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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是:2018年1月1日起汽车购置税将恢复10%,1.6升及以下汽车购置税将恢复10%的税率,而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国家对1.6L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新车购置税=新车价格(含税价)÷1.17(增值税率17%)×购置税率。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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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上的存在问题
(一)在机构体制上
当前全市汽车类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工作由市局内设的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为办税厅)负责,办税厅为市局内设的一个科室,不独立具有法人资格,按照《征收法》的有关规定,不能行使独立的执法权,因此办税厅在税收执法、征收管理、行政复议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
(二)在职责职能上
办税厅不能象其它职能科室一样,承担着承上启下的职能,对上省局没有对口的办税服务厅,所属业务只有通过平级的流转、征管、信息、票证等其它科室进行指导或检查。对下属各县(区)局也没有对口业务,不存在指导、检查职能。
(三)在票证的使用管理上
由于办税厅与票证中心同属内设的平行科室,而且市局票证中心不直接对使用人发放票证,因此,办税厅使用的税收票证只能通过市局的派出机构直属分局领用和结报,对税收票证的领取、使用、保管等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
(四)在征收服务上
当前办税厅对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是按照省局统一设置的软件,统一设置的流程。按照验车岗申报岗审核开票岗收款岗打印完税证明岗整理归档岗的流程逐一进行,纳税人必须经过上述岗位的所有窗口才能完成办税事宜。与总局为方便纳税人提出的“一窗式”、“一户式”的办税程序相违背。
(五)在管理服务上
由于办税厅只承担对购车人的车辆购置税进行征收,不承担其它管理职能。因此对车行销售汽车开具发票的内容(包括开票时间、车辆型号配置、销售价格、金额等等)无法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服务。导致销售汽车低开配制、低开价额而减少纳税,虽然总局统一设置有各类车型的最低计税价,但最低计税价与实际销售价仍然存在有差距,容易出现各车行之间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六)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过于复杂,不方便纳税人办税
纳税人购车后凭购车专用发票及合格证将新购车辆开至验车场地,供验车岗查验并填具验查凭证,到申报窗口填写申报表后,仍需提供购车发票、购车合格证书、新车发动机号码拓印件、车架号码拓印件、购车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所提供资料繁杂,特别是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的拓印件。纳税人大都因无工具较难获取,因此,在办税厅附近,开设了代办办税事宜收取费用的代办机构(个人)。无形中增加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干扰了正常的办税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二、完善和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理顺机构体制问题
建议:1、将当前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市局内设办税服务厅(科级),改为市局的直属机构,设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局(科级)。行使独立的执法权,既符合“征管法”的规定,又理顺了行政复议,票证使用、保管等方面的关系。
2、撤销现有的办税厅,将现有办税厅职能分解。一方面将各县局辖属内的汽车类车辆购置税,交回各县征收(据公安交管部门反映,为便民从现在起逐步将各县、市(区)的车辆交回各县、市(区)上牌);另一方面将市直和梅江区辖属内的车辆购置税,划归由市直属分局或梅江区局负责征收。这样既解决了机构体制问题,又解决了职能职责的问题。同时理顺了税收执法,行政管辖、行政复议、票证管理、纳税服务等方面的关系。
(二)改革征管软件
建议省局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征管软件改革为“一窗式”办税流程。即在一个窗口从办理申报、到计算税额、到开具票证、到划缴税款、到打印纳税证明、到整理归档同步完成。纳税人只需在一个窗口即可将所有纳税事宜办结。减少纳税人的办税流程和时间,方便服务纳税人。
(三)简化纳税资料和手续
建议省局参考四川省成都市国税局开发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系统软件,将软件的企业端安装在汽车经销商那里。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后,购车人得到有二维条码的介质资料,条码中含有车主信息、车辆信息、发票信息,购车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办税厅人员经过扫描介质资料就实现自动、快速、准确录入应税车辆基础信息,自动生成并打印出规范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购车人便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办完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全部手续。既方便了纳税人,又避免了中介机构的介入。既提高了办税效率,又节省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一、当时车辆置办税征收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灵活车辆减免税后续治理不完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置办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及《车辆置办税征收治理方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八条,对减免税的车辆作了具体的规则和阐明。《车购税条例》第十五条又明白规则,免税、减税车辆因让渡改动用处等缘由,不再属于免税减税局限的,该当在处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许在处理改变车辆注销注册手续前交纳车辆置办税,而《车辆置办税征收治理方法》第四十一条规则:车辆发作过户、转籍改变等状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治理机构处理车辆变化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档案变化手续。但因为车辆置办税是一种行为税,一车一征,点多面广,加之税务部分与公安部分的协分配合不常常、不严密,特殊是征税人懂税法且盲目征税的较少,大都车主不自动处理交税及改变手续,税务部分无法知晓,也无任何制约办法。如许免税前提消逝后的车辆其车辆置办税就无法实时征收,甚至被漏征。如林业、防汛等部分置办的特种小汽车可经总局同意后免税,这些车辆再处理过户、转籍手续时应依照规则交纳车辆置办税,但从我市的实践状况来看,当前尚处于掉控形态。
(二)最低计税价钱滞后、信息禁绝确。最低计税价钱首要功用是防止经销商发票票面价钱低于实践价钱呈现偷逃税行为,假如发票的价钱低于最低计税价钱,则按最低计税价钱缴税,假如高于最低计税价钱,则按发票上的实践价钱缴税。其目标首要在于监视经销商的征税行为,维护增值税和车辆置办税税基,避免税款流掉。理论证实这对车辆置办税的治理的确是一项有用的征管伎俩。然则当前的最低计税价钱与灵活车价钱市场化、疾速多变的情势完全不适合。如2012年我局共收到灵活车辆发票价钱异常信息120余条,经由逐票查对,异常的首要缘由是市场价钱已做了调整,而因为税务系统尚未与首要汽车出产厂家和经销商树立信息收集系统,最低计税价钱未获得实时更新,假如的最低计税价钱信息老是滞后,必将大大添加税务部分的任务量。
(三)车辆置办税档案材料不完美,局部档案与实践状况不符。依据《车购税条例》规则,车辆发作过户、转籍改变等状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治理机构处理车辆变化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档案变化手续。但在实践任务中,税务部分往往无从知晓哪些车辆过户或转籍改变了,使报废、灭掉的车辆档案无法实时清算,对过户、改变的车辆档案无法实时改变,加大了税务部分治理的本钱。
二、完美车辆置办税征督工作的建议
(一)起劲做到关隘前移。对过户、改变、报废等车辆,征税人应先到税务部分处理改变等手续,公安车管部分必需凭换发的车辆置办税完税证实副本或税务部分的其它手续再处理改变落籍等手续。如许,既能使车辆置办税档案实时改变,与实践相吻合,又包管了免税前提消逝等车辆税收能实时征收。
(二)实在增强评价治理。增强对车辆经销企业日常反省和评价,运用司法、经济、行政等伎俩综合管理。应用车购税信息展开车辆经销企业增值税征税评价,经过车购税征收环节供应的车辆辨认代号(即VIN码)与经销企业申报的灵活车辆发卖状况比对,严查一车多票和购车不开票等违规行为,对违规企业要进行严峻惩办,课以补税和罚款。对统一型号有多种装备,但征税人申报不是最高装备的车辆,必需现场验车;对征税人申报计税价钱分明偏低车辆和客车及进口车辆,要求征税人供应购车合同原件及具体装备单,避免以通俗发卖发票开具价外费用或改装费等逃缴车购税,必需以灵活车发卖发票的报税联原件存档备查。
(三)增强部分之间沟通。制订严厉的车辆置办税信息减缓治理方法,增强与公安车管部分之间的协作共同。依据《车辆置办税暂行条例》规则,税务机关该当实时向公安机关车辆治理机构传递征税人交纳车辆置办税的状况,公安机关车辆治理机构该当按期向税务机关传递车辆注销注册的状况。国度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应尽快出台两部分信息交流的详细方法。对何时交流,交流内容,交流办法等作出详细规则,并将这项任务列入两部分审核内容之中。长时间以来,绝大大都公安车管部分可以依照要求做好协查任务,可以说车管部分的严厉把关是车辆置办税坚持较高征收率的主要前提。然则,仍有少量单元出于当地好处的思索没有严厉执行国度规则,违规对未完税车辆注册上牌,严峻影响到国度税收的严厉性。作为车辆置办税查堵破绽的主要关隘,公安车管部分的责任严重。假如把关不严,那么车辆置办税的流掉将不成防止。因而,必需用司法伎俩标准义务,明白责任,把公安车管部分在车购税征督工作中的协税护税责任进一步司法化、明晰化。
(四)树立信息收集系统。把握征税人购车价款转变的有用路子,是与首要汽车出产厂家和经销商树立信息收集系统,实时把握汽车价钱的变化状况及切实的发卖信息,树立与之相顺应的更新和更快的车购税最低计税价钱信息系统。
自2005年1月1日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划转国家税务局征收以来,各地按照全国车购税费改革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和总局的有关文件要求,认真与交通部门办理会统资料的交接,积极组织税款入库,及时进行会统核算,车购税征缴工作运转平稳。但是,有的地市车购税征收机构因人员少、业务多,对税款征缴入库核算、会计凭证装订不及时、税收缴款书填开不规范,甚至个别征收单位没有建立税收会计账簿。为保证税款的安全,规范税款征收入库、核算行为,及时解决征缴中出现的问题,总局决定对2005年1月至4月车购税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接收税收统计资料的情况?
交通部门移交的历年车购税(费)征收台账和统计报表(包括电子数据及文本软件)是否齐全。检查中如发现移交资料有遗漏的,应要求交通部门补齐。?
(二)专户开设、使用情况?
1.同一车购税征收单位是否存在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行为;是否存在仍沿用原交通部门账户的行为。?
2.专户是否存在存入车购税以外其他收入的行为;专户是否存在除办理税款缴库以外其他划转和支出行为。?
3.是否存在将税款存入专户以外账户的行为。?
(三)税款收纳、退付和缴库情况?
1.当日收纳的现金、支票税款是否存在当日不存入专户的行为;采用POS机刷卡的,是否存在征收单位与银行结算不及时的行为。?
2.退付税款是否存在审批手续和附列资料不全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支票或划转方式退付税款的行为。?
3.是否存在税款不按规定的日期、足额缴库的行为;是否存在混库的行为。?
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市,允许税款实时、当日提前缴库。对于汽车经销商因代办上牌业务,存入专户的资金,征收单位按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日期办理税款缴库时,可以扣除这部分资金。?
4.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贪污、挪用税款的行为。?
(四)对账情况?
是否存在征收单位与开户银行、国库对账不及时的行为。对开户银行没有进驻车购税征收场所,但负责代收现金税款的,征收单位必须每日与开户银行对账。?
(五)票证领用、结报情况?
1.车购税缴税凭证、退税凭证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的发放、使用,是否办理了领用手续,票款是否办理了结报。?
2.征税专用章是否已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六)会计账簿设置、登记和凭证管理情况?
1.是否存在尚未设立税收会计账簿的行为。?
2.是否存在记账不及时,集中突击登记账簿的行为。?
3.是否存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不齐全或装订不及时的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组织检查时间为2005年5月30日至6月30日。?
(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要联合车购税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并抽检部分征收单位;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负责对所属车购税征收单位的专项检查。?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应重视专项检查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到征收单位实地检查。?
新车辆购置税法将于2019年7月1日实施,购置税法新规的调整没有特别的不同,燃油车依旧按照10%的比例征税。
5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