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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专利司法保护来说,专利行政执法有着执法程序简便、处理快、效率高的优势。然而,目前我国专利行政执法除了对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可以主动查处并给以处罚之外,对于侵权行为还不能有效保护。笔者认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专利行政执法缺乏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有其他诸如暂扣、查封、没收侵权产品等执法手段。因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为人的主动配合,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而那些小企业、小作坊的恶意侵权、群体侵权,通常会发生转移生产设备、侵权产品的情况,对后续救济产生更多的障碍。相对而言,专利行政执法缺乏没收、销毁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
2.侵权判断的标准不明确。对于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以及第五十七条有规定,虽然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对“等同侵权”等判定原则有所规定,但仅仅是原则性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关于“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等术语的具体含义,现在还没有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予以明确。因此,目前各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方面存在着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3.专利管理机关缺乏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主动查处职能。严重侵权行为包括目前较多的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现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此往往很无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讼,需要到各地去取证,维权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时耗力,对于多数企业和权利人来说根本没有这个能力。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制度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此类案件更加容易发生。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增加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不能完全满足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的需要,还不能对专利权提供有效的保护,不仅会影响市场竞争秩序,也将制约专利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机制。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对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机制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赋予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没收、销毁侵权产品等手段。
第二,明确专利侵权判定的依据,细化侵权判断的标准,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地区间的执法协调,统一办案标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针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赋予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职能。该条建议显然要在第二条建议得到完善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得更加合理。目前,已经建立的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四川宜宾丝丽雅集团公司的“一锭双丝”专利通过这一程序获得了766万元的侵权赔偿和专利许可实施费,因此,完全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如果加上有效的执法手段,则可以大大降低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
一、基本情况
全区88个部门,档案室56个,现仍有32个部门无专门档案室。近年来,各乡镇、各部门依法治档工作开展基本正常,主要表现在:建立健全了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了专(兼)职档案人员;开展了档案法律法规学习活动;各门类档案资料按照要求基本上实现了归档立卷保管;未发生档案资料据为已有、被盗、火灾现象;部分部门实现了密集柜装载和数字化管理。随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断加强,档案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有力地推动了特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多年,但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有的部门的档案工作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有相当部分单位档案工作经费投入不足,没有安排独立的档案室,没有配备专门的档案文柜、没有购置必要的防火、防盗、防虫、防霉变等设施设备,档案保管存在安全隐患。二是有部分单位档案人员业务素质差,法律意识谈薄。对依法治档工作缺乏足够认识,只满足于不丢失,装进袋子,锁进柜子,没有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立卷保管。三是绝大部分单位对档案数字化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档案室未配备微机,文件材料目录录入工作未正常开展,档案信息化基础数据库没有真正建立,档案信息化建设非常滞后。四是有部分单位对档案到期应移交进馆工作认识不够,以查阅利用方便为由,拖延移交期限,把多年的档案留存在本单位档案室,不但缺乏安全管理,而且还影响了接收进馆工作的正常开展。五是档案行政执法查处力度不够。由于特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无内设行政执法管理机构,无专职执法人员,加又无独立追究行政责任的权限,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必须依靠有关执法部门协助,才能完成行政处罚工作,这不利于执法检查工作经常性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档案部门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影响了档案事业健康发展。
三、启示及建议
(一)各乡镇、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切实加大对档案事业投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此外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强化档案管理目标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档案人员评先选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从而不断提高档案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推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
1、执法程序不完善。一是内部行政审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没有建立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有的虽已建立,但审批把关不严,形同虚设。二是执法程序错误。主要表现在:有的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有的对不应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当场处罚。三是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又不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四是执法程序中断。对消防违法行为,该整改的不责令整改,整改到期又不进行复查,整改不彻底或是不整改的,不要求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的要求一追到底,直至结束。
2、消防行政执法不规范,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一是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执法随意性大,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条款。二是以罚代拘,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突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对消防执法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行政执法治标不治本。三是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个人化,存在以言代法的现象。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只是采用口头方式,督促整改,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四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有些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员搪塞推诿,故意拖延,对于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施工、使用、开业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等违法行为,该罚的不罚,该执行的不执行。
3、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不能适应当前消防管理的需要,对消防工作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消防监督业务涉及面广,标准多,要求严,由于消防监督人员少、业务多,致使执法干警进行业务理论和法律学习,充实提高自己的时间大为减少,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知识的能力降低,在实施监督管理时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或意见不恰当,表现不出消防执法的严肃性。这种业务上的不熟练,长此以往就会降低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
4、消防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不能真正落实到实处。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制岗位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法制人员难以在消防执法中发挥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执法责任落实不够。特别是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虽然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但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对执法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有的虽然发现了但打不破情面,硬不下心肠追究责任,对监督人员起不到规范、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5、社会消防意识淡薄,消防执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目前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不容乐观,消防执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是有些单位领导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缺乏防火责任人的意识和观念,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不少群众甚至是防火重点单位有关人员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对消防行政处罚不认同,对职工没有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制观念未能在群众心目中留下深刻的烙印。
二、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工作的措施意见
1、要积极适应加入wto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快法规立、改、废进程,改革消防监督管理机制。首先要抓入世后的过渡期,对现行的消防法规,包括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认真的清理。在此基础上,切实做好立、改、废的工作。特别是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的消防法规,涉及的消防法规要抓紧制订完善;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法律条文和技术规范、标准要及时废止。
2、切实抓好消防法律和消防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消防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能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是要看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如何。为此,消防机构要建立业务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使消防监督人员能熟练掌握常用的现行消防法律和法规;熟练地制作和使用各种法律文书;同时,及时组织考核。各岗位监督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从而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
3、强化消防执法监督,规范监督机制。首先要做好内部监督,一是要搞好纵向监督,即不但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权,下级对上级的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也有权提出建议;二是搞好横向监督,即同一业务部门之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保证消防执法活动准确合法。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要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加大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公开执法程序;要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从而提高消防执法水平。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 价格行政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实施,这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大立法。该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寻求“限权与赋权的平衡”,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架构也必将对行政执法产生深刻影响。就价格行政执法而言,如何尽快转变执法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做到行政强制规范化,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价格执法的主要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措施界定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照法律的严格界定,当前价格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暂停相关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同时,《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也有类似规定。
责令停业整顿。《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暂停销售、听候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一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暂扣其《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收费单位有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执行界定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在价格行政执法中,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项:加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法》对价格行政执法的影响
(一)部分行政强制措施面临失效
在行政强制未统一立法前,行政强制设定权的“乱”成为行政强制“滥”的源头。基于此,《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可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界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排除了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目前,在价格行政管理领域,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尚有50余部,各地还有一定数量的地方规章和不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的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这些相关条款因与行政强制法冲突而面临失效。
(二) 滞纳金金额不得超出原罚款金额
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滞纳金的作用在于威慑当事人,以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但是,这种设计有个临界点,超过这个临界点就起不到督促的作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从而将这一临界点设定为滞纳金的数额与罚款本金数额相等,具有其合理性、实效性和可执行性,督促金钱给付义务全面、真正、和谐地履行(王丽丽,2007)。要求价格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履行告知和催告的义务,给当事人一个纠错的机会;并主动执法,及时发现并清查违规现象,定期将欠费及处罚情况告知当事人。
关键词:行政执法政策;行政法治;充实
一、行政执法政策对依法行政观念的充实
行政法治要想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就必须跳出形式规则主义的范畴,改善公共行政环境,科学地处理社会公共治理问题。依法行政主要依据整体的法律规范,除此之外,还可以参照一些具有法治精神的执法政策。建立行政法的主要作用就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运用法律规范为行政权力设置边界,但边界的限制并不意味着降低了行政权力的能动性,在界限范围内,其行政主体在处理各项事务的过程中仍应保持原有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回应社会治理问题,努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对法律规范中的规则进行补充完善。这些举动都表明了政府的积极支持态度,努力实现行政方式、规则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坚持法治主义,坚持以执行的法律的态度去处理行政工作,并对依法行政的内涵不断深化和进一步扩展。
二、行政执法政策对行政法渊源理论的充实
法治行政的来源主要是行政执法政策,它不但丰富了行政法的渊源理论,还促进了行政法体系的形成。长时间以来,学术界主要依据“司法中心”对行政法渊源进行判定,即坚持把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作为核心,采用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学的发展思维,对其进行详细的归纳。从以往的惯例来看,公学法的基本视角都是通过法院以及法官的思考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进行判决,这样法律就被赋予了新的特点,但是实行行政法并不能仅仅依靠法院,越来越多的社会新问题已经超出了法院的判断范围和判断标准,因此,加强行政工作的推进,丰富多样化的行政手段成为了行政法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于是,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提出建立行政法的新模式成为了目前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从这个层面对行政法渊源进行解释,应该包涵与当事人和法院有关的具有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执法政策是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规范要求,对处理行政问题和有关人员也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因此也被归类于行政法的渊源当中。近几年来,很多学者对行政政策作了深入研究,主要以法治以外的规则形式为主,并主张实行“公域软法”,这种研究模式需要一定的行政环境和真实的行政过程,在研究此问题的过程中,包括对行政执法政策之内法治现象的研究,另外,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逐渐完成了由行政救济到行政过程的转移。
三、行政执法政策对裁量基准理论的充实
“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法中的重要命题,自出现之后,对其的研究都是通过两个角度进行,其一是关于它在行政裁量权中的地位以及对其的影响程度,其二则是关于它对行政权力的不利研究,导致行政权力僵化问题。因此,格次化的裁量基准有助于加强行政裁量的严谨性,体现了法律形式的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执法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实践过程中逐渐强化行政内部监督机制。但在对其细致化的过程中可能会付出一些代价,有可能降低行政效率和行政的能动性,在数量换算中甚至还会导致原本的行政目标偏离。在对裁量基准细致化时,要结合其中的具体质疑和发挥的效应,若执法方式和执法力度均没有超出预先设置的基准时,就不必要行使行政裁量权,这样预设权可以交给理发主体,对其处理也更便捷,更加接近法制化要求。“情节”是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在行政处罚中更是重要的处理标准,但“情节”的具体处理比较复杂,需要对事件的整体过程进行细致化的裁量,按照基准在处理每一个独立单位时必须进行合理性认可,即对社会生活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整合,预先制定一些通用的裁量标准。因此,在处理此问题时,笔者认为,行政执法政策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裁量基准,它的优质功能正好能够与过分细致化的裁量基准互补,使裁量基准成为高能动性的规范化标准,实现了裁量权力规则的整合。第一,执法政策符合裁量基准的基本形式和内涵要求。执法政策在创立之始,由行政机关内部根据原有的政策形式进行规划,并在执行过程中发挥相对于人的效力。第二,执法政策与裁量基准的细致化在实践过程中,都必须以满足立法的需要为标准。前者在设定目标之前,需要对社会治理中的现实矛盾进行综合评估,而后者则属于不受干扰的个案正义,在每一项执法行为中都需要避免其他因素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杨骁,李清伟.行政法视野中的公共利益探析[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3:62-64.
[2]杨建顺.行政法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01:102-109.
[3]郝炜.行政法学视野中的行政公共性[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02:28-31.
[4]戴建华.作为过程的行政决策———在一种新研究范式下的考察[J].政法论坛,2012,01:167-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