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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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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范文第1篇

1 消防装备竞争性谈判的特点

消防装备的采购部门想本着比较理想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在众多装备承制单位互相竞争的情况下来获取产品。而承制单位就是想以自己希望的价格、质量和服务来为消防部队提品,故而在竞争中获胜。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就需要通过谈判解决,而这就是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中采购一般遵循的是传统的采购程序,即采购机首先确定其需求,然后邀请潜在的供应商报盘,最后就是和供应商签约。但是跟其他采购方法相比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竞争对象的特殊性和有限性。主要是灭火救援装备一般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专业性强,因此对承制企业有较高的要求,消防装备采购的承研承制单位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认证,未经认证不能介入。因而能供应灭火救援装备的大型厂商很少,其他厂商欲想打入进去较为困难,少数寡头垄断者总想支配消防装备价格,因此不可能开展广泛而充分的竞争,只能进行“不完全的竞争”或有限的竞争。

(2)竞争的目标不同。消防装备采购不仅要达到高性价比而且还有适应当前灭火抢险救援要求,这就决定了消防装备采购不能以价格为唯一标准,战技指标和总体质量常常与之同等重要,有时甚至更重要。此外,消防部队还要考虑消防装备基础的健全、稳定和未来经济社会对灭火救援的需要等因素。

(3)竞争的干预程度不同。消防装备采购竞争不是简单的优胜劣汰,需要公安部和总队两级采取措施和手段适时进行调控,比如为了培育竞争主体,在某次竞争中失利的消防装备生产厂家仍然有机会参与有关产品或零部件的生产与维修保障等业务。

2 消防装备竞争性谈判采购易出现的问题

(1)竞争性谈判采购中串谋现象。

在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和巨大利益诱惑之下,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常发现串谋现象,根据串通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采购方与供应商间的串通和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串通。一是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串通。主要表现类型:擅自拆封、掉包型,采购方私下开启供应商的最后方案,并将有关情况泄露给未报送最后方案的特定供应商,或者协助特定供应商更改方案,协助特定供应商撤换方案;透露底价等秘密信息型,有些不法人员为非法利益常把一些能够影响到公平竞争的信息(如与供应商的谈判内容等),甚至是谈判底价私下透露给供应商,造成供应商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不公平竞争;采购方事后补偿型,采购方与供应商串通报低价,或者采购方与供应商约定,由供应商在最后方案中抬高报价,待其他供应商中选后给予该供应商一定补偿。二是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主要表现类型:价格同盟型,某些供应商则是相互串通,就最后报价达成协议,或者哄抬价格或者故意压低报价,以达到排挤其他供应商、损害采购方利益的目的;轮流坐庄型,供应商之间互相约定,在类似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选,使供应商无论实力如何都能中选,并以高价位捞取高额利润,而采购方无法从供应商中选出最优,还不得不为质量参差不齐的中选者支付高额费用,造成巨大的损失;“陪谈”型,供应商之间私下确定中选供应商,然后再参加竞争性谈判,约定内定中选供应商以高价中选后,给予其他未中选的供应商以“落选补偿费”。

(2)竞争性谈判采购中寻租行为。

消防装备采购中的寻租行为指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及采购人员等利益主体通过讨价还价、贿赂、买通等非生产性活动谋求直接的获取供应权等非生产性利益的行为。消防装备采购中的“租”是由消防装备采购特权产生的,对于供应商来说,获得了供应权的话,就获得了由此带来的利润;对于消防装备采购人员来说,掌握着采购权就掌握了权钱交易的法码。在消防装备采购中,供应商寻租的目的是在自身能力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获取供应权,装备采购人员的直接目的则是最大限度地谋取自主采购权和最大限度的安全度,根本目的是寻求采购特权换取的利益最大化。当前采购领域的寻租行为多以商业贿赂的形式出现,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一是以“回扣”形式获得非法收益,达成倾向性标书谋取中标。主要表现在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供货商向消防装备采购单位或者工作人员非法赠送“好处费”、“劳务费”、“酬劳费”、“介绍费”等各种名义的“回扣”,从而要求工作人员在撰写标书时达成对自己倾向性的采购文件,或者是套取投标标准等商业秘密。二是邀请采购工作人员参观考察,由供应商出面,邀请采购单位或人员以学习考察的名目外出参观游览,提供全程保障服务,这实质上就是消防装备采购人员变相的免费吃喝玩乐、游山玩水。三是以小恩惠建立长期关系,其目的是为了放长线钓大鱼,主要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一些供应商和投标者通过各种渠道与消防装备采购单位或人员建立关系,以宴请吃饭、礼尚往来保持长久联系,特别是一到逢年过节还送上相应礼品,但礼尚来与往来的礼品价值往往会形成巨大差距,一旦到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时,再以平时关系为基础进行商业贿赂,以达到“放长线钓大鱼”的目的。

竞争性谈判范文第2篇

一、企业物资采购的意义

(一)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企业在进行物资采购时,首先需要考虑物资采购的价格,遵循讲究性价比的原则,不然会导致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直接影响。原因是物资采购的价格过高,核算出库时会导致成本高,企业若想通过提高产品销售价格来弥补进价过高的损失,势必会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下滑,进而销量下降,最终还是会导致企业的利润下降,而若企业不采取提高销售价的方式,那采购成本过高,企业利润还是会受到同样的影响。反之,物资的价格过低,质量必定会有一些差异,也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由此看来,物资价格的高与低,物资的好与坏都是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性因素。

(二)通过采购物资了解市场行情

企业在进行物资采购的时候能正确并快速地了解各种信息情况,因为采购工作进行是在各种市场进行,并与市场有着广泛的接触,对市场行情也有着充分的了解。例如,产品及材料的市场发展趋势、价格走向等信息,采购员会了如指掌,进而推动企业各种经营计划有序地进行,也更好地为企业经营出谋划策。

(三)对企业流动资金的影响

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不难看出,物资采购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情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采购数量的合理制定、采购时间的得当都可以避免因原材料供应不足造成停工或停产而使企业受到影响,同时也将材料库存把握得当,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不至于造成滞销产品在库积压,进而节约资金的占用情况,加速企业流动性资金的周转,进一步提高资金周转率。

二、竞争性谈判物资采购的内涵与特点

企业在物资采购时采用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单位通过与多家供货商进行谈判事宜,包括货物的价格、工程或服务的价格、质量、供货量等,最终通过协商达到采购的目标。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一般是三家以上,并且在此采购过程中企业采购方多部门共同参与,这样便体现出竞争性谈判采购主体多元化特性。另外在竞争性谈判物资采购中一定要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竞争性谈判在企业物资采购中应用的意义

(一)使得物资采购管理更灵活

竞争性谈判应用到企业物资采购中,不用事先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技术参数等内容进行准确的估算,只需采购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在广泛调研之后进行把控,尤其是采购方对某些新产品的性能和价格不是十分了解,或采购方对采购产品具有特殊的要求一时间难以将价格和性能准确的评估两种情况下,竞争性谈判可以免去这些后顾之忧,不会让此类信息的不对称对采购工作带来困扰,这样的方式让整个物资行为更加灵活。再有在供应商的选择方面,企业可以根据自己自身采购条件来择选合适的供应商,有选择性的邀请目标对象进行谈判,提高了采购的目的性。竞争性谈判方式优于公开招标的另一方面是在实际操作上,对于供应商过少或招标没成功的情况,都可通过竞争性谈判来完成采购任务。

(二)提高企业物资采购的效率

因竞争性谈判的特点与优势,应用在企业的物资采购中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开标及投标时间,对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企业采购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由于竞争性谈判的灵活性,使得在采购过程中免于对一些价格金额等数据的估算,大大提高了采购者的工作效率。

(三)有助于提高企业效益

竞争性谈判取用的是直接性谈判方式,价格作为谈判的主要标的,这样的方式使得企业采购员和供应商的谈判焦点集中在价格信息的搜索上面,可以避免供应商互通将价格提高,进而有效地控制了采购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将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是企业的首要目的,利用竞争性谈判将企业利润合理的控制,不会造成企业的亏损,是每个企业的正确选择。

(四)有效地对民族产品进行保护

企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对供应商的数量和范围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在出现满足企业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时,企业会优先选择国内供应商,采购国货的另一个解释便是支持了民族产业。

四、应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注意事项

(一)做好谈判前的准备工作

俗话说:“机会都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可见准备工作是一件事情成功的前提条件。将谈判准备工作做好是谈判成功的关键所在,从谈判方案的制定、谈判资料的收集、谈判评审小组的确定到谈判地点和时间的选择都要做到面面俱到的准备。

(二)加强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有句话一直激励着人们的进步,那就是“活到老,学到老”,加强对物资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养,是将工作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深入持久的开展各种专项职业道德建设,通过丰富的案例资料来勉励员工树立廉洁自律的意识,为公司创造一个良好且高效的物资采购管理团队。其次,要加强专业技能的训练,规范公司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根据市场需求学习产品的相关专业知识,掌握企业所能承受的价格范围以及谈判要达到的预期目标,帮助企业争取谈判的主动权。

(三)跟进现代信息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利用网络技术来进行采购不占少数。因此,将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网络建设完善,提高企业官网的覆盖率与知名度,对采购价格信息渠道的拓宽具有重要意义。了解企业所需物资产品在市场上的供应情况,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状况来制定相应的谈判方案和策略,通过网络了解竞争者的特点及产品的价格和质量情况,进而能准确对竞争者做出正确的分析,对价格做出正确的估算,对结果做出正确的判断。

五、结语

在经济逐渐趋向全球化和多元化的今天,企业间的竞争也是愈演愈烈,物资采购工作是每个企业的利益窗口,是连接供应商和企业生产的枢纽,合理的运用竞争性谈判,可以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降低企业的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是能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的合理选择。

竞争性谈判范文第3篇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总则中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活动即使结束,后续的工作仍然必须遵循招投标法的主导思想,招标人可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参照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招标失败后转入竞争性谈判,同时必须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仍属违法违规行为,要受到相应处罚。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应当参照公开招投标的程序进行,可适当简化,大体应包括邀请函、谈判文件、评委组成、评审和报价、签订合同5个阶段。以天津西站至天津站地下直径线工程(简称天津地下直径线)建管甲供物资采购招标(招标编号:000679)为例,对竞争性谈判过程进行分析和探讨。谈判邀请函谈判邀请函相当于邀请招标中的邀请函,主要是介绍谈判的原由、目的和项目的简明情况及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告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的方式,以及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地点、时间、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在形式上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相近。招标失败后,谈判邀请函应向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如购买招标文件的不足三家,应同时再向已具备能力、资信良好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发出的邀请函原则上应满足三家以上,至少也应满足两家,以确保谈判阶段的“竞争性”。如购买招标文件时仅有一家,且发出邀请函后参加谈判的仍仅有一家,此时已不能再称为竞争性谈判,而应改称为单一来源采购,或叫定标谈判。天津地下直径线建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招标编号:000679)电力专业三个包件通过公开招标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仍不足三家,按程序向北京铁路局招标办报送了竞争性谈判核备函,拟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物资供应商,而后对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函。

    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是实施竞争性谈判过程时所使用的书面法律文件,主要用来阐明谈判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告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的原则、程序、原则和谈判注意事项及应达到的有关要求。竞争性谈判为非招标方式,不能定性为招标文件,应尽量避免出现招标、开标、定标、评标、评标办法等字眼。同时应注意要从名称区别招标人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与供应商交纳的文件,不能统称“竞争性谈判文件”。可将向供应商发出的采购文件称“竞争性谈判文件”,而货物供应商交纳的文件可以称为“竞标文件”,避免发出与接受的文件出现混淆。天津地下直径线建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以售出的招标文件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并加以说明,区分出招标文件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不同,此种方式也可采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自停止发售之日起距离递交时间应不少于5日,如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修改应提前3日通知对方,或将递交文件日期顺延3日,给供应商足够编制竞标文件的时间。竞争性谈判文件同样具有法律约束性,一旦形成不能随意更改,禁止活页印刷,确实需要更改应提前书面通知被邀请方,并给对方预留出重新编制谈判文件的时间。同时,竞争性谈判不能故意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使得进入最终谈判阶段的供应商仅为一家。竞争性谈判文件应参照招标文件编制,将招标文件中的对应于招标方式的词语做相应改变,紧密结合竞争性谈判的特征。如招标文件要改成竞争性谈判文件,评标改为评审,“评标委员会”要改成“竞争性谈判小组”,要结合上下文的语境向竞争性谈判方面改动,不能机械操作。铁路建设物资竞争性谈判评审方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商务、技术条件均通过评审的供应商中,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谈判保证金的规定。根据组织谈判的需要,可收取谈判供应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约束供应商参加谈判活动的行为。如果要收取谈判保证金,则需要对谈判保证金的交纳数额、方式和退还方式、期限,以及没收情形作出具体规定。供应商参加谈判,必须向谈判组织机构递交类似于投标文件的竞标文件。竞标文件要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包括编制、递交、商务、技术条款等。

    评委组成对于招投标阶段的评委组成和评审程序,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成员应当从专家库中确定,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竞争性谈判阶段的评委组成国家并没有具体要求,招标人可从专家库中抽取,也可自行确定,对于专家评委组成要有记录,比如电报、会议纪要等。专家评委成员人数必须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目的是为了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因评审是技术含量较高的一项工作。对于评委回避制度,招标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但应尽可能避免全部由招标人自行产生。最根本、最重要的是评委应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天津地下直径线建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评委由招标人、设计、主管业务处室等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为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确定物资供应商创造了理想条件,美中不足的是缺少形成评委的有关记录。评审和报价评审要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谈判方法原则上一律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评审工作共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专家评委首先熟悉竞争性谈判文件,详细审阅供应商递交的竞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出通过评审的供应商,并将竞标文件中的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竞标文件中报价为首次报价。在评审的第二阶段,即为竞争性报价环节,报价顺序应由第一阶段报价高的供应商首先报价,以此类推,每个报价均要由相应的供应商法人或法人委托人签字确认,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第一签约候选人(可保留前三个),如果供应商最终报价相同时,资质等级高的排序在前,其次注册资金高的排序在前。谈判结束后,形成竞争性谈判报告,全体专家评委签字确认。天津地下直径线建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后,形成了较规范的竞争性谈判报告,内容包括谈判依据、谈判组织及程序、谈判结果,并包含竞争性谈判文件递交登记表、开标记录表、资格审查表、谈判报价表等,内容涵盖整个过程,保证了谈判的公平、公正及可追溯。签订合同竞争性谈判结束后,招标人向招标项目批准单位报送谈判结果核备的函,谈判各方无异议,可与第一签约候选人签订合同,合同仍然要执行既有的规范文本,不得对合同条款进行随意增加和删减,合同价款要与谈判报价一致。

    随着铁路工程建设的继续推进,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仍是今后铁路招标工作中的重点,竞争性谈判确定物资供应商的情况也将不断出现。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掌握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知识业务水平,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到竞争性谈判的工作中去,才能使竞争性谈判工作顺利实施,科学择优选择物资供应商,推动铁路工程建设,保障工程质量奠定基础,确保物资采购工作经得住检验。

竞争性谈判范文第4篇

开标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点:

1.参加开标人员应明确

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都有权参加,监督部门应通知到位,评标专家不得参加开标会。开标时,相关人员应提前通知到位,确保准时开标,不可出现招标人、监督人员等迟到现象,影响开标工作的严肃性。

2.密封情况由投标人代表检查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开标的必经程序。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按无效投标处理。对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机构应当请监督人员以及投标人代表一同见证和签字确认。

3.唱标必须准确完整

唱标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是最容易被唱标人忽视的。其他主要内容不唱,也可能引发投诉。如建设工程项目,如果投标人的工期不唱出来就不合适,因为投标价格可能受工期的影响,再如政府采购项目不定品牌采购的,只唱价格,不唱具体品牌型号显然不合适。

4.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能开标

到投标截止时间时如果只有两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那么机构就不能组织开标,而应原封退回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如果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或已经是二次招标的项目,经采购单位现场提出申请,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改用”其他方式采购,其中,如果只有一人参与投标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只有两人参与投标的,可以改用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

5.无效标由评标委员会裁决

对于投标人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属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主持人不得在开标现场对已拆封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投标(废标)。开标过程中,机构只需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和开标情况做好记录,不能越权审查。

6.开标一览表有错漏如何处理

如招标文件要求开标一览表签字并盖章,但投标人要么只签字,要么只盖章怎么办?对于开标一览表中签字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法律专家认为,如果开标一览表没有签字盖章,毫无疑问是直接交由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处理即可。如果是有签字未盖章或者有盖章未签字的应该被认可。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合同书成立要件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其中签字或者盖章是选择关系,即只要签字或者盖章具其一就可以基本确定开标一览表与所载投标人之间的代表关系。

7.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十一条的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汇总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虽然法律对这些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具体的操作中还是有不少机构的从业人员因为没留意到这些“不一致”而使得开标工作大打折扣。

8.开标现场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应全部公开

开标现场是招投标程序中最为公开的环节,也是招投标法“三公”中公开的重要体现,一定要将应公开的,以及能公开的信息全部在评标前的开标现场向投标人陈述和解释清楚,以充分满足和尊重他们的知情权。(1)对开标和评标环节接受监督的情况,要在开标现场向投标人陈述清楚。(2)对相关当事人参加开标活动的情况,要在现场公开说明。开标工作由招标采购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采购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都有权派代表参加。对此,对应当参与开标活动的各个出席对象,他们是否已全部到达现场。应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是否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建了,所聘用的评标专家是否已全部到位等等。所有这些信息情况都应在开标现场向大家作一个明确的交代。(3)开标后各投标人须注意事项必须提醒到位。以免投标人无所适从。

9.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开标程序”

现行法律对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开启时间无任何规定,不论是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还是相关部委的行政规章,至今都没有规范性文件规定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的开标程序。执行这种采购方式,竞标供应商可以有至少二次以上报价过程。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要求,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所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特点就是“开标不唱标”。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开标”,有的称为公开报价仪式,有的称为竞争性谈判仪式,也决定其在程序上与开标会议存在区别。

竞争性谈判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25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2-0000-02

政府采购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已历经十年的探索和考验。政府采购法在实践中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政府采购制度的不完善对政府采购工作带来的阻碍。“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特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竞争程度可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大类。政府采购依据其采购的内容和标的采用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1.政府采购方式的种类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章中的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方式可以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每种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和程序都不尽相同,在使用上有严格的规定。

1.1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为一种完全竞争,“是指采购方以招标、公告的形式公开邀请不确定的供应商进行招标的方式。”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可在指定时间内投递标书,通过审核的供应商以公平原则按一定方式参加投标会议。采购人最终选出中标供应商。公开招标在使用上最为广泛,具有一定的竞争性、透明度,但整个过程周期时间长,手续复杂,规模过大的不足。

1.2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法对邀请招标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邀请招标是采购人向有限条件范围内的供应商发出邀请招标书,只有收到邀请招标书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为保证招标过程的质量,应邀请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被邀请的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参与竞争,采购人通过一定中标方式从最终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中选出中标供应商。但相对于完全竞争的公开招标而言,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较窄,透明程度较弱,投标人较少,招标成本较低。在较强专业性项目上或时间较紧迫或不适用公开招标的情形下,邀请招标成为较合适的途径。

1.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公开招标后,如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适的供应商的情况下,技术复杂或时间紧迫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从整体上看,竞争性谈判不需要标书,节省采购时间,简化整个采购过程;从细节上看,采购人可通过竞争性谈判与供应商就采购的细节予以沟通,确保采购人能选择最优的供应商。但竞争性谈判时采购人直接邀请采购商,缺乏透明度,竞争有限,采购人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容易给操作者或参与者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因此,采用竞争性谈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

1.4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是采购人在适当条件下向唯一采购商处征求建议或报价的采购。该采购方式适用项目特殊,满足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紧急状态下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过程简单,采购成本小,但不具备竞争性,透明度低,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严格限制该采购。

1.5询价

询价是采购人就项目向三个以上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通过比较决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询价采购方式过程明了,采购成本不高,但竞争性小,信息透明度较低,对于询价采购方式的采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做了明确地规定。

2.政府采购方式立法上的不足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采购方式为以上五种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除了法律规定几种采购范式外,结合实际情况,还存在定点采购、协议采购以及其他采购方式。定点采购是实际生活中普遍通用而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采购方式。定点采购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或服务重点考察几家符合规定的供应商,将其确定为定点采购单位,如再需该物品或服务,必须在定点采购单位采购。定点采购所确定的采购商主要取决于采购人的意愿,显然有失公平。协议采购作为西方国家较为成熟的采购方式,是集中采购的方式,对某些价格平稳需求量大的通用物资,通过协议确定采购品牌、价格、数量、供应期限等合同条款,与我国规定的作为主要政府采购方式的公开招标比较,协议招标更为节省时间周期与采购成本,更为政府采购高效服务。在政府采购日益成熟的今天,可考虑借鉴协议招标方式作为我国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当然,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采购方式随之出现。一些政府采购开始实施电子化采购,面对这新型采购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法还未做出相关规定。在接受新方式的同时,也反映出了法律的滞后性。

对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参与招标的供应商应大于或等于三家。然而实际上或受其他条件的限制,真正参与招标的供应商往往不足三家,在达不到法律规定数量的情形下,是不能继续原本采用的招标方式而选用其他招标方式,这必然会演唱整个招标过程周期,甚至影响到采购目标的完成。

3.政府采购方式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其他采购方式而言,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但公开招标也存在着周期长,成本高等不足,有些政府采购部门为一己之便而选择其他采购方式。再有以采购项目特殊或保护本土企业而排斥供应商,其实质目的是为庇护某个特定企业利益。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对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取处罚方式,但在实际生活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要使应然的法律变成实然的法律,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

每种采购方式在现实中都有其固定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应选择最为合适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避免混用。有的先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后向特定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名义上是借着公开招标的高竞争性特征,实质上是内定供应商;有的先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评标会上有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与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方式的混用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较低价格的要求,但并不能保证项目采购的质量,进而影响政府的采购形象,同时也侵害了其他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如一味追求价格,有悖于政府采购法的主体宗旨,有可能会挫伤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如此一来,便有可能形成恶性循环,供应商不愿主动参与政府采购,导致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的参与者不足三家,无法进行接下来的步骤,最终而影响整个政府项目的采购无法顺利进行。

4.政府采购方式的发展趋势

随着政府采购法目的和内容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我国政府采购的方式也应随之更新。在以公开招标为政府主要采购方式的今天,其实践中的缺点多于有点,可操作性有限,不利于效益最大化。而竞争性谈判,它通过广泛公开的竞争取得最终的目的,更具针对性。相对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能充分发挥其高效性,省去采购人公开招标、供应商制作标书等环节,减少工作量。因此,竞争性采购方式有望取代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成为政府主要的采购方式。

协议采购,在西方有着悠久历史的政府采购方式,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并未规定。但其具备的独特优势,使之在西方国家中立于一席之地。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借鉴国外有明显优势的政府采购方式,以弥补我国政府采购方式的不足,优化我国政府采购方式。

信息化时代,政府采购有可能建立统一的

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以提高透明度和监督效力,降低成本并改变采购成本结构。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电子产业的进一步完善,使得政府采购发展新的方式,迎接新的挑战。

5.政府采购方式改进的建议

5.1完善政府采购法规

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经历的时间较短,在法的制定上有不完善的地方,我国应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健全法律规范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首先,应在政府采购方式的种类上予以详细的规范。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电子采购的具体操作应做出相信规定。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将协议采购纳入我国政府采购的方式中。每种采购方式自身特质的不同决定着其选择的方式。在政府采购方式上,竞争性谈判是否能取代公开招标或与公开招标并列成为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除按法律规定的主要方式外,还应考虑政府采购项目的周期长短、成本费用、是否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等过程中出现的专业问题。

其次,从根本上防止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现象。政府采购法应明确规定供应商的准入门槛、保障充分有效的竞争。只有在优质的供应商中才可保证整个采购项目的质量与可靠性。不正当的竞争或垄断不利于采购项目的开展,从而影响采购项目的优劣。供应商资格的审查是非常关键的一环,严格控制供应商的数量,对于以坏充好的供应商应及时发现并排除,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有损于公平竞争的一切行为,为项目的采购创造最优环境。

再次,以采购项目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保证项目质量。政府采购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价格的高低,但不能以价格作为决定性因素来规划项目的走向问题。在政府采购中标的往往是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没有机会中标甚至没有参与招标机会。在规模上小企业不如大企业,但在某一方面小企业也有优胜之处。采购人不能单单因为企业小而置之不理。因此,在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时要注意发展有优势的民营中小企业。

最后,应对采购方式的审查予以规范。具体的审查细节有助于提高项目采购方向的准确性。将审查责任具体到审查人,“明确政府采购审批部门在政府审批方面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以保证有制度约束审批人员能正确行使审批权”。审批人员须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查阅申报和审核的资料并熟悉该项目整个采购情况,并做好完整记录,以便日后查阅。

5.2严于执法

一部好的法律只有为实践服务才是真正有益于人民的法律。法的实施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要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防患于未然,则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与监督。首先必须完善政府监督体系,让整个采购过程都在有条不紊的监督秩序下完成。政府采购过程,还可通过其他形式的监督方式,比如社会监督。将政府采购置于舆论这个无形的大网之下,让采购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化。再次要对采购方式的混用或不规范之处予以处理。监督与制裁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政府采购法有专门章节讲述关于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我们最终追求的目标,怎样让采购方式更完善、人民资产使用更透明。才是真正值得深思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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