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基本经济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基本经济制度范文第1篇

2、按劳分配的原因: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第三,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劳动的性质和特点,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多种分配方式的原因:这种分配方式也是由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

1、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

2、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

基本经济制度范文第2篇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是指依法享有实施行政许可权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三、本委法制机构受本委委托,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

四、根据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度,促进本委机关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许可权。

五、行政许可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二章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切实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市经委将编制行政许可公开服务指南,载明本机关主要公开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

行政许可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书;

(五)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行政许可的过程和结果;

(七)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二、本委对行政许可实施公开将采取下列形式公开:

(一)通过市经委网站;

(二)召开会、征求意见会;

(三)便于公众知情的其他形式。

如行政许可实施规定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将及时更新。

三、申请人要求我委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委将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取得查阅证明或者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我委将给予提供。

第三章行政许可申诉制度

行政许可法立法宗旨之一就是方便群众,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委将根据这一精神,制定行政许可申诉制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申请人、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申诉,有条有理陈述自己观点,申诉理由并以辩解。

二、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诉案件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公正、合理、便民、高效地处理。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将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四、在接到申请人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移送处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五、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在接到申请人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将申诉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受理申诉的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不得拖延推诿,对故意拖延推诿,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行政许可举报制度

为了便于企业、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委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的监督,特制定行政许可举报制度。

一、行政许可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来访和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置的专门投诉举报电子信箱等形式,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的检举投诉。

二、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我委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及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本机关行政许可的举报工作。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举报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行为的举报;

(二)对上级交办、领导交办的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负责督办并反馈处理意见;

(三)负责收集行政许可举报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对举报反映的重要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四)建立并管理举报档案。

四、我委将举报工作机构处理举报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行政许可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号,并按举报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

(二)呈批。对受理的举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交分管领导阅批,在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者回复。

(三)移送。将举报件按领导批示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能部门查办。对不属于本委范围的举报件,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四)督办。职能处室受理举报件后,按照有关法定程序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及时了解举报案件办理情况以及负责催办。

(五)存档。举报件办结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反馈。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当就处理情况写成书面报告;同时,将所受理举报件的查办结果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五、应对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从事违法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举报和投诉,并实行举报奖励措施。

七、积极认真查办所有举报案件,对有推诿、拖延、泄密等行为的举报办理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原则,特制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布并举行听证

(一)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三)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下列情形,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3人以上同时竞争数量又少于竞争人数的行政许可;

(二)直接影响到相邻权人,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的直接经济利益在1万元以上,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于20日内组织听证。

四、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权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够书面送达的,应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可即时送达的,口头告知后应制做笔录;

(三)按照前(一)、(二)两项无法送达,采取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

五、听证会形式,采取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和效率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过程应接受社会监督。

六、举行听证应在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下列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三)将要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内容;

(四)告知申请人程序上享有的权利。

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组织,听证主持人由本委负责人担任。

实施听证的工作人员应是该机关的从事法制工作以及机关工作人员为听证员,听证员为3-5人,听证员应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培训,方可组织听证。

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

八、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该对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宣布暂停听证,报本委机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九、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第三人听证。受委托听证的,委托人应向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提交委托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又不委托出席听证会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决定缺席听证或取消听证会。

十、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和要求,并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由审查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宣读拟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提问、解释或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调查、质证、制做听证笔录;笔录应递交除旁听人以外的听证参加人员审核无误签字盖章。

一、听证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将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行政许可延长期限批准制度

一、对下列情况可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引起的,如申请人存在的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办理,需要延长审查行政许可的期限才能断定有关事实。

(二)因行政机关原因造成的,如集中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申请量过大,人力不够或者因设备检修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

(三)因自然原因造成的,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原因致使其无法正常办公因而不能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等。

二、要求延长行政许可审查期限,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其延长期限的理由必须正当,并且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严格履行内部报批手续。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委负责人批准;联合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的,在45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三)延长期限应短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批准后,只能延长10日;联合办理的,在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后,只能延长15日。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一事只能有一次。

第七章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体系,是关系到行政许可正确实施的关键,它不仅有利于推进规范化管理,同时有利于依法行政。

一、对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在行政许可实施时利用自制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

(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三)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四)在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行为;

(五)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六)行政许可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

(七)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二、对行政许可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巡察;

(二)在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地点设立监督岗或者派监督人员;

(三)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考核、质询;

(四)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行政许可工作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应向本委机关或者有关处室报告,由本委机关或有关处室予以纠正或者责成有关机关查处。

第八章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使机关工作人员更好地树立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观念,特制定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行政许可违法追究制度。本委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内设机构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委法制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本委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并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分:新晨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和要求办理的;

(二)对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牵头部门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的;

(三)未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办件通知书》或者《退办件通知书》的;

(四)未按照规定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电话予以公示的;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七)依法应该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指派不具有合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关处室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委法制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行政许可活动,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自行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拒不执行的,提请本委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室或者本委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委法制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由监察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基本经济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律制度;协调 

【正文】1989年,我国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8年。该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新的环境保护法律陆续制定、实施,原有的法律也都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的飞速发展,环保事业的兴旺和国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急需进行修改。特别是其中确立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立市场经济对环境保护的规范与需要。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着手,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整部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也能与各单行法保持协调一致,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作用。 

一、《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按照环境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确立的、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对具体环境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整合的功能和提纲挈领的作用;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适用于环境保护的某一类或某一方面。[1]各个基本制度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 

由于环境保护法律众多,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因此对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包含的内容有不同的说法。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曾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归纳为八项,即所谓“老三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新五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但理论界并未形成定论。根据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特点,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制度归纳起来有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当代,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其终极目标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现已经将可持续发展制定为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在环境保护领域贯彻这一人类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其应有之义。而《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明确地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其第1条的规定表明了该法单纯注重经济增长,以牺牲环境公益追逐经济私益。指导思想上的偏差便直接导致《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基本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第一,从宏观上看,《环境保护法》的内容过多的集中在污染防治上,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仅仅是少量的政策性宣示,规定非常抽象、原则,可操作性差。因此,该法中规定的基本制度很大程度上都是适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的。例如: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但是在《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中对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许可证制度、有偿使用制度等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而在《环境保护法》中有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却未有明确规定,这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不符,也使得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迟缓,生态环境的破坏严重。 

第二,《环境保护法》是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立法背景的,其基本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带有浓厚的计划、行政主导色彩。行政命令性、行政强制性措施条款占据全篇,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预过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已很难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比如,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体现区域性、灵活性特点,政府行使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环境主体单一,群众参与不足等。 

第三,受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强烈影响,以填补立法空白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创新为基本目标,[2]1993年以后,共有18部单行环境保护法律被制定修改,有的已经进行过多次修改。新制定、修改的法律在顺应了新的环境保护理念、贯彻了新的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规定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一些基本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已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得到修改。这些变化没有及时地反映在《环境保护法》中,使得该法处于尴尬地位,有损其作为基本法应有的效力,且各个单行法之间不协调,重复规定多,更不利于环境保护法制的建设和完善。 

三、《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些已经暴露出了不适应新形式的缺陷,亟须进行修改,同时也要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单行法已经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之保持协调一致。 

(一)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条款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始于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经过不断的发展,在2002年8月通过并于2003年9月施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它是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环境立法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环境管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物。 

基本经济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 进度;质量

Abstract: quality, schedule and cost control is to decid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ccess or failure of the three important factors in engineering project cost control scope, strive for progress and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construction cost control is very important.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 supervision engineer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main content progress supervision work.

Keywords: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Progress; quality

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监理行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这类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开始于勘探、选线阶段,重点发生于施工建设期,到工程竣工验收时,许多环境问题早已发生,尤其是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湿地、珍稀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自然景观的破坏已不可逆转。因此,需要环境监理对其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环境和生态影响问题进行监督管理。论文首先提出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概念,明确了环境监理的工作范围,并重点探讨了施工环境监理如何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进度及质量控制。

1环境监理概述

环境监理工作是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工程设计中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的关键工作,是对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对控制污染、减轻破坏、改善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环境监理应包括项目建设前期的咨询、工程招标和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它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监理工程主体工程的各项施工行为应符合环保要求,如噪声、废气、污水等排放均应达标,称为环保过程监理,又称为“环保达标监理”;第二,对保护营运和施工期的环境而建设的各环境保护单项工程进行监理,称为“环保(单项)工程监理”,包括环保设施(如污水处理、声屏障)、边坡防护、排水、绿化等。

总的来看,我国环境监理面临以下问题:监理体制落后;由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专业人员,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设计单位或高等院校,他们环保专业知识丰富,但工程监理专业知识较为薄弱;机构之间协调不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覆盖面小。在我国,国家一直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尤其是大型建设项目。环保意识不强。目前,环境监理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业主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此外,在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方案本身没有真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的环保措施,在施工阶段,部分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重质量、赶进度、轻环保”的思想比较严重,甚至个别施工人员对开展环境监理有抵触情绪,经常和环境监理人员发生冲突。

2施工环境质量监理控制

1)制订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等技术文件环境监理在施工准备阶段,在进行深入工程分析的基础上,参照环境监理大纲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作为此后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基础文件。环境监理应在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分项、分部以及单位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环境监理实施细则,作为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的依据。2)建立、完善工程环境管理体系。在实施环境监理的条件下,工程环境管理体系包括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建设单位的统一管理、环境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承包商的环境保护等诸方面。3)工程设计管理。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检查、会审工程设计文件是环境监理进行事前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对设计的临时工程进行位置确认,如临时弃渣场、临时污水沉淀池等等,并初步分析其合理性。对设计的环保工程进行位置确认,特别是对声屏障的位置确认,确保位置正确,充分发挥隔声降噪的功能。依据施工图对线位进行现场熟悉,发现施工中将会对其产生隐性环境影响的敏感点,确保环境监理方案制定的完整性。这是环境监理开展事中控制的重要环节。4)熟悉合同文件,明确补充问题。合同文件中往往有许多表示不很清楚的地方,如绿化工程中关于苗木的种类、标准、数量等,污水处理工程监理的收纳水体状况,处理装置详细说明,出水后的详细去处等,声屏障监理中的声屏障材料,施工进度等。补充合同中未出现的一些环境保护的具体条款,增加环境监理工作的可操作性,提高环境监理的实施效果。5)加强施工工艺管理。对施工机械操作过程进行巡视,必要时及时进行监测,如噪声、扬尘等。特别是拌和站设施检查,主要是及时督促检查己制定的施工工艺文件是否得到认真执行,是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等,是否进行相关的除尘、降噪等要求,对不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操作及时纠正,及时整改,必要时上报业主部门,防患于未然。对工程施工中临时用地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及恢复利用效果进行检查,如使用临时用地边界的标志设置、施工便道的洒水降尘等等。工程临时占地结束后施工单位进行恢复平整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申请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可填写《临时工程检查申请批复单》。6)监测。监测数据是环境监理开展工作的数据基础,是环境监理的重要手段之一。7)工程验收。环境监理要有效的进行工程质量控制,还必须严格做好工程验收的质量控制。环境监理开展质量控制,必须通过各种监测、检查手段,定性或定量的评价承包商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于其中符合工程要求的应予以认可,不符合工程要求的则应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施工环境质量进度控制

3.1论证并分解进度目标,抓好宏观总体进度控制

要有效地进行工程进度控制,环境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进度目标进行论证和分解,抓好宏观总体进度控制。因此,对于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包括年、季、月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计划,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对存在的问题和环境隐患应提出调整建议,这也是监理工程师进行事前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3.2严格控制工程进度

1)表示各项工程的环境保护内容、尤其是关键控制节点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合理安排各主要工序,体现出相互衔接,其环境保护的侧重点也应具备衔接性;有利于基本上均衡安排劳动力,尽可能避免现场劳动力数量急剧起落,这样可以提高工效和节省临时设施(如施工营地、临时性建筑等等);例如:水利工程中的河道、库区清理、开发都是在枯水期进行的;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有昼间夜间之分;2)在涉及动物迁徙时,需要控制夜间施工噪声、灯光等。因此。环境监理参照各环境影响预防措施的背景进度条件,严格控制承包商施工进度。3)压缩部分工作的持续时间:压缩部分工作持续时间是在不降低环境质量标准为前提,把环境保护置于第一位的条件下,不改变工作之间顺序关系,通过缩短网络计划中部分工作上的持续时间来缩短己被延长的工期。4)调整施工方案。如为了赶工期,减少后续工作对环境、工程质量的影响,原准备置于雨季过后施工的桥涵工程,可以提前至雨季施工,但为了减少雨季施工带来诸多的环境问题和工程问题,如增加地表水污染、增加建筑材料垃圾、影响工程质量等。

4结语

环境监理是建设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逐渐恶化的今天,建设环境监理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环境监理的基本概念、特点以及工程项目管理三个方面论述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意义,重点探讨了施工环境监理如何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进度及质量控制。

参考文献:

[1]郭晓峰,李天威,彭荔红.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初探[J].自然生态保护.2004.12:44~45

基本经济制度范文第5篇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环境问题迫在眉睫。而我国尚未有完善的环境会计制度,导致环境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无法可依。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引进环境会计,在环境会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建立了一套健全的环境会计制度。因此,对日本环境会计制度的研究,并从中归纳出其经验做法,对于我国环境会计的实施与推广、及其制度构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文献分析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对该国环境会计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分析基础上,阐述对我国环境会计制度构建的启示。

二、日本环境会计的制度化

1.日本政府积极推进立法

日本政府将1999年确立为“环境会计的元年”[1],着力推进该国环境会计的开展。日本政府在提出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的目标后,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总量控制准则,为环境会计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1997年,日本环境保护省组建了由产官学各界组成的环境会计委员会,在环境会计指南的制定和推进环境会计实施方面做了大量做有成效的工作。

2.环境会计制度化和实用化

环境省1999年3月,了《环境成本的控制与公开指南(征求意见稿)》,随后于2000年6月了《环境会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2001年5月对该指南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颁布了《指南(第2版)》;同年6月了《环境报告指南2001—关注利益相关者》;2002年3月,《指南(2002版)》;此后,环境省于2003年4月颁布了《环境保护成本分类指南》。2005年2月,《指南(2005版)》的,使环境会计在内容要求上更加详细具体,更加具有指导意义。《指南》的不断修订完善、推陈出新,对企业建立环境会计核算体系、遵守环境会计制度,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3.环境会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在日本的许多大学中不仅开设了环境会计的课程,而且强调加强环境会计的应用推广,邀请企业界实务经验者进行学术交流,吸收更多的学者投身于环境会计及其制度构建的研究之中,为环境会计制度的构建及其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中国环境会计存在的问题

1.政府相关部门参与不积极

我国环境保护部虽然在很多环境事务活动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缺少对环境会计的关注。而日本政府在推进实施环境会计项目方面,以环境会计研究委员会为核心,开展一系列环境会计理论研究、应用研究,以及环境会计制度构建的研究。

2.缺乏相关的法制法规

近年来,虽然我国相继颁布了《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已颁布的法律与环境会计关联性较差[2],导致企业在开展环境会计时,无法可依,使环境会计的开展缺乏针对性、规范性。

3.缺乏环境会计的专业人才与研究

环境会计是近年来才新兴起的会计学的一个分支,我国环境会计的专业人才匮乏,大部分的会计人员只了解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等基础知识,缺乏对环境会计的学习;环境会计的研究,目前仍停留在理论研究和国外经验的介绍的层面。

四、对我国的启示

1.增强政府在环境会计制度化中的作用

我国环境保护部的职责主要是对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等。缺少对环境会计的关注,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环境会计的产官学推进机制[3],以推进环境会计制度的构建及其实施。

2.及早出台我国的《环境会计指南》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一套健全的环境会计制度,导致企业对环境会计的核算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致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参差不齐,缺乏完整性。日本在环境会计制度建设过程中,边实践、边研究,在应用中不断地修订环境会计指南。我国应借鉴日本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会计指南》[4]。

3.以环境报告书为媒介推进环境会计的开展

在借鉴日本经验建立我国的《环境会计指南》的同时,大力推动企业环境报告书,通过环境报告书将本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及时地传递给利益相关者,将环境报告书作为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桥梁、作为传递环境会计信息的媒介,以增强企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结论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工信部备案:蜀ICP备18023296号-3川公网安备51010802001409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蓉零字第CH-B061号 统一信用码:91510108MA6CHFDC3Q © 版权所有:四川好花科技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本站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期刊杂志零售,不是任何杂志官网,不涉及出版事务,特此申明。

在线服务

文秘服务 AI帮写作 润色服务 论文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