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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市政府1989年第6号令《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掌握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雇工状况,为今后制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提供依据,经市统计局批准,决定建立雇工劳动管理统计制度,从1990年7月报送今年第二季度的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各区、县、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不含未开展雇工劳动管理工作的乡)。
二、各级劳动部门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了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雇工劳动管理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指定人员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统计表的填报工作。
三、为做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统计工作,各区、县劳动局每年要对统计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随同第四季度报表一并报送市劳动局劳务市场管理处。
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情况季报实施办法及主要指标解释一、实施办法:
1.雇工劳动管理统计报表分为《个体工商户雇工情况季报》和《私营企业雇工情况季报》两种(表样附后)。请按本地区季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情况的时点数填报。
2.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负责统计《个体工商户雇工情况季报》,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报送区、县劳动局一份;区、县劳动局负责汇总《个体工商户雇工情况季报》并统计《私营企业雇工情况季报》,两表均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市劳动局劳务市场管理处一份。
二、主要指标解释:
1.从业人员类别:
(1)雇主:指“北京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北京市私营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有负责人姓名并雇用人员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照主。
(2)家庭经营成员:指与雇主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父、母、配偶和没有经济来源的子女(凭“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与雇主的亲属关系)。
(3)合伙人:指“营业执照”经济性质注明合伙经营并与照主按照书面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负盈亏、共同劳动的人。
(4)受雇职工: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除雇主,家庭经营成员或合伙人以外的人员。
2.原身份类别:
(1)待业青年:指城镇年满16至25周岁的初、高中毕业生中,未能升学、参军,具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的人。
(2)待业职工:指辞职人员、辞退人员、离职人员和开除,除名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指经单位批准,离开单位自谋出路,停发工资保留原身份的人员。
(4)社会闲散人员:指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不具备领取“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的城镇无业人员。
(5)其他待业人员: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领取“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的城镇待业人员。
3.雇工规模:
(1)雇工7人以下:指持“北京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雇工8人或8人以上:指持“北京市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个字第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事科技及特种行业的私营企业可雇7人以下。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行业分类表
一、手工业
1.工艺美术加工
2.工业用品加工
3.毛线编织
4.竹木器加工
5.纸品加工
6.摇煤球
7.描绘图
8.制陶器
9.皮毛加工
10.铁匠炉
11.金属日用品加工制作
12.玻璃制品加工
13.塑料制品加工
14.钉马掌
15.日用杂品
16.各种编织
17.建筑材料加工
18.食品制造及加工
19.绳麻加工
20.焊接
21.打井
22.日用化学
23.儿童玩具
24.其它
二、工业
(一)服装加工业
1.来料加工
2.自产自销
3.锁边
4.其它
(二)冶炼业
(三)采掘业
1.地面采矿
2.井下采矿
三、商业
1.小百货
2.副食品
3.干鲜果品
4.报刊图片
5.冰棍
6.花鸟鱼虫
7.蔬菜
8.日用杂品
9.小工艺品
10.化工用品
11.土特产品
12.贩运
13.综合店
14.其它
四、饮食业
1.饭馆
2.小吃店
3.制售熟食品
4.茶馆、摊
5.酒馆
6.糖葫芦
7.其它
五、服务业
1.理发
2.洗染、印字
3.旅店、车马店
4.照相
5.洗印像片
6.熨烫服装
7.拆洗缝补
8.量身高体重
9.包装
10.出租物品
11.兽医
12.屠宰牲畜
13.打字复印
14.修脚
15.收旧废品
16.其它
17.修理业
(1)修自行车
(2)修鞋
(3)修钟表
(4)修无线电、电视机
(5)修家用电器、电风扇
(6)修电器、修电机
(7)修家具
(8)修黑白铁
(9)磨刀剪
(10)修小农具
(11)修日用杂品
(12)修锁配钥匙
(13)修仪器仪表
(14)修文体用品
(15)修配机动车零件
(16)修机械零件
(17)修照相机
(18)修缝纫机
(19)修衡器、量器
(20)修车、马套具
(21)修工艺品
(22)刻字
(23)弹棉花
(24)热补
(25)修眼镜
(26)其它
六、交通运输业
1.人力客运
2.人力货运
3.机动车客运
其中:A:(汽车)
B:(拖拉机)
4.机动车货运
其中:A:(汽车)
B:(拖拉机)
5.马车运输
6.水上客运
7.搬运、装卸
8.其它
七、建筑业
1.房屋建筑
2.高空作业
3.筑路
4.房屋修缮业
(1)维修房屋
(2)粉刷房屋
(3)刷油漆
(4)修水暖
(5)水电安装
(6)安装玻璃
(7)修砌炉灶
(8)其它
八、其它行业
1.商标广告设计
2.书法字画
3.饲养业
4.畜牧业
5.种植业
市劳动局提出的《关于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发展社区服务组织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发展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若干意见
(宁波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引导就业方向,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推进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是指下岗、失业职工个体或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一种就业形式。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是指由街道、居委会兴办或组织的,以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就业为主的再就业载体或劳动经济组织。
二、本意见所指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与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其从业范围为社区、家政服务,市容保洁、保绿服务,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各类代送、代供、代办服务,家庭分散加工服务,等等。
下岗、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的,应由三人及以上合伙经营,并建立自立经济组织。自立经济组织和各街道、居委会建立的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应有相应的场所,并制定劳动组织章程。
三、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街道、居委会建立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的,凭《宁波市企业职工下岗证》、《宁波市城镇失业职工登记证》和身份证,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劳动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部门,由市劳动部门认定核发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发的《宁波市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认定表》;对其中组织起来(建立经济组织)就业的,同时提交劳动组织章程、合伙人员与从业人员的花名册及有关证件。
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可由主办的街道或居委会组织,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劳动组织章程、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有关证件,经区劳动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部门,由市劳动部门认定核发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发的《宁波市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认定表》。
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街道、居委会建立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可凭《宁波市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认定表》或《宁波市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认定表》(以下统称《认定表》)及相关附件,按规定向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临时营业执照》。
四、对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街道、居委会建立的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下岗、失业职工个体就业或合伙就业的,凭《认定表》和《临时营业执照》,报经税务部门核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及各种行政性收费。
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及下岗、失业职工合伙就业后扩大从业人员的自立经济组织,其吸纳的下岗、失业职工人数占从业人员总数60%及以上的,凭《认定表》和《临时营业执照》,报经税务部门核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及各种行政性收费;吸纳下岗、失业职工占50%及以上不满60%的,享受免征上述税费政策2年。
(二)经营场所的水、电、房费,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按工业类标准收取。
(三)因资金不足而向银行贷款的,按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20%予以一年期贴息,从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开支。
(四)注册登记及验讫检查时,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医管、公安、城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予以简化服务手续等方面的支持。
五、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要依法经营。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与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的管理、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劳动监察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纠正,违法的要坚决取缔。
六、自核发《临时营业许可证》后的15天内,工商登记部门和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要将下岗职工自立就业和吸纳下岗职工的人员名单,反馈给下岗职工所在的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企业再就业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