用逻辑连接词and和or的严重后果。

例4:第13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Article 13 In case of heavy losses, failure of a party to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and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r force majeure etc., the parties to the joint venture may terminate the contract through their consultation and agreement, subject to approval by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uthorities and to registration with the state’s competent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administration.

在上例中,连词or意味着只要具备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导致合同终止,如果在这里把or换成and,终止这份合同的难度无疑就加大了许多。同样,如果译者用or来取代后面的连词and,我们会发现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又与原来的大不一样了,要简化好多。由此可见,逻辑连接词and和or在汉英法律翻译中起着重要的逻辑衔接作用,在进行法律翻译时一定要慎重对待,否则,一个疏忽都可能给译文的使用者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3结束语

总之,长句是法律英语中经常使用且普遍存在的,也是我们翻译过程中所无法避免的。在法律翻译实践中,我们应当牢记:法律翻译是一个创新过程,是一个囿于法律、语言、文化等因素构成的框架内的积极而有限制的创新过程。因此,译者应当在理解法律英语长句结构的特点基础上,正确而又富有创造性地处理法律文件中出现的长句翻译问题:摆正条件句的主从关系、合理使用逻辑连接词and和or以及恰当地在一个长句中放置多个修饰限定成分。这样,我们在法律翻译中处理这类长句的翻译时就能游刃有余,切实提高法律翻译质量。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法律英语语言特点及其翻译研究》(项目编号:13YBA395)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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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Gibbons, J. 1994. Language and the Law [M].New York:Longman Publishing.

法律英语范文第2篇

一直以来,语言学家和法律界专家对法律术语,法律英语的用词特点和修辞特点、法律英语的简化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研究,并被运用于法律英语教学,法律文献翻译,法庭口译,法庭辩论技巧,声音识别,笔迹识别等众多实践领域中。随着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增多,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为外文,同时也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中文。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发现这类翻译中存在许多问题。本文试图运用语用原则分析法律英语的特点和法律文献翻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对推动法律翻译的发展有所贡献。

2.法律英语的特点

2.1法律英语的语用原则

法律法规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规范法律主体的行为,调节法律主体之间人际关系。这种规范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具有法律效果的言语行为(即法律言语行为)来实现的。因此,作为言语行为实施者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法律能力和语言能力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准确、得体地使用法律言语行为,以便能够传达其所意图的法律效果。这里的得体就是准确使用法律言语行为而言的,不是Brown&Levinson(1987)等人所谓的礼貌得体这一日常交际原则。法律也是人与人较量的工具,较量双方都使用法律作为武器为自己服务。其中一方必然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漏洞以维护自己的非正当权益。为了不给这种人钻空子,立法者所使用的表述法律内涵的法律英语必须准确严谨。法律英语表述的准确性对司法者的断案、判决而言至关重要。

2.2法律英语的语用特点

法律英语同科技语言一样,并不具有特殊的语言材料或独立的语法体系,而是民族共同语在法律语境中的一个具有某种特殊用途的语言变体或语域。由于法律学科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律长期在人们的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生活中所发挥的强大的规范和调节作用,造成了法律英语在实现其调节、规范作用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自身的语体特点。法律英语的使用特点可以从语篇结构、句法和词汇选择三个层次来考量。

从语篇结构层次上看,法律语篇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高度程式化。法律语篇注重前后层次、埋伏照应、结构严谨、简详得当并具有严格特殊的程式。立法语篇结构层次分明,都是采用从宏观到微观、从总论、总则到条文、从重要条文到次要条文的语篇结构(张新红,2000)。这种程式化语篇是保持法律规范的庄严性及其内容的严谨合理和准确规范的必要手段,能使法律规范的内涵得到最充分的体现。程式化的语篇结构的另一个优点是它可以给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专业术语和概括性词语设定具体的阐释语境,减少曲解或误解法律条文和概括性词语的可能性,瓦解那些想钻法律空子的企图。这种程式化也符合专业用法者的阅读习惯和阅读期待,可以使他们在理解和使用法律的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错误。司法语篇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制作或的有关处理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司法公文。司法语篇的法律规范性和严肃性要求在其制作和使用上要符合一定的规范,即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格式统一,例如上诉书、抗诉书、申诉书等,其制作均有相应具体规范要求(于绍元,1999)。

在句法上,法律语篇多用结构紧密、说理完整的长句,常常使用并列结构和复杂的同位语成分,为了保证表述的严谨准确性,有时会放弃简洁明了性和可读性。例如英国的法律法规都是由一句话构成的,首先前面使用一个“Beitenacted…”的颁布套语,然后一条一条地列出具体的法律内容。这样的法律条文必然很长,并带有各种复杂的附加修饰成分、插入语、并列结构和同位语等句子成分,于是虽然造成阅读和理解甚至是使用上的困难,但是却能保证法律内涵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严密性。

在用词上,法律语篇使用的词汇主要有法律词汇和全民共同语中的一般词汇这两大部分。法律词汇都有特定含义和特定的使用范围,不能随意引申或用其它词汇替代。法律词汇主要包括法律语体专门术语和人工法律术语。人工法律术语指进入法律语言之后被赋予了特定的法律含义的民族共同语,如委托、告诉、故意的。法律专用术语和人工法律术语的数量虽然不大,但它们的使用频率高、能量大,并且地位独特,构成了法律语言区别于其它语体的主要区别性特征。

3.当前法律翻译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翻译历史悠久。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每年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英文,同时也有大量的外国的法律文献被译成中文,其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法律术语翻译错误

术语翻译的好坏、准确与否常常关系到翻译质量的好坏。法律术语翻译准确,即使在其它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也许还过得去,不至于引起太大的误解;而如果法律术语翻译错了,就很有可能造成误解,甚至酿成纠纷。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可能只注意到术语其中的某个含义,忽略了其它含义,或者只注意到其常用含义,忽略了其在特殊语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义,或者是由于选择用词时把握不准而造成的失误。比如jail和prison这两个词的翻译。一般词典都将这两个词译成“监狱、牢狱”,不加区分,也有的词典对这两个词进行了区分。如《新英汉词典》将jail译成“监狱”,而prison则有两个不同的译法:1.监狱;2.看守所、拘留所。《大英汉词典》也将jail译成“监狱”,但对prison的两种译法的顺序与《新英汉词典》刚好相反:1.拘留所、看守所;2.(尤指洲政府及联邦政府的)监狱。即使是专业词典也不例外。《英汉法律词典》同样将jail译为“监狱”,而将prison译为“监狱、牢狱、看守所、拘留所”。这样给人造成的印象便是:jail等于监狱,prison等于看守所、拘留所或者监狱。那么这两个词到底是什么关系?美国特拉华州立大学刑诉法教授JamesA.Inciardi认为“Ajailisnotaprison.Prisonsarecorrectionalinstitutionsmaintainedbythefederalandstategovernmentsfortheconfinementofconvictedfelons.Jailsarefacilitiesoflocalauthorityfortemporarydetentionofdefendantsawaitingtrialordispositiononfederalorstatecharges,andofconvictedoffenderssentencedtoshort-termimprisonmentforminorcrimes”。由此可以看出,jail不同于prison。Prison是由联邦或州政府设立的关押已判决重罪犯的改造场所,而jail则是用于短期关押由联邦或州立司法机关的等待审理的被告或被判处较短有期徒刑的轻罪犯的地方设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判处死缓、无期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而在被交付执行期,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jail恰恰相当于我国的“看守所、拘留所”,而prison则相当于我们国家的“监狱”。

3.2法律文体使用不当

法律英语结构严谨,用词考究,逻辑严密,文体较其它体裁更为正式、刻板,较多地使用被动语态,这是由于法律本身的特质决定的。但是,如果对法律英语的文体把握不当、认识不清,翻译中也可能会造成各种错误。比如,shall在法律英语中是一个使用频率非常高的一个词,其语气往往较will和should强,带有法律强制性的意味。下例中的shallbe用得就不是很理想,不如改为is更符合原文的意思和文风。

如: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

Article84Adebtrepresentsaspecialrelationshipofrightsandobligationsestablishedbetweenthepartiesconcerned,eitheraccordingtotheagreedtermsofacontractorlegalprovisions.Thepartyentitledtotherightsshallbethecreditor,andpartyassumingtheobligationsshallbethedebtor.

再如:Thepartiesshalldistributeprofitsandsharelossesinproportiontotheirrespectivepercentageofinvestment.ThePartiesshallonlybeliablefortheindebtednessoftheCompanyuptotheamountoftheirinvestmentintheregisteredcapitaloftheCompany.

双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但是双方对公司的责任只须负责至其各自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额。

这个例子中的译文后半部分似乎过于口语化,不太符合法律的行文规范,可考虑改译为:

双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但各方承担的责任以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额为限。

3.3省译、增译和误译

如:例1:第九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美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

Article9ThetotalamountofinvestmentofthejointventurecompanyisUS$___(oraforeigncurrencyagreeduponbybothparties).

例1译文中加上了一个foreign,把货币变成了外币。

例2:TheOfficialCommenttotheoriginalSection5-101wasaremarkablybriefinauguraladdress.

原《统一商法典》第五篇第5-101条具有鲜明的“开幕词”性质。

例2中的officialcomment无缘无故地消失了。

例3: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

OnConceptandSystemofInternationalFinancialLegislation.

例3中的译者将国际金融法译成了国际金融立法。

这几个例子都不是很难理解,也没有艰深的专业知识问题,这说明法律英语的翻译需要高度的精确性。

3.4法律文化差异导致的误译

语言上的障碍可以通过掌握语言知识来解决,而文化差异是翻译中的一大拦路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属于大陆法系,而英美国家的法律是属于英美法系,所以这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比如,英美国家的律师分为两种:solicitor和barrister,对这两个词有几种译法。香港将前者译为“律师”,而将后者译为“大律师”,这样让人们认为后者比前者地位高、水平也更高。而内地则将前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将后者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这种译法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两种律师分工的不同,但也不是绝对的。还有,虽然lawyer一词在美国英语中使用的频率非常高,但是很少在律师的名片上使用,他们一般用attorney-at-law,而我国许多律师的名片上用的都是lawyer。

跟公司有关的一些概念的翻译一直存有争议。比如,有人认为,corporation比company正式、规模更大,但后者更常用。在英语中,corporation和company都是多义词。Corporation除了可以表示“公司”外,还可以表示“法人”;当表示“公司”时,相当于businesscorporation或for-profitcorporation。Company除表示“公司”外,还可表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商行”。Company表示“公司”时一般在英国英语中使用,corporation表示“公司”时一般在美国英语中使用。澳大利亚英语两词都使用,一般没有区别。美国一般将公司分为closecorporation和publiclyheldcorporation,英国一般将公司分为privatelylimitedcompany和publiclylimitedcompany,澳大利亚一般将公司分为publiccompany和proprietarycompany。所以很难分清哪个词更常用、更正式,哪个词所表示的公司规模更大。

法律英语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译者主体性 法律英语特点 解构主义

一、引言

翻译的实质就是语言转换的过程,但译者个人的翻译理念和经验、能力和语言素养、主体行为的目的性等因素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译者的行为。法律语言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因此与其他文体的翻译相比,法律英语翻译则不仅要求g者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要受制于法律语言本身的特点。译者该如何把握自身的主体性,是彻底地“隐形”还是“显形”是本文研究的重要议题。

二、法律英语特点

法律英语在实际应用中涉及到法律、法规、立法解释、规章、条例、判决、协议、合同、章程等。这类型文件不仅与人们的经济政治利益密切相关,而且还明确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因此在遣词造句的过程中,法律英语会采用专有的词汇、句法、用语和表达方式。一些学者对法律英语特点概括出四类:1.词语的专业性; 2.句法结构的模式性;3.表达方式的特定性;4.语体风格的庄严性。笔者认为法律英语作为表述法律科学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使用的专业性用语,它不仅具备行业用语的精确性、准确性、严密性、权威性特征,从翻译实践的角度上看,法律英语的突出特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英语背景性。很多人抱怨法律英语晦涩难懂,在译文中经常出现望文生义、错译、漏译现象,其最重要原因是译者缺乏对法律专业背景知识的了解。比如在中文的“法”的概念在具体运用中也表述成: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办法、细则等内容。同样表达“法”的英语单词非常多,在阅读法律英语文件时会遇到law/ act/ bill/ statute/code/regulation等词汇,其功能用途各有不同,bill是尚未通过的法律草案;所有经过国会或议会通过的提案都称为“law”,地位仅次于宪法;statute,也就是制定法或称成文法;由国会内专业领域委员会审议制定的法律文件称为“act”,如Federal Tort Claims Act(联邦侵权法),有时联邦或州级的具体的法也称为act或code;下位法通称为regulation,译为“规章”如果没有了解法的制定主体和位阶效力,则无法区分一部法律的重要性和效力。

2.法律英语专业性。法律英语是建立在法律专业基础之上,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形成的话语体系。因此,法律英语会采用有别于普通用语的专业术语和表达。这种专业性体现在:(1)普通英语词汇在法律英语中有特殊的含义。如complaint(抱怨)指民事状或刑事控告书;damages(损

坏)指赔偿金。(2)大量使用外来词和短语,尤其是拉丁语和法语。如stare decisis (遵循先例),Contra bonos mores(违背公序良俗)。(3)使用古体词,使句子结构紧凑,语义明确,文体更为正式、庄重、严谨。在实践中主要以here、there、where为词根与介词构成复合词,如hereinafter、thereof、whereas等。

3.法律英语的模糊性。法律条文以文字为载体,在实践中也存在内涵无确指,外延不确定的语言模糊现象。究其原因分为两类:(1)立法意义模糊,是指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时间、应用等方面无法明确、在语义上不能确指的情况。especially cruel means

(手段特别残忍),flagrant(情节恶劣),serious consequences (严重后果),对于什么是“残忍”“恶劣”“严重”条文没有明确规定。(2)语义模糊,体现在词汇歧义、句子结构歧义、语境歧义等情况。如,minor offense 在法律英语中指“轻罪、小罪”还可指“未成年人犯罪”,如果上下文不注意术语的一致性,则可能产生歧义。

三、法律英语翻译译者的地位

法律英语作为专业性用语,语义精确、严密,句法结构复杂,语体庄重严肃。译者在法律英语翻译实践中应如何把握自身的主体性因素呢?

1.传统视角下的译者的“隐形”。传统翻译理论要求译者处于“隐形”、“透明”状态,译者不能带有主观思想,更不能彰显个性,对原作和作者亦步亦趋,充当原作的“忠实的仆人”。按照德莱顿(John Dryden)的观点,翻译就是“带着脚镣起舞”,译者就是“奴隶”,认为译者只能在别人的庄园里劳动,给葡萄追肥整枝,然而酿出的酒确是主人的。可以看出译者处于被动的、依附的、甚至是卑微的状态,而法律英语中语言的特点似乎给带着脚镣起舞的译者再套上一层“枷锁”。

2.解构理论下视角下译者的“显形”。对于译者主体性地位最大的肯定莫过于解构主义理论。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解构主义,以德里达、本雅明、韦努蒂为代表分别从哲学、语言、文化视角对传统翻译观进行彻底批判和颠覆。本雅明在《译者的任务》认为译者和译文不一定低于原作和作者,翻译并不是服务原作。译者的任务就是发现原作者“轻轻附属于词语之上”的特殊意涵,并把这禁锢的意涵在目的语中释放出来。正是译者的存在使得原作在新的语言环境中获得了“来世的生命”。他指出:“翻译的语言能够――事实上也必须――摆脱意义的束缚,从而与原作的意涵同生相应。这种同声相应不是复制,而是对原作的和谐补充,也就是译作与原作在意涵上的互补。”从这意义上看,译者自身的理解和阐释都可以看作是原作“共鸣”,是在另一语境下对原作的补充。这对译者主体性和创造性给予极大地肯定,改变了以往译者卑微的“隐形”状态,为译者“显形”提供理论的支持。

3.法律英语翻译实践中译者的“显形”。在法律英语翻译实践也需要译者的“显形”,需要译者充分发挥主体性挖掘法律文本词组、短语、句子、上下语境的专业含义,这是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的内在需求,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找准术语的专业含义。从法律英语术语的专业性上看,需要译者在使用术语时排除与法律无关的涵义,使用单一固定的词义来指定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译者在实践中会排除、缩小、扩大词义,长此以往就形成法律行业的行话和套话。比如说 fine 基本含义包括“罚金、罚款”,但译成中文只能缩小,局限于“罚款”,而“罚金” 只能译成financial penalty,罚金是刑法范畴的附加刑,罚款属于行政惩罚手段之一。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领域”,译者不能望文生义将概念理解成“领土”,需扩大解释成within the territory or territorial waters or spa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灵活处理语言的模糊现象。法律英语始终作为一种语言符号,也存在语义不能确指的模糊情况。这一方面是立法机关给法官和行政机关留下一定的裁量空间。对于这种不确指的模糊,译者可采取以模糊应对模糊,如“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就直译成unreasonable restraints of trade。另一方面是语言本身不可规避的歧义。如any person who has been injured may bring an action to enjoin and to recover damages.(任何受到伤害的人均可提出寻求禁令 and 取得赔偿诉讼。)这里的and 是“分别的”还是“共同的”意思?从语言的角度看是“共同的”,但在法庭解释是“分别的”。理由是:立法机构的意图允许消费者选择他们的补偿办法,而且不是消费者同时选择了两种补偿办法才允许诉讼。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法律翻译不局限于字面的含义,需要译者深入地立法者的本意,结合实际的需要灵活选择翻译的策略。对于模糊的语义,译者可以根据上下语境把模糊译成精确的表达。例如:The seller are allowed to load5% more or less and the prices shall b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unit price.(卖方可溢短装5%,价格仍按上述单价计算)这里more or less 相反却译成精确的“溢短装”。反之,译者也可将精确语义模糊化。

(3)实现不同法律语言功能的对等。法律英语翻译实践中,常遇到的一大难题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存在许多不对等的概念和表达,为实现法律功能的对等,也就是源语言和目标语言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此时这就需要译者追根溯源,深挖专业术语的概念,译者可以改变词义的范围、适当地给予注释,甚至是创造一个新术语。以美国法院名称为例,多数的最高法院一般称为Supreme Court,但纽约州法院的名称却相反,所谓的“纽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其实纽约市基层法院,而非最高法院,此时译者应当适当地做注解以避免文化差异引起的错误。再如翻译barrister和solicitor时,统一都译成“律师”显然是扩大了词的本义。为作区分,有些译者缩小词义分别译成“大律师”和“初级律师”;有些译者为体现反映二者的分工译成“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更有译者以发音为基础,创造性地译成“巴律师” 和“沙律师”。

四、结语

传统翻译理论一味地强调译者“隐形”,不可在译文中留下痕迹,忽视译者的主体性。然而在实践中译者主体性在语际转换中不可规避。法律英语翻译实践更需要译者主体性发挥。从理论上看,译者自身的理解和阐释都可以看作是在另一语境下对原作的补充,使得原作在新的语言环境中获得了“来世的生命”。从实践上看,译者的“显形”无处不在,而且是有积极意义的,使得译者能找准术语的专业含义,灵活处理语言的模糊现象,实现语言功能的对等。

参考文献:

[1]孙懿华,周广然.法律语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58.

[2]法律英语翻译教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60.

[3]谭载喜.西方翻译简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22.

[4]刘宓庆.中西翻译思想比较[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485.

[5]陶博.法律英语中英双语法律文书制作[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224.

[6]法律英语翻译教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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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探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962(2013)06-0057-01

1 法律英语教学现状分析

1.1 教学大纲不规范。

国家教育部在很早的时候就强调了,专业类英语课程的重要性,尤其指出法律英语教学的重要性地位。但是,无论是教育部门还是各大高校,都没有统一明确的教学大纲,对法律英语的具体教学要求只字未提。于是影响了高校对法律英语教学重要性的认识。

1.2 教学目的不明确。

法律英语是面向高校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英语课程,旨在通过对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了解英美等国家的法律知识,并使学生具备阅读英语法律文献的能力。目前大部分高校法律英语专业的学习,大多是以介绍英美国家的法律基础知识,讲解专业术语的英语单词为主。在这个大的教学目标为前提下,学生从英语阅读中获取信息的理解能力得到了培养。只不过是翻译能力得以提升。学生最终能够有所收获的,除了稍稍熟悉一些基本的专业术语的英语单词,学生法律英语的实际运用能力的不到培养。

1.3 缺乏教材。

当前,市面上出版的教材多而繁杂,有些学校使用自己编写的教材,而更多的学校则是选用来自出版社的教材。无论哪一种教材基本上都大同小异,但是一般都无法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可见编写出的教材没有明确的编写目的。有的虽然内容丰富,但是却不成体系,与国外实际的司法贸易相差甚远。教材中的侧重点也不明显。学生即使通读全书,也很难掌握实际的业务知识,业务水平难以提高。

1.4 教学方法单一。

目前, 大部分高校基本采用传统的通用英语教学模式来教授法律英语课程。其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方法单一,教学理念严重缺失。法律英语课程一般被确定为选修课, 常安排在大三或大四阶段集中授课,且课时一般在32学时左右。在如此短的学时,基本无法完全教授英语法律的核心内容,最终使得法律英语课程流于形式。

一般而言,大部分学完该课程的学生对法律英语基础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仍然有限。部分学生甚至连基本的英语法律文献都读不懂,用英文撰写法律文书的水平普遍偏低,更别提听取外国专家的法律讲座,参与涉外法律谈判了。

1.5 师资力量不足。

法律英语教学面临的较大难题还是师资问题。在开设法律英语的院校中的大多数的法律英语教师都是缺少的。能够承担该门课程教学的,除了掌握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以外,还应该在外国法律制度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应该能够驾驭用英语学法律和用法律学英语的双重教学任务。然而当前, 法律英语教师主要分两类,一类是法律专业教师的转型, 另一类是英语专业教师的拓展。前者有扎实的法律背景知识, 但英语能力薄弱,或者即使英语能力也较好,但是不熟悉英语课程的教学思路及方法,上课生硬,法律英语的教学语境严重缺乏,课堂效果差。后者虽然在英语教学上经验丰富,但是缺乏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难以将法律专业知识与语言技能教学进行有效的融合。

2 法律英语教学的改革思路

2.1 明确培养目标及思路。

对于教学目的,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对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绝不只是让学生"借助词典或者网络等工具阅读英语法律文献"或者是让学生简单的了解美英法。而是要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中使用英语,让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深入的了解,经常性的参加国外法律专业人员的交流。提高参与涉外法律事务以及了解其他国家法律文化的能力。也就是说要注重学生的实际应用和操作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于是,在课程设置上,应该遵循社会的发展规律,体现学生的需求。努力扎实法律基本功,提高英语交际能力。把用英语为法律工作服务作为主要目标。

2.2 制定教学大纲,改革课程设置思路。

教学大纲的重新制定,应该从教学时间、内容、授课学时以等多个方面重新审视。

在课程开设时间的选择方面,考虑到法律英语有两个方面的基础要打牢。其一是一定的英语功底,其二是要对中外法律知识有一定的掌握。因此,大部分学校把法律英语课程开设的时间安排在大三下。那时,学生虽然有了较全面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语言功底,但是在大三开设的其它专业类课程多,学生没有更多的精力来学习法律英语,学生学习积极性必将下降。其实,大一学生就有较好的英语基础,学生经历了高考的魔鬼式英语学习后,英语都不会太差,这就解决了英语基础的问题。再加上大一大学英语的深入学习,英语的语言基础绝对不是问题。于是,在大二上学期就开设"初级法律英语"课程是绝对没有问题的。这样学生就有更充裕的时间来学习法律英语。如果觉得教学效果好,还可以在高年级继续开设"中级法律英语",以训练学生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法律英语的教学效果的体现,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必须分阶段实现,把握循序渐进的原则。

对课程的内容设置方面,可选取:英文律师信函写作、英文法律意见书撰写以及法律问题研究等重点法律实务予以侧重。从而提高法律英语课的教学效果。

至于课程是选修还是必修,这个问题其实不是问题。法律英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然是作为必修课程咯。很多学校将其作为选修课程的原因,是由于师资力量和课时限制。

2.3 多样化教学手段。

法律英语的教学,应该在原有的教学方法基础上进行创新。教师不能单纯的灌输式的教学,而应当借助于计算机,或是其它多媒体手段,活跃课堂气氛。同时采用案例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先进的教学方法。

2.4 文化导入。

语言是传达文化的媒介,法律英语作为专门用途语言的一个分支,在对其进行教学时,必然要注重文化的导入。教师可以通过外国电影的介入,加深学生对文化的理解和认识;通过各种涉外案例的讲解和分析,提高学生对知识的应用;通过小组的情景表演,提高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

2.5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很多法律专业老师虽然教过法律英语很多遍,但却任然不能娴熟地运用英语表达和交流。高校给法律英语教师更多的培训、交流以及出国研修的机会,努力提高他们的法律英语运用能力。并让其经常性的接触涉外法律案例及参加法律英语群体举行的各项交流活动。

法律英语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特点;分析句子结构

法律语言不同于一般的大众话语,是一种特殊的语言。法律语言在法律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律英语是指法律界通用的书面英语(包括法律、法规、条例、协定等),尤其是指律师起草法律文件、合同惯常使用的语言(孙万彪,2003)。在专门用途英语(English for Special Purposes)中,法律英语是最具特色的一种。

一、法律英语的特点

1.英语词汇的专业含义

法律英语词汇有其特定的专业含义。例如,award(奖品)在法律用语中是“裁定或判决”的意思; damages(损害,名词复数)要翻译成“损害赔偿金”。类似的词语还有action(law suit), avoid(cancel),等。

2.使用书面用语

在英语合同文本中,不用but而用provided that,不用after而用subsequent,不用before而用prior。其他的书面用语还有:construe(explain), deem(consider),operate, same。

3.使用拉丁文、法语书写的词语和谚语

英语法律文本中,由于历史原因,至今还能看到用拉丁文和法语书写的词语和谚语。词语如ad hoc(专门的), de facto(事实上), in re(关于), per se(自身),pro rata(按比例)。拉丁文谚语如:Caveat emptor(买者自慎之);Facta sunt potentiora verbis(事实胜于雄辩)。

4.使用行话、套话

为了使要表达的意思更为准确,常使用现成的行话、套话,如and for no other purposes; shall not be deemed a consent等。

二、英语法律文件的翻译

法律英语的句子结构以长句为主,往往出现从句套从句的现象,翻译时主要采用“切割法”,即在原文句子中的主从句连接处、连词处、关系代词处切断。按意群,按其逻辑关系,译成汉语分句,使译入语层次分明。

原文:In case of the removal of the President from office, or of his death, resignation, or inability to discharge the powers and duties of the said office, the same shall devolve on the Vice President, and the Congress may by law provide for the case of removal, death, resignation or inability, both of the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 declaring what officer shall then act as President, and such officer shall act accordingly, until the disability be removed, or a President shall be elected.

译文:如果总统免职、死亡、辞职或无能履行总统的权力与职责,应由副总统行使总统的权力与职责。国会可依法对总统和副总统的免职、死亡、辞职或无能履行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提供法律依据),并宣布届时由哪个官员来行使总统的权力与职责,在上述无能履行情况结束前或新总统选举产生前,该官员应相应地行使权力与职责。

评析:此句从总体来看是一句并列句,在各分句中有主从句及从句中的并列句。按照长句“切割法”的翻译方法,按各分句从句的逻辑关系逐一译出,并不难译。原文“In case of the removal of ...on the Vice President”为句子的第一部分。句中the same 在法律英语中常常用作代词,是指上面提及的事,避免重复,这里是指the powers and duties of the said office。句中devolve on 是动词,意为(of work, duties)be transferred or passed to sb,为汉语行文的需要,在翻译时,可以进行词义转换,把英语中的动词转译成汉语中的名词。原文“and the Congress may by law ...a President shall be elected”为句子的第二部分。该部分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the Congress may by law provide for the case of removal, death, resignation or inability, both of the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 declaring what officer shall then act as President.第二层:and such officer shall act accordingly, until the disability be removed, or a President shall be elected为复合句。句中the disability一词在翻译时应将其深层含义译出,该词是指“上述提及的免职、死亡、辞职或无能履行情况”。

参考文献:

[1]Bryan A. 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Seventh Edition)〔M〕.USA:WEST GROUP,1999.

[2]杨士焯. 英汉翻译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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