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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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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融资

创业融资范文第1篇

巧选银行贷款也要“货比三家”

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各家银行发放商业贷款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上浮或下浮贷款利率,比如许多地方银行的贷款利率可以上浮30%。其实,到银行贷款和去市场买东西一样,“挑挑拣拣,货比三家”才能选到物美价廉的商品。

相对来说,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要低一些,但手续要求比较严格。如果你的贷款手续完备,为了节省筹资成本可以采用个人“询价招标”的方式,将各银行的贷款利率以及其他额外收费情况进行比较,从中选择一家成本低的银行办理抵押、质押或担保贷款。

合理挪用住房贷款也能创业

如果你有购房意向,并且手中有一笔足够的购房款,这时你可以将这笔购房款暂时“挪用”于创业,再向银行申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房屋。

住房贷款是商业贷款中利率最低的品种,如5年以内住房贷款年利率为4.77%,而普通3至5年商业贷款的年利率为5 58%。因此,办理住房贷款,“曲线”创业成本更低。如果创业者已经购买有住房,也可以用现房做抵押,办理普通商业贷款,这种贷款不限用途,也可以作为创业的启动资金。

精打细算,合理选择贷款期限

银行贷款一般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两种,贷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如果创业者资金使用需求的时间短,应尽量选择短期贷款。比如,原打算办理两年期贷款的,可以一年一贷,这样可以节省利息支出。

另外,创业融资也要关注利率的走势情况,如果利率趋势走高,应抢在加息之前办理贷款;如果利率走势趋降,在资金需求不急的情况下则应暂缓办理贷款,等降息后再适时办理。

掌握政府政策,享受低息待遇

创业贷款是近年来银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凡是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因为创业或再创业需要,均可以向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申请专项创业贷款。创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照有关规定,创业贷款的利率不得向上浮动,并且可按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下浮20%,许多地区推出的“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还可以享受60%的政府贴息;有的地区对困难职工进行家政服务、卫生保健、养老服务等微利创业还实行政府全额贴息。

提前还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创业融资范文第2篇

内容摘要:美国“硅谷”的成功证明了创业型经济的强大力量,其启示是我国新农村建设同样需要发展创业型经济,而这就离不开新农村建设主体的农民进行创业。文章首先对农民创业的研究背景及文献进行了梳理;接着剖析了农民创业融资面临的困境;然后探讨了农民创业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从农民创业融资模式创新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农民创业融资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创业 融资模式 创新 金融

研究背景

“三农”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农民增收、变富、奔小康,为此进入新世纪以来从免缴农业税、增加农业补贴、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到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无不体现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从哲学上事物发展与内外因关系的角度来说通过农民自身创业是解决农民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国内学界对农民创业从影响因素、创业支持体系、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调查实证分析等角度进行了研究,如徐辉、李录堂(2008)从创业支撑体系的角度对农民创业进行了研究,首先通过分析我国农民创业的现状与面临的困难,然后提出从设立农村创业风险基金等方面来创建并完善我国农民创业支撑体系。调查实证分析角度也是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例如黄敬宝等人(2012)对河南、河北、山东、山西四省部分地市的106位创业农民进行了调研,通过对访谈及问卷的数据整理分析得出农民创业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同时也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之一,同时农民创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相应地提出了对策建议。然而从融资模式角度对农民创业进行研究的文献目前还比较少,所以本文拟从农民创业融资模式创新这个角度对农民创业进行研究。

农民创业融资现状

为了解决民工返乡潮造成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的压力以及更好地贯彻科学发展观来构建和谐社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支持农民创业。第一,在财税方面,国家对农民的财政转移支付每年都在持续增加,而且农业补贴基本涉及到了农业的所有方面;国家对涉及农业方面的农民创业企业实行免税等政策。第二,在用水、用电、用地方面:对农民创业企业的用水用电是按照生活性用水用电收费的;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创业企业。第三,在金融扶持方面:国家通过借鉴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贷款模式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开辟了针对农民创业的小额贷款项目,小额贷款具体金额是3千到5万元,目前受理小额贷款业务的银行主要是农业银行、邮证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部分地区正在探索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等作为抵押担保物向银行贷款。然而这些政策措施收效不是很明显。

根据笔者2012年暑假对广西全区、安徽省、湖南省和河北省部分地市的上百名农民创业者进行的调研数据显示:农民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基本都是利用自有资金来启动自己的创业项目,但是随着企业发展、生产规模扩大,创业企业明显出现了资金缺口。当调研组成员问农民创业者是否会去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时,他们给出的答案是小额信贷小对企业的资金缺口来说顶多是杯水车薪,而其他贷款金融产品因要求满足不了而难以获取;他们最终会选择成本较高的民间融资甚至是利息极高的高利贷资本来解决企业资金缺口问题,这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通过调研发现农民创业融资目前依然普遍比较难,这种难主要表现在通过正规金融融资渠道狭窄且不畅,而通过民间金融融资的成本过高,因此农民创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值得思考和研究。

农民创业融资面临的困境

(一)正规金融融资渠道狭窄

本文讨论的正规金融主要是指涉及农村金融的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业发展银行。目前,除了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另外三家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金融产品能为农民创业企业所直接申请的就是小额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的额度是3千到5万元,这对于初创期的农民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启动资金,但是通过调研发现初创期农民创业者都是选择量力而行的项目,创业者通过自有资金以及向亲朋好友借款基本可以解决启动资金的问题不存在融资的问题。当企业从初创期走向成长期,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对资本需求的增加,此时向外部融资就摆在了企业经营者的面前。农民创业者在企业处于成长期从金融机构处除了可以获得小额信贷外,其他的贷款金融产品会由于种种比较苛刻的条件而无法获取。比如较小额信贷金额高些的贷款需要提供可变现的抵押担保实物,而这些实物正是农民创业企业所缺乏的。可以形象地把农民创业企业比作是正规金融市场中的弱势群体,而小额信贷就类似于为其提供的低保顶多只能解决其温饱问题。

(二)非正规金融融资成本高

农民创业企业在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受限后,其首先会把目光转向非正规金融特别是民间金融。民间金融由于其是游离于现存的金融体制之外,不受当前的金融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约束和监管。以民间金融为代表的非正规金融是基于贷款人的信用度及其与贷款人之间的熟悉程度来实行差别利息率发放贷款的。根据调研,民间借贷最低的利息率也是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十几倍,最高的利息率甚至可以达到年利息50%。农民创业企业本身的获利能力就比较弱,而通过民间金融获得的企业发展资本又把微薄的利润吸走,进而导致企业的后续发展能力不足。比如,有创业者反映由于没有符合条件的抵押担保物向银行贷不到除小额信贷外的其他信贷款项,他每年都会借利息率达50%的10-20万元的高利贷,但企业每年的净利润也就十几万元左右,且每年都要偿还5-10万元的高利贷利息,由于前期投入了大量的资本在创业企业中已成沉没成本,改行风险又较大,只能寄希望于未来企业发展能有转机而不停地通过民间借贷筹资,结果造成企业陷入这种高成本的融资循环之中。

(三)创业企业缺少资金上的互助合作

从调研情况来看农民创业者的创业选择基本都是类似的行业,以种养殖业为主。创业企业一般为了共享信息资源、增强与购买商的讨价还价能力会选择成立行业协会或者行业合作社。协会或专业合作社也仅仅是一个非正式组织,互助合作这一块主要是在技术交流、收购信息、统一口径对外特别是对产品的收购商。然而现实中创业企业另一个比较急需的就是创业资金获取,但是这方面还缺少互助合作;合作社中规模较大、效益好的企业很少在资金上对效益暂时不好或者是正处于上升期的企业提供直接或者间接的资金方面的帮助,倘若能够提供帮助至少可以实现互助企业之间的双赢甚至是多赢的局面。如果农民创业企业能在资金方面进行互助合作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农民创业融资难的问题。

农民创业融资模式创新

(一)抱团增信模式

虽然企业向银行借款筹集资金速度快、成本较低、弹性较好,但是银行贷款的审批存在如下问题:门槛高、耗时长、程序复杂。此外,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家货币政策紧缩,企业如若采用传统的银行贷款模式从银行顺利贷款则是难上加难,况且农民创业企业还存在没有合格足够的资产作为抵押的问题。而此时对农民创业企业来说要想通过银行获得企业发展的资本,以抱团增信、实现企业的信用增值从而向银行获得信用贷款是一个不错的融资模式。抱团增信就是将多个担保个体的信用组合成一个共同的担保体系,从而提升信用能力。该模式具体操作是在地缘上相近的农民创业企业自愿结成信用共同体,其成员任何一个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时其他成员需为其提供信用担保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成员督促贷款者还款,如果贷款者出现违约不还款,共同体其他成员要替其还款,否则以后所有成员直接进入银行信用黑名单失去信贷资格。该模式对银企双方来说可以算得上是互利双赢,一方面银行把资金由零售改为批发,贷款风险得到了降低;另一方面,缺少资金的农民企业获得了资金,由于受到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农民创业企业一定会如约归还银行的信用贷款。

(二)融资租赁模式

针对农民创业者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渠道狭窄及非正规金融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笔者认为把融资租赁的融资模式引入到农民创业融资中来是一个不错的融资选择模式。同时2006年底以来,国家制定了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方针政策,而这其中就包括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本次调研显示:在农民创业融资方面融资租赁业务还基本属于空白领域,而农民创业者对此融资方式还是比较期待的。因此在农村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是响应国家相关方针政策、符合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该融资模式主要涉及三方:设备厂商、金融租赁公司和农民创业者。该模式的具体内容是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农民创业者)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设备厂商)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设备),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由于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比较适合农民创业企业融资。

(三)个人委托贷款模式

非正规金融融资之所以利率高一方面是因为其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潜在的违约风险比较大;另一方面是因为1998年之后民间金融交易活动被国家界定为非法金融交易,其是国家打击的对象,民间这种金融交易融资存在被国家打击没收的风险。根据经济学上的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关系可知非正规金融特别是民间金融利率高有其必然性。据调查显示如果有比银行存款利率高而且又相对安全的正规投资渠道,除了靠以利息为业的高利贷者外其他民间金融市场上的资金持有者基本都会放弃进行民间放贷行为。而个人委托贷款模式可以成为解决民间金融市场上担心资金安全的资金持有者和承担民间金融高额融资成本的农民创业者之间两难境地的一个不错的选择。个人委托贷款模式的操作程序如下:由委托人向银行提出放款申请;银行根据双方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选择配对,并分别向委托方和农民创业融资者推介;委托人和农民创业融资者双方直接见面,就具体事项和细节如借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洽谈协商并作出决定;借贷双方谈妥要求条件之后,一起到银行并分别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银行对农民创业融资者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然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经银行审批发放。

(四)资金互助合作模式

针对农民创业者缺少资金上的互助合作问题,笔者提出构建农民创业融资方面的资金互助合作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借助行业协会或合作社搭建融资平台(刘敏、丁德科,2010),农民创业者基于地缘或业缘上的相近自愿组成资金互助合作社。该模式的具体内容是农民创业者量力而行自愿入股合作社,合作社把社员入股的资金以合作社的名义存入银行,接着合作社以社员企业有效资产作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和之前存入银行的入股资本金一道形成资金来源;接着按照一定程序向有资金需求的社员企业以其入股金额放大一定倍数(不超过其入股股金的3.6倍),向其提供融资;最后,在实施资金监控情况下收回借款,并根据借款金额数的不同收取不同的费率。对于恶意拖欠不还款者,首先对其在社内外通报批评并且直接开除社籍;接着把其名字上报给合作银行使其进入银行的信用黑名单。该模式的优点是:一是能够及时有效解决农民创业者的部分融资需求;二是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金融交易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民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的纽带和桥梁。

参考文献:

1.郭军盈.影响农民创业的因素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06(5)

2.徐辉,李录堂.完善我国农民创业支撑体系的对策研究[J].经济纵横,2008(4)

创业融资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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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融资范文第4篇

一、创业企业融资风险的界定

创业企业的融资风险一般指创业企业因融资而引起的风险,是企业参与融资活动而带来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主要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负债融资引起的风险。创业企业可能丧失偿债付息能力的财务风险;二是股权融资导致的风险。创业企业由于融入权益资本造成股东失去控制权,利益受到损失的风险。一般债权性融资的风险要比股权性融资的风险大。

二、创业企业融资风险的特征

(一)创业企业有更高的融资风险。创业就意味着风险与收益的并存,与一般成熟企业相比,创业企业本身会存在很高的经营风险。创业企业的各方面均有很强的不稳定性。因此,在创业企业的融资中必然要伴随着比一般企业更高的风险。

(二)创业企业融资风险有更广的内涵。创业企业融资不仅要面临一般企业因为借款而面临的财务风险。并且由于其快速的成长,相应需要大量权益性资金的融入,必然会侵蚀原有股东的权益,创业企业必然也要面临股权性融资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创业企业时刻都会受到债务融资风险和权益融资风险共同的威胁。

三、我国创业企业融资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我国创业企业融资风险受宏观政策影响大。当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来调控宏观经济运行时,有些具体政策会对部分行业的企业经营活动形成限制,对自身实力较为薄弱的创业型企业冲击尤为巨大。最终会影响创业企业的融资活动,形成融资风险。如创业企业从事国家政策限制的产业,其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就会受到制约,融资成本必定增加,融资风险也相应增大;又如,当国家货币政策改变时,银行利率升高,企业特别是创业企业融资成本也随之升高,面临利率风险。而创业企业在成长阶段的融资渠道多以债务融资为主,商业银行的贷款是创业企业的首选目标,不稳定的宏观政策无疑会加大创业企业融资的系统风险。

(二)我国创业企业内部治理不善带来融资风险。首先,财务内控不健全易导致融资风险。由于企业规模小,管理不善,忽视内控制度的建设,我国创业企业的财务控制往往显得非常乏力。如在办理资金进出手续时无章可循,法规资料不齐备;拨付资金不按业务的进度和节奏进行,造成损失浪费;不重视资金回收,造成大量的呆账、滞账,不良资产越积越多,无疑加快融资风险的形成。其次,缺乏专业的理财人员。我国许多创业企业的财会工作主要忙于日常的记账、算账,编制会计报表,不重视知识更新,理财意识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增收节支”,理财技能贫乏。对目前急需研究解决的资源配置、优化资本结构、缓解债务负担、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较高的财务管理问题,缺乏深刻理解和认识,财务工作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必然影响到融资风险的及时化解和消除。创业企业内部治理不善带来的融资风险会在创业企业的种子期和创立期阶段表现的尤为突出。

(三)管理水平不高,创业成功几率小。高开业率和高倒闭率是我国创业企业的一个显著的特征,通过对中关村5 000家民营企业调查,生存期超过5年的只有430家,仅占8.6%。创业企业的高风险,低成功率,使商业借贷机构会以审慎的态度介入创业企业的融资业务。因此,创业企业无论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会面临融资障碍,融资风险很大。随着创业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管理能力的提高,管理制度的健全,该种融资风险在创业企业的成长期将会降低。

(四)我国创业企业信用缺失导致融资风险上升。我国创业企业在发展初期很少注意信用建设,企业管理者往往不按市场规则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采取各种不法手段逃避债权人债务,侵害投资者权益;会计信息不透明,财务做假账,资本空壳,恶意偷税。这些都会对创业企业的信誉产生负面的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会提高对创业企业贷款的条件,形成“信贷配给”,加大融资难度。这种情况会导致创业企业在种子期、创立期等阶段很难获得权益性资金的投入,发生权益融资风险;在成长期则会失信债权人,难以融入债务性资金。

四、控制创业融资风险的对策

(一)增强融资风险防范意识。首先,创业企业要把融资风险防范工作提到关乎企业生存的高度来看待。增强融资风险意识,招聘有实践经验的财务人员,以便强化融资决策的科学性。其次,作为政府部门的中小企业服务局也可建议、组织创业企业的领导者进行有关财务知识的培训,增强综合素质,全面提升管理能力。而创业者更应该在平时有意识地注重自我学习,把理论运用到融资实践中。从融资的可行性、科学性着手,有意识地防范、规避融资风险,增强融资的合理性、实用性,降低融资的风险性。

(二)合理确定融资结构。首先,保证创业企业资产适当的流动性。增强资产的流动性,积极避免无法及时偿付到期债务而引起的财务危机。其次,确定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合理结构。创业企业融资渠道较窄,如果确定了不合理的融资结构,很难有机会再改变其资本结构,融资风险一经形成,就时刻成为危害创业企业发展的桎梏。第三,保证债务融资中长、短资金的适当比例。短期债务资金成本低,但是风险高。长期负债资金成本高,但融资风险相对较低。因此,企业要进行长短期债务的合理搭配。同时,企业还要将债务期限与投资期限相结合,以便到期有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债务。在合理保证预期现金流量的情况下,处理好成本、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创业企业不能因为一时的资金需求,融入过多的短期债务,而导致后期的财务危机。

(三)规范行业竞争秩序,降低融资成本。企业的发展同所处行业的生存环境关系密切。国家保护性的行业可以获得更多政策的支持,容易从金融市场融通资金,为企业发展壮大筹备充裕的资本,融资风险小;而国家限制的行业,企业融资会遇到较多障碍,融资风险就大;成熟的行业,发展时间较长,可以提供给投资者明确的预期,能较好地解决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融资风险相对较小;新兴产业本身就有一定的高风险,处于该行业的创业企业的融资风险无疑更大。好的行业环境对创业企业的融资会产生深远的影响。降低创业企业的行业风险,无疑就会降低创业企业的融资风险。因此,国家要从宏观上规范各个行业发展的秩序,为各行业创业企业的生根、发芽、茁壮成长提供良好的土壤,降低行业风险,减少融资障碍。行业内各创业企业也要保证有序竞争,自觉维护发展环境,展现良好的行业形象,形成集合效应,吸引投资者的目光,降低融资成本,增强融资能力。

(四)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各项管理制度。首先,完善股权治理结构。国外一些学者(Fama和Jensen,1983;De Angelo,1985;Demsetz和Lehn,1985)研究表明,持有大宗股权的大股东往往会得到与他所持股份比例不相称的、比一般股东多的额外收益。股东结构会影响股东间的利益分配,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最终会影响企业对外部资金的吸引力。李维安、李建标(2003)等认为中国大企业要保持第一大股东的绝对控股地位,通过长期投资形成大量的专用性资产来维护企业信用,而中国创业企业的第一与第二大股东要保持较小持股比例,才能构建较好的信用。因此,企业在初创时就应该设计好合理的股权结构,避免创业企业由少数股东控制的现象,从而树立创业企业较好的企业形象,为创业企业的融资提供信用保证。另外,创业企业还要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保证内控机制的科学、有效,确保融资策略的合理、高效。

(五)提高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创造良好的信用记录。信息不对称是创业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创业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没有信息披露制度,甚至有的创业企业无完整的财务记录。金融机构无法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难以正确判断企业未来的成长性,放贷的风险无疑加大,创业企业融资难度相应增加。所以,创业企业应加大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以便金融机构对创业企业的发展情况有更好的了解。同时,创业企业还应强化信用意识,不恶意拖欠债务,积极履行各项合同协议,树立起企业良好的诚信形象。增强创业企业的信用度,对企业的融资乃至以后长远发展都大有好处。

创业融资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创业板;企业融资;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B

2009年10月30日,孕育10年的中国创业板揭开序幕,开始交易。然而,在10年怀胎、曲折上市后不到3年时间里,出现了疯狂爆炒、超募造富、高管套现、业绩变脸、众说纷纭的局面,存在制度缺陷、公平失衡、市场泡沫、质疑监管、退市延迟等一系列问题,一度被喻为“疯狂板”、“圈钱板”、“造富板”、“套现板”、“问题板”,市场开始高度关注创业板的未来表现,关注创业板焦点问题的妥善解决。本文将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创业板融资行为的问题所在,并对目前可行的解决方法提出论证。

一、一般融资行为博弈分析

企业在项目融资时,都会考虑是采用股权还是债权融资,而投资者也会考虑是股权还是债权投资,这样就形成了企业与投资者的博弈。

为便于分析,我们剔除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所得税影响,并假设企业在生命期内的原有利润总额为i,且有高H或低L两种,又假设企业发展一个新项目需要融资总额I,项目投入后产生新的收益R;投资者投入资金I,也有两种选择:一是以债权形式投资,利率为r,其中R>I(1+r);二是资金投入后换取股份S。基于上述假设,我们可将此博弈描述如下:

首先,由“自然”决定企业原有利润状况i=L的概率为p,其次,当企业了解到自身的i时向投资者承诺以一定的股份S换取投资I(0

S[qL+(1-q)H+R]>I(1+r)(1)

那么,企业在利润i的前提下,选择股权融资就要以下式的成立为条件:

S

那么,联立式(1)、式(2)可得:

I(1+r)/[qL+(1-q)H+R]

则在合并均衡中,首先企业的推断一定满足q=p,那么对企业来说,式(3)在S

I(1+r)/[pL+(1-p)H+R]

而对投资者来讲,当p趋向于0时,因为R>I(1+r),式(4)成立,

当p趋向于1时满足:

R-I(1+r)>[I(1+r)H]/R-L时式(4)才能成立。

直观上理解,只有当投资者较相信企业是高利润时才能接受较低的S;否则,就只有企业出较高价即付出更大的S时均衡才能达成。

再看分离均衡:

设低利润企业出S=I(1+r)/(R+L),代入式(3)

则I(1+r)/[pL+(1-p)H+R]

而高利润企业出S=I(1+r)/(R+H),代入式(3)

得:I(1+r)/[pL+(1-p)H+R]

此式不能成立,即投资者不接受出价。

由此可看出,低利润企业在博弈中往往能达成均衡而获得股权融资,而高利润企业由于不愿以过高代价获得股权融资只能放弃股权融资或者以债权形式融资。

二、扩展融资行为博弈分析

为了叙述和计算的方便,我们假设投资者是单一的,并且全部以债权形式投资或股权形式投资。那么根据上述条件可推知,这些企业都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只是盈利有高有低而已。于是,我们设投资总额为I,利息率为r,股权投资下的企业留存收益率为d,再假设企业的盈利水平为i(i>r)时的概率为P(0

债权融资企业收益函数Ue=P·I·(i-r)+(1-P)·0

投资者收益函数Ui=P·I·r+(1-P)·I·i'

股权融资企业收益函数Ue’=P·I·i·d+(1-P)·I·i'·d

投资者收益函数Ui’=P·I·i·(1-d)+(1-P)·I·i'·(1-d)

那么,根据博弈双方都是“理性人”的假设,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都是理性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而在融资行为选择的过程中,企业和投资者的战略都有两个,即债权融资(投资)和股权融资(投资)。于是,企业和投资者作为理性人都会权衡两种投融资行为的收益变化,并选择收益最大的战略。因此,如果企业和投资者都愿意以股权融资(投资),其收益必须同时满足Ue’>Ue、Ui’>Ui。经计算1,可得:

p[(i-r)-d(i-i')]

(5)

p[(i-r)-d(i-i')]>i'd

(6)

联立(5)、(6)得:P无解。

在这样的条件下企业与投资者都选择“股权融资(投资)”的战略均衡无法达成。其中的经济学意义也很容易理解。对企业而言,当P值较大即为高盈利水平(盈利率为i)时的概率高时,企业就不愿意进行股权融资,因为企业将失去剩余控制权。而只有P较小即为低盈利水平(盈利率为i')时企业才肯进行股权融资。对投资者而言,当P值较大时,当然愿意持有股权分享更多的利润,而当时低盈利水平时,获得利息却是更稳妥的收益,并且一旦企业资不抵债进行破产时还可以优先获得清偿,大大降低了风险。

三、创业板融资行为博弈分析

然而,在创业板市场中,众多企业纷纷选择股权融资,而投资者更是趋之若鹜,且估值居高不下,这其中又是怎么回事呢?实际上,这主要是由于创业板的制度环境现状,使得投资者的博弈收益函数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由于企业一旦在创业板成功上市,所有投资者包括原始投资者和一级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可以全额退出并且获得数倍甚至数10倍于原投资额。那么,上市后企业的收益函数没有发生变化,但投资者的收益函数发生了变化:

Ui”=XI,其分红收益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因为XI>>I,故Ui”>Ui一定成立,并且0

于是,只要满足式(5),即:

[(i-r)-d(i-i')]

可以看出,在P较小时,企业盈利水平较低时均衡更容易达成。

由此可看出,由于创业板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的非理使得那些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产生了均衡。可想而知,最终二级市场接手股权的散户投资者承担的风险是多么巨大。

综上所述,创业板的推出使得中小企业融资获得了便捷的途径,但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二级市场的众多投资者承担了不应有的风险。如果要使风险降低,散户投资者只能是期望企业的效益转好,而企业的效益并不会因为原先是债权融资,现在在创业板股权融资而转好。相反,由于是股权融资,企业更加没有使效益转好的动力,因为企业愿意进行股权融资的条件是P的值比较小,既然企业愿意进行股权融资,其更多是低效率的、低盈利水平的。因此,上市圈钱,业绩下滑,高管套现等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那么,要解决创业板的诸多怪异问题,只有从改变投资者的收益函数上入手,打破投资者的高额固定收益,如推行退市制度等等,使得投资者不愿意对高风险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倒逼出发行体制的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创业板的诸多离奇现象。

[参 考 文 献]

[1][美]罗伯特·吉本斯/高峰.博弈论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