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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美广告设计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精美广告设计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精美广告设计

精美广告设计范文第1篇

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的媒体行业实现了转变,广告不仅仅局限在电视、报纸中,人们以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作为广告传播的载体,广告设计更加注重创意以及人性化、多样化理念,广告设计更加生动,新媒体环境下的广告设计应紧跟时代步伐,突出时代性和创新性,满足更多消费者的需求。

新媒体环境下广告设计的特点释义

1.内容设计的互动性强

新媒体使信息的互动性得到加强,人们不在被动的接受信息,对广告的选择更加多样化,成为广告信息处理的参与者。在广告的互动传播中,广告设计人员与消费者、消费者与广告载体之间的联系以及反馈形成了一种全新的信息沟通方式。互动设计中,要注意保证观赏者能够直接的参与到广告设计中,注重群众的体验效果。

2.个性创意比较强

当前社会的消费主体比较年轻化,他们推崇时尚、个性自由,这种思想对他们的消费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在新媒体环境下,在消费市场的基础上,应设计个性化的广告,不仅有助于提升广告的效果,也有助于满足消费群体的需要。

3.人性化的设计

广告设计是为了满足更多消费者的需要,新媒体环境下的广告设计更加注重人性化的理念,在广告设计中注重人的情感、文化、想象等因素的融入,不仅使广告设计满足消费者的物质需要,要使消费者在精神上得到享受。

4.多元化的设计

广告设计的多元化,一方面是广告的载体更加多元化,并且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广告设计中文化内容更加多元化。在广告设计中注重多种媒体的运用与整合,更好的向广大群众传达信息,对不同文化的符号、创意等进行理解和应用,实现新媒体广告。

新媒体环境下的广告设计研究

1.网络广告

当前,网络已经成为各行业信息交流、共享的平台,商业广告的发展速度日益加快,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广告不仅局限于电视和报纸上,网络广告的存在不仅能够使人们得知广告中的信息,还能够参与到其中,网络广告的效益得到了良好的实现。在传统广告设计无法满足网络发展的情况下,富媒体广告的出现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与接受,富媒体广告就是在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将媒体进行组合的一种广告形式,将广告中的文字、图像等有机的结合。富媒体广告具有很强的表现力,广告的效果也比较明显。

多种媒体形式的结合使得广告的形式和内容产生了质的变化,根据广告的不同载体可以分为图像广告和文字链接广告,图像广告又可以分为旗帜广告和矩形广告,弹出式广告和浮动式广告。文字链接广告则可以分为搜索引擎广告、在线互动游戏广告和Email广告,根据不同的广告种类,进行有针对性的广告投放。

对于广告而言,最主要的就是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可以充分利用微博、博客来进行广告传播。目前,很多名人微博上都会有一些公益广告的,人们在观看微博时,能够看到上面的广告,将这种方式应用到广告中,有助于实现广告传播的创新,为广告在网络平台中找到合适的位置。

2.户外广告

很多人认为户外广告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形式,不适合在信息化发展的今天应用,这种观点使得新媒体广告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户外广告的形式也逐渐增多,在现代社会中,出租车、地铁、公交车广告都标明了户外广告的发展与创新。在户外广告中,影响户外广告设计与投放的主要因素是对线路进行确定,当前,人们可以使用GPS技术确定某一特定位置的经纬度,便于工作人员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线路问题。

此外,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媒体无法使用信息全方位、实时互动和传播,这就需要利用电子媒体,集中文字、图片、声音、视频于一身,具有直观、形象,操作简便的优点,使广告的互动性得到增强。现代社会中,电子屏幕的广告随处可见,为人们的生活和出行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媒体环境下,广告设计实现了良好的发展,广告设计开始突破传统理念的束缚,呈现出新的发展形势。随着社会生活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行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广告设计应努力实现专业化、互动化,顺应时展并积极创新,将广告设计与新技术结合,实现良好互动,对美化环境,提高人民的视觉鉴赏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精美广告设计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 由于普通法对于荐证人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美国各州通过制定成文法的方式降低了原告在证明荐证人的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要求,继而构建了追究荐证人民事责任的新路径。根据我国现有侵权理论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普通法上的困境,因此,在未来侵权法中确立荐证人侵权责任的专门条款,明确并且降低其责任的构成要件,成为构建我国未来荐证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理性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荐证广告对于我们目前

二、美国法上荐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路径和制度

 

     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普遍采用荐证方式对其商品或服务做出夸大其辞的宣传,诱导购买其商品或服务。当时美国荐证广告也有不乏采用虚假或误导的方式欺诈消费者,当虚假广告人破产时,很多消费者便提出了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即要求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面对这种新型诉讼,美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诸多争议,但最终还是较为妥当地建立起了荐证人民事侵权责任诉讼制度。

 

(一)基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提起的民事诉讼

 

     美国国会在上世纪70年代通过了《联邦交易委员会法》(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并授权联邦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对荐证广告行为进行监管。ftc还为此专门制定了《荐证广告行为指引》(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为实际监管提供参考。但《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只是授权ftc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才对违法行为进行干预,ftc不会对个人利益受损进行补救。[⑤]尽管《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授权ftc对于欺诈性荐证广告行为排他性的执行权,但是许多消费者仍心存不甘,仍然试图根据《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提起民事诉讼。然而,绝大多数的联邦法院都拒绝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中为消费者寻找隐含的民事诉讼权利。

 

     在一起对生产止痛片的非处方药生产商excedrin的集团诉讼案件中涉及到了关于此类民事诉讼的理论分析。[⑥]在该案中,excedrin在广告中宣称自己的药品比阿司匹林更加有效,而消费者认为这是一个虚假欺诈性的广告,并宣称受到了经济性的损害。联邦上诉法院对于ftc在执行《联邦交易委员会法》的职能经过冗长的讨论后,认为国会并没有试图在《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中赋予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而是试图赋予ftc对欺诈性的荐证行为排他性的执行权。联邦上诉法院还随之对可能产生的附属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赋予消费者民事诉讼的权利)可能会导致零碎的个人诉讼,并且可能会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的执行发生冲突。

 

     随着上世纪80年代ftc放松对荐证行为的监管,以及其颁布的《指引》对投资者保护的不断弱化,人们不断抨击ftc在救济欺诈消费者方面的不作为。[⑦]因此,美国民众要求通过立法赋予消费者对欺诈性荐证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呼声越来越高。

 

(二)普通法上的侵权责任

 

     在试图寻求《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作为民事诉讼根据的企图失败后,许多受害人开始尝试依据普通法中的欺诈理论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普通法的要求,要想提起欺诈或误导性的侵权诉讼,原告必须证明以下事实:被告对关键事实作了误导(虚假)性的陈述;被告知道或者相信陈述是假的或缺乏充分的信息推导出陈述的真实性;被告有意诱导原告依照其陈述行事;原告正当合理地相信了被告的陈述并由此受到损害。[⑧]以下我们主要沿着普通法与州成文法之间的区别为线索来介绍普通法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

 

     1.就虚假陈述方面而言,普通法与州成文法没有实质性区别。按照普通法的规定,其陈述无需是明显虚假的。首先,如果一个陈述包含了错误和正确的两方面内容,而错误更有可能被接受,那么这种模棱两可的陈述也被认为是误导性的;其次,如果陈述表面上是真实的,但是它却可能在消费者内心产生错误印象的,也被认为是误导性的;最后,一个能够掩盖正确内容的语言或者行为的陈述也被认为是误导性的陈述。[⑨]为了更加便利消费者利用普通法追究荐证人的民事责任,一些学者曾经创造出了“学术投机和公众形象理论”,[⑩]但在kramer v. unitas一案中,这一理论并没有被法院所采纳。johnny unitas是一个著名橄榄球后卫,一天他出现在一个名为first fidelity投资经纪公司的广告中,随后他成为该投资经纪公司的广告代言人。一个first fidelity投资经纪公司的代表在广播中宣布了一个包含了高收益、安全以及满足所有谨慎投资人需要事实细节方面的投资计划。随后,unitas也凑过来,并且邀请听众向fidelity公司电话咨询以了解详细情况。但是unitas本人和他的经纪人都没有对fidelity公司以及投资要约的真实性做过调查。后来该投资被证明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欺诈行为,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当投资者经纪公司宣布破产后,受害人根据普通法的欺诈理论对unitas和他的经纪人提起诉讼。但是,佛罗里达州的初等法院和负责上诉审的第11巡回法院都批准了unitas“立即判决”的动议,[11]因为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欺诈的初步证据。初等法院认为被告根本就没有做出任何原告可以信赖的陈述,由此也就无法对其提起欺诈诉讼。第22巡回法院也认为 unitas和他的经纪人根本没有就fidelity公司的投资方案做任何虚假的陈述,相反,unitas只是在电台中号召大家自己打电话咨询投资问题。由此,法院做出了一个事实性问题的裁决,即unitas和他的经纪人根本就没有对fidelity公司的投资计划做出荐证。“确切的讲,unitas只是仅仅是介绍了该公司,建议听众自己去调查和咨询该投资计划。”[12]法院认为unitas的陈述至多属于“吹嘘行为”,而这不属于欺诈的范畴,被告要求人们对投资问题做进一步的询问并不构成原告可以合理信赖的陈述。在这一点上,普通法明显与ftc的指引有区别,因为按照ftc指引,一个名人只要他为公众所熟知,并且(不太明显地)推荐商品,那么他就是荐证人。根据指引的规定,对于是否构成荐证行为,实际的言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名人将其个人声誉或个人形象附加在商品中的事实。[13]

 

     2.在被告人主观要件方面,相对于州成文法而言,普通法对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更为严格,主要体现在原告必须承担被告明知、欺诈意图方面的举证责任。州成文法并不要求原告搜集被告知情和诱使原告信赖被告的意图方面的证据。在通常的普通法案例中,一般都会假定被告不会冒着声誉受损的风险在广告中故意去陈述虚假的事实。但是名人在做广告时有意识地忽略重要事实,或疏忽大意地忽略陈述的真实性,那么此时就构成了“明知”。[14]尽管州成文法对意图要件做相当狭隘的解释,但是荐证人很难狡辩说自己没有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意图,因为这恰恰是荐证行为的目的所在。[15]

 

     3.在原告是否合理信赖被告所作陈述举证责任方面,普通法也与联邦法和州成文法有着很大的区别。根据普通法的要求,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举证要求,但是州成文法和联邦法相对容易的多。按照普通法,这一要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要素,其一,原告必须合理信任被告所作的陈述;其二,他按照他所信赖的陈述做出的相关的决定。按照普通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将一个纯粹观点的陈述当作是一个事实加以信赖,只有一个对事实的误导性陈述才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既然荐证行为只是被认为是表达了荐证人本人的观点,那么消费者就不可能去合理地信赖荐证人的陈述,并由此做出决定。实践中,法院为此规则创造出许多例外情形。当一个陈述同时隐含地表明陈述者本人确信没有其他事实可以否定这一观点,而且还确信有其他一些事实可以支持这一观点,那么一个人就可以合理信赖这一陈述。“当陈述者被认为拥有了原告无法拥有涉及相关问题的特殊知识时”,这就符合上述的隐含条件了。[16]

 

     有学者提出这样的疑问,即消费者一般都会认为荐证人不会撒谎,而且对于他们所陈述的商品或服务他们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由此,消费者对荐证人的陈述信赖就是合理的。但也有学者提出相反的质疑,认为当一个专家或者名人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陈述与他们各自的领域没有明显的联系时,并不能得出消费者会合理信赖专家或名人的观点。[17]州成文法采用几个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如有的州干脆就对此要件不作要求,有的州采用了一个正常的消费者是否会信赖该陈述作为判断标准。

 

(三)州成文法对消费者救济

    

     尽管《联邦交易委员会法》排除了消费者对欺诈性荐证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消费者可以另辟蹊径,依据其所在州的《反不正当和欺诈行为法》(unfair and deceptive acts and practices 以下简称“udap”)获得救济。大多数州的udap都是仿照《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制定的,由此也被称为“小《联邦交易委员会法》”。还有一些州以《统一消费者买卖行为法》为蓝本制定了“udap”,以禁止对消费者交易进行欺诈和不公正的行为。其他一些州则以《统一反欺诈交易法》为蓝本制定“udap”。其余的州则采用普通法为救济途径,并制定了旨在禁止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反欺诈消费者法》。

 

     根据“udap”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得到包括禁令、损害赔偿和律师费在内的各种救济,一些州在特定的案例中甚至允许给予实际损害两至三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多数州也允许消费者采取集团诉讼的方式。[18]通常而言,“udap”的存在并不排除消费者依照普通法提起欺诈或误导权诉讼,但是由于依据普通法的举证责任太重,因此,消费者通常还是依据“udap”提起诉讼。

 

     依据“udap”提起诉讼的经典案例分别是lloyd bridges和george hamiton参与的两起名人荐证广告。lloyd bridges是当时著名的演员,在很多电视剧和电影中出演过主角。bridges出现在a.j.obie投资公司所拍摄的广告片中,并且在广告片中劝诱投资者购买obie投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而该证券是由obie相关联的债权人钻石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后来obie投资公司和钻石公司相继破产,众多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他们将bridges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认为bridges在此过程中的陈述“歪曲了风险和收益的关系、歪曲了投资公司的真实情况、将此项投资歪曲为保守型的投资、将钻石公司歪曲为‘你可以信赖的公司’”。[19]他们依据的法律是伊利诺斯州的《消费者保护法》第262章,该章将“任何不正当或欺诈行为宣布为非法,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虚假陈述、虚假允诺、误导、隐瞒或遗漏实质性的而其他人可能恰恰依赖此事实做出判断的事实。”[20]但被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抗辩,即他本人对“歪曲事实”并不知情,而且他和其他投资者一样也被投资公司欺骗了。但是法院认为不知情的“歪曲”也是可诉的,因驳回被告的抗辩。

 

     根据上述案例,说明根据州的成文法规定,荐证人的主观状态并不重要,被告并不需要有欺诈的意图,甚至毫不知情的误导也是可诉的。从字面解释而言,州成文法仅仅要求荐证人试图让购买者信赖他的(欺诈性)虚假陈述行为或(遗漏性)陈述行为,换言之,只要一个人试图让自己的行为产生相应的结果就可以成为被告。[21]州成文法之所以强调“信赖性”是建立在广告语都是试图影响消费者行为的这样的认识基础上。但被告还是认为《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对荐证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中包含了对“误导性陈述知情性”要求。事实上,在ramson v. layne一案中,法院曾经援引了ftc1980年颁布的“同意令”,认为“如果荐证人对他所陈述的真伪确实不知情,或者是应当知情而不知情的都是不违反法律的。”但由于这样的解释出现在ftc的“同意函”中,而不是正式的裁决中,因而法院拒绝承认ftc规定了知情性的要件。但无论如何,在本案中讨论知情要件是否影响可诉性是不必要的,因为原告证明被告一个合理的询问就可以确认一个特定陈述的真伪,这本身就满足了举证要求。很多案例表明,故意不去知道某些事情不能抗辩一个“对虚假陈述的指控”。在本案中,作为委托人的obie投资公司在邻近的几个州曾经因为类似的行为被屡次指控为违反了证券法。很明显,bridges对此事没有作询问,而对此细节他本该披露而没有披露。在其他涉及相同事实问题的案件中,bridges也以自己对所陈述的真实性不知情而拒绝承担责任。[22]在其他类似的aramowicz v. bridges一案中,破产法院也认为荐证人和广告商对各自陈述的真实性负有独立的鉴别真伪的义务。

三、美国法荐证人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的启示

 

     从上述美国法相关路径和制度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法经历了利用行政法、普通法和成文法追究广告荐证人民事责任的三种不同路径,但最终还是确立州成文法的荐证人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就行政法责任追究制度而言,这与目前我国《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承担职能是相似的,即只是确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本身并不承担为消费者提供民事救济的功能;而普通法则与我国现行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地位相同,在无特别法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基本民事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美国之所以最终选择州成文法作为救济手段,是因为按照普通法的构成要件无法对消费者进行有效的救济,只能另辟蹊径,通过州成文法降低荐证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此外,在具体的荐证责任追究制度中,美国法注意区分了不同的荐证行为,并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此时虽然行政法本身不能成为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但是在确定不同的荐证行为人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方面还是参考了行政法规范,如对于个人推荐型广告的荐证人,美国 ftc的《广告荐证指南》规定:“广告若明示或暗示推荐者是产品的消费者时,那么他就必须是产品真实的消费者,且正在使用,否则就应当在广告表明自己并非真正的消费者。同时,如果广告主与荐证人之间存在足以影响荐证行为或荐证可信度的某种实质关系,而消费者又无法通过合理推断该关系时,那么广告就必须披露该实质关系”。[23]如果荐证人没有履行上述手续,那就可以说荐证人存在过错;而对于个人证言型广告,此时荐证人是以产品保证人身份出现的,他不仅仅是作为产品推荐意图,而且是以特定身份(往往是专家)担保商品的品质,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ftc认为:“广告荐证人若明示或暗示自己是某一领域的专家,则广告荐证人必须具有该方面的专业知识。”编辑

四、我国现有困境和未来选择

 

(一)我国现有规定的缺陷与不足

 

     我国现有关于广告荐证人的责任存在重大缺陷。首先,规范广告荐证人的核心法律《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一方面存在责任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仅仅限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而没有涉及到自然人;另一方面,该规定不加区分地将荐证人责任统统规定为“连带责任”,不适当地加重了某些荐证人的责任,不利于整个广告行业的长远发展。而2009 年2 月28 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似乎兼顾到了上述问题,该法第55 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它仅仅限于食品领域,且在“乱世用重典”思路下,在没有严格区分具体荐证行为的情况下,一律采用了“连带责任”的规定。即使是2009年底颁布通过,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

注释:

  [①] 2009年6月24日

 

  [④] 杨立新教授持这一观点,参见杨立新:“论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及法律适用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0期。

 

  [⑤]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 guide to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3, 17 (1987).

 

  [⑥] holloway v. bristol-myers co., 485 f.2d 986, 991 (d.c. cir. 1973).

 

  [⑦] karns,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s evolving deception policy, 22 u. rich. l. rev. 399 (1988).

 

  [⑧] w. keeton, d. dobbs, r. keeton & d. owen, prosser and keeton on the law of torts, § 105, at 728 (5th ed. 1984).

 

  [⑨] bailey & pertschuk, the law of deception: the past as prologue, 33 am. u.l. rev. 849 (1984).

 

  [⑩] carlin, liability of the product endorser - developing a new perspective, 15 n.y.l.f. 835 (1969); bentofsky, private judicial remedies for false and misleading advertising, 25 syracuse l. rev. 747 (1974).

 

  [11] 立即判决(summary judgment)是美国诉讼法上的一种制度,使法官可以不经庭审就可迅速了结案件。但提出动议一方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即一是案件中不存在任何有真正争议的重大事实问题,二是其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必定应当胜诉。参见成靖:《论荐证广告的法律规制》,《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

 

  [12] cameron v. outdoor resorts of america, inc., 608 f.2d 187, 195 (5th cir. 1979), modified on reh'g, 611 f.2d 105 (5th cir. 1980).

 

  [13] 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 16 c.f.r. § 255.

 

  [14] consuelo lauda kertz ,roobina ohanian, recent trends in the law of endorsement advertising: infomercials, celebrity endorser and nontraditional defendants in deceptive advertising cases. 19 hofstra l. rev. 603 .spring, 1991.

 

  [15] j. sheldon, unfair and deceptive acts and practices § 4.2.4.(consumer credit and sales legal practice series) (2d ed. 1988 and supp. 1989).

 

  [16] w. keeton, d. dobbs, r. keeton & d. owen, prosser and keeton on the law of torts, § 109, at 760-61 (5th ed. 1984).

 

  [17] bethel, liability of advertising endorsers to third parties for 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31 ohio st. l.j. 571, 578 (1970).

 

  [18] k. plevan & m. siroky, advertising compliance handbook 291-93 (1991).

 

  [19] ramson v. layne, 668 f. supp. 1164 (n.d. ill. 1987).

 

  [20] illinois consumer fraud and deceptive practices act, ill. rev. stat. ch. 1211/2, para. 262.

 

  [21] warren v. lemay, 142 ill. app. 3d 550, 556, 491 n.e.2d 464, 474 (1986)

 

  [22] sanborn, caveat endorser, nat'l l. j., feb. 19, 1990.

 

  [23] ftc 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 , 16 c.f.r 255 et seq.(1980).

 

  [24] 目前出现对于荐证人的民事诉讼都以“于法无据”被驳回诉讼请求,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审判实践中“民事责任法定”的思想密切相关,同时也与该类案件中涉及到复杂的举证问题相关联。

 

  [25] 张保红:《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论纲》,《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26] 杨立新:《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年第1 期。

 

  [27] 成靖:《论荐证广告的法律规制》,《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

精美广告设计范文第3篇

“白”虽然无形式的体现,但却蕴含着更好的意境,存在于广告中的空白部分,并非真正意义的空白,而是一种表达含蓄与暗示的表达方式,在广告中,留白并非作为载体对广告信息进行宣传,但对于受众来说,其中留下的回味与思索的余地,能得到认可,并引发更为多样的思维活动,以使其记忆得到更深层次的强化。虽然我们所看到的是部分画面被隐去,而其真正的意义是以显现这样的手法将隐性作用更好的体现。这在中国的水墨画中就有很好的体现,运用黑白系统恰当的创设出了虚拟的空间,灵动与透气的感觉由此得以体现。空白部分的隐性美在平面广告设计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体现最为主要:

1.白并不是空

在进行空间留白时,其位置不存在有形物质,这样不受物质的限制,便可以以此为标准用于视觉的度量,这样白也就在空间方面拥有了无限的容纳力。在平面广告设计中运用的白其实是将其背后的有进行了隐藏。这种白所体现的抽象形体不仅具备了空灵美,还能引起人们对隐藏在白后面的物象的想象,它的存在是人们意愿的体现,将人们对平面广告所传达出的信息实质性内涵的认识进行有效的深化,以此对受众产生吸引,使其对作品传达的内容进行更为深刻的理解,以使理解平面广告设计的真正目的得以实现。

2.视觉感受中存在的完结心理

简单来说完结心理在视觉感受中可以这样理解,就是人们可以通过猜测显现在外面可以看见的事物,了解那些被覆盖起来的相关内容。完结心理其实与存在于平面广告设计中的“闭锁现象”有相似之处,同时极易出现当那些被关注的事物出现了明确的轮廓线之后,人们可以确信它是不存在的,但从视觉角度看它是存在的。因此,更多的情况下,虽然事物中有一些被隐藏的部分,但事实上这些更能引起视觉的关注。对于平面广告设计来说,通过对这种存在于知觉上的功能的运用,创造出具有新视觉意义的表达方式,以此来找出被隐藏起来的物象的部分,通过虚化或是隐去的手法,在画面中呈现出新的视觉形象,其中通过想象得到的部分,就是视觉的焦点,不同的受众会产生不同的想象和理解,这就会使可能性得到无限扩大。同时在对主题进行交流的想象中,人们能够做到更好的理解甚至使用,以此产生更为强烈的影响。

(二)平面广告设计中的象征隐性之美

精美广告设计范文第4篇

一、平面广告设计隐性美的内涵

隐性美具备深刻的哲学意蕴,符合美的基本规则,扎根于人们对美的执着追求当中。平面广告设计隐性美的内涵指的是,广告具备明确的美学特征,并且能够明而不俗,隐而不晦,在一种恰似青春少女的似水柔情中,去给广大受众带来持久的审美情趣。面对当前物欲、视觉符号混乱的时代,需要平面广告设计人员将发现美、创造美作为己任,创作出具备高雅审美情趣的平面广告设计作品。

二、平面广告设计隐性美的表现形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广告市场发展也日趋成熟,创意呈现多元化。现代平面广告设计追求的是知识、技能与智慧的较量,作品给人一种高层次文化享受。现代广告为了加强所要展示形象的寓意以及进一步丰富广告作品本身的审美意味,其大多数使用婉转曲折的表现手法,加强广告本身的感染力与审美意味,提升广告文化审美品位。平面广告设计人员就是要具备善于控制广告信息的本领,给人们在视觉上以视觉冲击力,留下深刻的印象。

1.平面广告设计中空白部分的隐性美

平面广告设计中空白部分的形成,主要是平面广告设计人员通过隐藏以及分解等多种手法,来营造出广告面的空白部分,使用简洁图像与富有意味的形式带给读者以自由感,将审美心理与美学基本原则有机结合起来,打造出空白来深化平面广告设计中的所要传达的深层次信息内容,让平面广告设计中的空白部分能够传达出真正信息内容,给受众产生视觉上的刺激,进而能提升受众对作品关注程度。“白”虽然看上去无形,但这实际上是意境最好体现,广告中留下的空白部分,实际上属于相对概念,其是当成含蓄与暗示的表达方式来出现的,并不是真正的空白,广告留白虽并不是将其当作广告信息进行宣传的有效载体,但是其所具备的回味与思索的余地,能够让广大的受众所接受并且能够为其提供丰富多彩的思维活动,进而达到进一步强化记忆的效果。虽然从表面来看是隐去了部分画面,但是其实际上是用了显现的手法,真正体现了隐性作用。例如在中国传统的水墨画中,就很好地使用了黑白系统来体现绘画。恰如其分的空间留白能够创设出虚拟空间,产生灵动与透气之感。平面广告设计中空白部分隐性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白并不是空

空间留白的位置是没有有形物质存在的,没有物质的限制,便可以将其当成是视觉度量的重要标准,则使得白具备了在空间上的无限容纳力。平面广告设计中的白实际上有效地隐藏了其后面的有。这种白所具备的抽象形体在具备了空灵美的同时,还能够让人们去很好地想象隐藏在白背后的物象,是属于有意而为的存在,深化人们对平面广告所传达出信息实质性内涵的认识,来有效吸引受众能够深刻理解作品中所要表达的内容,进而达到理解平面广告设计的真正目的。

(2)视觉感受中完结心理

视觉感受中的完结心理指的是,人们在看到某些形象被覆盖之时,能通过外露在外面的相关物象去猜测那些被隐藏的相关内容。在平面广告设计中存在“闭锁现象”,这实际上和完结心理有着相似之处,并且很容易出现在那些被关注的物体具有了清晰的轮廓线之后,人们能够知道其不存在,但是看上去其是存在的。因此,在多种情况下,即便是事物中存在隐匿的部分,其更能成为视觉对象中那些极易受到关注的部分。在平面广告设计中,能利用知觉上存在的这样一种功能,来创造出一些新视觉表达方式,积极去寻找物象已经隐藏的部分,将其虚化或者是隐去,进而能让画面出现新视觉形象,这想象的部分,实际上就是视觉的焦点,这能够按照受众的不同去展开想象与理解,进而能产生无限可能性。但在交流主题的想象中,能够让人们更好的去理解使用,进而发挥出强烈的影响。

2.平面广告设计中的象征隐性之美

精美广告设计范文第5篇

[ 关键词 ] 经济心理 文化心理 反常态心理

一张好的广告,能使人终身难忘,回味无穷的印象,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而一张低俗的广告,使人感到生涩、庸俗,甚至于对产品本身都不感兴趣。由此可见,商品广告和消费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广告的针对目标是消费者,因此广告设计师要深刻了解消费者心理,在进行艺术性处理,使消费者看了以后真正有种挡不住的诱惑,它不仅简单做到了广而告之的程度,而且还发挥其产品的艺术魅力。

消费者心理可分三种:一种是其经济心理,第二种是其文化心理,第三种是反常态心理。

一、经济心理

经济心理是指消费者对产品是否实用,质量是否过关,而价格是否合理的一种心理活动。“雪碧”广告中的“晶晶亮,透心凉”这句话本身就给人一种清凉的感觉,电视广告中的年轻人迫不及待的喝雪碧。液体、冰块与冰块之间的相互撞击,本身画面的淡蓝绿色调,使人感到好个凉爽世界,激起消费者的品尝欲望。日本手表商从飞机中空投手表,而手表不坏,使消费者认为其产品质量过硬,是可以值得信赖的。我国山东潍坊拖拉机厂的电视广告也是很成功的“不到三年,本就回来了”。它紧抓住农民的求实、可靠,价格合理。另外有的商店经理在春节前夕,广告牌上书写者“有钱、没钱,买双新鞋回家过年”上面是一幅夸张的巨大鞋子造型广告。它起到提醒消费者心理意识的作用,利用佳节,促进人们购买商品的欲望。(它是民族风俗的派生)

二、文化心理

文化心理则是指对广告设计的艺术要求,能给人以回味,给人以深思、启迪以及精神上的升华,提高人们美的层次和符合人们的审美追求。包括三点:一、寓意深刻的艺术构思;二、强烈的视觉效果;三、高尚审美情趣,表现手段亲切感人。

《索尼录像磁带》广告,采用不同一般的俯视拍摄,经过夸张处理后,几堆录像磁带盒好似摩天大楼高耸入云端,加上直升机的对比点缀和淡淡浮云及地面景物的陪衬,画面生动新颖,节奏明快,给人以强烈的视觉震撼,隐喻其商品质地的出类拔萃,广告信息十分清晰有力。著名美国的《派克钢笔》系列广告则运用简洁有力的对比手法,将制作精美的钢笔分别放置于粗糙的木板、砂石,铆焊的金属板上,以粗糙衬托精致,以简陋比华美,把钢笔的高级精美的现代化感表现的十分突出,加上醒目的商标,给人以难忘的印象。这种貌似平淡的艺术处理,信息传达极为有力。这前一个例子,有寓意深刻的艺术构思,从商品本身揭示引人入胜的美感,后以主题鲜明突出,信息单纯集中,用反衬的手法,从差别中达到和谐的美,使主题鲜明突出,增添广告的艺术魅力。

香港有一幅政府对广大市民注意小心用电的张贴广告:在许多电线中,有一条毒蛇正盘蜒而出,似乎随时都有可能对人发起进攻,给人一种惊心动魄的感觉,使人们能谨慎地使用电器,不被电所伤,就象不被毒蛇所咬一样。日本索尼电器广告,以立体、复杂的电器线路结构,构成“SONY”字母,其中“O”字母又像一个地球排列其中,使人感到索尼电器的科学感、精密感、时代感,以及畅销于世界的视觉效果,上述两例广告在视觉上能立即给人以强烈的印象,有吸引力,能抓住观众的视线,使人驻足而望。

如童鞋广告是一双手托着一个孩子的双脚。它是利用了人类永恒的主题母爱来进行广告宣传,使人感到这种童鞋一定是柔软、暖和。“像母亲的手一样柔软的童鞋”的广告词又胜似诗句,更加深了广告的爱意色彩,使人们难以忘怀。

三、反常态心理

这里应该提到广告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反常态心理”。正常心理在设计中的运用虽有一定的商业效果,但毕竟属于常见。在现代图形设计中,与能引起强烈反响,能给予一定刺激并产生深刻影响的反常心理表现相比,正常心理尤其容易被人理解、被人接受的一面,但也有力量不足,影响不深刻等弱点。反常心里设计更易“触及灵魂”“强烈”而又“印象深刻”把握好反常态心理表现的基本原则,就能使广告设计中的创意新颖独特又强烈,并能收到特殊深刻的广告效果。如鲜嫩美味的蛋黄不是从蛋壳中出来的,而是从牙膏管里挤出来的。反常的表达,别出心裁的创意,表现出产品的优质。比喻牙膏里有鸡蛋那样的柔软和美味。又如橡胶轮胎的广告,它借大象的头,象征巨大的橡胶轮胎来说明橡胶的坚固耐用。《日本先锋牌音响设备》广告,巧妙地把美国纽约的高大建筑群与闻名于世的尼亚加拉大瀑布剪辑组合在一起。雄伟壮观,使人如临其境,感受到音响旋律的迷人力量,以上这些反常态的广告手法运用是成功的,他们让真实和不合理并置,使人触目惊心,给人强烈的感受和思索。

一个成功的广告构思,必须建立在消费者心理基础上的。正确把握消费者心理,才能创作出好的商品广告,才能让消费者乐于接受,并给他们以美的享受。在商品质量竞争激烈、商品广告大战的当今世界,既要有过硬的产品,又不能对商品的广告等闲视之。其中广告构思是相当重要的环节,要提高其艺术性,在构思上着力于情趣美与寓意美的追求和表现手法的多样化创意,其重要的核心就是要始终抓住消费者心理这一关键所在,因此我在本文中要说:消费者心理是广告构思之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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