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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机关建设的九项制度为加强机关建设,创建学习型、实干型、创新型机关,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对原有的规章制度重新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九项规章制度,望全体机关干部严格执行。
一、学习制度1、机关干部政治学习以自学为主,每周不少于7小时,并记好学习笔记。党委中心组发挥好示范作用,指导好全体机关干部的学习。2、各部门每月组织一次集体学习,由部门负责人召集。对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者,要提出批评教育。3、学习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重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理论以及自身业务密切相关的知识等内容。要结合学习认真开展“学、树、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公仆意识、群众意识、求实意识、纪律意识,发扬艰苦创业、无私奉献、求真务实、埋头苦干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4、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增强针对性,提高学习质量。要充分利用集中辅导、听报告、看录像等形式,开展好各种学教活动。5对学习情况,每季度督查一次,半年组织一次初评,年终进行总评。并将学习情况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二、考勤制度1、签到制度:全体机关干部每天早上到党政办公室签到,夜间值班由带班领导监督在签到簿上签字。无故不到办公室签到者,以旷工论处,下午下班前抽晒。党政办公室负责将全体机关干部的出勤情况按月统计汇总,每月公司一次,年终张榜公布,并按岗位目标责任制规定的奖征办法予以奖惩。2、请假制度: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如实向领导讲明请假事由。一天以内由各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需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副镇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必须报请主要领导批准。3、为便于上传下达,联系工作,凡副镇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发要通知党政办公室去向;各部门工作人员出发要向分管领导说明。
三、办公制度1、例会制度:无特殊情况,每周一上午召开领导干部碰头会议。有事不能按照参加的要向主要领导请假。2、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上班后,没有出发任务的要坚守工作岗位,不早退。3、上班时间严禁串岗无事闲聊和看电视、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发现一次,严肃批评。第二次,书面检讨。第三次,停职检查。4、工作人员上班要衣着得体,待人接物要热情周到、举止大方。对来办事的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要耐心解释并及时引领到有关部门处理,不得借故推诿,态度生硬。处理公务要迅速及时。5、机关干部讲话办事要从全局出发,自觉维护党委、政府和机关干部的形象,不说不负责的话,不办违反原则的事。
四、卫生管理制度每天早上班前清扫一次环境卫生,每周五下午,集中组织一次大扫除。每周由卫生领导小组对各卫生责任区全面检查一次,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1、中心资产管理实行中心及机房和仓库双重管理制度。
2、中心建立资产总帐、总卡,由中心副主任(护士长)负责,各机房建立分帐、分卡,由机房管理员负责,资产管理员做到中心和机房帐帐相对,卡卡相对,机房管理员做到帐、卡、物相对照。
3、机房管理员和中心副主任(护士长)对每台设备建立卡片登记制度,每次该设备维修或变更后,机房管理员和中心副主任(护士长)都要分别在该设备的卡片上予以登记,并附上维修报告单、设备报废单等,以备以后对机房进行资产核查。
4、仓库管理员和中心副主任(护士长)要分别建立仓库出入帐,每季对照出库单和入库单对仓库进行一次盘点,报盘点报告两份,报中心主管领导核实并签字,分别由仓库保管员和资产管理员留存,以备核查。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村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以及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机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由公安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委托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监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机监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考核和发证工作,开展安全教育;
(三)管理农业机械牌证,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审验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四)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及统计报告;
(五)维护农业机械作业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自取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报户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发牌证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变更、改装、封存、报废的,其所有者必须到原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不得转让和继续使用。
第八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在农机监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农机监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提供服务。
第十条农业机械作业时,其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认可的农机培训机构培训,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并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教育、检查。
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科目、内容和评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
第十二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驾驶、操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因跨区作业不能返回原籍参加定期检验、审验的,由原发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委托作业所在地的农机监理机构代检、代审。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转籍或者其驾驶证、操作证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审验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及超过标准的各种收费,农业机械的所有者及使用者有权拒绝。
第十六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十七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必须携带与驾驶、操作机械类型相符合的驾驶、操作证件;
(二)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
(三)不得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五)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机械损坏、财产损失的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至1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
第二十条发生农机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及时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伪造、破坏和逃逸现场。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发生农机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致人死伤的,由农机监理机构与当地公安机关共同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时,负责处理事故现场、认定事故责任、处罚事故责任者、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二十二条损害赔偿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后即行生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损害赔偿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农机监理机构认为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15日。农机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农机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农机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二十三条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农机监理机构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四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一)至(四)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由核发驾驶证、操作证的部门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一)农业机械发生特大事故,驾驶、操作人员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二)农业机械发生重大事故,驾驶、操作人员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三)农业机械发生事故后,伪造、破坏和逃逸现场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班主任工作除了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外,其主要工作是班集体的建设、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及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一个刚刚组成的班集体,首先应该注重进行的是班集体的建设,即班级的制度建设。班级管理不同于社会管理,它所涉及的是一些人格尚未成型的生命,实为教育,应当把教育贯穿在我们所建立的管理制度中。
一、谈班级的制度建设首先要选择和培养班干部
要完成学校交给我们的工作,仅仅靠班主任是远远不够的,任课老师的配合、领导的支持都是重要的因素。班干部与学生朝夕相处,其作用更加重要。班干部是班级管理执行者,是我们的得力助于,强大的班干部群体就能保证班级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因此,我们必须重视班干部队伍的建设。我班选用班干部的原则是:
(一)自愿原则。若学生不心甘情愿为集体服务,就不会有创造性的工作。没有创造性的工作,班级工作就不能生动起来。
(二)协商原则。包括班干部之间协调配合,班主任、课任教师和学生干部之间的平等协商。师生之间、学生之间有事协商就能恰到好处地解决管理中出现的矛盾。
(三)培养能力原则。社会上普遍认为,当代青年实际能力不行,高分低能。这与父母、老师一直以保姆形式出现有很大的关系。从使用班干部转变为培养能力为主任用班干部,从保姆型转变为指导型,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高分低能的现状。放权给学生,让学生在实践中决定班级的一切事务,既有利于发挥学生积极性,开发潜力,又有利于学生的能力形成。同时大大减少班主任工作中盲目性、武断性。这是一举多得的事,深入其中,我们就能尝到甜头。
(四)民主评议调整原则。班干部参与管理之后,并不表示他或她就将委以重任,还需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来考验,同学的认可,积极的心态和意志品质就是调整的依据。当然,在使用班干部时班主任应以培养为前提及时指导方式方法,让学生成长起来,让他们堪担重任。
(五)职责细化原则。能力强的班干部工作一段时间后,其他同学也会从中学习到一些东西,这时就有必要把工作逐渐细化,让有意愿的学生加入到班干部队伍中来。
(六)责任心、意忐品质、集体主义精神选任原则。管理规律告诉我们,领导的素养决定一个集体素养,即所谓将雄雄一窝,兵庸庸一个。我们必须选择责任心强、意志品质好的当任主要干部。此处,认清管理的目的也很重要,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同学们改正错误的行为习惯,养成良好的礼仪规范。只要认清这一点,班干部在执行班规时才能更加坚定信念,同学们在接受班干部的监督过程中才能更好配合班干部的工作。
二、学习、纪律、生活卫生制度的建立
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是在班级工作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过程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而形成的。
(一)学习制度
第一条:对学习要有正确的认识。对学习的认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学习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对学习过程的认识。
第二条:学习“三部曲”:
1.上课认真听讲;
2.作业认真完成;
3.做好预习和复习。
第三条:课堂上积极动脑思考、发言,积极或按时完成作业,书写认真,作业本保持干净整洁,作业质量高,就能得到“学习好”、“学习进步”或“发言真棒”“作业好”等奖励卡。
第四条:学习的基本程序如下:
1.课前预习;
2.上课认真听讲;
3.下课后做作业前及时复习;
4.复习后,独立完成作业;
5.错题及时订正;
6.设立错题本。
(二)纪律制度
1.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班级的纪律要求,如:自习课上不随便讲话,抓紧时间写作业,不浪费时间,听从班级干部管理,如果老师有意外急事,离开班级片刻,能自觉维护班级纪律,就能得到“守纪律”的奖励卡。
2.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旷课一次扣3分。
3.上课讲话、不听讲、搞小动、借东西作一次扣2分。
4.课桌上堆放过多书本一次扣1分。书桌上的书、本、文具摆放不整齐一次扣1分。
5.上课打瞌睡、睡觉一次扣1分,上课喝水、在班级里吃小食品一次扣2分。
6.课间、中午在班级、走廊大声说话、追逐、打闹、卜地走动一次扣10分。
(三)卫生制度
1.公共区卫生。按时、按质打扫班级所负责的区域;水泥场地、沙地上及花区里要求打扫彻底:无纸屑、剩菜、剩饭、垃圾和过多的树叶,清洁区内放置的垃圾桶每次打扫都要清理;厕所每天至少冲洗一次;教室楼道做到随时保洁,楼道内放置的垃圾桶每次打扫都要清理,并保证其它时间里桶内垃圾不过半。
2.教室卫生。教室内外的地面上干净无纸屑、杂物、灰尘堆积、积水,天花板无蜘蛛网,瓷砖、玻璃、门、窗台上干净无灰尘;课桌前后左右排列整齐,讲台整理干净,桌面物件摆放整齐;黑板上严禁乱涂乱画。卫生角的清洁工具一律整齐的摆放在班级指定处,垃圾桶及时处理,不能溢满。
3.宿舍卫生。宿舍内无异味,宿舍内地面上干净无纸屑、杂物、灰尘堆积、无积水,大花板上无蜘蛛网,瓷砖、玻璃、门、窗台上干净无灰尘;桌上,床上、下的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卫生角的清洁工具一律整齐的摆放在宿舍指定处,垃圾及时处理,不能溢满。
班级管理制度不仪用来指导班干部工作,更用来规范同学们的行为。还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程度,拟定一个合理的奖罚分数。学习纪律是相辅相成的,一个班的优异成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习纪律,同时良好的纪律可以营造良好的学习气氛。生活卫生方面我们主张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
此外为了加强班干部的责任心,我们也制定了一些措施:
(一)严格执行,严格遵守。
(二)成立三人“纪检”小组,由全班评选最公正的人担任组长。
(三)实行“班级日记”,值周班长必须将每天情况向全班公布,以表格形式上交班主任。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正确引导消费,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验数据的。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四)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C为英文“中国”的头一个字母)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证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