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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
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检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电离辐射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项目和能力;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应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
(四)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第六条 申请甲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5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配备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30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辐射类检测能力不得少于20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七条 申请乙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7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检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3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5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电离类或电磁类检测能力单一类别不得少于2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四)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五)检测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六)相关辐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价值评估证明;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组织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辐射检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的辐射检测类别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实,出具评审意见;
(三)根据评审意见形成初步认定或不认定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最终认定意见,并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通过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认定考核等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开展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检测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四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业务能力认定过期的、暂停认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八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辐射检测报告档案,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辐射监测报告档案内容应当包括监测报告、监测分析原始记录、合同等材料。档案内容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监测业绩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组织专家、检测机构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检测机构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价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考核结果及年度信用状况在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示。
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类。
第二十四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状况为失信: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编造数据或不按照标准和规范操作致报告失实的;
(三)出租、出借能力认定资质或者超越等级、类别接受委托进行监测的;
(四)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评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或年度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过程中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审查。
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抽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建立辐射监测报告完整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业绩报告的;
(四)发现数据异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业务能力认定资格。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被取消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检测业务能力认定。
第二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暂时停止对该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向不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的,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予查处、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国的食品市场多年来一直比较平静,2008年一个“三鹿奶粉”事件打破了这份平静,食品安全问题开始走向社会大舞台的前沿。“苏丹红”辣酱、毛发酱油、石蜡火锅底料、瘦肉精、毒大米、地沟油,染色馒头、牛肉膏、回炉面包、毒豆芽、石蜡墨汁薯粉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相继发生,让广大的老百姓一提起食品添加剂就胆颤心惊。“问题食品”之多、涉及范围之广、造成恶果之重,已到了令人谈“食”色变的地步。商务部《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尽管目前上市食品安全状况逐年好转,但食品安全仍存在超标、法律法规缺失、检测及环保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消费者对任何一类食品安全性的信任度均低于50%。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问题,正在沉重地打击人们的饮食信心……中国的食品怎么了?明天我们还能吃什么?暴露出这么多的食品安全问题,说明已对当前社会造成了明显危害。
一、形成食品安全危机局面的原因
1、消费者主客观认识不足。根据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购买者在购买商品时,首先考虑的第一因素是商品的价格。较之目前社会购买能力来看,食品的消费比重仍占据着主要位置,重点还是低价的生活食品,对于高价食品往往不予问津。而低价往往带来质量的低下,这也就为“价低质次”的食品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再则,食品内在质量要求,并不为普通群众所普遍知晓,如食品添加剂有哪些、哪些物质是不能加入食品的、怎么通过网络查询食品的生产许可情况等等。第三,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比较严重,很多的食品制作方法是从古代沿袭而来的,现代科学已经证明是不卫生或不安全的。第四、消费者对一些不法行为的不闻不问也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
2、食品经营者的道德问题。当前很多食品经营者在营销观念上忽略诚信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中小微型的经营户对构建诚信经营的社会环境和经营意识显得更不在意。很多的食品经营者更注重的是如何降低自己的经营成本,怎样获取更大的利润,至于诚信只是非物质的口号而已,可有可无。道德的滑坡,严重影响着我们的食品消费的环境安全,它就像一只无形的黑手,诱惑着食品经营者一步一步滑出正常的轨道,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造成可怕得后果。
3、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品行和素质问题。无论是何种形式的食品,其最初形态都是来自于农产品环节,食品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到最初原料的影响。有部分农产品生产者片面追求产量最高化、产程最短化和利益的最大化,瘦肉精、硫磺熏剧毒农药等手段得到了“极致的滥用”,甚至出现了用有毒有害物质直接作为种植要件的行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缺失的操守品行和基本素质也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4、监管部门的体制和履职问题。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复杂的行政管理体系,其具体实施涉及到二十多个职能部门,任何一个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或者出现监管缺位,都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食品安全监管讲究的是部门间的合力,然而在现行体制下,往往会因为部门的职责不同,监管环节不同,所调整的利益不同或部门性质不同等因素造成部门之间工作的不平衡性;在部门之间的监管还存在环节的交叉和盲区;同时很多部门的监管执法人员惧怕履职风险,畏苦畏难,进而产生了履职不力、推诿扯皮,甚至胡乱作为的问题。
5、国家食品生产规范与标准相对落后问题。随着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不但要求食品“好吃、好看、好闻”,而且对便携性、营养性、易储性也提出了更高需求。一些为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改善食品的口感品相、延长保质期、提高营养成分指标的食用添加物质被大量的添加在各类食品,甚至形成了滥用的现象。而与此同时国家的相关使用规范和生产标准没有能够及时得到修改,形成了“有监管无办法”的局面,特别是针对地沟油的检测标准至今仍没有出台。
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伴随着各种社会问题深化而日益凸显,对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目前流通环节监管现状来看,效果不容乐观,监管工作忙忙碌碌,回头一看劳而无功。一方面监管压力到只气喘吁吁,另一方面工作成效力不从心。而分析想来,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在监管中出现了单打一的局面,缺乏部门间、群体间的协作合力,没有能够发动全社会的作用。必须清醒的认识到,食品安全的监管不是依靠哪一个部门或哪一个个人能实现的,实现社会协同,是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社会管理格局的重要途径。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化管理必须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即部门监管为前提,社会协同作依托,公众参与是基础,通过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实现政府、社会、公民的三方共治。
三、创新举措,破解食品安全监管的难题
1、提高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为社会化管理提供土壤。借助各种媒体和多种手段向全民普及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发实施条例》和与之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教育效果。通过宣传,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鼓励消费者共同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用行动展现态度,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维护食品安全。自觉的抵制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畜产品和食品。用拒买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屏障的形成,让有毒有害食品没有市场。特别是要加大社会诚信建设,运用信用体系评价引导作用约束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比如,利用每年开展“3?15”主题活动和一系列的专题方式,邀请市民参与体验,逐渐让消费者的观念由“事后消费维权”转变为“事前理性消费”。
2、加强加对经营者自律意识的培养,构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主体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且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关惩处措施。工商部门的职责是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促使经营户履行义务。从大量基层监管的事实表明,很多的食品经营户对于最基本的进货查验和登记制度都不能及时到位,自律不能到位和诚信缺失是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根本原因。如何强化经营者自律,做法可以有三点:第一,利用宣传培训的手段,从理论层面上强化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在必要的情况下开展点对点的辅导,促使其能清醒认知;第二,强化在流通环节的巡查监管,督促执行;第三,依靠社会群众和舆论的力量,加大监督力度,让不能切实履行自律义务的经营者失去消费者的信任。
3、重点治乱,以强势执法促进经营者规范经营。加强问题食品和行为违规的查处力度,对事故责任人和生产经营者严厉处罚。以强大的法律威慑力来震撼那些良心缺失的生产经营者,使食品生产经营市场风清气正。在经过充分宣扬教育的前提下,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必须采取“严打”的高压态势,做到露头就打,违法必究,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整治一家,规范一个行业的作用。通过强势执法迫使食品经营主体提升规范意识、诚信意识、守法意识,变被动应付检查为主动防范风险,变他律为自律。
4、创新监管模式,实现基层转型升级。社会管理是多方参与的社会行为,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更新监管理念,把市场监管作为第一职责;更新发展理念,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更新执法理念,把依法行政作为第一准则;更新维权理念,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以“创新模式、务实培训、优化服务、尽责监管、规范执法、高效维权”的六项主旨作为工作要求,加速推动基层转型。
5、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强化履职督查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是达到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必须发扬三种作风:一要勤思善学、勇于实践的作风。要建设一支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和勇于创新的队伍。善于向先进学习,开明不保守、创新不守旧,将突破监管执法无缝对接作为首要任务,将解决经营户自律作为执法重点,将落实长效机制作为核心目标。二要执行有力、敢于碰硬的作风。要加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一线队伍的战斗力。克服主客观、内外部的困难,集中力量,迅速行动,重拳出击、强势执法,加大对各类食品经营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三要务实肯干、乐于进取的作风。在执法监管工作中不管取得多大成绩,不骄傲懈怠,高标准严要求,不断进步。四要进行效能评估,实现过程可控、结果可查。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将问责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行政部门领导和干部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和执法效率。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框架协议签字仪式,这标志着我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已经进入了实质性的运作阶段,对我市煤炭产业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会儿,市政府将与14个产煤县市区及17家整合主体企业签订框架协议,现在我就做好煤矿资源整合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
因煤而兴、为煤所困,不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煤矿多小散乱的状况,就无法实现科学发展。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是省委、省政府从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这项工作对促进煤炭产业提档升级,实现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煤炭资源整合是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煤炭产业优化升级的必然选择
我市煤矿结构不合理、小煤矿过多、开采方式落后,导致煤炭工业增长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水平不高、环境污染严重。目前,全市有各类煤矿392座,年生产总能力只有8000万吨左右,而且矿井规模偏小,30万吨以下矿井有362座,占矿井总数的92.3%,90万吨以上的只有4座,只占矿井总数的1.02%,产业集中度非常低,企业生产和管理水平落后。只有实施资源整合、优化矿区布局,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煤炭生产矿点多、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产业集中度低的状况,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才能推行大型机械化综合开采,建设现代化高产高效矿井,淘汰落后采煤方式,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率;才能更好地发展下游精加工、深加工及化工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全面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由煤炭大市向煤化工强市转变。
(二)煤炭资源整合是缓解我市资源环境压力、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煤炭是不可再生资源。在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煤炭资源开采都是由集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优势为一体的大公司、大集团,进行规模化开采、集约化管理,资源回采率一般都在80%左右,而我国的平均水平为35%左右,我市的一部分小煤矿资源回采率只有20%左右,这意味着每采1吨煤就要破坏和浪费4吨资源,按小煤矿年产4000万吨煤计算,每年要破坏和浪费1.6亿吨的宝贵煤炭资源。全市煤矿采空区面积超过400平方公里,而且每年新增塌陷区面积近10平方公里;煤矸石堆存量超过1亿吨,占地已近1500公顷。保守估计,多年来,全市因粗放采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近400亿元。小煤矿遍地开花,把我们的矿区糟蹋得千疮百孔,生态遭到了严重破坏,资源造成了极大浪费。我市也是一个用煤大市,工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用煤需求量非常大,但从近两年的煤炭供需情况看,我们作为产煤大市却不能保障自己的用煤,在许多时候还从外面调煤,这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只有加快实施资源整合,关小上大,走规模化、集约化的道路,才能有效遏制对环境的严重破坏,使煤炭生产与资源环境相协调;才能推动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切实提高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煤炭资源整合是减少安全事故、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前提
煤炭是我们的支柱产业,支撑着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同时,煤矿又是高危行业,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我市煤矿多属民营性质,安全投入不足,管理不科学,安全隐患多,致使事故频发。近年来,我市发生多起煤矿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特别是2007年的三起重特大煤矿事故,夺走了159名矿工的生命,给100多个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灾难。事故发生后,全市煤矿停产整顿,去年整整一年,大部分煤矿不能恢复生产,总产量只有3000万吨左右,不到总产能的50%。由于缺煤,以煤为源头的焦化、冶金等相关产业的许多企业不能满负荷生产,工业产值急剧下降,许多产煤大县经济增速放缓,全市GDP和财政总收入分别减少80亿、20亿,经济严重受损。今年以来,由于安全事故煤矿停产整顿惯性的影响,上半年,全市生产矿井只有27座,原煤产量只有929万吨,严重影响到工业经济健康发展,这使我市在遭受经济危机重创下雪上加霜。全市工业增加值同比下降28%左右,经济总量下降12个百分点。事实证明,只有加快实施资源整合,才能从资金、技术、装备、人才、培训、管理等多方面,提升煤矿的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四)煤炭资源整合是省内大型煤炭集团和地方骨干主体企业做优做强的有效途径
当前,国家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日趋严格,地方政府对矿井资源的占有也逐渐垄断。国营煤矿的资源越挖越少,国有煤炭大企业所属的一些矿井资源储量已相继告急,可以说,国有煤炭大企业之间未来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对资源的保有量上。地方骨干主体企业要做强做大,建设现代化的矿井,提高市场竞争力,也必须通过兼并重组这个途径来实现。煤矿资源整合,为省内煤炭大集团和地方骨干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在资源越来越稀缺的今天,我们引进大企业参与的煤矿兼并重组整合,这对大集团来说,是一次千载难逢的获取新资源的机会;对地方骨干企业来说,是一次提档升级的良好契机。省内煤炭大集团和地方骨干企业通过对我市小煤矿进行兼并重组,可以进一步增强实力,优化结构,增加开采品种,占有更多市场,实现多元化发展,不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省委、省政府对我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大力支持,目前,我市的《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已经省政府审批通过,省委、省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我市在困难大、任务重的情况下,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给予了充分肯定。各产煤县市区、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地方骨干煤矿企业,一定要认识到煤炭资源整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全力推进,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全面推进我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根据全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要求,按照“总量适度、优化布局、产能置换、关小上大、提升水平”的原则,到2010年底,我市矿井数量由目前的392座压减到127座,并且单井产量必须达到年产90万吨以上。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对全市的煤炭资源进行了盘点梳理,对各县市矿井生产能力、现有矿井数量进行了指标分解,确定了各县市区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具体为:乡宁县28处,蒲县23处,尧都区15处,翼城县13处,古县12处,洪洞县12处,汾西县5处,霍州市4处,安泽县4处,吉县2处,襄汾县1处,隰县1处,浮山县1处,大宁县1处,市营5处。兼并重组整合后,全市的煤炭年生产能力由目前的8976万吨提升到1亿吨以上,达到10091万吨,井田面积由目前的约999平方公里增加到约1251平方公里,机械化开采矿井由目前的38座达到127座。
按照这个目标,结合省政府对资源整合主体的要求,我们确定了17家企业作为煤炭资源整合的主体,其中有省五大煤炭集团和两家国营涉煤大公司,有10家地方骨干煤矿企业。资源整合的比例是:国有煤炭大集团占75%,地方骨干企业占25%。这17家主体企业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管理科学,具有多年煤炭开采的经验,都具备了对我市煤炭资源进行兼并整合的条件。我们对这些企业在我市的生产经营充满信心。
要实现我市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必须加大力度、科学实施、有序推进,要坚持“四个结合”。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是一场煤炭资源领域的改革,凡是改革必然有阻力,政府必须义不容辞地担当改革的重任。组织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的各方有序推进,确保改革的目标任务完成。没有政府的主导,这项工作必然是一盘散沙,各方的利益就得不到平衡,市场交易就不能公正,改革肯定达不到预期效果。但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又是一项经济活动,凡是经济活动都应该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实施,因此,要发挥整合主体和被兼并矿井等各方的主动性,按照市场的价格、交易原则在自主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兼并或被兼并、控股或参股,在双方互利共赢的前提下达成一致意见。
二是坚持兼并重组与正常生产相结合。煤炭资源整合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煤炭资源开采水平、扩大生产规模,推动经济发展。但是,在整合中一些矿井也会因为谈判、评估等原因停止生产,这样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特别是在当前我市工业经济下滑严重的情况下,煤矿停产整合会使整个工业经济链条受损。因此,各县市区一定要把握好这一点,加强对资源整合过程中矿井生产经营的监管,不能因为借整合之由延误正常生产,也不能只顾着生产,不推进资源整合,要做到边整合边生产,整合与生产两不误。
三是坚持提升煤炭经济效益与维护各方利益相结合。煤炭资源整合为的就是推进煤炭工业安全高产可持续发展,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理顺生产经营者与生产效益的关系。煤矿兼并重组无疑是一次利益调整,牵涉到生产经营者、产权所有者、地方政府与当地群众等多方的利益,兼顾不到这些利益,不仅不能实现整合的目的,而且容易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违背了我们整合的初衷。因此,在加快资源整合的同时,必须兼顾方方面面的利益,理顺各种关系,让兼并主体得到的矿井物有所值,让现有煤炭经营者利益不受损失,让当地政府的税收稳中有增,让原有的惠民措施得以延续,努力做到各方都满意。
四是坚持资源整合与确保安全相结合。煤矿兼并重组可以提高煤炭工业效益,煤矿生产的前提是确保安全。资源整合和安全生产监管要同步进行,不能因为进行资源整合就忽略了安全监管,更不能因为资源整合而发生事故。越是在改革的关键时刻,越要备加重视安全生产。各县市区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坚决防止整合期间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省政府要求,到明年年底,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要彻底完成。我市与其他市相比,困难大、任务重,必须及早启动,提前实施,当前要做到“四个加快”。
一是加快煤矿资源、资产的评估。煤矿资源整合的关键是科学合理地确定被整合煤矿的资产价值,这是煤矿兼并重组工作能否公平、公正、顺利推进的首要条件。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领导,由县级政府聘请专业机构对现有各煤矿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经费先由被整合矿井承担,待双方达成协议后,由整合主体承担50%的经费。评估后的资产作为双方谈判的标准,双方可以此为标准上下浮动。现在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将部分产权作为股份,入股参与经营。在评估的问题上,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精心组织,加快推进,不能放任双方无休止的谈判,既要制止矿产的现有者漫天要价,又要避免整合主体企业无端压价,尽快以公平合理的资产价格推进整合。资产评估工作要在8月底之前完成。
二是加快成立大集团的子公司。为确保我市市、县、乡三级地方政府的税收不减少、不流失,省内五大煤炭集团和两个涉煤大公司以及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都必须在我市设立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主体由这些大集团、大公司实施,兼并重组后由子公司来进行生产经营,子公司要诚信守法,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依法纳税,如期足额向地方政府交纳风险抵押金和环境补偿金,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作为兼并整合主体的市外8家企业,要在7月底前向市、县两级提出成立子公司的申请,市、县两级工商部门要在8月中旬完成这些子公司的备案注册。
三是加快洽谈对接的步伐。整合主体与被整合企业之间的谈判是兼并重组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谈判的过程往往是漫长的,特别是牵涉到双方利益的谈判,更是呈现胶着状态,推进速度很慢。我市这次资源整合的方案对资源的划分采取的是“肥瘦搭配、联片组合、整体推进”的推进原则,这样避免了有的块段争着要、有的块段没人要的现象。市内的小煤矿企业,要坚决摒弃等靠观望的思想,消除“有女不愁嫁”的观念,主动出击,积极与大集团、大企业联系,上门对接,到户谈判,把自己的矿井优势充分展现出来。大企业、大集团要放下“老大哥”的架子,根据今天框架协议确定的整合范围和规划区域,主动与小煤矿接洽商谈,不能挑肥拣瘦,厚此薄彼,本着互利双赢的目的,尽快达成合作协议。这项工作国庆节前要完成30%,年底要完成60%。
四是加快办理整合后的各项手续。双方达成协议,完成整合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办理有关证照手续,特别是土地征用、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环评等手续,要上门服务,现场办公,在较短时间内高效地完成各种证照办理工作。整合主体企业达成协议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提出有关证照的申请,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完成审核,为整合后的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优质服务。各职能部门要在一周内完成证照审核和颁发工作。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圆满完成
煤炭资源整合是一次体制机制的创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没有前例可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保证煤炭资源整合有序进行。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市里已经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我担任组长,、同志为副组长。各产煤县市区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组,要发挥好领导组的作用,切实把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指导、把关、监督、服务”的工作方针,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明确目标,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狠抓工作落实,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工作。在这项工作上,市里主要是拿出指导性意见,进行指导监督,具体推进的任务由县级政府来承担。
二是部门联动,分工负责。市、县两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煤矿资源整合工作的协调、服务与指导,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区范围划定和采矿许可证报批;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查报批;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的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煤矿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报批;煤炭部门要加强对整合过程中和整合后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及时报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税务部门要做好税务登记及税控系统安装,防止税费流失。
三是对照方案,严格落实。实施资源整合工作涉及利益调整、政策衔接、专业技术等多方面的问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矛盾,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各县市区的工作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不能脱开方案另搞一套,弄虚作假。整合关闭和保留矿井数一定要按方案严格控制,决不允许借资源整合之名,行保护小煤矿之实。
四是强化宣传,大造声势。各新闻媒体要主动服务全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高密度、全方位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大意义,适时报道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动态,公开曝光干扰阻挠资源整合的典型案例,引导矿主和全社会积极支持配合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形成有利于全面推进煤炭资源整合、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