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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会计行为,就是会计行为主体在会计目标的驱动下,对外部环境刺激和内部条件制约所作出有目的的会计反应活动。就一个企业来说,生成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会计行为。会计行为的制约因素有很多。它与会计行为主体所处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相互作用。
制约会计行为的内在因素,是指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各种条件在质量上的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政治素质、知识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等。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就是要求我们应重视和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培训,督促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准则处理会计事项,不做假账、不畏权势,以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制约会计行为的外在环境,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从宏观上讲,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等,将制约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济活动行为,从而影响会计行为。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限定了会计人员的行为范围,会计主体的行为不可能超出会计法律之外。市场环境,也限制着企业经济战略行为,从而影响着长期和短期会计行为。从微观上讲,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战略方案,以及对内部机构的管理行为等,对会计主体的行为产生有着直接的影响。在企业内,会计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受制于企业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从实际情况看,很多违法行为是在企业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如指使会计人员造假,虚增利润骗取贷款,隐瞒利润逃避交税,转移国有资产,账外设账,虚列数据来掩盖其贪污受贿的罪行等,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因此,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就抓住了矛盾的关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对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培养出优秀的会计主体,有利于会计行为向合理化方向发展。
很显然,要保证会计行为的良性运行,就得有一系列行为规范为基础。从会计系统的目标和会计行为的主体出发,会计行为规范着重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为主,以此在强大的外部监督体系下发挥行为主体的能动作用,达到优化会计行为的目的。
会计行为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我们国家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它通过对会计人员的权利、方法、责任、义务的规定,以确认、维护和发展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会计行为法律规范概括性强,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模式,可据以判断衡量会计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符合规范还是不符合规范,只有通过会计立法,才能使会计职能得以有效发挥,使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1)从会计的目标与税法的目标看两者的差异。会计的目标是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企业向投资人、债权人、政府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基本统一、可比的会计信息,从而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主要是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代表企业的利益。税法的目标是通过促使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从而及时、足额地征税,以达到组织财政收入、宏观调控经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国家的利益。制定目的上,会计制度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部门等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其所提供的基础性会计资料也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的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对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2)从政策选择看两者的差异。税收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课税要有利于资源的配置,减少纳税人除税收负担以外的额外负担。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大,会计人员不仅要适应不断变化的新的会计法规,还要不断学习层出不穷的税收法规,稍有疏忽,则可能造成偷税,使企业负担超额税收。行政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课税时尽量节省税务支出,但差异的存在使得税务人员难以把握会计制度的变化,而许多涉税事项又隐藏在会计事项之中,造成税收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税务处理中的差异,给国家征税带来了一定困难和麻烦,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给税务部门和会计行业的工作人员增添了一定的工作难度。同时,我们也应当用辨证的观点来看待这种不可调和的差异的积极面,这种差异越细化说明我国市场经济越发展,企业的会计制度越健全,国家税收征税标准越细化明确,保证税收收入。国家制定执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并利用税收这一重要的经济调节杆杠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并有效保护依法纳税企业的合法权益。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与税法的目的与作用的差异,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因此,企业必须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3)从会计处理看两者的差异。处理方法上,会计制度规定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且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而税法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即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企业对差异的会计处理以账外调整为主,在纳税申报表中体现,无法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也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为了完整系统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及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应当增设必要的明细账和备查账,规范账簿记录。对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现行披露方法只反映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结果,没有反映差异的形成过程,因此,可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以反映差异调整的全貌。
二、差异的表现形式
(1)原则性差异。一是客观性原则与真实性的比较。客观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税法与此相对应的要求是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申报纳税的收入、费用等计税依据必须真实可靠。差别在于基于税收目的有些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由于税法有特殊规定也要受到限制和特殊处理。二是相关性原则的比较。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包括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相关性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满足会计核算目的。税法中的相关性原则强调的是满足征税目的。三是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比较。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收到现金或支付现金都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会计核算时强调收入与费用的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税法中对申报纳税也有类似要求。同时,基于不同时期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可能不同,因此,特别强调企业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但是,为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避税,税法也可能背离权责发生制或配比原则。四是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税法强调企业有关资产背离历史成本必须以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按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或确认为前提。五是谨慎性原则比较。会计上的谨慎性是指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既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税法一般坚持在有关损失实际发生时再申报扣除,费用的金额必须能够准确确定。会计上根据谨慎原则提取各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税法原则上都不承认,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能得到即时处理。六是重要性原则与法定性原则的比较。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税法中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法定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在记录、计算和缴纳税款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以税法为判断标准。七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比较。会计核算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和政策时,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重于其具体表现形式。中国目前各税种的税法,在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方面还有很大差距,许多过于依赖形式化条件的税法条款实际上背离了立法精神,成为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避税的漏洞。有必要在反避税和便于管理之间取得平衡。因此,会计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关键在于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是是否合理可靠。税法中的实质至上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职能差异。在中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法职能主要有以下三项:一是财政职能,即聚财职能,是税法所具有的从社会成员手中强制性地取得一部分收入,用以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物质的职责。二是经济职能,税收的经济职能也称为经济调节职能,通过税收制度,影响个人、企业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运行。三是社会职能,税法的社会职能也可称为收入再分配职能,是税收所具有的影响社会成员收入再分配的职责和功能,克服由市场所决定的社会成员间收入分配悬殊等消极因素,缓解收入分配所引起的各种矛盾。会计职能是指会计客观上所具有的作为管理经济的一种活动。现代会计主要有四项基本职能:一是反映职能,主要是运用价值形式对生产过程进行综合反映,通过对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数量的反映,然后透过各数字信息对再生产过程的质量方面进行认识。二是控制功能,主要从价值运动的角度进行计划的制订,组织计划的实施,把实际同计划相比较,评价取得的成果及在评价计划成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调整计划。三是监督功能,就是监督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活动。四是决策功能,主要表现为参与企业最高层决策和直接从事一些中层业务性决策。
从上面两个职能的比较来看,税法从政府筹集收入的角度,主要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而会计主要从管理角度,面向利益相关者,包括投资人、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二者功能有着本质区别,为满足不同的功能,使得在制定税法法规与会计制度时侧重点不同,二者的矛盾必然存在。
参 考 文 献
[1]冯健男,薛峰.建立中国纳税评估制度的思考[J].涉外税务.2007(8)
摘要: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职业规范。新的《会计法》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会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这对于规范会计行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会计法》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现就会计行为规范谈谈我的一点认识。
关键词:会计会计行为会计行为规范
新的《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假账作出特别规定。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会计核算规范化。
所谓会计行为,就是会计行为主体在会计目标的驱动下,对外部环境刺激和内部条件制约所作出有目的的会计反应活动。就一个企业来说,生成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会计行为。会计行为的制约因素有很多。它与会计行为主体所处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相互作用。
制约会计行为的内在因素,是指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各种条件在质量上的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政治素质、知识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等。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就是要求我们应重视和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培训,督促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准则处理会计事项,不做假账、不畏权势,以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制约会计行为的外在环境,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从宏观上讲,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等,将制约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济活动行为,从而影响会计行为。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限定了会计人员的行为范围,会计主体的行为不可能超出会计法律之外。市场环境,也限制着企业经济战略行为,从而影响着长期和短期会计行为。从微观上讲,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战略方案,以及对内部机构的管理行为等,对会计主体的行为产生有着直接的影响。在企业内,会计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受制于企业行为的方向和规范化程度。从实际情况看,很多违法行为是在企业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如指使会计人员造假,虚增利润骗取贷款,隐瞒利润逃避交税,转移国有资产,账外设账,虚列数据来掩盖其贪污受贿的罪行等,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因此,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就抓住了矛盾的关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对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培养出优秀的会计主体,有利于会计行为向合理化方向发展。
很显然,要保证会计行为的良性运行,就得有一系列行为规范为基础。从会计系统的目标和会计行为的主体出发,会计行为规范着重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为主,以此在强大的外部监督体系下发挥行为主体的能动作用,达到优化会计行为的目的。
会计行为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我们国家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它通过对会计人员的权利、方法、责任、义务的规定,以确认、维护和发展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会计行为法律规范概括性强,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模式,可据以判断衡量会计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符合规范还是不符合规范,只有通过会计立法,才能使会计职能得以有效发挥,使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会计行为道德规范是一定社会为调整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所要求的会计人员和会计组织遵循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强烈的职业性和社会性,在法律和道德规范下的会计行为,必须达到合情、合理、合法的效果。行为的合理化体现为会计行为在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目标的同时,力求保持与社会效益目标的一致,会计行为规范必须在会计法制的前提下,而各单位在追求本单位经济利益目标的同时,也应力求保持与社会利益目标的一致,遵纪守法。
总之,只有自觉维护会计法规的尊严,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加强会计人员法制教育,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只有如此,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的会计职业道德风尚。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法规汇编[Z]北京:中国财政济济出版社,2005.
关键词:会计信息;企业;法律风险
一、会计信息系统面对法律风险的缺陷
纵观各大企业法律风险案例,在现实状况下,会计信息有时并没能对企业法律风险的规避起到应有的作用。这说明在现阶段,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包括:企业法律风险信息自身难以量化的特点与现行会计信息数字化披露体制之间的矛盾;会计信息不对称。1.企业法律风险信息量化困难。众所周知,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然而,正是由于其不确定性,表征企业法律风险的相关信息难以量化,很难以数字化的形式按照现行会计报告的要求进行披露,这就使很多企业法律风险问题游离于数字报表信息之外,不能被客观地反映出来。比如,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赔偿风险等等。当某些潜在的企业法律风险显现出来的时候,企业则面临必须对其进行披露的问题。如果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量化,加以披露,则在这个量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很大成分的估计、判断,这样,貌似惟一的数字信息背后其实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这必然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质量,增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使用成本。如果对法律风险进行表外披露,由于表外披露属于自愿性披露,不受法律、法规及准则的限制,因此,表外披露信息的内容和质量都会大打折扣,其使用价值远低于表内披露的内容。2.会计信息的不对称。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带来了公司治理过程中诸多缺陷,如经济主体治理缺陷、监督机制治理缺陷等。公司治理中的种种缺陷为企业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会计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的外部使用者与资源提供者在对会计信息了解程度上存在差异。从会计信息量来看,会计人员、管理当局、外部使用者三者所获得的信息量呈递减分布;从会计信息获取时间来看,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会计人员)对信息的获取早于会计信息的需求者(管理当局和外部使用者),而管理当局对信息的获取又早于外部使用者;从信息质量来看,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计人员可能会向管理当局隐瞒会计部分信息,而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也有可能合谋向外部披露虚假或不全面的会计信息,造成三者之间会计信息质量的不对称分布。由于企业法律风险自身难以量化的特点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和会计信息市场现阶段尚欠完善,则就要求政府参与其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控制和监管,增加非数字化相关指标的披露要求,明确规定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质量,构建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补充的信息披露机制。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在某些外在因素的影响下,使得市场在自由运作下无法达到最优效率的结果。信息经济学认为,由于存在不完全信息或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参与者的信息差别,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市场失灵会使企业会成为信息独家提供者,并使得会计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市场失灵要求强制性的会计信息披露来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防止出现会计信息供给不足和垄断性定价。 1.企业是会计信息的独家提供者。企业作为其自身信息的独家提供者会促使市场走向垄断,进一步导致市场失灵。生产的边际成本决定市场价格,生产成本的水平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同的地位,进而致使某些具有一定优势的企业占据垄断地位。同时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一些市场主体往往通过联合、合并、兼并等手段对市场进行垄断,从而导致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使其不能有效发挥其调控功能。此时,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也就成为纯粹的假设,市场失灵状态进一步加剧。这就需要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竞争予以适当的引导、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比让个人相互竞争从而私底下以垄断价格购买信息更有利于市场稳定。由于大多数信息都是由会计系统生成的相关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使信息需要大大地节约成本。一旦边际信息生产成本降低,那么与强制性财务报告相关的社会成本也会随之降低。这将有利于阻止垄断企业的发展,维护市场稳定。 2.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竞争市场中,会计信息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每一个人都可以消费这一信息内容,这就是会计信息具有了外部性(Externalities)。然而,由于会计信息生产和披露成本等因素,企业并没有强烈的动机去生产和销售本企业的会计信息。因为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披露需要的成本,从理论上讲,应该由全体受益者共同分担。但实际上,会计信息一旦生产和披露,完全不能排除没有负担任何成本的使用者进行信息消费,其结果便造成了供给小于真正的市场需求,而作为公共物品其真正的市场需求并没有在市场中体现出来。那么,如果要使生产和披露的会计信息满足市场需求,免费消费者部分的成本就必须由整个社会来承担。因此,为了确保对会计信息真正的市场需求得以满足,政府应强制性地要求公司披露符合一定质量和数量的会计信息。
三、完善企业法律风险信息披露机制
要建立与知识经济时代相符的现代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充分披露企业法律风险,需要对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进行改进,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增加企业的法律风险信息披露。在新经济时代,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经营业务的不确定性和金融工具的多元化,使企业可能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大大提高。因此,应充分披露企业的法律风险,以便企业管理者及时发现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做出相应对策,从而避免企业损失。并且,信息的充分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2.货币计量和非货币计量并存,以满足企业法律风险确认的需要。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计量、记录和报告企业的可以量化的各类法律风险,可以在量上进行汇总和比较。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如担保风险、合同风险等,由于不适合会计数字计量的有关原则,所以可能没有办法用货币进行计量。因此,对于这些类型的企业法律风险应进行非货币计量。3.对重要会计事项的披露内容加以细化 。通过细化的披露企业非会计信息的各项法律风险,为管理当局及时把握企业法律风险状况,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提供了准确、及时的信息保证,同样,也有利于其他信息使用者利用企业信息做出相应决策。并且,企业法律风险的详尽披露,可以避免其他信息使用者由于企业信息披露不足胡乱猜忌而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4.强调强制性披露。对于企业契约的各方理性经纪人而言,以道德约束的自愿性披露是行不通的。企业的会计行为需要政府以完善的会计法规和制度来约束,明确规定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及格式、范围等等,并对相应的信息披露成果进行适时地监督、评审。只有通过强制性披露的权力保证,才能够使企业对各项会计信息进行详尽、及时地披露。从而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客观性。
参考文献: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该所非常注重会计法规及会计业务知识的学习,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和严格的学习纪律,坚持会计法规和会计业务知识学习制度化、经常化,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几年来,他们组织干部职工系统学习了《会计法》、《预算法》、《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会计法律法规,参加了县财政局组织的会计法知识培训、会计电算化培训等活动。全体干部职工都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珠算等级证书和初级以上会计技术职称,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为进一步做好全镇的会计工作,服务边贸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以会计服务于经济发展为宗旨,努力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汊河镇是安徽省边贸重镇,近几年来,外来客商投资办企业十分红火,经济发展呈现快速迅猛势头。汊河镇的会计工作如何适应市场要求,是摆在汊河镇财政所面前的现实课题。他们深深意识到“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因此,他们与时俱进,改变观念,把为外来客商和民营企业做好服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做。对每个来汊河投资的企业,从筹建开始,他们就主动派专人前去了解其是否及时建账,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情况,并协助企业建好账,主动为其提供咨询等各种服务。一方面使客商感到投资环境的优越,另一方面也杜绝了企业不按规定建账、核算带来的种种不良隐患,不知不觉的寓监督于管理之中。他们还定期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在会计人员、会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培训等方面存在哪些困难,主动帮助企业及时聘用有资质的会计人员,联系会计人员培训,解答疑难问题。同时也为企业在改善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出谋划策,排忧解难,受到企业的一致好评。也可以说为汊河镇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经济跨跃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三、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强化会计核算与监督
长期以来,该所一直坚持不折不扣的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断规范会计核算和强化会计监督。首先,加强自身建设。在财政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先后建立了《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会计稽核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等,细化管理内容,强化管理手段,完善管理机制。多年来,该所内部从未发生一起违反财经纪律的事件,财务账目清清楚楚,会计人员清清白白,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多次表扬。其次,加强镇直事业单位及村级财务管理。一段时期,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汊河镇镇直事业单位及村级财务较为混乱,群众反映比较强烈,该所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及时介入,用两个月时间进行人员调整、业务培训、财务清理和健全制度,使汊河镇镇村财务面貌焕然一新,全面走向正轨,成为全县财务管理的一个亮点。为维护稳定、促进会计工作法制化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四、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规,规范财经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