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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率说,同样的想法我过去也有,同样想不明白为什么国家对如此重要的档案事业不采取雷霆手段加以定位和固化。有些同志甚至幻想有一天档案部门也能像公安、工商、卫生检疫部门那样,有自己专门的制服,有专门的执法检查队伍,有法律赋予的强大的行政管辖权,这样,档案部门的地位一夜之间就上了。现在,虽然梦想已不可能兑现,但还是有人在那里很起劲地、一门心思地想通过各种方式,硬是要把这个行业的地位凸显出来。
很朴素的阶级感情,有着20世纪70年代的浓重痕迹。
这些想法或观念的由来,我想无非出于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理念,即“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这种理念告诉我们,法律是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规范,必须具有“(我)命令一(你)服从”的行为模式。这样的认识当然没有错,事实上,我国法律的基本构成正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具有非常强硬的刚性制约力,容不得轻视和违背,以刑法为代表的相当一批法律即属于这样的“硬法”。
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们时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一个新的概念:即所谓“软法”。法律界认为;那些旨在描述法律事实或者具有宣示性、号召性、鼓励性、促进性、协商性、指导性的法律法规或条款,其逻辑结构中缺少“(我)命令一(你)服从”的内在环节,没有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硬性规定,似乎只能称之为“软法”。而且,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此类“软法”正变得越来越多,在社会公共治理中显得更为重要,更不可或缺。
据2009年7月8日《人民日报》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公共治理领域的软法问题研究”课题组对市场监管、教科文体、医药卫生、财税、公安等8个重要公法领域的84部法律、135部行政法规、92部地方性法规和189部规章,共500部立法进行了实证调查,在总共20483个条款中,软法条款为4328,占21.13%。目前这个趋势还在攀升中。(见2009年19期《新华文摘》P11)
对于软法规范,该项研究认为,它们都具有相同的三大特征:其一,都体现公共意志;其二,都要得到国家的明示或者默示;其三,它们的实施主要依靠利益诱导、社会舆论、组织自律、自愿服从等方式,而非国家强制力。可以说,我们所依据的档案法律法规,基本上都符合上述三大特征,应当归属于“软法”一类。这就是我们所面对的法律事实,如果非要撇开这个事实,一厢情愿地追求档案法律法规的强硬度,恐怕是很难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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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涛.解读《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之一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历史和现状[J].中国档案,2011(8):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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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职责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03-0201-01
一、档案法规的立法本意
《档案法》明确指出“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制,社会组织的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并且具体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保护档案的法定义务”,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具体表明了档案事业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展开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同时规定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的工作体制和崇高的工作目标。
二、档案管理的法律界定
《档案法》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的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这一规定不仅对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对应当归档或者不得归档的材料做出严格的规定,也对立卷归档的材料如何定期归档,集中管理做出了明确的时间限制。本法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有上述单位自行管理”,上项规定明确了持有须归档由档案管理机构保存的档案,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负有定期移交档案的法定义务,同时对现存于档案机构之外的具有档案属性的文物、图书资料由各单位执行管理的具体方法以及与档案管理机构必须在利用上形成有效地互相协作,以保证文献资料的公益性利用。《档案法》的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具体规定了“档案保存价值,保存期限的标准以及档案销毁的程序和办法,由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的规定,确保了档案的保存价值和有价值档案的安全。对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档案的有序转移、转让、出卖、复制、保管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立卷归档的材料和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以第十八条做出了“禁止携运出境”的禁止性规定。
三、对《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解读
《档案法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加强了人们对《档案法》各条规定的理解,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立法机构依法公布实施的《档案法》,在充分尊重立法本意和保留各条原意的相对独立性和连贯性的前提下,以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方式对《档案法》的施行进行了有权解释。从而使《档案法》的执行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对《实施办法》的理解,贵在工作的实施和践行,《档案法》和《实施办法》是内涵与外延之间的紧密逻辑关系,各条款之间绝不可能出现和发生原则上的冲突和语义上的重复,它们之间的区分仅在于前者是法律,后者是法规,都是必须切实贯彻一体遵照执行的规则,任何人不得随意解释和曲解,更不允许对严肃的法律法规产生不应有的歧义。
四、档案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
会计档案亦是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始终受到国家财政与档案主管机关重视:1984年,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中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要求的问题,重新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9年颁布的《会计法》。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为会计档案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程中,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于贯彻执行《会计法》,提高会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为加强我国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会计法》原则规定了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销毁等问题,从而将会计档案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会计档案管理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为此,《会计法》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以及单位变更后的会计档案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各种法规颁布以来,我集团坚持把会计档案管理作为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先后制定了《会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会计档案整理标准》等制度标准,推行了会计档案集中统一管理,集团公司主要生产、辅助单位的会计档案纷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提高了会计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1999年,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法》,结合我集团实际情况,档案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重新修订了我集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大了会计档案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了我集团会计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具体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一、对交由档案部门管理的会计档案进行了系统整理、排列、编目,有的档案室还引进计算机管理模式,形成了比较好的管理基础,为及时、快捷查阅创造了条件。
二、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管理,减轻了会计人员负担。确保了会计核算材料的安全质量。
三、对会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符合档案法规要求,使企业档案更加齐全完整。
四、由于会计档案借阅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使查阅利用控制在允许范围,有效保护了企业秘密。
五、会计档案管理规范化,促进了会计档案作用发挥。据统计,近年来会计档案为我集团内部审计、清产核资、追收欠款、解决经济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和参考。取得明显成效与经济效益。
六、集团公司实施会计电算化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会计档案存档手续、保证备份数据的安全:打印输出的凭证、帐册、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档案管理:对随计算机配置而来的操作系统、各类应用程序软件以及购买的商品化会计核算系统软件和以上软件的备份磁盘,均作为会计档案保管;同时对备份磁盘会计档案出借的管理及对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帐册、备份磁盘等的行为的处置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通过一系列可操作性的规定,不仅完善了内控制度也保证了会计档案完好。
纵观我集团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少数单位的会计档案未能按法规要求管理。《会计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截止目前,我集团少数辅助单位或“三产”企业仍存在着会计部门自行保管会计档案现象。
(二)部分超过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不能及时鉴定销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除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外,可以按照报批程序销毁。由于很多应销毁会计档案不能正常销毁,加大了档案部门工作量,并影响档案库房、装具合理使用。
(三)会计电算化给会计档案管理带来的新问题亟待解决。伴随会计电算化技术的普遍应用,与之俱来的会计电算化所形成会计核算材料的归档、保管、利用问题,档案部门目前尚无较为明确的管理规定与标准,还有待研究探讨。
为深入贯彻落实《会计法》,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笔者建议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会计档案管理作为贯彻《会计法》的一项内容来抓。会计档案管理是会计工作组成部分,直接关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有关方面应把会计档案管理作为贯彻《会计法》的具体内容,为规范有序的会计工作夯实基础。
一、当前有关的档案保护法规及新型载体档案的特点
我国档案保护技术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重在基础设施和基本保护条件的改善。国家档案局于1986年颁发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根据我国的经济情况提出了库房设计的要求对档案的保护从安全、温湿度控制、光照等方面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1987年又颁发了《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为档案库房的科学管理提出了可操作的、较具体的要求。
二、各种新型载体档案的管理、利用及保护
新型载体档案因其载体制成材料各异化学稳定程度不同在保管过程中应针对其特点尽量按类别做到分库保存统一管理。
不同载体的保管方法有许多相同的方面防光、防尘、防水、防霉、防虫、防潮、防盗是其共同性根据其特性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库房内一般应配备强制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使其处于适宜的温湿度和空气洁净度中各种不同载体的存贮应配备专门柜架例如影片通常使用金属柜架录音和录像材料应使用木制柜架和非磁性材料制成的柜架再就是各类新型载体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以判断是否需要修复或需要进行其他保护性处理。
下面介绍几种特殊载体档案的一般保护技术供大家参考
1照相底片底片是一种化学感光材料极易引起化学变化和自毁它又属于胶质材料极易起火熔化和变质其保护条件要求较高。通常应配备空调设备控制温度并给予附加的防潮措施如放置中性吸湿剂。
2照片照片档案的保护应着重于抑制霉菌的生长可调节库内环境的pH值添加必要的防霉剂。
3缩微片保管环境需有适宜的温湿度且不含有害气体。缩微片中最常用的银盐胶片的最佳环境温度不含硫化氢、二氧化硫等酸性气体以防缩微品发生粘连、霉变、发脆、变硬、图象失真和乳胶层脱落等变质损坏现象。另外要选择适当的保管器具和存放位置。为减少其与外界空气的接触常选用密封较好的金属容器存放并把盖子处用胶带密封。存放缩微品的柜架要求距地面15米以上以免潮湿和浸水。不常用的胶片最好立站以免挤压变形或磨损。使用中避免污染和刮伤图象表面拿胶卷时手不要触及药膜只能拿胶卷的上下边缘。缩微片连续阅读不能超过规定时间以免设备过热胶片受热易发脆变形。保存中胶卷不应卷得过紧不能加橡皮筋缠绕,不同种类的胶片应分开保管以避免产生化学反应等。
4磁带磁带的保护应注意避免灰尘的侵蚀要远离磁性物体防止磁带消磁对于长期存放不用的磁带要定期绕动防止磁带粘连与生霉。录制孔应打开以防误操作抹掉信息。
5软磁盘软磁盘需防磁、防折、防潮。不能直接用硬笔在磁盘上写标签不能触摸数据读写区磁盘保存中要立放防止挤压变形写保护口置于写保护状态。
6光盘光盘的保护应着重预防划伤预防受热、受挤压变形和老化。其信号稳定性方面比磁盘好得多但由于其数据密度比磁盘也大许多倍要求定位准确度更高尤其数据光盘一旦划伤或变形将可能导致整张盘的数据无法读出。光盘在使用中不能用手直接触摸数据面放置时数据面朝上平放以免弄脏或划伤用完后及时放回保护套或盒中保存中要放在保护套或盒中立放。光盘若被弄脏用无腐蚀性的清洁剂清洗干净还可正常使用。
由于新型载体档案的自身特点为安全的保护和利用它们,应专门建立新型载体档案的借阅利用制度并严格审批手续。磁性载体文件应一式两份归档应将其中一份作为保存件不得外借。利用率高的档案应另制做复制件利用中使用复制件妥善保存原件。录像片也应另归档一套可供借阅的备份片。
三、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的应用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