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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我局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对此,我局高度重视。一是报请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地质灾害防治指挥中心应急管理机构。目前,该机构已经基本组建完成,并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二是根据赣府发〔2012〕8号文件精神,以及部、省厅、市局关于汛期地灾防治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我局专题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汇报,提出了我市贯彻落实的7条意见、建议,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认可。截止目前,各条贯彻落实意见基本落实到位,其中:由我局草拟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赣府发〔201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切坡建设管理有效防范地质灾害发生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下发。三是抽调各股室工作人员组建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小分队,并为小分队配备了各种基础装备,应对地质灾害突发事故。
二、完善体系,抓好落实
根据需要,我局年初就调整充实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以市政府名义制订下发了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进一步完善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全市7个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乡镇也分别制订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汛前,认真组织人员和力量,分片对各乡镇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了全面细致地排查,并建立了档案。汛中,严格落实汛期地灾值班制度,从4月1日—7月15日,实行领导干部带班、24小时专人值班,一旦出现暴雨征兆,及时会同气象部门发送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手机短信;一旦遇到持续降雨,及时分片组织人员开展地质灾害督查;一旦发生险情、灾情,及时启动速报机制。今年汛期期间,会同气象部门联合气象与地灾信息8次,发送防灾消息10000余条。汛后,紧密依托12.4全国法制日等重大节日,及地灾防治知识宣传培训进万户活动这一载体,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活动。其中:在李宅中学举办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讲座,参训人数达100多名,涵盖了政府、村委、教师、学生等各个层次。
国土规划局:
来文收悉,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底,我区共有10处地质灾害隐患点。今年上半年,新增3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3处。 目前,1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已竣工,1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已完成竣工正在核销,5处地质灾害隐患点正在招标中。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点整治工作
为加快地质灾害隐患点整治工作开展,落实整治工程,制定了《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求各镇(街道)根据方案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工作,确保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工作
组织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拉网式排查。经核查,2018上半年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三处,分别是开挖边坡、开挖边坡、房屋后边坡崩塌。
(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受前期强降雨天气影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崩塌,我局发现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封锁道路、拉起警示线、疏散和妥善安置受影响群众。并及时上报。
(四)开展群测群防工作、
区、镇(街道)、村三级加强联动,落实责任人,按照地质灾害防范响应工作机制,开展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值守、应急抢险和报告等工作,确保群众财产生命安全。
三、存在问题
部分镇(街道)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整治不够重视,工程进度缓慢。
四、下一步计划
(一)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整治,按时按质完成整治工程,以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同时,加快开展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抢险工程,及时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点,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结合《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管理,主动服务,继续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进一步提高地质环境工作服务跨越发展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二、年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工作
1、认真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乡镇组织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点进行调查复核,于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本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地环股(电子文档及纸质各1份)备案。
2、及时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和村(居)群众转移预案。各乡镇应结合本乡镇防灾工作实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避让工作规定>的通知》(政办〔2007〕62号)的要求,在3月底前修订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对新增的和险情发生变化的隐患点,应及时修订、完善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并在当地村(居)公布实施,同时报县国土资源局地环股(电子文档及纸质各1份)备案。《群众转移预案》的防御范围包括:地质灾害点、不稳定斜坡及潜在地质安全隐患点。
3、搞好基层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各乡镇应全面总结去年防灾的经验教训,根据实际,制订、完善应急响应机制,组建并演练好以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基干民兵和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为骨干的地质灾害应急分队,配置好专业监测仪器,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应急分队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开展防范知识宣传、隐患和灾情等信息报告,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4、做好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警示工作。在汛期来临前,各乡镇应当组织对今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补缺补漏”,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处。要查清有无新增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查清原地质灾害点险情是否加剧;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是否填写规范、是否发放到位;查清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和监测员是否变化、到岗到位、是否思想稳定,若变化应及时将名单和联系电话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修编、搬迁避让、工程治理措施部署、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等提供基础数据;查清监测工具是否齐全,通讯、应急装备是否能正常使用;查清灾害点周围的警示牌是否设置完毕。同时,要利用检查、巡查的机会,对防灾责任人、监测员和受威胁群众进行识灾、辩灾、避灾等知识的讲解,对汛前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记录,并落实整改好。在重点防范期内,各乡镇应当严格按照《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人员排查、监测和巡查地质灾害隐患点,发现灾情、险情,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做好《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工作,使各责任人了解灾情、明确任务、监测到位、负起责任。
5、完善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值班、灾情报告等制度,在汛期要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若逢台风、暴雨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期间,镇、村干部应在岗到位。凡发生地质灾害,必须及时报告县总值班室、防汛办和县国土资源局,保持信息畅通,处置迅速,报告及时。
6、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处置。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3—5级时,各乡镇应及时启动气象预报预警响应,准时发出《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通知书》,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要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组织转移受威胁群众。台风和强降雨过后,在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能稳妥地组织已转移群众适时回迁。
7、及时更新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各乡镇要按照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要求国土资源所认真做好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和维护,及时更新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第一时间通过系统上传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文字和影像资料。
8、继续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根据政办〔〕225号文件精神,对能够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隐患的,各乡镇政府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编制项目建议书和治理方案,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国务院可以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务院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国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市(地、州)、县(市)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地、州)、省(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省(区、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地、州)、省(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省(区、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地、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市(地、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市(地、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地、州)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3应急技术保障
6.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6.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5信息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执行。
6.6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7预案管理与更新
7.1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7.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国务院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责任与奖惩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分管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建筑安全讲两点意见。
7月14日至7月17日,我县持续降雨80多个小时,全县27个乡镇不同程度受灾。绝大部分乡镇累计降雨量在350毫米左右,邵家桥、__、三道水、思林、许家坝等10个乡镇累计降雨量超过400毫米,其中最大降水量邵家桥镇达412.7毫米。由于__河水持续上涨,洪水水位高程达到374.39米,超警戒水位,县城河街出现内涝,沿__乡镇部分地方被洪水淹没。截至目前,我县共发生307处地质灾害(新增地质灾害点264处,老地质灾害点43处),其中:滑坡177起、塌陷56起,公路坍塌74起。严重损毁不能居住的房屋1065栋,完全倒塌房屋233栋,受灾人口38528人,安全有序转移群众12668人,紧急成功避险群众840人,直接经济损失4.9741亿元以上。同时,全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部分群众防灾意识不强,警觉性不高,思想麻痹大意,存在侥幸心理,避险措施还需强化落实。二是县电力、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差,抗灾御灾能力较弱。农户地处偏远,居住分散,一旦遇到突发灾害,电力、交通、通讯等严重中断,损毁较大,预警、灾情信息迅速传递与收集将造成较大障碍。三是监测监控手段滞后,预警准确度不够高。目前,我县地质灾害监测以人工为主,缺少技术手段,预测不够准确,监控不够全面。特别是对暴雨过后次生自然灾害的监测监控不到位。
当前是地质灾害发生的高发、易发期,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清醒认识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将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第一目标,切实履行职能职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切实抓好当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查漏补缺,加强灾害综合防御。一是全面排查隐患。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抓好危路、危桥、危库、危塘、危房、地质灾害易发点等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到点到户的灾害隐患资料档案,为实施群测群防打牢基础。二是明确监管责任。对排查出来的各种灾害隐患,要及时安排专人监测,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同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不属于地质灾害监测点、实际上又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区,同样要按照地质灾害监测点的要求搞好监测排危工作。三是切实开展“十有县”建设。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深化县级地质灾害防灾机制和体制建设,提高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落实避险措施。对排查出来的每一个灾害隐患,要及时落实避险措施,明确撤离路线、安置办法和包保责任人。对处在危险区域、需要立即撤离转移的要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转移,防患于未然。五是综合排危防治。县交通、交警、农机等部门要加快危桥、危路的排险进度,确保通行安全,避免道路施工引发塌方、泥石流等灾害;县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彻底排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六是作好应急准备。县交通、民政、供电、通讯等部门要加强应急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救灾物资储备,做好各种应急准备,确保灾害来临时指挥便捷、运转有序,同时,要加快灾后重建力度。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抗灾救灾队伍,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技能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
(二)建章立制,健全完善预警监测体系。一是要落实防灾预案和责任制。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应急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制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制定完善防灾救灾预案,落实应急值班人员,保证通讯畅通,确保防灾救灾工作正常运转;要组建好相应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扎实开展应急演练;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让群众掌握预测灾害、排危避险的常用知识,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测自救能力。二是要完善监测网络。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预警网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走群专结合的路子,既要落实乡(镇)、村、组干部和监测员责任,又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力量实施即时监测,遇有险情及时预警,果断避灾,快速撤离。对威胁到50户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三是要完善快速应急机制。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建立应急救灾快速响应机制,灾害预警信息一经发出,要立即启动预案,通过网络、电话、传真、广播等方式,尽快将预警信息传达到基层,传达到农户。对现代通讯手段不能覆盖的地方,也要建立起以喊话、鸣锣、放鞭炮直至徒步通知等方式的信息传递通道,确保预警信号在最短的时间内传递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农户,实现无缝覆盖,让老百姓一旦遇到实际灾害快速有序转移,应急队伍快速抵达现场救援。四是要建立层级联动机制。县国土、气象、水务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完善综合应急平台,努力提高灾情预报和抗灾救灾的整体合力。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灾情重点认真研究并切实把握成灾规律、防灾体制和政策措施等重点环节,确保灾害防治工作能够重点突出、全面推进、取得实效,形成县、乡、村、组、户分片层级联动网络,发生灾害能够快速响应、层级联动、有序高效。五是要建立跟踪防控制度。地质灾害发生具有突发性和滞后性,往往在主要灾害结束后一定时间内还有可能发生次生灾害,因此,除灾害前、灾害来临中进行严密防范外,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建立灾后跟踪防控制度,加强灾后延时监测,事后跟踪防控,预防次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科学
规划,加大源头防范治理力度。一是执行评估制度。由于我县山高坡陡,地质环境脆弱,工程项目建设如果缺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极易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道路建设、削坡建房、矿山开采等工建活动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防范引发新的地质灾害。今后,对未进行地灾危评的项目,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供地,县住建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减少监管监测盲点。要制定动态详查制度,通过详尽的普查,将未列入备案的盲点地带及时列入监测和治理范围,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治理,最大限度减少安全隐患。三是制定防治规划。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各乡镇配合对全县受直接威胁的 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统筹梳理,根据轻重缓急,制定分类防治规划;要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对能治理的,尽早治理,确实无法治理的,坚决实行搬迁避让,对可能引发新地质灾害的区域,要落实管控措施,不得开展建设行为,,!防止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发生。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扎实抓好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这一民生工程、惠民工程,认真组织实施搬迁及治理,对辖区内未列入规划的,要采取“监测+搬迁+治理”的方式综合防治。县国土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整合项目资源,倡导社会捐助和村民自治,合理利用资源,加快推进地质灾害治理,逐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四)严肃纪律,加强督查,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国土资源局要配合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等部门创新督查方式,加大督查频率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暗访等多种方式,开展现场督办、专项督查和重点督查。要注重督查实效,通过强化督查,及时发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个薄弱环节,有效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高效落实。督查中要深入乡村、农户、灾害现场,收集一线资料,掌握一线数据。对存在问题要敢督、细查、真办。特别是汛期来临,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问题,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和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传递信息,对工作不实、措施不力、等情形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无小事。建筑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重要内容。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是县住建部门应尽的法定职责,更是人民群众检验我们行政能力的重要标尺。我们一定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对人民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刻汲取以往事故教训,反思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强有力的措施,做到常备无患;必须坚持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必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建筑安全。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是抓好建筑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随着建筑工地的逐年增多,在安全监管装备落后、技术缺乏的条件下,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以往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内控机制。督促企业开展“零事故活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增强作业人员自主组织实施风险识别、安全检查、隐患整治、事故抢险工作能力,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员参与内控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日常安全执法监察工作机制。通过实现执法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督促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企业决策、管理、操作各个层面、各个环节,提高安全执法工作实效。三是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督查机制。县住建部门和各乡镇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督办,对重点时段的建筑安全工作要成立专门的综合督查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方式,对各建筑企业建筑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要进行公告,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大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切实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实效。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建设工程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发包、承包、转包、无资质施工、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严防为赶工期、赶进度,而降低安全标准、忽视安全防范的行为。一是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一律督促停工整改。二是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一律督促停工整改。三是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一律停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