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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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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担保

信贷担保范文第1篇

被告李玉兰。

一、案情

2000年8月12日,李玉兰的朋友杨云松与北京联拓机电公司签订《汽车分期付款购销合同》约定杨云松以分期付款的方法在北京联拓机电公司购买“捷达”FV7160GTX型轿车一辆,总价款人民币166 000元。根据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以下简称九龙山支行)联合推出的贷款购车办法,杨云松首期支付车辆总价款的40%(人民币66 400元),剩余60%款项(人民币99 600元)由九龙山支行审查客户资信后,直接划给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在支行开设的帐户。当日,李玉兰应杨云松的请求在北京联拓机电公司签署了由该公司提供的担保书。担保书中的担保人为李玉兰(甲方),被担保人为杨云松(乙方),主要内容为:根据购车合同及汽车消费信贷合同,若乙方不能按贷款协议之规定偿还所欠银行的本金及利息,或乙方不具备偿还能力时,甲方自愿为乙方承担担保责任,负责偿还乙方所欠银行的所有款项。该担保书作为购车合同的附件,存放在北京联拓机电公司。

2000年8月14日,杨云松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投保,保险期限自2000年8月15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14日24时止。

2000年8月21日,杨云松与九龙山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杨云松向该行借款人民币99 600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00年8月21日起至2005年8月21日止,按月还本付息。当日,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又与该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为杨云松所签借款合同向该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此后杨云松共还贷款金额人民币3152.57元。

2000年10月20日,杨云松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造成车毁人亡,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杨云松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规定,驾驶员饮酒造成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杨云松死亡后,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向九龙山支行支付人民币26 418.82元(自2000年10月至2001年10月)。

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于2001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李玉兰承担反担保责任支付车款计人民币93 791.95元。李玉兰辩称,作为保证人,我与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均系为被保证人杨云松向银行担保。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并未向我说明要求我提供的担保为反担保,在我出具的担保书中亦无反担保的意思表示,且我所签担保书系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提供的一种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故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并不具备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作为汽车销售方,在为购车人贷款购车向银行提供担保前,为保证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自身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即购车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的担保为反担保。李玉兰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性质的担保。在李玉兰签署的担保书中虽未列明合同相对方,但因该担保书由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出具并持有,故应视其为该担保合同的相对人,亦即北京联拓机电公司系该反担保合同之担保权人,李玉兰则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作为一般保证人,在被保证人杨云松不能履行债务时,李玉兰应承担保证责任。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作为本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即取得追偿权)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鉴于目前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尚未履行全部债务,故其只能就已履行部分向李玉兰追偿。对杨云松尚未到期的、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未履行的债务,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无权要求李玉兰承担保证责任,对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玉兰提出的其是向银行担保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李玉兰在担保书中对被保证人、保证方式作出承诺并注明该担保书为《分期付款购销合同》之附件,故李玉兰以该担保书为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北京联拓机电公司解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条、第17条第1款、第21条、第31条之规定,判决:1. 李玉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人民币26 418.82元。2. 驳回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三、意见

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发育和完善,信贷消费逐渐走入百姓家庭。在我国现行的信贷消费中,由于缺乏信用机制,银行、商家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反担保,本案就是这种信贷消费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在此类案件大有上升趋势的情况下,重视此类案件的审理与研究极具现实意义。本案的审理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对李玉兰担保性质的认定

反担保是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李玉兰提供的担保是本担保还是反担保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处理结果。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为了减少本担保的风险,第三人通常是在本担保确定前,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案中,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在借款合同中作为第三人,为杨云松向九龙山支行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对自己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的追偿权的实现设立一种保证。从本案的事实可以看出,李玉兰作出保证后,并未在债务人杨云松与债权人九龙山支行签订的贷款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署保证条款或另与九龙山支行签订保证协议,李玉兰单方签署的担保书亦未交予该行,九龙山支行并不知晓李玉兰为杨云松所作的保证。李玉兰只是应北京联拓机电公司的要求及杨云松的请求,在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署了保证书。该担保书中虽未列明担保权人,但李玉兰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出具保证书,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接受并未提出异议,该保证合同成立,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应视为该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即担保权人。当然,该保证书未列明担保权人和部分内容表述不准确等瑕疵导致该担保性质不是十分明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及案情,予以正确认定。

(二)李玉兰保证责任的承担

李玉兰提供的担保为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在要求李玉兰承担保证责任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杨云松无可供履行债务的财产。虽杨云松生前已为车辆投保,但因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导致车毁人亡,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审理中,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出具了杨云松未有遗产的证据,李玉兰对此未提出异议。故李玉兰作为一般保证人,在此情况下不得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信贷担保范文第2篇

    乡村精英的企业家能力在熟人社会声誉机制形成中具有关键作用,并降低了农村社区中金融交易的缔约与履约成本,从而导致了新的金融合约的产生。从图1可以看出,只有在获取一定高度以上的企业家能力和资本时,才能甄别出真正的企业家行为并显示出其成本优势,即获取信号的成本与企业家能力是负相关的在红星村,乡村精英由当地农业大户、村委会干部组成,他们之所以能从普通农户中脱颖而出,建立担保协会,一是因为他们通过劳动积累或各种社会关系获取、租用了足够多的个人资产;二是他们参加农信社开展的学习培训,并在工作中积累经验、吸收知识,加强了自身能力建设。这些使得乡村精英成为能力较高的企业家,并在当地具有相当大的威望,因此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丰富的信息以及组建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网络,也为改善农信社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作出重大贡献。而对于非企业家,即使花很大的成本和努力,其资本和能力的上升效果也十分不明显,如图1所示。在传统的农村社区,由于分工不明显,农户的企业家活动主要表现在其再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创新、生产规模的扩大或者生产结构的调整中,这种小规模的调整不需要动员多少社会资源,所以农户的生产性金融需求量在传统农村并不大,[7]所需资金基本上来自社区的金融活动。

    但是,作为“都市里的村庄”的福建红星村,其产业结构在市场的引导下日益演变,由传统的农业产业演变为二、三产业共同发展。2003年,红星村从事二、三产业的劳动力已占全村劳动力的80%以上,即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也日益走向了专业化、规模化。社区中的金融活动已经不能够满足社区成员的生产性需求,而基于匿名社会而构建的现代金融体系又难以低成本地解决农户的融资需求。随着经济环境变化,乡村精英能发现盈利机会,但要获取这种外部利润,需要采取合适的组织形式将农民组织起来。这就是红星担保基金协会产生的内在动力与经济根源

    红星村担保基金协会:熟人社会信用与商业信用的联结机制

    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它们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对服务“三农”和促进国家农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我国农村,常规贷款模式是“银行(农信社)———信贷员———农户”,其中,信贷员是指银行(农信社)派出的测试贷款方所提供信息是真是假的工作人员,在信贷过程中甄别借款人的质量。引入担保基金协会后,信贷中的信息流与信用行为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如图2),传统的农村信贷合约演变为加入企业家能力的金融合约,是典型的金融制度创新。在图2中,乡村精英和信贷员共同组成了担保协会理事会,在银行(农信社)和农户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到良好的中介作用。将信贷员纳入担保协会是实现熟人信用和商业信用联结的重大突破。

    第一,在熟人社会,各个自然村的片长充分了解当地农户的资产、负债、项目经营、人品口碑等信息,将这些信息直接提供给信贷员,相当于担保协会代替农信社对客户进行信贷审查,而信贷员只需进行简单的核实,并将借款人相关信息呈报到农信社,建立个人档案,这样不仅有效地把熟人社会信息资源融入商业信贷中,而且大大改善了农信社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缩减了贷款前期准备工作时间,使贷款更加快速地发放下来。第二,信贷员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可以弥补乡村精英相关知识的缺陷,同时帮助理事会规范担保协会内部管理,完善风险补偿制度,使组织更高效地运行。第三,信贷员借助担保协会平台,对理事会成员集中培训,再利用乡村精英的社交网络与其在熟人社会的地位,进行广泛传播,将商业信用理念输入农户家庭。一方面降低了今后农信社开展业务的成本,提高了农户金融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强化了农村信用文化建设,增强了农户诚信意识,优化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信贷担保范文第3篇

包商银行2005年8月确立了“不与大银行抢市场、争客户,将全行的业务发展重点转移到服务小企业上来”的战略定位,同年11月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小微企业贷款合作协议,引进德国IPC公司的微贷技术,成为国内首批与世界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开展小微企业信贷项目的金融机构。此后,包商银行结合中国国情不断提炼和创新,逐渐形成了符合中国小微企业特点、富有鲜明特色的“重分析、轻担保”的信贷评价机制。

截至2012年末,包商银行在新型技术模式下累计发放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24.18万笔,金额392.77亿元。与此同时,包商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不仅覆盖了内蒙古各地区,而且延伸到宁波、深圳、成都、北京等地,具备了“机构开到哪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就辐射到哪里”的技术输出和异地复制能力。

微贷技术:重在考察还款意愿与能力

微贷客户通常不能提供银行能接受的抵押品,而银行一般又不愿向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因此,大量的小企业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包商银行采用的微贷技术不把抵押品作为还款来源,而是重在考察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强调对客户本身经营和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

微贷技术重在通过计算企业的现金流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非评估借款人的资产价值。对企业现金流的评估,需要信贷员深入实地进行贷前调查,不仅要实地访问客户企业,还要到客户家里广泛收集第一手数据和信息。信贷员在调查申请借款企业的业务流量、存货量、其他各种原始单据的同时,还要调查借款人家庭状况,如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日常收入与生活开支等。因为微贷客户经营的企业与家庭财务不能完全划分清楚,因此,需要结合家庭信息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预测其未来的现金流量以评估还款能力。

微贷技术运用现金流分析,根据客户信息编制财务报表,使得隐性信息显性化。微贷技术在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上的设计适合小微企业的运作特点。由于大部分的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因此贷款期限一般较短。此外,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设计按期等额还款方式,动态监控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及个人品质也是考察重点。银行通常会要求客户提供一位保证人,保证人必须能够对借款人产生影响,约束其按时还款。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贷款,并不要求保证人具有还款能力,而是更加注重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系。额度较大的贷款,保证人需要有稳定收入,收入水平最好可以覆盖还款金额,但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银行对保证人并没有具体的资产要求,客户可自己选保证人,由信贷员核实并决定是否合适。

信贷员对客户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进行分析、实地访问客户的企业和家庭收集信息时,实质上减少了贷款的风险成本,但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管理成本。包商银行降低微贷业务管理成本的方法是简化审批程序和标准化流程。在支行部门就可以组成审贷会进行决策,2~3人组成审贷小组,实行一票否决制,随时可召开审贷会,实现快速审批。根据额度的不同,从申请到调查的时间跨度不同,5万元以下3天内、快速贷款1天内就可做出决议。一般来说,贷款从申请开始,一个星期内可以保证上审贷会审批并出具结果。

一名成熟的信贷员,通常要经过一年左右的培养,包括知识和技能培训与实地培训,实地培训是培训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信贷员的考核方面,包商银行坚持“正向激励机制”的原则,实行绩效工资制度。银行主要考核信贷员当月发放的贷款笔数及发放金额、维护的客户数量、维护贷款余额、贷款质量及在团队中承担的培训、审贷等各项工作的业绩。

贷款风险管理:差别授权与矩阵组合管理

在贷款风险管理方面,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在信贷员层面上实行首问责任制。在贷款授权审批过程中实行差别授权与矩阵组合管理。差别授权是指授信业务各环节因岗位职责和胜任力水平的不同,在权限内容和权限等级管理上有清晰的界定。

包商银行对分支机构的授权管理,综合考虑了其经营环境、市场竞争态势、能力建设水平、负责人经营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对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认识、理解和支持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因地制宜进行调整和控制。对全行小微企业金融业务体系人员授权管理时,综合考虑了其技术能力、职业素质、实践经验和业绩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因人而异地进行调整和控制。

信贷担保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信贷保证保险;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信用机制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我国为解决该问题已从多方面着手,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中小企业融资途径。但这些措施还不能完全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所以适时推出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是极为必要的。该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一、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的涵义

信贷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包括两类保险:一类是狭义的保证保险,另一类是信用保险。它们的保险标的都是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当被保证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代为履行付款义务(给付保险赔偿金)责任。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由保险人承担自己(被保险人)信用的保险,属狭义的保证保险;凡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属信用保险,权利人即被保险人。

狭义的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的被保证人指的是中小企业,它在保证保险中作为投保人,通常是保费的缴纳者;受益人是债权人,在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中指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信用保险的权利人指的是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它是信用保险的投保人,通常是保费的缴纳者,同时也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债务人,即中小企业;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风险。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增强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缓解中小企业资金需求

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大型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存有疑虑,而中小企业又无充足的资产作为抵押。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得到升级,将有效地消除大银行对中小企业还款能力的顾虑,当中小企业不能如期还本付息时,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替中小企业还本付息的责任,银行也不会因此而遭受损失。因此,在具有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将可以和其他大企业一样从银行获得更多的贷款,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

(二)降低信贷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银行资金收益率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在逐年扩大,而贷款总额相对缩小,存贷比自1995年首次突破“广后,逐步放大。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商业银行存在着大量的剩余资金,银行的资金利用率较低,不利于银行本身的发展。但银行在提高收益率的同时必须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如只注重收益而忽略资金安全则有可能对银行更加不利,所以银行在资金运用上常常处于矛盾的境地。若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得以建立,则商业银行可以在保险公司的参与下,将资金贷给中小企业,既可以提高资金的收益率又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三)拓宽保险业务,提高保险公司整体竞争力

保险公司承办中小企业贷款保险业务,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自1980年我国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2006年底,保险业总资产达1.9万亿元,但我国的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仍然很低,总体上来说,仍处于发展阶段,竞争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弱。加之我国加人WTO后,国外的保险公司不断涌人,国外保险公司具有技术与资产等方面的优势,将给我国的民族保险业造成巨大的威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险业务,可以使我国的保险公司增加资金实力,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四)促进金融深化与宏观经济的迅速发展

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险业务,一方面可以使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扩大自身业务,增加其资金实力,促进金融深化进程,增加金融部门对宏观经济的贡献率;另一方面,该业务还可以解决生产部门,尤其对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等生产部门发展;最后,金融部门与生产部门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其任何一方的发展都离不开对方的支持,它们的发展是互为因果、轮番促进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险业务,可以为之创造出一种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和谐发展的大好局面。

三、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一)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符合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我国政府一直在积极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难题,如创建中小企业板、设立担保机构、进行银行制度改革等,虽然有较大的财力投入,但效果不佳。推出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符合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客观上会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因为,该业务属于一种纯商业行为,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无须政府太多投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为政府分担了部分职责,政府再通过诸如税收等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就可以在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基础上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这一棘手问题。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会得到信贷机构的支持

信贷风险是银行等信贷金融机构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如违约数额较大,则会对其稳定经营造成威胁。信贷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避免、自留、转移等多种方式进行风险管理。进行风险管理时,风险主体应根据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以及风险的大小来选择防范风险的最佳方式。对于这样重大的风险,风险转移是银行等信贷机构处理风险的最好选择,而保险又是风险转移中最完善、最合理的方式。因此,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建立必将得到信贷机构的支持。

(三)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可以拓展保险公司业务,提高经济效益

我国的保险业经过二十多年的迅猛发展,正在逐渐走向成熟,已在各种传统险种以及近年来推出的汽车信贷保证保险、住房信贷保证保险、出口信贷保证保险等险种的经营方面取得了丰富的经验。无论对标的风险的评估,对风险的技术处理,还是对风险的承保能力都已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另外,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人才不断涌现,保险精算师的数额在逐年增加,为信贷保证保险条款的设计及保险费率的计算提供了人员上的保障。最后,通过开办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能给各保险公司带来经济效益。

四、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

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在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三方“共赢”的同时,还会产生不少问题,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逆选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中小企业对自己的经营水平、还款能力有着充分的了解,而保险公司对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没有深入了解,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经营状况好,还款能力强的企业不愿意投保,而那些经营状况差,还款能力弱的企业则非常愿意投保,这最终将危及保险业的稳定经营,更不利于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实施。

“道德风险”则主要主要来自中小企业和银行等信贷机构两方面。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如果投保了信贷保证保险,往往会将资金运用到高风险的项目,如果投资成功则会给企业本身带来巨大的投资回报,倘若投资失败也会有保险公司为其偿还贷款;对银行等信贷机构而言,有了信贷保证保险往往会忽视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对于本不应贷款的客户,大量放款,以追逐利润的最大化。道德风险的存在给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建立带来了难度,应为此筹划相应的策略,以化解这些负面因素的影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五、建立我国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

(一)合理选择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建立的方式

建立我国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方式大体有两种模式:一是筹建新型的专业保险公司来承办中小企业的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出资形式可以由政府承担或由某些大机构牵头组建股份公司;二是由现有的优质保险公司在原有基础上开办该种业务,由专门的下属部门从事中小企业的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考虑到我国的现状,后一种形式应该更为合适。因为这样不仅可以为国家节省财政资金,避免重复建设的问题,还可以增强我国现有公司的实力,树立国家民族保险晶牌。综上所述,建立我国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最佳方式是利用现有的优质保险公司,先开展试点业务,待机会成熟再全面放开。

(二)实行强制保险,差别费率,防止逆向选择

为了避免出现“逆选择”问题,我国应该对中小企业贷款采取强制性政策。如果实行自愿投保,那么银行对于实力较强的中小企业贷款则不愿投保,而对实力较差的中小企业贷款却非常愿意投保,这将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经营。鉴于此种情况,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应采取强制性的贷款保险。但采取强制性保险,采取相同费率,会产生对各个投保主体有失公平的问题。因为,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费率时,是根据投保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计算的,对于违约风险较小的绩优公司的贷款,应实行较低的保险费率;而对于违约风险较大的绩差公司的贷款,应实行较高的保险费率。所以,在实行强制保险,防范逆选择的同时,还应对于不同的信贷主体实行差别费率,以保证公平合理。

(三)实行比例赔付、免赔额等措施,防止道德风险

信贷保证保险过程中,无论是信贷机构还是中小企业都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人为的增加贷款风险以及资金运用风险,产生道德风险。实行比例赔付、免赔额等措施是防范道德风险的有效方法。比例赔付是指在贷款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只对贷款进行部分赔偿,其余部分由中小企业和银行承担。实施比例赔付可以使中小企业和银行等贷款机构在发生贷款损失时,承担部分损失。所以,贷款机构在贷款时会非常谨慎,中小企业在利用资金时也会再三珍重,从而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在赔付之前,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其实施的意义有两个:第一,免赔额可以大大减少保险公司的工作量,减少赔付率,提高其偿付能力。第二,免赔额的实施,可以使信贷机构贷款后保持对贷款人的监督,督促中小企业合理运用资金。由此看来,免赔额同样可以抑制道德风险。

(四)实行再保险、共同保险方式分散风险

大额的信贷保证保险如果一旦债务人违约失信则会给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带来巨大的影响,直接损害其它投保人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数额较大的信贷保证保险应采取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以避免风险集中。具体方法有再保险和共同保险。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与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当贷款发生损失时,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再保险使原保险人在不损失保险业务的情况下,分散了巨额风险,防止了风险集中,是原保险人经常采取的一种化解巨额风险的方式。共同保险是指由多家保险公司对同一巨额风险共同承保。共同保险同样也可以做到使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能力,分散巨额风险的作用。

(五)完善损失补偿机制

加强代位追偿原则的实施,完善损失补偿机制是促进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代位追偿是指当债务人违约失信,保险公司代之向债权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所取得的向债务人追偿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为了能有效地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可以建立自己的追偿队伍,或者委托专业追账中介机构履行代位追偿的权利。在权利人的积极配合下,代位追偿可以使保险公司的损失得到部分补偿,降低信贷保证保险的经营成本。

信贷担保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贷配给;融资担保;边际信誉成本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共经历了探索起步、积极推动、规范试点和快速发展等阶段。我国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中投保公司),经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报国务院批准于1993年11月成立。如今,融资担保机构主要形成了“政府为主、民间为辅”的格局,并在数量上快速增长。为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并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近年来各部委相继出台了系列文件① ①2010年3月,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总局联合实施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较上年末增加2372家,增长393%,其中,国有控股占187%,民营及外资控股占813%,民营及外资控股机构占比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在保余额总计19120亿元,较年初增加5374亿元,增长391%。[1]尽管如此,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调查,43%的企业反馈流动资金不足,48%的企业反馈融资困难,而且像交通运输、软件业和邮政仓储业的融资难度还在不断加大。假设利率上浮15倍及以上的贷款为小微企业贷款,从近三年来一季度的变动数据来看,该类贷款占总比的增长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从2010年一季度152%的增长点降到今年一季度的078%。[2]这当中不排除有经营成本上升导致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萎缩的因素,但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银企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信用记录缺失,银行通过第三方获得中小企业信用数据的成本又太高。由此可见,我们还要进一步拓展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融资担保体系作为银企之间资金融通的桥梁,大大降低了信贷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然而,融资担保模式可以分为政策性、互和商业性三种类型,究竟哪种模式最适合我国呢?因此,本文将在信贷配给的前提下,首先探讨中小企业融资弱势的根源,并解释融资担保在信贷风险处置上的优势,然后选取有代表性的国际模式进行比较,并对我国融资担保主导模式的选择给出初步的建议。

一、 信贷配给约束下中小企业融资的弱势及根源

信贷配给是信贷市场摩擦的一种具体表现,微观经济理论认为信贷配给,是在固定利率条件下,面对超额的资金需求,银行因无法或不愿提高利率,而采取一些非利率的贷款条件,使部分资金需求者退出银行借款市场,以消除超额需求而达到平衡。在信贷资源稀缺的前提下,银行为实现风险预控目标下的利润最大化而将中小企业挤出的“信贷配给”行为,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现象。布兰查德和费希尔将信贷配给分为:发生在借款者不能在现行的利率条件下借到他想要借的那么多的情形,即数量配给;发生在在同样的借款者中间,一些人能够借到而另一些人却借不到的情形,即规模配给。但不管出现哪种情况,都意味着市场价格机制的失灵。在信贷配给的前提下,中小企业融资的弱势主要表现在:

1.数量配给下,中小企业容易被贷款利率的“风险溢价”挤出信贷市场。对银行而言,只有在企业利润为正的前提下才会发放贷款。这就意味着企业要有正的现金流入,投资收入要能弥补贷款成本。企业不偿还的贷款情况通常有两种:一种可能是企业选择了劣项目,导致投资收益小于贷款总量而无力偿还贷款。第二种则是尽管企业的投资收入大于贷款的本息和,仍会选择不偿还策略,后种属于道德风险的范畴。银行要消除企业选择不偿还策略的风险,应使信贷总量少于不偿还成本的贴现值。因此企业的不偿还成本就成为银行决定信贷配给额度的重要因素,它决定了企业可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最大数量,这也是“信贷配给”发生的必然性。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难以充分掌握贷款需求者的风险特征,为了弥补潜在风险可能引致的损失,银行往往会在贷款利率中加上一个具有补偿性质的“风险溢价”,这必然会抬高市场利率的水平,结果会使得一部分低风险偏好的贷款需求者退出信贷市场。受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影响,率先被“挤出”信贷市场的多为中小企业。

2.规模配给下,中小企业在借贷中的固定风险和变动风险均高于大企业。金融机构面临的拖欠风险包括固定风险和变动风险。固定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是一种市场性风险,会影响所有资产,且不能通过资产组合而消除的风险,通常与企业的贷款规模无关,但会与交易频度密切正相关,即交易频度越高,固定风险就会越高。由于中小企业的数量远远多于大型企业,因此,其贷款频率也高于大企业,这样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中小企业贷款的固定风险要高于大企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变动风险通常与交易对象的内部治理机构、资产质量的稳定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动性以及抗风险能力等因素相关。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没有大企业规范,资产质量的稳定性不高,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动性大,抗外部风险的能力弱。因此对于同等规模的贷款而言,中小企业信贷的变动风险也会高于大企业。按照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原则,一旦发生“规模配给”,最先紧缩贷款的多为拖欠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中小企业存在融资弱势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充分。在信贷市场中,银企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引发中小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并使中小企业限于信贷配给的配置性均衡下的融资困境。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在风险处置上的优势

在信贷配给的约束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弱势的关键在于实现借贷双方的信息对称和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以降低从银行借贷的拖欠风险。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助于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风险和成本。通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综合评价,一方面为金融机构选择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另一方面,通过搭建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总之,在信贷配给的约束条件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在风险处置上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所对应风险的特质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是信用风险,风险的发生是人为可控的,如通过反担保和再担保的方式将部分信用风险转移,它必须以对信用风险的自留和风险控制的专长来运营。信用担保机构以其自身的资本作为基础信用,并通过放大机制实现信用倍增,从而为中小企业补足信用,它是以固定的担保收入来承担不固定的风险损失。融资担保对中小企业的反担保条件没有银行的担保抵押条件苛刻,更关注企业的成长性。当发生贷款的违约情形时,企业所有者和主要经营者还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了规避与降低风险,一般会建立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并以再担保与再保险的方式在规模经济中将大量同质风险归类。

2.独特的风险识别能力。与银行不同,信用担保机构一般比较注重企业的软信息,即与企业发展前景和成长性相关的综合指标,而不是与现金流或者资产实力相关的硬指标。由于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在搜集和处理硬信息和软信息方面的各自优势,因此可以通过银信的信息合作,互为补充,差异化经营,以进一步节约信贷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信用担保机构通过专业化地经营信息资源,利用专门的人才及对专门技术的研发,降低信息搜集与处理的成本,从而有效地降低风险,而不是转移风险,或是共担风险,形成区别于银行等其他非信用中介的比较优势。

3.降低中小企业的边际信誉成本① ①信用等级是决定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贷款的关键因素,因此为了能够提高贷款总量,企业必然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来维护其信用水平。边际信誉成本是指企业每获得一单位贷款所引起的信誉维系总成本的变化。边际信誉成本越低,说明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效率就越高。受资产规模和关系型借贷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的边际信誉成本一般都会高于大企业。并提高信贷配给的有效性。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受信息成本的限制,将具有同等风险水平与边际收益的中小企业排挤出信贷市场,对银行来说可能是出于理,但对全社会而言却意味着总体福利的降低,意味着局部均衡与帕累托最优的背离。而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的介入可以降低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交易成本,分散银行贷款的部分风险,从而提高了信贷配给的有效性,如图1。[3]

图1 融资担保与信贷配给的有效性图中,MR1和MR2分别为银行向大企业和小企业贷款的边际收益曲线。MR1之所以呈现倒U型,是由于与中小企业相比,大企业的资产规模更大,可抵押物多,故信用等级一般较高。当银行向大企业放贷时,一开始贷款的边际收益会随着贷款量的增加而上升,但增加到最大值后,由于受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影响,就会出现下降。MR2的形状与MR1完全相反,这是因为中小企业的可抵押物少,信用等级普遍较低,初始阶段当银行向他们放贷时,边际收益反而会降低。但伴随着融资担保机构的介入,中小企业的边际信誉成本逐渐降低,银行贷款的边际收益也随之升高。银行在A点将实现利润最大化。受规模经济的影响,CD和EF分别为大企业与小企业的资本边际产出曲线,两者在B点形成均衡。从图1中看出,银行的利润最大化行为与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目标是不一致的。在银行最优均衡点A点,小企业的资本边际产出曲线要高于大企业,因此资本从大企业向小企业转移将促进社会总体福利的提高。社会总体福利均衡将在B点实现,这意味着大企业与小企业的资本边际产出的一致。通过引入信用担保机构来降低中小企业贷款的交易成本,并分散银行贷款的部分风险,这使得MR2曲线左移,新的信贷均衡点将在H点实现,进一步向总福利均衡B点逼近。

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国际比较

基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处置上具有很大的优势。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通过外部的信用供给,融资担保机构使中小企业的边际信誉成本降低,进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整体风险水平。因此,大力发展专业性的融资担保机构可以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融资担保机构主要有政策性、商业性和互三类。下面就选取较具特色的日本、美国和意大利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比较分析。

(一)日本:政策性担保机构占主导

政策性担保机构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的预算拨付等。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费率普遍比商业性担保机构要低,服务中小企业的门槛较低。日本的信用担保业历史悠久,在政府的推动下,最早于1937年成立东京信用保证协会,到1952年在全国设立了52个信用保证协会,于1955年成立全国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并基本形成全国性的信用保证体系。

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资产主要由基本资产和借入资金两部分组成。基本资产中又包括基金和基金准备金。基金由“出捐金”和“负担金”组成,“基金准备金”是信用保证协会每年的收支差额的转入。“出捐金”由大藏省每年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按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信用保证协会的规模分别下拨给地方政府;“负担金”是由金融机构按照其接受信用保证协会信用保证数额和代位补偿额的大小而向信用保证协会捐助的资金。“借入资金”是信用保证协会从国家和地方厅借入的资金,大藏省每年财政预算列支并通过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融资给信用保证协会,这部分资金称作融资资金,它没有回收期限,利率为零。此外,中央政府和地方厅还将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以优惠的利率借给信用保证协会,并再转存入金融机构,这就为信用保证协会带来了丰厚的利差收入。但信用保证协会不能用借入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4]以政府性担保机构占主导的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还具有“双保体制”,即在信用保证制度之上还添加了信用保险制度,形成了担保与再担保相结合的双重担保制度,而信用保险公库由政府全额出资。由此看出,政府财政资金对信用担保体系支持的力度很大。担保基金主要由地方财政拨付,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从政策性融资来看,中央通过公库办理融资业务,地方跟着发放配套贷款,在融资规模上,地方大于中央。从事故损失分摊上看,中央有信用保险制度,地方有损失补偿制度,这两个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共担风险的制度框架。

(二)美国:政策性与商业性担保机构并行

商业性担保机构是以企业、个人出资为主组建,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商业化运作,同时兼营投资业务的担保机构。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完全依靠商业性担保机构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其只能算是政府主导这一主流模式的补充。而美国的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发展算是比较成功的典型。

1.与别国不同,美国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既有成熟的政策性担保体系,也有发达的商业性担保体系。虽然公共部门的一些职能可以由民间或商业性机构,但由于信贷担保面临的风险较大,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能引起较大的资金损失。因此,美国专门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BA)负责。目前在全美有2000多个分支机构,覆盖面较广。其担保的方法是以SBA的信誉为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一般SBA担保贷款总额的75-80%,其余部分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而在商业性担保体系方面,既有以合同担保、商业担保为主要业务的担保机构,如F&D公司;又有以提供债券为主的担保机构,如金融证券担保公司和市政债券担保公司等。

2.美国的小企业局的运作经费由联邦和州政府财政负担,而不像日本是由财政和金融机构共同承担。除了融资担保这一主体业务外,小企业局还为小企业免费提供各种综合类服务包括企业规划、财务管理、预算制定等。甚至还通过委托大学和科研单位展开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在融资担保的过程中,金融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是否参与整个担保贷款的流程。

3.美国的商业性担保体系的品种丰富,风险机制健全且单笔担保的金额大。以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为例,其担保业务品种在20种以上。按三大业务分类,公共金融业务的产品主要涵盖医疗、交通、教育、公共设施等公共产品建设的融资;结构性金融业务的产品主要涉及抵押贷款证券化、住宅权益贷款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等;国际业务主要涉及结构产品。这些担保产品均含有结构性金融技术。以公司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为例,发行额在05亿美元以上产品占总担保数的17%,占总担保额的77%。[5]美国的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担保机构比较严格,有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业务标准委员会进行专门的风险控制。

(三)意大利:多层次的互担保机构体系

互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担保机构。意大利有一套独具特色的中小企业担保联合体形式,是中小企业融资自救的成功尝试。

1.意大利的互担保机构体系多层次递进,以类似“信誉链”的关系成功实现担保风险的转移。第一层次是立足于基层的互助担保机构(Mutual Guarantee Institutions,简称MGIs),主要目的是提高区域内企业的融资能力,是由小企业联合出资成立的。主要充当银行与小企业之间的协调人,并且对减少贷款利息由一定的帮助。第二层次的互助担保体系则立足产业集群,借助行业性质类似的企业组团联合来分担融资风险。第三层次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担保计划。由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担保基金(Public Fund for Guarantee to SME,简称SGS),即在中央地方或政府层面上通过互助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或联合担保,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由于企业所处行业性质的差异性,在某些政府重点支持的领域内,SGS通过担保费用设置的差异性极大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此外,在优先权设置方面,SGS 通常会首先激励MGIs,引导中小企业首选基层的互助担保机构,然后再转向行业集聚的中间层次的互助担保机构,而不是直接求助于最高层次的政府公共基金。[6]

2.意大利的互助担保机构体系依赖于银行的积极参与。一方面,银行首先吸收基层互助担保机构的存款,再以优惠利率发放总额数倍于存款基金的贷款,在此过程中,MGIs为会员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由于基层互助担保机构的参与,银行一般会以优惠利率回报这类低风险的贷款。另一方面,由于担保贷款的违约率通常低于一般水平,银行一般会帮助MGIs分担贷款的风险。[7]当受担保的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银行需要启动债务恢复程序。在企业确无能力还贷时,政府的公共担保计划会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此类情况甚少发生。

四、国外融资担保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按照“指导意见”中“一体两翼”的体系框架,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也涵盖了上文介绍的三种模式,一体是指政府间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两翼是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我国担保机构总体上还处于初级建设阶段,在运行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通过分析国外先进模式的做法,结合我国融资担保体系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可以得出很多有实践意义的启示。

1.不同模式的担保机构在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中应明确定位。日本、美国和意大利的融资担保体系各有特色,且都有自己的主导模式。政策性的担保机构既有中央财政又有地方财政的支持,在日本甚至还有金融机构的外部参与。商业性的担保机构不仅数量众多,产品的种类也比较丰富,还有很多从事的是非融资担保业务,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付款担保等。互的担保机构主要依托发展成熟且有密切分工协作的产业集群。而我国的担保机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融资担保的主导模式方面却不是很明确。据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统计,政策性担保机构中国家出资占比2003年为43%,随后逐年下降,2008年降至263%。互担保机构数量较少且资本有限。虽然也出现了中小企业“抱团取暖”式的联贷联保,但成功依托产业集群的互助担保机构却非常少。商业性担保机构出资比例较高但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不确定,产品种类也比较单一。

2.加强与金融机构的紧密合作,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发展的外部环境。日本、美国和意大利的融资担保体系中,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分工明确,不管是在资金筹集还是风险分担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在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中,金融机构对不同模式的担保机构的认同度较低,在融资担保业务中不愿共担风险,少数银行还针对担保机构设定苛刻的连带责任条款,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的风险共担机制。此外,在我国现行的担保模式下,担保机构与银行间的信息流通不畅,担保机构承担了很多在国外由银行承担的工作,如对借款人的审查、贷款催收、抵押物的操作等担保业务操作。

3.成熟健全的配套法律制度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发达国家成熟的信用担保体系中,都建立了相关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如日本政府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信用保证协会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美国政府颁布的《小企业法》、《小企业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使得中小企业及担保机构缺少必要的保障。当前需要从法律上明确担保行业的定位、担保机构的性质及地位、担保人员从业资格、

来源、担保业务范围和种类、运作方式、经营目的、内部治理结构、统一的业绩考核指标、法律责任等问题,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基本制度性问题给予确认,即对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资金资助及补偿制度、受保企业及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风险控制与损失分担制度、财务及内控制度、会计制度与核算办法、担保行业维权及自律制度、监管制度等从法律上进行规范和管理,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业务操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标准和法律保障。同时,要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各项经济法律制度,如信息披露、债权保护、欺诈处理等。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一体两翼”的信用担保体系无法满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在主导模式的选择方面,我们应结合当前的经济形势,在运作模式上进行变革和创新。由于中小企业融资弱势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充分,为了实现信贷配给约束条件下银行信贷的配置性均衡,并提高社会的总体福利,我们应当选择以互融资担保为主导的模式。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政府财力的限制及担保业务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另一方面是由于商业性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薄弱,金融创新产品不足。而互融资担保模式既需要有政府政策和制度层面的支持,包括产业集群的扶持,产业政策的倾斜和政府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还需要与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合作。

参考文献:

[1]徐子涵,王静.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总额9311亿元[EB/OL].[2012-06-26].人民网.

[2]史容淼.银行频频招手,企业贷款仍难[N].中国商报,2012-08-09.

[3]罗正英.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4]蔡文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D].湖南大学,2006.

[5]文学舟,梅强.中国三种模式信用担保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