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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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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环境

法治环境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境法治;环境正义;理念缺失;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723X(2010)06 -0048 -07

    作为环境伦理学的概念,环境正义实质上属于社会正义问题,包含着法律正义的要求,也是环境法学研究的必要课题。环境伦理是环境法治的基础,也是环境法治的价值内核,当前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急需系统的环境伦理来指导。环境正义既是现代环境伦理价值观的代表,也体现着环境法治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对环境正义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正义的基本内容

    环境正义是环境伦理学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上个世纪80年代的环境正义运动,引发了美国社会公众与学者对环境正义理论的极大兴趣。自此以后,环境正义这个新的伦理概念被提出来,越来越多的环境哲学家,环境伦理学者和环境法学者也开始关注这一新生的领域,环境正义理论也逐渐成熟起来。

    (一)环境正义运动

    生态问题引发的人——自然——社会之间的多层次矛盾在事实层面上为环境正义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而蓬勃兴起的环境正义运动则在实践层面上为环境正义伦理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直接动力。环境正义运动是因为环境不公正问题而引起的环境抗议行动,1982年的“沃伦抗议”( Warren County protest)①(沃伦抗议首次把种族、贫困和工业废物的环境后果联系了一起,在社会上引起了强劲的反响。直接导致了它的爆发。

    美国环境正义运动表明:当今环境问题不仅反映出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调,而且越来越反映出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失调,这已成为环境问题加剧的重要原因。环境正义在强调人们应该消除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的同时,更加关注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及自决权,并且认为人类自身内部的不平等是人类破坏自然环境的重要原因。

    (二)环境正义的概念

    “环境正义”对传统伦理学的正义理念提出了新的挑战,正义的范畴和内涵得到了新的阐释。为了建立人与自然之间的“合理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环境伦理学就不能仅停留在人与人之间,而要在传统伦理学的基础上向前发展,关怀的目光由人类社会开始向自然界扩展,从代内开始向代际扩展。从这种意义上讲,环境正义实质上也是“可持续发展伦理”,是立足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可持续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的可持续,是以自然为基础,以人类为中心确立起来的新型正义观。

    环境正义首先是一种价值理念。具体说来,环境正义理念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同时,环境正义理念又是对如何规范环境主体的环境行为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判断,是环境正义规范的思想基础和价值目标。”环境正义的核心是环境因素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如何公平分配的问题,其基本内容包括资源的平均分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每个人、每个社会群体对于干净空气、土地、水和其他自然环境有平等享用的权利等。

    (三)环境正义的内涵

    作为一种新兴的正义观,环境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正义观念的范畴,把关注的焦点放在了因环境问题而导致的环境不公平现象上。这种不公平包含着人与自然的不公平和人类社会之间的不公平,这也正是环境正义的基本内容所在。因此,环境正义问题其实包含着两个相关的方面:人类与非人类的自然之间的正义和人与人之间的正义。

    1.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正义

    对于是否承认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是环境正义的题中之意,学界观点不一,本文赞同将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纳入广义环境正义。这个问题实质上也是对环境法是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一问题的延伸,它是对传统法律关系定义的挑战。生态主义者和调整论者认为,在法律关系中除了应承认和重视人的作用、意义和价值外,还必须承认和重视大自然的作用、意义和价值,“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并不是水火不容、有你无我的关系,而是一种共存、互容、密不可分的关系”。人类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在系统的整体结构体系中生活和发展,只能依据系统的整体功能来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只能按照系统的整体运行规律来规范其开发利用自然的行为。而“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过分强调人的主体性,以至于把人和自然完全对立起来,这是非常错误的”。

    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是环境正义的重要内容,也是环境正义理论的基础。只有充分尊重自然,正确认识和肯定自然的价值,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藩篱,建立人与自然的合理伦理关系,才能弘扬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正义,从根本上保护环境,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首先,应承认自然的权利。自然是一个包括人类在内的有机整体,承认自然的权利是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环境正义的前提。正如丁·罗德曼所说的那样,“所有事物和自然系统都拥有它们自己的目的和目标,因而都拥有内在价值和存在下去的权利”。因此,赋予自然应有的尊严和地位,承认其权利,才能充分热爱自然和保护自然,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最大公平。

    其次,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藩篱,树立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在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里,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被赋予了道德价值,对其不加怜悯的利用和破坏即是不正义的行为。自然状况的恶化和环境危机的爆发对人类的生存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人们通过反省自身的行为逐渐认识到,环境危机绝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涉及人的世界观、价值观的大问题。人们应该建立与自然的平等伦理关系,给予自然于平等的关怀,才能顺应自然规律,构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再者,摈弃唯经济主义的价值观。唯经济主义价值观推崇经济至上,把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渴望视作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驱动力,将经济增长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唯一指标。“人类以经济主义的价值观来对待包括人与自然关系在内的一切事物,这是导致自然遭到人类破坏,盘剥和掠夺的根本原因”。因此,为了人与环境之间的正义伸张,建立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正义秩序,必须摈弃经济主义的价值观。

    2.人类社会之间的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所要解决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公平问题,人与人之间的正义是环境正义的核心内容。众所周知,环境问题由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共同造成,然而,环境破坏的恶果却并不平均地散布在所有人的生活领域中,深受恶劣环境影响的往往是处在社会金字塔底层的弱势群体。因而,环境正义不仅要求在同时代的不同地区之间实现社会正义,而且还要求在不同时代的人类之间实现正义。

    代内环境正义。代内环境正义主要是指代内不同区域之间的环境公平。在环境权利的享用和环境义务的承担上,既要实现国际之间的正义,又要实现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正义。概括起来说就是国际环境公正和国内环境公正两个方面。国际环境公正意味着各地区、各国家都享有平等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国际上的环境不正义主要表现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有限生态资源的大量剥削上。发达国家通过低价掠夺初级产品来压榨和盘剥发展中国家,而后又用高价制成品攫取利润。发展中国家不但要承担开发过程中的资源损失和环境破坏,还要承受发达国家“破坏全球环境”的指责。此外,发达国家还以环保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也是国际环境不正义的表现。因此,促进国际间的渐趋平等无疑是环境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内环境公正。国内环境公正关注的则是因种族、阶级、地域等因素而引起的环境公正问题。

    代际环境正义。代际环境正义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重要内容,它要求当代人在对生态环境的开发和利用时,不能只关注当前的利益,而应合理开发,注意保持资源和环境的永续利用,以满足后代子孙也能平等地享用环境资源。也就是说,环境的享用者不仅是这一世代的居民,还应包括后代子孙。要保证当代人与后代人具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以此实现当代和后代之间的正义。当代人在享有环境时,必须相对地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以此来保证后代子孙对美好生活环境的享有权。

    二、我国环境法治中的环境正义缺失问题

    有效性不足是当今中国环境法治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环境法有效性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环境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环境正义理念的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环境问题不只是人自然的失调,更是人与人关系失调的结果,环境法治重点关(范文先生网 fwsir.com)注的不应只是通过技术途径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应从社会关系人手,重点分析环境问题的社会经济根源,并在此基础上寻求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具体而言,我国环境立法正义理念的缺失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环境立法指导思想滞后

    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表述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并且暴露了单纯追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单维价值取向的弊端,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的价值目标。再从环境法主要原则来看,受立法背景的限制,现行环境立法体现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等,由于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这些基本原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也不能体现出环境正义价值观。

法治环境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环境;法治;招商引资

201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精神的开局之年,党的十报告指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只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能筑牢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决不能有丝毫动摇。

同时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由此可见,没有依法行政的第一要求,就不会有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形势和稳定局面。法治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切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法治环境的建设和执法能力的提高。

一、法治在营商过程中的重要性

1.法治是长久发展的保证,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规则得以有效遵守的前提和基础。在规则发挥作用的社会中,企业投资的成本和产出具有可预见性,投资的利润能够经过可控制成本计算出来,法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比承诺更可靠。

2.法治可以给政府及其官员以有效的约束,法治可以让政府提供全面、高效、到位的服务,避免出现和无序竞争的局面,严格遵守行业规则,防止出现内耗,让政府有权力把法律赋予的地方发展运用到极致,使法律利益最大化。

3.现代经济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既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又要靠法治来规范和引导,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建设良好的法治投资环境有利于提升投资吸引力,增强投资信心,催生投资行为,对招商引资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必须把优化法治投资环境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程,持续不断的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立足实际,把握重点,充分发挥法治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要指导作用。

4.和谐法治环境的构建,才能优化投资环境,建设良好的法治投资环境有利于提升投资吸引力,增强投资信心,催生投资行为,对招商引资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必须把优化法治投资环境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程,持续不断的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

立足实际,把握重点,充分发挥法治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要指导作用。坚持法治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立足区域实际,结合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充分利用法治在促进投资与条件限制等方面所体现出来的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思路,实现招商引资工作的良性发展与地方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5.优化企业周边环境,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关系。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提高群众法律素质,把法律作为行为准则,促使群众依法行事,依法维权,为和谐相处奠定法制基础;二是加强矛盾化解。积极建立矛盾化解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专门的矛盾化解组织或协调机构,严格工作责任制,妥善解决企业在投资、生产过程中与周边群众发生的征地、拆迁以及其他矛盾纠纷,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及时进行解决;三是妥善安置征地、拆迁群众。依法对因投资活动造成的失地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解决好生活出路问题;四是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无故阻扰企业生产、破坏企业生产秩序、危害企业及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进行严厉打击,确保社会安定有序。

二.加强法治环境改变的措施

(一)解放思想,创新观念

1、牢固树立“环境是第一竞争点”、“环境出效益”的理念。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地区间竞争集中表现为发展环境的竞争,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发展环境的水平直接决定着招商引资的数量、规模和水平。

2、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观念。把改善投资软环境及其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使投资软环境的好坏是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的决定性因素的观念深入人心,逐年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

(二)转变职能,高效快捷

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必须是法治政府、有限政府。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为市场主体创造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要搞好环境建设,根本在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强化公共管理职能、弱化微观管理职能、转化社会管理职能,为整个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有效的公共服务。

2、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招商引资中的主导作用。在注重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政府应从招商引资的主角中退出来,从“台前”走到幕后,并利用政府对外联系渠道广、范围宽的优势为企业牵线搭桥。

3、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政府应依法改革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从外资企业的特点出发,简化许可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完善许可监督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通过搞好对外资企业的全方位服务,引进更多外资,留住外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务、商检、海关、金融、电力等垂直部门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外企经济的顺利发展

(三)优化招商引资的法治环境

1、完善招商引资法律制度。在WTO规则的框架内,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特别是投资融资等法律法规体系;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利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依法及时进行清理。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政府既要保护企业和客商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树立文明、效率、公正的执法形象,维护和完善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3、要建立健全各种制度,严格法律法规,特别是严格土地、营业执照、环保、安全生产以及兴建工业园、开发区等审批手续。对招商引资涉及购买、盘活国有资产的,在拍卖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群众合法利益要坚决维护,涉及群众利益损失的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

(四)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

1、从整体投资环境来完善各项优惠政策。在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时,必须结合我国实际,从整体投资环境来考虑各项优惠的程度。各级政府应按照"十五"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特点,制定引资计划,特别是要制定和完善吸引外商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同时应注意税收等优惠与国家经济政策导向性相一致,避免为吸引外资而进行税收优惠竞争,从而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受损。

2、实现从税收等优惠政策走向国民待遇政策,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单纯用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既与WTO基本规则存在矛盾。从目前来看,要研究外商投资的心理,确定本地利用外资的目标定位;要严格控制滥用土地政策优惠为引资手段,坚持“寸土必尽其用”的原则,鼓励“无地招商”新模式,用尽量少甚至不占有土地的方式来吸引外资,拓展内涵式利用外资之路;由于取消优惠政策会造成较大的波动,因此,在需要继续保持一些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实行内外统一的政策,在保留外资企业优惠条件的同时,对非外资企业给予同样的待遇,以尽可能体现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要求。

(五)建立新型的干部考核惩戒机制

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确立的新的发展观的要求,建立与用科学发展观相配套的干部政绩考核和惩戒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和政绩评价体系,全面、系统、历史、辩证地看待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既要看外资引进的数量,又要看引进外资项目的质量或先进性;既要看经济指标,又要看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既要看当前的发展,又要看发展的可持续性;既要看经济发展,又要看社会稳定;既要有激励措施,也要有惩戒办法。

(六)维护统一规范、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

1、培育现代市场体系,建立依靠市场配置生产要素的机制。积极培育现代市场体系,应当重点加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建设,进一步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强化产权交易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构建现代意义上的银企关系,建立良好的融资体制。

法治环境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法治;环境正义;理念缺失;实现途径

一、确立环境正义原则

几十年的经济发展,为我们现在重新审视现行环境立法创造了条件。在环境立法中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环境正义为理念,既要实现代内正义,又要实现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要维护当代和代际人类的权利和利益,保护生物圈的共同利益和需求,不能只考虑"人类利益"而不顾"生态利益",也不能以"生态利益"来否定"人类利益"。因此,应当在环境立法中确立种际正义原则、代内正义原则和代际正义原则。

1.种际正义原则

种际正义原则已在国际生态法的立法上得到了肯定。1979年《欧洲保护野生生物和自然界的伯尔尼公约》指出:"野生动植物构成具有美学、科学、文化、创造性、经济和内在价值的自然遗产,必须保存它们并将之传给后代。"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其序言中也承认:"缔约国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和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还意识到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持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性,确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关切事项。"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则进一步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

2.代内正义原则

我国环境政策立法必须要强调代内正义。环境正义不仅要关注国与国之间环境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还要关注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与地区之间、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因此,应在环境政策法律中明确东西部、城市与农村各自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区分二者保护环境所应承担的义务,既共同负担,又区别对待,在环境权利、环境责任、环境利益三者之间达到真正的统一。

3.代际正义原则

目前,代际正义原则已被许多国际文件和国际条约所确认。1980年发表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在其前言中指出,"为了我们的生存及为了我们是肩负着作为子孙后代的自然资源托管者的责任,发展与保护资源均具有同样的必要性。"1992年在里约地球峰会通过的4个法律文件,都不同程度地提及了代际正义原则。《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在其原则3中明确提到了未来世代的利益,主要是在发展的权利方面。代际正义原则也被很多判例所肯定。1993年的丹麦诉挪威( Denmark V Norway)的一个海洋划界案件中,在讨论"全球范围的公平"问题时,威伦莫特( Weeramantry)法官以他个人的观点认为,"考虑到未来世代遗产中的自然力的因素,应当表明基于公平分配观念上的原则态度,这种公平分配对于当今世代来说是水平意义上的,而对未来世代来说是垂直意义上的。"他进一步指出,现在的公平观念可以作为在国际法中发展世代间公平理论的基础。菲律宾最高法院在1993年的一个判例中,法官亦授予42名儿童诉讼权,使之能以自己及子孙后代的名义提讼,要求政府停止大规模出租国家森林给开发公司砍伐。

二、健全和完善实现环境正义的具体制度

1.强化国际合作机制

这是环境问题国际性的要求,也是实现国与国之间环境正义的要求。迄今为止,环境问题是我们所遇到的最大的困难,全人类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1992年通过的《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了环境的完整性: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不能靠一个国家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全球的共同合作。因此,战胜这一人类的最大困难是每一个地球人的使命,需要我们共同树立正确的国际环境正义观,加强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

2.保障环境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正义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众没有机会参与环境决策所造成的,因此,环境正义的实现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还应该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与责任。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一定的途径、方式和方法参与环境事务,以保护自己环境权益的制度。因此,唯有贯彻落实公众参与制度,加强在环境政策的制定,环境立法、执法以及法律监督方面的公众参与,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我国的环境正义。

3.健全和完善环境法律基本制度

在条件具备时,应对我国环境法基本制度进行更加完善的制度构建。以"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为例而言,这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的制度,它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该制度实际上是对西方国家"污染者承担原则"的借鉴,具有维护环境公平的意义。

但我国现行"污染者承担"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污染者的经济负担远小于其收益,事实上导致一部分污染成本由社会承担,开发者只获取经济利益却让他人来承担环境质量恶化后果。当损害环境的成本小于所获的收益时,经济人的本性会促使其选择对环境问题的漠视。这样的结果是由于经济补偿制度的不合理、不科学所导致的,必须对相关制度科学设置,使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达到平衡。

4.实施环境救济和生态补偿,促进社会公平

在中国现阶段,弱势群体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社会公平问题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差别原则",在按贡献分配的同时,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社会利益分配的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的利益补偿,也是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

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实际上是对社会低收入者和生活困难者实施资金、服务或物质的帮助,以维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然而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一部分人因此而生活条件受损,成为环境难民。他们不公平地承担了环境责任,但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甚至连基本的生存条件都无法保证。这就需要延伸社会救济制度,对这些弱势群体进行环境救助。国家可以考虑通过征收环境税和建立环境基金,在这些环境受害者找不到责任承担者或责任承担者无力对其赔偿时,对他们进行适当的补偿和救济。

5.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维护公众环境权

中国环境问题的主因在政府或"政府失灵",在依法行政的条件下,政府环境失灵的实质是环境法律失灵,普遍性环境执法不力的内在原因是有关环境执法的立法出了问题,因而从法律上健全政府环境责任是解决"政府失灵"的基本途径。从环境法治的角度看,首先应该完善有关政府环境责任的立法。只有从环境立法着手,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环境法律正当性、有效性不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环境法律法规虽多、但管用、好用的法律法规却很少"等现实问题。

健全政府环境责任是实现公民环境权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我国环境正义实现的有力保障。维护环境公平,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对公众环境权的维护。为此,要强化政府环境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度、战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综合环境许可制度、生态区划与环境功能区划制度、生态行政补偿制度、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政府支持公众参与制度、政府环境应急制度、环境政绩考核制度、政府问责(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

参考文献:

[1]徐祥民,陈全书等,中国环境资源法的产生和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2]王晓文,美国环境正义探析[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

[3]刘湘溶,张斌.环境正义的三重属性[J].天津社会科学,2008(2).

法治环境范文第4篇

摘要: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全面调度,和谐并进。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既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任务,也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保障。如何评价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状况?就东北某市的调查可以认为,在取得明显进步的同时,尚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行政行为的随意化、利益化,行政监督的弱化;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司法监督不力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伴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法治的作用几乎无所不在,迫切需要法治环境的支撑。应加强地方立法,适时出台地方法规、规章;提高认识,努力建立行政执法、司法的良性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关键词:东北;老工业基地;法治环境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是一项需全面调度,和谐并进,各要素互相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共同发展的系统工程,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实体的转制,技术、资金、人才的引进,政策、制度、环境的保障,社会的稳定等。这些要素的综合状况如何,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展和成效,丧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将产生不良的影响,制约或阻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其中,法治环境的保障是振兴中不可缺少的条件,老工业基地振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既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标志性成果,也是振兴过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试图就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影响、现实状况对法治环境的迫切要求、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着力解决的相关问题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在目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中,人们普遍重视产业结构的调整,资金和项目的引进,经济指标的提高,却往往忽略和轻视人文环境,法治环境,人的观念、意识等软环境的建设。而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成果,又对老工业基地振兴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各种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种要素的作用。这是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要求。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看,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实现全国和谐发展的要求;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实现经济、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谐发展,同样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种倾向是,片面地认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就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片面追求经济指标,这是不可取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业基地要加快市场化进程,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赖于完备的法律、制度、政策体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几乎无所不在。首先,国有企业改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造关系密切。实践表明,构造多元投资主体,改变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内部化的财务预算硬约束机制,是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重要途径。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国企改革的核心。这场伟大的制度创新,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区域经济民营化的同时,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调节政企关系。在国有资产运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方面,要尽快建立明确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制止化公为私、逃避银行债务等现象出现,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次,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法律的制约。政府职能转变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振兴中的关键一环,这个问题不解决,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为此要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府对经济事务干预过多、过深,而公共服务又严重不足的状况,把政府经济工作的着力点转到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和法规、规章等方面上来,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给投资者、创业者以稳定预期。政府应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优势企业的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应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完善重大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切实放开搞活企业,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切实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各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有的不仅不能促进经济发展,甚至妨碍经济发展,妨碍振兴,应及时加以改进。第三,大力引进民营资本涉及诸多法律与制度问题。近年来,老工业基地各级党委和政府不断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民营经济发展很快,出现了总量和效益同步增长的可喜势头。但是与发达省份相比,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总量小、规模小、效益不高。事实表明,振兴老工业基地商机无限,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很大;同时表明老工业基地的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域外民营企业资本的参与。事实上,国家作出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决策后,许多南方民营企业跃跃欲试,到东北考察咨询,洽谈投资,政府应予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大型民营企业没有形成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企业融资困难,缺少复合型人才等等,制约着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而一些民营企业偷税漏税,产品质量不高,缺乏诚信,不正当竞争,劳资关系不协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认真引导和规范民营企业的行为,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民营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还应做到严格执法,遏止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第四,健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业基地的就业问题不同于工业化过程中普遍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与政策扶持。为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国家已经制定出台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确保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针对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落实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时,要切实把着重点放在促进人的发展方面,放在就业和有利于人们安居乐业上,强化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衔接配套起来,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从促进社会发展、增加就业、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增强消费动力出发,推动老工业基地改造。第五,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与制度的完善。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老工业基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难,诚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之一。某些领域出现的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重新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伦理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当务之急。重新构建诚信伦理,就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完善失信的惩治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诚信的有效奖励机制。为此,应构建全国性的信用管理体系;制定专门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综上所述,振兴老工业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种要素和条件,加强法治,实现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依法振兴,是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基本条件之一。只有具备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业基地的顺利振兴。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证稳定的经济运行、经济发展秩序。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经济发展,可能有各种直接的影响因素,如经济犯罪和其他各种形式的犯罪影响振兴;违背市场规则和法律,侵害市场主体的各种民事权益影响振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影响振兴。解决这类问题有教育和管理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充分运用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响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各种违法犯罪因素的干扰。第二,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法治的经济。市场的竞争,应是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环境下的竞争,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假如没有公平和公正,情况将会如何?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市场何以存在和发展?若要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必须加强法治。第三,创新有效运行的机制和科学进步的制度。一方面,机制和制度的建设包括了法律运行机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一般意义上的机制和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二、现实状况要求加快法治环境建设如何评价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应当重点考察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与全国法治进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要求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①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机关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严格执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服务群众;③司法机关是否能准确、合法、及时、公正地适用法律,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④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是否能带头遵守法律,抑制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广大人民群众是否能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进行法律监督,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⑥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实际调整,使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惩治,社会关系和谐,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为此,笔者专门调查了东北某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关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状况进行简要评析,这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是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的。1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1)近年来该市行政执法的改进和取得的成绩在老工业基地改造过程中,该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正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消除和减少各种“低级执法”现象。近年来,在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执法环境的形势下,各级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同类权限”集中管辖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谓“同类权限”集中管辖,是指将原来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对某一行政事务均可行使管辖权的管理,归口为一个部门管辖。其特点是:集中行使的处罚权范围广、项目多,执法重心下移;量化执法指标,执法行为程序化;机构精简,执法效率提高。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执法机构多、处罚重复、职能交叉、多层多头执法、执法随意性大等弊端。从“同类权限”的集中管辖的特点可以看出,它能解决一些执法中的“顽疾”。(2)行政执法的问题和不足由于历史、人们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和职能的过程中,出现各式各样的偏差、漏洞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它不但背离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引发执法纠纷,而且还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伤害民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执法程序“随意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均有规范的程序,但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机关的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胡乱执法、口头执法、以言代法的行为和随意处罚的情形比较常见。当前行政执法纠纷的另一个热点是,超越法律授权行使所谓的执法权,或者无限扩大法定的权限,严重偏离法治精神。第二,执法行为“利益化”。尽管行政执法机关财政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极大地遏制了以法谋“钱”的行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单位实行按比例返还或超过基数返还的办法,即上缴的越多返还的也越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收入仍然与个人奖金息息相关,因此仍存在过度执法、乱执法、乱罚款等现象。还表现出在一些公共服务性、没有经济利益领域的“不作为”方面的问题。(1)近年来该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绩在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过程中,该市的各级司法部门正积极努力工作,围绕“振兴”的主题,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发展和振兴上,努力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振兴老工业基地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具体表现为:执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审判监督中的责任体系形成;基层法院的基础工作出现新局面。(2)司法实践的不足和问题一是审判质量和效率仍有较大差距,审判作风上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法院积案仍然较多,裁判错误、人为拖延、隐性超审限、消极不作为的问题仍明显存在。出庭不准时,接待不守时,庭审不规范,精力不集中,对当事人语言粗鲁,态度蛮横,办关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二是审判管理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学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门落实审判监督责任的规定不自觉、不认真、不敢负责任。监督体系不健全,导致质量评价参数不完整,有漏洞。三是以人为本、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仍需完善创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注重对优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对部门和单位的消极落后现象乃至违法违纪人员不敢管。四是基础工作仍是影响法院整体水平和形象的主要问题。虽然多数基层法院的工作有了明显的变化,但对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仍然意见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质装备条件差,而是领导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较低,审判的质量和队伍的廉洁文明程度比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方面有一定差距。三、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重视和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法治环境的改善,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不仅相关国家机关、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全社会都应积极介入。在法治环境建设中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可直接服务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的虽直观看来没有直接作用,但间接作用仍不可忽视。1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1)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如果原则性较强,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才具备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及时制定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此项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适用。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对于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中出现的特别的法律关系需地方立法调整的,应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果国家法律已有原则性规定,应以已有规定为基础,适应老工业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如果尚无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以宪法和其他法律精神为指导,制定出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3)对于国家目前尚未立法,现实又迫切需要强制性规范来调整的,深化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应加以研究,适时制定出新的法规、规章。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及时调整新的法律关系,解决矛盾和冲突,做到有章可循,还有利于为国家的立法进行有益的探索,为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奠定基础。当然,此类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应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又要稳妥;要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2努力建立执法、司法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如前所述,行政机关的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司法适应改革的要求,特别是为适应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同时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这些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当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机制上,应重视解决如下问题。(1)关于行政执法“随意化”、执法行为“利益化”的解决机制。目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属“低级执法”行为,完全脱离了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状态的形成既有客观环境的因素,也有执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特殊现象。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要准确限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空间过小,将限制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空间偏大,将为随意执法创造条件,适度的自由裁量空间的规范,应是努力追求的目标。当前的自由裁量权偏大仍是主要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法规规章自身的冲突、因利益驱使所作的利己解释、长期形成的习惯影响等。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权思想。执法机关运用权力、行使权力,较易形成特权思想,传统观念的影响也较易为特权思想寻找到根据。因此经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员对已实施的法规、规章不严格落实,一些行政官员在不准公众抽烟的场合随意抽烟等。如果行政人员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执法程序上的“随意化”也就不足为怪了。第三,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当前针对行政行为常设的监督机构有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各级政府法制办。由于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等原因,目前其监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应进一步加强这些监督机构的作用;还应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从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2)关于执法、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问题。法律赋予了执法、司法机关对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只有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实现,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观的评价。但目前干扰因素较多,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干预,同级其他机关的干预,某一机关内部领导的干预、部门之间的干预、同志之间的干预等,都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应当建立一种良性机制,排除干扰和不良影响。(3)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办错案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如主观恶意的枉法裁判,因业务能力较低导致的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和对法律理解、适用的错误等。无论何种原因,出现错误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视具体情况承担的程度有所不同罢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的质量,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尽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对错案的抑制程度有限。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司法人员谨慎从事,使他们认识到,如果出现错误,就将面对不利的后果,而不仅仅是扣发奖金了事。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司法人员的流动机制,多渠道选拔司法人员,不称职的、出错较多的,应及时调离,转到其他岗位。(4)关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问题。目前人们对超期羁押、超审限办案的情况意见颇多。一方面,司法人员抱怨工作量大,无法按期办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工作时间进行各种应酬,不在岗位的现象大量存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是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而解决此类问题,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机制的建设,解决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决法官超审限、提高审判效率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当庭裁决的机制。即改变目前的开庭、休庭、择期判决的状况,由合议庭将多数案件庭审后当庭判决。其意义主要表现为:①当庭裁决明确了主审法官的责任,有利于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②当庭裁决方式有利于防止人为干扰,增强裁决的公正性;③当庭裁决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5)关于加大执行力度问题。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难,是目前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而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将形成恶性循环,影响法院的威信,影响法律的尊严。虽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媒体上曝光、对当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显。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仍需加强制度和机制的建设。3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尽管近年来各级国家机关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不能满足于已有成就,面对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的实际,法治教育仍需加强。首先,在对教育对象的法律认知程度的评估上,应坚持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总体上评价,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年增强,对法律的本质、功能和作用的理解逐渐深化,对法律的应用趋于理性。同时,不同主体的法律意识是不同的,法治教育应因人施教,突出重点。其次,在教育内容上,既要对有些法律进行重复性教育,又要注意对新颁布的法律的宣传教育。曾经进行过的教育,如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虽然曾是法治教育的重点,但由于教育对象的不同,教育时间较久而导致有效性弱化等,对于有些教育对象,仍有继续教育的必要。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修改后重新颁布的法律,应当有重点地选择与教育对象和现实社会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再次,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上,除专门机关的常规性的、有组织的授课性教育外,还应注意其他有效方法。如编辑法规汇编、案例选编等资料发放给教育对象;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开辟专门的法治栏目,形成立体交叉的教育环境;通过“三下乡”等方式,以群众喜闻乐见的表现方法,潜移默化地进行宣传;利用现代网络手段,调控上网内容和网络交流方式,进行法治教育。最后,在教育效果的评价上,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及时了解教育的实际效果、教育对象的接受程度、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并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使法治教育的范围广泛,程度深入,取得实效。

法治环境范文第5篇

有学者指出,法治之于中国,不仅是一场制度改革和机构重组,更是一场文化扬弃、观念革新的革命。①尽管还不能断言文化是法治中国的决定性根基,但从世界法治进程来看,如若文化不能先行,制度改革和机构重组就必然难以启动,法治的梦想亦断然难以实现。

对于文化的价值功用,国学大师钱穆做了至高的评价,“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而事实上,法治本身不仅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而且文化也是法治的理性基础。一方面,文化是立法的精神源头,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权利与义务时,总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到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②另一方面,文化也是执法、守法的内在精神动力。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并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③

在大众传播时代,传媒作为传播文化、宣传法治进而影响大众思想观念乃至行为的载体和机构,因为文化的元素而与法治构成一个动力学的过程,在有意和无意之间将每一个人裹挟其中,自然而然成为构建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力量,举足轻重,不可忽视。

法治因为传媒而弥散成一种广泛的社会意识,从而有了兴盛的可能,却也有可能因为传媒而变得大而无当,模糊不清,甚至有被消解的危险。在此种语境下,传媒因文化成为法治建设成败的因果关系项,传媒只有正确传播与法治精神契合的文化、积极传递与中国国情结合的文化,努力推广与时代特色适应的文化,尤其是法治文化,才能在依法治国的战略下,为法治提供有益的文化生态环境。

传媒在构建法治文化生态环境中的使命

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一个生物群落的物种生存、发展需要自然环境的多样性来支撑。同样,法治的建设,需要多样的文化所构建的法治文化生态环境支撑,乃至作为土壤来培育。针对传媒在构建法治文化生态环境中的使命,笔者认为,传媒要传播具有推动力、富有理解力、彰显规范力、蕴涵批判力、表现宽容力的五种法治文化类型。

1.传媒要传播具有推动力的法治文化

文化是一种推动力。大众的社会行为总是要接受文化的指令,文化可以使大众在深层次上明晰法治的精神,把握法治的要求,根据法治的准则推动立法、守法、执法走向更高和更远的阶段。

随着大众传播时代的来临,各种文化现象纷至沓来,层出不穷。媒体作为覆盖面广、影响力强、传播迅速的信息传递者和舆论引导者,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着社会文化“把关人”的角色,决定着社会文化的选择、过滤、屏蔽,选择怎样的文化,不选择怎样的文化,决定权往往掌控在媒体手中。具体到法治的层面,媒体必须树立一种责任意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在纷繁芜杂的文化现象中选择有利于法治的文化来传播,引导大众对法治理念的把握,消除阻碍法治的束缚因素,一点一滴地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2.传媒要传播富有理解力的文化

文化是一种理解力。法治与任何制度性的东西一样,只有经过与之相适应的,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文化的解读,才能为大众所理解,成为大众的行为准则,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出作用。

随着社会的变迁,大众逐渐过渡到以消费性为代表的大众文化时代,同时,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形式各异的法律法规也不断涌现和更新。如何在上述的双重挑战下,发挥传媒的职能,传播含有深度、促进对法治理解的文化,成为横亘在传媒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对此,媒体必须树立一种精品意识,即通过传播新闻精品,吸引受众的阅听,通过提取和反映对法治文化现象的解读,引导和加深大众对法治精神内核的理解,从意识深处播下法治的种子。

3.传媒要传播彰显规范力的法治文化

文化是一种规范力。它在社会走向法治化的过程中,可以形成一种“场域效应”,并且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从而规定着大众的行为方式,使之明白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使社会形成一种有法可依且有法必依的良好法治状态。

传播社会学理论认为,传媒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象征性权利。在当代中国,法治的实现取决于法律是否得到有效的遵守,而通过传媒来影响个体的守法行为则有着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因此,媒体必须树立一种表征意识,即通过文化的表征形式以及表征形式背后的权威规制力量,因势利导,以儆效尤,以传播的“浸润效果”规范大众对法治要求的遵循,规避逆法治现象和行为的发生。

4.传媒要传播蕴涵批判力的法治文化。

文化是一种批判力。当大众评判一种法律现象时,往往会借助自己的文化观念对此进行评判,发现有失当之处,就期望相关机构能进行调整,以适应当下社会环境。

媒体必须树立一种批判意识,对不正确、不妥当的法治行为和结果给予批评,对正确、妥当的意见和观点给予鼓励和推广,反映大众的情绪和意向,表达他们的是非评判,引导社会舆论。

5.传媒要传播表现宽容力的法治文化

文化是一种宽容力。在意见可以讨论的前提下,它允许多样性和差别性意见的表达,这就仿佛形成一个观念的“自由市场”,可以为不同情况下的法治操作提供选择余地。

人与社会存在的固有事实和本来逻辑显示,法律的存在是以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为前提和疆域的,那么,法治的生成与运作必然依赖于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但是,由于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始终存在着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异,那么,个人的选择和判断标准就不会相同。就当前而言,媒体必须树立一种多元意识,针对法治的文化传播,不必拘泥于统一的法治模式和理论,应当允许多元的法治模式和理论的出现,并为之提供讨论、辩论、评判的舞台。

结 语

姚建宗教授认为,文化表征的乃是或者主要是一个社会或者国家中的民众的精神生活领域的全部层面和向度。它在最深层次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支配、支撑、决定或者侵蚀、解构、破坏、消解着法治的框架和建设。④这样的理解充分表达了文化是步入法治的前提的理念。同样,传媒作为文化传递和变革的力量和载体,以文化,特别是法治文化为桥梁和纽带,参与和渗透到法治中去,规范、引导、推动和确立法治的各项建设,达到法治观念与法治运作之间的有效沟通。那么,用文化的眼光思考和研究法治,重视和利用传媒传播有利于法治建设的文化,构建有利于法治建设的文化生态环境,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本文为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一般项目“重庆市政务微博研究”(2011年)、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项目“重庆市政务微博研究”(2011年)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②汪俊英:《法制发展的文化环境》,《法制日报》,2012年4月28日

③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