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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外贸低碳化转型发展经验
低碳贸易作为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已被公认是未来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不少国家或地区积极助推经济贸易的低碳转型。通过归纳比较国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外贸低碳化政策实践可以发现,有关区域所实施的具体政策措施虽然有所差异且各具特点,但其核心举措大体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战略引领,推动低碳转型。在外贸低碳化转型发展过程中,不少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纷纷制定与实施了各自的低碳经济贸易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或推行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引导、规范并推动各国或地区外贸的低碳化发展。
英国是世界低碳经济的倡导者和先行者,早在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中,英国就确定了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家战略。此后,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也都相继提出各自的国家低碳发展战略或规划方案。日本是一个资源稀缺的国家,更为重视节能减排,2008年提出的福田蓝图,标志着日本低碳国家战略的正式形成。为了更好地推动低碳经济贸易的发展,有关国家还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典型的有英国的《气候变化法案》、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等。
美国是唯一未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且未形成明确的低碳发展国家战略,却已经把与低碳发展有关的内容纳入法律,主要包括:《能源政策法》《低碳经济法案》《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及《绿色能源法案》等。这些法案的颁布牢牢确立了低碳发展在美国重要的法律地位。
2.研发创新,促进低碳转型。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贸易发展的动力和核心,低碳技术的创新、开发和使用是减少碳排放的重要途径,且能有效推动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倘若一个国家掌握了先进的低碳技术,即可获得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制高点;此外,低碳标准和低碳技术的推广也将给该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因而,低碳技术的创新与研发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英国政府对于低碳技术研发与创新方面的扶持政策措施较为全面。在该领域,英国不仅给予高额的财政资金投入,还通过创设专门银行,建立碳基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企业提供低息甚至免息贷款,以降低企业低碳技术创新成本。此外,还积极兴建低碳技术研发中心或研究所,提供合作平台,以加强产学研之间的联系,促进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推广,并为企业提供可快速获得高质专利的通道。美国则实施了多种措施以重点推进可再生能源、节能减排技术等领域的进步。如为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提高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积极性,按照低碳技术的成熟程度,给予研发项目持续性资金补助;不断出台低碳领域的优惠贷款等举措,为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筹集资金。德国也同样出台了强有力的研发支持政策,其每年的研发总预算超过550亿欧元。日本政府则采取了所谓的综合性措施与长远计划,着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加强低碳发展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并对低碳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减排技术及其装备直接投资或对投资企业给予资助或补贴,以推动实现低碳发展目标。
3.财税政策,激励低碳转型。根据政策指向不同,用于激励低碳转型的财税政策大体可归为两大类:一是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其形式主要有:对低碳技术创新与研究投资项目的财政补贴、政府财政预算拨款扶持、税收优惠或减免以及贷款利息优惠或免息等措施;二是抑制高碳产业产品生产及消费行为的财税政策,比较常见的有碳税、生态税及能源税等手段。
为了推动并激励对外贸易低碳转型,许多国家积极运用财政补贴、一般性税收优惠、贷款贴息、提供专项财政资金或成立碳基金等财税政策进行激励。不同国家政策操作具体措施大致相同:或直接对能源投资项目及有利于低碳发展的生产或消费行为进行财政补贴(澳大利亚、荷兰、英国、德国等国家);或按额定的比率对企业购买的专门用于提高能效或开发低碳技术的设备予以折旧加速,或给予所得税抵免,或免征进口税(加拿大、日本、荷兰等国);提供专项资金,创建碳基金或公共利益基金,为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提供融资渠道及便利,或给予相应的利息优惠(如英国、德国、美国、意大利等国家)。
也有较多国家通过征收气候税、能源税或碳税,来规制激励贸易产业的低碳转型。能源税或碳税不同于一般税种,其征收目的不是为了税收收入,而是为了刺激相关贸易企业减少能源消费量及碳排放,税收收入往往又通过调低企业雇员的国民保险金或是强化投资补贴项目等措施返还企业,以减轻企业的负担。能源税或碳税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率先实施于北欧一些国家,随后被逐步推广到欧洲其他国家。目前,开征能源税、碳税或类似税种的欧洲国家有丹麦、芬兰、挪威、德国、意大利、瑞士、英国以及荷兰等国。
此外,英国还实行碳预算这一独特财税政策。目前,全球唯有英国将碳预算直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之中。在英国,每年有大量预算内财政资金直接投向与发展低碳经济有关的领域,主要包括:节能低碳技术研发、能效示范项目投资以及支持低碳产业与绿色产业发展等方面。其中,为吸引民间投资,拓宽低碳技术项目的融资渠道,以种子投资的方式而投资建立的世界上首家专门为低碳项目融资的国家银行绿色投资银行,也可算是碳预算制度引致的一个特色产物。
4.市场规制,诱导低碳转型。国外运用市场规制诱导低碳转型发展的典型政策举措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推行碳排放交易。碳排放交易(简称碳交易)是为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其主要目的在于,运用该机制倒逼企业进行节能减碳,间接带动低排放、高能效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二氧化碳排放权的最佳配置,从而减弱排放权限制给经济造成的扭曲,并最终实现经济贸易向低碳平稳转型的目的。该机制通常的做法是,对各贸易企业核定二氧化碳排放标准,发放排放额定量许可,倘若企业排放超过额定量,就必须通过交易部门购买超额部分的碳排放,否则就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碳排放交易的国家,早在2002年,英国就已开始实施该交易机制。其后,美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推行了相类似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只不过在实施时间与配套政策上略有不同而已。意大利则实行所谓的绿色证书及白色证书制度,但具体做法与碳排放交易机制大同小异。
二是实施碳标签或碳认证制度。所谓碳标签是指为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而以产品标签的形式,把商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用量化的指数在标签上标示出来。其施行目的旨在减少碳排放,缓解气候变化,并促进低碳排放技术的研发应用与推广。碳认证与碳标签的目的及做法基本类似。多数国家认为建立和完善国碳标签制度可以引导消费者购买碳排放更低的产品或服务,从而使得生产商或销售商为了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而进行自愿性温室气体减排,进而实现贸易产业的低碳化。也因此,碳标签制度或碳认证制度在美国、英国及日本一些国家先后推行开来。其中,又尤以日本的碳认证制度最为完善。
早在2009年,日本政府即开始施行碳认证制度,明确了碳认证的具体准则,为符合认证规定条件的产品授予碳足迹标签,并通过组织开展调研考察、研讨会等方式,主动寻求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此外,为了该制度的顺利开展,日本政府还配套建立了许多专门的组织机构与项目,如碳足迹产品的领导委员会、研究委员会、联络组织以及碳足迹核算与管理的专门项目等。通过上述有关措施,日本政府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碳足迹认证体系。
三是直接推动低碳产品的市场需求。亦即通过施行持续性或突发性的扰动产品需求的有关举措,在刺激低碳产品需求增长的同时,抑制高碳产品的消费,从市场需求方面,直接规制诱导企业积极生产与销售低碳、环保产品,推动并促使企业主动向低碳、环保方面转型。当前,有些国家推行的政府绿色低碳采购制度,即是直接刺激低碳产品市场需求的一个典型举措。其通常做法是,通过积极构建政府绿色低碳采购计划体系以增加对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的支持,从而促进绿色低碳产品的研发及销售。早在1979年,德国就推行了环保标志制度,规定政府机构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自1990年以来,美国亦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绿色低碳采购计划,如循环产品计划、能源之星计划、环境友好产品采购计划等。此外,美国还在《政府采购法》、总统行政命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支持进行绿色低碳产品采购。欧盟委员会则于2004年了政府绿色采购手册,成立了欧洲绿色采购网络组织,并建立了采购信息数据库,以指导成员国的采购决策及其实施。为更好地推动低碳转型发展战略,韩国于2009年规定其政府所属部门需优先采购绿色低碳产品。
二、国外外贸低碳化发展经验对福建的启示
1.福建省对外贸易低碳化发展起步和尝试。如前所述,发展低碳经济已被认为是未来国际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采取低碳经济模式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伴随着各国低碳实践的不断深入,贸易条件、国际市场及国际贸易竞争格局也悄然产生了一些变化,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碳规则越来越多,低碳贸易壁垒呈现不断扩展的趋势。中国亦高度重视低碳发展,近年来,积极采用总体经济规划、法律法规制约、开展低碳试点及实施激励性政策措施等手段,以规制引导和推动国内各省域的经济贸易向低碳方向转型。福建是我国经济外贸大省,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2013年约为47.800)且贸易结构高碳特征明显,矿物燃料、化学成品及有关产品、非金属矿物制品、纺织、机械及运输设备等高碳排放产品在福建外贸进出口中的比重依然高达50%以上。困当前,面对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推动福建省对外贸易的低碳化转型发展,已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来,福建致力于推动节能减排,布局低碳化,促进经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技术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及低碳发展相关研究已在着力加强或积极开展;促进低碳发展的法规保障体系、政策支撑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亦在逐步建立之中。福建各地市也加快了低碳发展的步伐,早在2009年,泉州市即提出要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推动泉州产业的升级转型。厦门则于2010年入选国家发改委低碳发展的第一批试点城市。但从全省总体发展情况看,福建省仍然处于低碳转型发展的初级阶段,有关推动低碳发展的政策、法规、激励措施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索、完善与补充。
2.国外外贸低碳化发展经验对福建的启示。低碳发展是各国或地区经济贸易产业转型面临的共同挑战,不少国家或地区通过积极饯行,已成为贸易低碳发展的先进区域。福建省的低碳转型起步较晚,低碳发展总体水平相对落后,低碳发展的配套性政策措施也还在探索完善阶段。已有的国外外贸低碳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于前行中的福建省外贸低碳化转型实践有着较为深刻的启示。
(1)积极构建低碳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保障体系。发展低碳经济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在低碳发展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构建低碳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保障体系。有关国家的外贸低碳化发展实践经验已充分表明,有效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保障是低碳经济贸易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正确完备的低碳经济政策规划可以指明低碳经济发展的方向与实施步骤;强有力的法规和制度保障体系则有利于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积极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
除了国家层面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法律规定之外,福建省目前与低碳经济贸易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比较缺乏,还停留在初步探索的阶段。因而,当前应结合国家提出的低碳发展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立足于福建省情,加快制定与国家颁布的低碳发展有关法律相配套的、细化的法规和政策,以便更加有效地指导福建省经济外贸的低碳化发展。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基础上,具体做法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积极推进政府组织机构创新。可考虑设立省级低碳经济贸易发展的专门机构,以统一领导全省低碳经济贸易转型,及时协调并解决低碳转型发展中的各种重大问题;统筹兼顾促进低碳领域的产学研结合,构建产学研联盟,共同研究制定符合省情的低碳发展战略规划及配套政策措施。二是不断完善低碳发展的规制、监控及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制定省域低碳标准体系,严格限制或强制淘汰三高一低的行业或企业;建立健全行业或企业的碳排放信息监控体系,定期收集企业排放信息,并实施奖惩制度,依法对低碳转型发展较好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奖励或税收优惠,对碳排放超标的企业则给予相应处罚,或加重税负或提高信贷门槛,加大该类企业成本负担,以迫使其进行低碳调整户不断完善低碳发展的社会监管体系,积极倡导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的广泛参与,畅通信息反映渠道,让高排放、高污染企业接受社会的监督。
(2)着力完善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扶持体系。低碳技术对于低碳经济贸易发展的作用毋庸置疑,低碳技术的创新与研发受到了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普遍高度重视。国外外贸低碳化发展先进区域无一例外地通过政府高额的财政资金投入以及其他一些配套政策措施,大力扶持低碳技术的创新与研发。福建省作为一个尚处于低碳经济贸易发展起步阶段的省域,在低碳技术研发与创新方面还比较薄弱且缺乏实践实验。在此情况下,为了促进低碳技术的创新、开发和使用,福建省应积极借鉴参考国外的有效举措,着力完善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扶持体系。
在低碳技术领域的投资方面,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考虑到福建省低碳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财政资金投资于低碳技术项目,以直接促进低碳技术发展;也可以直接给予企业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及税费优惠,诱导企业积极主动地投资于低碳技术领域;在低碳技术发展的融资方面,应着力加强融资平台的建设。相对一般投资而言,低碳技术的投资风险要更大一些,也因此导致低碳技术项目在筹措或借贷资金时面临更大的困难。借鉴国外的已有经验,福建省可以通过成立低碳技术创新专项基金,为低碳技术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或贷款贴息,向低碳技术企业注入参股资本金等方式,为低碳技术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低碳技术的研发创新及其推广方面,则应积极推动并完善低碳技术创新研发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平台的建设。利用该公共服务设施和平台,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主导与协调下,有效地整合省内现有的技术资源,集中省内产学研各方面的研发力量,以形成低碳技术研发与创新合作机制;加强与区域外的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低碳技术知识共享及低碳技术成果的推广和运用,进而有效地降低低碳技术创新成本与风险。
【关键词】反倾销壁垒 对外贸易
随着第一、第二、第三次工业和科技革命的完成,国际分工日趋完善,也因此促成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伴随着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自由贸易的好处也日渐凸显,因此诸如WTO等与贸易相关的组织也相继出现,对于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得到了较好的限制,而关税壁垒的削弱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各国为了保护本民族企业的发展,各种非关税壁垒相继出现,常见的非关税壁垒也达3000多种,作为一个贸易大国,贸易壁垒对于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因此,如何解决我国所面临的贸易壁垒问题,成了我国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光伏产业所面临的非关税壁垒的形势
据商务部资料显示,2002年到2012年的11年间,中国共应对842起国外贸易救济措施案,涉案金额达736亿美元,其中仅反倾销调查案就达521起,使得中国连续17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而近几年,随着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我国光伏产品正在遭受严重的反倾销调查,而我国光伏产业所面临的主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主要是技术贸易壁垒以及反倾销壁垒。其中,以欧美国家为主的反倾销壁垒尤甚。2011年以来,我国光伏产业产品连续遭到美国和欧盟等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其间,欧盟对我国的光伏产业征收了高达46.7%的惩罚性关税,其结果是,我国的光伏产品对欧盟出口额在2011年还高达210亿欧元而到了2012年则降至111.9亿欧元,同比下降45.1%,但即便如此,欧盟地区仍旧是中国光伏产业的最大出口市场,占我国光伏产品出口总额的46.1%(2013年数据),而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光伏市场,也作为中国最大的光伏产品出口市场,欧盟如果最终裁定对中国征收高额的关税,中国的光伏产业无疑将遭受致命的打击。在对中国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期间,美国则对中国不同的光伏产品了从18.32%~249.96%不等水平的惩罚性关税,使得受到制裁的中国光伏电池几乎失去了美国市场。
二、我国光伏产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面临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时,中国之所以如此被动,这与中国国内的光伏产业的畸形发展不无关系。首先,我国光伏产业的产能严重过剩:自我国大力发展光伏产业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积极扶持,使得行业技术进步迅速,规模空前壮大,最终导致我国国内的光伏产业产能严重过剩,仅我国国内的产量就足以满足全世界对光伏产品的需求,光伏产品严重供过于求,企业间恶意竞价,导致价格下降,而这不仅使得企业的利益受损,还容易使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其次是,产业结构不合理,缺乏核心竞争力:2008年以来,我国的光伏产业的技术虽然取得突破性进展,且初步建立起了完整的光伏产业链条,但是,我国企业仍旧主要集中于产业链的中游,从事硅片、电池以及组建的生产与销售。最后,我国光伏产品的销售严重依赖海外市场:由于光伏发电的前期投入成本较高的问题以及国内电网企业的既得利益团体的阻挠的原因,我国的光伏产品应用市场迟迟无法打开,国内仅消费约10%的光伏产品,约90%的光伏产成品出口海外,最终,欧盟成为我国最大的光伏产业市场,即使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欧盟地区仍旧占据我国光伏产品出口46.1%的市场。
三、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在面对国外的各类技术壁垒的问题时,有时候仅仅靠企业的力量是不足以应对的,很难在谈判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时候仅仅靠市场来调节资源的配置,很容易出现市场失灵,这都需要政府的协调和干预。因此,首先,在面临摩擦时,政府应积极出面应对,与“制裁”方积极协商,使其尽量开放其市场,毕竟政府所拥有的有利筹码要多得多,在谈判中更易处于优势。其次是,政府应积极协调指导我国大力发展的行业的发展的问题,避免出现因为政府的支持而忽然使相关企业出现井喷式的增长从而使得市场失衡的问题。再次,我国还应健全反倾销的法律法规,让国民以及企业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应对反倾销问题,虽然我国企业在遭受调查时所面临的法律隶属于其他国家,但是如果能从国内法律来规范企业行为,这也将对反倾销的应诉问题起到根本性的作用,从而有效减少我国企业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次数。在微观层面,作为相关利益的直接关系者,企业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在面对调查时,各个企业最好的做法便是联合国内的同行业的企业一起应诉,扩大应诉团队规模,进而为自身争取话语权,其次应当开发技术降低成本,尽量避免受制于国外技术的供应。此外,将国内部分产业转至国外,在国外直接设厂生产是短期内解决反倾销调查问题最快的方法,企业积极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开办分公司,躲过进出口的限制,进而避免遭受反倾销调查,但考虑到产业转至国外对就业等方面的影响,对外直接投资并不是一个长久的方案。最后,最终的解决方案仍旧是扩大内需,作为世界第一大人口大国,任何产品的潜在需求都是巨大的,虽然在国内,普通的国民无力购买光伏产品,但是与之相关的企业却可以大量使用,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趋严峻,我国应鼓励各个电网企业积极使用光伏产品进行发电,对积极使用光伏产品的企业给予技术支持和税收上的优惠,扩大我国光伏产品的内需,降低对海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参考文献:
[1]喻琬月.反倾销税对我国光伏产业的影响――以欧盟对华光伏双反案例为例[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
从国际看,随着各国宏观政策力度加大,欧债危机略有缓和,美国经济复苏态势趋于稳定,市场信心和发展预期有所提振,2013年全球经济发展环境可能有所改善。但发达国家债务问题削弱经济增长潜力,刺激经济政策措施的副作用日益凸显,新兴经济体面临的困难较多,加上贸易投资保护主义加剧,世界经济低增长、高风险态势不会明显改观。
一是全球经济增长动力依然不足。美欧日等发达经济体普遍需要持续紧缩财政,企业对新兴产业的投资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宽松货币政策无法根本扭转有效需求不足的局面,加上失业率高企等制约,经济增长动力仍较疲弱。一些新兴经济体依赖能源资源出口、国际收支失衡等问题逐渐暴露,发展面临的风险上升,经济增速也在放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2013年全球经济增长3.6%,低于金融危机前10年4%的平均水平;世贸组织预计,全球贸易量增长4.5%,明显低于危机前10年6%的平均水平。
二是发达国家债务问题可能再起波澜。欧债危机既是欧洲货币联盟的制度危机,更是欧元区国家的竞争力危机。随着欧洲稳定机制启动和银行业联盟构想开始落实,欧元区制度设计的薄弱环节正在逐步加强,但国家不仅财政缺口大,而且产业基础相对薄弱,提高竞争力将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其间若经济、政治形势恶化超出预期,可能在金融市场引起新的波动。2013年,欧元区国家融资需求依然高企,部分国家面临大选,对欧洲金融市场的影响值得密切关注。美国财政悬崖涉及金额约占GDP的4%,若处理不好,可能拖累美经济重返衰退。
三是国际金融和商品市场仍可能持续动荡。近期美日欧等主要经济体均采取了量化宽松政策,澳大利亚、韩国、印度、巴西等也降息刺激经济,可能引发各国货币汇率频繁大幅波动,国际资本大规模跨境流动,冲击全球金融稳定。美国、俄罗斯等粮食主产地遭受重大干旱,导致全球小麦、玉米减产,中东地缘政治持续紧张极易冲击石油供应,加上全球货币政策宽松,投机资本涌入商品市场炒作牟利,农产品和能源价格面临较大上涨压力。
四是贸易投资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剧。在经济复苏没有明显起色的情况下,一些国家为缓解就业压力,对外采取部分关闭国内市场的办法,扶持本土产业,阻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投资活动。世贸组织监测,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各成员共采取182项新贸易限制措施,影响全球进口额的0.9%,且限制措施应对危机的一面下降,刺激本国产业复兴的一面上升,影响更为深远。一些国家对新兴产业领域的跨国投资态度保守,想方设法加以限制。在选举政治的催化下,部分国家经贸政策甚至出现“去全球化”的危险倾向。
从国内看,随着一系列扩内需、稳外需政策措施逐步落实到位并发挥成效,中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党的十将进一步激发各方面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继续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普遍预计,2013年中国经济增长将快于2012年。但经济企稳的基础还不稳固,国内需求增长受到一些体制机制因素的制约,部分行业产能过剩较为突出,企业生产经营仍然面临较多困难。
国际国内的风险因素叠加,将对2013年中国外贸发展形成较大压力,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外需不足的矛盾尚未根本缓解。在世界经济复苏态势疲软、风险持续高企的情况下,中国出口企业订单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短单、小单多,长单、大单少的局面还将持续。截至2012年9月,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中的新出口订单指数连续4个月低于50的荣枯线;2012年前三季度加工贸易进口累计仅增长1%,表明未来一段时间出口难有大的反弹。商务部对国内1900余家外贸重点联系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2年9月,企业出口利润指数已连续5个月低于100的临界点。
二是贸易摩擦的影响持续加大。中国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据英国智库经济政策研究中心(CEPR)的“世界贸易预警(World Trade Alert)”项目监测,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40%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针对中国。随着中国出口产业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新兴产业升级,国外对中国新兴产业出口的限制明显增多。2012年前三季度,中国出口产品遭遇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涉案金额达243亿美元,增长7倍多。太阳能光伏电池在多个海外市场遭遇贸易摩擦,出口严重受阻。
三是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任务更加紧迫。近年来,中国要素成本上升较快,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制造业的成本竞争力。2008年~2011年,制造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年均增长14.5%,制造业农民工月收入年均增长15%。随着周边国家工业化发展加快,部分对成本较为敏感的产业和产品订单出现向周边国家转移迹象。2012年前7个月,中国七大类劳动密集型产品在美、欧、日市场份额比上年分别下降2.1、1.4和2.7个百分点,流失份额主要被周边低成本国家挤占。在外需下滑的同时,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面临的国际竞争加剧,出口企业迫切需要加快培育技术、质量、品牌、服务等综合优势。
内容摘要:美国金融危机的扩展客观上刺激了全球形式各异的贸易保护主义日渐增多。我国对外贸易也出现订单减少、出口下滑的不利局面。对此,我国在出口战略与战术上,除努力保有传统客户以外,我国应积极研究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反制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积极主动开展海外投资与并购、谋求建立区域性或多边与双边自由贸易区;对内应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切实稳定人民币汇率、不断提升自身产业科技与盈利水平、严格依法管控境外投资和境内海外投资等。只有内外结合、法律和政策并举,才能为我国减少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出口损害和促进外贸发展营造空间和机会。
关键词:金融危机 外贸出口 战略对策
我国出口的总体形势
长期以来,外贸出口是我国赚取外汇和对外交流的重要渠道。2008年,我国已经实现外贸出口总额约14701亿美元,约占世界外贸出口总额的8.86%,与建国时期相比出口增长2600倍,现在我国的外贸依存度也已经达到60%(钟山,2009)。同时,受境外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2009年出口外贸遭遇极大困难。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数据显示,2009年世界经济下降1.3%,全球贸易量下降11%,其中美国、欧元区和日本分别下降2.8%、4.2%和6.2%。世界贸易需求萎缩导致各国贸易保护主义频频出现,进入2009年以来,美国、欧盟国家和加拿大等国却不断增加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和,对我国外贸出口造成了相当的不利影响,2009年上半年我国外贸出口量逐月下降。
众所周知,投资、消费和出口是我国近年来经济增长的三大主力。在我国,与外贸出口相关的制造业就业人口有3500多万,各相关从业人口约计1亿多人,外贸出口总额已经超过1.4万亿美元。除了就业和外汇收入,外贸出口还是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近三十年来,出口对国家经济发展年平均贡献率达到20%(傅自应,2009)。加上国家进口境外设备和技术对外汇的需要,外贸出口的确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和现实需求,外贸出口份额的下降会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拖累国家经济的总体发展。
促进与保护我国出口的国家战略思路
面对世界消费缩减、贸易萎缩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总体形势,我国外贸出口应尽快形成以政府指导为纲、企业具体应对的宏观合力局面以应对此不利局面。政府应从国家战略层面上搞好法律、政策和海外经济利益保护的外贸综合服务工作,这些工作既包括国内工作也包括海外工作。
(一)运用好世贸规则克制贸易保护主义
世界贸易组织本身就是为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的自由而设立的,其具体规则虽不能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但已有规则却是各国均可依法使用的。世贸组织成立之初就已经建立的反倾销、反补贴、反保障措施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具体规则并非一点用处没有。针对诸如美国向我国发起的各种反倾销调查和类似文化产品对华出口的等中外贸易争端,政府除了积极磋商和谈判以外,也应认真做好依据世贸规则“打官司”的准备,充分行使自身的世贸成员权利,在双边和多边谈判、专家组报告、提供具体涉案数据与资料、上诉审议和最终采取应对措施方面据理力争、依规维权,敢于和善于依据世贸组织规则为本国出口提供保护和支持(韩立余,2006)。殊不知,经常别国的美国贸易保护主义严重,而美国却因为世贸规则用的多、用得好反而大受其益。
在接下来的世贸回合谈判中,我国政府应始终坚持本国利益优先和发展中国家身份的定位,在规则制定和谈判磋商中既能根据自身情况“单打独斗”,也能团结其它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共同作战”,做到收放结合、不辱使命。
在国内,我国政府应根据国内法律积极维护国家贸易利益。参考世贸规则制定的国内相关法律,无论是从卫生、医疗、国家安全、产业安全、动植物保护,还是公序良俗等方面,完全可以考虑在世贸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采取相应的贸易保护措施,形成可与外国谈判的进出保护机制,从而实现手中有“牌”、中外互利则共享、外国若搞贸易保护则实行对等保护的局面。
(二)加快促进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自由贸易区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基本方式。因此,我国也可以考虑先在周边国家建立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区,充分利用自身的经济吸引力和国家优势实现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2009年8月份,我国政府和东盟已经签订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据最近的消息显示,中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区将于2010年建成,这将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中国的对外贸易。诸如与我国地理邻近的中亚国家也可以考虑建设类似的中国-中亚国家自由贸易区。再如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在法律和程序上就更简单了。
除了对外的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区,国家还可以基于自身特殊的历史和行政区划建立大陆与港澳台的我国自由贸易区。考虑到各种因素和难易程度,大陆可以先行与澳门、香港建立自由贸易区,再根据时机扩大到台湾,从而形成“一陆三岛”的我国人自己的自由贸易区。
(三)海外投资与并购的推进与国家扶持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日益提高以及产业升级换代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到国外寻求投资和并购机会。金融危机使世界主要经济主体都出现消费下滑迹象,贸易保护主义随之而来,对外投资则可以避开外国的关税壁垒和技术壁垒,将企业开办在对方国家同样可以异地生产并随即出售,降低运输和流通成本,还能够因为吸纳劳动力和缴税与当地建立良好关系,加上近两年特殊的世界经济形势,商业并购成本较低,相对低价能够比以往更多的节省成本。不仅如此,考虑到中国日益增加的资源能源进口需求,全球资源和能源交易正处于调整和整合期,海外并购投资不仅能够实现资本升值的直接目的,还能够为中国未来发展提供稳定的境外资源和能源供应,而在发达国家的投资对于学习对方的先进技术等更是顺理成章。因此,加强加快海外投资,无论是直接投资建厂还是收购股份与兼并,都能为中国利用外汇储备和抢占成本竞争优势提供出路。2008年是中国海外投资的一个大年,全年海外投资总额达到200多亿美元。据有关机构预计,2009年中国海外投资将达到1800亿美元之多。
但是,在推进中国企业走出海外的战略中,政府应清醒地认识到其中的巨大风险和复杂因素,政府也应该更多地为企业提供各种可能的帮助和保护。2009年,中铝收购澳大利亚力拓公司失败而损失数百亿美元,就是其中的典型警示。考虑到推进中国企业成长为跨国公司的战略和境外跨国公司在资本运作与市场博弈中的经验和资源优势,政府应帮助国内企业在市场分析、情报收集与提供、宏观环境评估和海外利益保护方面,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并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服务。这方面可以考虑用好现有的国际间投资保护公约,诸如《华盛顿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汉城公约》(《多边投资机构担保公约》)和TRIMS(世贸投资协议)等可用资源。
除了海外投资的国家保护和扶持,中国国民和企业在海外的其它商业存在,如海外个体户、自然人流动(如游客和留学生)、跨境提供延伸服务等各种海外涉商形式,也应得到国家的合理支持和保护。
我国出口应对贸易保护的实践路径选择
为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和提升国际竞争力,除上述宏观层面上的战略措施,我国还应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和国内条件开拓国内市场,提升对外谈判“议价”能力和资本,以便实现内外并举合力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一)力促国内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从一般意义上来看,产业升级,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企业在低人力成本、环境成本和低附加值产品上的长期徘徊,实现生产技术的科技提升和产品附加值的增加,改变以往依靠低廉的“大路货”赚辛苦钱的局面。结构调整就是要改善产业和产能分布不均、畸多畸少以至效率不高、提升乏力或业内过度竞争的状况。2009年8月,国家已经着手进行钢铁、电力、水泥等行业的宏观调控。只有进行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才能促进我国三大产业的比例合理分布,提升其科技水平,改善其行业结构,实现资源优配,最终为增加营业收入、就业人口收入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创造条件和基础(钟山,2009)。
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深层意义还在于增加国民收入,从而增强国内消费力,以国内庞大消费人口的长远需求实现经济发展的自身良性循环,这不仅对于应对金融危机和贸易保护主义具有明显功效,还能从根本上促进中国在社会稳定基础上的长远经济发展。2009年上半年中国GDP增长率为7.1%,其中消费拉动3.8个百分点(姜增伟,2009)。因此,13亿人口的大市场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立足之本和消费动力。
(二)充分利用国家投资和国家资源
随着国内外汇储备的增多,在国力富裕的同时也迎来了外国对中国贸易顺差的不满和批评,中国国家投资公司就是这种背景下的产物。由于国家投资资本金雄厚,有可靠的信誉保障,因此在海外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当然,考虑到国家制度和文化差异等各种因素,国外对中国国家投资还存在一些疑虑和恐惧。因此,管好用好国家投资资本也是实现中外商业交往和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中国所持有的高达七八千亿美元的美国国债就是值得认真考量的国家投资,只有确保国家投资投得出、用得上、有得赚、收得回,才能实现其经济和政治的双重效益。
与此相应,国家的各种资源也可以在世界经济竞争中扮演重要角色。根据国内法、国际法和世界贸易组织GATS规定,一国有权对其境内自然资源决定开发利用形式和进度。对此,对于那些中国有优势的自然资源和其它资源,政府可以积极促成大的集团公司予以开发,并完全有权利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其价格和销售。诸如,像“稀土”、“焦炭”等中国占优势的资源,国家完全可以以之为对抗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可用资源,来一个“你若挡我出口,我可停你进口”,在关键时刻可资使用。
再如资源进口问题,正因为我国的市场巨大和庞大进口量,国家可以考虑促进重点进口资源的行业整合与企业团结,以实现合力共赢。例如,我国的铁矿石进口谈判,庞大的消费量却没有任何定价机会而被迫接受海外卖家的不断涨价,实在是值得深度思考和痛定思痛。同样,这些资源也都是可以在出口谈判中使用的。
(三)严肃法令以确保公平竞争环境
在国际出口市场普遍下滑的情况下,维持并不断扩大国内市场,保证国内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样具有替代出口的经济功效。为此,政府应考虑严格执行国内各种相关法令,切实打击海外企业在华开展业务中的各种违法犯法行为,诸如商业贿赂、窃取秘密、侵犯产权等不公平竞争现象。相对于海外资金和实力雄厚的跨国企业,国内企业本身就面临竞争上的劣势,如果还要面对各种不公平竞争,那就很难获得市场,更何况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最近,有消息称美国部分企业被本国司法部调查其在华的商业贿赂行为,这对我国的商业法制环境来说,不能不算是一个颇具讽刺的幽默。
事实上,为避开国外的贸易保护政策,国内企业可以考虑采用对外供料加工或装配的方式实现出口。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境外的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来样定作都是用尽了我国的政策好处却又获得高额出口效益的,如今国内企业使用这种办法也可以有效规避国外的进口配额和贸易壁垒,因为对方很可能会考虑到合作形式及己方的就业等附带收益而予以“轻徭薄税”。
(四)营造国内稳定的金融环境
当今世界的金融开放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基于各种目的和考虑,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行浮动汇率制。我国仍处于金融改革的起步阶段,大量海外投机资本进入我国等待人民币汇率上升以赚取差价,而实体出口企业则希望相对稳定的汇率以减少业已稀薄的出口利润汇率波动风险,不同时段的汇率波动很可能会使出口企业因合约的履约时间差遭遇汇率升降而无奈赔本。因此,在特殊时期,国家确保人民币汇率稳定对于保证出口盈利是极其重要的。
此外,海外出口与投资还应由国家资本提供保险。一个国内企业是很难到海外追债或者索赔的,而经济危机条件下海外客户的失约率和破产风险都会增加,这就会使出口企业面临货款回笼和合同履约的风险,只有国家才能有力量抵御这种风险和危机。因此,出口和海外信用保险就成为国内出口企业必要的金融保障。前不久,哈尔滨电气工程公司就遭遇外商破产毁约而陷入困境,幸亏事前投保海外险才得以避免危及生存的重大损失。
再次,给予出口企业信贷资金支持,以及对出口企业的退税政策,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余劲松,2007)。
(五)打造国内外各行业的团队合力
外贸出口不是一个企业、一个单位的事情,需要一个团结稳定的国内环境支持;外贸出口也不是国内企业完全的单方努力,还需要出口市场有力资源的辅助和支撑。
在国内,出口企业和单位除了要打造好的产品或提供好的服务以外,还要积极利用行业协会的团队力量寻求来自政府的支持和帮助,还依赖于社会保障的隐性支持。在国外,出口企业则可以考虑与当地企业或财团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或利益同盟,寻找得力的法律援助和社会支持力量,融入当地的文化与社会环境,即便是遭遇反倾销调查,也要沉着、冷静、妥善应对,直至寻求政府保护和国内外团队支持,切不可盲目“拿钱消灾”以至“引狼入室”。
(六)尽可能多地实现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外认同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根据协议当时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很少,欧、美、日等重要经济体都不曾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我国事实上早已是市场经济国家。这一点已经严重束缚和损害了我国企业在世贸条件下应得关税减免,从而影响了我国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竞争和海外盈利。入世已近8年,国外企业进入我国尽享市场经济的竞争优势和好处,一度在税费和政策方面享受“超国民待遇”,而我国企业却不得不因为我国入世时所遭遇的地位勒索付出更多的成本,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宜持续下去的。所以,政府在这方面负有更大的责任以尽快完成其它对华贸易伙伴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只有这样,才能为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创造更好的平台和真正的公平机会,为更加有效应对国外贸易保护主义提供有力的条件支持。
贸易保护主义的存在是不合乎世贸规则要求的,但是客观上它又是不同利益主体利益追逐的必然现象,其在国际贸易中几乎从未断绝(薛荣久,2009),或者说是正常的。正因为如此,它才更值得予以研究和认真对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国外贸出口,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全局和长远利益,只有在战略和实践层面上实现企业、政府、社会力量和国外支持资源的分工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强大的合力以尽可能降低其损害,促进我国乃至世界的贸易往来和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钟山.深刻认识外贸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经济日报,2009
2傅自应.实现扩大内需与稳定外需的有机结合.求是,2009(12)
中国正处于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过程中,与令人注目的成绩相伴随的是日益严峻的贸易环境和日益增多的贸易摩擦。目前,在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复苏进程放缓,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升温的背景下,国际之间的贸易摩擦呈现出进一步加剧之势。
下面是一组来自权威机构的统计数字:
1980—1989年,我国被外国投诉倾销共65起,占国际反倾销总数1388起的4.7%。
1990—1999年,我国被国外投诉倾销共308起,占国际反倾销总数2321起的13.3%。
2000年—2009年,我国被投诉反倾销586起,占世界反倾销案总数2225起的26.3%,其中,仅2005年—2009年,我国被投诉反倾销338起,占世界反倾销案总数974起的34.7%。
2003年-2012年9月,中国共遭受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758起,涉案金额684亿美元。中国已连续17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6年成为全球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以上数字传递出一个强烈的信号:我国加入WTO以来,贸易摩擦可谓迅猛增多,中国已经当之无愧地变成世界贸易摩擦大国。
中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及被施加反倾销措施的数量居世贸组织各成员国之首,中国是现行反倾销措施的最大的受害国。特别是经济危机爆发后,中国遭遇各国加强自我保护的政策,不可避免地引发更多的贸易摩擦,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特保案的案件数量、金额、涉案产品的品种呈大幅扩大的趋势。
二、 贸易摩擦中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
(一) 关于反倾销摩擦
根据世贸反倾销的规定:一国出口商品的出口价低于其成本价,或低于国际市场售价,则构成倾销。然而欧美国家不是依据世贸关于倾销判定的一般规则,而是基于“替代国政策”这一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判定的特殊规则,对中国出口商品倾销与否作出裁定的。在替代国政策下,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平的成本和价格,由于受国家干预,不反映真实的市场价值,不能被用来作为判断倾销的依据。而是另外找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替代国)的价格,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倾销与否的判断依据。欧美国家基于这个政策对中国出口商品倾销与否做出的裁定,很多情况下是有失公允的,因为他们经常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人为地夸大了中国出口商品的倾销幅度。
欧美国家反倾销法的另一个显著的不公正之处当属“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认定”问题了。尽管入世以来中国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欧美国家以种种苛刻的理由,一直未在总体上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实际上欧美国家利用市场经济标准,使其成为限制中国的手段,事实上导致了对中国企业的不公正待遇。
(二) 关于“特保”引发的摩擦
“特殊保障措施”是世贸组织所允许的对市场进入的限制,根据这一条款,但特定产品的进口增加对成员国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和损害威胁时,进口国可以对其征收临时关税或数量限制。中国在入世时签署了特别限制条款,据其规定,世贸成员国有权以“造成市场混乱”为由,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采取限制措施。
2009年4月,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以中国对美轮胎出口扰乱美国市场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产乘用车轮胎发起特保调查。经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中国轮胎进口扰乱美国市场,随后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轮胎实施限制性关税。对从中国进口轮胎湿湿的惩罚性关税税率第一年为35%,第二年30%,第三年25%。
但美国对中国轮胎的设限,并没有完全遵循世贸规则的相关规定,世贸组织要求特保措施的启动,不仅要证明进口增长,还要证明在增长的前提下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存在市场扰乱,并威胁、阻碍了贸易的有序发展。美国此次对中国出口轮胎采取特保措施,是违背承诺、违背规则、违背事实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首先,中国输美轮胎与美国国产轮胎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美国国产轮胎主要是原装轮胎,中国输美轮胎主要是替换轮胎,他们是不同用途的产品,中国轮胎出口美国不是美国轮胎也受损的直接原因。事实上,美国轮胎行业的萧条由来已久,主要是由于其产业处于结构调整时期,而金融危机又加剧了行业的重组,造成部分轮胎生产企业关闭和工人失业。
对中国轮胎实施特保措施是美国政府屈服于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压力所致,这种做法背离了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避免采取保护主义措施的国际共识,并对两国利益都造成了损害。此外,美国政府是在缺乏事实的情况下作出上述加征关税的决定,是有违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的。
(三) 技术性贸易摩擦分析
2002年以来,中国71%的企业和39%的产品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技术贸易壁垒的影响,损失金额达到总贸易额的17%,成为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受阻的重要原因。
我国的技术贸易摩擦频发,其中重要的因素是由于中国自身的原因,即中国现行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发达国家的标准有差距。中国在技术标准研制、环境控制、检验、检疫和认证等方面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技术标准和坏境标准也越来越明显地成为一些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手段。
三、 关于应对贸易摩擦挑战的思考
贸易摩擦的增加是一个国家在融入国际一体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贸易摩擦将成为经济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国快速的经济增长,对外贸易的急剧增加,必然与其他国家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这是一种“合理对撞”。该如何应对这一矛盾解决这些问题呢?我以为:
第一, 处理贸易摩擦,我们首先要树立规则意识。
对内,我们应努力加强商、协会职能,制定商协会法,确立商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以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的规范贸易;对外,不仅要在既定的规则下解决已发生的贸易争端,而且应积极参与制定规则、改进国际贸易规则。从规则上消除对我国出口不利的根源,从源头上降低贸易摩擦的风险。变被动为主动,变后期应对为前期预防。
第二, 处理贸易摩擦,不仅需要政治智慧,更需要专业精神。
为此,我们应该有这样的平常心:一是认识到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不抱怨,更不害怕。态度上既不轻视怠慢,又不把危害无限夸大。二是对付贸易摩擦要有一个常态的相对成熟稳定而又专业的应对机制。
对政府来说,要提高利用国际规则保护自己的能力,这也是执政能力的体现。政府应加强培育对国际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强化国际贸易谈判与交涉作用,提高因应各种摩擦的主动性,并尽可能把一些可能产生的摩擦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处理贸易摩擦,要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和制度。
首先,我们应积极收集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制定我国应对策略。国际贸易摩擦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大、涉及面广,各国都非常重视。美国和许多国家都主动向国际组织和重点国家派出代表,调查研究相关组织和国家的标准、技术法规和认证的情况;日本、韩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特别重视各国标准化和认证工作的发展动向,以便研究对策。因此,我国应建立专门的机构,收集研究主要贸易国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特别是那些正在制订中的规则。同时,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点的窗口作用,收集相关的信息,了解各成员政府、工商及经贸团体采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具体规则,及早得到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制定我国的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