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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人授权委托书【1】尊敬的******有限公司:
兹有***************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号码:供应项目招投标业务办理及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授权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一般授权日期为一段时间)
特此授权委托。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签字:(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签字或盖章)
20**年*月***日
招投标法人授权委托书【2】我系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为我的人,并以我的名义参加 的投标活动及商务洽谈,中标后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特此证明。
受托人无转让委托权。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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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人授权委托书【3】兹授权:
同志,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 为我方人。
事项及权限:参加关于贵方的各项业务的洽谈、合同的签订、执行(包括货款的办理)以及售后服务等工作。我方郑重声明:人在办理以上事宜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处理的一切相关事务,均由我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有效期限: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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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人授权委托书【4】XX单位:
关键词:招投标法;落实;建筑市场
招投标法于1998年8月30日正式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对于我国经济建设领域来说是一项重大事件。在建设行业里,特别对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规范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对其招投标过程的依法进行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新形式下,工程招投标在面临着新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发展和机遇。如何在新形势下落实招投标法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招投标法
对建设领域来说,《招投标法》的总体指导思想是,通过立法来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党的廉政建设,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立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
2 招投标法的意义
招投标法的颁布与执行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步入法制轨道的标志,也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环境提供了法律典范,促进了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招投标法的实施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活力。招投标的实施能够给建筑行业中的企业展示自身形象、参与市场竞争注入新的活力,与此同时,也给建筑企业带来压力和发展机遇,促进建筑企业对资源实行有效的配置,并在降低成本、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企业形象、注重信誉和完善体制机制方面做出积极的努力,不断向科学化、现代化和国际化迈进。
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扎投标中规定的建筑市场确立执法监督机制,能够加强对承包双方的高效率监督,初步实现从“政府管理”到“依法监督”这样一个重大转变。国家纪委通过派出稽查特派员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也可以有效遏制建筑领域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为建筑领域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有利于实现公开招投标。各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和招标范围的,普遍已经推行招标制度。以北京建设行业为里,应招标的工程达到100%,而公开招标率达到77%。招标给予潜在投标人的竞争机会是平等的,一些综合实力强、企业信誉好、资质等级高、工程质量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标率高,极大的促进了工程质量的提高、进度的加快、工程造价的降低以及投资回报和收益的提高。
3 招投标中面临的问题
招投标虽然为工程招投标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总有不法商人钻法律的空子,通过贿赂官员谋的工程后,在实施过程中偷工减料,严重降低工程质量,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也有不少干部受到法律的惩罚。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虚假招标。在招标前招标人就已内定好施工队伍,未来逃避制裁和掩人耳目,就表面上邀请企业参加投标,孰不知,除了内定好的企业其他的企业都是陪标,大搞形式主义。他们通过泄露评标办法和标底的途径,达到其使内定单位中标的目的。在开标的时候不宣布业主的评标办法和标底,只公布投标人的报价。
地区行业保护。一些行业和地区采取各种手段对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业实行政策性保护,乱加条件,随意修改投标规则,甚至无理干涉和暗箱操作。其中最常见的保护办法就是在招标时,提供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投标人的优惠政策。
政府监督不力。一些监督部门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甚至把工程承包作为谋取暴利的手段,通过随意调整评标办法、泄露标底和暗中打招呼的办法来操作,由监督变成了管理。
投标人不正当竞争。为达到中标的目的,一些投标人不择手段,通过对评标委员会、机构或招标人行贿,或串通陪标、投标,甚至进行价格竞争,从而影响或骗取评标。甚至有的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的资质、名称投标。
4 招投标法落实策略
4.1 加强建设招投标管理的信息宣传、交易场所及网络信息环境建设
首先,优化信息宣传环境。各地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电台等方式创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也可以通过领导讲话、座谈会、举办学习班以及宣讲会等形式来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是《招投标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其贯彻执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只有招投标法深入人心,为群众所了解,使群众对政府、投标机构、评标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才能有效的落实招投标法。
其次,优化交易场所环境。合理布局新交易场所的功能,在完善服务场所的功能和提高软件硬件设施的科技水平等方面拓展思路并进行深入调研,使新场所实现软硬件条件升级、信息服务技术升级。
最后,优化网络信息环境。建立功能齐全的招投标网,设置招投标信用、网上报名等专栏。使网络的结构布局和服务功能以及栏目设置更加合理、网上投标报名更加快捷、信息资料更加丰富,从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同时,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及时公示。
4.2 加强《招投标法》的队伍建设
《招投标法》的队伍建设应该从市场统一、企业信誉、评标专家这三个方面来进行考虑。
政府应该强抓市场统一这一环节。按照规范管理、阳光操作、集中交易的思路来拓展招投标的监管方式来促进建设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招标企业的信誉管理环节也必不可少。政府通过完善现有的制度对招标机构进行规范管理,从招标机构的受表彰和奖励、遵守法律法规、从业人员行为、经营状况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来制定考评方式及内容,对其行为实行有效管理和量化考证。同时与招标企业及时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征求其意见,共同分析和查找并结局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最重要的是要规定从事招标从业人员要全部执行挂牌上岗,对于没有取得从业上岗证的人员不能从事招标业务并不能进入交易现场。
评委库建设的管理也应重视。首先要对评标人员进行培训,通过邀请资深的专家对评标人员不定期的进行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评标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其次对评标人员进行集中测试,测试通过的才能进入建设工程评委库。然后对评标专家实现一项工程一次登记,一人一档,加强对评标专家所进行的评标情况的跟踪与记录,将评标行为作为衡量评标人员评标资格的参考,并将有不良行为的专家移出评委库,最后要严肃的查处评标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对在工程评标中如果发现评标人员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就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做出相应处罚。
4.3 加强《招投标法》绿色服务平台的建设
首先,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健全目标责任机制。建设局应该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制、正确使用执法权、树立全局观念、强化服务与效能并做到廉洁自律。
其次,对投标保证金进行集中管理。对投标保证金的集中管理可以有效的避免保证金作假、漏缴的现象,积极防范串标、违规挂靠等不法行为。
最后,健全受理投诉处理机制。通过协调工商、建设、监察、纪检等部门可以实现对招投标的联合监管,也可以联合查处投诉举报,形成一种“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和谐共处、互相支持”的监管局面,实现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履约结束的闭合监管。
5 总结
招投标法可以解决建筑市场过去有市无场的问题,可以实现从无序到有序、从无形到有形、从隐蔽到公开的根本转变;招投标法确立了市场行为共同准则,从而为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保障竞争机制及维护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武器。通过《招投标》法的深入贯彻落实,必将更好的引导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冯宝娟.浅谈招投标法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34(1):76-77.
关键词:招标投标 实施条例 解读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并与次年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以来,不仅对《招标投标法》实施12年以来得到的经验教训起到总结的作用,而且对招标与投标相关行为进行更统一地规范作用,为国家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做出了重要表率贡献[1]。《实施条例》关于招标环节的规定分布在第二章的第七条至第三十二条之间,在需要招标的项目如何申请以及如何邀请、招标需要哪些条件、招标的组织机构介绍、处理招标文件到文件审查的流程与注意事项、资格预审相关方面的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以及招标人具体行为规范等一系列相关方面的流程作了诸多具体明确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相比在可操作性能方面得到增强[2],具体关于招标活动分7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具体如下。
1.解读
1.1需要招标的项目申请与邀请
《实施条例》在关于招标申请与邀请的规定具体分布在《条例》的第七条与第八条。《实施条例》规定在审批前置招标活动项目的具体范围、方式以及相关组织形式等方面需要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善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3]。《实施条例》第八条是针对招标项目邀请的实践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对于社会中出现一些招标人本应该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的却没有公开招标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对招标问题行逃避方法的进行强有力的回击,有些招标人在现实招标实践中,以国家未作出招标邀请相关明文规定为缘由拒绝进行公开招标而采取私下定夺,对此案例国家通过《实施条例》后对处于以下范围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凡是项目控股或者主导资金属于国有资金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按照严格的步骤行公开招标活动,而对于项目行招标邀请方面的范围具体规定如下:技术复杂、招标人要求特殊以及环境特殊、招标所用资金在整个项目合同规定的金额所占比例较大[4]。
1.2招标需要的条件
此次《条例》规定了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条件范围如下:由于项目所需的技术复杂性如无可取代的专有技术、有专利以及项目投资人拥有自主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等特殊要求以及其他可以选择的少数潜在的投标人拥有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活动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5]。条件范围具体,且显得现实不虚拟化,明确了可以不行公开招标的条件。
1.3招标的组织机构
关于招标申请与邀请的规定具体分布在《条例》的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招标的组织机构应当在有关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的合法健康环境下,且具有一定数量拥有从事招标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的专业员工,注意职业证书的制定与颁发是通过国务院社保部门联合发改委部门且该证书不得受到任意的涂改以及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使用与其他用途[6]。招标机构需要在其资质证书具体规定的条件范围以及在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标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在受到其他机构以及不相干个人或团体可申请法律进行保护,在合同费用的收取、项目咨询、招标业务规定以及机构人员权限范围的规定等方面均做了明确规定。
1.4处理招标文件到文件审查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本次《实施条例》在处理招标文件到文件审查的流程与注意事项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在现实中会经常出现的招标人沿着公开招标规定中无明文规定的法律漏点以及其他相关模糊的规定,对非本地人的投标人进行非法排挤,故意地在短时间内将招标相关文件进行发售,最终导致外地来的投标人员由于发售时间十分短的问题来不及购买相关的招标文件的非法招标活动案例给予了强有力的明文法律回击。在《实施条例》的第十六条与第十七条两条规定中公布了以上案例活动是非法招标活动行为,更加有效的防止了暗地里招标行为的发生,给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创造了更加有利于公平投标竞争、公开投标竞争以及公正投标竞争的健康的市场化环境[7]。
1.5投标有效期
进行招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在其需要招标的相关文件中标示清楚进行投标具体有效期的期限,有效期的时间计算从相关投标文件按照合法程序进行正式提交后一直到投标活动截止之日位置进行计算。
1.6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对于投标人要求交付投标活动所需的保证金时需在有关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地表明具体金额,且投标人交付的保证金需在招标项目进行估算后的价格2%的比率以下,不得超标非法收取[8]。保证金的有效期限与投标文件产生的有效期限保持一致,招标人员对于投标人交付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进行私下挪用于他处作他用。
1.7招标人行为规范
针对于招标人行为限制与规范在《实施条例》中的招标章节的最后一条即第三十二条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内容具体有七条,内同涉及的范围包括项目信息的提供、招标资格等条件设定的适应、招标与中标条件的违规、投标人资格审查与评标标准违规、供应商等方面的限定、投标人组织形式的非法限制以及对投标人进行排斥行为等一系列违规行为条例。《条例》对现实招标活动的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招标人采用不公平、不公开、不公正等手段对正在进行投标的合法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以及中标所需条件进行限制甚至排斥等非法案例进行了回击,提高了法规操作的可执行性,对现实项目招标活动中屡次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明确地严厉禁止[9]。
2.注意事项
2.1招标资格的相关文件预审工作以及的地点不能私下定夺,而是在具体的指定媒体地点出进行公布,在第十五条指到的“依法指定的媒介”就是为此做出的规定,对于一些招标人想要采取或者正在采取的在本地小媒体进行招标活动的广告具有杜绝性的作用,对严厉禁止招标人对投标人私下定夺或者隐瞒干扰招标信息具有积极贡献[10]。
2.2招标人在进行招标相关招标文件发售的时候,是不能有营利行为目的更不能有营利行为的发生。具体在《条例》的第十六条中已经有明文的规定了,收取的费用用途仅限制于印刷费用补偿、邮寄快递的成本支出,不得私下挪用于他处处理。
2.3招标活动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转出来源必须是参加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具体在《条例》第二十六条可见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在保证金金额方面只作出了最高数额在项目估算中的比例大小但是在具体数额方面并没有限制,这可能会产生保证金具体数额大量增多,保证金的增加,将对投标人员的违规具有风险性的约束力,诚实投标操作、规范投标操作得到了资金风险方面的保障,此外,当审计以及相关监督部门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常规违法检查与跟踪提供了方向,因为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即是投标保证金转出来源[11]。
3.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公布对招投标现实操作实践中的科学正确做法进行了总结与吸收,针对于一些十分重要的条例规定的概念以及较为复杂化的原则进行了更加详细、明确以及补充,对《实施条例》的现实实施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具有增强的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市场将会得到更加合理的整顿以及更加规范化的建设,为市场秩序的稳定、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以及惩罚与防止腐败招标投标现象具有重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2]刘秀霞,胡京雷,王海英.简析如何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J].中国科技博览,2011(37).
[3]鲍小鹏,韦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之我见[J].当代经济,2012(7).
[5]王玉梅.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J].石油石化物资采购,2011(10).
[6]贾璐,周黎洁.剑指虚假招标—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J].江淮法治,2012(9).
[7]钱晓东,李志永.论电力设备招标电子化与规范化、标准化的关系[J].中国市场,2011(10).
[8]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负责人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Z].
[9]刘永强,姜增明,刘璇等.论的贯彻与实施[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0(1).
摘要:现在,作为建设工程中的招投标纠纷时有发生,究其根源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与招投标机制的不健全及有关法律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盲区有很大的关系。本文既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探讨了招标投标中所存在的几个问题,“分包”纠纷不断、“履约”中问题连连、工程投标保证金“变味”等,政府期待部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彻底遏制这些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问题监管
我们知道,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一种竞争性的承揽方式,其本质在于“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从以往的成功经验看,它确实能起到确保工程质量、有效减少投资成本的良好效果。但是,有关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纠纷却时有发生,究其根源不难发现,其中有招投标机制不健全的原因,更有相关法律存在盲区的客观原因。据统计,在我国处理的法律事务中,有不少是涉及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的案件。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建筑业已初具规模,如何加强管理和引导,使之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各地的地方法规根据地域情况规定自己的程序和方式,但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决不能触碰法律这根高压线。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框架下,就建设工程招投标一起来探讨几个常见问题:
1.“分包”纠纷不断
资料显示,近几年来建设行业招标投标中出现的纠纷,有相当一大部分出现在分包问题上。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对法律条文的规定不明确。例如:有些施工企业在制定投标文件的时候,并没有涉及工程分包,而作为招标人也无明确禁止。但在中标之后,施工企业才提出要求分包部分工程,招标人不同意,于是双方出现纠纷。
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正确的途径当然是要求得法律的帮助的。《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这就是说,对于工程分包,法律已明确规定投标方必须要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也就是说必须要在文件中以文字形式出现“分包”或者“不分包”的字眼,否则,双方默认为不分包。一旦招标人接受了这个要约,这些内容就构成了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换个说法就是说,即使在签定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说分包与不分包的问题,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双方都已明确不能分包的事实,也就是心知肚明。
2.“履约”中问题连连
目前建筑业竞争激烈,每一个工程项目都是一块炙手可热的美味蛋糕。为了吃到这块蛋糕,有些投标人故意把工程报价压到最低,条件也降到最低。当打败所有的对手,抢到蛋糕中标后,再一改往日的面孔,找种种理由提高工程款。既然已经签定了合同,很多投标者为了不拖延工期,只能答应他们的要求,个中滋味只有他们心里明白,哑巴吃黄连吧——有苦说不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投标施工企业的一种违约行为,因为工程报价是合同的重要部分,也是之所以中标的先决条件。不按照中标合同规定的内容去做,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对于违约行为该如何赔偿,《合同法》规定得非常明确,这里就不啰嗦了。我们想深入探讨的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若是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那么,另一方是有权解除合同的。合同被解除之后,招标人为了完成施工计划,必须重新找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是不是还需要重新招标?
从理论上说,重新招标是项目业主的一种权利,项目业主完全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来进行。但在现实中操做起来不是那么简单。业主要考虑的方面很多,诸如人力、财力,以及时间问题,浪费那么多的精力再搞一次招投标实在是不划算。所以大多数业主都采用的方法是,重新寻找一家施工队伍,解决前一家施工队遗留下来的问题,主要工作是修理、补充,把损失降到最低点。
3.工程投标保证金“变味”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提交的担保金,是指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它的作用是防止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投标,中标后不签约,以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金的提出,本来是有它的积极意义的。但在现实操作中它完全变质了,甚至被滥用,不合理不合法之处比比皆是。不但亵渎了法律的尊严,还因此带来一些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探讨工程投标保证金问题,并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加以规制很有必要。
下面我们就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保证金存在的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1)谁来收保证经的问题
法律条文中,没有对这一问题的具体规定,现在的收取人是五花八门,有的由招标人收取、有的由招标机构收取,还有的由当地工程交易中心收取,也有政府监管机构收取的。这么多收取机构,如果考虑不周,就会出现问题。因为投标保证金不是笔小数目,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收受人设置应谨慎,如果出现问题,一定要确保收受人有能力进行赔付。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很多起案件,都是关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携巨额保证金外逃的。可见这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还存在不少漏洞,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很多省市政府出台规定,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监管机构统一收取,这一规定值得借鉴,它确保了保证金的安全,提高了监管力度
(2)提交多少保证金的问题
条文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金额为投标总价的2%和最高不超过80万元,但近年来,很多省市在投标保证金额之外,还要求投标人提交“诚信担保金”,这就使保证金的数额远远超过了80万元这个数目,更有甚者,部分省市还出现了“天价”保证金的现象,造成网上网下舆论纷纷,褒贬不一。在笔者看来,保证金本身就是在约束投标人的不诚信行为,在此之外,再增加“诚信保证金”确实是画蛇添足之举。而且,“诚信保证金”不受法律保护,更没有数额的限制,如果不加制止,任其继续发展,会直接侵犯投标人的权益,引发社会的诸多不和谐。
综上所述,要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一定要借助法律这根准绳,政府部门应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彻底遏制这些问题的发生,还建筑业一个晴朗的天空,希望这一天不会久远。
参考文献:
[1]朱树英,建筑工程法律实物(M),法律出版社 2010,1
关键词: 水利工程 招投标 评标办法
中图分类号: TU74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3973 (2010) 04-012-02
随着《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继施行,在江苏水利工程招投标市场,对工程项目的实施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常用的评标办法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1 最低评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根据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按100分法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进行综合评审赋分,计算评标价,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价计算公式:评标价=经算术修正后的投标价×100/评标综合得分。
综合评审赋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1 投标报价(一般占40~60分)
⑴计算复合标底
评标标底通常采用复合标底,计算公式为:
复合标底S=T×A+B×(1-A)。
其中:T招标人的标底;B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剔除废标,若有效标不少于5家,去除经算术修正后的最高和最低报价各一个,少于5家不去除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A招标人标底占评标标底的权重系数(一般为0.5~0.7,通常为三个中选一,在开标会上随机抽取)
⑵投标报价赋分
评标时根据投标报价在复合标底C的+n%~-m%区间的不同区段赋分。如:以复合标底的98%~100%为满分50分,并以此为基数,用内插法,报价每高于此值1%扣2分,每低于此值1%扣1分,进行投标报价的赋分。
1.2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能力(一般占35~55分)
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能力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施工方法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施工布置的合理性;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性能、数量和质量能否保证顺利施工;配备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施工经验和素质;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措施的可靠性;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措施的可靠性;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文明工地建设措施;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等。
1.3 企业业绩及资信(一般5分左右)
企业业绩及资信的评审主要包括:投标人的类似工程经验;企业资信等级;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财务状况等。
2 综合评估法
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分值构成:⑴ 施工组织设计:如40分;⑵ 项目管理机构:如8分;⑶ 投标报价:如48分;⑷ 其他评分因素:如4分。
2.1 施工组织设计
主要评分要素:资源配置计划;临时工程设计、实施方案与保证措施;材料组织、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工期保证措施;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文明工地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等。
2.2 项目管理机构
主要评分要素:项目部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履约能力;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等。
2.3 投标报价
⑴ 评标基准价计算
采用如下公式确定评标基准价。
其中:S评标基准价;T招标人的标底;A标底价格在评标基准价中所占权重,(一般为0.5~0.7,通常为三个中选一,在开标会上随机抽取);投标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一般为:a、剔除投标人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的各投标报价,n≤5时,无需剔除)
⑵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经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⑶ 投标报价的评分
投标报价的评审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a、投标报价总价:假定总分值45分,介于下列数值之间的,采用内插法计算。
b、报价平衡性、合理性:假定总分值3分。
主要评审内容有:基础单价、费率、总价项目和报价平衡性。
2.4 其他评分因素
主要评分要素:企业业绩、资信情况、财务状况、流动资金证明等。
3 两种评标办法的分析比较
3.1 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上常用的一种评标方法,对于投标人资格资质、关键的技术和商务等指标,采用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汰”办法。
优点:
⑴ 节省工程投资,通过竞争,突出体现招标能够节约资金的特点;⑵ 促进投标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⑶ 评标比较科学、细致,可以告知各投标人不中标的原因;⑷ 操作简便,减少评标过程中主观因素的影响。
缺点:
⑴ 虽然避免了“最高价者中标”, 但难以准确的划定“技术指标”与价格的折算关系,体现不出“性价比”的真正含义;⑵ 成本价不易界定,容易造成投标人间恶意低价竞标;⑶ 对评标委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需要经过详细考评和计算,比较费时间;⑷ 对投标人的实力、经验等非价格因素考虑不够,信誉好、实力强的大型施工企业优势不明显。
3.2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具有更科学、更量化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事先列出评标标准、评标考虑的因素和权重。
优点:
⑴ 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标准;⑵ 能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⑶ 评标委员容易对照标准“打分”;⑷ 容易评选出实力雄厚、经验丰富、价格合理的投标单位。
缺点:
⑴ 容易出现为投标人量身定做的评标因素;⑵ 容易受评标委员人为因素的影响;⑶ 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很难统一与规范。
3.3 两种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
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有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比较上述两种评标办法,很难界定哪种评标办法更合理、更具优势,目前行业还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一般是根据行业特点、潜在投标人的状况及项目的特征来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如果潜在投标人价格因素以外的评标因素差异较大,价格因素权重较小(一般≤0.6),宜选择综合评估法;如果潜在投标人价格因素以外的评标因素差异较小,价格因素权重较大(一般≥0.7),宜选择最低评标价法。
综上所述,我们在选择评标办法时,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理性决策,选择适用、实用、可行评标办法。同时不断完善评标办法、细化考核项目、指标和评分标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考核制度,严格行业监管,让招标人真正享有定标权,确保江苏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地进行,争取做到招投标各方共赢。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