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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会差异 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
一、永久性差异研究
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将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统一称为暂时性差异,未单独对永久性差异进行说明。给所得税会计核算带来了一些问题。
如按照税法规定,税收罚款、滞纳金在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造成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因该税会差异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条件,在当期资产负债表上不进行确认,也没有在附注中进行披露,无法使会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真实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情况。
为更好的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财务报表可增加关于永久性差异的披露,以全面反映企业真实业务情况,便于企业会计根据财务报表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调整与会计核算
在实际业务中,很多纳税调整事项在财务报表上没有对应的列示与披露。这一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纳税调整没有会计准则的对应条款支撑。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对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规范,使得纳税调整与会计准则之间缺乏对照的标准与依据。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人为主观判定问题
以当年亏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符合条件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例。企业会计人员依据对公司未来期间盈利能力及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对于预测的方法、预测精确度的测算,准则与税法都未进行规定。
人为的主观判断会带来利润的操控空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会相应地减少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增加净利润。如果上市公司为粉饰报表,在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强行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会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误导财务报告的使用者。
所得税实务工作改进建议,会计准则中应增加对未来会计期间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判断的具体规定,以统一口径,减少人为操纵因素的影响。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管理层签字批准的业绩预测,用以判断未来可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重复确认问题
(一)对递延所得税资产重复确认问题的分析
在合并报表业务中,按照CAS18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规定。被合并方因采用权益法核算,因账面价值调整产生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不符合暂时性差异的内容,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因子公司已经在独立的财务报表中对递延所得税进行了确认,在合并报表层面再次确认递延所得税会造成重复确认。
(二)所得税实务工作改进建议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应该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体现企业真实发生业务的内容。在合并报表业务中,企业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减少重复确认问题。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财务报表列示问题
(一)财务报表列示问题总结
在所得税会计实务中,存在暂时性差异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如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商誉的初始确认,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确认等,这些暂时性差异都没有在企业财务报表中进行列示。另外,因税法与准则规定不同,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因税法扣除比例的限制无法全额扣除产生的差异,只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了调整,在财务报表中也未进行相关的披露。
(二)所得税实务工作改进建议
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确认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的内容相互关联。从本文分析的结果来看,并非所有的纳税调增都涉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但是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通常都会涉及到纳税调整。在财务报表中加强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计量的披露,规范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利用财务报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信息的交叉比对,简化税收管理程序,提高征管效率。
六、结束语
税法与会计准则因制定原则、制定出发点的不同导致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由此产生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纳税调整在财务报表上没有对应列示;二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及后续计量依赖会计人员主管判断,存在利润操纵的空间;三是现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于会计信息的披露不够完善,目前财务报表对于部分纳税调整也没有进行解释说明。
从本质上来说,企业财务报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使用的是一套会计信息,两种处理方法。税会差异增加了企业会计人员工作量,纳税调整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的复杂性。
【关键词】 合并报表;存货;抵销分录;暂时性差异
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发生与转回
甲公司拥有乙公司80%有表决权的股份,能够决定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2009年9月,甲公司将自身生产的一批产品出售给乙公司,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成本为800 000元。至2009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将该批产品对外出售,期末形成存货。2010年8月,乙企业以750 00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了60%,至2010年12月31日,仍有40%未实现对外销售。甲、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存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假设从合并报表角度在未来期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2009年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详细分析:如果站在甲、乙公司各自的角度,甲公司销售产品会增加其个别报表中的营业收入1 000 000元,营业成本800 000元,同时也会使个别利润表中的利润增加200 000元。乙公司购进产品会增加其个别报表中的存货1 000 000元。但如果站在由甲、乙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角度,甲、乙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内部交易,既不会增加企业集团的收入与成本,也不应该增加企业集团存货的价值。甲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将由于内部交易虚增的营业收入1 000 000元,营业成本800 000元,以及虚增的存货价值200 000元(属于内部销售包含在存货项目中未实现的利润部分)予以相互抵销。经过抵销后,合并报表中存货项目的账面价值为800 000元,而税务部门只认可存货取得时的历史成本,该项存货的计税基础为1 000 000元,双方之间发生了200 000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依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应将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2010年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详细分析:延续到2010年编合并报表时,来源于甲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的“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虚增的200 000元。来源于乙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虚增的800 000元(1 000 000×40%-800 000×40%),个别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项目虚增的120 000元(1 000 000×60%-800 000×60%)。所以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将其虚增的部分予以相互抵销。由于合并会计报表的数据不延续,所以上年确认过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年编制合并报表时要继续确认。如上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 000元,本年要继续确认。另外由于乙公司对外出售了60%的存货,从而使得会计与税务在合并报表中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120 000元,所以在合并报表中,要确认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金额30 000元(120 000×25%)。
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发生与转回
仍以上题为例,假设甲公司将成本为1 000 000元的库存商品以800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其他资料持续不变。
(一)2009年发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详细分析:2009年编合并报表时,来源于甲公司个别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项目虚增800 000元,“营业成本”项目虚增1 000 000元,“利润总额”项目虚减200 000元。来源于乙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虚减200 000元。所以编制合并报表时应予以相互抵销。抵销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账面价值为1 000 000元,税务部门认可的计税基础是该项存货取得时的历史成本800 000元,从而使会计与税务双方发生了200 000元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依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应将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2010年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详细分析:延续到2010年末编制合并报表时,来源于甲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年初未分配利润虚减的200 000元。来源于乙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虚减的80 000元(800 000
×40%-1 000 000×40%),个别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项目虚减的120 000元(800 000×60%-1 000 000×60%)。所以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将其虚减的部分予以恢复。由于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不延续,所以上年确认过的递延所得税负债50 000元,本年编制合并报表时要继续确认。另外,由于乙公司对外出售了60%的存货,从而使得会计与税务在合并报表中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120 000元,因此,在合并报表中应确认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20 000元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金额
30 000(120 000×25%)。
【参考文献】
一、长期股权投资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原因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应比较其初始投资成本与按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按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下,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损益。在该种情况下确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并不要求对其成本进行调整,计税基础维持原取得成本不变,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就会产生差异。
(二)投资损益的确认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投资期间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确认当期损益。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确认投资损益变化的同时,其计税基础不会随之发生变化。
(三)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化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外,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变化,也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其计税基础不会发生变化。
(四)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在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确定其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长期股权投资确认递延所得税例析
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联营企业:按权益法核算时,由于投资者不能控制联营企业,通常也不能决定其股利政策。因此,如果没有协议要求联营企业的利润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予分配,投资者应确认对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合营企业:合营者之间通常存在协议,并通常会涉及利润分配。按权益法核算时,如果合营者能够控制合营企业的股利政策,并且合营企业的利润在可预见的未来不是很可能分配时,不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否则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一)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 一是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二是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按照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即作为投资企业,其在未来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有关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润免税,在持续持有的情况下,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计税影响。但如果不符合免税的条件,投资双方存在税率差,需要对被投资单位分得有关现金股利或利润补税时,一般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三是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例1]A公司(居民企业)于2009年1月5日以1000万元取得B公司(非居民企业)。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0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B公司20%的有表决权股份,拟长期持有并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B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800万元,发生影响权益变动的其他交易或事项500万元。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B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相同。假定A公司和B公司不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的税收优惠条件。
(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如果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承例1,2010年(第二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A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计划2011年(第三年)处置该项投资。
(三)结转后期间抵扣的股权转让损失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投资的转让损失在发生的当期应当确认为一项费用,但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第6年一次性扣除。如果同时满足: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承例1,2011年(第三年)A公司处置转让该项投资,取得转让收入800万元,假定A公司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为100万元。
企业会计实务中长期股权投资的经济业务比较复杂,涉及诸多的财税政策和法律法规,要充分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的内涵和外延,对长期股权投资中的递延所得税做出正确的确认、计量和记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得税费用
一、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差异的存在由来已久,它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大改革下,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经历了从高度统一到逐步分离到协调的动态发展演变的过程。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时期的会计与税收高度统一;20世纪90年代的会计与税收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两者的差异出现了日渐扩大的趋势;2001年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以后,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分离变得明显;自2006年开始,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继颁布及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进一步分离,两者差异加剧扩大。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适当分离可以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尽快接轨,提高会计信息国际可比性。伴随着我国会计和税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系列的新制度、新法规相继出台将两者差异与协调的研讨推进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取的具体会计处理办法。税收政策是各项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关征税的各种原则与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各种方法等。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了实现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有很大差异。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使企业经常要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在这种的情况下需要做出职业判断,会计政策遵循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及谨慎性原则。税法中对纳税申报也有类似要求,但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避税,税法实行收付实现制和据实扣除,这也可能违背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二是会计与税收的服务对象不同。企业的财务会计主要向其相关的利益各方(包括政府、现有的股东、潜在的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顾客等)充分披露其会计信息。而这些利益相关方与企业彼此之间都有其各自独立的利益,且利益不完全一致,尤其是政府与企业的利益相关性更低。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企业应通过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核算,所谓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资产、负债,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帐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两者之间的差额,可以分为应纳税差异与可抵扣差异,由此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计量确定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项目的方法。
三、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从资产负债表角度出发,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的一定期间内,该项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在这一期间内,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一般原则下,资产的计税依据=税法认可的初始入帐价值-税法认可的折旧或摊销。通常情况下,税法认可会计准则中资产的初始入帐价值,因而在资产的初始计量阶段,其计税基础与入帐价值是相同的。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如税法不认可某些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认可未发生的减值损失、不认可某些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方法等,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计税基础于其帐面价值往往不同。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一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小于其账面价值的,两者之间的差额将会在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由此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对于企业来说就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应当确认为负债。
一般原则下,负债的计税依据=帐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税前扣除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与帐面价值一致。
四、暂时性差异及类别
(一)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时而产生的差异。一般情况下,企业可按下列公式确定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二)暂时性差异的类别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可抵扣的暂时差异。
(3)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
(1)确认原则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
以预期收回该资产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要求折现,无论其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
(3)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
(4)适用税率变化对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产生的影响
六、案例分析
因为企业计提坏账准备,使资产(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应收账款原值)大于其账面价值,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下面就以坏帐准备项目为例,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假设某企业每年的会计利润为1,000,000.00元,其中: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00.00元,投资收益200,000.00元,预计收回该递延所得税资产期间适用的税率为25%。
A.假设第一年某单项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500,000.00元
1、递延所得税费用为:500,000.00*25%= 125,000.00元,(纳税调增)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000.00
贷:坏帐准备 500,00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0.00
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125,000.00
2、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作为当
期所得税费用的另外一个组成部分――当期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1,000,000.00+业务招待费用调整40,000.00+坏帐准备调整500,000.00-投资收益调整200,000.00=1,340,000.00元
当期所得税:1,340,000.00*25%=335,000.00元
借:所得税 33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35,000.00
3、影响当期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
当期纳税调整: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0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00*40%)40,000.00元;投资收益200,000.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0元;坏帐准备调整500,000.00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0.00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000.00元。
即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1,000,000.00+业务招待费用调整40,000.00-投资收益调整200,000.00+坏账准备500,000.00=1,340,000.00元
当期所得税费用:1,340,000.00元*25%=335,000.00元
即:所得税费用=当期税法计算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 335,000.00 -125,000.00
= 210,000.00元
影响当期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为 210,000.00元。
B.若第二年,第一年某单项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500,000.00元转回
递延所得税费用为:-500,000.00*25%= -125,000.00元,(纳税调增)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000.00
贷:坏帐准备 -500,00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0.00
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125,000.00
2、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另外一个组成部分――当期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1,000,000.00+业务招待费用调整40,000.00-坏帐准备调整500,000.00-投资收益调整200,000.00=340,000.00元
当期所得税: 340,000.00*25%=85,000.00元
借:所得税 8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85,000.00
3、影响当期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
当期纳税调整: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0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00*40%)40,000.00元;投资收益200,000.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0元;坏账准备-500,000.00元,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00.00元,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60,000.00元。
即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1,000,000.00+业务招待费用调整40,000.00-投资收益调整200,000.00-坏帐准备调整500,000.00=340,000.00元
当期所得税:340,000.00*25%=85,000.00元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 125,000.00+ 85,000.00
= 210,000.00元
影响当期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为 210,000.00元。
C.若第二年,第一年某单项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500,000.00元确定无法收回
因为已经确认计提的坏账准备无法收回,首先做冲减计提坏帐准备的会计分录:
借:坏帐准备 500,000.00
贷:应收帐款 500,000.00
则上述业务处理后,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再次变为一致。
1、递延所得税费用为:-500,000.00*25%= -125,000.00元,(纳税调增)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0.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0.00
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125,000.00
2、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另外一个组成部分――当期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1,000,000.00+业务招待费用调整40,000.00-当期确认的坏账未计入当期费用500,000.00-投资收益调整200,000.00=340,000.00元
当期所得税: 340,000.00*25%=85,000.00元
借:所得税 8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85,000.00
3、影响当期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
当期纳税调整: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0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00*40%)40,000.00元,投资收益200,000.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0元,当期确认坏账500,000.00元未计入当期费用,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00.00元,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60,000.00元。
即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1,000,000.00+业务招待费用调整40,000.00-投资收益调整200,000.00-坏帐准备调整500,000.00=340,000.00元
当期所得税:340,000.00*25%=85,000.00元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 125,000.00+ 85,000.00
= 210,000.00元
影响当期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为 210,000.00元。
七、结束语
在上例中,当期会计利润*适用税率=1,000,000.00*25%=250,000.00元
永久性差异*适用税率=业务招待费40,000.00*25%-投资收益200,000.00*25%=-40,000.00元
当期所得税费用=250,000.00-40,000.00=210,000.00元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S].2006年
关键词: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利润操纵
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这就是所得税会计中的债务法。
在债务法中,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要考虑未来期间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性。同时,在其计量上,还要考虑预期该差异转回时的适用税率或税法规定,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管理层的主观判断是重要依据。而这个主观判断直接影响到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从而影响到税后净利润。在这个会计处理方法中,是否存在企业管理层的利润操纵行为以及如何控制这种行为,是所得税会计的重要课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了研究。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计量中利润操纵的理论空间
众所周知,在所得税会计里,存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两个主要方法。分析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计量中的利润操纵问题时,还得从两法的理论比较开始。
关于递延法,美国会计原则理事会(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APB)早在1967年就过第11号意见书(Opinion)《所得税会计》(APBO11)。在该意见书中,APB强调了配比原则。依据其观点,如果强调配比原则,那么就有必要在确认计算税前利润的收入和费用时,确认该项收入和费用对本期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并将其计入所得税费用,将所有所得税费用与本期税前利润进行配比。在此前提下,时间性差异就是指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前利润之间由于期间确认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同时,由于要依据配比原则计算差异发生年度的损益。因此所得税费用要依据差异发生年度的实际税率来计算。当税率或税法发生变更时,不必依据变化了的税率或税法规定对以前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进行调整。
在递延法下,由于只要求计算差异发生年度与税前利润相配比的那部分的所得税费用,所以与税前利润不配比的那部分的所得税费用就可以作为递延税款计入资产负债表中递延到其他会计期间里。因此,递延税款在概念上是否具有资产或负债性质就不重要了。这是递延法的主要问题。
因此,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在的第6号概念公告(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SFAC)《财务报表的构成要素》(SFAC6)中,对递延法是持批评态度的。例如,在递延法中,贷方递延税款是所得税的支付递延到未来年度时产生的,如果贷方递延税款余额符合SFAC6的负债定义,那么其金额就可理解为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出;如果税率或者税法发生变更,影响到未来所得税的支付,在计算递延税款时就有必要反映这种变化,即要依据未来可预期的所得税率来计算所得税费用。但是,递延法采用的却是过去的税率,这就产生了矛盾。
关于债务法的理论依据,FASB在1992年公布的第109号财务会计准则(Star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SFAS)《所得税会计》(SFAS109)申并未强调配比原则,而是转而强调通过有组织且较合理的分配手续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资产或负债性质了。
FASB在SFAC6中将资产定义为:“特定实体获得或控制的、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将负债定义为:“特定实体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需要在将来转移资产或提供劳务给其他实体的现实义务所造成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的牺牲”。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性质,FASB在SFAS109中指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符合SFAC6中所定义的资产或负债的所有特征。
因为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财务报表中的报告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通过企业资产或负债已确认和报告金额的收回或偿付。会增加或冲减未来年度的应税收益和应付税款,从而对未来支付所得税产生影响。如果这些税务影响具有资产或负债性质,那么,有必要在产生暂时性差异的资产或负债被确认的报告期里同时确认其差异带来的所有税务影响。可以看出,暂时性差异不仅包含了时间性差异,而且还包含了时间性差异以外的差异(比如按公允价值计价后产生的差异)。由于要考虑暂时性差异对未来应税收益的影响,所以要按预期收回该资产或偿付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或税法规定来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也就是说,由于要考虑暂时性差异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并且要按暂时性差异未来转回期间的适用税率或按税法规定来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给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来操纵利润提供了理论空间。
二、所得税会计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利润操纵的关联关系
在所得税会计里,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实现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的一项资产。而要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现可能性时,主要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未来有可能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预测、现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未来转回预测以及纳税筹划策略等因素进行判断。在这里,企业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就具有重要地位了。
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现可能性,SFAS109采用了“有可能(高于50%)”这个判断标准,并指出,如果有有效证据表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企业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使得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的可能性比较高时,则通过设立“估价备抵”来抵减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这里,“估价备抵”的设立就有可能起到一种蓄水池的作用,给企业管理层提供了利润操纵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