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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教师进修主要为学历进修、教师职员职务培训、见习期教师培训、短期培训、研究生课程进修和在职硕士学位学习。
第三条教师进修的内容与途径:教师进修的专业应与学校教学发展相适应;进修途径以在职进修为主;进修的院校以就近为原则。
第四条无论参加何种进修,教师进修前(在报名之前)均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报名。
第五条为防止教师进修对学校工作造成影响,教师进修必须分期分批进行。学校优先考虑下列教师进修:(一)教育教学管理骨干;(二)各方面工作表现出色者;(三)利用业余时间者;(四)选择在职进修者。
第六条学校同意进修的,教师进修前要与学校签订合同,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经学校同意参加,教师职员职务培训、见习期教师培训,可报销车旅费(原则上每周只能报一次),资料费自理。培训合格后可报销培训费。
第八条经学校同意,教师参加大学本科进修(职员参加高一层次技术进修),凡全部使用业余时间、专业对口的进修,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二的费用,有关报销的手续应在教师取得学历或相关证书后办理。教师因单科不及格须参加补考、补修的费用由教师个人承担。
第九条学校鼓励教师和职员参加短期专业进修。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培训费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二,有关报销的手续应在教师取得学历或相关证书后办理。车旅费可按规定报销。
第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可向学校申请参加与教师教育工作对口的硕士研究生课程班进修。(1)年满35周岁;(2)在奉贤中学工作满2年;(3)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4)教育教学工作认真有成效。
经学校同意参加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的教师,应承担如下义务:(1)参加进修时间原则上为寒暑假或双休日;(2)学费、资料费等自理。(3)若在取得结业证书后五年内非正常情况离开学校,应按时间比例退回学校给予的奖励学费。
经学校同意参加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的教师,可享受如下权利:(1)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销车旅费;(2)通过进修取得结业证书后,学校给予学费三分之二奖励。
招聘进入我校的教师,尚在参加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者,原校尚未奖励(报销)部分的学费,取得结业证书后,学校给予学费三分之二奖励。若在取得结业证书后五年内非正常情况离开学校,应按时间比例退回学校给予的奖励学费。
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可向学校申请参加与教师教育工作对口的在职硕士学位学习。(1)年满25周岁;(2)在奉贤中学工作满2年;(3)教育教学工作认真有成效。
经学校同意,教师可攻读与教师教学工作对口的硕士学位。考取研究生班后,凭正式录取通知书报销车旅费和复习班学费三分之二,资料费自负。未考取研究生班,费用自理。
经学校同意参加在职硕士学位学习的教师,应承担如下义务:(1)在职学习期间应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2)学费、资料费等自理。(3)若在取得硕士学位后五年内非正常情况离开学校,应按时间比例退回学校给予的奖励学费。(4)如在规定年限内拿不到学位,延长时间内的一切费用自理。
经学校同意参加在职硕士学位学习的教师,可享受如下权利:(1)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销车旅费;(2)通过进修取得硕士学位后,学校给予学费三分之二奖励;(3)在脱产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享受国拨部分的工资福利待遇,享受“奉贤中学工作津贴”和校工会活动经费等,其他由学校自筹的经费暂不享受。
为进一步提高高校教师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促进高校教师队伍建设,20*年,省教育厅决定继续举办高校“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以下简称高校“教师进修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大学本科毕业,且有一年以上高校任教经历,所进修专业与目前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高校在职教师。
二、办班学校
20*年,省教育厅委托*工业大学、*大学、*师范大学、*农业大学、*医科大学、*财经大学、*理工大学等7所高校举办高校“教师进修班”。办班学科(专业)、招生人数见附件1。
三、报名与入学程序
1、参加教师进修班的教师须认真填写《20*年高校教师进修班推荐报名表》(见附件2),并经所在学校师资管理部门(人事处或教务处)审核同意。
2、请各高校师资管理部门于20*年6月10日前统一将《20*年高校教师进修班推荐报名表》,报送至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3、请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分专业进行汇总(见附件3),并本着有利于教师进修,提高办学效益的精神,充分考虑进修教师的意愿,统一协调落实具体办班学校与办班形式。协调落实后的具体办班学校与办班形式将在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网站上公布,并同时通知有关进修教师。
4、20*年,继续实行由各办班学校组织入学水平测试(具有副教授职称的教师可免予入学水平测试,但需参加学校师资管理部门统一报名),并按照“宽进严出”的原则,由办班学校自行决定入学资格,并下发入学通知。水平测试的具体事宜由办班学校另行通知。
四、办班要求
1、各办班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教师进修班”的管理,总结经验,严格教学管理,认真选派硕士生导师和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授、副教授为进修班授课。要根据“教师进修班”的特点,在确保学位课程学习的同时,重点加强外语和学科综合课程教学,以帮助进修教师顺利通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2、按照“方便教师,注重实效”的原则,各办班学校在办班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进修教师的要求,尽可能为进修教师提供方便。在高校相对集中、同一专业进修人数较多的地方,可以实行异地办班,但要严格制定教学管理制度,确定依托学校,并明确彼此的责任与义务,切实保障培训质量。
教师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和实施者,其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工作质量的好坏,也关系到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因此抓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尤为重要。教师进修培训权是教师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项权利。目前,在我国教师进修培训的过程中,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进修培训权的纠纷,由于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学校与教师关于进修培训权矛盾进一步激化,为此,教师应该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保障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实现。
一、学校与教师进修培训权纠纷的基本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第二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第六款中规定了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又在第八条第六款中规定了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也就是说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然而在我国教育实践中,学校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导致教师进修培训权受到损害,因为学校作为教师进修培训的主要义务主体,学校与教师之间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关系,使得学校在管理教师过程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当这种自由裁量权缺乏监督与制约时,就会导致滥用而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因而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教师对该项权利的行使。[案例一]陈某是某中学二级教师,参加工作十多年来从没有参加过进修培训。1998年9月,学校有教师进修培训的机会,因此陈某提出了参加进修培训的请求,学校以没有人替他上课为理由,拒绝了他的请求。陈某认为校长是在故意和自己作对,因而与学校发生矛盾,陈某经常缺课。从该案例看,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能否参加进修培训的问题。校方认为,由于学校课程的设置,陈某需要按时上课,而且没有其他老师替他代课,所以陈某没有时间参加教师进修培训;陈某认为,工作这么长时间,没参加过进修培训,这次应该有权利申请参加进修培训。因此双方产生争执,各执一词。诸如此类教师进修培训权得不到保障的例子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在实践中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教师对该项权利的行使,因此教师有必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现有阶段解决纠纷的主要法律途径及其存在的不足
教师要有权利意识,进修培训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项法定权利,教师只有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参加进修培训,依法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当权利受到损害时积极维护自身权利,法定权利才能转化为现实权利。我国现有阶段对教师进修培训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主要法律救济途径为教师申诉、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
(一)教师申诉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1]23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也就是说教师进修培训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教师有权在其进修培训权受到侵犯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从目前《教师法》、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来看都确立了教师申诉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当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因为教师申诉制度仍然存在诸多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1.申诉受理部门不明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规定中没有说明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具体是哪个部门,这说明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没有专门的教师申诉机构,因而也就没有专门审理人员。这表明我国教师申诉机构设置界限模糊,受理部门不明确,缺乏权力和威望,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申诉会因部门推诿而被搁置拖延,导致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教师的进修培训权因而得不到及时保障,教师权益也就难免受到损害。2.申诉制度程序缺失。《教师法》虽然在教师申诉案件的管辖、程序、救济方面作了规定,但在教师申诉制度程序方面仍不完善,如说明理由、回避、听证等程序规范,尤为重要的是说明理由制度的缺失成为申诉处理程序的重大瑕疵,申诉部门对作出处理决定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与法律法规往往不作详尽说明,这就导致教师进修培训权受到侵害时教师提出申诉,申诉部门不能公正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3.申诉制度救济渠道封闭。《教师法》中只是规定了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然而《教师法》中并没有规定教师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实践中,如果申诉机关对此案不受理、或者逾期没有答复、或者教师不服申诉处理,能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这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教师申诉复核在实践中形同虚设,难以取得积极的救济效果,教师进修培训权也就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救济制度,同时也是教育行政系统内部重要的监督和纠错机制,由于是利用教育行政体系上下级领导监督关系来解决纠纷,因而十分有利于复议决定的落实,再者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教师而言,无疑是最佳的救济途径。然而由于复议是上下级领导关系,行政复议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表现在:1.行政复议缺乏公开性。由于教育行政复议太过强调书面审查方式,忽略应有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因此当教师与学校发生进修培训权纠纷时教师没有办法享受到辩论、质证等权利,因而最终影响行政复议应有的权威性与公正性。2.行政复议缺乏独立性。我国教育行政复议机构是由教育行政机关直接控制,因此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任免、财政补贴等等方面都受到教育行政机关的影响,在复议案件之时难免会受到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影响,会出现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先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然后再做处理,因此当出现争议后再经复议显然意义不大,无法确保复议过程公正、独立,因此当学校与教师发生进修培训权纠纷,复议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教师作用并不是很大。
(三)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制度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法律救济,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者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以保护的活动。[1]251与教师申诉、教育行政复议等其他教育行政救济制度相比,教育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救济,前两者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体现了行政的自我监督、自我纠正的性能,其以“在确保行政效能的前提下寻求公正”为价值追求,而教育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属于外部监督,其以公正为首要价值。因此教育行政诉讼是对教育行政最为有力的监督,更由于法院的地位最为超脱,其对相对人的保护程度最高。此外,教育行政诉讼的法制化密度最高,其程序设置最为严格,其裁决最具权威性,教育行政诉讼是解决教育行政争议最重要的环节。[2]207-208教育行政诉讼是教育行政纠纷解决的最后保障,也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屏障。从我国现状来看,教育行政制度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主要由于:1.宪法诉讼制度的缺失。宪法诉讼是指以宪法为诉讼裁判依据的一种诉讼形式,即指司法机关在审判中使用宪法来作出判断。宪法诉讼制度是公民直接援引宪法中的权利条款保障自己权利的最终救济途径。由于宪法诉讼制度的缺失,宪法监督便失去了最强有力的手段,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若运用部门法无法解决时公民将投诉无门。也就是说,当教师进修培训权受到侵害时,由于宪法诉讼制度的缺失导致教师诉讼无门。2.缺乏专门的审理机构。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飞速发展,教育行政纠纷日益繁多,但是现实却没有专门审理教育纠纷的相关机构,对于教育纠纷现在大多数也是由法院直接审理,然而法官对教育专业化缺乏深度认识,难免会导致差错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因此教育法庭的设立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完善现有阶段的法律机制,保障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实现
由于我国现有阶段解决学校与教师进修培训权纠纷法律机制的不健全,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而亟待将法律机制规范与完善,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与现实有效性。本文在对现实中的各种救济途径存在的缺陷作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期建立和完善学校与教师进修培训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完善
1.设立处理教师申诉的专门部门。处理教师申诉案件应该设立专门受理部门,在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申诉委员会,申诉案件由申诉委员会的人员独立处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应该在组织和运行上确保申诉委员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切实保障教师权益免受侵害。2.教师申诉制度程序的完善。随着社会法制化的要求和案件日趋复杂,想要提高教师申诉案件处理的时效性,应该在原有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申诉制度的程序:第一,教师认为学校的具体行为侵犯其进修培训权利,应该在学校作出具体行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机关的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育行政机关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果并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逾期应向申诉委员会说明理由,请求申诉委员会许可。第二,申诉委员会对申诉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管是否受理都应向申诉人送达通知书。第三,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应利用说明理由、听证制度、回避制度等,并进一步明确这些程序的基本内容。3.教师申诉后救济渠道的完善。《教师法》中有教师申诉制度,这说明了立法者对教师权益的关注,同时也说明了教师申诉权利有其存在的必要。为了教师权益免受侵害,申诉不应该是唯一的和最终的救济途径,应该有完善的救济制度,正确把握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关系,建立完善的教师申诉救济渠道,确保教师申诉权利落到实处。
(二)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1.教育行政复议应具有其独立性。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受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因此在经费和人员安排上也受其制约,因此教育行政复议很难公正和公平。如果在行政复议机关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使其承担案件的复议,并作出裁决,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组织机构、成员任期、身份保障等,使其保持独立性,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审理教育行政纠纷案件,无须请示行政机关,只有坚持独立和公正才可能树立行政复议的权威和公正。2.用尽内部救济原则。因为教育行政复议是上级对下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因而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审理程序实行一级复议。但相对复议来说的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做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审理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和开庭审理。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更为有效、快捷的解决途径,因而当教师权利受到侵犯时,把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程序在教育行政系统内部使纠纷得到解决,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更为有效和全面。
[关键词] 进修学校;音乐教学;教学方法
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在完成教师学历补偿教育任务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已转入以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为目标的继续教育的新阶段,面临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挑战,以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为主体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在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任务十分艰巨。目前,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总体看比较薄弱,功能单一,不能适应新时期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需要,不能适应基础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很多。但无论如何,作为教师继续教育主阵地的教师进修学校首先有义务和责任在现行继续教育规定下完成好培训任务,并且应该在培训环节中较以往有所突破、有所提高,不断探索教学的有效性,进而实现高效教学。
一、县级进修学校中音乐教育的现状
作者对当地195名小学教师调查显示:“50.8%的教师不参加或无机会参加县属级及以上培训;认为县教师进修学校研修班对专业成长帮助很大的仅占29.2%,认为一般的达52.8%,4.7%的认为无作用,13.3%的被调查者没有参加过培训。”据统计,当地教师按规定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的继续教育培训(履职晋级培训),目前教师参培率仅为60%左右。这些数据折射出了师训部门存在的种种问题,但终究归结指向一点――“培训教学效率低,对教师专业化发展成长作用小,教师不屑一顾。”缘何教师会有如此的反映?如何借助教师继续教育这一平台,构建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培训体系,提升培训的有效性,最大可能实现高效教学?这不能不成为各地教师进修学校深思的问题。
二、进修学校音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对象的差异
由于教学对象文化基础、专业素质、学习动机等的差异,导致教学难度加大。比如每一节课的内容都是老师依据教学计划、学生应把握的重点与难点事先安排好了的,对文化与专业基础薄弱的学生来说,要消化这些内容很困难,需要老师反复讲授,但对于基础好的学生来说,这些内容的重复使他们没有新鲜感,从而影响学习的积极性。又如,有的只是为了混张文凭,所以平时上课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音乐教学的开展,加大了教学管理的难度。
2、学时不够
音乐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艺术,应该重视技术的训练。不通过系统的、科学的声乐训练,掌握正确的歌唱姿势和科学的发声、呼吸、咬字、吐字、共鸣等技术,要想唱好歌是不可能的。然而要学习这些技术没有一定的时间保障,也是不能完成的。由于教学对象中大多是在职工作人员,因工作的关系,他们大多难以集中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学习。因此学生上课和教师授课的学时有限,如何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完成进修学校的学习任务是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按条件分类、分层次培养
学校和教师应根据教学对象的文化水平程度、音乐学习的素质和条件等实际情况去确定对他们的培养目标,使学生的音乐技能按照他们的实际情况,向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方向发展。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在他们进校时要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比如这个班有多少学生、年龄多大、学生的音乐知识水平如何、他们的爱好是什么、有些什么能力,这些信息是很重要的。其次,了解情况以后,要为不同的对象定一发展目标。例如,有的进修教师在音色上有光彩和吸引力,表达和创作的欲望强,可向音乐独唱专业发展;有的教师文化素质好,其他条件不突出,可向声乐理论方向发展。
2、提倡教学形式多元化与因人施教
音乐进修学生量多,文化层次结构复杂,集中授课的学习时间少,若是按照音乐专业课一对一的教学方式授课,显然是不能完成进修学校的教学任务的。这种教学方式的最大弊端,就是教师无法根据学生水平选定教学进度与内容。为此,要想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进修学校的学习任务,而且保证教学质量,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施行多元化教学,即把年龄相仿、经历相似、专业起点相近、嗓音条件相当、文化程度相等的学生编成不同类型的小组进行授课。小组课最好是3~ 5人为一组。小组课利于区别对待不同学生的实际,做到因人施教和因材施教,提高教学效果。我们可以把不同声部的女高音与女中音,男高音与男中音进行组合,这种形式的优点是互补性强。例如,一个女高音中低音差,而另一女中音高音不够好,那么她们在一起上课时,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作用,会在自觉或不自觉的相互模仿中弥补自己的不足。小组课的长处在于教师省去了为每个学生单独讲解的时间,学生可以在互相观摩中有参照和对比地学习,便于互相激励,也可以学到更广泛的曲目和声乐教学方法;
3、改变教学观念
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以教师专业发展为核心,进一步创新网上教学研究、培训等工作,努力实现研修、培训网络化。通过引领、组织、协调、整合,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实施新课程的能力,保障区域教育现代化人力支撑。
主要工作:
一、加强专业引领,有效开展全员培训
1.发挥城域网作用,改进“菜单式新课程培训”。发挥骨干教师的作用,精选培训内容,继续通过区新课程讲师团和菜单式选择培训内容的形式,开展全员新课程培训。进一步提炼研修主题,摄录部分骨干、专家进行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等内容,借助教育城域网提供培训内容,不断丰富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效率。
2.进一步发挥“**教育报告厅”作用。本学期安排一次“域外采风”专题报告,同时继续安排以提高教师师德人文素养的专家报告,结合读书节,邀请专家指导教师赏读名著。不断积累、更新报告厅视频资料并导入视频点播,以便全区学校和教师学习。
二、提升各培训班和学习团队研修实效
继续从全员培训、骨干教师研修、校教育教学干部培训、班主任培训、新教师培训等层面分层分批组织实施培训活动。提倡听中学,做中学,听懂以后做出来,做好以后说出来,努力使各个层面的培训研修班成为高水平的学习型组织。
1.学科带头人领衔的学习型团队研修。继续探索加快骨干教师成长、发挥引领辐射作用的途径和激励机制。按照《**区骨干教师学习型团队建设行动方案》,各“青蓝工程”学习型团队要制定具体的研修计划,紧密结合教育教学,明确主攻方向,定期开展自修、网上交流、研讨和专题研究等研修活动,完成行动研究任务。重视过程,每学期汇报研修过程,进行阶段小结;发挥作用,通过专题网站(页)积累成果,为更新教育教学手段、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带动团队共同提高作出贡献。年终结合考核开展团队研修成果展示汇报活动,评价量化成果,进行团队考核。
2.教导主任培训。加强“六认真”管理,针对课堂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质量分析,提高教研、培训活动实效等问题进行培训研讨。与教研室共同根据实际工作状况对教导工作进行考核。继续落实《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准确、及时完成信息录入、借助软件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和应用。
3.新教师见习期培训。按照07年新教师培训计划认真实施培训。3、4月进行学科培训活动,6月初对照新教师见习期培训学校、联合体及本人任务目标进行考核和汇报活动。
4.班主任培训。按照课程要求学员掌握现代班级建设基础理论、运用心理疏导的方法和技能,增强管理能力,提高班主任的专业素养。本学期组织二次交流研讨活动,给予学员锻炼机会和展示平台。
5.心理健康教育培训。与有关专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教师培训班,为100%的学校建成心理咨询室提供师资保障。
6.第五批教师综合素质考核。全面完成**4、**5届青年教师第五批教师综合素质考核工作。认真细致地完成考核结果评定和反馈工作。
三、不断完善区域教师评价体系
1.在前两届“双百工程”评选的基础上,听取和吸收各个层面对评选过程、评选结果以及效果的反馈和有效建议,调整修改评选方案,通过公平客观合理民主的评选,努力体现骨干教师的工作和价值。结合“双百工程”评选进一步探索骨干教师的评价制度认定工作。
2.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校本培训制度,继续加强规范校本培训的申报认定,确定各学校和联合体的研修目标和实施安排。明确校本研修三大要素:自我反思、同伴互助和专业引领,加强对校本培训的指导管理,参与并指导学校开展校本培训的设计、实施与评价。继续探索有利于促进校本教师教育区域协作的教师教育质量管理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